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于浙江省宁波市
本文文本导入自(HTML上网稿);参见(需登录检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12刑初115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24)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9月底至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提供亚星百家乐账号,供于某、黄某、孙某某、陈某某、倪某某、廖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多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除了提供赌博账号,还负责冲码等工作。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亚星百家乐赌博网站上共计产生840余万元流水,返水获利8万余元。

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普陀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合伙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已决同案犯倪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黄某某、于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赌博网站的码量,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某的归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合伙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亚飞

审判员陈亚飞
二O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