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商反抗我国商标条例 中华文库
| 洋商反抗我国商标条例 作者:维英 1924年 |
根据《向导》第五十三/五十四期刊印。 |
商界同胞应即起反对洋商此举!
善哉商报之言!
任何国商人在任何国营商,其商标必在所在之国注册,如此才知道所有者为谁?有效的期限如何?目的物底内容如何?不然,则不能保护。洋大人常常责备我们谟视他们底利益,然而我们对于他们底利益欲加以保护,他们又无理反对和不愿受我们底保护。其用意不过万一受我们底保护,他们则不能时常有题可借以来侵略我们。
此次北庭农商部宣布商标条例,本是平常,洋商乃起而无理反对,公使团屡次向我提出抗议,其最后抗议的要点,仍为(一)大体上可以承认,但须展长犹豫时间;(二)为目前便利计,仍用海关注册办法;(三)商标局必须聘用外人,甚至于借口中国官僚为不可靠,非坚决的用外人不可。善哉商报对此有云:
‘外人今所侨居者,何国之土地乎?所与交易者,何□之人民乎?侨居中国而经营商业,不认中国之法令,将认何国之法令?中国之法令,不以中国之官吏执行之,将由何国之官吏执行之?信斯言也,甯独不可曰‘吾侪居华而营商,卖买之主客华人也,仲介之商人华人也,有所需,求之于华人之市,有所役,假手于华人之工,外人之地位,不其危乎?’试问如此立论,甯□愚𫘤可笑之甚乎?抑彼外人之言又曰,华人之贪黩营私,弊风闻于世界,今以代表巨大经济利益之商标,由华人操审理之权,安保无贿赂授受,作不正当之行为。虽然,此亦不健全之逻辑也,机关不能概个人,特殊之贪贿者不能概其他之不贪贿者。且正唯人类不齐,故赖有法耳。既有法矣,亦当问法,不当问人。且外人能保各本国之机关吏员皆纯洁无疵,而一无律外乎?若其不能,则雇用外人,何独不可作弊?日本人能自信其本国人,而未必能信挪威人?丹麦人能自信其本国人而未必能信荷兰人?充此猜疑之心理,虽每一国籍,皆有雇员,吾不知其危害是否能尽去也?夫以吾人所闻,即税关之外籍吏员,分子亦至不齐,吾人能以一二特殊之例,而断定外人皆蛮横好货,不守职分耶?要而言之,外国人此种褊狭固执之态度,若永不改良,永不进步,则中外商业固不能尽量开展。而中外人士相与周旋之情感,亦断难期其圆满。差别者,阻害之代名词也,特殊地位者,差别的情感所由寄也,吁嗟外商!曷其奈何勿思!’
我们如任洋商反对商标条例,则直接影向于我们商界甚大。英商对此现正开会倡言坚持反对,而我国商界反寂寞无声,难道都已麻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