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