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24)冀0609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1日于河北省保定市 |
| 本文文本导入自 caseopen.org 存档数据集(HTML 上网稿);参见(需登录检视)。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冀0609刑初295号
公诉机关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初中文化,务农,住保定市徐水区。2023年5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徐检刑诉〔2024〕266号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保定市徐水区某某饭店饮酒后驾驶津N2××××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徐水区安肃镇文明路高庄村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 | 王伟 | |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 ||
| 书记员 | 李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