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十一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十一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一

      上古黄帝有熊氏一则 帝喾高辛氏一则

      陶唐氏尧一则

      殷总一则

      周一总一则

    食货典第一百十一卷

    赋役部汇考一

    《上古》

    黄帝有熊氏始设井田立什一之制

    按《路史》:“黄帝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 足。八家以为井,井设其中而收之于邑。故十利得辨, 九地立什一,存亡相守,有无相权,是以情性可得而 亲,生产可得而均,分之于井,计之于州,因所利而劝 之,是以地著而数详。”

    什一之法,天下之中正,三代取民之制,咸本之此。《礼运》言大道既隐,而云“以立田里”,说者谓三王时,非也。黄帝井法,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外纪》误云“州十二师”,盖因康成之说,缪之矣。

    帝喾高辛氏正𤰝均赋以调民人按路史帝喾尽地之制受小昊高阳之经理率创九州以统理下国正𤰝均赋以调民人

    《陶唐氏》

    尧命禹别九州任土作贡

    按:《书经禹贡》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错,厥田 惟中中。”

    蔡传赋,田,所出谷米兵车之类。错,杂也。赋,第一等而错出,第二等也。田,第五等也。赋高于田四等者,地广而人稠也。林氏曰:“冀州先赋后田者,冀,王畿之地,天子所自治,并与场圃、园田、漆林之类而征之,如《周官·载师》所载赋,非尽出于田也,故以赋属于厥土之下。馀州皆田之赋也,故先田而后赋。”又按:九州九等之赋,皆每州岁入总数,以九州多寡相较而为九等,非以是等田而责其出是等赋也。冀独不言“贡篚”者,天子封内之地,无所事于贡篚也。大全朱子曰:常出者为正,间出者为错。错在上上之下,则间出第二等也。赋有九等,此乃计九州岁入多寡相较以为之等,非科定取民也。取民则皆用什一,赋入既有常数,而又有间出他等之时者,岁有丰凶,不能皆如其常,故有错法以通之。然则虽夏法亦未尝不通也,而孟子以为不善者,虽间有通融,未若商、周之全通于民也。 临川吴氏曰:“赋之九等,以各州岁入总数较其多寡而为高下也,数之最多者为上上。田之九等,以各州土地所宜,较其肥瘠而为高下也,地之最腴者为上上。

    兖州:厥土黑坟,厥草惟繇,厥木惟条,厥田惟中下,厥 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厥贡漆丝,厥篚织文。”

    贞,正也。州第九。赋正与九相当。治水十三年乃有。赋法与他州同。蔡传田第六等,赋第九等。贞,正也。兖赋最薄,言君天下者以薄赋为正也。“作十有三载乃同”者,兖当河下流之冲,水激而湍悍,地平而土疏,被害尤剧。今水患虽平,而卑湿沮洳未必尽去,土旷人稀,生理鲜少,必作治十有三载,然后赋法同于他州。此为《田赋》而言,故其文属于厥赋之下。先儒以为禹治水所历之年,且谓此州治水最在后毕州为第九,成功,因以上文“厥赋贞”者,谓赋亦第九,与州正为相当,殊无意义,其说非是。贡者,下献其土所有于上也。兖地宜漆宜桑,故贡漆、丝、篚、筐、属。古者币帛之属,则盛以筐篚而贡焉。织文者,织而有文,锦绮之属。林氏曰:“有贡又有篚者,所贡之物入于篚也。”

    青州:“厥土白坟,海滨广斥。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厥 贡盐、𫄨,海物惟错。岱畎丝、枲、铅松、怪石。莱夷作牧,厥 篚檿丝。”

    蔡传许慎曰:“东方谓之斥,西方谓之卤。斥,卤,咸地,可煮为盐者也。田第三,赋第四盐,斥地所出。”𫄨,细葛也。错,杂也。海物非一种,故曰错。畎,谷也,岱山之谷也。枲,麻也。怪石,怪异之石。莱夷,莱山之夷。作牧者,言可牧放,夷人以畜牧为生也。檿,山桑也。山桑之丝,其韧中琴瑟之弦。

    徐州:“厥土赤埴坟,草木渐包。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 厥贡惟土五色,羽畎夏翟,峄阳孤桐,泗滨浮磬,淮夷 蠙珠暨鱼,厥篚元纤缟。”

    《土黏》曰:“埴,田第二等,赋第五等也。徐州之土虽赤,而五色之土亦有之。羽畎,羽山之谷。夏翟,雉具五色,其羽中旌旄者。孤桐,特生之桐,其材中琴瑟。浮磬,石露水滨,若浮于水然,或曰石浮,生土中,不根。”

    著者也。蠙,蚌之别名。珠为服饰,鱼用祭祀,各有所产之地,非他处所有,故详其地而使贡也。元,赤黑色币,纤、缟,皆缯也。黑经白纬曰纤,皆去凶即吉之服也。

    扬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厥贡 惟金三品,瑶、琨、筱、簜、齿、革、羽、毛惟木,岛夷卉服。厥篚 织贝,厥包橘、柚,锡贡。”

    田第九等,赋第七等,杂出第六等也。言“下上上错”者,以本设赋九等,分为三品,下上与中下异品,故变文言“下上上错”也。瑶琨,石之美似玉者,筱之材中于矢之笴,簜之材中于乐之管,亦可为符节。卉,草也。葛越,木棉之属。织贝,锦名海岛之夷以卉服来贡,而织贝之精者则入篚焉。包,裹也。锡者,必待锡命而后贡,非岁贡之常也。《大全》。王氏炎曰:“土涂泥,故其田下下”,大抵南方水浅土薄,不如北方地力之厚也。 林氏曰:“田最下而赋第七或第六者,人工修也。” 临川吴氏曰:“染其丝五色,织之成文者,曰织贝;不染五色而织之成文者,曰织文。”

    《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厥贡羽、毛、 齿、革,惟金三品,杶、干、栝、柏、砺、砥、砮、丹,惟箘簬楛。三邦 底贡。厥名包匦菁茅,厥篚元𫄸玑组。九江纳锡大龟。”

    蔡传荆州之土与扬州同,故田比扬只加一等,而赋为第三等者,地阔而人工修也。荆之贡与扬州同,先言羽毛者,善者为先也。杶、栝、柏,三木名。杶木似樗,可为弓干。砺、砥皆磨石。砮者中矢,镞之用。丹,丹砂也。箘簬,竹之坚者,材中矢之笴。楛,木名,肃慎氏贡楛矢者是也。三邦,未详其地底致也。致贡箘、簬,楛之有名者也。匦匣,菁茅,有刺而三脊,所以供祭祀缩酒之用,既包而又匣之,所以示敬也。孔氏谓“菁以为葅”者,非是。元𫄸,绛色币也。玑珠不圆者,组绶类大龟,尺有二寸,国之守龟,非可常得,故不为常贡,若偶得之,则使之纳锡于上。大全新安陈氏曰:“锡贡如敷锡之锡,上锡下也。纳锡如师锡之锡,下锡上也。”

    《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 厥贡漆枲𫄨纻。厥篚纤纩,锡贡磬错。”

    蔡传田第四等,赋第二等,杂出第一等也。林氏曰:“《周官·载师》,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周以为征,而此乃贡者,盖豫州在周为畿内,故载师掌其征而不制贡。禹时豫在畿外,故有贡也。推此义,则冀不言贡者可知。”颜师古曰:“织纻以为布及练,然经但言贡,枲与纻成布与未成布,不可详也。”纩,细绵也。磬错,治磬之错也,非所常用之物,故必待锡命而后纳也。

    《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厥贡璆、 铁、银、镂、砮、磬、熊、罴、狐、狸、织皮。”

    “田第七等,赋第八等,杂出第七、第九等也。” 按:赋杂出他等者,或以为岁有丰凶,或以为户有增减,皆非也。意者地力有上下年分不同,如《周官》“田一易再易” 之类,故赋之等第亦有上下年分。冀之正赋第一等,而间岁第二等也。扬之正赋第七等,而间岁第六等也。豫之正赋第二等,而间岁第一等也。梁之正赋第八等,而间岁,第七、第九等也。当时必有,条目详具,今不存矣。《书》之所载,特凡例也。若谓岁之丰凶,户之增减,则九州皆然,何独于冀、扬、豫、梁四州言哉?“璆,玉,磬,铁,柔铁,镂,刚。” 铁可以刻镂者,磬,石磬也。言铁先于银者,铁之利多于银也。织皮者,梁州之地,山林为多,兽之所走。熊罴狐狸四兽之皮,制之可以“为裘;其《毳毛》织之,可以为罽也。”

    《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厥赋中下,厥贡惟球 琳琅玕。”

    林氏曰:“物得其常性者最贵。雍州之土黄壤,故其田非他州所及。田第一等而赋第六等者,地狭而人功少也。”《大全》。王氏炎曰:东方朔云,“关中之地号为亩,直一金”,田上上可知。

    九州攸同,四隩既宅,九山刊旅,九川涤源,九泽既陂, 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底慎财赋,咸则三壤, 成赋中邦。

    蔡传孔,大也。水火金木土谷,皆大修治也。土者,财之自生,谓之庶土,则非特谷土也。庶土有等,当以肥瘠高下、名物交相正焉,以任土事。底,致也,因庶土所出之财,而致谨其财赋之入,如《周大司徒》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任土事之类。咸,皆也。则,品节之也。九州谷土又皆品节之以上中下三等,如《周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名物以致稼穑之类。中邦,中国也。盖土赋或及于四夷,而田赋则止于中国而已,故曰“成赋中邦。”大全林氏曰:“《准则》上中下之土壤,即前九等之田,三等言其略,九等言其详也。”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 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规方千里之内,谓之“甸服”,为天子服,治田去王

    城面五百里,禾槁曰“总”,入之供饲国马。《蔡传》。以皆田赋之事,故谓之甸服。“五百里”者,王城之外,四面皆五百里也。“禾本全曰总,刈禾曰铚”,半槁也。“半槁去皮曰秸。”“谓之服”者,三百里内去王畿为近,非惟纳总铚秸,而又使之服输将之事也。独于秸言之者,总前二者而言也。粟,谷也,内百里为最近,故并禾本总赋之外百里次之,只刈禾,半槁纳也,外百里又次之,去《槁粗皮》,纳也。外百里为远,去其穗而纳谷;外百里为尤远,去其谷而纳米。盖量其地之远近,为纳赋之轻重精粗也。此分甸服五百里而为五等者也。大全朱子曰:“近粗而远精,近者易致,远者难致故也。”畿内专言田赋者,畿内不封诸侯,故田赋入天子。 苏氏曰:“独言甸服之赋者,内详王赋之法,而诸侯可推也。” 陈氏曰:“京师百货所聚,民易逐末,制名甸服,示务本重谷也。”

    按《路史》:“禹商九州之高下,相其原隰及山川之便利, 任其”《膌格》肕,胗其殖。剽怷沙桀,作其畦畛,正其 疆界,以杜争夺。

    传言“禹经启九道,画为九州。”《禹贡》九州之画,实在治水之后。盖因治水见地势之分断,皆出自然,不可十二,乃复为九尔。

    九州之土有常,而物有次。“五沃之土”,“五粟为长,五臭 所毓。”凡彼草木,有十二壤。

    此以壤邑辨,盖如周施草人“粪种” 之法。刘氏以《大司徒》“十二土” 为十二州之土,如职方所掌,“职方从时王。” 大司徒因土古,如十二壤,每土有十二之别,若草人“醉刚” 之九土而益以青黎涂泥,其说非是。

    “上土广舄,黄壤赤䐈。中土黑坟,白壤坟垆;下土青骊 涂泥。”“品居庶汇,而正九赋。”

    《隋食货志》云:“禹制九等,而康歌兴九州,以土色定田,皆有定赋,惟冀、豫、梁、扬错出,冀、豫、荆、青、徐、雍、兖、扬、梁为次,然雍、兖皆六,六而无九。”

    一夫履地,五十而贡。

    井里古法,孙毓以谓井邑丘甸为周制。禹治水未暇及丘甸,妄也。《语》云:“尽力沟洫。” 《书》云:“浚畎浍” ,此井制也。《诗》亦有云“惟禹甸之,何” 云未暇。

    乃复定其九贡:“沇之漆,丝织文,青之盐𫄨,海物惟错。 岱畎丝枲,铅松怪石,莱夷厌丝,徐之色土,羽畎夏翟, 泗滨浮磬,绎阳孤桐,淮夷之元,纤缟班珠及鱼。”

    《禹贡》之“匪三” ,出于夷《传》,不之别元纤缟三物,古今训纤物为细,亦非。

    扬荆三金,齿革羽毛,惟木扬之,摇关筱荡,岛夷卉服, 织具,橘柚锡贡。

    卉今之黄草。贝,今之吉贝。代亦弗知。《说文》班,夏书。从宾从虫。宋弘云:淮水出班珠,珠之有声者。

    荆之杶干,栝柏厉底,砮丹及箘,簬楛。元𫄸玑组,包轨 菁茅。

    茅生巴陵祥符东刻,“惟一老人识之。”

    《豫》之漆枲𫄨纻纤纩磬错梁之熊罴狐。璆,铁银镂 砮磬雍之球琳琅干。东海,鱼须,鱼目,南海,鱼革,玑珠 大贝,西海,《骨干》胁,北海,鱼石,鱼剑,出瑱击闾。

    古贡必以用物,如怪石,微物亦适用,然后贡。鱼石、鱼头,石鱼刀、鱼剑、鱼兵。如刀剑者,与鱼革胁,皆以饰小车。𦆑兵室羽葆者。旄,牛尾,乐舞,用非甚切,故《禹贡》不著。出瑱如凝膏,浮水上。系闾如鲐,大五六尺,可治剑。《周书》言“闾似隃冠。” 隃冠奇鱼,出扬州。注《射礼》以闾为射器,《乡射》注以为兽,谓似驴,妄。

    大都。鱼,鱼刀,河蚖,江蝉,五湖,元唐,巨野之芰,巨定 之蠃,治中,胆诸,孟诸,九江,大龟,隆谷,元玉,岁咸会于 尚方,以俟其工之需。上农捇土,出金,上工。石出玉, “各以土产,任土作贡。”

    贡者,夏赋之总名,别九州,赋九等,贡九等。圣人叙之云“任土作贡。” 不云赋者,九州之物,惟贡入于王,赋归诸侯也。任土者,随土所出,不以所无,若所难得者也。《郑志》云:凡所贡,匪皆以税物,随时价市之,其地之所有以当邦赋,盖圻外侯,不以致远故也。《龙子》曰:“莫不善于贡。” 然则贡非禹之法乎?此禹之后世。禹之时法已有助,安有不善?后乃知其有不善尔。

    畿不贡谷米,兵车是之。“取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 三百里鞂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迩重而远轻,凡五 百里为甸服。”

    甸,佃也。总当是薪刍成束者。铚是所刈,至即纳之,戛服、槁蒙之属。如云“寝衣之总为槁” ,穟铚所刈穟秸为槁,非惟颠倒,是内反轻矣。“冀不贡” 者,以其入谷,而八州地远,谷重难致,故先王制为之贡,此仁政也。是则贡者在九等田赋之内,以其多寡为赋之常,非九等赋之外有贡也。经文“纳铚” 而上特加一“赋” 字,则贡赋出于田可知矣。“侯服” 以下,不及所输物,惟可见也。

    甸外率五百,而为侯,绥、要、荒。侯服之内,采、男、诸侯隶焉;绥服之内,以揆文教,以奋武卫。要服之内,夷、蔡属 焉;荒服之内,蛮、流属焉。示其远为之纪,视数岁之丰 约,酌以为常,上下足以相辅,然后礼成而教行,取之 有制,而其所以垂法也。九州攸同,九墺咸宅;四海会 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致重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 邦。

    九州二千四百三十万八千二十四顷。定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四顷,不垦者千五百万有二千顷。

    殷制,“七十而助公田,藉而不税。”

    按:杜佑《通典》:“殷以天子之地,百里之内以供官,千里 之内曰甸以为御,千里之外曰流,设方伯公田,藉而 不税,七十而助,是以其求也寡,其供也易。”

    周一

    周制,天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以九赋敛财贿”;地官: “大司徒、小司徒、乡师、乡大夫、州长、族师、载师、闾师、均 人,辨土地之宜,夫家之数,以制田而均赋役。”

    按《周礼天官》:“冢宰,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 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 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 二十人。”大宰之职,以九职任万民。

    订义《王昭禹》曰:“任者,因其力之所能胜也。”

    一曰“三农生九谷。”

    愚案:“三农” ,《司农》谓平地山泽,后郑谓原隰及平地。要知只是上中下三等农夫 。王昭禹曰:“谷有黍、稷、稻、粱、秫、麦、菰、麻、豆之别,故曰九谷。”

    二曰《园圃》,毓草木。

    郑康成曰:“树果蓏曰圃。园其樊也。”

    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

    郑康成曰:“虞衡掌山泽之官,主山泽之民者 。” 王昭禹曰:“作与《诗》‘遐不作人’之作同,为而起之之谓也。盖先王于山泽之材,非特顺其天性而已,又加栽培壅溉之人功,使小以成小,大以成大,各遂其生,各适其用,夫是谓之作。”

    四曰薮牧,养蕃鸟兽。

    郑康成曰:“泽无水曰《薮牧》。牧田在远郊,皆畜牧之地。”

    五曰《百工》,饬化八材。

    郑康成曰:“八材:珠曰切,象曰瑳,玉曰琢,石曰磨,木曰刻,金曰镂,革曰剥,羽曰析。”

    六曰“商贾,阜通货贿。”

    郑康成曰:“行曰商,处曰贾,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七曰《嫔妇化》,治丝枲。

    王昭禹曰:“丝枲之为物,徒化之而不治,则布帛无由而成,化丝而治之以为帛,化麻而治之以为布,故谓之化治。”

    八曰“臣妾聚敛疏财。”

    郑康成曰:“臣妾男女,贫贱之称 。” 贾氏曰:“疏是草之实,材是木之实 。” 郑节卿曰:“荼以供丧事,茅以供祭祀,刍茭以饲国马。今时人取茅以饲牛,取萍以饲犬豕,负水拾发,竹头木屑,皆疏材之属也。”

    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

    愚案:《成周》计民授田,馀夫亦及之,安有闲民?今谓之“闲民” ,必其单丁下户,力既不能胜耕,又不能从事于园圃虞衡薮牧之地,与夫工商嫔妇之业,圣人难以强之受职也。亦列于九职之终者,以八职之中不可无此等人。

    以《九赋》敛财贿。

    愚案:先儒以周之九赋,谓“口率出泉。” 夫汉有口赋,有算赋,皆仍秦弊,令民出泉。不知周之泉布所以制百物之低昂,上而供邦用,则有外府,下而通民用,则有泉府,出入则有法,敛散则有权。至于制赋之法,不过因地之所有而令之。如邦中之赋,即《载师》园廛二十而一,是贡其廛里及场圃之所出;四郊之赋,即《载师》“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是贡其宅田、士田、贾田及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之所出;邦甸家、稍、县都之赋” 即《载师》,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是卿大夫采地田税之所出;关市之赋即《司门》、司市之所入;山泽之赋即山虞、泽虞之所入;“币馀之赋” 乃官府、都鄙与凡执事者给公用而有馀币,馀财之所入。然则九赋之敛财贿,除关市之外,皆非泉布之入,而关市之赋亦非口率出泉。以赋为口率出泉,则是有赋而又有税也。《孟子》曰:“有粟米之征,有布缕之征,有力役之征。” 所谓粟米之征,即成周之田赋也。布缕之征,即成周山泽之农所贡𫄨葛草贡之材,而成于嫔妇之化治者也。山泽所贡,以之当邦赋,则无田租矣。至于力役之征,成周只以六尺七尺之上下而为力役之多寡,非如汉之有更钱,隋唐之有庸钱也。《孟子》所谓“力役之征” ,意当时起役之外又有所取矣。成周之法,征以粟米者,则无布缕之征,征以布缕者则无粟米之征。至

    于力役之征,只用其力,不取其财。如凶札之年,则又无力征矣,宜乎《孟子》谓“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 也 。王氏《详说》曰:“自一至六谓平民之赋;自七至九谓末作之赋。邦中四郊、邦甸之民,天子之民,家稍邦县邦都之民,公卿大夫之民,既以其赋入于主,复以其赋入于天子,是倍其赋也。” 曰:“不然。家稍邦县” 邦都虽曰采地,而其馀地为公邑,公邑不可以概言之,此所以即“家、稍、邦县、邦都” 为言也,亦犹《九职》言“万民,而又于园圃、虞衡、薮牧也 。” 愚案:邦中有场圃,即园圃之职也;四郊有牧田,即薮牧之职也。邦甸之田皆并授,即三农之职也;甸、稍、县、都之采邑与公邑之田,亦皆授于民以耕也。关市即商贾之职,山泽即虞衡之职。李叔宝谓“九赋继于九职之后,惟有以任之,而后可以敛之” ,是也。所疑者,成周十一之税通行乎天下,而甸、稍、县、都则曰十二,先儒以地远役简则赋亦轻释之。不如陆佃以百亩而彻赋民十一于一中,又以十分为率,取二。如此,则公卿大夫之受采者自食其八,以其二赋于国,其说为长。到得吏之治于公邑者,兼统于遂,其居民其制赋,皆与遂法同。《小司徒》之井牧,其田野及于甸稍县都,必曰“任地事” ,今贡赋凡税敛之事可考也 。郑节卿曰:“或问畿外有贡,畿内有赋,有税有征敛之目,其别何如?” 曰:“公田以为税,私田以出赋。征敛则赋税之总名;家征力征,则以一家馀夫之” 力言之。夫征、地征,即以一夫私田之赋言之。若畿外诸侯,则食公田之税以为禄,斡私田之赋以为贡耳。请略公田之税,而姑论畿内之赋,次及于畿外之贡人徒见夫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则以民赋为止于兵车,以九赋为诸臣禄田之赋,非也。税虽一而赋实有三,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此兵赋也。“甸出长毂一乘” ,此车赋也。邦中四郊而下,凡九等之赋也。时方有事,则农出一兵,甸出一车,事已则兵还于农,车还于甸。虽名于赋,实则使民自卫耳。有以足军之用,而未有以足国之用也。国用之大,有祭祀宾客,有丧荒,羞服有工事,币帛有刍秣,匪颁好用,不调诸民,于谁责而供之?于是始即百亩之私,以制九等之赋,劝九职之任,以代九赋之出。今考之《周礼》,“国中四郊之赋,闾师征之;野之贡赋,县师征之。委人征薪刍、木材、兽人,廛人收皮毛、筋、角,角人敛齿角、羽翮,廿人收金玉、锡石。泽虞取国泽财物。” 掌葛掌染草,则征𫄨绤染草,以当邦赋。掌炭掌荼,则征灰炭、茅莠以当邦赋。其始也,以五谷为主,而其终皆以九职之物充贡;其始也以五等定轻重,而其终皆以年之上下出敛法。熟读一书,其所以孜孜于田赋之说者,以其未始立法也。若公田什一之税,《周礼》曷尝一言之。岂惟公田,大宰九等之赋,不言军旅,亦以一兵一车之出,自有定制耳。是以大宰正其名,载师酌其数,闾师、县师随其物,大府谨其待用,盖其终始本末,无一毫不经思虑者。达之王畿之外,则有异名而无异法。诸侯食其税于国,则税之名变而为“禄” ;纳其赋于天子,则赋之名变而为贡。始于大宰之致其用,中于司马之制其赋,终于小行人之令其献。考之《职方氏》,自扬之金锡,荆之丹银,以至于并之布帛,此即取物以充赋也。又考之《大行人》,自侯服之祀物,甸服之嫔物以至于要服之货物,此即变赋以为贡也。其纤悉委曲,则与“甸内” 无一不相应者。然《禹贡》与《周礼》少异者,《周礼》畿内之赋通可以言贡,而《禹贡》则专指以为赋;《禹贡》畿内之赋专以米粟之属,而《周礼》则杂以他物代之,此特其微异者耳,不害其为同也。

    一曰《邦中之赋》。

    贾氏曰:邦中,谓国中之民也 。王昭禹曰:“邦中,王所邑。《诗》曰‘邦畿千里’,则合四郊、甸、稍、县、都而言也。此言邦中,则以别四郊、甸、稍、县、都故也。” 《载师》曰:“‘以廛里任国中之地’。又曰:‘园廛二十而一’。” 则此所谓邦中之赋。

    二曰《四郊之赋》。

    贾氏曰:“谓远郊百里之内民也 。” 《载师》曰:“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 此谓四郊之赋。

    三曰“邦甸之赋。”

    贾氏曰:“谓百里之外,二百里之内民也 。” 王昭禹曰:“四郊之外谓之甸,以田法正在是故也。” 《载师》“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则邦甸之赋,于是乎出矣。”

    四曰《家削之赋》。

    王昭禹曰:“三百里之地,大夫所食之采邑,禄而不世,不得专其地,有家而已,故谓之家,谓之家削以家邑之位,削小故也。其赋,《载师》所谓以家邑之田任削地 。” 贾氏曰:“大夫采地,赋税入大夫家,采地之外,其地为公邑,公邑之民,赋入王家。”

    五曰《邦县之赋

    贾氏曰:“四百里,地名。县有小都,赋入采地之主;其中公邑之民,赋入王家也。”

    六曰《邦都之赋》,

    贾氏曰:“谓五百里中有大都、大都、采地,其赋入主外,为公邑,民所出赋入王家也 。” 王昭禹曰:“五百里之地谓之大都。大都之地,即《载师》所谓疆地是也。小都不谓之都而谓之县,大都不谓之畺而谓之都,互相备也。” 盖言家、甸、稍县,则都为疆地可知;言都,则郊、甸、稍县为乡遂、公邑、家邑、小都亦可知也。

    七曰《关市之赋》。

    王昭禹曰:“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然则关市之赋出于商贾之民也 。” 王氏详说曰:“《载师》云:‘园廛二十而一’,谓邦中也。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谓四郊也。甸稍县都皆不过十二,谓邦甸家削、邦县、邦都也。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谓山泽也。而不及关市与币馀。然则关市币馀所出之赋,其将何如乎?盖” 《周礼》“重乎民而禁末作” ,故末作赋重。关市币馀之赋,亦与山泽之赋等矣。不然山泽所出,何止于漆林乎?

    八曰《山泽之赋》;

    王昭禹曰:“先王之于山泽,有虞以度其物,有衡以平其政,为之厉以限其妄入,为之禁以止其非法,又各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则其所取者宜有职矣。”

    九曰《币馀之赋》。

    刘迎曰:“币馀不在常赋之中,皆式法所用之馀币也。今考《职币所》掌,‘凡用邦财之币,振掌事者之馀财,盖此币馀之赋也。惟其非常赋,故以之待赐予,而赐予亦无常故也。先儒以币馀为占卖,国中斥币皆末作当增赋者,若贾人倍算矣,不知此何等赋邪’?”

    《地官》司徒,“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乡师, 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 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 十人。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 数,以佐王安扰邦国。”

    郑康成曰:“《土地之图》,若今《司空郡国舆地图》。”

    “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

    郑锷曰:“马氏云‘东西为广,南北为轮。广者指其横言,轮者指其从言。《王制》言‘东西长而南北短’,惟其长故谓之广;惟其短故谓之轮。以图而考其广,轮则或千里而远,或千里而近,舟车所通、人迹所至之地,皆可数计矣’。”

    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

    郑锷曰:“‘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合则为五地之名,分则为十等之异。不辨其名无以别其肥瘠燥湿之殊,不辨其物无以知其赤黑黄白之壤。不案是图,何以辨之?山、林一耳,山则包土石之名,林则因其竹木而名之;水注渎于川则流而至海,泽则潴而不行。《诗》曰:‘陟彼阿丘’,则丘为大’。又曰‘在彼中陵’,则陵为小、坟” 、小崖也。如《诗》云“遵彼汝坟。” “衍” ,下平也,《左传》所谓“衍沃。” 原,高平之地;隰,下湿之地。《书》曰:“原隰底绩。” 《诗》云“于彼原隰。” 名不同则物不同,辨其名物,则知其所宜矣。

    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

    郑锷曰:“畿外之地可建邦国,畿内之地可建都鄙,其数则如《王制》畿内九十三国,畿外一州二百一十国。不辨其数,则地不足以容其国,而地至于不足;国不可以居其地,而国至于有馀 。” 林氏曰:“制邦国之畿疆,以地理而制之,有五百里至百里之别;制都鄙之畿疆,以室数而别之,有上地至下地之别 。” 郑康成曰:“沟穿地为阻固也。封起土界也。”

    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 以名其社与其野。”“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

    郑康成曰:“会,计也 。” 项氏曰:“总计天下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定其数然后分其所生,或以为计土物多寡,或以为计贡税之法。此皆土宜,非所谓土会也 。” 贾氏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及民之所生,皆因地气所感不同,故形类有异。又民之资生,取于动植之物,故先言物后言民。

    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而 方。”

    《郑氏》曰:毛物,貂狐貒貉之属。缛毛者 。郑司农曰:“植物,根生之属;皂物,柞栗之属。今世间谓柞实为皂斗 。” 项氏曰:“方者,坚劲貌。山林之人,习于风霜艰阻,宜其坚劲也 。” 史氏曰:“皂物,木实,有毛,若橡栗之属,生于山林,得山林之性,林麓阴翳,虽野而充盈也。”

    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 津

    郑氏曰:“鳞物,鱼龙之属。膏,当为櫜,字之误也。莲、芡之属有《櫜韬 》。” 贾氏曰:“莲芡,川泽所生,故知是莲、芡之实,皆有外皮,櫜韬其实也 。” 黄氏曰:“膏物,桐漆之属 。” 郑康成曰:“津,润也 。” 史氏曰:“生于川泽,得川泽之性。水汽所薰,虽黑而润泽也。”

    三曰丘陵,其动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民专而 长。

    郑氏曰:“羽物,翟雉之属;核物,李梅之属。专,圜也。” 史氏曰:“专而长者,生于丘陵,得丘陵之性,窟宅所比,虽跼而修直也。”

    四曰“坟衍”,其动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荚物,其民晰而 瘠。

    郑氏曰:“介物,龟鳖之属,水居陆生者。荚物,荠荚,王棘之属 。” 贾氏曰:“荠荚,即今人谓之皂荚,盖误云。皂,当言荠也。王棘,即《士丧礼》云‘若择棘者是也。棘虽无荚,盖树之枝叶与荠荚相类,故并言之 ’。” 史氏曰:“荚物蔓延有荚,若荠、棘之类是也。生于坟衍,得坟衍之性,平土所滋,虽白而癯劲也。”

    五曰《原隰》,其动物宜裸物,其植物宜藂物,其民丰肉 而庳。

    王氏曰:“郑氏以虎豹之属为裸物” ,正所谓“毛物” ;“裸物” ,宜谓“蛙蚓之属。” 然郑氏所说出于《考工》,不知《考工》所记何据而然 ?郑康成曰:“丛物,萑苇之属。” 史氏曰:“草之丛生,若葭荻之属,生于原隰,得原隰之性,湿气所濡,虽肥而清悍也 。” 郑锷曰:“土地各有偏,则生物各有宜。尝考五地之所生,而参以五行之性,知五地之所宜” ,无非五行之所偏胜也。山林,木也;川泽,水也;丘陵,火也;坟衍,金也;原隰,土也。偏于木者,故动物毛而植物皂,皆木气也。“民毛而方” ,非木之形乎?偏于水者,故动物鳞而植物膏,皆水汽也。“民黑而津” ,非水之浸乎?丘积土而成,而火则生土。丘陵之势皆高峻而上,得火之性为多。鸟以羽飞者,皆火之腾上。木之核者皆火之就燥。民专则火性之圜,民长则火形之锐。丘陵非火乎哉?坟衍近水而非水,金之近乎水也,土生金而金生水,坟衍之地,得金之性为多。物以甲生者金之刚,物以荚生者金之芒利。民晰则金色之白,民瘠则金形之薄。坟衍非金乎哉?至于原隰则积土而高平下湿之地也,裸物得“土之性,故其行重迟,其形外见;丛物得土之性,故其枝繁盛,其叶条畅。民之丰肉则土之厚,民之庳短则土之下。” 《土会》之法,辨为五等,殆亦五行之性欤?

    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 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 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 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愉。七 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 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 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 禄”,则民兴功。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 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 任土事。

    王氏曰:“名所以命,其土,则丘陵、坟衍、原隰之属;物所以色,其土则青黎、赤埴、黑坟之属 。” 郑锷曰:“物生于土,而土性各有所宜。因土所宜,立为一定之法,则名物皆可得而别。土所以居民,然民之宅于此土,则有利害之不同。所居之利,如公刘迁豳民则庶繁顺宣而无永叹;所居之害,如晋迁新田,民则沈溺重膇而有疠疾。” 辨其名物,以相其阴阳。知其利,使之安土而勿迁;知其害,使之违害而就利。以之阜人民,则处其地者阜而盛;以之蕃鸟兽,毓草木,则生其地者蕃而茂;以之而任土事,则土地所任者得其当。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

    郑康成曰:“壤亦土也,以万物自生则言土;土犹吐也,以人所耕而树艺则言壤。壤,和缓之貌也 。” 郑锷曰:“壤所以种艺。然谷之种于此壤,则有宜有不宜。如兖之黑坟、青之白坟,徐之赤埴,扬、荆之涂泥,豫之坟垆,梁之青黎,雍之黄壤,则有宜稻者、宜麦者,宜五种者、宜三种者,不知其所宜,何以教民稼穑?周人辨之以土” 宜之法,既别其名,又别其物,此所以有土壤之殊也 。贾氏曰:“分别物之所生而知其所植之种遂以教民春稼秋穑,以树其木,以艺其黍稷也。”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 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

    王昭禹曰:“生出之宜否,物产之有无,道里之远近、赋贡之多寡,非有法以均之,则不足以正之,此土均之法所由立也。以辨五物则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所宜皆可知,以辨九等则九州之田赋、上中、下之不同而美恶高下皆可知,然后可以制。”

    天下之地征 ,郑锷曰:“或谓《禹贡》冀之中中,兖之中下,青之上下,徐之上中,扬之下下,荆之下中,豫之中上,梁之下上,雍之上上,九等之别,皆财赋之所由高下也。”此言制天下之地征,必辨九等,非《禹贡》之九等而何?余以为草人化土而粪种也。有骍刚,有赤缇,有坟壤,有渴泽,有咸潟,有勃壤,有埴垆,有疆。有轻𤐫,皆土之肥硗之不等,将以制地征,则此九等之地,不可不辨,当从先儒《草人》之说为是。 愚案:“民职”,即《大宰》之“九职”,以土均作之,则因其职以献功,非所能者不取也。“地贡”,即《大宰》之“九贡”,以土均令之,则因其地以致贡,非所有者不取也。“财赋”,即《大宰》之“九赋”,以土均敛之,则随其财以充赋,非所宜者不取也。若民不昏作劳,越其罔有黍稷,故出于民职者,必以作之而后成。有地则有贡,有财则有赋,且令之以使致,敛之以使聚。然其法立于大宰、司徒,虑其不平也,以土均而均齐之。《郑注》既以民职为九职,而农九谷已在其中,人以地贡为九谷之贡,昭禹复合贡赋为一,以用下供上谓之贡,以上敛下谓之赋,恐未必然。

    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日南则景短 多暑,日北则景长多寒,日东则景夕多风,日西则景 朝多阴,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 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 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 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 “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 者”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之一; “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 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陈及之曰:“其食者半”,三之一,“四之一”,当从郑氏谓“地贡轻重之等,所以然者,以诸公之地,方五百里,监五百里内附庸,其权甚重矣;权重则贡当重,所以制之也;诸男之地,方百里,监百里附庸,其权甚轻矣。权轻则贡当轻,所以恤之也。制之则无骄汰之患,恤之则无削弱之忧。若以为小大多寡之别,郑子产何以曰”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不从晋之赋调哉?若畿内诸侯,则轻重一等,故《载师》曰:“甸稍县都,皆无过什二。”子产亦曰:“卑而贡重者,甸服也 。”郑锷曰:“食者半食。”“之一,食四之一”者,论其可耕之地也。观《大司马》云:“上地食者三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三之一。”《司勋》又言:“凡颁赏地,三之一”,食,皆谓可耕而食之地耳。五等之侯,封在畿外,不能如造都鄙,计其一易之地,第总计其可耕也。如封公以五百里,必计其地可耕者半;侯伯四百里,三百里,必计其地可耕者三分之一;“子男二百里,必计其地可耕者四分之一。盖其地或皆山川林麓,则不足以养其民,然地又不能尽可耕,故因其爵之高下而计之。德尊者国大而禄厚,其人民众,故食与不食之地各半;德卑者国小而禄薄,其人民寡,故三之一则不食者二,四之一则不食者三。先儒所言有可疑者,未敢以为然也。” 叶氏曰:“封疆多而食者多,地势则然。”而郑众谓“包以附庸”,郑元又谓“一易再易,必足其国之用而后贡其馀”,尤妄说也。且虽王畿千里,亦不过举封疆言,安得尽可食之地哉? 陈君举曰:“古者子男小国只得听命于侯伯,侯伯以其朝聘贡赋之数归于天子。自周制,子男之国不能尽归之京师,而后世”乃自判司簿尉尽归之吏部,宜其多事也。宣王中兴,亦只理会牧伯而已。故韩侯在韩,《召虎》在淮,申伯在荆,方叔在齐,周时尚有千八百国。如必尽至京师,不特不可行,其势必至烦扰,小国何以堪之!

    林椅曰:“五等之国,计其封疆都鄙,计室数五百。”

    “里,其食者半,则二百五十里也。四百里、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则百三十里有奇与百里也。二百里与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则五十里也。” 此计食者,盖授田之实数,犹都鄙以其室数制之也。都鄙制以室数,而为之封域,其馀夫则授田于遂人。五等之君得食其食,其外亦犹遂人之馀夫 。又曰:“窃以《大司徒》职方所聚” 图数,乃是以土地民人品量而为之分守,故受田之制见于都鄙,都邑之制见于井牧。是封建始于井田,井田成于封建也。《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沟封之,以其室数制之。” 又《县师》“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 ,则是家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独计其室数以为都邑。而都邑之大小,初不系其地而系其室数也。至“五等之国” ,乃计其封疆言之,而其食有差。盖食者,犹都邑之定数,其封疆之内,亦犹遂人之野,故《遂人》有疆予之法,而邦国之政亦以田野辟为功。要之,田计家而不必井,国计四封而不言家。其定为五等之国者,所以正司徒之封域;其画为九畿者,亦以施《司马》之政职;分为九州者,所以成九牧之维也。其

    “山林川泽不以封。”在《司徒》之属,则有虞衡之官;在《司马》之属,则有山师、川师。盖邍师辨其名物而以封邑者,惟丘陵、坟衍原隰三物故也。大要中为国都,外为县鄙,皆实定而不易者。其间联民以乡,颁田以遂,所以为立法之首,使之变通而不乱。若其施行之方,既有井,又有牧与夫。缺五字。其利害殆非一法而止也。《传》曰:“疆以周索,疆以戎索。”盖可见矣。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 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 亩。

    郑康成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 贾氏曰:“此谓三等采地也。《载师》家邑之田任稍地,则大夫之采也。小都之田任县地,则六卿之采也。大都之田任疆地,则三公之采也。亲王子弟,与公同处而百里,次疏者与卿同处而五十里,次疏者与大夫同处而二十五里 。” 黄氏曰:“造都鄙与建邦国不” 同。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知其广狭,遂以制其域,居其所当授之民宜,必有馀地。造都鄙,直以其所当授之民室数制其地,山川沟涂皆豁除。以实地计,固不使不足,亦不使有馀,故其下出《易》法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岁一种;再易者,土力薄,再岁一种;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岁而一种。易者,更” 迭而种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过同为百亩之获也 。薛氏曰:“古之南北一步,东西百步,六尺为步,岁不易者为上田,农夫受上田百亩。岁一易者为中田,农夫受中田二百亩。岁再易者为下田,农夫受下田三百亩。一易、再易,非若世俗之说荒之而不耕也。不易者,只” 是一亩三圳。一易者二亩三圳,再易者三亩三圳,所以爱惜地力。如圳广一尺,圳高一尺。《诗》所谓“十千惟耦” 者,耜广五寸,二耜为耦,合耕正得一圳也。晋作《爰田》,乃不问一易再易之地,破其疆圳,任民自耜,不间水旱凶荒。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其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陈君举曰:“《王制正义》:‘农夫受田,实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纲,其实不易,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地见《异议说》’。”

    乃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而颁职事焉,以为《地法》,而 待政令。

    王昭禹曰:“凡有职于地者皆地职,若三农、园圃、虞衡、薮牧之类。凡有守于地者皆地守,若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凡有贡于地者皆地贡也,若农以耕事贡九谷,圃以植事贡草木。既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则分命,使各为其所职之事。颁者,以等级分之也。地法则地职、地守、地贡各有度数存焉” ,故谓之“地法。” 颁职事以为地法,亦所以待上政令之事。

    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贾氏曰:“六乡七万五千家,唯取一千人致之,使为挽柩之役。” 故郑康成云“众庶所致役也 。” 郑司农曰:“六引谓引丧车索也。六乡主六引,六遂主六绋。”

    《郑锷》曰:“六乡,内也,故属在前之引。六遂,外也故。”

    属在旁之绋,因其远近内外,理当然也 。项氏曰:“引在车,所以挽车;绋在柩,所以弼柩。” 《大司徒》则检校六引之事,故曰“治其政令。”

    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贾氏曰:凡军旅田猎,所用民徒,先起六乡之众。郑康成曰:“旗画熊虎者也。征众,刻日树旗,期民于其下 。” 郑锷曰:“余考周家之制,熊虎为旗。大阅之时,师都载之;治兵之时,军吏载之。盖众之所在,以威为先也。大司徒于大军旅田役,则用旗以致万民,既以为号令,且以示威也。官尊势重,统而治之,彼安得不惟令是从乎。”

    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者不行于天 下。

    郑康成曰:“大故,谓王崩及寇兵 。” 史氏曰:“致民于王门,备不虞也 。” 郑锷曰:“变出于非常,奸雄或将乘之,故致民守于王门。王宫固有宿卫之人,乡遂之众,宜守王门之外。”

    《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

    郑康成曰:“‘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避灾就贱,其有守不可移者,则输之谷。《春秋》定五年夏,归粟于蔡’是也 。” 刘执中曰:“凶民可移而丰,或不受谷;贵可通而贱,或闭粜。是以移民、通财之令出焉 。” 王氏详说曰:“荒政十二,所以聚万民,然与令邦国则不同。且移民、通财,政之所无而令邦国之所有也。自散利至‘除盗’” ,政之所有,而令邦国之

    所无者,“天子家天下,人中国。民,吾民也,何民之移?财,吾财也,何财之通?” 是移民、通财,可用于邦国,而不可用之于王畿;予夺持之于王,威福作之于辟,礼乐出之于天子,邦国何预焉?此散利、《去几》、眚礼、杀哀等事,可用之于天子,而不可用之于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