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四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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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四十二卷目录

     赋役部总论五

      大学衍义补二传算之籍

      荆川稗编郑樵论贡助彻法 田税辨 马端临论复除

      图书编议田赋 赋役议 田赋总叙 财赋总叙 赋役版籍总论 丁粮隐漏总

      论 清图 清籍 攒造 军匠开户 编审徭役 丁粮总论 役法总论 一条鞭法

      论差役

    食货典第一百四十二卷

    赋役部总论五

    大学衍义补二

    《傅算之籍》

    《孟子》曰:“有力役之征。”

    臣按:《孟子》此章举布缕粟米与“力役” 并言,而皆谓之“征” ,征也者上取于下之名也,布缕粟米专取其物,而力役之征盖兼乎人力也。

    小司徒之职,“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 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 以其馀为羡。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 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 舍”,以岁时入其书。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 任者与其可施舍者。”

    臣按:凡有天下国家者不能不役乎民,然役有轻重、繁简、远迩、久速之殊,民有老少、强弱、富贫、贵贱之异,不可以一概论也。是以成周之世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别其宽狭、硗腴,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虚实,以量其人身以知其强弱、老少,必验其畜产以知其贫富有无,必有夫有妇然后谓之一家,必年富“力强,然后谓之可任。彼夫贵而有爵者,贤而有德者、能而有才者,服事于公,与衰耄之老,笃废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 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壮之夫平日习劳,丁多而家给者也。夫民食三土而赖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产,则服力役以为国卫,足国用,成国事,亦其职分之所当为者也。用所当用之人,为所当为之事。虽曰“为国” 亦所以为民而又明以察之,公以处之,仁以悯之。是以国家有所经营则咸如子趋父事有所征伐则莫不敌王所忾而上无不成之事下有卫上之忠而天位永安国祚延长矣。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臣按:民之无职者既不受田,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征,彼将何从而得乎?圣人为此制,所以抑游惰而使之趋南亩也。当是之时,民之无田者盖鲜矣,间有无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赋,但比之有田者为轻尔。后世口赋之算,不问有田无田皆出赋,与古异矣。

    《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 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 年则公旬用一日焉。”

    臣按:力征即《孟子》所谓力役之征也。力役之征有专用人力为者,造作修治之属也,有兼资物力成者,辇运挽输之类也。《均人》掌均力征,必先审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其家之牛马车辇或有或无,因其材而任以事,随所宜而加之役,用其所有而不强其所无,此民之役所以易供而国之事所以易成也。然用民之力,丰年不过三日,歉年仅用一日而已,而不丰不歉之年,则又惟用二日焉。一岁之间三百有六旬,上之人仅用其民三日之力,其三百五十有七日皆民之所自有也。民安得不安富,国安得不清泰哉?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 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上也下。落也其死 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 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

    臣按:所谓“版” 者,即前代之黄籍、今世之黄册也。周时惟书男女之姓名、年齿,后世则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产皆书焉,非但民之数而已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册首著户籍、次书其丁口,次田地、房屋、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诚有如徐氏所谓“庶事之所从出而取”

    “正焉者也。版籍既定,户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无,披阅之顷,一目可尽。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当而均矣。然民伪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攒造之初,立法详尽,委任得人,则不能禁革其脱漏诡寄、飞走那移之弊。请当大造之年,户部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凡所造之册,必须县册详于府,府册详于布政” 司,司册详于进呈者。其县册当如《诸司职掌》所载,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具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府册止书地名,司册及进呈者则否。如此则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验其贫富,民间争讼有所质证,得以知其虚实,遇有旱潦有所优免,不至于混而无别矣。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 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

    臣按:“更卒” 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

    臣按:后世户口之赋始此,盖古者有田则有税,有身则有役,税出财、役出力,惟游惰无职事者则抑之,俾视夫家出征税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汉计口出算之后,则凡为民者有身则有庸,力役之外计口出财,遂为后世定制。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著也,言著名籍以给公家繇役也。汉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为异制,令男二十始傅,则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赋凡三十有六年也。

    齐高祖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民 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 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去隶役,身强而称六 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却改籍书,终无得 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 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

    臣按:“册籍之弊,古今一律,国初洪武五年户部发下户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来,每十年一攒造。民年十五为成丁,未及十五为未成丁,官府按册以定科差,脱漏户口者有禁,变乱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征差役,率验其户口、田产立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贫卖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轻,其制度可谓详” 尽矣。然岁久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尽,亦非一二人智虑所能周也。请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敕户部移文天下司府州县,俾其详询博采积年病弊何在,各处事宜何如,一一条上户部,户部臣僚将所条具者讲究处置以闻,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如齐高祖诏所谓“各献嘉谋,以何算” 而革弊焉者。如此则宿弊既革。版籍顿清非独官府之科差适均。而民间之词讼亦息矣

    《唐令》“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正一人,掌案比 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 别置坊正;在田野居者为村,别置村正。”

    臣按:《周礼》六乡有比长、闾胥之属,六遂有里宰、鄼长之名,唐人里正、坊正、村正之设盖本诸此。今制,每一里百户立十长,长辖十户,输年应役,十年而周,当年者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句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惟清理军匠、质证争讼、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则通用排年、里长焉。此外又分为区,以督赋税,谓之“粮长” ,盖签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之处有之,必须精择其人。不然,非惟有亏于国课,而又有扰于生民也。

    《唐制》,“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 丁,六十为老。”

    凡里有《手实法》,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 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 课役以报度支。

    凡天下户口。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 凡三本。一留县。一留州。一送户部

    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 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帐。”

    宣宗时,诏州县,“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科差簿, 送刺史捡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科差。”

    臣按:“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死生、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直有低昂,盖不能以一一齐也。唐人户籍三年一造,广德之诏且欲守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不得依旧帐籍。况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贫者富、富者贫,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业,岂能以一律齐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获之后,里甲入役之” 先、布政司委官一员、督府州县官、造明年当应赋役之册、先期行县、俾令各里开具

    本里人民、军民、匠、灶,其籍各若干,仕宦、役占其户各若干,其馀民户当应役者总有若干。量其人丁事产,分为九等。一以《黄册》为主,册中原报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沈斥买卖,审实造册,州县上之府,府上之司,委官亲临其地,据其见在实有,以田丁相配,参错斟酌,定为《九等则例》。随据州县一年该应之役几何,“当费之财几何,某户应某役” ,各填注其下。轻而易者,则一力独当,重而难者,则合众并力。贫者任其力,富者资其财,必尽一年之用而无欠无馀。造成三册:一留司,二发府州县,俾其前期开示以晓民使知备豫。至期,据册以召集,使供繇役,有不均者,许其指告。若夫非常有之事,不时需之物,则责之见役里甲云然。州县所在,或在冲要,或在迂僻,冲要之所,官物之运载,使客之供应,盖无虚日,而迂僻之乡,固有经年累月而无一人过往者也。民之劳逸不均,莫此为甚。请立为均一之法,亦据此册通以一布政司之民丁计算,不分有无役占,但见一丁出钱一文或二三文,多不过五文,通收在官,“随其县分剧易,道路远近,定为《雇钱则例》。冲要县分所收之钱,留县应用,有所不足,申文关领。其迂僻去处,量留足用之外,具数报官,年终类送上司,以凭均敷。其两京之间,运河之侧,州县人民,尤为劳苦。若本司不足,或通行他司,有所馀者,用以补之。” 虽然,人烟辏集去处,固易于佣雇矣,若夫偏乡“下邑,无人可雇,何如?” 曰:“召农而役之,与之佣直可也。” 或曰:“近世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民颇便之。若用此法,则均徭不可行欤?” 曰:“均徭之法可行于江南,不可行于江北;可行于大县,不可行于小县;可行于大户,不可行于贫民。何也?江北州县民少而役多,大县民多,可待十年而一役;小县民少,役之三四年,已有周之者矣。大户产广丁多,产广则出财易,丁多则出力省。若夫贫下之户,以十年之役并用于一时,岂易当哉!” 窃尝以九等之法与《均徭》之法计之,譬如官有粟十石焉。九等之法,官使民日负一石,十日而尽其十石也;均徭之法,官使民一日而负十石之粟,日负一石者,虽有往返之劳,然轻而易举也。“一日而负十石” ,往返虽不烦,然以一人一日而为十日。十人之事,虽强,有力者固有所不堪矣,况单弱者哉?

    唐《租庸调法》,“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 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 之调。”

    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 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 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臣按:唐人《租庸调法》皆论丁,一年之间纳租之外一丁出银十四两、出力三十日。今制,赋税一出于田役,民之力一以黄册为定,分其人户为上、中、下三等,各具军、民、灶、匠等籍,排年里甲依次轮当之外,其大小杂泛差徭各照所分之等,不拘拘于一定之制,遇事而用,事已即休,非若唐人民有常调、役有定日也。

    宋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 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 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 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

    臣按:宋初以来《差役法》也。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 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 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 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 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臣按:此宋熙宁《免役法》也,其议始于韩绛,成于王安石。

    元祐初,司马光言:“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为今之计,莫 若降敕,应免役钱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 以前旧法。”章惇驳司马光所更《役法》,其略曰:“役法,熙 宁之初遽改免役,后遂有弊。今复为差役,当议论尽 善,然后行之,不宜遽改,以贻后悔。”

    臣按:吕中谓“二法利害相半,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臣窃以谓古今役民之法,必兼用是二者然后行之不偏,非特利害相半而已,盖实相资以为用也。夫自古力役之征,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因其有馀而用之,不足者不强也;各随其所能而任之,不能者不强也。彼有力者而无财,吾则俾之出力,财有不足者人助之。彼有财者而无力,吾则俾之出财。力有不能者人代之。若夫事巨而物重,费多而道远,则必集众力。众财,使之运用而不至于顿踬,资给而不至于困乏,则民无或病,事无不举矣。惟今差役之法,有所谓“里长”、“甲首”、“老人”者,即宋“里正”、“户长”、“耆长”也,有所谓“弓兵”、“民壮”者

    即宋弓手、壮丁也。有所谓“皂隶禁子” 者,即宋承符、人力、手力也。有所谓“称子、铺户” 者,即宋人拣掏也。有所谓库子斗级、纳户、解户者,即宋人衙前也。宋之诸役,衙前最重。今之杂役,亦惟纳户、解户、斗级为难。此二役者,必须家道殷实,丁口众多,平日有行捡者充之,然后上不亏于官,下不破其家也。若夫皂隶之设,除“监狱、守库外,凡直厅守门、跟随者皆可用雇役之法,而在两京尤为切要。今后各府州县签皂隶解京者,于民间应役人户,选其驯谨强健、耐劳者,以身供监狱、守库之役。其馀跟随、导从者,每户俾其日出银三分,以雇人代当,岁该银十两八钱,闰加其数,岁前类解,兵部分送各司,俾其自雇。凡予其” 雇工之直,须于按日当满之后,则彼不至逃负。如此则农夫遂耕获之愿,官府得使令之给,而亦可以收市井游手之徒,一举而三得也。

    以上论傅算之籍。臣按:制国用者,取民财以用之,公也,而此以役民之力附于国用之后者,《孟子》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而即继之以力役之征者,此也。然舍《孟子》“力役之征” 之言,而取汉人傅民丁算口赋之籍,就后世以为言,以见计口用丁而因之以取赀,是亦制国用之一法也。

    荆川稗编

    《郑樵论贡助彻法》

    夏之贡,使之自贡其所有以当赋,谓之贡。商之助,藉 民力而不税,谓之助。周之彻,使民透彻而耕,谓之彻。 《孟子》曰:“助者,藉也。彻者,彻也。”呼为车辙之辙,则无义。 注家又谓通用夏商之制,则当为通彻之彻,如《汉书》 避武帝讳,改彻侯为“通侯”是也。横渠曰:“百亩而彻”,是 透彻之彻。一井而田九百亩,公田百亩,八家皆私百 亩,尽一井,九百亩之田,合八家通彻而耕,则功力均, 且相驱率,无一家得惰者。及已收获,则计亩裒分,以 裒分之数,先取什之一,归之公上,其馀八家共分之, 此之谓彻。年有上下,则司稼行野观稼,以出敛法。公 刘居邠,彻田为粮。宣王之时,召申伯彻土田。春秋之 时,有若对哀公以“盍彻”之语,皆彻也。如此,则井田易 制,不必如棋局然也。王畿千里,东西长,南北短,相覆 为千里,亦犹是也。郑氏谓:周制畿内用贡法税,夫无 公田,邦国无助法,制公田而不税。如此则公卿采地 及九服之内尽是助法。惟六乡、六遂、公邑二百里地 用贡法,与商制亦何异?岂有天子自税民田,而令诸 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予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 侯,一用彻法,田皆为井,井中为公田,外为八家之田, 透彻而耕,及其出税,依公田之法而税之。凡言公田, 商法也。文王为商诸侯,武王初得天下,纯是商制。到 得周公摄政作礼乐,方变助而为彻。凡言周为公田, 皆在文、武之时,不知周公时后已变之矣。《孟子》曰:“惟 助为有公田。”又曰:“虽周亦助也。”盖疑之之辞耳。至滕 文公问井地,孟子对以“圭田馀夫。”公田之说,谓今可 行也,非实谓周有公田也。夫圭田,商制也,周则土田 矣。馀夫二十五亩,商制也,周则皆有百亩矣。人徒见 《大田》之诗引“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复疑是商制,不知 幽王政烦赋重,君子伤今思古,故引古公田以讽。上 章虽有“曾孙是若”之文,安知非武王而以为成王乎? 传称谷出不过藉数,正如《孟子》所谓“其实皆什一”也, 非谓周有公田而借民力以耕也。《毛诗》《春秋》《论语》《孟 子》皆不谓周有公田,后儒改之,非也。康成惑之,亦非 也。然周公必变助法,何也?商宋民顽吏猾,公田之耕 或不尽力,版籍之入或有隐欺,不如一委之民,制其 赋税而已,此所以用《彻法》。

    《田税辨论田税轻近重远之失

    “什一,天下之中正”,《孟子》所谓“多则桀,寡则貊。”《周礼》载 师之职曰:“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税一,近郊 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惟其漆 林之征二十而五。”康成注《匠人》亦引此,谓田税轻近 重远之失。周公制法,不当于十一之外,又有二十而 税三,二十而税五者。今按:《载师》文曰:“凡任地谓之地, 则非田矣。又曰园廛,谓之园廛,则亦非田矣。又曰漆 林”,则漆林又非田之所植矣,岂得谓之田税?盖园者 不税五谷,其种杂物,所出不赀,廛者工商杂处,百货 所聚,其得必厚。圣人抑末之意,以为在国之园廛,可 轻之而为二十而一,如自郊以往,每增之不过十二, 若以其地植漆林,则非二十而五不可也,据此上文 谓任地,谓园廛,则知近郊、远郊、甸、稍、县、都之征,皆承 上“园廛”之文耳。所谓“惟其”者,特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观上文“无征”二字,下文又曰“漆林之征”,则非田税明 矣。使周公之制田税果有十二之法,何怪鲁宣之税 亩,哀公用田赋之过哉?

    《马端临论复除附论青苗助役

    按:《周官》及《礼记》所载周家复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 至汉则井赋税除之,岂汉之法优于周乎?曰:非也。盖赋税出于田,而周人之田则皆受之于官,其在复除 之例者,如所谓贵者、贤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 以及庶人在官之流,皆受公田之禄以代耕,未尝予 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所谓老者、疾者则不能耕而 不复给以田,且仰常饩于官者也。所谓“新氓之迁徙” 者,则是未及授以田者也。此数邑之人,既元无田,则 何有于赋税?故只除其征役。至汉则田在民间,官不 执授受之柄,亦无复应受与不应受之法矣,故在复 除之例者,并除其赋役也。然汉以后,则官户之有荫, 至单丁或老疾者,除其役则有之,亦不复闻有除税 之事矣。

    按:元祐初,温公入相,诸贤并用,革新法之病民者如救焚然,青苗、助役,其尢也然既曰罢青苗钱,复行常平仓法矣,未几而复有再给散出息之令,而其建请乃出于范忠宣。虽曰“温公在告不预知” ,然公其时有《奏乞禁抑配,奏》中且明及四月二十六日敕令给钱斛之说,则非全不预知也。后以台谏交章论列,舍人苏轼不肯书黄,遂大悟而不复再行耳。至于役法,则诸贤之是熙宁而主雇募者居其半,故差、雇二者之法,杂然并行,免役六色之钱,仍复征取。然则诸贤虽号为“新革法” ,而青苗、助役之是非可否,胸中盖未尝有一定之见,宜熙、丰之党后来得以为辞也。然熙宁之行青苗也,既有二分之息,提举司“复以多散为功,遂立各郡定额,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也,既取二分之宽剩,而复征头子钱。民间输钱日多,而雇人给直日损,遂至宽剩积压” ,此皆其极弊处。至绍圣《国论》一变,群奸唾掌而起,于绍述故事,宜不遗馀力。然考其施行之条画,则青苗取息止于一分,且不立定额,抑配人户助役钱,宽“剩亦不得过一分,而蠲减先于下五等人户,则聚敛之意反不如熙、丰之盛矣。” 观元祐之再行青苗,复征六色役钱,则知兴利之途,虽君子不能尽窒之;观绍圣之青苗,取息役钱宽剩皆止于一分,则知言利之名,虽小人亦欲少避之。要之,以常平之储,贵发贱敛,以赈凶饥,广蓄储,其出入以粟而不“以金,且不取息,亦可以惩常平积滞不散、侵移他用之弊,则青苗未尝不可行;以坊场扑买之利及量征六色助役之钱,以供雇役,所征不及下户,不取宽剩,亦可以免当役者费用破家之苦,则助役未尝不可行。” 介甫狠愎,不能熟议缓行,而当时诸贤又以决不可行之说激之,群憸因得以行其附会媒进之计,推波助澜,无所不至。故其征利毒民,反出后来章、蔡诸人之上矣。绍圣绍述之事,章惇为之宗主。然惇元祐时尝言:“保甲、保马,一日不罢,则有一日害。如役法,熙宁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复以差代雇,当详议熟讲,庶几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将益甚矣。” 其说不惟切中元祐之病,且亦深知熙、丰之非。然则后来之所以攘臂称首者,正张商英所谓“熟荒要做官” ,而民间之利病,法度之是非,未尝不了然胸中也,其奸人之雄与!

    图书编

    《议田赋》

    河南之田赋,在国初时当民力饶裕,未尝患其不均 也。今合八郡而统论之,则彼此大悬绝矣。故重者计 亩逾斗,而轻者亩不逾升。以不逾升者而较之,逾斗 者其相去盖十倍。此或谋始者之未审与?而豪右之 兼并,奸宄之隐漏,又多有之,民如之何而不病也?故 议曰:“亟欲均之。”夫均之诚是也。然以人情观之,则可 行于一邑,不可行于一郡,而一省则尢难矣。况又制 额诚不可变也,而救弊之术可得而议者有数端焉: 一曰殊正派,谓实征折布之类,以粮之重轻定数之 多寡也;二曰均兑军,谓汝南二郡之税,均输水次,与 诸郡等也;三曰别粮价,谓重粮得轻价,轻粮得重价 也;四曰酌岁办,谓非常之杂供,岁不常有,令粮重者 常得脱也。五曰“核徭役”,谓移其粮重者之徭,而加诸 粮之轻者,或十之二三可也。之五者,迹似循仍而意 实厘正,百姓亦阴受其惠矣。且又无丈量之烦,而表 公平之体,奚为而不可也?

    《赋役议》

    “荆湖之民,惰者不能耕而本业日亏,贫者不知贩而 生计日缩,其驽钝者甘于为佣,而鸷悍者流而为劫, 于是赋之不能盈其额,而役之有不能任其力者矣。” 为今之计,富则略仿建中两税之遗意,户无主、客,以 居为簿;丁无上、中,以产为差;不至如陆敬舆所谓“计 估算缗,失平长伪。挟轻资者,以徙而为脱,敦本业者”, 以在而倍诛,其亦可以均赋乎?役则踵行,熙宁雇役 之成规,官任其募而横费省,民出其直而休暇多,不 至如马端临所谓“睥睨朵颐,征求凌蔑”,官以役之贫 富为宦况之丰啬,户以差之繁省卜家道之衰隆,其

    亦可以均役乎?嗟乎,会计之目,唐独精于东南,以兵
    考证
    资遍也;差役之条,宋独详于荆湖,以民力薄也。由吾

    二者之说,酌而行之,一年而事役均,十年而庶功兴, 其或可以有效于今乎?

    《田赋总叙》

    “古之帝王,未尝以天下自私也。故天子之地千里,公 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而王畿之内,复 有公卿大夫采地禄邑,各私其土,子其人,而子孙世 守之。”其土壤之肥硗,生齿之登耗,视之如其家,不烦 考核而奸伪无所容。故其时天下之田悉属于官,民 仰给于官者也。故受田于官,食其力,输其赋,仰事俯 “育,咸得其所,而无甚贫甚富之民”,此三代之制也。秦 始以宇内自私,一人独运于上,而守宰之任骤更数 易,视其地如传舍,而闾里之情伪,虽贤且智者不能 周知也。守宰之迁除,岁月有限,而田土之还受,奸弊 无穷,故秦汉以来,官不复可授田,而田遂为庶人之 私有,亦其势然也。虽其间如元魏之《太和》,李唐之贞 观,稍欲复三代之规,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盖以不 封建而井田不可复行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 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以 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予 百姓矣。秦于其所当与者取之,所当取者与之。然沿 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割裂上之土宇以启 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亩以召怨讟。”贾生之 论所以不可行也。“随田之在民者税之而不复,间其 多寡,始于商鞅;随民之有田者税之而不复,视其下 中”,始于杨炎。三代井田之良法坏于鞅;唐租庸调之 良法,坏于炎。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称,而后之为国者, 又莫能变其法,一或变之,则反至于“烦扰多事,而国 与民俱受其病”,则以“古今异宜”故也。

    《财赋总叙》

    贾山至言曰:“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 八百国之君,君有馀财,民有馀力,而颂声作。秦皇帝 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尽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 胜其求,一君之身耳,所自养者,驰骋弋猎之娱,天下 弗能供也。然则国之废兴,非财也。财少而国延,财多 而国促,其效可睹矣。然自《周官六典》有太府,又有王” 府、内府,且有“惟王不会”之说,后之为国者因之。两汉 财赋,曰大夫农者,国家之帑藏也;曰少府,曰水衡者, 人主之私蓄。唐既有转运度支,而复有琼林大盈。宋 既有户部三司,而复有封桩内藏。于是天下之财,其 归于上者,复有公私恭俭。贤主常指内帑以济经国 之用,故民裕而其祚昌。淫侈僻主,至靡外府以供耳 目之娱,故财匮而其民怨。此又历代制国用者龟鉴 也。

    《赋役版籍总论》

    赋役,稽版籍,一岁会实征。十年,攒造黄册。册有丁,有 田,丁有役,田有租田,曰官田,曰民田,凡二等。租曰夏 税,曰秋粮,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役曰 甲役,曰徭役,曰杂役,凡三等。皆有力役,有雇役,计其 丁粮为差。国初,天下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 五百二十三顷零。征科之数,制为两次。夏税则纳米 “麦四百七十一万二千九百石,外此复输钱三万九 千八百锭、绢三十八万八千七百;秋粮则纳米二千 四百七十三万四百石,外此复输钱五千七百三十 锭、绢五千九百。”夫以田而责之以是赋,以汉、唐准之, 似有过于重者。殊不知汉、唐之田赋虽轻,而他赋则 重,我朝自两征之外,而他无杂征,况“于茶课盐虽前 代所倚以侵渔者,亦且从而罢之矣。其后拨给亲王 功臣,及土地肥瘠,开垦灾伤等项,或增或减,岁无常 赋。则是法虽有一定之则,而斟酌之权未尝不行乎 其间也。苏州府一州七县,额田九万顷,岁征粮二百 七十万,带耗其税粮二百五十万;淮安府两州七县, 额田十八万顷,岁征粮三十六万。较农田之广狭,淮 安加苏州一倍;较岁粮之征输,苏州加淮安十倍。又, 松江府惟两县,岁输税粮一百二十万,北直隶八府、 一十八州、一百一十七县,岁输税粮亦一百二十万。 以松、江两县税粮视一百一十七县税粮,重轻悬绝 如此,彼苏州之民何辜而受其苦哉?”因求其故,盖以 贼虏“张士诚伏诛,其将帅叛臣亦从歼灭,田皆没官, 故凡租税之重,皆官田也。今顽民埋隐官田以为己 业,转将瘠田诡为官税,甚则诡田水坍沙压,田去税 存,里甲貱累,害愈不可言。今已不早图,切恐民病。”霍 韬曰:“天下农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粮役轻重,不得适 均。自淮而北,税粮虽轻,杂役则重。夫杂役”之重,非其 有益于国也。如其有益于国,不得已而重,犹之可也。 今则县有司人自为政,高下任情,轻重在手,大为民 害。如“徐州杂役,岁出班夫五万八千有奇,岁出洪夫 一千五百有奇,复有浅夫、闸夫、泉夫、马夫等役,洪夫 一役银十二两。统而计之,洪夫之役,岁费银一万八 千有奇。其馀各役,不可究”言也已。徐州之民仅二万 户,杂役如此,民何以堪?故徐州民年年拘役,无一丁免者,虽穷坊僻里,仅育一人自随,亦岁办役银一两, 是民病已极矣。何不宽一分,使民受一分泽乎?浙江 阖省粮役重轻之籍,尝为一椟,曰《粮役册》,将一省丁 田粮先揭大纲,后列条目,年有定额,椟有定式;民有 定役,官有“定守。赃污官吏,虽欲低昂其手以渔取于 民,不可得也”,岂非良法乎?

    《丁粮隐漏总论》

    “淮以北,土无定亩,以一望为顷,欺隐田粮,律条未之 能行也。江以南,户无实丁,以系产为户,脱漏户丁,律 条未之能守也。洪武初年,甫脱战争,人民凋残。户一 千六百五万有奇,口六千五十四万有奇。弘治四年, 承平久矣,户口宜蕃且息矣。乃户仅九百一十一万, 视初年减一百五十四万,口仅五千三百三十八万”, 视初年减七百一十六万,此其故何也?宜司国计者 知所以处之矣。周忱《户口论》曰:“或投倚于势豪之门, 而自幼至长,无复粮差;或招诱于僧道之途,而化缘 财物,遍游四方。冒名为匠,则在南京者,应天府不知 其名,在北京者,顺天府亦无其籍。挈家于舟,则四水 土洋莫知踪迹,冒隐买卖,陶然无忧。”

    《清图》

    一、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士桂奏为授时任 民事。臣考:图者,今之黄图,故谓之板,亦谓之方。《仪礼 注》云:“百名书于方。”以方板阔大,可以曲折画图。《周礼》 地讼正以图,即谓是也,与籍大段不可合。故古人止 用图以证地讼。所谓地讼,地之无民照对者,乃奸人 飞诡之源也。我祖宗朝,屡颁“下田不出图,户不出乡” 之禁,以防飞诡。然州县村落有大小,人户聚散无定 居,故朱红、“流水”、鱼鳞等册虽详,而该图之中,大则山 川道路,小则人户里巷之总,凡经界大政因以反略, 即终不能合于册籍,所以不久随废。盖不知古人立 图与籍,实是两事。林勋政本书作图之法,以田为母, 以管业人户为子,盖不照籍册所登“地方以为凭据, 人户虽有逃亡,土地只在本处;是正地讼切要法也。 故今欲清图,惟在以各县地方通融纽算,分为几图。 其散漫山坂、人少地荒去处又以近分属各图。东西 相准、南北相照,立为封界。记定四至,约其顷亩总数, 实写管业办粮系某处人户于上,因以立保甲比追 胥别为一图,不必强”同籍册等因。该本部看得:图者 地图也,所以图其地亩坐落之形,委与黄册不同。洪 武二十年核实天下地土,其两浙等处富民多畏避 差役,诡寄田产,遣监生往丈之,画图编号,悉书名为 《鱼鳞图册》,以备查考。今本官奏欲清图,合行各该抚、 按官酌处施行。

    《清籍》

    一、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士桂奏,“为授时任 民事臣。考籍者,今谓之黄册,古谓之册。册者,策也,以 行简编,此以杀青书谓之册。《仪礼》注云:‘不及百名于 册’。”为其条小,止可计数。《周礼》“民讼正以地比。”即为是 也,与板图大段不可合。故古人止用地比以正民讼, 是民与地之有照对者,不能作飞诡之弊者也。我祖 宗当时方欲宽乡徙田,窄乡徙民,又因为与前图画 不合,所以均平里甲之政反为之妨。盖不知均里甲 正在通融各乡村落,不当为地图限定者也等因。该 本部看得:籍者册籍也,所以籍其丁产多寡之数,委 与地图不同。我朝十年攒造一次,名为“黄册”,前列里 甲格眼,后开人户丁产税粮,分别旧管新收开除实 在已是定规。本官奏称“今欲清籍不过照见册追究 逐年所以飞失田土人户之故则寄居捏荒田土尽 出投首深为有补合行各该巡抚官查照施行。”

    《攒造》

    一、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士桂奏为《授时任 民》事,内称“地图既清,里甲差役,毫厘不均,无所逃矣。” 乃每十岁攒造之时,通将该州该县有若干图分,限 田限丁而均派之。十年之后,消长不一,则下之:凡一 里甲,有比众田不及一顷以上人,不及十丁以上,则 以有馀者附益。有比众田增至一顷以上,人,增至十 “丁以上,则听不足者收补。”今止为造定格册内前遂 妄指为版图,不可更易,只以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以 括之,反因是每十年为奸猾飞诡一次。嘉靖元年,臣 治成安时,正改造黄册未定,臣即不拘旧定屯社之 图,不拘军伍、不分户之例,一以均里长之丁产、甲首 之多寡为事。即一时之地土,广亩小亩,人人愿均;而 有司旧日之伪增户口,人人愿改。去其诡捏名字。一 十一。屯社事定,而人心大悦。乃于黄册之外别作一 图,名曰《人户归图册》,与黄册判而为二。其今之黄册, 则名曰《地土归户册》。以相参对。甫成,臣又妄意以为 图籍既正、里甲既均,遂旋可以查举世业田以牵联 族属者、别处口分田,“以广惠困穷矣。”臣思今之族大 者,就其家抽出世业田,隐然有宗子收放之意,无难 举者。若口分田则当别为一制,不必依仿唐法,只将 自后没官田土分给州县无田穷困之民,每十年一计口分之田,或有流移死绝,复入于官等因。该本部 看得:各该州县,每里额设里长十名,甲首各十名,轮 年应“役。但每里各甲丁田多寡不一,十年之间、人户 消长不齐。必须攒造之年通融审派,然后赋役得均 而无偏重之患。合行各该抚按官查照施行。”

    《军匠开户》

    一、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士桂奏为授时任 民事。臣考近来有上匠不许开户之例,盖为军匠逃 亡事故而设。迩来军户有原不同户而求告合户者, 又有串令近军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户者。匠籍亦然。 于是军匠有人及数千丁,地及数千顷,辄假例不分 户为辞。于是里长甲首人丁事产不及军匠人户百” 分之一,其法止当不分军民匠灶等籍,限田限丁,将 州县人户事产通融总算,一体分户等因。该本部查 得《大明会典》内一款:凡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 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 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 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 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今本官奏,要将 州县人户通融总算,一体分户。盖欲同籍则承军伍 之役,分户则应里甲之差。今如湖广之垛籍、山东之 分开审差是矣。合行各该抚按官查照施行。

    《编审徭役》

    一、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士桂奏为授时任 民事,内称黄册既均,每州县必以人丁事产通融分 为十分,一年一分,轻重均施,而不照黄册派定年分。 又各通造一册,总于各府,各府又以各州县丁产计 差画一均施之,以令州县编派。又各府以申布按二 司,二司又会同以一省所属合起徭役通融。如府之 视州县,则一省通无不均之叹矣。且优免等则,又重 拟定而一例行之”等因。该本部看得各处编审徭役, 各验册内丁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遵行已久。但各 甲丁粮多寡不一者得以众轻易举,少者不免增益 取盈,委有不均之叹。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 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 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 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 银若干,勘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 县,永为遵行。其外官吏监生、生员之家,例应优免杂 泛差役。查得《大明会典》,洪武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 应天府两县判录司、仪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 合纳税粮外,其馀一应杂泛差役尽免。正统元年,令 在京文武官员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馀一应杂泛 差役俱免。又查得先为优免事,该锦衣卫百户赵镗 告,该本部议拟:“将锦衣卫随朝官员,比照优免内臣 事,俱量其官职品级,将各户下杂泛差役指挥免三 丁,千户卫镇抚免二丁,百户所镇抚免一丁,著为例” 等因。嘉靖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具题,奉圣旨:“内官内 使户内,照文职例优免,锦衣卫指挥免七丁,千户五 丁,镇抚百户三丁。钦此。”以上事例,建议纷纭,委无定 则。其京官不拘品秩崇卑,一概全户优免。此乃祖宗 优待常朝官员极为隆厚。延今一百六十“馀年,官属 众盛,差役浩繁,科派益频,民力日困。加以乡里亲戚 诡寄夤缘,里书畏势奉承,有司莫敢穷诘,致将滥免 之数,一概加派小民。且京官品级,本有崇卑,而事产 人丁,自有多寡,必须立为限制,庶可允塞弊源。合无 除锦衣卫指挥、千户、镇抚、百户奉有前项钦依外,京 官一品免粮二十石,人丁”二十丁;二品免粮十八石, 人丁十八丁;三品免粮十六石,人丁十六丁;四品免 粮十四石,人丁十四丁;五品免粮十二石,人丁十二 丁;六品免粮十石,人丁十丁;七品免粮八石,人丁八 丁;八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九品免粮四石,人丁四 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 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 与吏典,各免田粮一石,人丁一丁。其丁多而粮少者, 则以丁准粮;丁少而粮多者,则以粮准丁。户内丁粮 不及数者,止免实在之数,俱以本户自己丁粮,照数 优免。但有分门各户,疏远房族,不得一概混免,以启 诡寄之端。”覆奉钦依,通行各省所属,一体遵守,违者 从重各治以罪。

    《丁粮总论》

    户口,稽于版籍,每十年而核其盈缩,登其数于留守, 付其册于户部,制非不密矣。然飞诡虚悬,致丁匿粮 耗,富者享无粮之田,贫者纳无粮之税,甚则流移倒 绝,摊及他里,将并其所存而逼之使逃矣。故丘文庄 有“配丁田”之法,并取李渤“摊逃”之议也。但贫富异齐, 而必以丁配田,则强人以不能,而禁人以必致赋役 有额而漫无补,则丁在而伪逋,户存而伪绝,不可不 虑也。故不若质券以稽产,富而田多者准丁上其则, 贫而丁多者,准粮下其等。按籍以察逃。产存则责里 甲以代输,产亡则核业主以入甲。又严处寄洒之奸豪,曲招流移之穷馁,庶其有实数乎?不然,均审之檄 徒勤,查造之册徒浩无益也。

    《役法总议》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 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在军旅则执干戈, 兴土木则亲畚锸,调征行则负羁绁,以至追胥力作 之任,其事不同,而皆役于官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 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 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 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宋唐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 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 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 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 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也,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者,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 额若干,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 总征而均支之也。其征收不输甲,通一县丁粮均派 之,而下帖于民,备载十岁中所应纳之数于帖,而岁 分六限纳之官。其起运、完输若给募,皆县官自支拨。 盖输甲则递年十甲充一岁之役,条鞭则合一邑之 “丁粮,充一岁之役也。输甲则十年一差,出骤多易困。 《条鞭》令每年出办,所出少易输。譬则千石之重,有力 人弗胜,分十人而运之,力轻易举也。诸役钱分给主 之官,承募人势不得复取赢于民,而民如限输钱讫, 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扰。”夫十年而输一两,固不若 一年一钱之为轻且易也。人安目前,“孰能岁积一钱, 以待十岁后用者?”又均徭之法,通州县徭银数不可 得减,而各甲丁粮多寡,势不能皆齐。丁粮多则其年 派数加轻,丁粮少则其年派数加重,固已不均。而所 当之差,有编银一两而止纳一两者,有加二、加三、加 四、五六者,有倍纳四五倍、七八倍者,甚且相什伯,则 名为均徭,实不均之“大者。”今合民间加纳之银,俱入 官正派之数,均轻重,通苦乐,于一县十甲之中,役人 不损直而徭户不苦难固便。如金银库革定名徭编 之旧,照司府例纳银,为募人工食费,止令巡守不与 支收。其支收委之吏,则毫末承禀于官,需索者不得 行,而诛求者自敛。又以时得代不久,苦查盘。吏有身 役,固“不得,窃库银而逃仓中斗级于旧有募充亲充, 偿所耗固当,而募人为看守,其耗折亦徭户自偿,彼 守而此偿,适教之使盗也。今募吏充岁加脚费,而折 耗责之,势不敢自盗。又年终而更无岁久浥烂之忧, 又甚便。诸递运夫马俱官吏支应,势不得多取,即用 之不敢溢,诸利弊不可悉道。其大都征附”秋粮,不杂 出名目,吏无所措手。《人知帖》所载,每岁并输,可省粮 长、收头诸费,利固不可胜矣。通计里甲,均徭驿传,民 兵计合用银派之名“四差”,皆视户丁粮为差次,久之 民相安而享其利也。

    《论差役》

    《周礼》:“乡师、遂师、州长、党正、族师、里宰、鄙师、旅师、闾胥、 比长,主征六乡赋贡之税。”秦汉之制,“十里一亭,亭有 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啬夫,有游徼。三老掌教化, 啬夫听讼狱,收赋税,游徼循禁盗贼。唐五百家为乡, 设乡正一人;百家为里,设里长一人。”掌户口课植、农 桑,检察非为。在邑居者为坊正,掌坊门管龠,督察奸 非,在田业者为村正,责与坊同。宋以里正、户长、乡书 手课督租赋,以耆长、壮丁逐捕盗贼。其后乃有三等 衙前及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祇候之役,惟乡户衙前 之役为最重,或主典仓库,或辇运仓物,往往至于破 产。故皇祐中,禁役乡户为衙前,令募人为之。至熙宁 又有保甲之法。至宝庆又有义役之法。元坊设坊正, 里设里正,都设主首,专以催输税粮,追会公事。国朝 洪武十四年,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 选其粮多者十户为里长,馀百户为甲首,十年轮役, 催办钱粮,追摄公事,亦犹秦、汉之里魁、亭长,唐、宋、元 之坊正、里正也。选坊里中年高有德者为老人,给以 教民榜文,主风俗词讼,犹所谓三老也。设粮长以追 收二税,犹所谓啬夫也。故总甲小甲觉察非常,犹所 谓游徼也,是十年之正役也。今诸上供公费出于田 赋之外者,皆目之曰里甲。盖言阖县里甲所当任也, 而又有十年之杂役焉。曰力差,曰银差,皆里甲丁田 之自出也,而又有民兵焉,有夫马焉。夫马以代本色 之邮传,而他冲繁水陆之驿,又有协济之派焉,一以 里长丁粮均摊取给。夫邦国之用,固不可已也,而岁 增一岁,如丁田之有限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