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决定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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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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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全力推进太行山绿化造林攻坚,全面促进燕山绿化提质增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筑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省太行山、燕山分布行政区域内开展造林绿化、森林保护和经营、综合开发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建管并重、科学利用的原则,按时高质量完成河北省国土绿化规划(2018—2035年)确定的近期、中期、远期规划目标。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科技等手段,全面推进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指导、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履行本决定规定义务的行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造林绿化、资源监测、巡护监管、护林防火等工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绿化建设相关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化建设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等相衔接。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任务目标、部门职责、政策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特点编制相应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和相应规划,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实际需要,将造林绿化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依法依规统筹整合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相关项目资金,按规划用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绿化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造后补”等形式,对现代林业示范园区、森林生态综合体、林业龙头企业、林农合作社、造林大户等符合政策规定的优先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六、造林绿化应当结合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区施治。深山远山区,坚持以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为主,大面积自然恢复林草植被;浅山丘陵区,坚持以人工造林为主,快速增加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近山平原区,加快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发展高效经济林和特色产业,全面提升太行山、燕山生态涵养和绿色富民功能。

      加快推进河流上游、矿山、沙源、水库和湖泊周边、重要水源地等重点生态区位造林绿化;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流等两侧生态廊道建设;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县城、乡镇、村庄、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绿化美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资金,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太行山区森林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特别是立地条件差、绿化难度大、造林成本高的浅山丘陵区,大力开展造林绿化攻坚,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区域生态承载力。

      七、造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大力发展名特优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和苗木、花卉、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对林果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按照优势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的原则,立足资源禀赋,发挥区域优势,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优势骨干树种,巩固提高传统优势树种,加快发展区域特色树种,促进林果富民产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森林经营管理,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创新森林经营模式,在太行山、燕山山区重点实施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疏林封育及补植补造、灌木林经营提升、经济林提质增效,改善林木生长条件,优化林分结构,完善生态功能,增强抗灾能力,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依托现有森林资源,依法有序发展林下经济,建设森林人家、森林乡村、森林小镇、森林公园、科技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生态综合体,开展观光采摘、林下种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经营活动,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鼓励国有林场依托技术、人员等优势,依法依规流转周边集体林地和未利用土地,参与和带动当地造林绿化,逐步扩大林场规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市场开发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造林规划安排,参与造林绿化和后期管护;鼓励企业通过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开展造林绿化;积极探索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机制,以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

      企业、集体、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符合法律规定、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给予补贴。社会力量造林绿化成林后,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建设配套基础设施,限于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活动。五千亩以下的按成林面积的百分之三、超出五千亩至一万亩的部分按百分之二、超出一万亩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允许三个面积幅度的用地指标叠加),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所种植林木的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所承包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通过划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林地合同应当合理设定绿化期限和标准等内容。宜林荒山荒地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十一、拓展林业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符合林业特点的信用贷款业务,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收储担保、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造林绿化。落实国家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林和公益林按规定给予补贴。多层次搭建林业融资平台,探索运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新型融资工具,筹措林业发展资金。

      十二、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理、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助林等形式参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建立各级义务植树基地,实现义务植树主题化、基地化、常年化、多样化。积极推进部门绿化,按照守土有责、应绿尽绿原则,做好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绿化。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深化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困难立地绿化技术攻关,因地制宜推广使用造林绿化先进实用技术,破解立地条件较差区域栽树难、成活难的难题,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推广使用优良乡土树种,科学选育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优良树种。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事业。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创新林木管护机制,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的林业重点工程,实行“造管一体”,把补植补造、后期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费用纳入造林主体的造林成本,用于项目管护,根据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分期拨付资金;新造林地达到公益林管护条件的,可以由同级政府采取委托管护、合同管护等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森林经营,加强抚育管护。鼓励成立以国有为主,个人、集体、企业参与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国有林场管理系列,实行专业管护。

      根据太行山、燕山山区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需要,探索建立林长制试点工作,逐步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管护有力的保护机制。林长制试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划定森林火险区,规定森林火险期,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监测预警体系,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森林火险等级,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行业专业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半专业化队伍;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应当成立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行业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十六、加强县、乡、村护林组织体系建设,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经费,普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巡护,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协助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鼓励结合扶贫开发,在贫困地区设立公益性护林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

      加强森林资源安全巡护,开展跨区域联防巡护工作,综合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卫星监测等现代化手段,推进森林资源源头保护网格化和信息化,实现林业资源安全巡护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防灭火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绿化区域,优先建设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及防火隔离带、作业道路、望火楼等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预防和治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当发生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暴发性、危险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主体在政府支持引导下,负责防治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

      十八、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山区森林草原植被。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一千米以及直观可视范围内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批建的,应当提出分类处置意见,逐步依法关闭。

      严格落实矿山植被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开发、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做好生产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加快推进已停产关闭、运行终结尾矿库等矿山林草植被恢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强化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履行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宣传教育。积极利用多媒体融合,多平台传播,全方位普及绿化法律法规政策、科学技术知识,广泛宣传绿化建设先进典型和事迹,营造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增强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持续参与国土绿化的强大合力。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定期对绿化建设进度、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在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个人授予河北省绿化奖章,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十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非法毁林开荒、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探矿采矿、滥伐盗伐以及以其他方式毁坏林木和林地的,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致使辖区内森林资源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