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八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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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八十四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七

      明二武宗正德八则 世宗嘉靖二十七则 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二十则 熹

      宗天启三则

    食货典第八十四卷

    荒政部汇考十七

    明二

    武宗正德元年十月以苏松等府水灾免存留粮草籽粒

    按:《江南通志》云云。

    正德二年,广预备仓储积,以备赈济。

    按《明会典》:二年,令云南抚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 各库藏所积,除军前支用银物外,其馀堪以变卖及 官地湖池等项可以召人佃种收租者,尽数设法籴 买米谷上仓,专备赈济。又议准各司府州县卫所问 刑衙门,凡有例该纳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贮 各预备仓。

    正德三年以军米俸粮补灾伤地方起运之数。 按《江南通志》,“三年十二月,以苏松等府旱灾,令无灾 处所免军米及两京俸粮,共折五十万石,省其耗费, 以补灾伤地方起运之数。”从总督粮储都御史罗鉴 奏请。

    正德四年议准、湖广原留赈济支剩银两、著籴买米 谷上仓、以备荒年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五年,各处预备仓,照旧令州县官收放。江南灾 荒。诏停征蠲免。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预备仓分,添设 土仓官,尽行革退,照旧令州县正官或管粮佐贰官 收放。”

    按《江南通志》:“五年,诏停免钱粮、籽粒、马匹绢、盐课料 物,其应完者,俟岁丰带征一分。十一月,以苏松、常三 府水灾,凡起运税粮棉布丝绢俱量改折色,存留者 本色折色中半征收,各卫所屯田籽粒,并视灾之轻 重蠲免。”

    正德七年令人犯赎罪,纸札许折谷米上仓。

    按:《明会典》七年令在外问刑衙门,凡问拟囚犯,该纳 纸札者,二分纳纸,八分折米谷上仓,不许折收银两。 又议准:陕西所属问刑衙门,将一应该收人犯赎罪 纸价,准其收纳粟米谷麦等项上仓。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旱灾免苏、松、常、镇四府秋粮有 差。”

    正德八年、令辽东犯罪官员、免其立功、准于预备仓 纳谷收贮

    按:《明会典》八年议准:“辽东遇有本镇犯,该立功官员, 免其立功,纳谷一百石,收贮预备仓。其别处发来立 功者,照旧行。”

    正德十四年,令辽东存留赎罪银两,买粮赈济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辽东比照宣大事例,将巡按并 大小衙门问过一应赎罪银两,存留本处,以备买粮 赈济。

    按《江南通志》:“十四年八月,以水灾免苏、松、常、镇等府 夏税有差。”

    世宗嘉靖元年陕西旱蝗运太仓库见贮银支用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令将太仓银库见贮银两,差官 秤盘二十万两,运赴陕西蝗旱地方支用。”

    嘉靖二年以各项银两赈济灾伤等处。

    按《明会典》二年,令将浒墅钞关收贮嘉靖元年秋冬 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银两,照数查取在官,类 解南直隶巡抚衙门相兼原查馀盐等银,通融赈济 灾伤地方。又令将湖广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 止,解京银三万五千两,给发赈济荆州府、荆门、石首 等州县旱灾。又令将嘉靖三年分净乐宫库藏,查盘 节年所积香钱,暂支二千两,赈济湖广地方旱灾。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南北二京及山东、河南、湖广、江 西俱旱灾,户部孙交请留苏松折兑银粳白米,两浙 盐价,浒墅关钞课,应天缺官薪皂,赎锾兼赈。又请发 太仓银二十万,折漕米九十万往赈。从之。

    嘉靖三年、令各处抚按官、督该司处置预备仓。以积 粮多少为考绩殿最

    按《明会典》三年,令各处抚按官,督各该司府州县官, 于岁收之时,多方处置预备仓粮。其一应问完罪犯, 纳赎纳纸,俱令折收谷米。每季具数开报抚按衙门, 以积粮多少为考绩殿最。如各官任内三年六年全 无蓄积者,考满到京,户部参送法司问罪。

    按:《通纪》“《会纂》:三年,南畿都郡大饥,上命发帑藏,截漕粟赈之。”

    嘉靖四年、令抚按官翻刊《积谷备荒过》事、发所属、检 阅收过谷石实数、并令于春季奏报

    按《明会典》四年,令各处抚按官通查积谷备荒前后 议处过事宜,翻刊成册,分发所属,着落掌印等官,时 常检阅,永远遵守。抚按清军官,每年春季,各将所属 上年收过谷石,实数奏报户部时常稽考,以凭赏罚。 嘉靖五年,赈恤凤阳等处及湖广地灾伤。

    按《明会典》五年,令凤阳等处被灾州县税粮照例除 免,应解物料暂且停征。两广盐价留四万两接济应 用。 又按《会典》五年奏准,湖广地方灾伤,将合属各 预备仓原积谷米杂粮八十二万石,银四万两,并太 和山嘉靖四年五年分香钱银两,见在实数十分内 摘取六分,酌量轻重赈济。

    嘉靖六年,贵州灾伤。令立功军犯纳米备赈。又令抚 按官督有司仿常平法积谷救荒。并诏“流民复业者, 除免粮役。”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贵州灾伤,凡遇军职犯该立功 罪名者,每一年纳米十石,省令在卫闲住,年限满日, 方许带俸差操。纳过粮米,存留备赈,丰年停止。 又 按《会典》六年,令抚按二司督责有司设法多积米谷, 以备救荒。仍仿古人平籴常平之法,春间放赈贫民, 秋成抵斗还官,不取其息。如见在米谷数少,将贮库 官“钱并问过赎罪折纸银两,趁秋成时委贤能官一 员籴买,比时估量添二三文。府以一万石,州以四五 千石,县以二三千石为率。明立簿籍,查考岁荒减价, 粜与穷民。仍禁奸豪,不许隐情捏名,多买罔利,事发 重治。” 又按《会典》六年诏:“今后流民有复业者,除免 三年粮役,不许勾扰。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给告示晓 谕,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 纳轻粮。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体治罪。各州县 官有“设法招抚流民复业,及招人开垦承种荒白田 地数多者,俱作贤能官保荐擢用。”

    嘉靖七年,北直隶八府灾伤,蠲免秋粮夏税。河南苏、 松等处,亦蠲赈有差。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北直隶八府灾伤,将本年分夏 税不分起运存留,尽数蠲免。其秋粮视被灾分数,仍 照旧例行。 又按《会典》七年奏准,河南灾荒,将所属 库贮各项钱粮动支,及准留改折兑军米十万石,赈 济被灾府分饥民。又谕巡抚官督令司府州县等官, 将极贫人户先尽见在仓粮,量为给赈。若有不敷,将 各项官银给发灾轻去处,照例征免输纳。其兑军起 运不可缺者,将两淮等运司盐价银两及各处先因 别项征纳今未用者,酌量派补运纳。如有不敷,仍将 太仓收贮官银动支百馀万两,派发送去,以备代补 起运及赈济二项支用。事完造册奏缴。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苏松被灾,蠲免全税,发太仓库 银一百万两,扺补起存钱粮,馀行赈济。”

    嘉靖八年,令州县积谷备荒,行《义仓法》。

    按《明会典》八年,令抚按官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 多寡,以礼劝借。若有仗义出谷二十石、银二十两者, 给与冠带;三十石、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 四十两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两者,正七品。俱免杂 泛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两者,除给与冠带外,有司 仍于本家竖立坊牌,以彰尚义。又题准:灾伤地方军 民人等有能收养小儿者,每名日给米一升,埋尸一 躯者,给银四分。邻近州县不得闭籴。又题准各灾伤 地方守巡官查审流民,大口给谷二三斗,小口一二 斗,令各速还原籍。 又按《会典》八年题准各处抚按 官设立义仓,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约为一会,每 会共推家道殷实素有德行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 一人为社正,会书算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一会,分别 等第。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 加耗五合入仓,上等之家主之。但遇荒年,上户不足 者,量贷,丰年照数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复还仓。 各府州、县造册送抚按查考,一年查算仓米一次。若 虚,即罚会首出一年之“米。又令各处抚按官督所属 官,将赃罚税契引钱一应无碍官钱籴买稻谷,或从 宜收受杂粮,以备荒歉。各该官员果能积谷及数,听 抚按官核实旌异。若不用心举行,照例住俸。”又奏准: 州县积粮之法:如十里以下积粮一万五千石,二十 里以下二万石,三十里以下二万五千石,五十里以 下三万“石,百里以下五万石,二百里以下七万石,三 百里以下九万石,四百里以下一十一万石,五百里 以下一十三万石,六百里以下一十五万石,七百里 以下一十八万石,八百里以下一十九万石。三年之 内,务彀一年之用。如数为称职。过数或倍增,听抚按 奏旌,不次升用。不及数者,以十分为率。少三”分者,罚 俸半年。少五分者,罚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为不职, 送部降用。知府视所属州县积粮多寡,以为劝惩。其

    军卫三年之内,每一百户所各积谷三百,数外多积
    考证
    百石以上者,军政等官俱给花红羊酒激劝。不及数

    者,住俸。

    按《通纪会纂》:八年,陕西佥事齐之鸾言:“臣自七月中, 由舒霍逾汝宁,目击先息蔡颍间蝗食禾穗殆尽。及 经潼关,晚禾无遗,流民载道,偶见居民刈获,喜而问 之,答曰:‘蓬也。有绵、剌二种,子可为面。饥民仰此而活 者五年矣。臣见有食者取啖之,螫口涩腹,呕逆移日, 小民困苦,可胜道哉!谨将蓬子封题赍献,乞颁臣工’”, 使知民瘼。

    按广《治平略》:“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备荒之政,莫善 于古之义仓。若立仓于州县,则穷乡就仓,旬日待毙。 宜贮之里社,定为规式,一村之间,约二三百家为一 会,每月一举,第上中下户捐粟多寡,各贮于仓,而推 有德者为社长,善处事,能会计者副之。若遭凶岁,则 计户而散,先中下者,后及上户,上户责之偿,中下者 免之。凡给贷悉听于民,第令登记册籍,以备有司稽 考。则既无官府编审之烦,亦无奔走道路之苦。”从之。 直隶巡按御史宋𫄸言:“各州县岁派积谷之数,徒资 贪吏掊克,无益实用。上策莫如罢之,不则稍减其数, 庶官民两便。”户部言:“积谷备荒,原非弊政。但系奉行 者之贤不肖,不可轻议变法。”上从部议。 又按《广治 平略》:八年,广东佥事林希元上《荒政丛言》,言:“救荒有 二难:曰得人难,审户难。有三便:曰极贫民便赈米,次 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货。有六急:曰垂死贫民急 饭粥,疾病贫民急医药,起病贫民急汤水,既死贫民 急墓瘗,遗弃小儿急收养,轻重系囚急宽恤。有三权: 曰借官钱以粜籴,兴工”作以助赈,贷牛种以通变,有 六禁,曰禁侵渔,禁攘盗,禁遏粜,禁抑价,禁宰牛,禁度 僧,有三戒,曰戒迟缓,戒拘文,戒遣使。上以其切于救 民,皆从之。

    嘉靖九年、令各处运司、收买米谷、贮仓赈济饥贫灶 户。府州县积久米谷、尽数平粜。收新谷贮之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处运司将在库无碍官银及赃 罚银两,趁时收买米谷,别仓收贮,委官守掌。如遇饥 馑,运司将极贫灶丁,查照有司赈济事例,呈巡盐御 史动支。若有不敷,各该有司查明与民一体赈济。 又按《会典》九年,令天下各府州县有积久米粟,尽数 平粜,以济贫穷。候收成买贮新谷,务足前数。 又按 《会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置有 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馀各省,俱令回 籍生理。如或曾经为盗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潜 住者,许地方里老举首拏问。若富豪大户容留及知 而不举者,查照律例从重问拟。又令抚按官招抚流 民,令各还乡。查将本处仓库堪动钱粮并近开事例 银两,量给牛具、种子,使各安生业,毋致失所。

    嘉靖十年以陕西灾伤重大,支太仓银两赈之,并令 州县官多方设法赈济。

    按:《明会典》,“十年,令支太仓银三十万两赈济陕西。”又 奏准陕西灾伤重大,令各州县官员戒谕富室,将所 积粟麦先扣本家食用,其馀照依时价粜与饥民。若 每石减价一钱至五百石以上者,给与冠带。一千石 以上,表为“义门。”被灾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复业,倍 与赈济银两,官给牛种。隆冬时月,饥民有年七十以 上者,添给布一疋,动支官银,收买遗弃子女,州县官 设法收养。若民家有能自收养至二十口以上者,给 与冠带,州县官各于养济院支预备仓粮,设一粥厂, 就食者朝暮各一次,至麦熟而止。

    嘉靖十一年,令“无粮饷军,及父母妻子极贫者,与饥 民一体赈济。”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凡遇赈济,除各卫所上班官 军自有应得月粮外,其原无粮饷军馀或父母妻子 极贫者,查审的当,与州县饥民一体给放。”

    嘉靖十二年,户部尚书许瓒言:“郡县赎锾引税,多干 没无稽,宜令籴谷备赈。”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嘉靖十四年以太和山香钱并均州贮库银,发湖广 赈济,并令今后羡馀香钱,储积备荒。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将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钱, 并均州贮库银二千六百馀两,尽数发湖广布政司 赈济,并补给禄粮月俸支用。”今后香钱除正用外,果 有羡馀,岁岁储积,以备凶荒赈济。

    嘉靖十六年定“被灾地方应免《钱粮体例》。”

    按:“《明会典》十六年题准:今后凡遇地方夏秋灾伤,遵 照勘灾体例,定拟成灾应免分数,先尽存留,次及起 运。其起运不敷之数,听抚按官将各司府州县官库 银两钱帛等项,通融处补,及听折纳轻赍,存留不足 之数,从宜区处,不许征迫小民,有孤实惠。”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被灾地方应免钱粮,已征者 准作本户下年该纳之数,未征者照例蠲免。”

    嘉靖二十二年出预备仓,赈浙中饥。

    按《杭州府志》:“二十二年,浙中大饥,斗米二百钱,奉诏出预备仓赈之。”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各处灾伤漕运粮米。以十分为 率、七分照旧征运、三分折征价银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题准,“各处灾伤漕运正、改兑粮 米四百万石,除原额折银并蓟州、天津仓本色照旧 外,其馀本色以十分为率,七分照旧征运粮米,三分 折征价银。每正兑米一石,连席耗共征银七钱,改兑 米一石,连席耗共征银六钱。”

    按《江南通志》:“二十三年,以苏松等府兵荒相继,尽蠲 本年存留钱粮改折起运之半。从巡按御史周如斗 等奏报。”

    嘉靖二十四年令罪人有力者,纳米入预备仓。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议准,徒杖笞罪,审有力者,俱令 照例纳米入预备仓,不许以稻黍杂粮准折上纳。 嘉靖二十九年,以席米给进京避难贫人。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令进京避虏贫难人口,每名给 席一领,按日给米一升。”

    嘉靖三十一年以东安县河灾,移派改兑折银于别 州县,并赈济大同全灾卫所。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以黄河淹没东安县治,令该县 应派改兑折银,移派该府别州县,该县止派支运。” 又按《会典》,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灾卫所,预放官军月 粮两月,仍以该镇煤税、盐税等银及预备仓粮米赈 济。

    “嘉靖三十二年,赈济各处灾伤。以京城米贵,发太仓 粮”平粜赈给。

    按《明会典》三十二年奏准,“河南灾盗地方,量行折征 兑改米五万石内,于临清仓支运三万石,德州仓支 运二万石,以补漕运之数。” 又按《会典》三十二年议 准徐淮水灾,减免有田有户之人应纳税粮五万石。 其见在淮徐两仓米麦,专给与无田无户之人,或不 敷,将淮徐附近府州县该起运兑改及各处见运到 淮“漕粮内,照数截拨补给。”又令发京、通二仓挨陈粳 粟米各一万五千石,赈济河间、保定水灾。又以河南 寇灾,令发预备仓粮及事例民兵等银给赈,仍从卫 河赴临清仓,动支寄收漕运粮米三万石,装至卫辉 府,酌发被灾各州县收顿,候明春青黄不接散赈。又 令劝谕殷实铺行给领官银,或不敷,听“于临清仓折 粮银借支二万两,作为籴本”,前往邻近有收地方,收 买粮米听赈。仍立为均籴之法,照依原买脚价,听从 过得人户易买自济,或互为贸迁,相兼接粜。

    按《通纪会纂》:三十二年,上问严嵩“‘民多无食,何也’?嵩 曰:‘四远饥民来京求食,一时米价腾贵,请以太仓米 数万石平价发粜’。”上允之。复思民有身无一钱者,仍 坐毙道路,今以六分出粜,四分给贫苦者。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淮凤灾伤、将未完改兑粮、待麦 熟后、止征折色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四年。岁侵。诏发内帑银三万两。赈济饥民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嘉靖三十八年,以蓟、辽饥荒,发运银米赈济。

    按《明会典》,“三十八年,令发太仓银六万两赈蓟辽饥 荒,另发银五万两以给牛种。又令将新运停泊天津 应派通仓漕粮,拨八万石运发蓟州,转运山海,令山 海以东应赈人户,自来搬运。其广宁、辽阳、金、复海盖 隔远处,于真保地方易买骡头,就令辽阳见调蓟州 防秋步军,回日顺带驮运备赈。”

    嘉靖四十年,赈恤苏、松等府水灾。

    按《江南通志》,“四十年,以苏松等府水灾,改折起运粮 米,停征宗人府米折京库折草布绢等银,仍留关税 与各府引价事例银赈济。”

    嘉靖四十一年,“遣归辽东、流入他处饥民。”

    按:《明会典》: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永平河间海 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莱者,给文遣归。势家占吝不发 者,以隐匿逃军论。”

    嘉靖四十三年,淮、扬徐州灾伤,令改折来岁运粮。 按《明会典》四十三年议准,淮、扬、徐州灾伤,改折嘉靖 四十四年应运,四十三年分兑运改兑秋粮。淮安所 属邳州、海州、盐城、山阳、睢宁五州县各准三分,安东、 赣榆、沐阳、宿迁、桃源、清河六县及徐州所属萧县各 准五分,徐州并砀山、沛县、丰县及扬州府所属兴化 县,各准六分征银解部,备放官军折色支用

    嘉靖四十五年赈畿内饥,杭、嘉、湖三府水灾,改折蠲 免有差。穆宗即位,诏“开穷困军民。”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五年春正月,赈畿内饥民,在京 者出太仓粟计口给济,在外行抚按就近给赈,无致 饥死。” 又按《续通考》,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穆宗即 位,诏“开天下军民十分穷困,国用虽诎,岂忍照常征 派。”遂有明年蠲折之令。

    按《杭州府志》:“四十五年,杭嘉湖三府水灾,钱塘改折

    漕粮三分,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欠者悉
    考证
    蠲之。”

    穆宗隆庆 年陕西巡按请宽积谷之例从之

    按广《治平略》:隆庆初,陕西巡按御史王君赏奏请宽 积谷之例,言“近时有司积谷之数虽已半减,然州县 大者数万石,小者数千石,即日入民,于罪不可得盈, 宜再减其额。”时知州尹际可等积谷不如数,例当降 调。吏部言:“有司积谷备荒,虽亦急务,然较之正赋轻 重自是不同。况皆出赃罚纸赎及他设处所入之数, 视地方贫富、狱讼繁简为差,不可以预定也。若必欲 所在取盈,是徒开有司作威生事之端,反失济民初 意。”制可。

    隆庆元年,京城霖雨,以房号钱、赃罚银分赈贫民。从 巡按王友贤奏,赈恤直隶被虏地方。

    按《续文献通考》:“隆庆元年六月,以霖雨坏民庐舍,令 五城御史以房号钱,巡按御史以赃罚银分赈之。贫 者每户给银五钱,次三钱,仍谕都察院左都御史王 廷等,督御史严加稽察,使贫民得沾实惠。直隶巡按 王友贤奏被虏地方宜加赈恤,而昌黎、乐亭、抚宁、卢 龙诸处,请特免粮差以苏之。报可。”

    隆庆二年,诏“有司积谷备赈,灾伤等处,赈给蠲免有 差。”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七月,以河间、广平、保定、真定、顺 德、大名等府灾伤,令有司查勘分数,赈给有差。”户科 刘继文言:“有司卫所积谷备赈,今怠于奉行,而抚按 疏于督责,灾伤日奏,无益贫民。乞敕抚按严核有司 军卫奏报所积数目,以俟稽查,及将贮库赃罚无碍 官银籴谷备赈。”诏从之。壬辰,诏户部发太仓银二万 两,遣于灾重处亟行赈济,务使民沾实惠。其馀被灾 地方,行各该抚按官一体设法赈恤。仍查灾伤分数, 酌量蠲免,以副朕轸念元元之意。 又按《续通考》,二 年,以甘肃等处旱灾,命蠲屯粮并发银赈济有差。 按《江南通志》,二年十一月,以苏、松、常三府水灾,诏改 折额解禄米食粮一年。

    隆庆三年,以诸路灾伤,诏发银米赈济,并改折蠲免 有差。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八月,以北直隶、山西地方灾伤, 诏留赃罚银两赈给。束鹿县大水,坏庐舍,溺死人民 甚众,巡按房楠请发帑银赈恤,又乞将夏秋二税食 盐丝绢及徭役等银,悉行停免上用。户部议,许动支 隆庆三年分应解赃罚银两,其蠲免钱粮,行抚按酌 议,以苏、松二府水灾给赈有差。”丁卯,户科刘继文以 浙直、山东灾伤,“请量发帑银,遣官分赈。仍留淮浙盐 鱼及发临、德二仓粟米,或令司府以开纳银两籴谷 预备。其漕运等粮并备用马匹,各照被灾分数,量准 折征,俾小民得沾实惠。”礼部黄才敏亦请发德州仓 见积米二三万石,以赈饥民,令抚按扣赃罚银两抵 补原额。其他被灾诸省,如有仓储,皆“如此例。户部覆 奏如原议。其起运存留等项钱粮,应蠲免改折者,候 抚按酌议以闻。”报可。十月,两淮巡盐御史李学诗以 盐场水灾,请扣留商人正盐纳银,每引一分,挑河银 二万两,赈恤灶丁。从之。十二月,湖广抚按刘悫、雷稽 古等奏所属府县官积谷不如数者,各夺俸、贬秩有 差。诏留两淮盐课银“二万两,淮扬船银三季,以赈饥 民。” 又按:《续通考》,三年八月,以江南江北各府灾伤, 命查芦洲课银,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负 者悉蠲之。又以杭、嘉、湖三府水灾,改折湖州漕粮六 分,杭嘉三分,南京各卫仓米一年,每石六钱。并免三 府额征本省兵饷及工部黄麻等料,又量留抚按赃 罚以赈之。九月,以水灾诏南直隶太仓州,“崇明、靖江、 嘉定、溧阳、吴江、高淳、六合、长洲、丹徒等县改折漕粮 有差,无漕粮者停征一年半。”十月,以雹灾免宣府前 等卫、所城、堡延、保定等州县屯粮有差。又以水灾免 “浙江临海、天台、黄岩、仙居、太平、宁海、上虞、馀姚、诸暨、 萧山、嵊县、山阴、会稽、鄞、慈、谿、奉化、定海、蒙山、丽水、青 田、龙泉、缙云、松阳、遂昌、云和等县存留钱粮,绍兴府 南京仓粮俱改折六钱。”又以水灾免征凤阳、淮安、扬 州三府及徐州铁麻料价银一年。又以“水灾免山东 沂、莒、胶滨、武定、宁海、平度、济宁、东平、临清、曹、濮、德州、 武城、馆陶、霑化、利津、费剡城、益都、寿光诸城,沂水、高 密、昌邑、蒲台、海丰、安丘、临胊、《蒙阴》《博兴》《高苑》、即墨、《福 山》、临菑、乐安、昌乐、《日照》、青城、《鱼台》《蓬莱》《栖霞》《招远》、阳 信、邹平、新城、淄川、济阳,峄,巨野、定陶、单、嘉祥、曲阜、汶 上、阳谷、寿张、《郓城》、泗水、邹、范、《德平》、章丘、《长清》、肥城、《齐 河》、商河、历城、《长山》、临邑、平原、滋阳、东河,曹、滕、宁阳、金 乡、《城武》、平阴、夏津、观城,掖,莱阳、文登、黄县,各存留粮。 临清、济南、安”东“三卫,莒州所各屯粮,灾十分者,改漕 粮十之五。减临、德二仓米麦每石银二钱;灾九分者, 止减二仓米,无二仓米者,减边粮如其数。”以水灾免 河南开封等府所属州县及宣武等卫所屯粮,仍改 折漕粮有差。十一月,以水灾免真定、保定、大名、顺德、 广平六府州县并各卫所屯粮有差。束鹿、大名二县停带征粮一年,户部覆“御史王友贤奏请,减庐、凤、淮、 扬四府,徐、滁、和三州军饷银三万一千二十八两,并 免凤阳府民壮银八千六十两,以各卫所军地银五 千一百二十二两,正阳关船料,盱眙、颍上磨税等银, 足军饷十万两之数。淮扬商税羡馀,寿州芍堤塘租, 及他州县存留银,通行计算,倘有奇羡,足充军需,将 四府、三州带征积逋银钱俱行停免。”从之。又诏免应 天等府今年芦课之半。又以苏州、松江、常州三府水 灾,诏改折额解禄米仓粮一年。又以水灾免蓟州、霸 州、涿州、昌平州,遵化、丰润、玉田、武清、东安、永清、保定、 香河、大城、固安、房山、良乡、宛平、大兴、文安、漷、宝、坻、怀 柔等县,蓟州镇朔、营州右屯、遵化中义中东胜右、兴 州前屯、兴州左屯、开平中屯、武清营州前屯、涿鹿中 左、兴州中屯等卫,宽河所存留屯粮各有差,文安、保 定、大城、永清四县灾重者,停带征粮一年。十二月,从 户部覆御史傅宠奏,诏免南京水军左虎贲左府军 鹰扬留守、中金吾后虎贲右直隶建阳等卫坍江田 粮三十五顷有奇,以南京天策等卫所首报陞科新 田粮二百五十五顷补之。又以水灾,命湖广归州公 安县等处,河南邓州、泌阳县等处税粮,俱以分数改 征折色有差。又以水灾改折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 漕粮十分之五,存留、蠲免亦如之。又以水伤,诏免淮 安府徐州、高邮州、宝应县岁征追捕民壮军饷银三 万四千四百馀两。

    按:《通纪会纂》:“三年,淮、扬、徐大水,奏闻劝借买谷十五 万石,截漕三万石以赈之。”

    隆庆四年,以水旱蠲免诸路税粮。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二月,以水灾免直隶庐州府属 霍山、舒城、六安三州县秋粮有差。以河南水灾,免开 封、归德、彰德、卫辉四府春季解马,每匹折银二十四 两备赈。”六月,以旱灾免山西太原、平阳、潞安三府,泽、 辽、沁三州,嘉靖四十三、四年未完京边税粮一半。七 月,以旱灾免四川龙安府及蓬、简、潼川、绵、汉、巴、剑等 州,乐、罗江、资阳、金堂、德阳、漳明、中江、安岳、江油、奉节、 巫山、云阳、内江、新都、新宁、建始、太平、通江、南兖、西兖、 梓橦、仪陇、蓬溪、井研、仁寿、成都、华阳、阆中、广元、昭化、 苍溪、南江、盐亭、射洪、南部、营山、资县、安县等处税粮 有差。八月,辽东抚按官奏:“被灾屯田,乞视轻重,每亩 蠲税五分,以示宽恤。”报可。又以湖广黄州、德安、荆州、 岳州、承天、武昌诸郡县旱灾,命蠲今年粮税有差。其 黄陂、孝感、公安、石首、华容、景陵被灾最重者,令起运 南粮,改折其半,仍发赃罚银及仓粮赈之。又以水灾 免直隶保定、大名、广平、真定、河间秋粮有差。九月,以 宣府雨雹及水灾,改折各卫屯粮有差。十一月,以水 灾,诏免浙江湖州府,武康、归安、乌程秋粮有差。起兑 漕粮,暂派成熟邻邑代运,仍发仓米赎银赈之。 隆庆五年蠲免灾伤等处。山西巡抚请置常平仓,又 修复社仓。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四月,以直隶淮安府所属州县 灾伤,诏停征积逋马价。诏暂免平虏卫四年额征屯 粮之半,三年以前积逋,俟丰年带征。以督抚诸臣王 崇古等言其极边困敝也。五月,以霪雨免宣府镇南 山一带卫所屯粮有差。七月,以冰雹免大同镇阳和 高山二卫屯粮有差。八月,以水灾免顺天永平二府” 所属州县并营州前屯、永清等卫屯粮有差。九月,以 水灾免征湖广郧阳、襄阳属县保康、房、南漳、谷城、襄 阳、宜城秋粮有差。御史王廷瞻以雨灾言“三宫、勋戚 牧场籽粒新增银两,及裕府庄田改乾清宫供用钱 粮者,宜赐蠲恤。”上命如诏旨免十之五。又以北直隶 安州新安等县、南直隶铜陵等县水灾,诏许改折起 运漕粮及蠲免、存留有差。又以水灾,诏许改折湖广 武昌、汉阳、荆州等府漕粮之半。十月,以水灾,命蠲南 京锦衣等卫所及直隶扬州等卫所屯粮有差。又以 浙江安吉州孝丰县、归安、武康等县水灾,命改折南 京糙粮及蠲免存留粮有差。以徐、淮等处灾伤,许改 折、蠲免各项钱粮有差,仍令有司赈济如例。十一月, 以灾伤免宝坻、文安等县、蓟州、营州等卫所存留粮 有差。

    按《荒政考略》。“五年山西巡抚靳学颜请置常平仓。部 覆请以防秋客兵银并盐课六万。发各府县籴谷。又 修复社仓。”

    神宗万历五年令抚按酌定地方难易为积谷等差年终分别多寡定有司赏罚

    “按《明会典》,万历五年议准行各抚按详查地方难易, 酌定上中下三等为积谷等差。如上州县每岁以千 石为准,多或至三二千石;下州县以数百石为准,少 或至百石。务求官民两便,经久可行。自本年为始,著 为定额,每年终分别蓄积多寡为赏罚。其不及数者, 查照近例,以十分为率。少三分者罚俸三个月,少五” 分者半年,六分者八个月。八分以上者一年,仍咨吏 部。劣处全无者,降俸二级,亦咨部停止,行取推陞。待有成效,抚按酌议,题请复俸。若仍前怠玩,参究革职。 万历七年,题准各省州县积谷事例,从张居正请,蠲 苏、松水灾积逋。

    按《明会典》七年题准:“各省直抚按督各州县掌印官, 将库贮自理纸赎,并抚按等衙门所留二分赃罚,尽 数籴谷。其追赎事例,春夏折银,秋冬纳米。如年久谷 多,酌量出陈易新,以免浥烂。”又议准:各省直抚按酌 量所属知府地方,繁简贫富,定拟积谷分数。其积不 及数者,与州县一体查参。其升迁离任者,照在任一 体参究。

    按《通纪会纂》:七年,苏松大水,积逋七十馀万,张居正 请蠲之以安民生。疏谓:“百姓财力有限,即年岁丰收, 一年之所入,仅足以供当年之数,不幸荒歉,见年钱 粮尚不能办,况累岁之积逋哉?故带征一法,名为完 旧欠,实则减新收也。今岁之所减,即为明岁之拖欠, 见在之所欠,又是将来之带征。况头绪繁多,年分混 杂,里胥欺匿,官吏侵渔。与其敲扑穷民,实奸贪之囊 橐。孰若蠲与小民,使其皆戴上之仁哉。”上从之。 万历八年,令各抚、按奏报积谷实数,并敕有司不许 妄行科罚。其赈济灾伤谷数,即申报开销。

    按《明会典》八年题准:“各抚按官查盘积谷实数,分别 府州县总撒,填注主守职名,每年终奏报。其更代官, 候交盘明白,方准离任。”又题准:“各有司积谷,除遵照 原议外,不许妄行科罚,剥民利己。果有水旱灾伤,具 奏减免。其赈济谷数,即申报开销,不必复令饥民抵 还。”

    万历九年题准《报灾则例》,江北淮、凤灾伤,命赈之。 按《明会典》九年题准: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 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 必等候部覆,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以凭覆请赈 恤。至于报灾之期,在腹里地方,仍照旧例,夏灾限五 月,秋灾限七月内。沿边如延、宁、甘、固、宣、大、山西蓟、密、 永“昌、辽东各地方,夏灾改限七月内,秋灾改限十月 内,俱要依期从实奏报。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 抚按参究。如巡抚报灾过期,或匿灾不报,巡按勘灾 不实,或具奏迟延,并听该科指名参究。又或报时有 灾,报后无灾,及报时灾重,报后灾轻,报时灾轻,报后 灾重,巡按疏内明白从实具奏,不得执”泥巡抚原疏。 至灾民不沾实惠。

    按《通纪》:《会纂》九年,南给事傅作舟奏:“江北淮、凤连被 灾伤,民多乏食,至以树皮充饥,或相聚为盗,大有可 忧。”上曰:“淮、凤频年告灾何也?”居正曰:“此地从来多荒 少熟,即元末之乱亦起于此,当急赈济以安之。”上从 之。

    万历十一年题准州县积谷《有司参罚事例》,以苏、松 等府水灾改折蠲免,仍留关税赈之。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各省直抚按官会同司道各 查所属,除富庶州县,仍照原额积谷。其疲敝灾伤及 里分虽多、词讼原少者,酌量裁减。以后照例查俱 以三年为期,通融计算。分别蓄积,实在之数,照例旌 奖。罚。如三年之内偶遇升迁事故。抚按官行该司 道按年考核积谷如数方许离任。果有灾荒事故委 不能及原数者。明白具奏方免罚。其考满朝觐、俱 照例行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以苏松等府水灾,改折本年漕 粮及南京各卫食粮,蠲免宗人府米折,南京仓麦折 银,仍留关税发赈饥民。”

    万历十二年,令灾伤地方贫富民通行议恤。

    按:《明会典》“十二年议准以后地方灾伤,抚按从实勘 奏,不论有田无田之民,通行议恤。如有田者,免其税 粮;无粮免者,免其丁口盐钞。务使贫富一体,并蒙蠲 恤。”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陕西巡按奏,义妇王氏输粟 一千石赈饥。上命给银竖坊旌表。”

    按:《山东通志》:“十二年,饥籴于辽。”

    万历十五年,从申时行请,禁遏籴。

    按:《通纪会纂》:十五年,申时行《请禁遏籴疏》曰:“治本在 使民得食。顷者因荒大发帑银,遣使分赈,恩至渥矣。 然赈银有限,而饥民无穷,惟是邻近协助,市籴通行, 乃可延旦夕之命。近访河南等处,往往闭籴,彼固各 爱其民,然自朝廷视之,莫非赤子。灾民既缺食于本 土,又绝望于他方,是激之为变也。乞禁止遏籴之令, 听商民籴买接济,则百姓不至嗷嗷待毙,汹汹思乱 也。”上从之。

    万历十六年浙直饥命官赈济并惩迫胁借贷事 按《江南通志》:“十六年吴中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 京户部银共三十万两,命户科杨文举赈济,有司各 处设厂煮粥赈饥。”

    按《杭州府志》:“十六年四月,浙直饥民多迫胁借贷。事 闻,命抚按严法惩警首恶,以靖地方。”

    万历十七年,因灾免“本年起运淮、凤、扬各府仓麦米十之五。”又南粮水兑免十之三,止征其七。而应征之 数俱改折征解。

    按:《江南通志》云云。

    万历十八年,因灾改折漕粮五分,不分正、改兑,俱每 石折银五钱,又免十六年扣留漕折银三分。

    按:《江南通志》云云。

    万历十九年,因灾免南“京户部马草银十之五。京库 《麦折见征》其半,馀则停征。”

    按:《江南通志》云云。

    万历二十二年,给事中杨东明进《饥民图》,命发银米 赈济。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上览给事中杨东明《饥民 图》,命部臣议可蠲可赈者以闻。户部条上“以银十五 万赈河南,以漕粮十万赈粜汝宁等府,又以漕粮十 五万平粜江北,以米豆三万六千赈济山东。”上从之。 福建道御史吴崇礼奏:“去岁霪雨,山东、河南、徐淮等 处地方数千里横罹水灾,夏麦秋谷均无收获。兖与” 河南,徐、淮接壤,故其被灾甚酷,与徐、淮、河南无异。徐、 淮留米十五万,东、兖留银米共约十馀万,议者犹谓 不足。迺山东四府,止留漕折银二万,备倭米豆三万。 东省之灾,非减于徐、淮、河南也,而赈之多寡,悬绝已 甚。顷者皇上览《流民图说》,从科臣杨东明之请,特发 户、工二部钱粮,命寺臣锺化民领敕往河南赈济中 州数十万,苍赤固有更生之望矣。然皇上大赉于中 州,而泽尚靳于东土,岂谓东土之民流徙死亡未至, 若中州甚欤?臣昨由山东入京时,目睹百姓流离载 道,自南而北,络绎不绝,憔悴槁枯,不复似人形。沿途 鬻妻卖子,壮年之妇止易斗粟,十岁之男仅易数钱。 弃婴孩于沟渠,抛垂“白于中路,饿莩枕藉,盗贼公行, 路人相食”,一切不忍见之景象,大都与东明所陈者 相同。自古祸乱之兴,未有不始于失民心。“山东密迩 畿甸,为第一藩屏。今虽饥饿切身,然犹朝夕延颈,以 觊恩泽,忍死而不敢为乱。万一人心涣散,奸雄之徒, 乘隙鼓煽,啸聚猖狂,窃弄锄梃于潢池中,彼时岂能 为帑藏之乏,置而不问乎?势必议抚、议剿,无论所费 不赀;然驱良民而为盗,陷赤子以入于刑。皇上爱民 如子之本心,恐亦大有所弗忍者,可不急救而豫防 之!乞亟发帑银十万,及时以赈山东,庶嗷嗷待哺者 不尽为沟中之鬼,而汹汹不靖者亦可以消未萌之 奸矣。”兵科给事中张企程奏:“中原饥馑异常,山东、淮、 扬有无碍官银解部者,乞令使臣便宜给发。”章下户 部,户部奏:“民饥异常,乞就近开纳,以佐赈惠。”从之。三 月,命遣使以两宫及中宫银五万五百两赈济河南、 徐、淮、山东诸处。

    按《通纪会纂》:“二十二年,河南大饥,人相食。给事杨东 明进《饥民图说》,御史陈登云封进饥民所食雁粪。上 览之恻然。时郑贵妃在侍,亦恻然,因出所私蓄五千 金赈之。上称善,益以内帑五千发济,而河南赖之” 按《荒政考略》:“二十二年谕曰:‘朕览《饥民图说》,时有皇 贵妃在侍,自愿出累年所赐用外之积五千两助赈。 朕’”意其少、欲待再有进助。今见卿等所奏、著发与该 部、差官解彼赈用

    万历二十四年,浙江水,诏改折漕粮。

    按《杭州府志》,“二十四年户部题,浙江杭嘉湖水灾,照 被灾分数全半改折有差。”

    万历二十六年,以山西太原灾伤,命籴谷备赈。浙江 水灾,蠲免钱粮有差。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魏允贞题山西太原府灾 伤,乞赐赈恤。命加意籴谷备赈,毋得怠玩。 又按:《续 通考》,二十六年九月,“浙江水灾,户部覆巡按方元彦、 巡抚刘元霖奏,准除天台、仙居、黄岩、太平各被灾三 分不准免外,将被灾十分;海宁、临安、遂安、桐乡、嘉善、 崇德六县准免七分,被灾九分;安吉州、仁和、钱塘、富 阳、新城、鄞县、慈谿、奉化、定海、武义、汤溪十县准免六 分被灾八分;馀杭、于潜、昌化、秀水、海盐、平湖、归安、乌 程、象山、金华、兰谿、东阳、建德、淳安、桐庐、分水十六县 准免五分被灾七分;长兴、德清、武康、孝丰、义乌、永康、 浦江七县准免四分被灾六分;嘉兴、寿昌、常山三县 准免三分被灾五分;龙游、江山、临海三”县,准免二分; 被灾四分;宁海、西山、开化三县,准免一分,俱于本年 存留粮内,照数豁免。其免过银数,仍令各府、州、县议 处无碍官银抵补。其严、衢二所屯粮,照灾重例,每石 折银三钱。二十一年以前,八府未完米折盐钞等银, 悉准蠲免。十一月,户部覆“直隶巡按安文璧题,萧县 等县叠罹水旱灾伤,姑”准停征本色。

    万历二十七年,以抚按科臣奏,命赈恤各处灾伤。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七年四月,抚臣李颐奏,宝坻、三 河县灾荒,命支各仓粮,分投赈救。十一月,巡按崔邦 亮奏河南灾伤。上曰:“中土洊罹灾沴可悯,免征改折 等项,依拟分别,仍行该地方官多方赈救,不许怠缓 坐视。”户部覆奏,上曰:“畿辅近地,兵荒蝗涝相仍,饥民流离可悯,食粮即准给散。仍著有司加意拊循,多方 救济。” 又按:《续通考》:二十七年户科李应策奏,连年 饥馑,民不堪命。上曰:“今年各省屡报灾伤,朕心怜惕, 留疏省览。见京师雨泽疏通,谓各处皆有收成。今览 科疏,不觉恻然心动。便著该部据揭覆议,应蠲、应停、 应赈等项,行各该抚按着实举行,以示朝”廷德意。 万历二十九年,苏、松等府水灾,依部议改折粮米有 差。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九年,户部奏,“节序方严,茕独可 悯。自十一月初一起至次年正月终止,煮粥济贫民。” 十月二十八日,仓场总督赵世卿奏:“山、陕一带,夏旱 秋霜,米粒无收,斗米价至三钱,军民久已枵腹。目下 十月将尽,转盻隆寒,彼其冻馁而死者,宁有数计。伏 乞清燕之间,常留省览。” 又按《续通考》,二十九年十 一月,户部覆直隶巡按何熊祥题,“苏、松水灾异常,乞 将嘉定县永折漕粮姑准减折一年,毋分正、改,每石 折征银五钱,以后仍照原题起解。被灾十分,江阴一 县被灾九分以上,太仓州,吴江、昆山、武进、江阴、宜兴、 金坛七县,本年漕粮俱准改折七分,仍征本色三分; 被灾八分以上,长洲、吴县、常熟、华亭、上海、青浦、无锡、 丹徒、丹阳九县,俱准改折五分,仍征本色五分。其改 折之数,不分正、改,照例每石折银五钱,连席板耗脚 轻赍在内,每同本色齐征。其改折项下运军月粮,亦 准扣数免编。”及查靖江县被灾虽止七分以上,姑念 疲邑,准将该年应解南京光禄寺白粮,每石折银八 钱,四门仓糙米,每石折“银六钱,与别县本色一同征 解南京户部。其正征带征金花银两等项,已经差官 守催,速令追完解进。及南京各卫仓米,已经题准改 折,毋容别议。”奉旨:“是。” 又按:《续通考》,二十九年十二 月户部覆福建巡抚金学曾题,乡官陈长祚、林鸣盛 倡义,建常平仓于官,劝义仓于民。又有义廪,以倡缙 绅之尚义“者。及知州车大任等官俱行《纪录》;长祚等 量加服色,以鼓尚义。”上是之。

    万历三十六年,诏留税银五万两,赈济苏、松、常、镇四 府。又发盐课十五万两,赈济杭、嘉、湖三府。

    按:《荒政考略》云云。

    万历三十八年,以岁旱民饥,发银遣官赈济。

    按《荒政考略》:三十八年谕曰:“朕昨承圣母传谕,自春 至今,雨泽稀少,旱魃为虐,小民饥馑。钦降银十万两, 著给户部差官赈济,务使得沾实惠,以仰体圣母悯 惜元元至意。特谕卿知。”

    万历三十九年,阁臣叶向高“请留北直、山东、山西、河 南税银一半,令地方官多方赈恤。”从之。

    按:《荒政考略》云云。

    万历四十三年,以山东饥,遣官赈之。

    按《山东通志》:“四十三年三月大旱,七月雨,八月霜,晚 禾尽伤,大饥,或父子相食,盗起,遣御史过庭训赈之。 青州大饥,人相食,诸城举人陈其猷上《流民图》,遣官 赈之。”

    熹宗天启 年蔡懋德请通常平遗法以广储蓄

    按广《治平略》:“万历以后,郡国之府库尽入内帑,常平 之名遂废,不知郡国灾伤于何待命也。天启间,蔡懋 德议通常平遗法,以广储蓄,请发帑库馀金为本,每 岁于产米价贱时,委廉干丞簿收积,至来岁照时价 粜之,必有微息,逐岁渐增,以备荒歉。或嫌官与民为 市,必当减价以粜,不知减价之名,徒致哄争。孰若稍” 收微息多储新米米多则价自减粜平则人不争为 更便乎。盖贵设法使米有馀不在减省锱铢见德也。 而当事以帑金告乏虽善其策而事不果行。

    天启四年,杭州饥,出仓米平粜,并改折漕粮。

    按《杭州府志》:“天启四年饥,出仓米平粜,民赖以济。户 部请改折漕粮,从之。”

    天启七年。苏松常大水。奏免本年起存额赋有差 按《江南通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