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七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七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七

      宋四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三则 端平二则 嘉熙一则 淳祐五则 宝祐五则

      景定三则 度宗咸淳四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总一则 太宗天会一则 熙宗天眷一则 皇统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贞元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九则 章宗明昌六则 承安三则 泰和四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三则 元光一则

    食货典第四十七卷

    田制部汇考七

    宋四

    理宗宝庆二年三月以荆湖制置使陈晐经理屯田有绪诏奖之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绍定二年桂如琥奏两淮西蜀亦可屯田莫泽奏婺州经界既正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绍定二年 二月。监进奏院桂如琥进对。奏“屯田荆襄。才行数年。 积谷已逾百万斛。两淮西蜀岂无可行之处。”上曰“然。”

    又按《续通考》。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十月,知婺州莫泽辞,上曰“婺州。”

    正要人扶持。记得向时守臣魏豹文曾理会《经界》,行 得如何?泽奏:“婺州向时凋弊,皆缘税籍不明。今经界 既正,赋役均平,故不费力。”

    绍定三年春正月壬辰,知枣阳军史嵩之《刱置屯田》, 以劳赏官两转。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绍定五年,孟珙于枣阳军刱平堰建通天槽,溉田十 万顷。

    按:《宋史理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丑,以孟珙为京西 路兵马钤辖,枣阳军驻札。”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正月,以孟珙为京西兵马钤辖。 珙刱平堰于枣阳,自城至军西十八里,由八垒河经 渐水侧,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田十万 顷。立十庄三辖,使军民分屯,边储丰牣。”

    端平元年命诸守臣经理唐邓屯田以臣僚言屯田于淮南北置屯田判官经纪其事诏赵葵全子才措置营田边备又邵潜请诏帅臣纵兵民屯田从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春正月戊辰,命王旻守 随州,王安国守枣阳,蒋成守光化,杨恢守均,并益兵 饬备,经理唐、邓屯田。按《食货志》:“初玠守蜀,以军储 不继,治褒城堰为屯田,民不以为便。因漕臣郭大中 言,约中其数,使民自耕,民皆归业,而岁入多于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万人于淮之南北,且 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员,经纪其事,暇则教以骑射。 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则取其半。十月,知大宁监邵 潜言:“昔郑刚中尝于蜀之关隘杂兵民屯田,岁收粟 二十馀万石。是后屯田之利既废,粮运之费益增。宜 诏帅臣纵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计直以偿之,则总所 无转输之苦,边关有储峙之丰,战有馀勇,守有馀备 矣。”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端平元年九月,诏赵葵措置河南、京 东营田边备,全子才措置唐邓、息州营田边备。 端平二年,诏令浙西临安、平江、嘉兴、镇江、常州、安吉 守臣,将未修复围田许官民户承佃经理。”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嘉熙四年令流民于边江边城及砦四野分田以耕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嘉熙四年令流

    “民于边江七十里内分田以耕,遇警则用以守江;于 边城三五十里内,亦分田以耕,遇警则用以守城。在 砦者则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 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归其主,俟三年事定,则各 还元业。

    淳祐二年敕四川州县给还归业民田产违者重罪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淳祐二年九月 赦曰:“四川累经兵火,百姓弃业避难,官以其旷土权 耕屯,以给军食,及民归业占据不还,自今凡民有契 券,界至分明析在州县,屯官随即归还,其有违戾,许 民越诉,重罪之。”

    淳祐六年,以侍御史谢方叔言,诏行《限田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殿中侍御 史兼侍讲谢方叔言。“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非 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权也。国朝驻 跸钱塘百有二十馀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内之生齿 日繁,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经制 日坏,上下煎迫。若有不可为之势。所谓富贵操柄者, 若非人主之所得专,识者惧焉。”夫百万生灵,资生养 之具,皆本于谷粟,而谷粟之产,皆出于田。今百姓膏 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 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 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民 无以遂其生。于斯时也,可不严立经制,以为之防乎? 去年谏官尝以限田为说,朝廷付之悠悠,不知今日 国用边饷,皆仰和籴。然权势多田之家,和籴不容以 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敌人睥睨于外,盗贼窥伺于 内。居此之时,与其多田厚资,不可长保,曷若捐金助 国,共纾目前,在转移而开导之耳。乞谕二三大臣,摭 臣僚论奏而行之,使经制以定,兼并以塞,于以尊朝 廷,于以裕国计。陛下勿牵贵近之言以摇初意,大臣 勿避仇怨之多而废良策,则天下幸甚。”从之。

    淳祐八年。诏王畴更削官一等。正其括田扰民之罪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十一年,诏禁官吏非法估籍民产,信常、饶州、嘉 兴行经界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九月赦 曰:“监司州县不许非法估籍民产,戒非不严,而贪官 暴吏往往不问所犯轻重,不顾同居有分财产一例 估籍,殃及平民。或户绝之家不与命继,或经陈诉许 以给还,辄假他名支破,竟成干没;或有典业不听收 赎,遂使产主无辜失业,违戾官吏重寘典宪。”是岁,信 常饶州、嘉兴府举行经界。

    淳祐十二年春正月癸丑,诏宰执议立方田。开沟浍 自近圻始。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元年史馆校勘黄国请毁掘淳熙十一年后复创围田从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宝祐元年,史馆 校勘黄国面对:“围田自淳熙十一年识石者当存之, 复围者合权其利害轻重而为之存毁,其租或归总 所,或隶安边所,或分隶诸郡。”上曰:“安边所田近已拨 归本所。”国又奏:“自丁未已来创围之田,始因殿司献 草荡,任事者欲因以为功,凡旱干处悉围之,利少害 多,宜开掘以通水道。”上然之。

    宝祐二年,诏李梦庚措置襄阳屯田。又以吴燧言,诏 行“手实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自实 法。”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二月,诏拨封桩库十八界会一 十万、银二千两,付李梦庚措置襄阳屯田。” 又按《续 通考》:二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吴燧言:“州县财赋版 籍不明,近行经界既以中辍,欲令州郡下属县排定 保甲,行手实法。”诏先令两浙、江东、湖南州军行之。 宝祐三年,诏罢手实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三月癸丑,诏自实法宜宽期 限,监司守臣其严戢吏奸,毋烦扰民。”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上问手实之法。丞相谢方叔等 奏:“自实即经界遗意,惟当检制吏奸,宽其限期,行以 不扰而已。”转运副使高斯得言:“按《史记》,秦始皇三十 一年,令民自实田。主上临御适三十一年,而异日书 之史册,‘自实’之名,正与秦同。”方叔大愧,即为之罢。 宝祐四年,诏宁国府守臣赵汝谋推行经界,职事修 举,升直文华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宝祐五年,行“经界推排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行经 界推排法。时贾似道请行推排法于诸路。由是江南 之地。尺寸皆有税。而民力竭矣。

    景定三年以赐公主秀丰庄田充影堂祭祀外拨隶淮东总所诏守臣任责措置邕钦宜融柳浔州屯田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景定三年

    诏:“昨赐公主田,以秀丰庄二万九千有奇充影堂祭 祀,馀悉拨隶淮东总所,以助军饷。” 又按《续通考》:三 年五月,都省言:“广西诸郡措置屯田,已有小效,若邕、 钦、宜、融、柳、浔州能一体讲行,亦可省籴运。”诏守臣任 责措置,经略、安抚提领,课以殿最,仍条具来上。 景定四年,置官田所,买逾限田以充公田。又命浙西 置公田庄。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置官田所,以刘良 贵为提领,陈訔为检阅。夏四月丙寅,官田所言,知嘉 兴县段浚、知宜兴县叶哲佐买公田不遵元制。诏罢 之。六月庚申,诏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 已买公田三百五十馀万亩,今秋成在迩,其荆湖、江 西诸道,仍旧和籴。丙寅,诏公田竣事,刘良贵官两转”, 陈訔、廖邦杰洎六郡官进秩有差。冬十月己未,诏发 缗钱百四十万,命浙西六郡置公田庄。按《食货志》: 四年,殿中侍御史陈尧道、右正言曹孝庆,监察御史 虞虙、张希颜等言:“廪兵和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 田议:自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 买充公田,得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斛之 入,可以饷军,可以免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举而五利具矣。”有旨从其言。朝士有异议者,丞相 贾似道奏:“救楮之策,莫切于住造楮;住造楮莫切于 免和籴;免和籴莫切于买逾限田。”因历诋异议者之 非。帝曰:“当一意行之。”浙西安抚魏克愚言:“取四路民 田立限回买,所以免和籴而益邦储,议者非不自以 为公且忠也,然未见其利而适见其害。”近给事中徐 经孙奏记丞相言江西买田之弊甚详,若浙西之弊, 则尢有甚于经孙所言者。因历述其为害者八事,疏 奏不省。六郡回买公田,亩起租满石者偿二百贯,九 斗者偿一百八十贯,八斗者偿一百六十贯,七斗者 偿一百“四十贯,六斗者偿一百二十贯。五千亩以上, 以银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会子二分半;五千亩 以下,以银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会子三分半;千 亩以下,度牒、会子各半;五百亩至三百亩,全以会子。” 是岁,田事成,每石官给止四十贯,而半,是告牒,民持 之而不得售,六郡骚然。所遣刘良贵、陈訔、赵与訔、廖 邦杰、成公策等,推赏有差。邦杰之在常州,害民特甚, 民至有本无田而以归并抑买自经者。分置庄官催 租,州县督庄官及时交收运发。按《贾似道传》,“似道 拜右丞相,买公田以罢和籴。浙西田亩有值千缗者, 似道均以四十缗买之,数稍多,予银绢,又多,予度牒 告身吏。又恣为操切,浙中大扰”,有奉行不至者,提领 刘良贵劾之。有司争相迎合,务以买田多为功,皆缪 以七八斗为石。其后,田少与硗瘠,亏租与佃人,负租 而逃者,率取偿田主,六郡之民破家者多。包恢知平 江,督买田,至以肉刑从事。会彗出柳,光烛天,长数十 丈,自四更见东方,日高始灭。台谏、布韦皆上书言:“此 公田不便,民间”愁怨所致。似道上书力辨之,且乞罢 政。帝勉留之曰:“公田不可行,卿建议之始,朕已沮之 矣。今公私兼裕,一岁军饷皆仰于此,使因人言而罢 之,虽足以快一时之议,如国计何?”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二月,买公田于浙西。贾似道以 国计困于造楮,富民困于和籴,思有以变法,而未得 其说。知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献买公田 之策,似道乃命殿中侍御史陈尧道、曹孝庆上疏言: “三边屯列,非食不饱;诸路和籴,非楮不行。既未免于 廪兵,则和籴所宜广图;既未免于和籴,则楮币岂容 缩造?”为今日计,欲便国便民而办军食重楮价者,莫 若行祖宗限田之法,以官品计顷,以品格计数,下两 浙、江东南和籴去处先行归并诡析,后将官户田产 逾限之数抽三分之一回买以充公田。但得一千万 亩之田,则每岁可收六七万石之米,其于军饷沛然 有馀,可免和籴,可足军饷,可以住造“楮币可平物价, 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兴矣。”帝从之。诏买公田,置 买官田所,以刘良贵提领临安府,通判陈訔为检阅 副之。良贵请下都省严立赏罚,究归并之弊。帝曰:“求 免和籴,无如买逾限之田为良法。然东作方兴,权俟 秋成续议施行,当始于浙西诸路视之为则。”似道乃 上疏条陈其制,帝悉从之。是月,诏会子课日增印一 十五万贯,付封桩库充买公田。四月,都省言:“回买公 田,视亩租之多寡,为支价之低昂。乞以官诰、《度牒》、银、 会四色,参酌支给。”诏令封桩库支拨,付各郡守臣等 第给还。六月,论买公田功,进知临安府刘良贵等官。 十月,诏:安吉、嘉兴、平江、常州、江阴、镇江公田诸庄,输 纳什优其一。以都省言“纳稼之始宜宽恤”故也。是年, 诏出封桩库《十八界会》一百四十万,下六郡置公田 庄屋。

    景定五年,选官充“官田所分司。”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选官充官 田所。分司平江、嘉兴、安吉各一员。常州、江阴、镇江共 一员。凡公田事悉以委之。是岁七月。彗见于东方。下 诏求言。京学生萧规、叶、李等,三学六馆皆上封章。前 秘书监高斯得亦应诏驰驿上封事。力陈买田之失。 人心致天变。谢枋得校文江东运司、方山京校文天 府。皆指陈得失。未几,萧规等真决黥隶,枋得。山京相 继被劾,斯得虽予郡,寻罢之。

    度宗咸淳元年御史赵顺孙请随诸州便宜行经界法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咸淳元年,监察 御史赵顺孙言:“经界将以便民,虽穷阎下户之所深 愿,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尽乐,自非有以深服其心, 则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谓推排,非 昔之所谓自实也。推排者委之乡都则径捷而易行, 自实者责之于人户则散漫而难集。嘉定以来之经 界,时至近也。官有正籍,乡都有副籍,彪列胪分,莫不 具在。为乡都者不过按成牍而更业主之姓名。若夫 绍兴之经界,其时则远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其鳞 差栉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 万,稽其亩步,订其主佃,亦莫如乡都之便也。”朱熹所 以主经界而辟自实者,正谓是也。州县“能守朝廷乡 都任责之令,又随诸州之便宜而为之区处,当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从之。

    咸淳三年。以司农卿李镛言。诏诸路漕帅行经界法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司农卿兼 户部侍郎李镛言。“夫经界尝议修明矣。而修明卒不 行。尝令自实矣。而自实卒不竟。岂非上之任事者。每 欲避理财之名。下之不乐其成者又每倡为扰民之 说。故宁坐视邑政之坏。而不敢诘猾吏奸民之欺。宁 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盖《经界》之 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 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弊转生,久不迄事。乃 若推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 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 税有定籍而已。”臣守吴门,已尝见之施“行。今闻绍兴 亦渐就绪,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窃谓东南诸郡 皆奉行惟谨,其或田亩未实,则令乡局厘正之;图册 未备,则令县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县之稽违,监司 察郡之怠弛,严其号令,信其赏罚,期之秋冬以竟其 事,责之年岁以课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岁会以综 核之。”于是诏诸路漕帅施行焉。

    咸淳四年。诏浙西公田。募民耕种。仍禁私相易田 按《宋史度宗本纪》。四年六月辛巳。诏罢浙西诸州公 田庄官。募民自耕输租。租减什三。毋私相易田。违制 以盗卖官田论。

    咸淳十年,瀛国公即位。以侍御史陈坚等言,“清邸第 戚畹及御前寺观诸田”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十一 月甲午,括邸第戚畹及御前寺观田,令输租按《食 货志》:十年侍御史陈坚、殿中侍御史陈过等奏,“今东 南之民力竭,西北之边患棘,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观, 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蠲二税,不 可不加厘正。望与二三大臣亟议行之。”诏可。

    瀛国公德祐元年以公田害民尽给田主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三月“壬申朔,诏以公 田给佃主,令率其租户为兵。”按《食货志》:德祐元年 三月,诏公田最为民害,稔怨召祸,十有馀年。自今并 给田主,令率其租户为兵,而宋祚讫矣。

    按,《续文献通考》:“德祐元年,陈宜中奏,乞罢浙西公田, 给还元主,帝从之。”

    金制,“量田尺步顷亩及丁男请射官地、荒地之数。又 定官品无职田及督屯田户佃官地之式。”

    按《金史食货志·田制》:“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阔一 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各从其便, 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枣民户以 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 必课种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凡官地猛 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 男半之。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 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 自首冒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 次年纳租。

    按《续文献通考》:“金制,二品而上无职田,三品而下在 京者亦无职田。”又按《续通考》:“金制,屯田户佃官地 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

    太宗天会十三年正月庚午熙宗即位十二月癸亥以京西鹿囿赐农民为田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熙宗天眷元年二月己巳诏罢来流水混同江护逻地与民耕牧三月庚寅以禁苑隙地分给百姓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七年正月癸未以西京鹿囿为民田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海陵天德二年定职田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天德二年 省奏职田公田岁入有数。前此百姓各随公宇就输。 而吏或贪冒。多取以伤民。宜送之官仓。均定其数。与 月俸随给。”乃定制:凡职田亩取粟三斗、草一称。仓场 随月俸支。正三品外官公田三十顷。统军使、招讨使、 副使公田二十五顷。从三品外官公田二十一顷。正 四“品外官及副统军职田十七顷,次十五顷,从四品 外官,公田十四顷。乌鲁古使,无正五品外官。刺史、知 军、盐使,公田十三顷,馀官十顷,从五品外官,公田七 顷。乔家部族都钤辖,无正六品外官,公田六顷,从六 品外官,公田六顷。乌鲁古副使,无正七品外官。诸同 知、州军都转运判、诸府推官、诸节度判”、诸观察判、诸 京县令、诸剧县令,提举南京京城规措河渠官、诸都 巡检、诸酒曲盐税副、诸正将,公田五顷、诸司属令、诸 府军都指挥及潼关使,并无从七品外,诸招讨司勘 事官、诸县令、诸警巡副、京兆府竹监管勾,五品盐司 判、诸部秃里、同提举上京皇城司、同提举南京京城

    所黄河都巡河官、诸河税、榷场使,职田五顷。会安关
    考证
    使,诸知镇、城、堡、寨,职田四顷。正八品。外官市令,诸录

    事,诸防御判,赤县令,诸剧县令,崇福埽都巡河官,诸 酒税使,醋使,榷场副,诸都巡检,职田四顷。乌鲁古判 官,无按察司知事,大兴府知事、招讨司知事、诸副都 巡检使,职田二顷。诸司属丞,无。诸节镇以上司狱,诸 副将,职田二顷。从八品外,诸州军判官,诸京县丞,诸 次剧县丞,诸三品盐司判官,漕运司管勾、永丰广备 库副使,左右别贮院木场使,职田三顷。诸么忽,诸移 里菫,亦职田三顷。正九品外官,诸警巡判官,职田三 顷。诸县丞,诸酒税副使,职田三顷。市丞,诸司候,诸主 簿,诸录判,诸县尉,散巡河官,黄河埽物料场“官职田 二顷。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检、副都巡检,诸巡检,并无。” 诸盐场管勾、左右别贮院、木场副、永丰广备库判及 诸副将、队将,皆职田二顷。诸州军司狱,亦职田二顷。 从九品外官诸教授,职田二顷。司候判官,职田二顷。 诸防剌军辖无。诸防剌以上,女直、契丹司吏、译史、通 事,不问千里内外,公田三顷。诸职官若前官在任,而 后官已到,职田皆给后官。诸亲王授任朝官兼外官 者,职田从职。

    贞元元年五月乙卯以京城隙地赐朝官及卫士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元年遣使括田以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正隆元年二月, 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分行大兴府、山 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 户地,戍兵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 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尽以授所迁之 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

    世宗大定十七年拘籍冒佃官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定十七年六 月。邢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 皆为豪强所占。而贫民土瘠税重。乞遣官拘籍冒佃 者。定立租课。复量减人户税数。庶得轻重均平。”诏付 有司。将行而止。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 瘠薄。豪民租佃官田岁久。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 又谓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 四千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贫 乏,其遣官察之。”又谓参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 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起移 至此,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 之。”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盗耕者”,由其罪轻故 也。乃更条约立限,令人自陈,过限则人能告者有赏。 遣同知中都路转运使张九思往拘籍之。按《张汝 弼传》,汝弼拜参知政事,诏徙女直猛安谋克于中都, 给以近郊官地,皆瘠薄,其腴田皆豪民久佃,遂专为 己有。上出猎,猛安谋克人前,诉所给地不可种蓻,诏 拘官田在民久佃者与之,因命汝弼议其事,请《条约》 立限,令百姓自陈,过限许人首告,实者与赏。上可其 奏,仍遣同知中都转运使张九思拘籍之。

    大定十九年。戒括地官张九思。毋拘籍一切民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九年十二月 谓宰臣曰:“亡辽时所拨地与本朝元帅府。已曾拘籍 矣。民或指射为无主地租地。及新开荒为己业者。可 以拘括。其间播种岁久。若遽夺之。恐民失业。”因诏括 地官张九思戒之复谓宰臣曰:“朕闻括地事所行极 不当。如皇后庄、太子务之类,止以名称,便为官地,百 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其相邻冒占官地,复有幸免 者,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按《张九 思传》:九思为大兴少尹,同知中都都转运使事,诏检 括官田,凡地名疑似者,如皇后店、太子庄、燕乐城之 类,不问民田契验,一切籍之。复有邻接官地,冒占幸 免者,世宗闻其如是,召还戒之曰:“如辽时支拨地土, 及国初元帅府拘刷民间指射租田,近岁冒为己业, 此类当拘籍之。其馀民田,一旦夺之,则百姓失业,朕 意岂如此也。”

    大定二十年,以行幸道隘,诏“沿路官地勿租与民”,命 拘所拨故太保阿里先地入官。又以官民无畜牧之 所,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年四月以 行幸道隘。扈从人不便。诏户部沿路顿舍侧近官地 勿租与民耕种。又诏故太保阿里先于山东路拨地 百四十顷。大定初又于中都路赐田百顷。命拘山东 之地入官。五月谕有司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 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无牧放之所。可 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

    大定二十一年,以民不事耕稼,诏阅实,计口授地,又 拘籍冒占田地,赋民种佃。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上闻山东大 名等路猛安谋克之民,骄纵奢侈。不事耕稼。诏遣阅 实,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地有馀而力不赡者,方许招 人租佃。仍禁农时饮酒。三月乙丑,诏山后冒占官地十顷以上者皆籍入官,均给贫民按《食货志》。二十 一年正月,“上谓宰臣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 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 佃莳,取租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贫者争慕 效之,欲望家给人足,难矣。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吉凶 之礼,更当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 赡者方许佃于人,仍禁其农时饮酒’。”又曰:“奚人六猛 安已徙居咸平、临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农务,各 安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获否”左丞守 道对曰:“闻皆自耕,岁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异于他 处,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赈之。”三月,陈言者言豪强 之家多占夺田者。上曰:“前参政纳合桩年占地八百 顷。又闻山西田亦多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 十顷者,以致小民无田可耕,徙居阴山之恶地,何以 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顷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将均赐 贫民。”省臣又奏:“椿年猛安、三合故太师耨碗温敦思 忠、孙长寿等亲属计七十馀家,所占地三千馀顷。”上 曰:“至秋除牛头地外,仍各给十顷,馀皆拘入官。山后 招讨司所括者,亦当同此也。”又谓宰臣曰:“山东路所 括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人户,复有籍官闲地,依元 数还民,仍免租税。”六月,上谓省臣曰:“近者大兴府、平、 滦、蓟、通、顺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租税。不罹水灾 者,姑停夏税,俟稔岁征之。”时中都大水,而滨、棣等州 及山后大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以来籴者,又命 都城减价以粜。又曰:“近遣使阅视秋稼,闻猛安谋克 人惟酒是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 或种而不耘,听其荒芜者。自今皆令阅实,各户人力 可耨几顷亩,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许租 赁。如惰农、饮酒,劝农谋克及本管猛安谋克并都管, 各以等第科罪。收获数多者,则亦以等第迁赏。”七月, 上谓宰臣曰:“前徙宗室户于河间,拨地处之,而不回 纳旧地,岂有两地皆占之理?自今当以一处赐之。山 东刷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户复有馀地,当以还民, 而免是岁之租。”八月,尚书省奏山东所刷地数,上谓 梁肃曰:“朕尝以此问卿,卿不以言。此虽称民地,然皆 无明据,括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黄河已移故道,梁 山泺水退地甚广,已尝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尝恣意 种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惧征其租,逃者甚众。若征 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罪论之,固宜。然若遽取之, 恐致失所,可免其征,赦其罪,别以官地给之。”御史台 奏:“大名、济州因刷梁山泺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 上复召宰臣曰:“虽曾经通检纳税,而无明验者,复”当 刷问。有公据者,虽付本人,仍须体问。十月,复与张仲 愈论冒占田事。按《纳合椿年传》:桩年拜参知政事, 追封特进、谭国公,有宰相才,好推挽士类,然颇营产 业,为子孙虑,冒占西南路官田八百馀顷。大定中,检 括田土,百姓陈言,官豪占据官地,贫民不得耕种。温 都思忠子长寿,椿年子猛安、参谋合等三十馀家,凡 冒占三千馀顷。诏:“诸家除牛头税地各再给十顷,其 馀尽赋贫民种佃。”

    大定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户地不自种而辄与人 者,并劝农官”皆罪之。以张九思等检括官田过刻戒 之,或酬其直。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二年。以附 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垄无一苗 者。上曰:“劝农官何劝谕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 自种而辄与人者合科违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 从大兴少尹王翛所奏。以不种者杖六十。谋克四十。 受租百姓无罪。又命招复梁山泺流民。官给以田。时 人“户有执契据指坟垄为验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 刺史奚晦招之,复遣安肃州刺史张国基验实给之, 如已拨系猛安,则偿以官田。”上曰:“工部尚书张九思 执强不通,向遣刷官田,凡犯秦、汉以来名称如长城、 燕子城之类者,皆以为官田。此田百姓为己业,不知 几百年矣,所见如此,何不通之甚也!”八月,以赵王永 中等四王府冒占官田罪,其各府长史、府掾及安次、 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怀柔六县官,皆罚赎有差。九月, 遣刑部尚书移剌慥于山东路猛安内,摘八谋克民 徙于河北东路酬斡、青狗儿两猛安旧居之地,无牛 者官给之。河间宗室未徙者,令尽徙于平州,无力者 官津发之。土薄者易以良田。先尝令俟丰年则括籍 官地,至是岁省臣复以为奏,上曰:“本为新徙四猛安 贫穷,须刷官田与之。若张仲愈等所拟条约太刻,但 以民初无得地之由,自抚定后未尝输税,妄通为己 业者,刷之如此,恐民苦之,可为酬直。且先令猛安谋 克人户,随宜分处,计其丁壮、牛具合得土田实数给 之,不足则以前所刷地二万馀顷补之;复不足,则续 当议。”时有落兀者与婆萨等争懿州地六万顷,以皆 无据验,遂没入官。

    大定二十三年猛安谋克户在都宗室将军司及迭

    剌唐古二部垦田之数
    考证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谋

    克田土。”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三年,是岁奏猛安谋克户垦田 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 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垦田二千六百八 十三顷七十六亩,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垦田 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四年,以屯田贫人为盗征偿,辄卖屯田,止 令事”主以其地招佃。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 御史中丞言,“屯田猛安人为盗征偿,家贫辄卖所种 屯田,凡家贫不能征偿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 其租入,估价与征偿相当,即以其地还之。”临洮尹完 颜让亦论屯田贫人征偿弊,乞用中丞议,从之。 大定二十七年,诏夺官豪请占官地,以与贫难无地 之民,人“五十亩。”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七年,“随处 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他人种佃,规取课利,命 有司拘刷见数,以与贫难无地者。每丁授五十亩,庶 不致失所,馀佃不尽者,方许豪家验丁租佃。”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诏:“无主不愿承佃地,许人 告请,平阳路计丁限田,馀者给贫民。”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五月,拟再立限令贫民请佃。”

    “官地,缘今已过期,计已数足,其占而有馀者,若容告 讦,恐滋奸弊。况续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外告者 宜却之,止付元佃。兼平阳一路地狭人稠,官地当尽 数拘籍验丁,以给贫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 却之当矣。如无主不愿承佃,方许诸人告请。其平阳 路宜计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业止三十亩,则更许 存所佃官地一顷二十亩,馀者拘籍给付贫民可也。” 七月,谕旨尚书省曰:“塘、邓、颍、蔡、宿、泗等处,水陆膏腴 之地,若验等级,量立岁租,宽其征纳之限,募民佃之, 公私有益。今河南沿边地多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 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贫民有赡,亦增羡官租。其给 丁壮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税。”八月,尚书省奏:“河东 地狭,稍凶荒则流亡相继。窃谓河南地广人稀,若令 招集他路流民,量给闲田,则河东饥民减少,河南且 无旷地矣。”上从所请。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诸人请佃 官闲地者,免五年租课。今乞免八年,则或多垦。”并从 之。十一月, 尚书省奏:“民验丁佃河南荒闲官地者,如 愿作官地,则免税八年,愿为己业则免税三年,并不 许贸易、典卖。若豪强及公吏辈有冒佃者,限两月陈 首,免罪而全给之。其税则视其邻地定之,以三分为 率,减一分,限外许诸人告请给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诏濒水地为水浸者许以所近官田对给军人田止令自种承佃者随所产纳租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明昌元年二月 谕旨有司曰:“濒水民地已种莳而为水浸者。可令以 所近官田对给。”三月敕当军人所授田。止令自种。力 不足者方许人承佃。亦止随地所产纳租。其自欲折 钱输纳者从民所欲,不愿承佃者毋强。六月尚书省 奏:“近制以猛安谋克户不务栽植桑果。已令每十亩 须栽一亩。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所属州县劝谕民 户,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并以事怠慢轻 重罪科之。”诏可。八月,敕随处系官闲地,百姓已请佃 者仍旧,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谋克。

    明昌二年,敕“令委官按视灾伤田亩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三月 敕“自今民有诉田亩被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 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以尚书省言,遣官定各路牧马地,分拨对 易。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六月,尚书 省奏,“南京陕西路提刑司言,旧牧马地久不分拨,以 致军民起讼。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户有凭验己 业及宅井坟园,已改正给付,而其中复有官地者,亦 验数对易之矣。两路牧地:南京路六万三千五百二 十馀顷,陕西路三万五千六百八十馀顷。”

    明昌四年,行宫外地悉听民耕,议行《区田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春正月癸巳。谕点检司,行宫 外地及围猎之处,悉与民耕。虽禁地,听民持农器出 入。按《食货志》:区田之法,见嵇康《养生论》。自是历代 未有天下通用,如赵过一亩三圳之法者。章宗明昌 三年三月,宰执尝论其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 嘉,但恐农民不达此法。如其可行,当遍谕之。”四年夏 四月,上与宰执复言其法。久之,参知政事胥持国曰: “今日方之大定间,户口既多,费用亦厚。若区种之法 行,良多利益。”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则何为 不行也”持国曰:“所以不行者,盖民未见其利。今已令 试种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监督之。若使民见收成之利,当不率而自效矣。”参知政事夹谷衡以为:若有 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种少,复恐废垄亩之 田功也。上曰:“姑试行之。”六月,上问参知政事胥持国 曰:“区种事如何?”对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见矣。”又问:“河 东及代州田种今岁佳否?”曰:“比常年颇登。”是日,命近 侍二人驰驿巡视京畿禾稼。

    明昌五年,诏行《区田法》,务从民便。又命郡县开渠,引 河水溉田。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巳,尚书省进区田 法。诏相其地宜,务从民便。按《食货志》:“五年正月敕 谕农民使区种。先是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区种法,且 请验人丁地土多少定数令种。”上令尚书省。议既定, 遂敕令农田百亩以上,如濒河易得水之地,须区种 三十馀亩,多种者听。无水之地则从民便。仍委各千 户“谋克县官依法劝率。”又按《志》,五年闰十月,言事 者谓郡县有河者可开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既而 八路提刑司虽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路言,安 肃定兴二县可引河溉田四十馀亩。诏命行之。 明昌六年春正月庚戌,罢陕西括地。十一月戊申,初 定县官增水田陞除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六年二月“诏罢 括陕西之地。”又陕西提刑司言,“本路户民安水磨油 栿。所占步数。在私地有税。官田则有租。若更输水利 钱银。是重并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钱银以辅本路 之用。未可除也。宜视实占地数除税租。命他路视此 为法。”又按志。六年十月定制。县官任内有能兴水 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谋克所管屯田, 能刱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疋,其租税止从 陆田。

    承安元年初行区田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元年夏四月戊午,初行区种 法。民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种一亩。五月 庚辰朔,观稼于近郊,因阅区田。”按《食货志》:“承安元 年四月,初行区种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 田者,丁种一亩,丁多者五亩止。”

    承安二年,以马百禄奏,不限区种亩数,又放闸水溉 百姓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二月九路 提刑马百禄奏圣训,“农民有地一顷者区种一亩。五 亩即止。臣以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亩数。”制可。又 按志。二年敕放白莲潭东闸水与百姓溉田。

    承安三年,又命勿毁高梁河闸,从民灌溉。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泰和元年申明毁庄田树木及鬻地土之禁并坐所临长吏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书省言, 申明旧制,猛安谋克户每田四十亩,树桑一亩,毁树 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污莱,人户阙乏,并 坐所临长吏按察司以时劝督,有故慢者量决罚之, 仍减牛头税三之一。九月戊申,更定赡学养仕法。生 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十石;国子生人” 百八亩,岁给以所入,官为掌其数。

    泰和四年,行《区种法》,又定《屯田租佃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九月壬申,定屯田户自种及 租佃法。按《食货志》:四年九月,尚书省奏,“近奉旨讲 议区田。臣等谓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 仓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 以区种。农民见有利。自当勉以效之。不然督责虽严, 亦徒劳耳。”敕遂令所在长官及按察司随宜劝谕。亦 竟不能行。又按《志》,四年九月定制,所拨地止十里 内自种之数,每丁四十亩,续进丁同此,馀者许令便 宜租赁及两和分种,违者钱业还主。上闻六路括地 时,其间屯田军户,多冒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 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应诏陈言,人多论 之。按《孟铸传》,铸累迁河平军节度使,泰和四年,入 为御史中丞。是岁,自春至夏,诸郡少雨。铸奏:“今岁愆 阳,已近五月,比至得雨,恐失播种之期。可依种麻菜 法,择地形稍下处拨畦种谷,穿土作井,随宜灌溉。”上 从其言。区种法自此始。

    泰和五年,诏“括官田给军,不许再告别给。”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张行简传》:“五年,行简改 顺天军节度使,到保州,上书曰:‘比者括官田给军,既 一定矣。有告欲别给者,辄从其告,至今未已。名曰官 田,实取之民以与之。夺彼与此,徒启争端。臣所管已 拨深泽县地三百馀顷,复告水占沙咸者三之一,若 悉从之,何时可定。臣谓当限以月日,不许再告为便’。” 下尚书省议,奏“请如实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种,本路 及运司佐官按视尚书省下按察司覆同,然后改拨。 若沙咸瘠薄,当准已拨为定。”制曰“可。”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二月,上先闻六路括地时,其间 屯田军户多冒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应诏陈言,人多论之。至是, 尚书省言:“若复遣官分往追照案凭,讼言纷纷,何时 已乎?”遂令虚抱税石已输送入官者,命于税内每岁 续扣之。时主兵者言:“比岁征伐,兵多败衄,盖屯田 地寡,无以养赡,至有不免饥寒者,故无斗志。愿括民 田之冒税者分给之,则战士气自倍矣。”朝臣议已定, 平章政事张万公独上疏,略曰:“军旅之后,疮痍未复, 百姓抚摩之不暇,何可重扰?其不可一也。通检未久, 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尽,适足以增猾吏之弊,长告 讦之风,其不可二也。浮费侈用,不可胜纪,推之以养 军,可敛不及民,而何事于夺民之田,以长民怨?其不 可三也。兵士失于选择,强弱不别,而使同田共食,振 励者无以尽其力,疲劣者得以容其奸,其不可四也。 夺民而与军,得军心而失天下心,其祸有不可胜言 者,其不可五也。必不得已,乞以冒地之已括者召民 莳之,以所入赡军,则军无坐获之利而民无被夺之 怨矣。”书奏,不报。

    泰和八年,诏“诸路按察司规画水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七月,诏诸 路按察司规画水田。部官谓“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 作渠如平阳。掘井种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 种豆麦。无水则凿井灌之。计六百馀顷。比之陆田所 收数倍。以此较之他境。无不可行者。”遂令转运司因 出计点就令审察。若诸路按察司因劝农可按问开 河或掘井,如何为便,规画具申,以俟兴作。

    宣宗贞祐三年谕弛诸处碾硙以其水溉田议括官田牧地赡军不便遂寝谕令有司察沿淮塘路以南豪势据夺之地诏河北军户徙河南者以在官闲田

    及牧地。草地可耕者,赐之;自耕,罢其月粮。又以“括地 扰民”,罢其令。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三月戊寅,谕尚书省,“岁 旱,议弛诸处碾硙,以其水溉民田。秋七月辛酉,议括 官田及牧马地,以赡河北军户之徙河南者,已为民 佃者,俟获毕日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寝。九月甲 子,谕宰臣:‘沿淮塘路以南地曏授民业,今为豪势据 夺者,其令有司察之’。”十月丁亥,尚书右丞高汝砺言, “河北军户之徙河南者,宜以系官闲田及牧马草地 之可耕者赐之,使自耕以食,而罢其月粮。”上从其请, 命右司谏冯开随处按视,人给三十亩。十一月庚午, 上与尚书左丞汝砺商略遣官括田赐军之利害,汝 砺言不便者数端,乃诏有司罢其令,仍给军粮之半, 其半给诣实之价。庚辰,上谓宰臣曰:“朕恐括地扰民, 罢其令矣。官荒牧马地,军户愿耕者听,已为民承种 者勿敓。旧例,点检左右将军、近侍局官、护卫承应人, 秩满皆赐匹帛,虽所司为之制造,然不免赋取于民。 近亦罢之,止给宝券。至于朕所服御,亦以官纡付太 府监织之,自今勿复及民也。”按《高汝砺传》:贞祐二 年,宣宗拜汝砺为参知政事。三年五月,朝廷议徙河 北军户家属于河南,留其军守卫郡县。汝砺言:“此事 果行,但便于豪强家耳,贫户岂能徙?且安土重迁,人 之情也。今使尽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园,扶携老幼, 驱驰道路,流离失所,岂不可怜!且所过百姓见军户 尽迁,必将惊疑,谓国家分别彼此,其心安得不摇!况 军人已去其家,而令护卫他人,以情度之,其不肯尽 心必矣。民至愚而神者也,虽告以卫护之意,亦将不 信,徒令交乱,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系至重。乞先令 诸道元帅府、宣抚司、总管府熟论可否,如无可疑,然 后施行。”不报。军户既迁,将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论。上 敕尚书省曰:“北兵将及河南,由是尽起诸路军户,共 图保守。今既至矣,粮食所当必与,然未有以处之,可 分遣官聚耆老问之,其将益赋或与之田,二者孰便?” 又以谕汝砺。既而所遣官言:“农民并称,比年以来,租 赋已重,若更益之,力实不足,不敢复佃官田,愿以给 军。”于是汝砺奏:“迁徙军户,一时之事也;民佃官田,久 远之计也。河南民地、官田,计数相半,又多全佃官田 之家,坟茔庄井俱在其中,率皆贫民,一旦夺之,何以 自活?夫小民易动难安,一时避赋,遂有此言。及其与 人,即前日之主今还为客,能勿悔乎?悔则忿心生矣。 如山东拨地时,腴田沃壤尽入势家,瘠恶者乃付贫 户,无益于军,而民则有损。至于互相憎疾,今犹未已。 前事不远,足为明戒。惟当倍益官租,以给军粮之半, 复以系官荒田、牧马草地量数付之,令其自耕,则百 姓免失业之艰,而官司不必为厉民之事矣。且河南 之田最宜麦,今雨泽霑足,正播种之时,诚恐民疑以 误岁计,宜早决之。”上从其请。寻迁尚书右丞。时上以 军户地当拨付,使得及时耕垦,而汝砺复上奏曰:“在 官荒田及牧马地,民多私耕者。今正艺麦之时,彼知 将以与人,必皆弃去。军户虽得,亦已逾时,徒成旷废。 若候毕功而后拨,量收所得,以补军储,则公私俱便。 乞尽九月,然后遣官。”十月,汝砺言:“今河北军户徙河 南者几百万口,人日给米一升,岁率三百六十万石半给其直,犹支粟三百万石。河南租地计二十四万 顷,岁征粟才一百五十六万有奇,更乞于经费之外 倍征以给,仍以系官闲田及牧马地可耕者𢌿之。”奏 可。乃遣右司谏冯开等分诣诸郡就给之,人三十亩, 以汝砺总之。既而括地官还,皆曰:“顷亩之数甚少,且 瘠恶不可耕,计其可耕者,均以与之,人得无几。”又僻 远处不免徙就之军。人皆以为不便。汝砺遂言于上, 诏有司罢之,但给军粮之半,而半折以实直焉。 贞祐四年,募人佃砀山诸县陂河,臣寮奏准民开牧 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给之为永业,以半给 军户。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八月,“言事 者程渊言,砀山诸县陂湖水至则畦为稻田,水退种 麦,所收倍于陆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岁可得 十万石。诏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复遣官括河南牧马地,既籍其 数,上命省院议所以给军者。宰臣曰:“今军户当给粮 者四十四万八千馀口,计当口占六亩有奇,继来者 不与焉。但相去数百里者,岂能以六亩之故而远来 哉?兼月支口粮不可遽罢。臣等窃谓军户愿佃者,即 当计口给之,其不愿者,宜准近制系官荒地许军民” 耕辟,例令军民得占莳之。院官曰:“牧马地少,且久荒 难耕,军户复乏农器。然不给之,则彼自支粮外,更无 从得食,非畜锐待敌之计;给之,则亦未能遽减其粮。 若得迟以岁月,俟颇成伦次,渐可以省官廪耳。今夺 于有力者,即以授于无力者,恐无以耕。乞令司县官 劝率民户借牛破荒,至来春然后给之。司县官能率 民力以助耕而无骚动者,量加官赏,庶几有所激劝。” 宰臣复曰:“若如所言,则司县官贪慕官赏,必将抑配, 以至扰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况比年以来,农 工甫毕,则并力转输,犹恐不及,岂暇耕他人之田。惟 如臣等前奏为便。”诏再议之。乃拟民有能开牧马地 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给之为永业,半给军户。”奏 可。

    兴定三年诏有司议行河南军民田均输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三年春正月丙子,税民种地 亩,议行均输按《食货志》:“三年正月尚书右丞领三 司事侯摰言:按河南军民田总一百九十七万顷有 奇,见耕种者九十六万馀顷,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 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岁得九百六十万石,自 可优给岁支,且使贫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东平, 尝试行二三年,民不疲而军用足。”诏有司议行之。 兴定四年,括诸屯官田,给徙河南诸军户。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十月移剌 不言:“军户自徙于河南,数岁尚未给田。兼以移徙不 常。莫得安居。故贫者甚众。请括诸屯处官田。人给三 十亩。仍不移屯他所。如此则军户可以得所。官粮可 以渐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枢密院以谓俟 事缓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灾。流亡者众。所种麦不及 五万顷,殆减往年太半,岁所入殆不能足。若拨授之 为永业,俟有获,即罢其家粮,亦省费之一端也。”上从 之。又河南水灾,逋户太半,田野荒芜,恐赋入少而国 用乏。遂命唐、邓、裕、蔡、息、寿、颍、亳及归德府被水田已 燥者布种,未渗者种稻,复业之户免本租及一切差 发,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违制论。“阙牛及食 者,率富者就贷。”

    兴定五年,括逋户田给军,募民创开水田。

    按《金史宣宗本纪》:“五年春正月戊子,拓南京诸河逋 户旧耕官田,给军户。十一月庚寅,募民兴南阳水田。”

    按《食货志》: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鲁言:京

    “南东、西三路屯军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馀 万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计,宜括逋户旧耕田。南京 一路,旧垦田三十九万八千五百馀顷,内官田,民耕 者九万九千顷有奇,今饥民流离者太半,东、西、南路 计亦如之。朝廷虽招使复业,民恐既复之后,生计未 定,而赋敛随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给军户人三十 亩,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种,可数岁之后,畜积渐饶,官 粮可罢。令省臣议之,更不能行。”又按《志》:五年五月, 南阳令李国瑞创开水田四百馀顷,诏陞职二等,仍 录其最状,遍谕诸道。十一月议兴水田,省奏,汉召信 臣于南阳灌溉三万顷,魏贾逵堰汝水为新陂,通运 二百馀里,人谓之贾侯渠。邓艾修淮阳“百尺二渠,通 淮、颍大治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馀里,溉田二万 顷。今河南郡县多古所开水田之地,收获多于陆地 数倍。”敕令分治户部按行州郡,有可开者诱民赴功, 其租止依陆田,不复添征,仍以官赏激之。陕西除三 白渠设官外,亦宜视例施行。

    元光元年开京东西南三路水田

    按《金史宣宗本纪》,“元光元年春正月壬午,遣官垦种 京东西南三路水田。”按《食货志》,“元光元年正月,遣 户部郎中杨大有等诣京东西南三路开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