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会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6日
1912年7月1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十七日第七十八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7月17日)

  第一条 法典编纂会。掌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上列附属法。及其馀各项法典。

  第二条 法典编纂会。会长一人。由法制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法典编纂会。设纂修八人。掌编纂事宜。

  第四条 法典编纂会。酌设调查员。调查中外法律。助理编纂事宜。

  第五条 法典编纂会。设事务员二人。掌理文书会计及庶务。由会长委任。

  第六条 法典编纂会。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法典编纂会。俟法典完成。即行裁撤。

  第八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