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员会海洋保育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6月16日(现行条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7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4 月 28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3855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海洋委员会为办理海洋生态保育与海洋资源永续管理业务,特设海洋保育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育与复育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三、海洋保护区域之整合规划、协调及执行。
      四、海洋非渔业资源保育、管理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规划、协调及执行。
      六、海岸与海域管理之规划、协调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广与资讯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或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设立分署)

      本署依据区域生态环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设分署,执行海域与海岸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育、海洋生物资源利用之调查、规划、协调、巡护与管理事项。

    第六条 (设立勤务单位)

      本署因应勤务需要,得设勤务单位。

    第七条 (得派员驻境外办事)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九条 (人员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其身分适用之法令办理)

      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之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各该人员身分适用之相关法令办理。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