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金赵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金赵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8日于辽阳市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10民终1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住所地灯塔市西马峰镇野老村。
负责人:李春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红,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继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赵双,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工人,住辽宁省凤城市。
上诉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金赵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红、盛继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赵双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垫付养老保险费,上诉人认为,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员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推进企业转型。在此期间,由于2020年6月8日省社保下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对缴费基数的确定做了新的规定,即“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在此之前一直按文件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做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变化导致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34名停薪留职人员的单位缴费额从2020年7月开始的0元增加到19万(2020年7月开始停薪留职人员单位缴费部分要用其个人的缴费基数16%来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的改变,导致上诉人增加了管理成本,违背了办理转岗分流的目的,双方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已经不适应现状,既造成了现有人员满足不了生产需要,又造成了上诉人亏损,依据《停薪留职协议》第九条的规定,理应终止上述协议。另,被上诉人已自愿缴纳2020年7至2020年12月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其要求返还养老保险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恳请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利。
金赵双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原告无需支付金赵双单位部分养老保险2,765.7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赵双系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职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与金赵双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与金赵双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 一、乙方(金赵双)停薪留职时间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共计5年。 三、停薪留职期间,乙方(金赵双)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仍保留在甲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缴费义务,并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缴费费率:按现行辽宁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标准执行并随之调整而调整。.....九、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政策调整等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终止本协议并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政策执行。十、本协议自停薪留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单方下发通知,通知内容为:对停薪留职人员做如下处理。 1、服从矿里分配者可返岗上班(上班前必须补足前期所欠各项保险); 2、自愿足额缴纳个人和单位部分养老保险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停薪留职待遇至原协议终止日期; 3、至2021年4月25日既未按要求缴纳个人和单位的养老保险(包括补足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部分),也不返岗上班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西马煤矿可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自认收到了金赵双缴纳的应企业负担部分的2020年7月-12月养老保险费2,765.76元。
金赵双申请了劳动仲裁,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停薪留职协议书、劳动合同、灯市劳人仲字(2021)第59号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于2017年8月11日起订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协议内亦约定由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缴费义务,但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以其缴费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单方下达通知不履行企业义务,其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规定,不予认可。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金赵双双方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主张无需支付被告垫付其作为用人单位应负担养老保险2,765.7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需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来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案涉《停薪留职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缴费义务,上诉人以其缴费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单方下达通知及承诺书不履行企业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双方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赵双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其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都 伟
审 判 员 胡 玲
审 判 员 徐莲凤
(国徽)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石
书 记 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