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七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七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九

      明一总一则 太祖汉武十二则 成祖永乐九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六则

       英宗正统十五则

    食货典第二百七卷

    盐法部汇考九

    明一

    明设“各处运盐使司、提举司、盐课司,立盐课岁办及 盐钞起存数目。”又立南京户部诸盐政。

    按:《明会典》,“国朝盐法,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盐 课司以百计,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馀万,解太仓银百 万有奇,各镇银三十万有奇。闽、广二省课额无多,井 池二盐,捞办亦易。长芦、山东价廉课充。惟淮盐居天 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艰于征纳。顾祖宗立法最善,历 朝累更,尽失初意。如常股存积,空有其名;馀盐割没”, 倍增其数。甚至设工本以妨正额、通河盐以乱正单。 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议革、盐法始通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场盐课司,拼茶场盐课司,安丰场 盐课司,角斜场盐课司,梁垛场盐课司,东台场盐课 司,何垛场盐课司,小海场盐课司,草偃场盐课司,正 德二年,归并泰州小海场于此。丁谿场盐课司, 淮安分司, 白驹场盐课司,正德二年改属泰州分 司,刘庄场盐课司,庙湾场盐课司,板浦场盐课司,伍 祐场盐课司,徐渎浦场盐课司,新兴场盐课司,莞渎 场盐课司,临洪场盐课司,正德二年,分为二场, 兴 庄团场盐课司

    通州分司, 吕四场盐课司,馀东场盐课司,馀中场 盐课司,馀西场盐课司,金沙场盐课司,西亭场盐课 司,石港场盐课司,马塘场盐课司,掘港场盐课司,丰 利场盐课司,天赐场盐课司,成化十八年开设,以莞 渎场原额盐课,派拨三分之二煎办 仪真批验所, 淮安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盐场三十处,岁办盐三十 五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 每岁改办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内本色 常股盐三十九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积盐二十 五万八百二十九引。折色盐六万二千四百八十五 引。 万历六年,岁办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 引。内常”股盐四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积盐 二十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引。岁解太仓馀盐银六 十万两

    行盐地方, 应天府、宁国府、太平府、扬州府、凤阳府、 庐州府、安庆府、池州府、淮安府、滁州、和州、南昌府、九 江府、南康府、建昌府、临江府、抚州府、袁州府、瑞州府、 饶州府、赣州府、南安府、吉安府三府,后俱改行“广盐。” 武昌府、黄州府、汉阳府、岳州府、荆州府、常德府、长沙 府、衡州府、德安府、辰州府、承天府、郧阳府、襄阳府、宝 庆府靖州南阳府所属十三州县。此下俱嘉靖二十 七年增 汝宁府陈州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洪武初,置许村场盐课司。本司 仁和场盐课司。

    嘉兴分司: “西安场盐课司,鲍郎场盐课司,芦沥场 盐课司,海沙场盐课司,横浦场盐课司。”

    松江分司, “下沙场盐课司,青村场盐课司,袁浦场 盐课司,浦东场盐课司,天赐场盐课司,青浦场盐课 司,下沙二场盐课司,正统五年添置,下沙三场盐课 司,正统五年添置。”

    宁绍分司: “西兴场盐课司,钱清场盐课司,三江场 盐课司,曹娥场盐课司,龙头场盐课司,石堰场盐课 司,鸣鹤场盐课司,清泉场盐课司,长山场盐课司,玉 泉场盐课司,穿山场盐课司,旧有昌国正盐场盐课, 正统五年并此。大嵩场盐课司,旧有岱山、芦花二场 盐课司,正统二年并此。”

    温台分司, “永嘉场盐课司,双穗场盐课司,长林场 盐课司,黄岩场盐课司,杜渎场盐课司,长亭场盐课 司,天富南监场盐课司,天富北监场盐课司,杭州盐 仓批验所,绍兴盐仓批验所,嘉兴盐仓批验所,温州 盐仓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盐场三十五处,岁办盐三 十二万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每 岁改办小引盐四十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 四十九斤二两。内本色常股盐一十三万三千八百 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存积盐八万九千二百六 十四引八十八斤。折色盐二十二万一千六百八引 一百”二十八斤十两九钱七分。 万历六年,岁办小引盐四十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 内常股盐三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 四斤六两二钱。存积盐一十三万三千四百三十引 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两八钱。岁解太仓馀盐银一 十四万两

    行盐地方: “杭州府、绍兴府、宁波府、台州府、温州府、 金华府、衢州府、处州府、湖州府、嘉兴府、严州府、松江 府、苏州府、常州府、镇江府、广信府、徽州府、广德州、 河间长芦都转运盐使司。洪武初,置北平河间运盐 司,后改今名。”

    沧州分司: “海润场盐课司,阜民场盐课司,利国场 盐课司,海丰场盐课司,利民场盐课司,益民场盐课 司,海阜场盐课司,润国场盐课司,阜财场盐课司,富 民场盐课司,深州海盈场盐课司,长芦批验所,小直 沽批验所。”

    青州分司、 越支场盐课司、严镇场盐课司、惠民场 盐课司、兴国场盐课司、富国场盐课司、芦台场盐课 司、丰财场盐课司、厚财场盐课司、三汊沽场盐课司、 石碑场盐课司、归化场盐课司、济民场盐课司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盐场二十四处,岁办盐六 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引三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每 岁改办小引”盐一十八万八百七引一百八十八斤 零。内本色常股盐九万九千六百一十四引八十六 斤零。存积盐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一引。折色盐四万 五千三十二引一百一斤零。 万历六年,岁办小引 盐一十八万八百八引八十六斤。内常股盐一十二 万六千五百六十五引一百八十斤三两三钱;存积 盐、五万四千二百四十二引一百五斤一十二两八 钱。岁解太仓馀盐银、一十二万两

    行盐地方: “顺天府、真定府、保定府、顺德府、广平府、 大名府、永平府、河间府、延庆州、保安州、彰德府、卫辉 府。”

    山东都转运盐使司洪武二年置。

    胶莱分司: “信阳场盐课司,涛洛场盐课司,石河场 盐课司,行村场盐课司,登宁场盐课司,西由场盐课 司,海沧场盐课司。”

    滨乐分司, “王家冈场盐课司,官台场盐课司,固堤 场盐课司,高家港场盐课司,新镇场盐课司,宁海场 盐课司,丰国场盐课司,永阜场盐课司,利国场盐课 司,丰民场盐课司,富国场盐课司,永利场盐课司,洛 口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盐场一十九处,岁办盐一 十四万三千三百八十七引一百五十斤零。 弘治 间,岁办每岁改办小引盐二十八万四千一百二十 四引一百六十二斤。内本色盐一十四万九千八百 九十七引一百六十二斤。折色盐一十三万四千二 百二十七引。 万历六年,岁办小引盐九万六千一 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两九钱。内常股盐八万六千 一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两零。存积盐一万引。原小 引盐一十四万五千六百一十四引。除折布民佃灶 地盐引外。实开边小引盐一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 引。隆庆四年、奏停存积盐三万引。今见开额数、岁解 太仓馀盐银五万两

    行盐地方。 “洪武二十六年、定济南府、青州府、兖州 府、东昌府、莱州府、东平州、 开封府、后改食河东盐”

    登州府,“徐州,邳州,宿州。”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洪武初置。

    上里场盐课司,海口场盐课司,浯州场盐课司,牛田 场盐课司,惠安场盐课司。州场盐课司。浔美场盐 课司。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盐场七处,岁办盐一十万 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每岁 办大引盐一十万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 八两九钱。内本色盐、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 七十八斤四两九钱。折色盐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三 引三百八十七斤四两。 万历六年,岁办大引盐一 十万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岁解太仓银 二万二千二百两一钱。泉州军饷银二千三百四十 四两二钱

    行盐地方: 福州府、兴化府、泉州府、汀州府、漳州府、 邵武府、建宁府、延平府。

    河东都转运盐使司洪武二年置。

    解盐东场分司、解盐西场分司、解盐中场分司。弘治 二年增置。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每岁办盐六千八十万斤”

    弘治间岁办。每岁办盐四十二万引。内常股盐二

    十九万四千引,存积盐一十二万六千引。 万历六 年,岁办小引盐六十二万引,岁解太仓银四千三百 九十五两九钱,宣府镇银七万六千七百七十八两 五钱六分,大同、代府禄粮银四万三千一百十三两。 山西布政司抵补民粮银七万四千二百五十九两行盐地方: 西安府、汉中府、 延安府,隆庆四年改 食池盐。 凤翔府、归德府、怀庆府、河南府、汝南府、 南阳府、嘉靖二十七年议准:“惟汝州并所属四县行 本司盐,其馀十三州县兼行本司并淮北盐。” 汝州、 平阳府、潞安府、泽州、沁州、辽州

    陕西灵州盐课司。洪武二年置。

    漳县盐井。“西和县盐井。”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西和县岁办盐一十三万 一千五百三十斤零。漳县岁办盐五十一万五千六 百七十斤零。灵州岁办盐二百八十六万七千四百 七斤。 弘治间,岁办灵州西和县、漳县岁办盐共三 百五十一万四千六百七斤零。 万历六年,岁办盐 一千二百五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八斤。岁解宁夏 镇年例”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二两,延绥镇年例银 一万三千七百一十四两二钱四分,固原镇客兵银 二千五十九两,固原军门犒赏银七千一百二十两 四钱四分。

    行盐地方: 巩昌府、临洮府、河州、 延安府。“旧行河 东盐,隆庆四年改属。”

    广东盐课提举司,洪武初置。

    小江场盐课司,石桥场盐课司,东莞场盐课司,招收 场盐课司,靖康场盐课司,矬峒场盐课司,隆井场盐 课司,淡水场盐课司,双恩场盐课司,咸水场盐课司, 归德场盐课司,海晏场盐课司,香山场盐课司,黄田 场盐课司。

    海北盐课提举司洪武二年置。

    博茂场盐课司,新安场盐课司,武郎场盐课司,茂晖 场盐课司,白石场盐课司,白沙场盐课司,临川场盐 课司,东海场盐课司,大小英、感恩场盐课司,三村马 袅场盐课司,官寨丹兜场盐课司,博顿兰馨场盐课 司,西盐白皮场盐课司,蚕村调楼场盐课司,陈村乐 会场盐课司。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广东盐场一十四处,岁办 盐四万六千八百五十五引一百斤零。海北盐场一 十五处,岁办盐二万七千四十引二百斤零。 弘治 间,岁办广东与洪武间旧额同。海北岁办盐一万九 千四百八十三引四百九十斤。内本色盐一万三千 三百八十引一百斤。折色盐六千一百三引九十斤”

    万历六年,岁办《广东》小引生盐三万二百二十九

    引、小引熟盐、三万四千六百一引。海北小引正耗盐 一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引。岁解太仓银一万一千一 百七十八两。存留本处备用银四千七百九十两九 钱四分

    行盐地方: “广东广州府、肇庆府、惠州府、韶州府、南 雄府、潮州府、 南安府、赣州府、吉安府,此三府行淮 盐后改 海北。雷州府、高州府、廉州府、琼州府、永州 府、郴州、桂阳州、桂林府、柳州府、梧州府、浔州府、庆远 府、南宁府、平乐府、太平府、思明府、镇安府、田州、龙州、 泗城州、奉仪州、利州。”

    四川盐课提举司。洪武初置。

    广福等三井盐课司,仙泉井盐课司,郁山井盐课司, 涂甘井盐课司,华池等三井盐课司,通海等三井盐 课司,永通等七井盐课司,罗泉等五井盐课司,黄市 等二井盐课司,上流等九井盐课司,大宁县大宁场 盐课司,福兴等六井盐课司,新罗等二井盐课司,云 安场等五井盐课司,富义等十三井盐课司。

    盐井卫: “黑盐井盐课司,白盐井盐课司。”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上流等九井盐课司,岁办 盐一百九十一万九千五百七十斤零。永通等七井 盐课司,岁办盐八十四万四千七百七十斤。郁山井 盐课司,岁办盐二十二万六千八百斤。涂甘井盐课 司,岁办盐一十六万四千二百斤零。云安场等五井 盐课司,岁办盐二百一十二万四千六百二十斤。通 海等三井盐课司,岁办盐二十四万四千三百三十 斤零。福兴等六井盐课司,岁办盐四十九万七百七 十斤。广福等三井盐课司,岁办盐二十二万四千四 百七十斤零。华池等三井盐课司,岁办盐二十二万 四千二百二十斤。新罗等二井盐课司,岁办盐七十 二万五千五百斤。富义等一十三井盐”课“司,岁办盐 一百八十八万八千斤。罗泉等五井盐课司,岁办盐 三十二万一千三百斤零。黄市等二井盐课司,岁办 盐六十九万四十斤。仙泉井盐课司,岁办盐三万八 千八百五十斤。 弘治间,岁办上流等井盐课司,岁 办盐二百七十九万四千四十五斤零。永通等井盐 课司,岁办盐二百六十一万八千八百四十一斤零。 郁山井盐课司,岁办盐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八斤零。 涂甘井盐课司,岁办盐二十八万七千八百一十五 斤。云安场等井盐课司,岁办盐二百四十九万八千 四百九十一斤零。通海等井盐课司,岁办盐九十二 万一千三百三十斤零。广福等井盐课司,岁办盐五 十五万六千三百二十五斤。华池等井盐课司,岁办盐六十三万四千五百三十二斤零。新罗等井盐课 司,岁办盐九十九万五千八百七十八斤零。富义等 井盐课司,岁办盐三百六十七万九千二百七十二 斤零。罗泉等井盐课司,岁办盐一百二十四万四千 一百二十七斤零。黄市等井盐课司,岁办盐一”百七 万五千六百一斤零。仙泉井盐课司,岁办盐二百一 十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五斤零。福兴等井盐课司,见 办如旧额。 万历六年,岁办盐九百八十六万一千 一百四十斤。岁解陕西镇盐课银七万一千四百六 十四两

    行盐地方: “成都府、叙州府、顺庆府、保宁府、夔州府、 潼川州、嘉定州、雅州。”

    云南黑盐井盐课提举司,洪武十五年置。

    “黑盐井盐课司,阿陋猴井盐课司,琅井盐课司,白盐 井盐课提举司,白盐井盐课司,安宁盐井盐课提举 司,安宁盐井盐课司,五井盐课提举司,诺邓盐井盐 课司,山井盐井盐课司,师井盐课司,大井盐井盐课 司,顺荡盐井盐课司,鹤庆军民府,剑川州弥沙井盐 课司,丽江军民府,兰州井盐课司,武定军民府,和曲” 州:“只旧井、河头井”,“《草起》河尾井。”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五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 二十七万二千一百三十七斤零,又折绵布七百二 十段,布每段长一丈一尺,阔八寸。黑盐井盐课提举 司,每岁办盐五十七万二千三百四十斤零。安宁盐 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七十七万二千六百八十斤 零。白盐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二十一万七百二十 斤”零。 弘治间,岁办五井盐课司、“安宁井盐课司。以 上二司,岁办无定数。”黑盐井盐课司,岁办盐六十一 万六千三百七十斤。白盐井盐课司,岁办盐三十三 万四千三百一十四斤。 万历六年,岁办盐一百八 十一万七千八百七十七斤。五井提举司绵布每段 折银四分五釐。岁解太仓盐课银三万五千五百四 十七两三钱七分。遇闰该银三万八千五百二十八 两九钱七分

    行盐地方 “本省十二府、各州县”

    《盐钞起存数目》:

    一、陕西、山西、四川、云南、广东、广西、贵州七布政司、及 应天府、并直隶隆庆、保安二州。该征钱钞、俱存留本 处备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顺天府、北直隶真定、保定、南直隶 苏州、松江、镇江、常州、淮安、扬州、徽州、池州、庐州、凤阳、 太平、宁国、安庆、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该征钱钞、一 半存留本处备用。一半起运京库

    一江西、福建湖广三布政司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 用。一半起运南京该库

    一河南山东二布政司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用。一 半起运京库。数内摘发钞八十万一百三十四贯、钱 一百六十万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备开平等 卫所官军折支俸粮

    一北直隶河间府钱钞、本府存留钞六十五万贯、准 折本处官军俸粮。其馀俱解京库

    一大名府钱钞、一半起解京库。一半起解保定府。起 解京库数内改拨钞三十八万八千一十一贯、钱七 十七万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开平等卫所官 军俸粮。起解保定数内分拨钱二十八万五千七百 六十文、钞一十四万二千八百四十贯。解赴户部、转 发蓟州库交收。以备营州左右中前后五屯卫、并宽 河一所、官军折俸

    一南直隶广德州、并北直隶顺德、广平二府钱钞、尽 数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钱钞、该解辽东者、照例折银、 送广宁等库交收

    南京户部盐政。 凡盐引、本部盐引匠二十九名。户 科盐引匠三十九名。每遇户部咨到、“开中某运司盐 粮若干、该用勘合若干”进纸南京户科刷印完。领回 本部用印勘合仍付原差官员赍至中盐官处交割。 底簿及流通文簿印封。径发运司收掌。候领到勘合、 比号相同派场支盐。 凡供应盐斤、南京光禄寺样 盐二千斤;青白盐四万斤。孝陵神宫盐白盐三千斤。 南京内府供用库青白盐二万斤,俱两淮运司征纳。 南京内官监青盐三千五百斤,《盐包》三千五百个。南 京太常寺祭祀洁净白盐一百九十斤六两。南京神 乐观青盐三千斤,俱龙江盐仓征纳。 凡本部收受 各布政司盐粮钞。遇有生钞,开数进库,准作新钞支 销。其折过盐钞,与上新河船料好钞,开作一等旧钞 入库。如五城兵马司、宣课司、税课司局、河泊所、及各 关钞,并各衙门户口食盐钞,俱作二等旧钞入库。自 后应天府买办各衙门关支折色等项、明开合支新 钞若干,或一等二等旧钞若干,以便稽考。 凡文武 官吏户口食盐。本部先期行各“衙门,取勘口数,造册 缴报。合用《引目》,依数预发运司收掌。遇有差委官吏, 赍到勘合文册印信领状即行二所放支,俱于本年十二月以里关尽。如有过限者,照在京官军关支月 粮事例扣除。 凡南京大小衙门官吏户口食盐钞, 解赴《宝钞广惠》库”交收,类行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照 例关盐给散。 凡旗军人等户口食盐、免纳钞。候盐 有积、纳钞关支。官吏食盐、减半关支。不得过十五口 之数

    太祖洪武元年定两淮两浙岁办盐数及盐引式

    按:《明会典》,“洪武元年,定两淮岁办盐数,每引重四百 斤,官给工本米一石。后改行小引,每引重一百斤。 定两浙岁办盐数,每引四百斤,给工本米一石。后改 行小引,与两淮同。” 又按《会典》,“凡岁办额盐,洪武初 定两淮岁办盐数,每引四百斤,官给工本米一石,两 浙如之。后分一引为二引,而以四百斤者为大引,二 百斤”者为小引,名曰“改办小引盐。” 又按《会典盐引 式》,洪武初定 南京户部见为盐法事,照到奏准各 项事例,除钦遵外,本部合行开坐半印勘合引目,付 客商收执,照盐前去发卖施行,须至引者。 一,两淮 运司,凡遇客商贩卖盐货,每引二百斤为一引,给付 半印引目,每引纳官本米,收入仓,随即给引支盐。 “一、各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将煎到馀盐夹带出 场,及私煎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故纵,或通同货卖 者,同罪。两邻知私煎盐货,不首告者,杖一百,充军。 一、凡守御官吏巡检司巡获私盐,俱发有司归问。犯 人绞。有军器者斩。盐货车船头匹没官。引领牙人及 窝藏寄放者,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充军。挑担驮载者, 杖一百充军。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获者,赏银一 十两。仍须追究是何场分灶户所卖盐货,依律处断。 盐运司拿获私盐,随发有司追断,不许擅问。有司通 同作弊脱放,与犯人同罪。 一、起运官盐每引四百 斤,带耗盐一十斤为二袋;客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 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私盐,随发有 司追断。客商货卖官盐,自扬子江至湖南襄邓,俱系 经过官司辨验盐引,如无批验掣挚印记者,笞五十, 押回盘验。 一、凡诸色军民权豪势要人等,乘坐无 引私盐船只,不服盘验者,杖一百,军民俱发烟瘴地 面充军,有官者依上断罪罢职。 一、将官运盐货偷 取,或将沙土插”和抵换者,计赃比常盗加一等。如系 客商盐货,以常盗论。客商将买到官盐,插和沙土货 卖者,杖八十。 一,凡客商兴贩盐货,不许盐引相离, 违者同私盐追断。如卖盐毕五日之内不行缴纳退 引者,杖六十。将旧引影射盐货,同私盐论罪。伪造盐 引者,处斩。 一、起运官盐,并场户往来搬运上仓,将 带军“器者,并行处斩。 一、诸人买私盐食用者,减犯 私盐人罪一等,因而贩卖者,处绞。 一、凡各处盐运 司运载官盐,许用官船转运。如灶户盐丁,却用别船 装载,即同私盐科断。”

    洪武二年、置“各处运盐使司、及盐课司、提举司。定岁 办盐课数”

    按《明会典》,“二年,定山东、北平、河间、灵州、广东、海北岁 办盐课每引四百斤,河东岁办盐课每引二百斤。”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置山东、北平、河间都转运盐使 司及灵州盐课司,广东、海北提举司岁办盐课每引 二百斤。置河东都转运盐使司,岁办盐课每引二百 斤。”

    洪武三年准户部请,“陕西大小盐池设盐课提举司, 免捞盐夫杂役,专事煎办。”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十二月,户部言:“陕西察罕脑儿 之地有大小盐池,请设盐课提举司,捞盐夫百馀人, 蠲免杂役,专事煎办。行盐之地,东至庆阳,南至凤翔、 汉中,西至平凉,北至灵州。募商人入粟中盐,粟不足 则以金银布帛马驴牛羊之类验直准之,如此则军 储不乏,民获其利。”从之。

    洪武六年,免江西商民《沮坏盐法》死罪。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正月,江西行省商民沮坏盐法, 刑官拟以乱法,罪当死。上曰:“愚民无知犯法,犹赤子 无知入井,岂宜遽以死罪论之?”法司执奏不已,上曰: “有罪而杀,国之大典,然有可以杀,可以无杀。彼愚民 沮坏盐法,原其情,不过贪利耳,初无他心。”乃悉免死, 输作临濠。

    洪武十三年,两浙盐运使吕本请“核实丁产多寡,分 盐额等则。”诏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十三年三月,两浙盐运使吕本言:‘煮 海为盐,始于管仲,晏婴继之。西汉专利禁私鬻,东汉 弛禁听入税。唐刘晏设转运法,而利益兴。宋仁宗朝, 给亭户官本,而法愈密。元承宋制,岁给工本,置转运 司,各场置令承管勾掌盐出纳,所给工本有多寡,煎 盐有难易。国初委官稽考,仍依旧输官,以四百斤为 一引,官给工本米一石,以米价低昂为准,兼支钱钞 以资灶民。然其间有丁产多而额盐少者,有丁产少 而额盐多者,未经核实。今与各道分司,即盐场所属 地方,验其丁产多寡,地利有无,官田、草场,除额免科薪卤得宜,约量增额,分为等则,逐一详定均平,实为 民便’。”诏从之。

    洪武十五年,置云南盐课提举司。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各处工本盐钞数

    按:“《明会典》,凡工本盐钞,十七年定两淮、两浙盐工本 钞,每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 每引俱二贯。”

    洪武二十三年,定两淮、两浙各灶丁岁办盐额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定两淮、两浙各灶户,每丁岁办 小引盐一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共岁额七十万五 千一百八十引,复盐工丁半之,其馀工丁四引。” 洪武二十四年,令泰州灶户支食官盐,折纳钞贯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扬州府、泰州灶户,照温、台、处 州三府例,支”食官盐,折纳钞贯。每引二百斤米四石, 每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其钞就准工本。工本数多 而钞少,官为补支。工本数少而钞多,扣除工本外,馀 钞纳官。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该司每岁将办过盐课、出给印 信、通关奏缴。定凡开中盐粮则例、及内外军士关支 月盐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办盐去处、每岁盐课 各有定额。”年终各该运司井盐课提举司、将周岁办 过盐课、出给印信通关具本入递奏缴户部、委官于 内府户科领出立案附卷作数。及查照缴到通关内 该办盐课、比对原额有亏、照数追理 凡开中“二十 六年定、凡客商兴贩盐货,各照行盐地方发卖,不许 变乱。合用引目,各运司申报户部,委官关领。本部将 来文立案,委官于内府印造。候毕日,将造完引目呈 堂关领回部,督匠编号。用印完备,明立文案给付,差 来官收领回还,取领状入卷备照。其各处有司,凡有 军民客商中卖官盐,卖毕随即将退引赴住买官司, 依例缴纳。有司类解各运司,运司按季”通类解部,本 部涂抹不用。凡遇开中盐粮,务要量其彼处米价贵 贱,及道路远近险易,明白定夺,则例立案具奏,出榜 给发各司府州并淮、浙等运司张挂,召商中纳。 又 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内外大军关支月盐,有家小 者月支二斤,无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京卫分,如遇 按月支盐,将该支军名盐数造册申缴合干上司、转 达户部磨算相同立案。将原缴文册出给“勘合”字号 坐定军名盐数札付龙江盐仓放支。如有事故就便 扣除。支毕将实收扣除数目申报户部。于原编“勘合” 字号底簿内注销以凭稽考仍立案备照。其在外卫 所军士月盐亦有支钞去处。每盐一斤折钞一百文 照例行移有司,于官钱内支给。如有事故,一体扣除。 洪武二十七年,禁文武官家人行商中盐,免盐丁差 役及死罪。其事故灶丁,令勘实,以附近人户拨补。 按明《会典》,凡盐禁:二十七年,令公侯伯及文武四品 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 又 按《会典》:二十七年,令优免盐丁杂泛差役。 又令两 浙、两淮灶户,有犯笞杖断决、徒流、迁徙、杂犯死罪者, 止杖一百,仍发煎盐。其事故灶丁勘实,以附近有田 粮、丁力相应人户拨补。

    洪武二十八年、定给散两淮、两浙、煎盐工本钞。及凡 开中纳米、“印刷勘合盐引”等则例

    按:《明会典》“二十八年,令两淮、两浙盐运司煎盐工本, 照各场额办盐数关钞,遣监生管运给散。” 又按“《会 典》二十八年,定开中纳米则例,出榜召商于缺粮仓 分上纳。仍先编置勘合并底簿,发各该布政司并都 司、卫分及收粮衙门收掌。如遇客商纳粮完,填写所 纳粮并该支引盐数目,付客商赍赴各该运司及盐 课提举司照数支盐。其底簿发各运司及盐课提举 司收掌。”候中盐客商纳米完赍,执勘合到,比对朱、墨 字号相同,照数行场支盐。 又令以《盐粮勘合》并《盐 引印》及“盐引铜板,收贮内府,户科”编号《本记》,收贮户 部。遇该召商开中,本部奏请印刷编定,给发客商。

    成祖永乐二年令官民户口食盐量纳米钞

    按《明会典》:“永乐二年,令两京官吏人等及各处官民 户口食盐。每岁大口纳钞一十二贯,支盐一十二斤; 小口纳钞六贯,支盐六斤。市民食盐,每引纳钞二百 贯。乡民食盐,每引纳米五石。每石折钞一百贯,每引 该钞五百贯。”

    永乐三年令官民户口食盐。各随地方征收米钞。 按《明会典》、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并北直隶府州县 官民人等户口食盐。各随地方征收。岁用粮多处征 米,岁用粮少处征钞

    永乐四年,令未食盐官民一体纳钞支盐。

    按“《明会典》四年,令未食盐官民人等,一体见丁纳钞 支盐。大口十五岁以上,月支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 十岁以上,月支盐半斤,纳钞五百文”

    永乐八年。令给孝陵神宫监食盐。每岁六十斤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十年,令各官追究过限未缴盐引”销缴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令各运司提举司查勘过限未 缴盐引及客商贯址,造册送部,行各处巡按御史及 各按察司追究销缴。”

    永乐十三年,差官于各处闸支盐课。

    按《明会典》、“凡差官清理。永乐十三年、差御史、给事中、 内官各一员,于各处闸支盐课”

    永乐十四年,初令御史巡盐。

    按《明会典》云云。 又按《会典》。十四年。差监察御史一 员。巡视河间运司私盐。

    永乐十七年,令客商开中,遇到即与支盐。

    按:《明会典》,凡开中:“永乐十七年,令各处客商,原中不 拘资次盐引,遇到即支。 又令中盐客商赍仓钞赴 运司,运司查原来印信,比对明白,即与派场支盐。” 永乐  年,议准淮浙盐每引纳米之数、

    按:《明会典》,永乐间,议准淮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或 小米四斗。遇米贵,小米亦止二斗五升。两浙同。

    仁宗洪熙元年令免征贵州宣慰司诸种人盐钞

    按《明会典》云云。

    宣宗宣德二年令各处灶户免杂泛差役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三年、令拨苏州等府馀米、运扬州各盐场。给被 灾灶户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五月,江北大水,直隶淮扬地方 被灾,盐课亏少。上命巡抚侍郎周忱往视之,忱奏令 苏州等府,将拨剩馀米,每府量拨一二万石,运扬州 各盐场收贮,照数出给通关,准作次年预纳秋粮。其 米听令灶户将私盐于附近场分上纳,即照时价给 米食用。”于时米贵盐贱,官得积盐,民得积米,上下赖 之。

    宣德五年、令山东盐课折阔白绵布。淮浙工本盐钞、 于官库内关给。禁往来官军人等夹带私盐。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山东信阳等场盐课,每二大引 折阔白绵布一疋,运司委官总催,运赴登州府交收, 备辽东支用。” 又按《会典》:“五年,罢差监生,于两淮、两 浙给散煎盐工本钞,每岁照山东例,于官库内关给。”

    又令往来内官内使官军人等、夹带私盐者、许应

    捕官军人等盘拏。

    宣德九年令客商夹带私盐,并原支引盐入官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处运司并盐课司,但有客商夹 带私盐者,原支引盐俱没入官

    宣德十年,差官巡捕私盐,令灶户纳米赎罪。

    按:《明会典》:“十年,选差御史一员,于直隶扬州府、通州 狼山镇,提督军卫巡司官旗弓兵人等,巡捕禁革私 盐。” 又按:《会典》:“十年,令各处总兵镇守及沿河捕盗, 锦衣卫官、监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各 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设法缉捕私盐。如巡 检司捉获私盐者,准作事迹;若虽获盗而不获私盐 者”,不准升用。其各处军官纵令家人兴贩者,家人问 罪,正犯发本卫充军。若所管旗军馀丁兴贩者,该管 官旗一体坐罪。 又令灶户犯该徒罪,有力者准纳 米赎罪。

    宣德十四年,令增两淮、两浙存积盐为四分,召商供 给边储。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英宗正统元年令给赏首获私盐者又差侍郎及御史巡视私盐奏准各盐司盐场考满考退官吏催办未完盐课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各处有首获私盐者,盐入官, 以钞照时值给赏。” 又按《会典》:“元年,差侍郎及监察 御史巡视长芦等处私盐”, 凡盐场官吏禁约:“正统 元年奏准各盐运盐课司及各场官吏,考满考退等 项到部者,俱送户部发回住俸,责限催办。未完盐课, 其应考满未起程者,免赴京,亦住俸催办,完日奏请 定夺。”

    正统二年,定两淮盐商货买盐引及兑给地方,令各 该中盐卫分并盐运司具额办盐数,及客商姓名,申 部注销。又令各处灶丁煎盐赎罪。淮、浙贫难灶丁馀 盐发附近州县,官给米麦。其做工军匠,月支食盐一 斤。

    按《明会典》二年,令两淮官盐“听各商于贵州地方货 买盐引,于镇远府告销。” 又按:《会典》二年,令两淮运 司,永乐年间客商该支引盐,以十分为率,支与淮盐 四分,其六分兑与山东运司支给,不愿兑者,听令守 支。 又令各该中盐卫分造册一本,具客商名数,径 缴户部。其盐运司仍将该司额办盐数申报。每年终 支过“引盐及客商姓名,另具总数,径申本部注销。” 又令各处灶丁,有犯俱免纳米及调场,笞杖者的决, 杂犯死罪与徒流罪者,除岁办额盐外,令每日煎盐 三斤,死罪准工五年,流罪准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限计日,煎盐赎罪。 又令两淮、两浙贫难灶丁,除原 额盐课照旧收纳,其有馀盐者不许私卖,俱收贮本 场,运司造册,发附近州县。每一小引、官给米麦二斗。

    又令修盖德胜等门,做工军馀人匠,每名月支食。

    盐一斤。

    正统三年,议准官盐召商纳马,及纳盐粮引纸之例, 令灶户起运官盐,运司给批送纳缴销。立“捕获私盐 赏格。”又令取回整理盐法官,选差催督盐课官,听官 军自行捞取月盐,宽各处征收户口盐钞。

    按:《明会典》:“陕西盐,三年议准将灵州官盐召人中纳 宁夏马匹,凡上马一匹盐一百引,中马一匹盐八十 引,送总兵官收用。” 又按《会典》:“三年奏准,召商纳马 中盐,每上等马一匹一百二十引,中等马一匹一百 引,令客商中纳。”官盐支给不敷者,两淮运司、云南盐 课提举司于河东、陕西、福建、广东各运司提举司,兑 支“河间、长芦及河东、陕西运司于广东海北盐课司 兑支。” 又令各边召商中纳盐粮,淮、浙兼中。如以十 分为率,淮盐八分,浙盐二分,或淮盐七分,浙盐三分。 淮盐止米麦二色,浙盐杂粮皆准。 又令各运司给 客商引目,每引纳中夹纸一张,至关领之时,类解户 部倒引。 又令四川、陕西、云南中盐客商免纳“引纸。”

    又令灶户起运官盐运司给批,总填数目,用印钤。

    “盖定限,给付执照。各处批验所、巡检司照数掣割盘 验送纳毕,在京于户部,在外于本衙门,送缴批发运 司查销。” 又令贩卖私盐军民人等,有能捕获百斤 以上至二千斤以上为止,每盐一斤,赏钞一贯。其近 海近场穷军贫民,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径自 问结。 又令取回两淮、两浙、长芦整理盐法。内外官 及御“史等官。” 又令两淮、两浙、长芦等运司,每岁各 差御史一员巡视,及催督盐课。 又,月盐令甘、寿等 处官军,于本地出盐去处自行捞取食用。 又令关 支户口官军食盐,各该运司给批总填盐斤数目,定 与程期,给付执照。各处批验所巡检司照数秤掣,盘 验关防,给散毕,在京于户部,在外于本衙门,依限送 缴。仍将前批通发运司查销。 又令各处征收户口 食盐钞贯,不拘软烂。但有字贯者,即与收受。 又令 天下户口盐钞,俱减半征收,官吏并随住大口全征。 正统四年、免贫难灶丁远运税粮。照例给京卫调出 军士月盐,住支该关食盐。免征孤寡幼疾等及贵州 镇远等府盐钞。

    按《明会典》四年,令两淮贫难灶丁户下,该征税粮,于 本州县存收,免令远运。 又按《会典》:四年,令京卫调 出辽东操备军士,照彼处例,每月给官盐二斤。 又 令该关食盐,如过期三年之上者住支。 又令未出 幼男女及孤寡残疾充军当匠亡故人口,免征盐钞。

    又令免征贵州镇远等府盐钞。

    正统五年、令岁办额盐、以八分为常股。二分为存积。 又年远客商中盐未支者,给资本钞。

    按:《明会典》五年,令两淮、两浙、长芦运司,每岁额办盐 课,以十分为率,八分给与守支客商,二分另为收积 在官,候边方急缺粮储召中,以所积见盐,人到即支, 谓之“存积。”其八分年终挨次给与守支客商,谓之“常 股。”凡中常股价轻,存积价重。 又按《会典》五年,令年 远客商中盐未支者,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愿守支 者听。

    正统六年令“收积客商米麦,赈给贫难灶丁。”

    按《明会典》:“凡优处盐丁。正统六年令两淮、两浙劝借 支盐客商米麦,收积该场,赈给贫难灶丁。其该支引 盐,仍挨次放支。”

    正统七年,令两淮分上下盐场派支,以便盐商。又令 广东盐课折米,山东食盐折钞。

    按:“《明会典》:七年,令两淮运司所属盐场,以路途便利 者为上场,窎远者为下场;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 五上场,配临洪一下场;丁溪、草堰、小海、白驹、刘庄、五 祐六上场,配徐渎一下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 石港、西亭、金沙、馀西九上场,配板浦一下场,馀中馀; 东吕四三上场,配莞渎一下场;掘港一上场,配庙湾” 一下场。凡支盐之时,上场派尽,方以下场辏数补派, 以便盐商。 又按《会典》七年奏准,广东海北提举司 所属临川等六场盐课,每一大引折米一石,运赴府 仓,听支卫所官军俸粮。 又令山东布政司户口食 盐布疋,照例折钞。

    正统八年奏准、客商原中淮浙等处引盐、愿兑支河 东等处者、一引支与二引

    按:《明会典》“八年奏准永乐、洪熙、宣德年间,客商原中 淮、浙、长芦运司引盐,愿兑支河东、山东、福建运司者, 每一引支与二引,不愿者听其守支。”

    正统九年、令云南灶户添丁煎盐。限客商中盐引数、 及纳粮年月。又令各处委官、取勘实在户口、并该征 食盐米钞数目、造册赍缴

    按《明会典》九年,令云南各盐课司,每灶户添拨馀丁二人,免其差役,专一采薪煎盐,盐课不许擅除。 又 按《会典》九年,令客商中盐不许过三千引,其所纳粮, 限半年内完足,不完者扣日截出勘合。 又令浙江 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隶苏松等府州县户口食盐米 钞,先委官取勘该管人户分豁旧管收除实在男妇 大小人口并该征米钞数目,造册赍缴,照《税粮实征 文册》定限,差人送部。如违限及数目不清,差来人送 问,经该官吏查提问罪。

    正统十年、令两浙增存积盐、山东盐课折布。又年久 客商愿兑支者、准量远近关支

    按“《明会典》十年,令增两浙存积盐为四分。” 又按《会 典》:“山东盐,正统十年,奏准官台场盐课,照信阳等场 例折布。” 凡开中:“正统十年,令客商年久不得支盐, 愿兑支者,如系原中地方,准量各场远近,三七关支。 非原中地方,一引兑与二引者,量地远近,中半关支。” “正统十一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二年,蠲减河东盐丁杂泛差役。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河东运司盐丁,除正役里甲 该办粮草外,其馀柴夫、弓兵、皂隶一应杂泛差役,丁 少者俱蠲免,丁多者亦量减除。”

    正统十三年、令两淮各场、置立仓囤贮米,给与送赴 该场。馀盐灶户准福建浔浯三场盐课折米、派纳 各仓、给官军月粮。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两淮运司于各场利便处置立 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 淮安仓并兑军馀米内量拨收贮。凡灶户若有馀盐 送赴该场,每二百斤为一引,给与米一石,年终具奏, 造册申报。其盐召商于开平、辽东、甘肃等处开中,不 拘资次给与。两浙运司及松江、嘉兴二分司,仁和、许” 村等场,亦准照此例。 又按《会典》:福建盐,十三年奏 准将浔浯三场盐课共五万六千八百八十三引, 俱准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纳泉州府附近永宁卫、 并福全、金门等所仓。听给官军月粮。

    正统十四年,增两淮、两浙存积盐。令中盐客商赍仓 钞送礼部辨验,前去支盐。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增“两淮存积盐为四分,召商供 给边储。” 又按《会典》十四年,令增“两浙存积盐为四 分”, 又令“中盐客商先将仓钞赍赴户部,送礼部铸 印局辨验,前去运司支盐。”

    正统十六年奏准佥补灶丁、及催征灶丁拖欠盐课 盐价税粮之例。

    按:“《明会典》,凡优处盐丁,正统十六年奏准,灶丁逃亡 事故者,运司官公同有司佥补。其灶丁拖欠盐课并 盐价者,运司并分司官催征,拖欠税粮者,府县官催 征,各不相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