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七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七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七

      金二承安三则 泰和七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五则 元光二则 哀宗正大二

      则 天兴一则

      元一太宗四则 宪宗二则 世祖中统四则 至元二十五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七卷

    赋役部汇考十七

    金二

    承安二年令提刑司究察促期征敛赋调初设讲议所官议钱谷命尚书省行推排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五月甲戌,谕宰臣曰,比 以军须,随路赋调,司县不度缓急,促期征敛,使民费 及数倍,胥吏又乘之以侵暴。其令提刑司究察之。”冬 十月庚午,初设讲议所官十员,共议钱谷,以中都路 转运使孙铎、户部侍郎高汝砺等为之。壬午,尚书省 行推排。按《食货志》:承安元年,尚书省奏,是年九月 当推排,以有故不克。诏以冬已深,比事毕,恐妨农作, 乃权止之。二年冬十月,敕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 二十七年通检后,距今已十年,旧户贫弱者众,傥迟 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 户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 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数。边城被寇之地,皆 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 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示为诸路法,每路差官一 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按《高汝砺传》,汝砺擢左 谏议大夫,上言“年前十月,尝举行推排之法,寻以逾 时而止,诚知圣上爱民之深也。切闻周制以岁时定 民之众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数于小司徒,以施政教, 以行征令。三年则天下大比,按为定法。”伏自大定四 年通检,前后,迄今三十馀年,其间虽两经推排,其浮 财物力,惟凭一时小民之语以为增减。有司惟务速 定,不复推究其实。由是豪强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贫 弱寡援者,抑屈而无诉。况近年以来,边方屡有调发, 贫户益多。“如止循例推排,缘去岁条理已行,人所通 知,恐新强之家预为请嘱,狡狯之人冀望至时,同辞 推唱,或虚作贫乏,故以产业低价质典,及将财物徙 置他所,权止营运。如此奸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难 矣。”欲革斯弊,莫若据实通检,预令有司照勘《大定四 年条理》,严立罪赏,截日立限,关防禁约,其间有“可以 轻重者,斟酌行之,去烦碎而就简易,戒骚扰而事镇 静,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于少息,则赋税易 办,人免不均之患矣。”诏尚书省俟边事息行之。是岁 十月,上谕尚书省,遣官诣各路通检民力,命户部尚 书贾执刚与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令诸路所 差官视以为法焉。

    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九月奏“十 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 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 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 一贯,除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强增者,馀路计收二 十万二千九十五贯。”

    承安四年,诏“买经行地令民耕,免其租。”

    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二月“庚辰,上谕点检司曰:‘自 蒲河至长河及细河以东,朕常经行,官为和买,其地 令百姓耕之,仍免其租税’。”

    泰和元年初许诸科征折银诏推排西北京辽东三路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许诸科征 铺马、黄河夫军须等钱折纳银一半。愿纳钱钞者听。” 八月壬寅。诏推排西北京、辽东三路人户物力。 泰和二年十二月辛酉。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二年闰十二月, 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 迫事繁。难”得其实。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 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 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

    泰和四年,免旱灾州县税役,定逃户及职官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甲寅,免旱菑州县徭 役及今年夏税。按《食货志》: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诏 责躬,免所旱州县今年夏税。九月,陈言者谓:“河间、沧 州逃户物力钱至数千贯,而其差发有司止取办于 见户,民不能堪矣。”诏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随其 业而权止其浮财物力。又按《志》四年十二月,上以 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除而不除者,遂定典 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家 陈告,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于籍。

    泰和五年,免《三经》行幸郡县租税,更定两税输限,遣 使推排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乙亥,诏有司自泰和 三年郡县三经行幸,民常供亿者,赐今年租税之半。 三月癸亥,更定两税输限。按《食货志》:五年正月,诏 有司自泰和三年尝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 免半年租税。又按《志》:五年,“章宗谕宰臣曰:‘十月民 获未毕,遽令纳税可乎’?”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中都、 西京、北京、上京、辽东、临潢、陕西地寒,稼穑迟熟,夏税 限以七月为初。凡输送粟麦,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 上,每三百里递减五升。粟折秸百称者,百里内减三 称,二百里减五称,不及三百里减八称,三百里及输 本色槁草,各减十称。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 之资、藏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遇差科,必按 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横科,则 视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户 济之。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预。猛安谋克户、监户、 官户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则预其数。墓田、学田、租税 物力皆免。民诉水旱应免者,河南、山东、河东、大名、京 兆、凤翔、彰德部内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馀路夏 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则通以八月为限,遇闰月则 展期半月,限外诉者不理。非时之灾则无限,损十之 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损之数,六分则全征。桑被灾不 能蚕,则免丝绵绢税。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月 以捷步申户部,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 所当输者,止出雇钱进纳。补官未至荫子孙,及凡有 出身者出职带官叙当身者杂班叙使。五品以下及 正品承应已带散官未出职者,子孙与其同居兄弟, 下逮终场举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身之役。三 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后免杂役。”又按《志》, 五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 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万三千馀贯,遂减为二十 八万七千馀贯。五年六月,签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 “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 强,销旧弱,庶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 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 月一日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 违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 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物 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

    泰和六年,免诸州租税,更定《保伍法》,又定“诸州府《物 力差役式》。”

    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六月戊辰,诏升寿州为防御, 免今年租税、诸科名钱。八月乙亥,赦唐、邓、颍、蔡、宿、泗 六州,免来年租税三分之一。十一月戊寅,诏定诸州 府物力差役式。”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 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 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五家 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 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 役,劝课农桑。村社二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一百 “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 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 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 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 雇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 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里正,复以主首 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 更代。十一月,诏定诸州府《物力差役式》。

    泰和七年制“避役逃户罪有差。”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六月,敕中 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之,事毕则 复业,以致大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臣奏:“旧制 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赏告者钱五万,先 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 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

    泰和八年。免租税。遣贾守谦等推排民户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纪》。八年六月“癸未。以许宋平。诏中外。 免河南、山东、陕西等六路今年夏税。河东河北大名 等五路半之。九月甲子。遣吏部尚书贾守谦等一十 三人。与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户物力。”按《食货志》。 八年五月。“以宋谋和。诏天下。免河南、山东、陕西六路 今年夏”税,河东、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诏诸路 农民请佃荒田者,与免租赋三年,作己业者一年。自 首冒佃及请佃黄河退滩地者,不在免例。又按《志》: 八年八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人户请佃荒地 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仍免八年输纳。若 作己业,并依第七等税钱减半,亦免三年输纳。自首 冒佃,比邻田定租三分纳二。其请佃黄河退滩地者次年纳租。向者小民不为久计,比至纳租之时,多巧 避匿,或复告退。盖由元限太远,请佃之初,无人保识 故尔。今请佃者可免三年,作己业者免一年。自首冒 佃并请退滩地,并令当年输租,以邻首保识为长制。”

    按《贾益谦传》,“八年六月复为御史中丞,八月改吏。”

    部尚书。九月,诏守谦等一十三员分诣诸路,与本路 按察司官一员同推排民户物力。上召见于香阁,谕 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强销乏户 虽集众推唱,然销乏者勿销不尽。如一户元物力三 百贯,今蠲减二百五十贯,犹有不能当新强者,勿添 尽,量存气力。如一户添三百贯,而止添二百贯之类”, 卿等宜各用心,百姓应当赋役,十年之间,利害非细, 苟不称所委,治罪当不轻也。

    宣宗贞祐三年罢随朝六品以下官输佣钱有差禁止科征河南促期与岁检之弊又嘉贾益谦谏止刘元规所请以侨户应役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夏四月丙午,以调度不 给,凡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应人,罢其从己人力输 佣钱。经兵州府其吏减半,司县吏减三之一,其馀除 开封府、南京转运司外,例减三之一。有禄官吏被差 不出本境者,并罢给券,出境者以其半给之。修内司 军夫亦减其半。秋七月甲戌,借平阳民租一年。”按 《食货志》: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军国所需,一 切责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征调太急,促其期限,痛 其捶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于他 境,力竭财殚,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 征必先期告之,不急者皆罢,庶民力宽而逋者可复。” 诏行之。十二月,诏免逃户租税。

    按《续文献通考》:宣宗时,高琪欲从言事者岁阅民田 征租。高汝砺疏奏:“国朝自大定通检后,十年一推物 力,惟其贵简静而重劳民耳。今言者请如河北岁括 实数之田,计数征敛,即常时通检,无乃骇人视听,使 之不安乎?且河南、河北事体不同,河北累经劫略,户 口亡匿,田畴荒废,差调难依原额,故为此权宜之法。 盖军储不加多,且地少而易见也。河南自车驾巡幸 以来,百姓辏集,凡有闲田及逃户所弃,耕垦殆遍,各 承原户输租,其所征敛,皆准通推之额。虽军马益多, 未尝缺误,讵宜一概动扰?若恐豪右蔽匿而逋征赋, 则有司检括,亦岂尽实?但严立赏罚,许其自首,及听 人告捕,犯者以盗军储坐之地付告者自足使人知 惧,而赋悉入官,何必为是纷纷也?抑又有大不可者 三:如每岁检括,则夏田春量,秋田夏量,中间杂种亦 且随时量之,一岁中略无休息,民将厌避,耕种失时, 或止耕膏腴而弃其馀,则所收仍旧,而所输益少。一 不可也。检括之时,县官不能家至户到,里胥得以暗 通货赂,上下其手,虚为文具,转失其真,二不可也。民 田与军田犬牙相错,彼或阴结军人以相冒乱,而朝 廷止凭有司之籍,倘使临时少于原额,则资储缺误 必矣,三不可也。夫朝廷举事,务在必行,既行而复中 止,岂善计哉!”议遂寝。又按《续通考》,三年时河北民 迁徙河南者甚众。侍御史刘元规上言,侨户宜与土 民均应差役。上留中,而自以其意问宰臣,丞相仆散 端、平章抹撚尽忠以为便。尚书左丞贾益谦曰:“侨户 应役,甚非计也。盖河北人户本避兵而来,兵稍息即 归矣。今旅寓仓皇之际,无以为生,若又与地著者并 应供亿,必骚动不能安居,岂主上矜恤流亡之意乎?” 上甚嘉赏,因出《元规章》示之。

    贞祐四年,免逃户租,禁厚敛。

    按《金史宣宗本纪》,四年春正月庚辰,诏免逃户租。 按《食货志》:四年三月,免陕西逃户租。五月,山东行省 仆散安贞言,“泗州被灾,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木皮 而已。邳州戍兵数万,急征重役,悉出三县。官吏酷暴, 擅括宿藏,以应一切之命,民皆逋窜。又别遣进纳闲 官以相迫督,皆怙势营私,实到官者才十之一,而徒 使国家有厚敛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诏 从之。

    兴定元年以霖雨宽民输税限又蠲流亡复业民差赋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冬十月丁未,以霖雨,诏 宽农民输税之限。庚子,上谓宰臣曰:“朕闻百姓流亡, 逋赋皆配见户,人何以堪又添征军须钱太多,亡者 讵肯复业。其并议除之。”宰臣请命行部官阅实蠲贷, 已代纳者纳以恩例,或除他役,或减本户杂征四之 一。上曰:“朕于此事未尝去怀,其亟行之。”十二月庚午, 免逃户复业者差赋。

    兴定二年,免诸州租,又宽输税之限。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二月甲辰,免中京、嵩、汝等州 逋租。按《食货志》:“兴定元年,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 六万石。”二年,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亳州大水,计当 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止免十万而已。” 诏命治三司官虚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诏免租劝种,且命参知政事李复亨为宣慰使,中丞完颜 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宽民输税之限。十一月,上 曰:“闻百姓多逃,而逋赋皆抑配见户,人何以堪?军储 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军须钱太多,亡者讵肯复业 乎?”遂命行部官阅实免之,已代纳者给以恩例,或除 他役。仍减桑皮、故纸钱四之一。

    兴定三年,议行“均输及十一取民”之制,免单丁,民月 输,复业,民苦役,又罪迫期催租者。

    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丙子,税民种地亩,议 行均输。壬辰,免单丁民户月输军需钱。九月丁酉,尚 书省请申命侯摰广营积贮。上不许,曰:“征敛已多,今 更规画,不过复取于民尔。防秋稍缓,当量减戍兵,用 度幸足,何至是耶。”十一月辛丑,户部令史苏唐催租 封丘,期限迫促,民有生刈禾输租者。上闻之,遣吏按 问,杖唐五十,县令高希隆减二等。尚书以希隆罚轻, 上曰:“使臣至外,自非至刚者,孰能不从,其依前诏。” 按《食货志》:三年,令逃户复业者,但输本租,馀苦役一 切皆免,能代耕者免,如复户。有司失信擅科者,以违 制论。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二月,尚书右丞领三司事侯挚 言:“按河南军民田总一百九十七万顷有奇,见耕种 者九十六万馀顷,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 田八斗,十一取之,得九百六十万石,自可饶给岁支, 且使贫富均,小大各得其所。臣在东平,尝试行一二 年,民不疲而军用足。”诏有司议行之。

    兴定四年,优免民赋。温迪罕思敬陈输税之法 按《金史宣宗本纪》:四年八月乙亥,上谕宰臣,“河南水 菑,唐、邓尤甚,其被菑州县,已除其租,馀顺成之方,止 责正供,和籴杂征并免。”仍自今岁九月始,停周岁桑 皮、故纸折输。流民佃荒田者,如上优免。十二月乙酉, 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币税赋二事。 按《食货志》:四年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 敬上书言:“今民输税,其法大抵有三:上户输远仓,中 户次之,下户最近。然近者不下百里,远者数百里,道 路之费,倍于所输,而雨雪有稽违之责,遇贼有死伤 之患,不若止输本郡,令有司检算仓之所积,称屯兵 之数,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则增敛于民。民计”所敛,不 及道里之费,将忻然从之矣。

    兴定五年,除逋租税客户。

    按《金史宣宗本纪》:“五年八月甲戌,命有司除逋户负 租,毋征见户。冬十月乙卯,尚书省言,司县官贪暴不 法,部民逃亡,既有决罚,他县停匿亦宜定罪。随处士 民久困徭役,客户贩鬻,坐获厚利,官无所敛,亦宜稍 及客户,以宽士民。上从其请。十一月辛丑,诏蠲、徐、邳、 宿、泗等州逋租,官民有能垦开闲田,除来年科征。归” 德、亳、寿、颍停阁逋户租外,仍蠲三之一。按《食货志》, 五年十月,上谕宰臣曰:“比欲民多种麦,故令所在官 贷易麦种。今闻实不贷与而虚立案簿,反收其数,以 补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诏除延安鄜坊丹葭绥德税租有司请宽征敛之限不从

    按《金史宣宗本纪》,元光元年二月甲辰,上念鄜延被 兵,又延安受围,尝发民粟给军。诏除延安、鄜坊、丹、葭、 绥德税租,仍令有司偿其粟直,不足者许补官。按 《食货志》:元年,“上闻向者有司以征税租之急,民不待 熟而刈之以应限。今麦将熟矣,其谕州县,有犯者以 慢军储治罪。”九月,权立职官有田不纳租罪。京南司 农卿李蹊言:“按《齐民要术》,麦晚种则粒小而不实,故 必八月种之。今南路当输秋税百四十馀万石,草四 百五十馀万束,皆以八月为终限。若输远仓及泥淖, 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趋时,是妨来岁之食也。 乞宽征敛之限,使先尽力于二麦。”朝廷不从。

    元光二年,诏免天下租税。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十二月辛巳,诏延安土人充 司县官、义军使者,选人代之,量免其民差税。邳州民 丁死战阵者,各赠官一阶。归德、徐、邳、宿、泗、永、亳、颍、寿 等州复业及新地民免差税二年,见户一年。尝供给 邳州者复免一年之半,睢州、陈留、杞县免三之一” 按《食货志》:“二年,宰臣奏,去岁正月,京师见粮才六十 馀万石,今三倍矣。计国用颇足,而民间租税征之不 绝,恐贫民无所输而逋亡也。”遂以中旨遍谕止之。

    哀宗正大四年征夏税二倍又赐民租

    按《金史哀宗本纪》:正大四年秋七月“壬辰,以中丞乌 古孙卜吉、祭酒裴满阿虎带兼司农卿,签民军,劝率 富民入保城聚,兼督秋税,令百姓知避迁之计。丁酉, 赦陕西东、西两路,赐民今年租。”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四月,征夏税二倍。”

    正大八年,免军需,减差税。

    按《金史哀宗本纪》:“八年夏四月丁巳朔赦,全免京西 路军需钱一年,旱灾州县,差税从实减贷。”

    ====天兴元年九月乙未以榜召民卖放下年军需钱上====户,田租如之。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元一

    太宗元年始定河北汉民及西域人赋调

    按《元史太宗本纪》:“元年八月,始置仓廪,立驲传。命河 北汉民以户计出赋调,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 计出赋调,麻合没的、滑剌西迷主之。”

    八年,诏“分赐诸王、贵戚、民户,官收其租颁之,不得擅 征兵赋。”又定科征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纪》,“八年秋七月,命陈时可阅刑名、科 差、课税等案,赴阙磨照。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 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拔都、平阳府 茶合带、太原府古与、大名府孛鲁带、邢州果鲁干、河 间府孛鲁古带、广宁府野苦、益都、济南二府户内拨 赐按赤带滨棣州斡陈那颜、平滦州皇子阔端、驸马 赤苦,公主阿剌海,公主果真,国王查剌温茶、合带锻 真,蒙古寒札按赤那颜、圻那颜、火斜术思,并于东平 府户内拨赐有差。”耶律楚材言非便,遂命各位止设 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 兵赋。按《食货志》,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 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 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丁税、地税之 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 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 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 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 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 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 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 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科 差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 而科焉。丝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 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 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

    按《续文献通考》:太宗时,耶律楚材条便宜事,言“中原 之地,财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县非奉上命擅行科 差者,罪之。”

    十年,诏免旱蝗田租。

    按《元史太宗本纪》:“十年八月,陈时可、高庆民等言,诸 路旱蝗。诏免今年田租,仍停旧未输纳者,俟丰岁议 之。”

    十一年秋七月,以山东诸路灾,免其税粮。

    按:《元史太宗本纪》云云。

    宪宗元年诏诸官属不得赋敛民财复海内儒士徭役

    按《元史宪宗本纪》,元年六月,“诏诸王不得擅招民户, 诸官属不得以朝觐为名赋敛民财。民粮远输者,许 于近仓输之。”按《高智耀传》,智耀,河西人,世仕夏国, 曾祖逸,大都督府尹。祖良惠,右丞相。智耀登本国进 士第,夏亡,隐贺兰山。太宗访求河西故家子孙之贤 者,众以智耀对,召见,将用之,遽辞归。皇子阔端镇西 凉,儒者皆隶役。智耀谒藩邸,言:儒者给复已久,一旦 与厮养同役,非便,请除之。皇子从其言,欲奏官之,不 就。宪宗即位,智耀入见,言:“儒者所学,尧、舜、禹、汤、文、武 之道,自古有国家者,用之则治,不用则否。养成其材, 将以资其用也。宜蠲免徭役,以教育之。”帝问:儒家何 如巫医,对曰:“儒以纲常治天下,岂方技所得比?”帝曰: “善。前此未有以是告朕者。”诏复海内儒士徭役,无有 所与。世祖在潜邸,已闻其贤,及即位,召见,又力言儒 术,有补治道。反复辩论,辞累千百。帝异其言,铸印授 之,命凡免役儒户皆从之,给公文为左验。

    五年,诏“征逋欠”,又定包银之法。

    按《元史宪宗本纪》,五年乙卯春,诏征逋欠钱谷。按 《食货志》:“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 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 颜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按《续文献通考》:宪宗初,有旨,令常赋之外,岁出银六 两,谓之包垛银。王玉汝曰:“民力不支矣。”纠率诸路管 民官诉之阙下,得减三分之一。时张晋亨曰:“五方土 产各异,随其产以为赋,则民便而易足。必责输银,虽 破民之产,有不能办。”帝是之,乃听民输他物,遂为定 制。

    世祖中统元年定户籍科差条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中统元年,立十 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然其户大抵不一,有元 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 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 户、储也速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 既不等,数亦不同。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 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 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 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 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 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止纳系官。”五 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交参 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 两。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银 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 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 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 之数,与丝银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 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复业户并 渐成丁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 户等。”然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 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于是以 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被灾之地,听输 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凡儒士及军站僧道 等户皆不与。”又按《志》“恩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量 减丝料包银分数。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发。是年 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陕西、东平、益都、平阳等路兵 兴之际,劳于转输,其差发减轻科取。

    按:《续文献通考》:“世祖时,赵天麟上《薄差税策》,大略言, 国家立斤丝贯钞包银丁石之法,又立赋税三十而 一之制,然公廪无弥年之积,私家无预备之储,皆由 郡县不均之所致也。古者什而取一,其实止什一也。 方今三十而取一,比古者其实什五也。夫国家之用 有八,一曰宫禁之资,二曰宴好之将,三曰赏赐之颁”, 四曰俸禄之给,五曰军旅之粮,六曰工役之费,七曰 凶荒之用,八曰刍秣之具。于此八者之中,军旅之粮, 最为浩大。幸从臣言,偃兵戈而不动,广屯田而自赡, 亦不须多用民之粮矣。其宫禁宴好,俸禄刍秣,已有 供之者,其馀节其所用而用之,亦岂多须哉?臣又以 盐者民之日用,增其课例,而人不之“苦也。凡天下农 民,自屯田随处并兴之后,例除租税之半;凡天下民 户,自盐课约量增添之后,例除差税之半。”于是择从 臣先所献《万言策》内均科差税之法,诏谕郡县而均 定之,用为成式。若然,则民富而国家自富矣。

    中统二年,减差发,均赋税,定科差之期。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二月“丙午,车驾幸开平,诏减 民间差发,罢守隘诸军。秦蜀行省借民钱给军,以今 年税赋偿之。免平阳、太原军站户重科租税。六月癸 巳,括漏籍老幼等户,协济编户赋税。戊午,诏毋收卫 辉、怀孟赋税,以偿其所借刍粟。九月丙子,敕今岁田 租输沿河近仓,官为转漕,不可劳民。”十一月壬申,诏 免今年赋税。十二月癸巳,以昌抚、盖利泊等处荐罹 兵革,免今岁租赋。按《食货志》:“二年,复定科差之期, 丝料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又按《志》:“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

    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中统二年,远仓之粮, 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 或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 中统三年,累蠲诸路徭税,又限丝料包银之期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春正月“庚午,忽剌忽儿所部 民饥,罢上供羊。命银冶户七百,河南屯田户百四十, 赋税”输之州县。癸酉,以军兴人民劳苦,敕停公私逋 负。二月乙未,诏诸道以今岁民赋市马。三月己未,括 木速蛮、畏吾儿、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丁为兵。庚申, 括北京鹰坊等户丁为兵,蠲其赋。壬申,以撒吉思、柴 桢行宣慰司事于北京,免今岁丝银,止输田租。壬午, 免西京今年丝、银税。夏四月乙巳,以北京、广宁、豪、懿 州军兴劳弊,免今岁税赋。庚戌,免松州、兴州、望云州 新旧差赋。五月甲子,宋兵攻利津县,蠲滨、棣今岁田 租之半,东平蠲十之三。甲申,诏核实逃尸输纳丝银 税租,户口增者赏之,隐匿者罪之。逃民苟免差税,重 加之罪。六月癸丑,东平严忠济向为民贷钱,输赋四 十三万七千四百锭,借用课程钞本盐课银万五千 馀两,诏勿征。秋七月戊午,复蒙古军站户差赋,农民 包银征其半,俘户止令输丝,民当输赋之月,毋征私 债。九月壬申,敕济南官吏,凡军民公私逋负,权阁毋 征。闰九月己丑,济南民饥,免其赋税,免诸路军户他 徭。十一月辛丑,三叉沽灶户经宋兵焚掠,免今年租 赋。十二月丙辰,敕“诸王塔察儿等所部猎户,止收包 银,其丝税输之有司。”按《食货志》:三年,又命丝料无 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广。又按 志:三年,北京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 银。是年闰九月,以济南路遭李璮之乱,军民皆饥,尽 除差发。

    中统四年,改隶汉军奥鲁科差。定《丝银法》,免军民徭 赋。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乙巳,诏以诸路汉军 奥鲁毋隶各万户管领。其科征差税,山东、河南隶统军司,东西两川隶征东元帅府,陕西隶行户部。凡奥 鲁官内有各万户弟男及私人,皆罢之。三月己亥,诸 路包银以钞输纳,其丝料入本色,非产丝之地亦听 以钞输入。凡当差户包银钞四两,每十户输丝十四” 斤,漏籍老幼钞三两、丝一斤。秋七月戊戌,河南统军 司言:“屯田民为保甲丁壮射生军凡三千四百人,分 戍沿边州郡,乞蠲他徭。”从之。八月壬子,彰德路及洺、 磁二州旱,免彰德今岁田租之半,洺、磁十之六。甲子, 以西凉经兵,居民困弊,给钞赈之,仍免租赋三年。壬 申,诏西凉流民复业者,复其家三年。九月庚寅,谕高 丽上京等处毋重科敛民,遣使征诸路赋税钱帛。十 一月甲申,东平、大名等路旱,量减今岁田租。十二月 甲戌,敕驸马爱不花、蒲萄户依民例输赋。也里可温、 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是岁,天下户一百 五十七万九千一百一十,赋丝七十万六千四百一 斤,钞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锭按《食货志》:“四年,以 西凉民户值浑都海、阿蓝䚟儿之乱,人民流散,免差 税,三年科差总数: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 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锭。”

    至元元年并征诸户籍差税又立诸驿传税赋差发格减免包银及复业逃户与诸站户差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卯,命诸王位 下工匠已籍为民者,并征差赋。儒释、道、也里可温、达 失蛮等户,旧免租税,今并征之。其蒙古、汉军站户所 输租减半。八月乙巳,颁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三 处行中书条格。”定立诸王使臣驿传,税赋差发,不许 擅招。民户不得以银与非投下人为斡脱。按《食货 志》:“中统五年。”是年八月改元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 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 户除地四顷免税,馀悉征之。”又按《志》:元年,诏减明 年包银十分之三,全无业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户 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诏诸站户限田四顷免税。 至元二年,括诸路未占籍户任差职者,上科差总数, 又勒隐役猾民归本供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五月丁卯,括诸路未占籍户 任差职者以闻。是岁,户一百五十九万七千六百一, 丝九十八万六千二百八十八斤,包银钞五万七千 六百八十二锭。”按《食货志》科差总数,“至元二年,丝 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 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疋。”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瞻思除佥浙西肃政廉访司事, 以浙右诸僧寺私蔽猾民,有所谓道人、道民”、“行童者, 类皆渎常伦,隐徭役使,民力日耗。契勘嘉兴一路,为 数已二千七百,乃建议勒归本族,俾供王赋,庶可少 宽民力。朝廷是之,即著为令。”

    至元三年,蠲诸路包银赋税,诏“巡兵赋令人代输”,征 窎户税。是岁,会科差之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二月乙酉。蠲中都今年包银 四分之一。五月丙辰。蠲平滦、益都质子户赋税之半。 秋七月甲寅。添内外巡兵。外路每百户选中产者一 人充之,其赋令馀户代输。按《食货志》:“三年,诏窎户 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 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 见”居民户纳税科差总数:至元三年,丝一百五万 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至元四年,征西夏民租,增包银民户银。免蚕灾、蝗旱 等处赋。是岁,又会科差之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二月丁亥,括西夏民田,征其 租。五月壬子,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 纳一两以给之。六月壬戌,以中都、顺天、东平等处蚕 灾,免民户丝料轻重有差。是岁山东河南北诸路蝗, 顺天束鹿县旱,免其租。”按《食货志》科差总数,“至元 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 一”百二十六锭

    至元五年,免水灾处今年田租,责奥鲁官偿边军差 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五年九月癸丑,中都路水,免今年 田租。冬十月壬午,诏恤沿边诸军,其横科差赋,责奥 鲁官偿之。十二月戊寅,以中都、济南、益都、淄莱、河间、 东平、南京、顺天、顺德、真定、恩州、高唐、济州、北京等处 大水,免今年田租。”

    至元六年,减免被灾诸路税赋。

    按《元史世祖本纪》,“六年二月丁酉,开元等路饥,减户 赋布二疋,秋税减其半,水达达户减青鼠二,其租税 被灾者免征。六月癸巳,敕‘真定等路旱蝗,其代输筑 城役夫户赋悉免之。九月壬戌,丰州、云内、东胜旱,免 其租赋。冬十月丁亥,广平路旱,免租赋’。”

    至元七年,减免诸路丝银差赋。括天下户定西河田 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三月戊午,益都、登、莱蝗旱,诏减其今年包银之半。五月丁未,东京路饥,兼运粮造 船劳役,免今年丝银十之三。丙辰,括天下户。尚书省 臣言,诸路课程岁银五万锭,恐疲民力,宜减十分之 一。壬戌,大名、东平等路桑蚕皆灾,南京、河南等路蝗, 减今年丝银十之三。”秋七月乙丑,以山东诸路旱蝗, 免军户田租。九月丙寅,括河西户口,定田税。冬十月 丁亥,以南京、河南两路旱蝗,减今年差赋十之六。 至元八年,令“南京、南阳、归德等民赋,悉折米贮给军 食,蠲诸路被灾处丝料。”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 海三处,及军站户税租。

    按《元史世祖本纪》:“八年春正月己卯,中书省臣言,前 有旨令臣与枢密院、御史台议河南行省阿里伯等 所置南阳等处屯田,臣等以为凡屯田人户,皆内地 中产之民,远徙失业,宜还之本籍。其南京、南阳、归德 等民赋,自今悉折输米粮,贮于便近地,以给襄阳军 食。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无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 耕佃。”从之。秋七月戊午,以至元七年诸路灾蠲,今岁 丝料轻重有差。八月癸巳,敕军站户地四顷以上,依 例输租按《食货志》:八年,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 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

    至元九年,免旱蝗水潦处及医户租赋差徭。定诸州 镇输折粮钞,又免“伐木役夫家徭赋。”

    按《元史世祖本纪》,“九年二月戊戌,以去岁东平及西 京等州县旱蝗水潦,免其租赋。三月甲戌,诏免医户 差徭。夏四月丙寅,签徐、邳二州丁壮万人戍邳州。辛 巳,蠲伐木役夫税赋。秋七月丁巳朔,河南省臣言:往 岁徙民实边屯耕,以贫苦悉散还家。今唐、邓、蔡、息、徐、 邳之民,爱其田庐,仍守故屯,愿以丝银准折输粮,而 内地州县反厌苦之。臣议今岁沿边州郡,宜仍其旧 输粮,内地州郡,验其户数,俾折钞就沿边和籴,庶几 彼此交便。”制曰:“可。”乙酉,免徙大罗镇居民,令倍输租 米给鹰坊。八月己亥,诸王阔阔出请以分地宁海、登、 莱三州自为一路,与他王比,岁赋惟入宁海,无输益 都。诏从之。九月丙子,发民夫三千人伐巨木辽东,免 其家徭赋。十一月壬戌,发北京民夫六千伐木干山, 蠲其家徭赋。

    至元十年,免民赋役。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年五月乙亥,诏免民代输签军 户丝银及伐木夫户赋税。六月丁亥,免大都、南京两 路赋役,以纾民力。秋七月庚寅,河南水,发粟赈民饥, 仍免今年田租。”

    至元十一年,免军匠赋役,又以宣慰司言征之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一年春正月乙酉,免诸路军杂 赋。丙午,免于阗采玉工差役。三月辛卯,河南宣慰司 言,“军兴转输烦重,宜赋军匠诸户权助财用。”从之。五 月辛丑,敕随路所签新军,其户丝银均配于民者,并 除之。

    至元十二年,免诸路丝银、俸钞、田租有差。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夏四月“丙寅,免京畿百姓 今岁丝银。八月己亥,免北京、西京、陕西等路今岁丝 银。十二月乙巳,免江陵等处今岁田租。”按《食货志》: 十二年,“蠲免包银丝绵俸钞。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 银三分之二,其馀路府亦免十之五。”

    至元十三年,减免“军民儒医等户赋役”,除“故宋繁冗 科差。”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三年春正月己丑,敕高丽国以 有官子弟为质。“中书省臣言,赋民旧籍已有定额,至 元七年,新括协济合并户,为数凡二十万五千一百 八十。敕减今岁丝赋之半。三月戊寅,敕诸路儒户通 文学者三千八百九十,并免其徭役。其富实以儒户 避役者为民,贫乏者五百户,隶太常寺。”夏四月丙子, 免大都医户至元十二年丝银。五月癸卯,复沂、莒、胶、 密、宁海五州所括民为防城军者为民,免其租徭。二 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有室 家者,与民一体输赋。十二月庚寅,诏谕浙东西、江东 西、淮东西、湖南北府州军县官吏军民:“昔以万户、千 户渔夺其民,致令逃散,今悉以人民归之元籍州县。 凡管军将校及宋官吏有以势力夺民田庐产业者, 俾各归其主,无主则以给附近人民之无生产者。其 田租、商税、茶、盐、酒、醋、金、银、铁冶、竹货、湖泊课程,从实 办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节上供、经总制钱等百有 馀件,悉除免之。”是岁,平阳路旱,济宁路及高丽、沈州 水,并免今年田租。

    按,《续文献通考》:十三年,诏“民之荡析离居及僧道漏 籍诸色人不当差役者万馀人充贵赤。”时臧梦解为 海宁州,凡差役皆审其贫富而吏无所与。又奏免儒 役及举行浙西助役法。

    至元十四年,免诸路丝银、田租,除僧租赋。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春正月丙申,以江南平,百 姓疲于供军,免诸路今岁所纳丝银。二月丁亥,诏以 僧亢吉怜真加加瓦并为江南总摄,掌释教,除僧租赋棼扰寺宇者。十二月壬申,冠州及永年县水,免今 年田租。”

    至元十五年,免诸路田租、丝银,停江浙等处及张宏 所贷科征。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三月壬寅,以诸路岁比不 登,免今年田租、丝银。秋七月辛亥,诏江南、浙西等处, 毋非理征科扰民。八月乙丑,济南总管张宏以代输 民赋尝贷阿里、阿答赤等银五百五十锭,不能偿,诏 依例停征。十二月戊申,赣榆县雹伤稼,免今年田租。” 至元十六年,减保定、泉州、赵州今岁租。命泉州僧及 畏吾界内女直水达达输赋,又免四川差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六年三月甲戌,以保定路旱,减 是岁租三千一百二十石。夏四月乙巳,令泉州僧依 宋例输税,以给军饷。五月辛亥,以泉州经张世杰兵, 减今年租赋之半。丙辰,以五台僧多匿逃奴及逋赋 之民,敕西京宣慰司、按察司搜索之,命畏吾界内计 亩输税。六月甲辰,诏免四川差税。秋七月癸酉,以赵” 州等处水旱,减今年租三千一百八十一石。九月己 巳,诏女直水达达军不出征者,令隶民籍输赋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五月,兀里养合带言:“赋北京、 西京车牛俱至,可运军粮。”帝曰:“民之艰苦汝等不问, 但知役民。使今年尽取,则来岁禾稼何由得种,其止 之。”六月,以通州水路浅,舟运甚艰,命枢密院发军五 千,仍令食禄诸官雇役千人开浚。癸卯,以临洮、巩昌、 通安等十驿岁饥,供役烦重,有质卖子女以供役者, 命选官抚治之。甲辰,以襄阳屯田户四百代军当驿 役。

    至元十七年,定诸路赋役,仍量免之。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春正月丙辰,定诸路差税 课程,增益者即上报,隐漏者罪之,不须履亩增税,以 摇百姓。二月庚子,诏合剌所部和州等城为叛兵所 掠者,赐钞给之,仍免其民差役三年五月癸丑,括沙 州户丁,定常赋。秋七月己酉,以秃古灭军劫食火拙 畏吾城禾,民饥,免其赋税三年十一月丁卯,诏以末” 甘孙民贫,除仓站税课外,免其役三年。十二月丁丑, 以民当站役十户为率,官给一马,死则买马补之。乙 酉,敕民避役窜名匠户者,复为民。淮西宣慰使昂吉 儿请以军士屯田,阿塔海等以发民兵非便,宜募民 愿耕者耕之,且免其租三年,从之。丙申,辽东路所益 兵,以妻子易马,敕以合输赋税赎还“之。巩昌常德等 路饥,免其徭役。”按《食货志》:“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 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 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 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 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 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 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 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 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权势之徒 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仓官、攒典、斗脚人 等飞钞作弊者,并置诸法。”输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 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 犯杖八十。

    至元十八年,免租均役,括户口。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八年二月丙申,以辽阳、懿、盖、北 京、大定诸州旱,免今年租税之半。夏四月甲午,命太 原五户丝就输太原。六月己卯,以顺庆路棣四川东 道宣慰司,安西等处军站,凡和雇和买,与民均役。八 月乙亥,甘州凡诸投下户,依民例应站役。闰八月丁 巳,括江南户口税课。九月辛巳,大都立蒙古站屯田 编户岁输包银者,及真定等路阑遗户,并令屯田。其 在真定者,与免皮货。”十二月癸丑,敕免益都、淄、莱、宁 海开河夫今年租赋。乙卯,获福州叛贼林天成,戮于 市。免福州路今年税二分,十八年以前租税并免征。 是岁,保定路清苑县水。平阳路松山县旱,高唐、夏津、 武城等县蟊害稼,并免今年租,计三万六千八百四 十石。

    至元十九年,议行税户赡军、站户均役之请。定云南 税赋,敕“收有妻室僧道及京畿隐漏田税。”又命江南 折输,免诸路租课差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五月癸未。沿海左副都元 帅石国英请以税户赡军。逃死者令其补足站户苗 税。贫富不均者宜均其役。诏中书集议行之。九月己 巳。命军站户出钱助民和雇和买。定云南税赋。用金 为则。以贝子折纳,每金一钱直贝子二十索。冬十月 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温有妻室者,同民纳税。十 一月庚戌,籍京畿隐漏田履亩收税。十二月癸卯,免 巩昌等处积年所欠田租税课。”按《食货志》:十九年, 免诸路民户明年包银俸钞及逃移户差税。又按 《志》,秋税夏税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 浙西,其馀独征秋税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是年二月,又 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之一,馀并入钞以折焉。以七 百万锭为率,岁得羡钞十四万锭。其输米者止用宋 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

    至元二十年,敕“诸王、公主、驸马得分地者,输钞百锭。” 大都、甘州田土,并令输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年春正月“辛酉,敕诸王、公主、 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 中原五户丝数。”丙寅,以燕南、河北、山东诸郡去岁旱, 税粮之在民者,权停勿征。壬申,御史台言:“燕南、山东、 河北去年旱灾,按察司已尝阅视,而中书不为奏免, 民何以堪,请权停税粮。”制曰:“可。”三月丁巳,免福建归 附后未征苗税。夏四月甲午,免京畿所括豪势田旧 税三之二,新税三之一。五月丙寅,免江南税粮三之 二。六月丙戌,免大都及平滦路今岁丝料。秋七月癸 丑,蠲建宁路至元十七年前未纳苗税。丙辰,免征骨 嵬军赋。丙子,免大都、平滦两路今岁俸钞。十一月丁 巳,诏“大都田土,并令输税。甘州新括”田土,亩输租三 升。按《食货志》:二十年,免大都、平滦民户丝绵俸钞。 至元二十一年,蠲江南田赋,免江淮间荒田税役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五月乙丑,蠲江南今年 田赋十分之二。其十八年以前逋欠未征者,尽免之。 闰五月己卯,给西川蒙古军钞,使备铠仗。耕遂宁沿 江旷土以食四顷以下者,免输地税。十一月己丑,敕 迁转官员薄而不就者,令其归农当役。癸卯,以江、淮 间自襄阳至于东海多荒田,命司农司立《屯田法》,募 人开耕,免其六年租税并一切杂役。

    至元二十二年,诏甘州输税,免两淮荒地税。三年,又 除民间包银,大都地税尽免。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五月“戊寅,诏甘州每地 一顷输税三石。九月乙亥。听民自实两淮荒地。免税 三年”按《食货志》:二十二年,“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 带纳俸钞,尽免大都军民地税。”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用卢世荣言,回买江南土 田。陈天祥疏言:“国家之与百姓如同一身,民乃国之 血气,国乃民之肤体,血气充实则肤体康强,血气损 伤则肤体羸病,是故民富则国富,民贫则国贫,民安 则国安,民困则国困,其理然也。昔鲁哀欲重敛,有若 以君民一体对。以此推之,民必须赋轻而后足,国必 待民足而后丰。今世荣欲以一岁之期,致十年之积, 危万民之命,易一世之荣。视民如仇,为国敛怨,其生 财之本既已不存,敛财之方复何所赖?将见民间由 此凋耗,天下由此空虚,安危利害之几,殆有不可胜 言者。”五月,诏甘州每地一顷输税三石,九月听民自 实,两淮荒地免税三年。

    至元二十三年,以江南诸路财赋隶中书省,命云南、 陕西行省籍定建都税赋,又履亩计江南官田,免诸 路军民租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夏四月庚子,敕免云南 从征交趾蒙古军屯田租,立乌蒙站。江南诸路财赋 并隶中书省。六月乙巳,命云南、陕西二行省籍定建 都税赋。秋七月己巳,用中书省臣言,以江南隶官之 田多为强豪所据,立营田总管府,其所据田仍履亩 计之。八月己亥,以平阳路岁比不登,免贫民税赋。十” 一月丙子,以涿、易二州良乡、宝坻县饥,免今年租,给 粮三月。平滦、太原、汴梁水旱为灾,免民租二万五千 六百石有奇。

    至元二十四年,免诸路赋税,均大都高赀户徭役。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春正月戊辰,免唐兀卫 河西地元籍徭赋。闰二月癸亥,以女直水达达部连 岁饥荒,移粟赈之,仍尽免今年公赋及减所输皮布 之半。乙酉,大都饥,免今岁银俸钞,诸路半征之。八月 丁亥,沈州饥,又经乃颜叛兵蹂践,免其今岁丝银租 赋。‘十一月庚子,大都路水,赐今年田租十二万九千 一百八十石。十二月丁卯,减扬州省岁额米十五万 石,以盐引五十万易粮。是岁,浙西诸路水,免今年田 租十之二’。”按《食货志》:二十四年,免东京军民丝线 包银俸钞。是年九月,除北京马五百匹。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崔彧奏:“大都高赀户多为 桑哥等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贫民当之。今后徭役, 不问何人,宜皆均输,有敢如前以贿求人容庇者,罪 之。从之。”

    至元二十五年,免诸路徭役租课,命有司料简江南 站户,及验扈从臣所种地亩,并禁私役富室。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癸丑,诏募民能 耕江南旷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输租免三 分之一。二月庚申,以辽阳、武平等处饥,除今年租税 及岁课貂皮。甲戌,盖州旱。民饥,蠲其租四千七百石。 己卯,以江南站户贫富不均。命有司料简合户税至 七十石当马一匹,并免杂徭。独户税逾七十石,愿入” 站者听。合户税不得过十户,独户税无上百石。夏四月庚申,以武冈、宝庆二路荐经寇乱,免今年酒税课 及前岁逋租。辛酉,桑哥言:“扈从之臣种地极多,宜依 军站例,除四顷之外,验亩征租。”从之。六月壬申,睢阳 霖雨,河溢害稼,免其租千六十石有奇。乙亥,以考城、 陈留、通许、杞、太康五县大水,及河溢没民田,蠲其租 万五千二百石。秋七月丙戌,以南安、瑞贛三路连岁 盗起,民多失业,免逋税万二千六百石有奇。保定路 霖雨害稼,蠲今岁田租。己亥,霸、漷二州霖雨害稼,免 其今年田租。八月辛酉,免江州学田租。壬申,安西省 管内大饥,蠲其田租二万一千五百石有奇。丁丑,嘉 祥、鱼台、金乡三县霖雨害稼,蠲其租五千石。九月癸 未,甘州旱饥,免逋税四千四百石。己丑,献、莫二州霖 雨害稼,免田租八百馀石。癸卯,命忽都忽民户履亩 输税。冬十月丙子,免儒户杂徭。十一月壬午,巩昌路 荐饥,免田租之半。丁亥,禁有分地臣私役富室为柴 米户及赋外杂徭。十二月乙亥,湖头贼张治囝掠泉 州,免泉州今岁田租。庚辰,因雨雹河溢害稼,除民租 二万二千八百石。按《食货志》二十五年,“免辽阳武 平等处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