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百五十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三百五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五十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六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四则 元光二则 哀宗天兴一则

      元总一则 太宗一则 宪宗一则 世祖中统三则 至元十六则 成宗大德三则

      武宗至大三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

      一则 至正七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三则

    食货典第三百五十卷

    钱钞部汇考六

    金二

    宣宗贞祐二年更造交钞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交钞之轻,至宣 宗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贯至百 贯例,交钞又造二百贯至千贯例者。然自泰和以来, 凡更交钞,初虽重,不数年则轻而不行,至是则愈更 而愈滞矣。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度, 轻又甚焉。”

    贞祐三年。臣僚议禁见钱造交钞及用宝券便宜 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秋七月甲申。改交钞名贞祐 宝券。按《食货志》。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言 曰:“今之物重。其弊在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 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 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 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 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征敛,则泉货流通 而物价平矣。”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 弊交钞屡变,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 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宋人以为善而金人不禁 也。识者惜其既不能重无用之楮,而又弃自古流行 之宝焉。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陕军 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 板就造便。”又言:“怀州旧铸钱巨万,今既无用,愿贯为 甲,以给战士。”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钱赎,而当罪不 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准。六月,敕议交钞利 便。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 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 及所出,则其价浸减,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 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旧钞无 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 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师百万之众, 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邪且时估月再定之,而民 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复议搜括 隐匿,必令如估鬻之,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 困矣。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馀宜从 便。”制可。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 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 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 半,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 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 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若 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 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 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务 从其便。”

    贞祐四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臣僚议行流通宝 券及交钞法,又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

    按《金史宣宗本纪》:四年春正月癸酉,更定捕获伪造 宝券者官赏。按《食货志》: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 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非约 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 敛有术而后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 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事:一曰 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 官,五曰酒税及纳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 定之旧,馀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三 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言:“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 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 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 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给银钞、粟麦缣帛之类,权其 低昂而出纳之。仍自选良监当,官营为之。若半年无 过,及券法流通,则听所指,任便差遣。”诏议行之。四月, 河东行省胥鼎言:“交钞贵乎流通,今诸路所造不充, 所出不以术收之,不无缺误,宜量民力征敛,以裨军 用。”河中宣抚司亦以宝“券多出,民不之贵。乞验民贫 富征之。虽为陕西,若一体征收,则彼中所有,日凑于 河东,与不敛何异?又河北宝券,以不许行于河南,由 是愈滞。”宰臣谓:“昨以河北宝券,商旅赍贩,继踵南渡, 遂致物价翔踊,乃权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 度繁殷,欲征军须钱,宜从所请。若陕西可征与否,诏令行省”议定而后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钱散失, 多在民间,命尚书省经画之。八月,平章高琪奏:“军兴 以来,用度不赀,惟赖宝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寖 轻。今千钱之券,仅直数钱,随造随尽,工物日增,不有 以救之,弊将滋甚。宜更造新券,与旧券权为子母,而 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纯以下皆惮, 改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向朝廷以小钞殊 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 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惟恐破 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 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 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 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 行,且恐新券之轻复同旧券也。”既而陇州防御使完 颜㝢及陕西行省令史惠吉继言券法之弊,㝢请姑 罢印造,以见在者流通之,若滞塞,则验丁口之多寡, 物力之高下而征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时,非可 流通与见钱比,必欲通之,不过多敛少支尔。然敛多 则伤民,支少则用不足,二者皆不可。为今日计,莫若 更造,以贞祐通宝’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为十,听各 路转运司印造,仍不得过五千贯,与旧券参用,庶乎 可也。”诏集百官议,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 云翼、郎中兰芝、刑部侍郎冯鹗皆主更造,户部侍郎 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皆请征 敛,惟户部尚书萧贡谓止当如旧,而工部尚书李元 辅谓二者可并行。太子少保张行信亦言不宜更造, 但严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赵伯成曰:“更造之法, 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征之为法,特征于农民则不 可,若征于市肆商贾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 部主事王寿宁曰:“不然。今之重钱轻券者,皆农尔,其 敛必先于民而后可。”转运使王扩曰:“凡论事当究其 本。今岁支军士家口粮四万馀石,如使斯人地著,少 宽民力,然后征之与行之不难。”榷货司杨贞亦欲节 无名之费,罢闲冗之官。或有请铸大钱以当百,别造 小钞以省费,或谓县官当择人者,独吏部尚书温迪 罕思敬上书言:“国家立法,莫不备具,但有司不克奉 之而已。诚使臣得便宜从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 许杖决,三品以上奏闻,仍付监察二人驰驿往来,法 不必变,民不必征,一号令之可使,上下无不奉法。如 其不然,请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许如此,试委 之可乎?”宰臣未有以处,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 交诤,以为事有难行,圣哲犹病之,思敬何为者,徒害 人尔。上以众议纷纷,月馀不决,厌之,乃诏如旧,纾其 征敛之期焉。未几,竟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

    兴定元年始行贞祐通宝征桑皮故纸钱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二月戊申朔,初用贞祐 通宝,凡一贯当贞祐宝券,千贯。按《食货志》:贞祐通 宝,兴定元年二月始诏行之,凡一贯当千贯,增重伪 造沮阻罪及捕获之赏。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 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遂令 计价但征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谓可以免民 输挽之劳而省工物之费也。高汝砺言:“河南调发繁 重,所征租税三倍于旧,仅可供亿,如此其重也。而今 年五月,省部以岁收通宝不充所用,乃于民间敛桑 皮故纸钞七千万贯以补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 宝稍滞,又增两倍。河南人户农居三之二,今年租税 征尚未足,而复令出此,民若不粜当纳之租,则卖所 食之粟,舍此将何得焉!今所急而难得者刍粮也,出 于民而有限;可缓而易为者交钞也,出于国而可变。 以国家之所自行者而强求之,民将若之何?向者大 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为宝券,宝券不行则 易为通宝,变制在我,尚何烦民哉!民既悉力以奉军, 而不足,又计口计税、计”物、计生殖之业而加征若是 其剥,彼不能给,则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秽,兵食不给, 是军储、钞法两废矣。臣非于钞法不加意,非故与省 部相违也。但以钞滞物贵之害轻,民去军饥之害重, 尔时不能用。

    兴定三年,定犯罪者征通宝见钱及输银之例 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冬十月壬申。定赃吏计罪以 银为则按《食货志》。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 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则。每两为 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 发,受通宝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 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县绝如此。”遂命准犯 时银价论罪。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 之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 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银,既足以惩 恶,又有补于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征 通宝见钱,赃污故犯者输银。

    兴定。四年。十二月乙酉。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

    上书言钱币事
    考证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四年十二月。镇

    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 通而不可塞。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 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大定之世。民 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 亦无几,军旅调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 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弛限钱之禁,许民自采 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 钱必日多,钞可少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今日出益 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计官吏 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 钱少之弊也。臣谓宜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 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直以备 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从。

    兴定五年闰月己酉,更造“兴定宝泉”,每一贯当通宝 四百贯。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五年闰十二月, 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 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 今八百馀贯矣。宜复更造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 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随处 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 阶,升职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 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 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与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 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 百贯。

    元光元年始诏行兴定宝泉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兴定宝泉,元光 元年二月始诏行之。”

    元光二年,造《元光重宝》及《元光珍货》,除银与宝泉私 相易之禁。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五月癸卯朔,始造元光重宝。 丁巳,始造元光珍货”,同银行用。秋七月壬子,除市易 用银及银与宝泉私相易之禁。按《食货志》:二年五 月更造,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 银钞及馀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 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 一两不得过宝泉三百贯,凡物可直银三两以下者 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二分用宝泉 及珍货重宝。京师及州郡置平准务,以宝泉银相易, 其私易及违法而能告者,罪赏有差。是令既下,市肆 昼闭,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银及银、宝泉 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无“从令”之实,有 司虽知,莫能制矣。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

    哀宗天兴二年十月戊辰更造天兴宝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天兴二年十月。 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一钱至四钱。四等同见银流 转。不数月国亡。”

    元制,岁印钞数,历年各有差。

    按:《元史食货志》,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

    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

    三年,《中统》钞八万锭。

    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

    二年,中统钞二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

    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

    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

    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

    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

    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

    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

    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

    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

    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

    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 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 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锭。 十五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

    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

    十七年,中统钞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锭。

    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

    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 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

    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

    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二千八十锭。

    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 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锭。至元钞一百万 一千一十七锭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二十二锭。 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

    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千万二百五十锭。

    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锭。

    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

    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

    三年,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

    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

    七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

    八年,元钞五十万锭。

    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 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 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 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

    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 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 万五百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 按《辍耕录》:“至元印造通行宝钞,分一十一料。”

    贰贯   《台贯》   伍伯文  参伯文 贰伯文  壹伯文  伍拾文  参拾文 贰拾文  壹拾文  伍文。

    太宗八年丙申春正月诏印造交钞行之

    按《元史太宗本纪》云云。按《耶律楚材传》:太宗丙申 春,有于元者奏行交钞。楚材曰:“金章宗时初行交钞, 与钱通行,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 以万贯惟易一饼,民力困竭,国用匮乏,当为鉴戒。今 印造交钞,宜不过万锭。”从之。

    宪宗 年立交钞提举司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宪宗时立 交钞提举司印钞,以佐经用。

    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又造中统元宝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秋七月丙子,诏造中统 元宝钞。冬十月癸丑,初行“中统宝钞。”按《食货志》,钞 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 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元初仿 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钞,其制无文籍可考。世祖中统 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 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 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 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 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 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 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而银货盖未 及行云。按《刘肃传》,“肃中统元年擢真定宣抚使,时 中统新钞行,罢钞银不用,真定以银钞交通于外者 凡八千馀贯,公私嚣然,莫知所措。肃建三策:一曰仍 用旧钞,二曰新旧兼用,三曰官以新钞如数易旧钞。 中书从其第三策,遂降钞五十万贯。”

    中统三年。秋七月戊午。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 钞为准。”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四年,立“平准库”“通利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五月辛卯,诏立燕京平准库, 均平物价,通利钞法

    至元元年设各路平准库仍给钞本一万二千锭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诸路平 准库。”按《食货志》。中统五年。是年八月改元至元设各路平准 库,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仍给钞一万二千锭为钞本。 至元二年,委官以新钞倒换昏烂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凡钞之昏烂者, 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钞库以新钞倒换,除工墨三十 文。”

    至元三年,敕“审核伪造钞者,减除倒换昏钞工墨。”又 杨湜上《钞法便宜》,马亨奏寝贾胡贸交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十二月丁亥,敕诸越界私商 及谍人与伪造钞者,送京师审核。按《食货志》:三年, 除倒换昏烂钞工墨减为二十文。按《杨湜传》,三年, 以湜为诸路交钞都提举,上钞法便宜事,谓平准行 用库白金出入有偷滥之弊,请以五十两铸为锭文, 以元宝用之便。按《马亨传》,亨至元三年进户部尚 书,时有贾胡恃制国用,使阿合马欲贸交钞本,私平 准之利,以增岁课为辞。帝以问亨,对曰:“交钞可以权 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今使一贾擅之,废 法从私,将何以令天下?”事遂寝。

    至元八年。十一月壬戌。罢诸路交钞都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议以钞易“宋《会子》”,又添造釐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二月丙午,议以中统钞易 宋交会。”按《食货志》,十二年添造釐钞,其例有三,曰 二文三文五文。

    至元十三年,令云南以“交会𧴩子”,公私通行。置司于 济宁及大名路,掌印造交钞,又铸铜板钞印。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三年“春正月丁亥,云南行省赛 典赤言,云南贸易与中州不同,钞法实所未谙。莫若 以交会𧴩子,公私通行,庶为民便。从之。闰三月丙申, 置宣慰司于济宁路,掌印造交钞,供给江南军储。六 月己已,置行户部于大名府,掌印造交钞,通江南贸 易”按《食货志》:初,钞印用木为板。十三年铸铜易之。 至元十四年十一月乙未,凡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 死,分用者减死杖之。具为令。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五年,以釐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五年以釐钞 不便于民。复命罢印。”然元宝交钞行之既久。物重钞 轻。

    至元十七年,颁行钞法,诛分赃纵盗库钞者。又议准 “流通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六月“戊戌,江淮等处颁行 钞法,废宋铜钱。九月乙丑,守库军盗库钞,八剌合赤 分其赃,纵盗遁去,诏诛之。十一月戊申,中书省臣议 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课程宜多收钞。”制曰: “可。”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丁亥朔,诏“整治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敕中书省整治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按《奸臣传》。卢世荣为江西 榷茶运使。后以罪废。有桑哥者。荐世荣有才术。谓能 救钞法增课额。上可裕国。下不损民。世祖召见。奏对 称旨。至元二十一年。以世荣为右丞。世荣既骤被显 用。即日奉旨中书整治钞法。遍行中外。官吏奉法不 虔者“加以罪。”

    至元二十二年,拘收铜钱,增坏钞工墨费,又制绫券, 与钞参行。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二月壬戌。诏天下拘收 铜钱。三月庚子增坏钞工墨费。每贯二分为三分。九 月戊辰,敕拘收铜钱。馀铜器听民仍用。”按《食货志》。 “钞之昏烂者倒换。除工墨。二十二年复增如故。其贯 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令行用。违者罪之。所倒之钞, 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 就焚之。”按《卢世荣传》: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 香殿,世荣奏:‘臣言天下岁课钞九十三万二千六百 锭之外,臣更经画,不取于民裁抑,权势所侵,可增三 百万锭。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议,臣请与台院面议 上前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荣奏:‘古有 榷酤之法,今宜立四品提举司,以领天下之课,岁可 得钞千四百四十锭。自王文统诛后,钞法虚弊。为今 之计,莫若依汉、唐故事,括铜铸至元钱及制绫券,与 钞参行’。”因以所织绫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当速 行之。”

    至元二十三年,议更钞用钱,及计钞抵罪利病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刘宣传》:宣为礼部尚书, 迁吏部。二十三年十二月,中书传旨议更钞用钱,宣 献议曰:“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 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 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 未见良策。新钞必欲创造用权,钞只是改换名目,无 金银作本称提,军国支用,不复抑损,三数年后,亦如 元宝矣。”宋、金之弊,足为殷鉴。铸造铜钱,又当详究。秦、 汉、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缕陈。国朝废钱已 久,一旦行之,功费不赀,非为远计。大抵利民权物,其 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济丘壑之用,非惟铸造不敷,抑 亦不久自弊矣。属桑哥谋立尚书省以专国柄,钱议 遂罢。按《赵孟𫖯传》,二十三年,诏集百官于刑部议 法,众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孟𫖯曰:“始造钞 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今二十馀年间,轻重相去至 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必复如 《中统》,使民计钞抵法,疑于太重。古者以米绢民生所 须,谓之二实,银钱与二物相权,谓之“二虚。”四者为直, 虽升降有时,终不大相远也。以绢计赃,最为适中。况 钞乃宋时所创,施于边郡,金人袭而用之,皆出于不 得已,迺欲以此断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或以孟𫖯 年少,初自南方来,讥国法不便,意颇不平,责孟𫖯曰: “今朝廷行《至元钞》,故犯法者以是计赃论罪。汝以为 非,岂欲沮格《至元》钞耶?”孟覜曰:“法者,人死所系,议有 重轻,则人不得其死矣。孟𫖯奉诏与议,不敢不言。今 中统钞虚,故改《至元钞》,谓《至元钞》终无虚时,岂有是 理?公不揆于理,欲以势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 至元二十四年。更造“至元钞”,与中统钞通行,立陕西 宝钞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宝 钞。颁行天下。中统钞通行如故。”以“至元宝钞一贯文。 当中统交钞五贯文。”子母相权。要在新者无冗。旧者 无废。凡岁赐周乏饷军。皆以中统钞为准。冬十一月 乙酉。立陕西宝钞提举司。按《食货志》。二十四年遂 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统钞 通”行,每一贯文当“中统钞五贯文。”依中统之初,随路 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其 价“至元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赤金一两,入库二十 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伪造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钞 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其法为最善。

    至元二十五年,毁《中统》钞板,差官钩考《中统》钞本数, 陞宝钞总库品级。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辛卯。毁中统钞 板。五月乙未桑哥言,“中统钞行垂三十年。省官皆不 知其数。今已更用至元钞。宜差官分道置局,钩考中 统钞本。”从之。九月癸卯。升宝钞总库为从五品。 至元二十六年。听商贩以中统料钞易至元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闰十月“庚辰。桑哥言,初 改至元钞。欲尽收《中统》钞,故令天下盐课以中统、至 元钞相半输官。今中统钞尚未可急敛,宜令税赋并 输至元钞,商贩有中统料钞,听易至元钞以行,然后 中统钞可尽。”从之。

    成宗大德二年户部定昏钞为二十五样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大德九年,以钞给云南行省,与贝参用。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九年十一月丁未,以钞万锭 给云南行省,命与贝参用。其贝非出本土者,同伪钞 论。”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阔儿伯牙里请用银钞、铜钱, 命诸臣集议,以为非便而止。

    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 都。十一月丁卯,阔儿伯牙里言,更用银钞铜钱,便。命 中书与枢密院、御史台、集贤、翰林诸老臣集议以闻。 己巳,中书省臣阿沙不花、孛罗铁木儿言,臣等与阔 儿伯牙里面论折银钞铜钱非便。有旨:“卿等以为不 便,勿行可也。”

    武宗至大二年臣僚议更钞法及拨至元钞本给国用诏颁行至大银钞又以行铜钱法诏天下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秋七月“乙未,乐实言钞 法大坏,请更钞法,图新钞式以进。”诏与乞台普济、塔 里不花、赤、因铁木儿、脱虎脱集议以闻。九月庚辰朔, 颁行至大银钞。诏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宝,始造 中统交钞,以便民用,岁久法隳,亦既更张,印造至元 宝钞。逮今又复二十三年,物重钞轻,不能无弊,迺循” 旧典,改造“至大”银钞,颁行天下。至大银钞一两,准至 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随路立平准行用库, 买卖金银,倒换昏钞,或民间丝绵布帛,赴库回易,依 验时估给价。随处路府州县设立常平仓,以权物价, 丰年收籴粟麦米谷,值青黄不接之时,比附时估,减 价出粜,以遏沸涌。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 铜钱、绵丝布帛下海者,并禁之。平准行用库、常平仓 设官,皆于流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中统交钞诏书 到日,限一百日尽数赴库,倒换茶、盐、酒醋、商税诸色 课程。如收至大银钞,以一当五;颁行至大银钞二两

    至一厘,定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己亥,尚书省臣言
    考证
    “今国用需《中统》钞五百万锭。前者尝借支钞本至千

    六十万三千一百馀锭。今乞罢《中统》钞,以至大银钞 为母,至元钞为子,仍拨《至元》钞本百万锭以给国用。” 冬十月庚戌朔,诏以行《铜钱法》诏天下。戊寅,御史台 臣言:“至大银钞始行,品目繁碎,民犹未悟,而又兼行 铜钱,虑有相妨。”又言:“民间拘铜器甚急,弗便,乞与省 臣详议。”有旨:“其与省臣议之。”按《食货志》,二年,武宗 复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釐定为 一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 钱。元之钞法,至是盖三变矣。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 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 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遂有罢银钞之诏,而中统、至元 二钞,终元之世,盖常行焉。

    至大三年,立“监领钱法”,以至大钱钞与铜钱通行。又 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增印至大钞本。

    按《元史武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丙申,立资国院泉货 监,命以历代铜钱与至大钱相参行用。二月丁卯,尚 书省臣言,“昔至元钞初行,即以中统钞本供亿,及销 其板。今既行至大银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销毁 其板,止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从之。八月 丙辰,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十一月辛巳,尚书省臣 言:“今岁已印至大钞本一百万锭,乞增二十万锭,及 铜钱兼行,以备侍卫及鹰坊急有所须。”从之。按《食 货志》:钱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历代未尝或废。元之 交钞、宝钞,虽皆以钱为文,而钱则弗之铸也。武宗至 大三年,初行钱法,立资国院、泉货监以领之。其钱曰 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曰“大元通宝”者, 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 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废“至大”钞及至大铜钱,专用至 元中统钞。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 丁卯,诏曰:‘我世祖皇帝参酌古今,立中统至元钞法, 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于兹矣。比者尚书省不 究利病,辄意变更,既创至大银钞,又铸大元至大铜 钱。钞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钱以鼓铸弗给,新旧恣 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爰咨廷议,允协舆言,皆愿变 通以复旧制。其罢资国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买 卖铜器,听民自便。应尚书省已发各处至大钞本及 至大铜钱,截日封贮。民间行使者,赴行用库倒换。仍 免大都、上都、隆兴差税。三年十二月辛卯,遣官监视, 焚至大钞’。”按《食货志》,四年,仁宗复下诏,以鼓铸弗 给,新旧恣用,其弊滋甚,与银钞皆废不行。所立院监 亦皆罢革,而专用“至元《中统钞》云。

    泰定帝泰定四年定焚毁昏钞之所及监临官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钞之昏烂者, 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廉访司官监临。隶行 省者,行省官同监。其制之大略如此。

    文宗天历元年臣僚议印钞本及收毁钞板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十一月庚午,中书省臣 言,“今岁既罢印钞本,来岁拟印至元钞一百一十九 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监察御史言:“户部钞法,岁 会其数,易故以新,期于流通,不出其数。迩者倒剌沙 以上都经费不足,命有司刻板印钞。今事既定,宜急 收毁。”从之。

    天历二年,更铸钞板,又造至元、中统钞如岁例 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二月甲寅,更铸钞板,仍毁其 刓者。十二月丁未,造至元钞”四十五万锭,中统钞五 万锭。如岁例。

    至顺二年春正月戊子造岁额钞本至元钞八十九万五十锭中统钞五千锭

    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顺帝元统元年朵尔直班条陈铸钱币事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朵尔直班传》,“朵尔直班, 元统元年擢监察御史,条陈九事,六曰铸钱币。”

    至元四年春正月癸亥印造钞本百二十万锭

    按:《元史帝顺本纪》云云。

    至正元年令住造明年钞本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元年十二月癸亥,以在库至 元中统钞二百八十二万二千四百八十八锭,可支 二年,住造明年钞本。”

    至正十年,诏更钞法。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年十一月己巳,诏天下以中统 交钞壹贯文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贰贯,仍铸 至正通宝钱。并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 按《食货志》:“十年,右丞相脱脱欲更钞法,乃会中书省、 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官共议之。先是左 司都事武祺尝建言云,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 拨支料本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 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 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致伪钞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总库 转支。至是,吏部尚书偰哲笃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 之意。《偰哲笃》言:“更钞法,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 千文为母而钱为子。众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语,惟集 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独奋然曰:“中统、至元 自有母子,上料为母,下料为子,比之达达人乞养汉 人为子,是终为汉人之子而已。岂有故纸为父,而以 铜为过房儿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诚又曰:“钱钞用法, 以虚换实,其致一也。今历代钱及至正钱、中统钞及 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若下民知之,藏其实而弃其 虚,恐非国之利也。”偰哲笃武祺又曰:“至元钞多伪,故 更之尔。”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尔。交钞若出,亦 有伪者矣。且至元钞犹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识之矣; 交钞犹新戚也,虽不敢不亲,人未识也,其伪反滋多 尔。况祖宗成宪,岂可轻改?”偰哲笃曰:“祖宗法弊,亦可 改矣。”思诚曰:“汝辈更法,又欲上诬世皇,是汝又欲与 世皇争高下也。且自世皇以来,诸帝皆谥曰孝,改其 成宪,可谓孝乎?”武祺又欲钱钞兼行,思诚曰:“钱钞兼 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道听 涂说,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笃曰: “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诚曰:“吾有《三字策》,曰 ‘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听此言,如向日开金口 河成则归功汝等,不成则归罪丞相矣。”脱脱见其言 直,犹豫未决。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言曰:“吕祭酒言 有是者,有非者,但不当坐庙堂高声厉色。若从其言, 此事终不行耶?”明日,讽御史劾之,思诚归卧不出,遂 定更钞之议而奏之。下诏云:“朕闻帝王之治,因时制 宜,损益之方,在乎通变。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颁 行《中统交钞》,以钱为文,虽鼓铸之规未遑,而钱币兼 行之意已具。厥后印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曰‘子 母相权’,而钱实未用。历岁滋久,钞法偏虚,物价腾踊, 奸伪日萌,民用匮乏。爰询廷臣,博采舆论,佥谓拯弊, 必合更张。其以中统交钞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 准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 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子母相权,新旧相 济,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至正十一年。置提举司。掌铸造钱钞。令民间通用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置宝泉 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 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 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 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 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 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 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至正十二年春正月丙午朔,诏印造“中统元宝”交钞 一百九十万锭,至元钞十万锭。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六年二月乙丑,禁销毁贩卖铜钱。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七年夏四月丙辰,京师立“便民六库”,倒易昏 钞。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八年,令陕西置局印造宝钞供军,仍命诸路 拨降钞本倒易昏币。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八年二月己巳朔,中书省臣奏, 以陕西军旅,事剧务殷,去京师道远,供费艰难,请就 陕西印造宝钞为便。”遂分户部宝钞库等官,置局印 造,仍命诸路拨降钞本,𢌿平准行用库倒易昏币,布 于民间。

    明一

    明制,“各直省征收钱钞存留起解之数”及“宝钞通行 之法。”

    按:“《明会典》一,陕西、山西、四川、云南、广东、广西、贵州七 布政司,及应天府并直隶隆庆、宝安二州,该征钱钞, 俱存留本处备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顺天府、北直隶真定、保定、南直隶 苏州、松江、镇江、常州、淮安、扬州、徽州、池州、庐州、凤阳、 太平、宁国、安庆、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该征钱钞、一 半存留本处备用。一半起运京库

    一江西、福建湖广三布政司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 用。一半起运南京该库

    一河南山东二布政司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用。一 半起运京库。数内摘发钞八十万一百三十四贯、钱 一百六十万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备开平等 卫所官库折支俸粮

    一北直隶河间府钱钞、本府存留钞六十五万贯、准 折本处官军俸粮。其馀俱解京库

    一大名府钱钞、一半起解京库。一半起解保定府。起 解京库数内改拨钞三十八万八千一十一贯、钱七 十七万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开平等卫所官军俸粮。起解保定数内分拨钱二十八万五千七百 六十文、钞一十四万二千八百四十贯。解赴户部、转 发蓟州库交收。以备营州左右中前后五屯卫、并宽 河一所、官军折俸

    一南直隶广德州、并北直隶顺德、广平二府钱钞、尽 数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钱钞、该解辽东者、照例折银、 送广宁等库交收

    按《续文献通考》:“明初宝钞通行民间,与铜钱兼使,立 法甚严。其后钞贱不行,而法尚存,其折禄、折俸、罪赎 及各项则例,轻重不等。”

    太祖洪武四年铸洪武通宝钱

    按《明会典》云云。又按《会典》,“洪武初,置宝源局于应 天府,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以四百为一贯, 四十为一两,四文为一钱,设官专管。江西等行省各 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大小五等钱,设官铸造。令户 部及各行省铸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当十钱重 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当二重皆如其当之数,小 钱重一钱。

    洪武六年,禁民间私铸铜钱。

    按:《明会典》:“六年,禁民间私铸铜钱。凡私铸者,许作废 铜送官,每斤给官钱一百九十文。诸税课内如有私 钱,亦为更铸。”

    洪武八年,造“大明宝钞”,罢宝源局铸钱。

    按《明会典》:八年,令中书省造“大明宝钞”,取桑穰为钞 料。其制方高一尺,阔六寸许,以青色为质,外为龙文 花拦,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内上两旁复为篆 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钞贯状,十串则 为一贯,其下曰:“户部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 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 人财产;若五百文则画钞文为五串,馀如其制而递 减之。每钞一贯,折铜钱一千文、银一两,其馀以是为 差。其等凡六,曰:“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 一百文。”每钞四贯,易赤金一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 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就以其物给赏,若有以 金银易钞者听。凡商税课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 之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 又按《会典》:“八年,罢 宝源局铸钱。”

    洪武九年、罢各布政司宝源局。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年,令各布政司复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 行。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三年,置“行用库。”令军民倒换昏钞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各置行用库。凡军民 例钞,令军分卫所、民分坊厢轮日收换,乡民商旅,则 以户帖路引为验。其钞务贯伯昏烂,方许入库易换, 量收工墨价直。”

    洪武二十年,令“各布政司停止铸钱”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复铸钱。更定钱样、分两

    按《明会典》云云。又按《会典》:“二十二年,令造小钱一 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 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 十钱一十六。” 又按《会典》:“洪武间则例,当十钱一千 个,熏模用油一十一两三钱,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 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 当五钱二”千个。熏模、用油一斤四两。铸钱连火耗、用 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 钱

    当三钱三千三百三十三个。熏模、用油一斤一十四 两。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五斤九两二钱五分。炭 五十三斤八两三钱五分

    折二钱五千个熏模、用油二斤五两五钱。铸钱连火 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 两二钱

    小钱一万个。熏模、用油一斤四两。铸钱连火耗、用生 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 穿钱麻当十钱每串五百个、用一两

    当五钱每串五百个、用八钱

    当三钱每串一千个、用一两

    折二钱。每串一千个、用七钱

    小钱每串一千个、用五钱

    铜一斤,铸钱不等。外增火耗一两。当十钱一十六个, 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当五钱三十二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当三钱五十四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折二钱八十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小钱一百六十文。

    铸匠,每一名一日铸当十钱一百二十六个。

    当五钱一百六十二个。

    当三钱二百三十四个《折二钱》三百二十四个。

    小钱、六百三十个。

    锉匠每一名一日锉当十钱二百五十二个。

    当五钱三百二十四个。

    当三钱四百六十八个。

    折二钱六百四十八个。

    小钱、一千二百六十个

    洪武二十三年、“复定钱制。”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复定钱制,每小钱一文用铜二 分,其馀四等钱,依小钱制递增,凡钞一贯准钱一千 文。”

    洪武二十四年、立“各处收受课钞解京之格”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榜谕各处商税衙门,河泊所官 吏,每遇收办课程,不许勒要料钞。但有字贯可辨真 伪者,不问破烂油污水迹纸补,即与收受解京。若官 吏巡拦刁蹬不收,及因而以不堪辨验真伪钞解京 者,俱罪之。”

    洪武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倒收旧钞

    按《明会典》:“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于东市,凡三库, 库给钞三万锭,为钞本,例收旧钞送内府。”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在京鼓铸铜钱,及凡印造《大 明宝钞格律》。又罢各处宝泉局。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在外各布政司,一体鼓铸。本 部类行各司,行下宝源局,委官监督人匠,照依在京 则例,铸完钱数,就于彼处官军收贮,听候支用。”各处 𬬻座钱数,北平二十一座,每岁铸钱一千二百八十 三万四百文。

    广西一十五座半,每岁铸钱九百三万九千六百文。 陕西三十九座半,每岁铸钱二千三百三万六千四 百文。

    广东一十九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二 千四百文

    四川一十座,每岁铸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 山东二十二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二百一十二万二 千文。

    山西四十座,每岁铸钱二千三百三十二万八千文。 《河南》二十二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三百一十二万二 千文。

    浙江二十一座、每岁铸钱一千一百六十六万四千 文

    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岁铸钱六千七百六万八千 文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印造“大明宝钞,与历代铜 钱相兼行使,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文。”其宝钞提举 司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十月内住工。其所造钞 锭,本司具印信长单及关领勘合,将实进钞锭照数 填写,送赴内府库收贮,以备赏赐支用。其民间行使 及税课司局、河泊所收受课钞,除挑描伪钞外,其馀 “不分油污、水迹、破烂,务要收受。如有阻坏,照依户部 原给《钞法榜文》内事例治罪。”其合用桑穰数目,本部 每岁预为会计,行移浙江、山东、河南、北平及直隶、淮 安等府出产去处,依例官给价钞收买。所在官司应 付脚力,差人起解赴京,仍申达本部。本部将来文立 案,札付宝钞提举司交收。及出给印信长单,具手本, 赴内府关领勘合填写,付差来人于承天门照进,赴 提举司交收。取获实收回部,入卷备照。 又按:《会典》, 二十六年,复罢各布政司宝泉局。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在京鼓铸铜钱,行移 宝源局委官于内府置局。每季计算人匠数目,合用 铜炭、油麻等项物料,行下丁字库等衙门放支。如遇 铸完收贮奏闻,差官类进内府司钥库交纳,取批回 实收。”长单附卷。

    洪武二十七年,罢“宝钞行用库,收军民商贾铜钱换 钞。”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罢宝钞行用库,令军民商贾所 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