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二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二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二

      宋二英宗治平四则 神宗熙宁六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二卷

    赋役部汇考十二

    宋二

    英宗治平元年科陕西户三丁之一为义勇军蠲被水诸州租赋

    按《宋史英宗本纪》,“治平元年十一月乙亥,科陕西户 三丁之一,刺以为义勇军,凡十三万八千四百六十 五人,各赐钱二千。”是岁,畿内宋、亳、陈、许、汝、蔡、唐、颍、曹、 濮、济、单、濠、泗、庐、寿、楚、杭、宣、洪、鄂、施、渝州、光化、高邮军 大水,遣使行视,蠲其赋租。

    治平 年岁赋所增及蠲除不追各有数。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凡岁赋,谷以 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槁桔薪 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皇祐中比景德之数增四 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 百一十七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 百姓,若逃移户绝不追者,景德中总六百八十二万 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 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每岁以灾害蠲减 者,又不在此。盖不可悉数云。

    治平三年,诏察调役利病以闻。谏官司马光言:“衙前 当募人为之,轻役则用农民。”

    按《宋史英宗本纪》:“三年三月庚申,彗星晨见于室。癸 酉,以灾异责躬,诏转运使察狱讼调役利病大者以 闻。”

    按《文献通考》:“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言:‘置乡户衙前以 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反不如贫,贫者不敢求 富。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 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 十疋之帛,邻毕视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 田畴,葺闾舍乎?臣闻其事,惄焉伤心。安有圣帝在上, 四方无事,而立法,使民不敢为久生之计乎?臣愚以 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 优重相补,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彼坊郭之民,部 送纲运,典领仓库,不费二三,而农民常废八九。何则? 儇利戅愚之性不同也。其馀轻役,则以农民为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诏官吏议宽减徭《役之法》。又诏 “减逃田税额,蠲山陵役民赋。”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六月辛 未,诏天下官吏有能知徭役利病可议宽减者以闻。 九月丁丑,诏减诸路逃田税额。戊子,诏民役山陵者 蠲其赋 按《食货志》:“四年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间 因水旱颇致流离,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烦。其诏中外 臣庶条陈利害以闻’。”先是三司使韩绛言:“闻京东民 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 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 祖母及其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 田归官户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见存之户。望博 访利害,集议裁定,使力役无偏重之寄。”役法更议始 此。 又按《志》,四年诏曰:岁比不登,今春时“雨,农民桑 蚕谷麦,众作勤劳,一岁之功,并在此时。其委安抚、转 运司敕戒州县吏,省事息民,无夺其时。”诸路逃田三 十年者除其税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 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输五分,二十年输七 分,著为令。

    按,《文献通考》:四年六月,诏:“州县差役仍重,劳役不均, 其令逐路转运司遍牒辖下州军,如官吏有知差役 利害可以宽减者,实封条析以闻。”

    神宗熙宁元年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宁元年。知谏 院吴充言。“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民间规避重役。土 地不敢多耕。而殷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故 近年上户寖少。中下户寖多。役使频仍。生资不给。则 转为工商。不得已而为盗贼。宜早定乡役利害。以时 施行。”后帝阅内藏库奏。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 吏邀乞,逾年不得还者。帝重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 讲立《役法》。

    按《文献通考》:元年,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 户五年内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县如有客户,不过 一二年便为旧户纠决,与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窜,田 土多荒。乞仍旧法,五年内无差科。”从之。

    熙宁二年,创置三司条例,始行新法
    考证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二月甲子,陈升之、王安石创

    置三司条例,议行新法。三月乙酉,诏漕运盐铁等官 各具财用利害以闻。夏四月丁巳,遣使诸路察农田 水利赋役。甲子,免河北归业流民夏税。秋七月辛巳, 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十一月乙丑,命韩绛制置 三司条例。是月,差官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勾 农田水利差役事。 按《食货志》:二年,遣刘彝、谢卿材、 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行诸路, 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条例司检详文 字苏辙言:“役人之不可不用乡户,犹官吏之不可不 用士人。今遂欲两税之外别立一科,谓之庸钱以备 官,顾不问户之高低。例使出钱,上户则便,下户实难。” 辙以议不合罢。条例司言:“使民出泉雇役,即先王致 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愿以条目遣官,分行天 下,博尽众议。”于是条谕诸路曰:“衙前既用重难分数, 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 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 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 如部水陆运及领仓驿场务、公使库之类,其旧烦扰 且使陪备者,今当省使毋费。承符、散从官等,旧若重 役偿欠者,今当改法除弊,庶使无困。凡有产业物力 而旧无役者,今当出泉以助役。”久之,司农寺言:“今立 《役条》,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甿,所裁 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经制一定,则 衙司县吏无以施诛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 不便。欲先自一两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仿 视施行。若实便百姓,当特奖之。”诏可。于是提点府界 公事赵子几奏上《府界所在条目》,下之司农,诏判寺 邓绾、曾布更议之。绾、布言:“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 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 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 随县,中等并一县输;析居者随所析而定。降其等。若 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皆用其钱。募三等以 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 百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缗,以万二百为禄,赢其 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阁。他县仿此。然输钱计等高 下,而户等著籍,昔缘巧避失实,乃诏“责郡县坊郭三 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产,考其贫富,察其诈 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募法三人相 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 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 为令。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开封一府罢衙 前八百三十人,畿县乡役数千,遂颁其法于天下。天 下土俗不同,役轻重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 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 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顾直多少, 随户等均取顾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 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又按《志》: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万一千四十八石,出 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石。熙宁二年,制置三司 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 五百万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见 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可通融 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 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 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诸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 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 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 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 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 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 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 补助之意也。欲量诸路钱谷多寡,分遣官提举,每州 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干转移出纳,仍先自河北、京 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绪,推之诸路,其广惠仓除量 留给老疾贫穷人外,馀并用常平仓转移法。”诏可。既 而条例司又言:“《常平、广惠仓条约》,先行于河北、京东、 淮南三路,访问民间多愿支贷,乞遍下诸路转运司 施行,当议置提举官。”时天下常平钱谷见在一千四 百万贯、石。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 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 十一人。初,神宗既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安石为帝 言天下财利所当开辟敛散者,帝然其说,遂刱立制 置三司条例司,安石因请以著作佐郎、编校集贤书 籍吕惠卿为制置司检详文字,自是专一讲求,立为 新制,欲行青苗之法。苏辙自大名推官上书召对,亦 除条例司检详文字。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辙曰:“以钱 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 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 事矣。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之者,晏曰: “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 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 贱必籴,有贵必粜,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 贷为?”晏之言:“汉常平法耳,公诚能行之,晏之功可立 俟也。”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会河北转运司干当 公事王广廉召议事,广廉尝奏乞度僧牒数千道为 本钱,于陕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敛,与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河北。于是安石决意行之,而常 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苏辙以议不合罢。 而诸路提举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务以多散为功, 富民不愿取,贫者乃欲得之,即令随户等高下品配, 又令贫富相兼十人为保首。王广廉在河北,一等户 给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犹给一千,民间喧然,不 以为便。广廉入奏,谓“民皆欢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 众。右正言李常、孙觉乞诏有司毋以强民。时提举府 界常平事侯叔献屡督提点府界县镇吕景散钱。景 以“畿县各有屯兵,岁入课利,仅能赡给;又民户尝贷 粮五十馀万石,尚悉以阁。今条例司又以买陕西盐 钞钱五十万缗为青苗钱给散,恐民力不堪。”诏送条 例司,召提举司官至中书戒谕之。王安石言:若此,诸 路必顾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条例司指挥。从之。 按《苏辙传》:神宗立已二年,辙上书言事,召对延和殿。 时王安石以执政与陈升之领三司条例,命辙为之 属。吕惠卿附安石,辙与论,多相牾。安石出青苗书,使 辙熟议,有不便,自此逾月不言青苗。会河北转运判 官王广廉奏乞度僧牒数千为本钱,于陕西漕司私 行青苗法,春散秋敛,与安石意合。于是青苗法遂行。 安石因遣八使之四方,访求遗利,中外知其必迎合 生事,皆莫敢言。辙往见陈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宽 恤诸路,各务生事,还奏多不可行,为天下笑。今何以 异此?”又以书抵安石,力陈其不可。安石“怒,将加以罪。 升之止之,以为河南推官。” 按《陈升之传》:二年,同制 置三司条例司,与王安石共事,数月,拜中书门下平 章事,集贤殿大学士。升之既相,遂请免条例司,其说 以为宰相无所不统,所领职事,岂可称司?安石曰:“古 之六卿,即今之执政,有司马、司徒、司空,各名一职,何 害于理?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条例则可,但今制置三 司一官则不可’。”由是忤安石。 按《王安石传》:二年二 月,拜参知政事。上谓曰:“‘人皆不能知,卿以为卿但知 经术,不晓世务’。安石对曰:‘经术正所以经世务,但后 世所谓儒者,大抵皆庸人,故世俗皆以为经术不可 施于世务尔’。”上问:“然则卿所施设以何先?”安石曰:“变 风俗,立法度,正方今之所急也。”上以为然。于是设制 置《三司条例勾》,令判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领之。安 石令其党吕惠卿预其事。而农田水利、青苗、均输、保 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诸役,相继并兴,号为新法。遣 提举官四十馀辈颁行天下。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 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均输法 者,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 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 以便宜蓄买。保甲之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 为保邑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免役之法,据家赀 高下,各令出钱,雇人充役。下至单丁女户本来无役 者,亦一概输钱,谓之“助役钱。”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 官财货,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出息十分之二,过期 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保马之法,凡五 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 其直,使自市,岁一阅其肥瘠,死病者补偿。力田之法, 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 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量,验地土肥瘠, 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又有免行 钱者,约京师百物,诸行利入厚薄,皆令纳钱与免行 户祇应。自是,四方争言农田水利,古陂废堰,悉务兴 复。又令民封状增价,以买坊场,又增茶盐之额。又设 措置河北籴使司,广积粮谷于临流州县,以备馈运。 由是赋敛愈重。而天下骚然矣。

    熙宁三年,始散青苗钱于诸路,立保甲及免役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乙卯,诏诸路散青苗 钱禁抑配。三月“丙申,孙觉、吕公著、张戬、程颢、李常上 疏极言新法,不听。戊申,李常言青苗敛散不实,有旨 具析。”翰林学士兼知通进银台司范镇封还诏书,以 为不当,坐罢职,守本官。五月癸巳,诏并边州郡毋给 青苗钱。壬寅,诏令司马光详定转对封事。甲辰,诏罢 制置三司条例归中书。八月丙寅,以卫州旱,令转运 司振恤,仍蠲租赋。十二月乙丑,立保甲法。戊寅,初行 免役法。庚辰,命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是岁,振 河北、陕西旱饥,除民租。 按《食货志》:三年,判大名府 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乘 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坊郭户有物业胜质当者,亦依乡户例支借。且乡村 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乃从来兼并之家,今令多 借之钱,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自放钱取息,与 初诏绝相违戾。又《条约》虽禁抑勒,然须得上户为甲 头以任之。民愚不虑久远,请时甚易,纳时甚难。故自 制下以来,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散,则上户必不愿 请近下等第与无业客户,虽或愿请,必难催纳,将来 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耆户长同保均 赔之患。去岁河朔丰稔,米斗不过七八十钱,若乘时 多敛,俟贵而粜,不唯合古制无失陷,兼民被实惠,亦 足收其羡赢。今诸仓方籴,而提举司已亟止之,意在 移此籴本尽为青苗钱,则三分之息可为己功,岂暇 更恤斯民久远之患?若谓陕西尝行其法,官有所得 而民以为便,此乃转运司因军储有阙,适自冬及春, 雨雪及时,麦苗滋盛,定见成熟,行于一时可也。今乃 建官置司,以为每岁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岂陕西 权宜之比哉!兼初诏且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 俟有绪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尽于诸路置 使,非陛下忧民、祖宗惠下之意。乞尽罢提举官,第委 提点刑狱官依常平旧法施行。”帝袖出琦奏,示执政 曰:“琦真忠臣,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 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安石勃然进曰:“苟 从其所欲,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 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如桑弘羊笼天下 货财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谓兴利之臣。今抑兼并,振 贫弱,置官理财,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谓兴利之臣乎?” 曾公亮、陈升之皆言坊郭不当俵钱,与安石论难,久 之而罢。帝终以琦说为疑,安石遂称疾不出。帝谕执 政罢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诏,赵抃独欲俟安石 出自罢之,连日不决。帝更以为疑,因令吕惠卿谕旨 起安石。安石入谢,既视事,志气愈悍,面责公亮等,由 是持新法益坚。诏以琦奏付制置条例司,条例司疏 列琦奏,而辩析其不然。琦复上疏曰:“制置司多删去 臣元奏要语,惟举大概用偏辞曲难,及引《周礼》‘国服 为息’之说,文其谬妄,上以欺罔圣听,下以愚弄天下。 臣窃以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无剥民取利之理,但 汉儒解释,或有异同。《周礼》园廛二十而税一,唯漆林 之征二十而五。郑康成乃约此法,谓”从官贷钱,若受 园廛之地贷万钱者,出息五百。贾公彦广其说,谓:“如 此则近郊十一者,万钱期出息一千;远郊二十而三 者,万钱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县都之民,万钱期出 息二千。如此则须漆林之户取贷,方出息二千五百。” 当时未必如此。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 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 则是贷万钱者不问远近,岁令出息四千;《周礼》至远 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过《周礼》一倍。”制置司 言:“比《周礼》取息已不为多,是欺罔圣听,且谓天下之 人不能辨也。且古今异宜,《周礼》所载有不可施于今 者,其事非一,若谓泉府一职今可施行,则制置司何 独举”注疏贷钱取息一事,以诋天下之公言哉?康成 又注云:“王莽时贷以治产业者,但计所赢,受息无过 岁什一。”公彦疏云:“莽时虽计本多少为定,及其催科, 唯所赢多少。假令万钱岁赢万钱催一千,赢五千催 五百,馀皆据利催什一。若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比 今青苗取利尤为宽少。”而王莽之外,上自两汉,下及 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今制置司遇尧、舜之 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圣政,而贷钱取利更过 莽时,此天下不得不指以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 也。况今天下田税已重,固非《周礼》什一之法,更有农 具、牛皮、盐麹、鞋钱之类,凡十馀目,谓之“杂钱”,每夏秋 起纳官中,更以䌷绢斛斗“抵估,令民以此杂钱折纳。 又岁散官盐与民,谓之蚕盐折纳绢帛,更有预买、和 买、䌷绢,如此之类,不可悉举”,皆《周礼》田税什一之外 加敛之物,取利已厚,伤农已深,奈何又引《周礼》国服 为息之说,谓放青苗钱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 此则诬污圣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恸哭也。 制置司又谓:“常平旧法亦粜与坊郭之人。坊郭有物 力户未尝零籴常平仓斛斗,此盖欲多借钱与坊郭 有业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称《周礼》以为无都邑鄙 野之限,以文其曲说。唯陛下详之。”枢密使文彦博亦 数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亲问民间,皆云甚便。”彦 博曰:“韩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 石阴结入内副都知张若水、押班蓝元震,帝因使二 人潜察府界俵钱事,还言民皆情愿,无抑配者,故帝 益信之。初,群臣进读《迩英》毕,帝问:“朝廷每更一事,举 朝汹汹,何也?”司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为之,尚能以 蚕食下户,至饥寒流离,况县官法度之威乎?”吕惠卿 曰:“《青苗法》,愿则取之,不愿不强也。”光曰:“愚民知取债 之利,不知还债之害,非独县官不强,富民亦不强也。” 帝曰:“陕西行之久,民不以为病。”光曰:“臣陕西人也,见其病,不见其利,朝廷初不许,有司尚能以病民,况法 许之乎?”及拜官枢密副使,光上章力辞,至六七,曰:“帝 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等 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不然,终不敢受命。”竟出知 永兴军。当是时,争青苗钱者甚众,翰林学士范镇言: “陛下初诏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提举司以户等给 钱,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议纷纭,皆云自古未有天子 开课场者。民虽至愚,不可不畏。”后以言不行,致仕。台 谏官吕公著、孙觉、李常、张戬、程颢等,皆以论青苗罢, 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欧阳修继韩琦论青苗之害, 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镇。知陈留县姜潜之官才数月, 青苗令下,潜即榜于县门,又移之乡村,各三日无人 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愿矣。”府寺疑潜壅令,使其属 按验,无违令者。潜知不免,即移疾去。知山阴县陈舜 俞不肯奉行,移状自劾曰:“方今小民匮乏,愿贷之人 往往有之。譬如孺子见饴蜜,孰不染指争食?然父母 疾止之,恐其积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乡党,父兄 诲其子弟,未尝不以贷贳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 举,诱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举也。况正月放夏 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 输纳,实无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世 一岁尝两输息钱,乃别为一赋,以弊生民也。”坐谪南 康军盐酒税。陕西转运副使陈绎止环庆等六州毋 散青苗钱,且留常平仓物以备用。条例司劾其罪,诏 释之。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归中书,以常平新法 付司农寺,命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寺,兼领田役水 利。 按《司马光传》,安石得政,行新法,光逆疏其利害。 迩英进读,至曹参代萧何事,帝曰:“汉常守萧何之法, 不变可乎?”对曰:“宁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 武之法,虽至今存可也。”汉武取高帝约束纷更,盗贼 半天下;元帝改孝宣之政,汉业遂衰。由此言之,祖宗 之法不可变也。吕惠卿言:先王之法,有一年“一变者, 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变者,巡守考制 度是也;有三十年一变者,刑罚世轻世重是也。光言 非是,其意以风朝廷耳。”帝问光,光曰:“布法象魏,布旧 法也。诸侯变礼易乐者,王巡守则诛之,不自变也。刑 新国用轻典,乱国用重典,是为世轻世重,非变也。且 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公卿 侍从皆在此,愿陛下问之。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 黜可也,不可使执政侵其事,今为制置三司条例司, 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吏矣。今 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对,则以他语诋 光。帝曰:“相与论是非耳,何至是?”光曰:“平民举钱出息, 尚能蚕食下户,况县官督责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 愿取则与之,不愿不强也。”光曰:“愚民知取债之利,不 知还债之害,非独县官不强,富民亦不强也。昔太宗 平河东,立籴法,时米斗十钱,民乐与官为市。其后物 贵而和籴不解,遂为河东世世患。臣恐异日之青苗, 亦犹是也。”帝曰:“坐仓籴米何如?”坐者皆起,光曰:“不便。” 惠卿曰:“籴米百万斛,则省东南之漕,以其钱供京师。” 光曰:“东南钱荒而粒米狼戾。今不籴米,而漕钱弃其 有馀,取其所无,农末皆病矣。”侍讲吴申起曰:“光言至 论也。”它日留对,帝曰:“今天下汹汹者,孙叔敖所谓国 之有是,众之所恶也。”光曰:“然陛下当论其是非。今条 例司所为,独安石、韩绛、惠卿以为是耳。陛下岂能独 与此三人共为天下邪!”帝欲用光,访之安石。安石曰: “光外托劘上之名,内怀附下之实,所言尽害政之事, 所与尽害政之人,而欲寘之左右,使与国论,此消长 之大机也。光才岂能害政!但在高位,则异论之人倚 以为重。韩信立汉赤帜,赵卒气夺。今用光,是与异论 者立赤帜也。”安石以韩琦上疏卧家求退,帝乃拜光 枢密副使,光辞之曰:“陛下所以用臣,盖察其狂直,庶 有补于国家。若徒以禄位荣之,而不取其言,是以天 官私非其人也。臣徒以禄位自荣,而不能救生民之 患,是盗窃名器以私其身也。陛下诚能罢制置条例 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虽不用臣,臣受 赐多矣。”今言青苗之害者,不过谓使者骚动州县,为 今日之患耳。而臣之所忧,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 夫民之贫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资于人。今 出钱贷民而敛其息,富者不愿取,使者以多散为功, 一切抑配,恐其逋负,必令贫富相保。贫者无可偿,则 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责使代偿“数家之负。春 算秋计,展转日滋,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十年之外,百 姓无复存者矣。又尽散常平钱谷,专行青苗,它日若 思复之,将何所取?富室既尽,常平已废,加之以师旅, 因之以饥馑,民之羸者必委死沟壑,壮者必聚而为 盗贼,此事之必至者也。”抗章至七八,帝使谓曰:“枢密, 兵事也,官各有职,不当以他事为辞。”对曰:“臣未受命, 则犹侍从也,于事无不可言者。”安石起视事,光乃得 请,遂求去,以端明殿学士知永兴军。 按《孙觉传》,青 苗法行,首议者谓《周官》泉府,民之贷者至输息二十而五,国事之财用取具焉。觉奏条其妄曰:“成周赊贷, 特以备民之缓急,不可徒与也,故以国服为之息。”然 国服之息,说者不明。郑康成《释经》,乃引王莽“计赢受 息无过岁什一”为据,不应周公取息重于莽时。况载 师所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今以农民 乏绝,将补耕助敛,顾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国事取具, 盖谓泉府所领,若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有买有 予,并赊贷之法而举之。傥专取具于泉府,则冢“宰《九 赋》将安用邪?圣世宜讲求先王之法,不当取疑文虚 说以图治。今老臣疏外而不见听,辅臣迁延而不就 职,门下执正而不行,谏官请罪而求去,臣诚恐奸邪 之人,结党连伍,乘众情之汹汹,动摇朝廷,钓直干誉, 非国家之福也。”安石览之怒。觉,适以事诣中书,安石 以语动之曰:“不意学士亦如此。”始有逐觉意。会曾公 亮言畿县散常平钱,有追呼抑配之扰,安石因请遣 觉行视虚实。觉既受命,复奏疏辞行,且言:“如陈留一 县,前后晓示,情愿请钱,卒无一人至者,故陈留不散 一钱,以此见民实不愿与官中相交。所有体量,望赐 寝罢。”遂以觉为反复,出知广德军。 按《范镇传》:王安 石改常平为青苗,镇言:“常平之法,起于汉盛时,视谷 贵贱,发敛以便农末,最为近古,不可改;而青苗行于 唐之衰世,不足法。且陛下疾富民之多取而少取之, 此正百步五十步之间耳。今有两人坐市贸易,一人 故下其直以相倾,则人皆知恶之,可以朝廷而行市 道之所恶乎?”吕惠卿在《迩英》言:“今预买䌷绢,亦青苗 之比。镇曰‘预买,亦敝法也。若府库有馀,当并去之,岂 应援以为比’!”韩琦极论新法之害,送条例司疏驳。李 常乞罢青苗钱,诏令分析,镇皆封还。诏五下,镇执如 初。

    熙宁四年,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募役。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二月辛酉,诏治吏沮青苗法 者。三月辛卯,遣使察奉行新法不职者。癸卯,诏民缘 军事科役者蠲其租赋。五月壬子,诏恩、冀等州灾伤, 遣使振恤,蠲其税。六月甲戌,富弼坐格青苗法,徙判 汝州。八月癸丑,遣官体量陕西差役新法及民间利 害。冬十月壬子朔,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募役。十一月” 甲申,诏蠲逋租。 按《食货志》:四年罢许州衙前干公 使库,以军校主之,月给食钱三千。后行于诸路,人皆 便之。两浙提点刑狱王庭光、提举常平张靓率民助 役,钱至七十万。薛向为帝言,帝问王安石,安石曰:“提 举官据数取之,朝廷以恩惠科减,于体为顺。”御史中 丞杨绘亦言:靓等科配,民输钱多者一“户至三百千。 乞少裁损,以安民心。”五月,东明县民数百诣开封府 诉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谕以相 府不知,诉之御史台,台不受诉,谕令散去。杨绘又言: 司农寺不用旧则,自据户数,刱立助役钱等第,下县 令著之籍,如酸枣县升户等,皆失实。帝乃命提点司 究所从升降,仍严升降之法。畿民不愿输钱免役,县 按所当供役岁月,如期役之,与免输钱。先是帝既知 东明事,及闻绘言,两降手敕问王安石曰:“酸枣既有, 自下户升入上户,则四等,有免输役钱之名而无其 实。”安石力言:“尝取诸县新旧籍对覆升降,闻外间扇 摇役法者,谓输多必有赢馀,若群诉必可免,彼既聚 众侥幸,苟受其诉,与免输钱,当仍役之。”帝乃尽用其 言。中书孙迪、张景温体量不愿出钱之民,欲困以重 役,杨绘复论之。而监察御史刘挚谓:“昨者团结保甲, 民方惊扰,又作法使人均出缗钱,非时升降户等,期 会急迫,人情惶骇。”因陈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户常少, 中、下户常多。故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而重,“下户之 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 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岁有丰凶,而役人为定 数,助钱岁不可阙,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 蠲损也。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 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惟不 能典干,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至于弓手、耆 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 辄为骚扰也。《司农新法》,衙前不差乡户,其旧尝愿为 长名者,听仍其旧,却用官自召卖酒税坊场并州县 坊郭人户助役钱数,酬其重难,惟此一法,有若可行。 然坊郭十等户,缓急科率,郡县赖之,难更使之均出 助钱。乞诏有司,若坊场钱可足衙前雇直,则详究条 目,徐行而观之。”帝因安石进呈役钱文字,谓之曰:“民 供税敛已重,坊郭及官户等不须减,税户升等事更 与少裁之。”安石曰:“朝廷制法,当断以义,岂须规规恤 浅近之人议论耶?”于是提点赵子几怒知东明县贾 蕃不能禁遏,县民来讼,杂摭他事,致蕃于理,又使“子 几自鞫之。”杨绘谓是希安石意指而致县令于罪也, 即疏辨之曰:“子几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无言, 若所劾后乎?此日是以威胁令佐,使民不得赴诉,得 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难行,有五:请先言其利。 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顷者,亦有户才三顷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顷而较三顷,则已三十倍矣,而受 役月日,均齐无异。况如官户,则除耆长外,皆应无役。 今例使均出雇钱,则百顷所输,必三十倍于三顷者, 而又永无决射之讼,此其利也。”然难行之说亦有五: “民惟种田而责其输钱,钱非田之所出,一也;近边州 军就募者非土著,奸细难防,二也;逐处田税多少不 同,三也;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也;衙前雇人,则失 陷官物,五也。乞先议防此五害,然后著为定制。仍先 戒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于民 以自为功,如此则谁复妄议!”刘摰亦言:“赵子几以他 事捃摭贾蕃为过,且变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为 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诉,而刻薄 之人反怒县官,不能禁遏,臣恐四远人情必疑。朝廷 欲钳天下之口,而职在主民者必皆视蕃为戒,则天 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几挟情之罪,伏请付吏部 施行。”于是同判司农寺曾布摭绘、挚所言而条奏辨 诘之,其略曰:“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 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 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 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 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 减八九。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 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谕也。”提 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 府、司农寺方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然旧敕 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尝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 未为非。又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 所增减,实未尝行。”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盖欲多 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 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第,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 喻也。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 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 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 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谓衙 前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谓 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守把城门,则恐 潜通外境,此臣所未喻也。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 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 则丝绵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 索,且为民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喻也。昔 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 必欲稍有馀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馀又专 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税赋有倚 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 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喻也。”两浙一路,户一百 四十馀万,所输缗钱七十万尔;而畿内户十六万,率 缗钱亦十六“万,是两浙所输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 募役,所馀亦自无几。”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广收大 计,如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 所未喻也。贾蕃为令,不受民诉,使趋京师喧哗,其意 必有谓也。诚令用心无他,亦可谓不职矣。蕃之不职 不法,其状甚众,皆赵子几所不得不问。御史之言,“欲 舍蕃而治子,几是不顾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 蕃与御史也。”于是下其疏于绘、挚,使各言状,绘录前 后四奏以自辨。摰言:“助役敛钱之法,有大臣及御史 主之于内,有大臣亲党为监司、提举官而行之于诸 路,其势顺易矣。然旷日弥年,终未有定论,为不顺乎 民心而已。陛下以司农为是耶,则事尽前奏,可以覆 视;以臣言为非耶,则贬黜而已。虽复使臣言之,亦不 过所谓十害者,而风宪之官,岂当与有司较是非胜 负耶?”诏绘知郑州,挚落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 衡州盐仓。遣察访使遍行诸路,促成《役书》,改助役为 免役,不愿就募而强之者论如律。初,诏监司各定所 部助役钱数,利路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判官鲜 于侁曰:“利路民贫,二十万足矣。”议不合,遂各为奏。帝 是侁议。侍御史邓绾言:“利路役岁须缗钱九万馀,而 李瑜率取至三十三万有奇”,提点刑狱周约亦占名 无异辞。诏责瑜、约而擢侁为副使。诸路役书既上之 司农,乃颁《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钱禄;内外胥吏有 禄而赃者,《周仓法》重其坐。初,京师赋吏禄岁仅四千 缗,至八年,计缗钱三十八万有奇,京师吏旧有禄,及 外路吏禄又不在是焉。时知长葛县乐京称助役之 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询其故,不答,遂罢。京西使者召 知湖阳县刘蒙会议,蒙不肯议,退而条上利害,即投 劾去。而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钱 帛纲趋京,不差乡户衙前,而费减十五六,赐诏奖谕, 仍落权为真免役剩钱。诏“州县用常平法给散休息, 添给吏人餐钱,仍立为法。京东免役钱以秋料起催, 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轻有未究者,命监司详具来上, 仍须熙宁七年乃行。”永兴、秦凤比之他路,民贫役重。 诏提举司并省冗役,次第蠲减,当留三分宽剩,以为水旱阁放之备。 又按《志》,“景德中赋入之数,总四千 九百一十六万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 万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 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于民,若逃 移户绝不追者,景德中总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 皇祐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 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每岁以灾害蠲除者,又不在 是焉。神宗留意农赋,湖广之民旧岁输丁米,大中祥 符以后,屡裁损,犹不均。熙宁四年,乃遣屯田员外郎 周之纯往广东相度均之。

    按《文献通考》:四年,上召二府对资政殿,冯京言“修差 役、作保甲,人极劳弊。”上曰:“询访邻近百姓,亦皆以免 役为喜。盖虽令出钱而复其身役,无追呼刑责之虞, 人自情愿故也。”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 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 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 姓治天下也。”四月,从提举常平陈知俭之请,罢许州 衙前干公使库,以军校主之,月给食钱三千。初,诸路 衙前以公使多所赔费,有至破家者,至是始更以军 校。其后行于诸路,人皆便之。

    熙宁五年,颁《方田均税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五年八月甲辰。颁方田均税法。十 二月戊寅。诏寺观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者免役 钱 按《食货志》。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 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 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 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 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 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 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 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 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 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 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 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 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 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 具,乃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 之,诸路仿焉。

    熙宁七年,诏“役钱千别纳头子五钱”,行给田募役法。 又以吕惠卿言,行《手实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七年二月癸未,诏三司岁会天下 财用出入之数以闻。八月辛卯,诏免淮南、开封府来 年春夫,除放邢、洺等州秋税。冬十月庚辰,置三司会 计司,以韩绛提举。 按《食货志》:“七年,诏役钱千别纳 头子五钱。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运之类,皆许取 以供费,不给,以情轻赎铜钱足之。诸路公人如弓箭 手法给田,募人为之。凡逃绝监牧之田,籍于转运司 者,不许射买请佃。提刑司以其田给应募者,而核其 所直,准一年雇役,为钱几何,而归其直于转运司。衢 州西安县用缗钱十二万买田,始足募一县之役。”司 农寺言:“不独两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费多难赡。”乃 欲改法。遂诏:“自今用宽剩钱买募役田,须先参会,馀 钱可以枝梧,灾伤方许给买。若田价翔贵之地则已”, 之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 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 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 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买田 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 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以其价列定 高下,分为五等。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钱数,乃参会 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示众两月,使 悉知之。”诏从其请。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 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 赋。苗役一税一替。其后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 诏“耆户长、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

    又按《志》:“七年,帝以久旱为忧,翰林学士承旨韩维。”

    言:“畿县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于民,至伐桑 为薪以易钱,旱灾之际,重罹此苦。”帝颇感悟。太皇太 后亦尝为帝言:“闻民间甚苦青苗、助役钱,盍罢之。”会 百姓流离,帝忧见颜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罢之。安石 不悦,屡求去。四月,出知江宁府。然安石荐韩绛代相, 仍以吕惠卿佐之,于安石所为,遵守不变。 按《蒲宗 孟传》,宗孟为三司提举帐司官,吕惠卿制手实法,然 犹许灾伤五分以上不预。宗孟言:“民以手实上其家 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而 均齐其力役,天下良法也。然灾伤五分不预,为臣以 为使民自供,初无所扰,何待丰岁?愿诏有司勿以丰 凶弛张其法。”从之,民于是益病矣。

    按:《文献通考》:七年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凡修 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皆许取以供费,若尚不给用,许以情轻赎铜钱足之。 先是,凡公家之费有 敷于民间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临时,污吏乘 之以为奸,习弊滋久。至是,诏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 以去官赦原。 又诏:闻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 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 王安 石白上言:“百姓卖屋纳役钱,臣不能保其无此。然论 事有权,须考问从前差役卖屋赔填与今卖屋纳役, 孰多孰少,即于役法利害,灼然可见。” 又诏:“崇奉圣 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诸旌表门 闾有敕书及前代帝王子孙于决有荫者,所出役钱, 依官户法,赐号处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七月,参知 政事吕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于簿法之 不善。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 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 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 富之详?既不令自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 又无赏典,孰肯纠抉?以此旧簿不可信用。谓宜仿“手 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如有刊匿,即用隐寄产业 赏告之法,庶得其实。”于是遂行手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