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4日于浙江省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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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04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温州市瓯海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7月20日被处罚款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环境污染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3日投案,次日被监视居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4)1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荣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以来,何长克(另案处理)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西村郑山头前街20号等地,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将投注金额转给上家即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云弘景园2幢1单元2701室等地根据澳门“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结算。经查,2023年7月至10月18日期间,何长克分别接受吴某1、张某(均已被行政处罚)、陈某、金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95845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23年10月23日11时许通知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规劝其投案,被告人吴某某经其亲属规劝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员何长克的供述,证人张某、潘某、吴某1、陈某、金某、林某、吴某2、吴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自首认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接收“六合彩”投注的方式,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且有前科劣迹,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小华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洛寒
代书记员    陈温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