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四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四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四

      唐二穆宗长庆三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二则 开成一则 武宗会昌三则

       宣宗大中二则 懿宗咸通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二则 长兴三则 愍帝应顺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后汉高祖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一则 世宗显德三则

      辽太宗会同二则 圣宗统和四则 太平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端拱一则 淳

      化二则 至道二则 真宗咸平六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四则 天禧四则 乾兴一

      则 仁宗天圣四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一则 康定一则 庆历六则 皇祐一则 嘉祐

      四则 英宗治平二则

    食货典第四十四卷

    田制部汇考四

    唐二

    穆宗长庆元年敕诸道百姓逃荒田地准于官健中无庄田有人丁者给充永业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正 月敕节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 绝,见在桑产,如无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 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 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 放三年租税。”

    长庆 年,兴白水塘屯田。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地理志》楚州淮阴郡,宝 应注:“西南四十里有徐州泾、青州泾,西南五十里有 大府泾。”长庆中,兴白水塘屯田,发青、徐、扬州之民以 凿之。

    长庆四年。敬宗即位。于特进渠置营田六百顷 按《唐书敬宗本纪》。长庆四年。春正月丙子。即皇帝位 于太极殿。

    按:《册府元龟》:“四年七月,灵武节度使奏,于特进渠新 置营田六百顷。”

    敬宗宝历元年以沧景节度使杨元卿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充当道营田使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宝历元年,杨 元卿为沧景节度使,诏以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 充当道营田使。是冬,元卿上言,“营田收廪粟二十万 斛,请付度支充军粮。”

    文宗太和七年敕罢宣武军营田卒节度使杨元卿奏留之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太和七年四 月,以宣武军先置营田,别加田卒,至是敕罢其卒,计 所停粮五万七千馀斛。节度使杨元卿奏请于营田 顷亩之内,加税小麦三万九千馀斛,以代给其粮,而 留其卒,许之。”

    太和 年,王起奏立营田。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和末,王起奏 立营田,后党项大扰河西,邠宁节度使毕𫍯亦募士 开营田,岁收三十万斛,省度支钱数百万缗。”

    开成元年三月戊午度支奏请停京西营田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武宗会昌元年诏逃户桑田二年不归长令租佃与人勿令荒废征税有馀官为收贮俟归还给付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会昌元年正 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难窘,岂至流亡?将欲 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 输纳不办,多有逃移。长史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 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只于见户中分外摊配,亦有 破除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户每年加配,流亡 转多。自今以后,应州县开成五年以前逃户,并委观 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诣实简勘桑田屋宇等, 仍勒长令切加简较,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 纳户内征税,有馀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 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年以后,二年不 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 业。其逃户钱草斛㪷等,就留使钱物合十分十三分 已上者,并仰于当州《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 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 仍本户归复,日渐复元额。”

    会昌五年,大毁佛寺,籍田数千万顷,给奴婢、丁壮及 养病坊。

    按《唐书武宗本纪》,“五年八月壬午,大毁佛寺,复僧尼 为民。” 按《食货志》:“武宗即位,废浮屠法,天下毁寺四 千六百,招提兰若四万,籍僧尼为民二十六万五千人,奴婢十五万人,田数千万顷,大秦穆护祅二千馀 人,上都、东都每街留寺二,每寺僧三十人,诸道留僧 以三等,不过二十人。腴田鬻钱送户部,中、下田给寺 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以僧尼既尽,两京 悲田、养病坊给寺田十顷,诸州七顷,主以耆寿。 会昌六年,宣宗即位,赦囚徒死刑,配流灵武、天德三 城,耕植良田。

    按《唐书宣宗本纪》,会昌六年三月甲子,即皇帝位。 按《册府元龟》,六年五月赦节文,“灵武、天德三城封部 之内,皆有良田,缘无居人,久绝耕种。自今已后,天下 囚徒合处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许生全,并家口配流。 此三道仍令本军镇各收管安存,兼接借农具,务使 耕植。”

    宣宗大中二年诏逃户桑田屋宇暂许邻近无田人耕种五年不来即任佃人为主不许毁除砍伐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中二年正 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时暂时东西,便 被邻人与所繇等计会推云代纳税钱,悉欲砍伐毁 折,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以 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老人与所繇并邻近等同简较 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 为佃事,与纳税。如五年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 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 户未归五年,不得辄有毁除砍伐。如违犯者,据限口 量情科责,并科所繇等不简较之罪。

    大中三年。敕“原州等十处,土地肥饶,给百姓垦种,免 税。五年后为永业。”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八月敕 曰:“原州、威州、秦州、武州并六关,访闻土地肥饶,水草 丰美,如有百姓要垦辟耕种,五年内不加税赋,五年 后量定户籍,便为永业。其京城有犯事合流役囚徒, 从今后一切配十处收管者。”十处者,谓原州、秦州、威 州、武州、驿藏关、石门关、木峡关、六盘关、制胜关、石峡 关。

    懿宗咸通十一年敕诸道承佃逃亡田地经五年者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

    按《唐书懿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咸通十一年 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 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仍 令所司准此处分。”

    后唐

    庄宗同光三年三月西京奏制置三白渠起置营田务一十一

    按《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明宗天成二年户部员外于峤请边上起营田又左司郎中卢损请唐邓复郢以下军官健兴置营田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成二年 八月,户部员外郎、知诏诰于峤上言,“请边上兵士起 置营田,敩赵充国、诸葛亮之术,庶令且战且耕,望致 轻徭。十二月,左司郎中卢损上言:以今岁南征,运粮 糜费,唐、邓、复、郢地利膏腴,请以下军官健,兴置营田, 庶减民役,以备军行。”

    天成四年,诏:“简括民田,令人户自供多少,五家为保, 不许隐漏,欺者许保内陈告。”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夏诏 曰:‘今年夏苗,委人户自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仍以五 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帐送 省,州县不得差人简括,如或人户隐欺,许令保内陈 告,其田并令倍’”

    长兴元年起置瀛莫两州营田以程乂徽充营田使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元年七月前洋州节度副使程乂徽陈利见请于瀛莫两

    “州界起置营田以备边”,因授乂、徽、莫州刺史。充两州 营田使。

    长兴二年,诏诸道有力人户剩田,补贫下不迨顷亩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六月, 诏诸道观察使均补苗税,将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 贫下不迨顷亩。有司者排段简括,自今年起为定额。 九月戊子,前鄜州县令窦延冈上利:“见营田务有元 属田户,一任管系,如是后来投务,乞行止绝。”敕旨:“凡 致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 人,宜令却还本县。应诸州府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 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官吏,并投名税户,重加 惩断。”

    长兴三年,以有司言,“城南稻田改种杂田。”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二月, 枢密使奏,“城南稻田务每年破钱二千七百贯,获地 利才及一千六百贯,所得不如所亡,请改种杂田。”三 司使亦请罢稻田,欲其水利并于诸碾,以资变造,从 之。

    ====愍帝应顺元年令诸籍没田宅皆属户部====按《五代史愍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应顺元年 正月,“诸处籍没田宅。并属户部。除赐功臣外,禁请射。”

    后晋

    高祖天福三年以金部郎中张铸言无主荒田一任百姓开耕五顷以上三年外始许科徭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三年 六月己丑,金部郎中张铸奏,“臣闻国家以务农是本, 劝课为先,用广田畴,乃资仓储。窃见所在乡村浮居 人户,方思垦辟,正切耕耘,种禾未满于十年,树谷未 臻于三顷。似成产业,微有生涯。便被县可系名,定作 乡村色役。惧其重敛,畏以严刑,遂舍所居,却思他适。 睹兹阻隔,何以舒苏?既乖抚恤之门,徒有招携之令。 伏乞皇帝陛下,明示州府,特降《条流》,应所在无主空 闲荒地,一任百姓开耕。候及五顷已上,三年外即许 县司量户科徭。如未及五顷以上者,不在骚扰之限。 则致荒榛渐少,赋税增多。非唯下益蒸黎,实亦上资 邦国。”从之。

    后汉

    高祖乾祐三年左补阙淳于希颜请括民田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祐三年, 左补阙淳于希颜上言:“窃以久不简田,且仍旧额,无 妨耕稼,虽知有劝于农民,复恐不均于众望三五年 中,时一通括。兼以州县遭水旱处,比有诉论差使封 量,不宜便有出剩。请今后差官,能敷元额,已不亏官, 凡出剩求功,请不收附。所以知朝廷爱民之意,照物 之仁。”

    后周

    太祖广顺三年九月敕京兆耀州庄宅并属州县官桑土屋宇园林车牛赐见佃人充永业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三年 九月戊寅朔敕“京兆府耀州庄宅三百渠使所管庄 宅并属州县。其本务职员节级一切停废。除见管水 硙及州县镇郭下店宅外,应有系官桑土屋宇、园林、 车牛动用,并赐见佃人充永业。如已有庄田,自来被 本务或形势影占,令出课利者,并勒见佃人为主,依 例”纳租。条理未尽处,委三司区分。仍遣刑部员外郎 曹匪躬专任点检割属州县。十一月,敕:“废卫州共城 县稻田务,并归州县,任人佃莳。宜令户部郎中赵延 休往彼相度利害及所定租赋闻奏。”先时,三司奏年 课无几,官牛疫死,因废营田。故有是命。

    世宗显德二年诏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五年以外归业者不交还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显德二年 五月乙未,诏曰:“起今后应有逃户庄田,并许人请射 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者,其桑土不 以荒熟,并庄园并交还一半;五周年内归业者,三分 交还一分;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其庄田除本户坟茔 外,不在交还之限。”

    显德三年。命何幼冲于雍耀二州界。疏泾水溉田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年。以尚 书司勋郎中何幼冲为开中渠堰使。命于雍耀二州 界。疏泾水以溉田。

    显德五年秋七月丁亥,颁《均田图》。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五年八月庚子,命殿中侍御史张蔼于 京城四面按行稻田之地。十月庚寅,命殿中侍御史 张蔼于郑州界制置稻田。是月,周世宗因览唐同州 刺史元稹均田之法,始议重定天下民租,申命纂其 法制,缮写为图,遍赐于诸侯。诏曰:“朕以寰宇虽安,蒸 民未泰。当乙夜观书之际,较前贤阜俗之方。近览元 稹《长庆集》,见在同州时所上《均田表》,较当时之利病, 曲尽其情,俾一境之生灵咸受其赐,传于方册,可得 披寻。因令裂素成图,直书其事,庶王公观览,触事经 心。利于国而便于民,无乱条制;背于经而合于道,尽 系变通。但要适宜,所务济世,繄乃勋旧,奕庇黎元。今 赐卿元稹所奏《均田图》一面,至可领也。”是月,赐诸道 诏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渐宁,言念黎元,务令通济。 须议普行均定,所贵,永适重轻。卿受任方隅,深穷理 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乡闾致弊之源。明示条 章,用分忧寄,伫聆集事,允属推公。今差使臣往彼简 括,馀从别敕处分。”乃命右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 人,使于诸州简定民租。明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简 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定,垦田一百八 万五千八百三十四顷,淮南郡县不在此。

    太宗会同 年诏以乌古海勒水之地为农田

    按《辽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同初,诏以乌 古之地,水草丰美。命瓯昆石烈居之,益以海勒水之 善地为农田。”

    会同三年。诏以谐里河。胪朐河近地。赐南北院人耕 种按《辽史太宗本纪》。“三年八月丙辰。诏以于谐里河胪 朐河之近地。给赐南院欧墐突吕乙斯勃。北院温纳 河剌三石烈人为农田。”

    圣宗统和七年六月辛酉诏燕乐密云二县荒地许民耕种免其赋役十年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八年。五月丙申。诏括民田。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九年春正月辛卯,仍罢括田。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五年。二月丁巳。诏“品部旷地。令民耕种。”三月 戊辰。募民耕滦州荒地。免其租赋十年。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十五年,“募民耕 滦河旷地。十年始租。”此在官闲田制也。又诏“山前后 未纳税户并于密云燕乐两县占田置业入税。”此私 田制也。

    太平七年六月禁诸屯田不得擅货官粟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太平七年诏诸 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货,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输税 赋。此公田制也。馀民应募,或治闲田,或治私田。则计 亩出粟,以赋公上。”

    宋一

    太祖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二年春正月壬子,谓宰臣曰: “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常慎其选,以见朕意。” 按《文献通考》,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 不实,至是,上精择其人,仍加戒饬。未几,馆陶令坐括 田不实,杖流海岛,人始知畏。

    “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由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莱。” 上悯之,乃诏禁止,许民辟土,州县无得检括,止以见田为额。

    建隆 年,命官分诣诸道均田。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农田之制,自五 代以兵战为务,条章多阙。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诸州 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来,命官分诣诸道 均田,苛暴失实者辄谴黜。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 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 十为差,梨枣半之。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阔一步、 长”十步。乏井者,邻伍为凿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 秩满,第其课为殿最。又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 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 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诸州各随风土所宜,量 地广狭,土壤瘠埆、不宜种艺者,不须责课。”遇丰岁,则 谕民谨盖藏,节费用,以备不虞。民伐桑枣为薪者,罪 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 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

    乾德二年三月左司外郎张澹上井田制度户籍沿革数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开宝七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检岭南民田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太平兴国 年置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宗太平兴国 中,两京诸路许民共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 一人,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某 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乡三老里胥 召集馀夫分画旷土,劝令种莳,候岁熟共取其利。为 农师者蠲税免役。民有饮博怠于农务者,农师谨察 之”,白州县论罪,以警游惰。所垦田即为永业。

    端拱二年开屯田营田兴置方田

    按《宋史太宗本纪》,端拱二年二月壬子朔,令河北东 西路招置营田。三月癸亥,作“方田。” 按《食货志》,“前代 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饷。宋太宗 伐契丹,规取燕蓟,边隙一开,河朔连岁绎骚,耕织失 业,州县多闲田,而缘边益增戍兵。自雄州东际于海, 多积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顺安军西至北平 二”百里,其地平旷,岁常自此而入。议者谓“宜度地形 高下,因水陆之便,建阡陌,浚沟洫,益树五稼,可以实 边廪而限戎马。”端拱二年,分命左谏议大夫陈恕、右 谏议大夫樊知古为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使,恕对 极言非便。行数日,有诏令修完城堡,通导沟渎,而营 田之议遂寝。时又命知代州张齐贤制置河东诸州 营田,寻亦罢。六宅使何承矩请于顺安砦西引易河 筑堤为屯田。既而河朔连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 言宜因积潦蓄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会沧州临 津令闽人黄懋上书言:“闽地惟种水田,缘山导泉,倍 费功力。今河北州军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 五年闲,公私必大获其利。”诏承矩按视,还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为制置河北沿边屯田使,懋为大理寺丞,

    充判官,发诸州镇兵一万八千人给其役。凡雄、莫、霸
    考证
    州、平戎、顺安等军,兴堰六百里,置斗门,引淀水灌溉。

    初,年种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 地气迟,江东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种课令种之。是岁 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议,沮之者颇众,武臣习攻战,亦 耻于营葺,既种稻不成,群议愈甚,事几为罢。至是承 矩载稻穗数车,遣吏送阙下,议者乃息,而莞蒲蜃蛤 之饶,民赖其利。度支判官陈尧叟等亦言:“汉、魏、晋、唐 于陈、许、邓、颍暨蔡、宿、亳至于寿春,用水利垦田,陈迹 具在。请选官大开屯田,以通水利。发江、淮下军散卒, 及募民充役,给官钱市牛,置耕具,导沟渎,筑防堰,每 屯十人,人给一牛,治田五十亩,虽古制一夫百亩,今 且垦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复也。亩约收三斛,岁可收 十五万斛。七州之间置二十屯,可得三百万斛。因而 益之,数年可使仓廪充实,省江、淮漕运。民田未辟,官 为种植,公田未垦,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并如民闲主 客之例。《傅子》曰:“陆田命悬于天,人力虽修,苟水旱不 时,则一年之功弃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则 地利可尽。且虫灾之害,亦少于陆田,水田既修,其利 兼倍。”帝览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 亮乘传按视经度,然不果行。 按《何继筠传》:继筠子 承矩,端拱元年领潘州刺史,命护河阳屯兵。米信知 沧州,以其不习吏事,命承矩知节度副使,实专郡治。 时契丹挠边,承矩上疏曰:“臣幼侍先臣关南征行,熟 知北边道路、川源之势。若于顺安砦西开易河蒲口, 导水东注于海,东西三百馀里,南北五七十里,资其 陂泽,筑堤贮水为屯田,可以遏敌骑之奔轶。俟期岁 间,关南诸泊悉壅阗,即播为稻田。其缘边州军临塘 水者,止留城守军士,不烦发兵广戍。收地利以实边, 设险固以防寒,春夏课农,秋冬习武,休息民力,以助 国经。如此数年,将见彼弱我强,彼劳我逸,此御边之 要策也。其顺安军以西抵西山百里许无水田处,亦 望选兵戍之,简其精锐,去其穴缪。夫兵不患寡,患骄 慢而不精;将不患怯,患偏见而无谋。若兵精将贤,则 四境可以高枕而无忧。”太宗嘉纳之。属霖雨为灾,典 者多议其非便。承矩引援汉、魏至唐屯田故事,以折 众论,务在必行。乃以承矩为制置河北缘边屯田使, 俾董其役,事具《食货志》。由是自顺安以东濒海,广袤 数百里,悉为稻田,而有莞蒲蜃蛤之饶,民赖其利。 按《索湘传》,湘为盐铁判官,改驾部员外郎。端拱二年, 河北治方田,命副樊知古为招置营田使。会议罢,复 为河北转运使。

    按《玉海》:二年正月,诏兴置方田,命八作使窦神兴等 往北面兴功。东壁则知定州张永德,西壁则知邢州 米信,各兼方田都总管。二月癸亥,帝与近臣议方田 为战守之备,内出手诏,谕边将曰:“朕今立法,令缘边 作方田,已颁条制,量地里之远近,列置寨栅。此可以 限其戎马,而大利我之步兵也。虽使彼众百万,亦无” 所施其勇。自春至秋,其功告毕。持重养锐,挫彼黠虏, 如此开复幽蓟,灭林胡有日矣。 又按《玉海》:二年二 月壬子朔,以左谏议大夫陈恕为河北东路招置营 田使,魏羽副之。右谏议樊知古为河北西路招置营 田使,索湘副之。先是,自雄州东际海,多积水,戎人患 之,未尝敢由是路。惟顺安军西至北平二百里,地方 无阂,故多从北入寇,议者以为宜作方田,实边廪而 限戎马,于是命使欲大兴营田也。癸亥,诏曰:“河朔之 间,富有膏腴之地,法其井赋,令作方田,三农必致于 丰穰,万世可知于利泽。”先是,雍熙三年岐沟关君子 馆败衄之后,河朔之地耕桑失业者众,屯戍又倍于 往日,故遣恕等为方田,“积粟”以实边。

    淳化元年诏江浙多旷土令诸州县籍亩均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淳化元年九月。诏 江浙多旷土。令诸州县籍亩均租。每岁十减其三。为 定制。仍给复三年。募民耕殖。”

    淳化三年二月,遣使按诸州民田。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至道元年以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言用水利垦田又诏募民耕旷土为永业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至道元年正月丙 辰。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言。“陈许邓颍蔡宿亳寿。自 汉魏晋唐以来。用水利垦田。陈迹具在。可开公田。发 江淮州军散卒。给官钱。市牛及耕具。”上览奏嘉之。诏 大理丞皇甫选、光禄丞何亮乘传按视经度其役。令 募民耕垦。免其税。 又按《玉海》。至道元年六月丁酉。 诏募“民耕旷土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年外输三分之 一。垦田之数,书州县官印纸,以俟旌赏。”

    至道二年,以陈靖言,给官钱募民垦田,立田制为三 品。后以费多不果。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太常博士 直史馆陈靖上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 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乏 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其田制为三品。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 患、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埆瘠复患于水 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 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 有三丁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 丁者给五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 为限。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其室庐蔬 韭及梨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 七丁者百亩,五丁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 丁者三十亩。除桑功,五年后计其租,馀悉蠲其课。”宰 相吕端谓“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以其 状付有司。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奏。乃以靖 为京西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民 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选、亮 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帝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未 几,三司以费官钱数多,万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寝。 按《文献通考》:至道二年,垦田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 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

    按《玉海》,二年七月,直史馆陈靖言:愿募民垦田,官给 耕具种粮,五年外输租税。时皇甫选等相度宿、亳、陈、 蔡、许、邓荒田二十馀万顷,付靖兴置。 又按《玉海》,窦 俨曰:“小亩步百,周之制也。中亩二百四十,汉之制也。 大亩三百六十,齐之制也。”今所用者,汉之中亩。

    真宗咸平二年给外任官职田诏三馆秘阁检讨职田故事又转运使景望奏置营田务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二年七月“甲申,以傅潜为镇 定高阳关行营都部署,张昭允为钤辖,给外任官职 田。”

    按《玉海》二年七月,真宗欲兴复职田,三司请令依例 输税。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沿革以闻。甲申,检讨杜 镐等言:“‘‘按《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言借民力治公 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又曰:‘夫圭田无 征。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 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周礼》载师之职,有士田,有官 田,有赏田。又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 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 采地’。”汉制,列侯皆衣食租税,而不得臣其吏民。晋制, 有刍槁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又占 田之限,官第一品五十顷,二品以下每品减五顷为 差,九品、十品又得荫人为衣食客及“佃客。后魏宰人 之官各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 顷,县令、丞六顷,职分田起于此矣。北齐京城四面诸 坊之外三十里为公田,一品以下逮羽林、虎贲各有 差。唐给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乞候今秋,令转运使就 近差官,尽括系官水陆庄田,均给州县长吏,次及通 判、幕职、判司、簿尉等官,所占佃户,止得以浮客充,仍 免乡县差徭。”如此,则中才可革于贪心,上智益兴于 廉节。百官廪赐,莫盛于唐。月俸之馀,既有食粮杂给, 禄粟之外,又有利息本钱,加以防阁掌固之类,悉许 私用,役使潜有所输。五代所支,裁得其半。太祖始定 添支,太宗增给实俸。职田之制,废于五代,兴于本朝。 而计臣以出纳之吝,遂废兹议。故事无输税之文。从 之。

    又按《玉海》:“咸平营田务,初,周广德三年正月乙丑,罢 户部营田务,以民隶州县。”

    是岁,户部增三万馀户。

    襄州:“荒田四百八顷,馀八十亩。”

    淳河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顷。

    唐州一百七十顷。咸平二年四月,转运使景望奏置 营田务。二十四日,望及朱台符兼本路制置营田。五 月乙酉,从其请,每岁于属宋县借人牛。夏,又差耨田 夫六百人,刈稻夫千五百人,岁入甚广。

    是岁,种稻三百馀顷。汝州旧有“南务” ,雍熙中废,今复置,垦六百顷。

    后转运张选改其法,召人户四十一万,未几,人户请 免之,务遂废。

    咸平三年十一月甲申,以陈靖为京畿均田使,令自 择京朝官分下诸县。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咸平四年。陕西转运使刘综请于古原州建戎军。立 屯田务。开田五百顷。自是诸州俱置水陆屯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陕西转运 使刘综亦言。“宜于古原州建镇戎军置屯田。今本军 一岁给刍粮四十馀万石束。约费茶盐五十馀万。傥 更令远民输送。其费益多。请于军城四面立屯田务。 开田五百顷,置下军二千人、牛八百头,耕种之。又于 军城前后及北至水峡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无寇 则耕,寇来则战。就命知军为屯田制置使,自择使臣 充四砦监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从之。

    咸平五年,增广方田,诸州军俱置屯田。诏何承矩兼

    领制置屯田使,罢襄州营田务
    考证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既而原、渭州亦

    开方田,戎人内属者皆依之,得安其居。是时兵费浸 广,言屯营田者,辄诏边臣经度行之。顺安军兵马都 监马济请于靖戎军东壅鲍河,开渠入顺安、威虏二 军,置水陆营田于其侧。“命莫州部署石普护其役,逾 年而毕。知保州赵彬复奏决鸡距泉,自州西至蒲城 县,分徐河水南流注运渠,广置水陆屯田。诏驻泊都 监王昭逊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又按《志》:五 年罢襄州营田下务。 按《何继筠传》:“继筠子承矩,咸 平五年,诏兼领制置屯田使。”

    按:《文献通考》:“五年,殿直牛睿请增广方田,疏治沟塍, 为胡马之阂。诏边臣经度之。顺安军、威虏军、保州、定 州皆有屯田。” 又按《通考》:“襄州襄阳县有屯田三百 馀顷,知州耿望请置营田务,是岁种稻三百馀顷。五 年,以其烦扰,罢之。” 又按《通考》:“九年,改定州、保州、顺 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凡九州军皆遣官监务,置吏 属,召”募役兵,自京师传送,鬻鞂干以补牛阙。按咸平止有六

    年。此云“九年” ,定系讹。疑即四年事。

    按《玉海》:五年四月乙酉,帝谓宰臣曰:“太宗朝翰林天 文官孙士龙尝论请于北边置方田,及令民田疏沟 塍,可以隔碍胡马。当时为众议所沮。边有殿直牛睿 者亦言其事。吕蒙正对曰:‘此议当时亦以为便’。寻命 方田使副,而中外咸以为动众劳费,而武臣辈亦耻 于营葺。遂罢之。帝曰:‘今若行之,或有所济,宜令有司 详度之’。” 又按《玉海》,五年六月丁亥,以知雄州何承 矩兼制置屯田使。 先是,承矩兼屯田事,知顺安军 马济亦兼营田事,故承矩特相使额。

    咸平六年,唐州赭阳陂置营田务。颍州陂塘旷土千 五百顷,命黄宗旦经度。又诏静戎、顺安、威虏军界置 方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耿望又请 于唐州赭阳陂置务如襄州,岁种七十馀顷。”

    按《文献通考》:“唐州赭阳陂亦有营田务,岁种七十馀 顷。后以其所收薄且扰人,罢之,赋贫民。”

    按《玉海》,六年三月,大理丞黄宗旦言,颍州陂塘旷土 千五百顷。命宗旦经度,民应募者三百馀户。诏免租 繇。 又按《玉海》,六年十月八日甲子,静戎军王能言, 于军城东新河之北开方田,广袤相去皆五尺,深七 尺,以限隔戎马,纵或入寇,亦易为防,仍以地图来上。 帝诏宰臣李沆等以图示之,皆对曰:“缘边所开方田, 今专委边臣渐为之制,故可以为边防之备,乞与施 行。威虏、顺安军亦宜兴置。兴功之际,虏寇或有侵轶, 可选兵五万人,分据险要,渐须兴置之。”十月甲子,遂 诏静戎、顺安、威虏军界置方田,凿河以遏胡骑。 咸平 年,募民垦颍州地千五百顷,汝州地六百顷。 又知襄州景望请筑荆湖堤堰溉田,诏令按视。大理 丞武程言其不便。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咸平中,大理寺 丞黄宗旦请募民耕颍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顷,部 民应募者三百馀户。诏令未出租税,免其徭役,然无 助于功利。而汝州旧有洛南务内园,兵人种稻。雍熙 二年,罢赋予民,至是复置。命京朝官专掌募民户二 百馀,自备耕牛,立团长,垦地六百顷,导汝水溉灌,岁 收”二万三千石。襄阳县淳河,旧作堤,截水入官渠,溉 民田三千顷。宜城县蛮河,溉田七百顷,又有屯田三 百馀顷。知襄州耿望请于旧地兼括荒田,置营田上 中下三务,调夫五百筑堤堰,仍集邻州兵,每务二百 人,荆湖市牛七百分给之。是岁,种稻三百馀顷。 按《会要》,耿望知襄州,与通判何临规度,言“襄阳县有 淳河,溉田三千顷;宜城有蛮河,溉七百顷,又有屯田 三百馀顷。请以农隙调夫五百,筑堤堰于荆湖,市牛 七百头。”真宗曰:“屯田久废,此足为劝农之始。”诏望按 视。望请大理丞武程总其事,程言不便。

    景德元年保州置屯田兵籍相州置屯田庄又王晓请诸州依职田例募民种莳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景德元年四月辛 未,诏保州置屯田兵籍。十月,诏相州草地未宜牧马 者,官置牛具,选习耕兵士置屯田庄。癸未,群牧判官 王晓请诸州依职田例募民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 课。”

    景德二年。岢岚请修旧方田。上不许。诏诸州军长吏 兼制置屯田事。又令官吏按视保州塘水。以溉屯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令缘边有 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 者如故。

    按《玉海》,“二年正月庚申,岢岚请修旧方田,上以违契 丹誓约,不许。河北塘泊自何承矩以后,相循不废,仍 领于沿边屯田司。” 又按《玉海》,二年正月,诏定、保、雄、 莫、霸州、顺安、平戎、信安军长吏兼制置屯田事,旧兼 使者如故。三月,诏保州塘水以溉屯田,令官吏按视, 勿废前功景德三年,镇戎军上新开方田图。又赵彬请保州城 东北广屯田,不许。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三年六月八日丙 子。原渭州镇戎军上新开方田图。且言戎人内属者 皆依之得以安居。帝以知镇戎军曹韦等能干其职。 嘉之,仍出示辅臣。 又按《玉海》,三年十二月己卯。赵 彬请于保州城东北广屯田。以图来献。上曰:“边封彻 警。当劝课农民咸使乐业。不必侵畎亩、妨垦殖。” 景德四年八月丁巳,丁谓上《景德会计录》。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景德中,丁谓著 《会计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馀顷。以是岁七百二 十二万馀户计之,是四户耕田一顷。繇是而知天下 隐田多矣。又川峡广南之田,顷亩不备,第以五赋约 之。”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辛卯保州增屯田务兵三百人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军稻田务旬具垦殖功 状以闻。七月六日,河北安抚副使贾宗言“缘边塘泊 堤道,图下屯田司遵守。”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大中祥符六年,令检州县元定田顷亩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六年五月,令三司 检会幕职州县元定职田顷亩数,付流内铨,仍别具 转运使副、知州、通判及京朝官、使臣幕州县官等职 田顷亩数目,编录以闻。 又按《玉海》,六年六月,御史 张广言,旷土多,请依宇文融条约检核。帝曰:“此事未 可遽行。”王旦曰:“田赋不均,须渐讲改定。”

    大中祥符九年,改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诏戒约 职田,遵制蠲省。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改定保州 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凡九州军,皆遣官监务,置 吏属。淮南、两浙旧皆有屯田,后多赋民而收其租,第 存其名。在河北者虽有其实,而岁入无几,利在蓄水 以限戎马而已。”

    按《玉海》。九年三月。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 务。保州岁垦八十顷。 又按《玉海》。九年七月丙寅。诏 戒约职田。遵守元制。遇灾沴即蠲省之。

    天禧元年八月丙子诏京城禁围草地听民耕牧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四年四月。卢鉴增垦保州屯田。至百馀顷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天禧五年,垦田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 三十二亩。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天禧 年,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馀顷。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禧末,诸州屯 田总四千二百馀顷,河北岁收二万九千四百馀石, 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乾兴元年仁宗即位诏行限田不果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景德以来,四 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 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 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 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 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 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 而卜葬者牵于阴阳之说,至不敢举事。又听数外置 墓田五顷,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时又 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及寺观毋得市田。 又按《志》,干 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予所 挟田三之一。

    按,《文献通考》:“乾兴元年十一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 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 五顷,止于一州之内,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寻废。又禁 近臣置别业京师,又禁寺观毋得市田。

    仁宗天圣二年西禅请万安安香二里卤地遏为陂溉田千馀顷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天圣四年,诏废襄、唐二州营田,以给贫民,顷收半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九月辛未,废襄、唐州营田务, 以田赋民。 按《食货志》:“襄唐二州营田既废,景德中 转运使许逖复之。初,耿望借种田人牛及调夫耨获, 岁入甚广。后张巽改其法,募水户分耕,至逖,又参以 兵夫,久之”无大利。天圣四年,遣尚书屯田员外郎刘 汉杰往视。汉杰言:“二州营田,自复至今,襄州得谷三 十三万馀石,为缗钱九万馀;唐州得谷六万馀石,为 缗钱二万馀。所给吏兵俸廪、官牛杂费。襄州十三万 馀缗,唐州四万馀缗,得不补失。”诏废以给贫民,顷收 半税。其后陕西用兵,诏转运司度隙地置营田,以助 边计。又假同州沙苑监牧地为营田,而知永兴军范 雍括诸郡牛,颇烦扰,未几,遂罢。右正言田况言:“镇戎原、渭地方数百里,旧皆民田,今无复农事。可即其地 大兴营田,以保捷兵。不习战者。分耕五百人为一堡, 三两堡置营田官一领之,播种以时,农隙则习武事。” 疏奏不用。后乃命三司户部副使夏安期等议“并边 置屯田”,迄不能成。

    天圣七年八月丁亥,诏“罢天下职田官,收其入,以所 直均给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天圣间,诏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 送官,具数上三司,计直而均给之。朝廷方议措置,令 未下,天子阅具狱,见吏以贿败者,多恻然伤之。诏复 给职田,即毋得多占佃户及无田而配出所租,违者 以枉法论。”

    按《玉海》,七年八月丁亥,诏天下职田租送官,以数上 三司均给之。先是上封事者乞停废职田,七月丙子, 诏资政殿学士晏殊等详定。殊等上议,诏依奏停罢。 天圣九年二月癸巳,诏复郡县职田。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九年二月癸巳,诏曰:天下吏给职田,所以养 廉节也。比诏有司,皆从停罢,如闻勤事之吏,禄薄不 足以自养,其复职田。”

    明道元年夏四月戊午知棣州王涉坐冒请官地为职田配广南牢城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诏还市给僧寺民田,收其直入官。又密敕 成德守刘平建《方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明道二年,殿中 侍御史段少连言,“顷岁中人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 给僧寺,非旧制。诏还民田,收其直入官。后承平寖久, 势宦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 止焉。”

    按《玉海》二年,成德守刘平奏:“自边吴淀望长城口,乃 契丹出入之地,东西不及一百五十里。今契丹多事, 我乘此以引水植稻为名,以开方田,四面穿沟,屈曲 为径路,才令通步兵,引曹鲍、徐河及鸡距泉分注中 沟,则数载之后,必有成绩。”遂密敕平渐建方田而待 禁。刘宗言又请种木于西山之麓,以法榆塞,云可以 “限胡骑。”

    景祐 年令大理丞郭咨括民田均其赋未几罢之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郭咨传洺州肥乡田赋不平咨摄令以千步方田法四出量括遂得其数除

    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 十万。会三司议均税法,知谏院欧阳修言“惟咨方田 法简而易行。”诏咨与孙琳均蔡州上蔡县税。后三司 议均田租,咨陈《均括之法》四十条。

    按《文献通考》:景祐时,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 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洺州肥 乡县,与大理寺丞郭咨以千步方田法括定名田,愿 召二人者。”三司亦以为然,且请于亳、寿、蔡、汝四州,择 尤不均者均之。于是遣咨蔡州。咨首括一县,得田二 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于民。既而咨言:“州县 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康定元年春正月壬戌赐国子监学田五十顷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元年置陕西营田务命都总管司经置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元年冬十月“甲午,置陕西营 田务。十二月戊寅,诏陕西四路总管及转运使兼营 田。”

    按《玉海》,“庆历元年十月十八日甲午,命陕西漕司度 隙地,置营田务。辛丑,诏陕西都总管司经置营田,以 助边计。”

    庆历二年,以京西闲田处蕃族假同州沙苑牧地为 “营田。”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壬戌,诏以京西闲田 处内附蕃族无亲属者。”

    按《玉海》,“二年正月乙丑,假同州沙苑牧地为营田,未 几罢。”

    庆历三年十一月壬辰,限职田。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庆历中诏限职田,有司始申定其数。 按《玉海》,三年十一月壬辰,诏曰:先帝诏复公田,合《王 制》班禄之差,得圣人养贤之义。然郡县受地,有无不 齐,编审补员,权利为幸。所宜给其所未给,均其所未 均。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馀并四 顷,节镇十五顷,防、团以下州军十顷,小军监七顷,县 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 四顷。簿、尉,万户以上各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 亩,不满五千户并二顷。”

    庆历四年八月辛卯,命“贾昌朝领天下农田。”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六年。命夏安期等相度兴置缘边屯田不果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亥。命 户部副使夏安期使陕西。与提刑曹颍叔相度兴置 缘边屯田。卒不果成。

    庆历 年,三司请依《方田法》均亳、寿、蔡、汝田,以郭咨 言,蔡州多逃田,遂中止。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庆历中。三司请于 亳、寿、蔡、汝。如方田法均之。而西京均税郭咨言蔡州 多逃田。当先招辑。由是中止。”

    皇祐 年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嘉祐四年令孙琳等分往均田杨佐等视屯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嘉祐四年八月二 十七日,命孙琳、林之纯、席与言、李凤、高本等相度均 税,又令分往均田。” 又按《玉海》,“四年,盐铁判官杨佐 等往保州视屯田塘泊堤道,以图上之。命河北提刑 薛向、都水丞孙琳同张茂则相度兴修。”

    嘉祐五年。夏四月丙戌。命近臣同三司议均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五年四月丙戌,诏三司置局详定,三司使包 拯、谏议吕夷简、户部副使吴中复领其事。”

    按《实录》,“五年四月诏均田税,已而复罢。初,王洙请用 郭咨、孙琳千步开方为均田法,班州县。”

    嘉祐六年三月一日,河南屯田使曹偕请罢“每岁进 《屯田司地图》。”从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嘉祐 年,唐守赵尚宽修复汉召信臣故陂渠遗迹, 溉田数万顷。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帝闻天下废田 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闲民。天圣初,诏民流 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减旧额之半。后 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限百 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 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 言。民被灾而流者,又复其蠲,复缓其期招之。诏诸州 长吏令佐能劝民修陂池沟洫之久废者,及垦辟荒 田,增税二十万已上,议赏。监司能督责部吏经画,赏 亦如之。久之,天下生齿益蕃,辟田益广,独京西、唐、邓 间尚多旷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 置屯田,或欲遂废唐州为县。嘉祐中,唐守赵尚宽言: “土旷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废。”得汉召信臣故陂 渠遗迹而修复之,假牛犁、种食以诱耕者,劝课劳来。 岁馀,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馀户,引 水溉田几数万顷,变硗瘠为膏腴。监司上其状,三司 使包拯亦以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岁满当去,英宗 嘉其勤,且倚以兴辑,特进一官,赐钱二十万,复留再 任。时患守令数易,诏察其有实课者,增秩再任。而尚 宽应诏,为天下倡。后太守高赋继之,亦以能劝课被 奖,留再任,天下垦田

    英宗治平 年计天下垦田约三千馀万顷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圣中,《国史》云: “开宝末,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二千三百二十顷六十 亩。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 十五亩。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 顷三十二亩。而开宝之数乃倍于景德。”则丁谓之所 录,固未得其实。皇祐、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而“皇祐 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治平中四百四十万馀 顷,其间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以《治平》 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谓“此特计其 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率 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是时累朝相 承,重于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而“废田见于《籍》 者,犹四十八万顷。”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顷。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治平三年,“河北 屯田三百六十七顷,得谷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