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冀049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于河北省 |
| 本文文本导入自(HTML上网稿);参见(需登录查看)。 |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冀0491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男,群众。2019年6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永年区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1年11月15日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10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邯郸市交通巡逻管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2年9月14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一大队罚款一千元。2023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邯经开检刑诉〔2024〕110号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有:1、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审判员 | 张丽 | |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书记员 | 尚贝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