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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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深圳市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18年6月27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18年6月27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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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9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

    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1. 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

    2. 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本次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适用期限为二年,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或者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2.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附件1

    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序号 法规 原规定 调整后规定
    1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 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两部门根据工作分工进行审批并统一出具审批意见。
    2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备案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备案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3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等,与工程同步验收。未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等,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4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议,在40日内予以答复。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发改部门下达前期经费后,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并结合辖区政府及环保、水务、林业、国家安全、交通运输、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于项目选址及用地的意见,确定项目用地并出具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证明文件。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根据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设计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再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

    第五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请书、当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二)申请者持申请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扩初设计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者持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按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程序办理。
      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已批准的详细蓝图。

    第五十一条:对于房建类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即可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国家安全、轨道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完成施工图设计,即可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国家安全、轨道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危险化学品等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询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在扩初设计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可持提前开工申请书、总平面图、基础部分施工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建筑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可持提前开工申请书、总平面图、基础部分施工图、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建筑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5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第四十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关申请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申请用地报告;
      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4.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5.市计划部门年度立项批文;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
      7.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8.产生环境污染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查意见书。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申请人协商用地事宜。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知之日起至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前,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同时一次性付清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四)申请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用地方案图之日起一百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同意批地通知书自动失效,申请人所交的定金不予退还,所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扣除10%的赔偿金后予以无息退还。
      (五)申请人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按[javascript:SLC(16779317,0) 《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四十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涉及土地整备及农转用问题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其他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出具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即启动用地报批工作。发展改革、林业等部门批准文件不作为前置条件。

    7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竣工测绘报告;
      (七)竣工结算文件。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竣工测绘报告。

    附件2

    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序号 法规 原规定 调整情况
    1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暂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暂停
    2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暂停
    3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暂停
    第十二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或者经政府核准、备案的房建类和市政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拍卖所得土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暂停
    4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