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
台湾方面货币管理机构、大陆方面货币管理机构
2012年8月31日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和金融合作,依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两岸货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达成如下共识。

一、基本原则

1.双方同意以本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和合作架构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双方认可本备忘录生效之日即表明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正式建立。

双方将在后续合作中不断完善该机制。

2.双方各自同意一家货币清算机构,为对方开展本方货币业务提供结算及清算服务。

3.双方同意两岸货币用于商品、服务和投资等经贸活动的结算与支付。两岸金融机构可互开相应币种代理帐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也可办理双方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4.双方同意两岸货币清算机构可依照两岸相关监管法规办理两岸货币的现钞调运。

5.双方致力确保两岸货币清算机制能按照双方的有关法规及管理要求稳健运作。

6.本备忘录所订事项的实施以不违反两岸相关法规为前提。

二、用词定义

7.本备忘录所称“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系指双方对两岸金融机构间本币业务往来所做的清算制度安排,包括同意货币清算机构,规范业务内容,确立监管合作机制等。

8.本备忘录所称“货币清算机构”,系指依双方各自的相关法规设立登记,并受双方在各自职能与权限范围内监督管理,及依照相关协议或许可内容提供本方货币的结算及清算服务的金融机构。

9.本备忘录所称“货币清算业务”,系指货币清算机构提供其与参与清算之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行”)间本方货币相关的结算及清算服务。

三、对货币清算机构的要求

10.双方应分别与货币清算机构签订协议或订定许可货币清算机构的规章,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内容。上述协议或规章应先相互征询意见获取共识,并抄送对方一份。

11.货币清算机构办理货币清算业务,应遵守其所在地及其总行所在地的法规及货币管理要求。如有违反,发现的一方应通知对方。

四、讯息交换

12.为履行对货币清算机构办理货币清算业务的管理,双方同意相互提供有关的业务统计、法规、反伪钞、货币清算机构与各参加行签署的参加协议文件及相关管理要求等讯息。

13.在接到一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请求后,对方应根据其有关规定提供与第12条相关的讯息,但不包括客户帐户资料。当紧急需要时,一方可以对方同意的其他便捷方式提出请求,随后应以书面确认,对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讯息。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本备忘录请求提供讯息可能会遭到拒绝:足以导致违反相关法规或协议、妨碍案件调查、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安全、重大经济利益、公共政策或存款人的重大权益之情形。

五、保密要求

15.双方依据本备忘录从对方取得的所有讯息只适用于履行货币管理职责的合法使用,双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6.当一方依其强制法规须对特定人或机构披露对方所提供的保密讯息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本方法规许可范围内,尽力维护该讯息的隐密性。

17.一方因第三方请求向其提供对方依本备忘录所提供的保密讯息前,须立即通知对方并征求其同意,并在本方法规许可范围内,尽力维护该讯息的隐密性。

18.双方依本备忘录提供书面资料时,资料上每页均应标示“依据‘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提供”的字样。

六、业务检查

19.双方可对本方的货币清算机构就货币清算业务采取非现场的报表稽核及经双方同意的现场检查。

20.一方派员检查货币清算机构时,应事前将检查计划通知对方,检查计划应说明检查目的及范围。对方接获通知后,可告知其对检查计划的特别关切事项。此类检查,可以由一方单独进行,但对方也可以派员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完成后,双方应交换意见。

21.双方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对方办理现场检查。

七、危机处置

22.为促进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健全发展,当一方货币清算机构发生流动性或清偿性危机时,双方按以下原则进行有效的危机处置合作:

(1)货币清算机构发生流动性或清偿性危机时,由其总行及总行所在地的货币管理机构共同协助处置,总行负责提供流动性并承担其全部清偿性责任。货币清算机构所在地的货币管理机构为维护当地货币市场稳定,可以协助解决其流动性问题。

(2)双方在不违反本方法规和保密的前提下,要及时、全面地为对方提供处置危机所需要的各类讯息,在处置危机中尽力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制订有效的危机处置应急方案,共同解决危机处置中所面临的问题。

八、联系机制

23.本备忘录议定事项,由双方指定的联络人持续联系实施。

24.双方依据本备忘录进行的所有沟通与联系工作,除双方同意改以其他方式外,应限于附录所列的联络窗口。附录所列联络窗口如有变更,任一方应以书面通知对方,无需修订本备忘录。

25.为增进合作,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举行会谈,讨论货币管理的一般性及市场发展等问题,以及有关两岸货币清算机制运作的相关事项,并鼓励双方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持续交流。

九、争议及终止

26.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争议和分歧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备忘录对本备忘录进行补充和修改,并视为本备忘录的组成部分。

27.任一方如欲终止本备忘录,应于终止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本备忘录终止日期前,双方依本备忘录所执行的行动继续有效。本备忘录所涉应予保密的事项,除经双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十、签署生效

28.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并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29.本备忘录于八月三十一日签署,双方各执二份,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台湾方面
货币管理机构代表
大陆方面
货币管理机构代表
彭淮南 周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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