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暂行县市乡自治条例绪言
本作品收录于:《广东地方自治/附录江西地方自治

今日国中无论何人。莫不认自治为根本要旨。第因国事椒扰。无法可循。各省乃不得不自为 谋。故自治进行。至为参差。惟以习惯言。国人本有其自治之事业。以先例言。前清亦先颁自治 之章程。即今之广州。亦先议县区市条例。固不必待国宪省制颁布后。始可议地方自治制也。 盖国家行政与自治行政。性质本异。无患抵触。而省制关系较巨。争论甚多。制作之权。无妨俟 诸异日。此本员所以先行提出县与市乡自治条例之意也。

县长民选民主国家。其国家行政之长官。有任命及选举两种。而自治行政之首长。则 除有最少数或由于委任者外。其大部由悉由于民选。盖以自治行政之职员。必与其地之人 民接近。为其所信用。而其所办之事。又在在与人民有直接关系。自应由人民负对人之责。无 容加入官治主义于其间。故应由民选。促其问政之心。养其自动之力。即使初行未免有放弃 或纷扰之弊。然经一度之试验。则放弃者知与其本身有重大之利害关系。自必变放弃而为 干涉。其纷扰者知其事之自有正轨。且无厚利权可图。亦必化纷扰而有秩序。复授省长对 于县长有依法罢免及其他监督之权。使与国家行政有衔接之妙。与地方人民有调剂之益。 况本条例对于县长资格。规定甚严。既不至有滥之弊。而各科局职员之资格则甚宽。以图 负有资望之士绅。亦有活动之馀地。尤极调和新旧之用。如此而犹有弊。殆亦甚少。且易补救 也。

县长民选之制。尤有一义足弭国家乱源者。即吾国政党。因不能如欧美各国有资本家之援 助。有社会上之活动。以致一失政权。即无与他党竞争之馀力。于是常设计以倒敌党。不恤借 助军阀。国事遂无宁日。 而资本家无论应否发生。即发生亦非短少岁月所能有望。至社会事 业。更非旦夕所能发达。是乱源终无止境。今若分中央之权于各省。虽可减少。向中央争权之 祸。而省权既大。亦适为少数官僚政客之舞台。常演其怪剧。于人民犹无所感觉。故复分省权 于各县。如县长民选等。则舞台既化为千馀处。皆可退作乡里善人。对于中央及省会之政治兴味。自必视同鸡肋。既无慢藏。复何诲盗。所谓争名必于朝者。自必变而为争名必于县也。而 争于朝者必媚权贵。争于县者必媚群众。媚权贵必于权贵有益。媚群众亦必于群众有益。权 贵之益为私。群众之益为公。既为公矣。尚何民选县长之足虑。此于论理上为至可信之断案。 其馀县会议员及市乡之董事议员。为数甚多。斯时惟恐人才不足。岂有如今日之恃政治为 生活者。满坑谷于都会。苦无回旋馀地耶。今之注重自治者。奈何于省长乃主民选。于县长反 主任命。巅倒如此。真可异已。

或谓徒法不能以自行。离自治之事。为人民所习知。足以自谋解决。然亦决非毫无法政智识 者。所能胜任。且操一县之权力者。多属土豪劣绅。易于当选。以之办理自治。恐利未见而弊先 呈。是民选县长。实非善法。此为切中事情之谈。自当加以补救。而补救之法。莫善于限制以教 育之资格。则无滥竽充数之弊。而土豪劣绅。多属年事已高。不愿再谋取得教育之资格。亦可 减少旧恶势力之数量。故本条例特为规定当选之资格。须有相当之教育资格。即此故也。你 昔日之土豪劣绅具有势力者。仍不外恃县官之威权以酿成之。而县官之威权。一为国家命Page:NLC416-15jh007338-91301 地方自治讲义.pdf/191Page:NLC416-15jh007338-91301 地方自治讲义.pdf/192Page:NLC416-15jh007338-91301 地方自治讲义.pdf/193撒换之。在美国各洲。其人民之有此权力者尤多。今为折衷起见。不规定人民有选举之权。仅 予以罢免之权。于法系固有可通。于事实则甚合宜也。

设公断处国人习惯。遇有争执事件。多先请人调处。其调处之人。每为法庭作证。法庭 亦毎判令在外调处。而各处商会。则已有法令许其设立公断处。此为人民谋便利之最善方 法。故特明为规定市乡皆得设一公断处。以昭郑重。特以不侵入司法范围为度而已。

经费确定自治命脉。全在经费。如不将经费来源。逐一明确规定。而但以概括出之。则 所列自治事务。必致悉成具文。此最宜注意者。虽我国税法。尚未厘定。财政非常紊乱。然从捐 税性质言之。要可分别若者宜归国家及省政府。若者应归地方自治团体。故特规定凡捐税 之数目琐碎。应由自治团体直接征收为宜者。如地税、房铺税、屠宰税、车马、船舶、饮食店、游戏 、等税。皆一一规定于单行税中。如此确定。则自治事务。方能逐渐实施。至于县与市乡之税 目。十九相同。乃为实际上必然之事。若强为划分。必致县与市乡之经费。两皆不足。而一无所 成。且县自治与市乡自治。胁为人民自身谋直接之福利。虽征收分为两重。而获益仍属一致。 故本条例于县与市乡之单行税中。皆重为规定者。即此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