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郑远元小小修脚经营部、杨文飞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海口龙华区郑远元小小修脚经营部、杨文飞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于海南省海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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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105民初5667号
原告:海口龙华区郑远元小小修脚经营部,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新城吾悦广场S1-125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C3LUKJOM。
经营者:李小军,总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凑华,男,公司员工。
被告:杨文飞,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雄师,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口龙华区郑远元小小修脚经营部(以下简称“郑远元修脚部”)诉被告杨文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远元修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凑华、被告杨文飞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雄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远元修脚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其提供的所谓劳动合同无原件,也无签字、盖章,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的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如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而这些记录根本不存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2023年3月29日经人介绍来原告处体验过修脚工作,仅在原告处停留3小时。修脚是项细致活,堪比绣花,为避免对顾客造成割伤、刺伤等意外,我们先让其体验,然后双向选择。体验的3小时没有工资报酬。更重要的是,即便双向选择成功,二者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原告为被告搭建平台,被告利用平台分享利润分成,根本不存在底薪之说。原告为合作者提的食宿。本着厚德载物的好生之德,原告曾陪同被告就医。原告来自原国家深度贫困县,在苦心经营的过程中,得到许多好心人的帮助,是这些贵人让贫苦农民有了衣食之源。国家的共同富裕之路,没有遗忘我们。原告也将这份善意传递下去,为那些来店体验的外乡人提供食宿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是近年来,许多不怀好意之人所谓劳动仲裁为由讹诈原告。长此以往,原告不堪重负,不得不改弦易辙,实属无奈。劣币驱逐良币,原告只能收起善念、终结善行。还望贵委,依法仲裁,弘扬社会向善向上的正气之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杨文飞辩称,被告与原告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23年3月14日在BOSS直聘上面与原告的技师杨丽峰老师沟通联系后交换联系方式互加了微信。杨丽峰推荐被告去海口,说海口新手可培训,并且有保底工资和机票报销,并承诺第一个月保底4500,第二个月5000,第三个月6000。按提成计算工资,不够保底按保底发放工资,超过保底按实际提成发放工资。杨丽峰当天就把原告海口市片区直管经理李凑华联系方式给被告,被告亦在当天与李凑华取得联系。被告与李凑华在电话和微信里沟通数天后于2023年3月26日下午坐火车到达海口,由李凑华经理开车接被告到达原告的龙华区新城吾悦广场店,2023年3月27日10点50分准时到店上班,由店长熊新球为被告办理入职手续签合同,下载公司软件,并邀请被告入大区员工群。被告2023年3月27日当天就做了7个客人,上班期间边学习边工作,到2023年3月29日在为一位女士修脚时无意搞伤了右手小拇指。被告从事的工作是原告的经营业务,在工作中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原告也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裁字(2023)第51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对该裁决结果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网络招聘应聘足疗师一职,经网络招聘人杨立峰推荐到海口区域原告处工作,之后由原告处片区直管经理李凑华接洽办理入职事宜。2023年3月27日,被告到达海口原告处店面开始工作,任足疗师一职,并加入了原告的员工工作群。被告到海口后,根据原告要求在原告系统上传了其自身签名的《劳动合同书》《任职简约及承诺书》,落款日期均为2023年3月27日,但原告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023年3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进行足疗工作时手指受伤,由原告店面负责人陪同去医院检查,经海南省人民医院诊断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之后被告多次到医院问诊,2023年4月4日的《海南省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显示,该医院建议被告住院手术治疗,全休一周。被告手指受伤后未回到原告处工作,但一直与原告相关负责人李凑华等人协商工伤处理事宜。被告提供2023年4月1日与李凑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问“我这样工伤不用请假吧。我看怎么给我标注旷工,我还要不要请假审批”,李凑华回复“不用”。
另查明,2023年4月6日,被告曾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2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琼劳人仲裁字[2023]第51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裁决内容如下:确认申请人杨飞文与被申请人海口龙华区郑远元小小修脚经营部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任职简约及承诺书》《海南省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聊天记录、日报表、提成表、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经原告招聘于2023年3月27日入职原告处,由原告接洽入职,接受原告的管理,被告从事的工作系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受伤后2023年4月4日经医院认定应休息一周,原告亦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仲裁认定原被告双方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店面工作不是劳动而是“学习”,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海口龙华区郑远元小小修脚经营部与被告杨文飞在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海口龙华区郑远元小小修脚经营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审判员 | 王××晨 | |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 ||
| 法官助理 | 陈余炜 | |
| 书记员 | 郭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