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十六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十六卷目录

     农桑部汇考七

      元宪宗一则 世祖中统三则 至元十五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二则 武宗至大

      二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致和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至元一则 至正五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九则 成祖永乐九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五则

       英宗正统四则 代宗景泰二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七则

    食货典第二十六卷

    农桑部汇考七

    宪宗四年六月以姚枢为劝农使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按《世祖本纪》云云。

    世祖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农桑,王政之本 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 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 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 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见英识,与古先帝王无异, 岂辽、金所能比哉。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 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

    中统二年,初立“劝农司”,以陈邃等八人为使。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夏四月乙卯,诏十路宣抚使 量免民间课程,命宣抚司官劝农桑,抑游惰,礼高年, 问民疾苦。八月丁未,初立劝农司,以陈邃、崔斌、成仲 宽、粘合从中为滨棣、平阳、济南、河间劝农使,李士勉、 陈天锡、陈膺武、忙古带为邢洺、河南、东平、涿州劝农 使。”按《食货志》:“二年立劝农司,以陈邃、崔斌等八人 为”使。

    中统三年,诏“诸路劝民开垦,不得妨夺农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夏四月甲辰,命行中书省、宣 慰司、诸路达鲁花赤、管民官劝诱百姓开垦田土,种 植桑枣,不得擅兴不急之役,妨夺农时。五月庚申,诏 撤吉思安抚益都路百姓,各务农功。十二月辛酉,诏 给怀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种水田。”

    至元元年诏俟农隙修凉楼以牧地给农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御苑官南 家带请修驻跸凉楼,并广牧地。诏凉楼俟农隙牧地 分给农之无田者。”

    至元六年。命中书省。采农桑事。列为条目。颁行州县 按《元史》世祖本纪。六年八月己卯。诏诸路劝课农桑。 命中书省采农桑事。列为条目。仍令提刑按察司与 州县官。相风土之所宜。讲究可否。别颁行之。

    至元七年,始立“司农司”以劝农。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二月壬辰,立司农司,以参知 政事张文谦为卿,设四道巡行劝农司。闰十一月壬 辰,申明劝课农桑赏罚之法,十二月丙申朔,改司农 司为大司农司,添设巡行劝农使副各四员,以御史 中丞孛罗兼大司农卿。安童言:“孛罗以台臣兼领,前 无此例。”有旨:“司农非细事,朕深谕此,其令孛罗总之。”

    按:《食货志》:“七年,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卿司。”

    “农司之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 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长官提点农事,岁 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 由,户部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 其法可谓至矣。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 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畽凡五十家 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 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 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 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桑为事。凡种田者, 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 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不 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 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 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 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 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农桑之术,以备旱暵为先,凡 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 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 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 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 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 田》之法散诸农民。”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 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 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 者不与。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 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 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芡、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馀户。每年十月,令州 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 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按《张文谦传》,文 谦,邢州沙河人。至元七年,拜大司农卿,奏立诸道劝 农司,巡行劝课,请开籍田,行祭先农先蚕等礼。 至元八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按志称九年今从本纪系八年 按《元史世祖本纪》,“八年冬十月癸巳,大司农臣言,高 唐州达鲁花赤忽都纳、州尹张廷瑞、同知陈思济劝 课有效,河南府陕县尹王仔怠于劝课,宜加黜陟,以 示劝惩。”从之。按《食货志》: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 于是高唐州官以勤陞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 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

    至元十年,诏遣使巡行,劝课农事。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年三月甲寅朔,诏申谕大司农 司,遣使巡行劝课,务要农事有成。十一月丁未,大司 农司言,“中书移文,以畿内秋禾始收,请禁农民覆耕, 恐妨刍牧。”帝以农事有益,诏勿禁按《食货志》。十年 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

    至元十一年,诏以“劝课农桑”谕高丽。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一年三月己卯,诏以劝课农桑 谕高丽国王王植,仍命安抚高丽军民总管洪茶丘 提点农事。”

    至元十二年夏四月丁卯,罢随路巡行劝农官,以其 事入提刑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六年,并劝农官入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六年五月丙辰,以各道按察司 地广事繁,并劝农官入按察司,增副使、佥事各一员, 兼职劝农水利事。”

    至元十七年,敕“卫兵毋践民田,给割隶柳林户牛种 农具。”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秋七月甲寅,发卫兵八百 治沙岭桥,敕毋践民田。冬十月辛巳,立营田提举司, 从五品,俾置司柳林,割诸色户千三百五十五隶之, 官给牛种农具。”

    至元二十年。五月甲戌。设高丽国劝农官四员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三年,给屯田军农具牛种,颁《农桑辑要》,书 黜陟劝农桑之勤怠者。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丙申。以新附军 千人。屯田合思罕关东旷地。官给农具牛种。六月乙 巳。诏以大司农司所定《农桑辑要》书颁诸路”按《选 举志》。二十三年。“诏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陞奖。 其怠于事者笞罢之。”

    至元二十四年二月甲辰,升江淮行大司农司事,秩 二品,设劝农营田司六,秩四品,使、副各二员,隶行大 司农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诏遣使诸道劝农。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癸丑,诏行大司 农司、各道劝农屯田司,巡行劝课,举察勤惰,岁具府 州县劝农官实迹以为殿最。路经历官、县尹以下并 听裁决。或怙势作威侵官害农者,从提刑按察司究 治。募民能耕江南旷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 输租免三分之一。江淮行省言,两淮土旷民寡,兼并 之家皆不输税。又管内七十馀城止屯田两所,宜增 置淮东西两道劝农营田司督使耕之。”制曰:“可。”按 《食货志》:二十五年,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 至元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又谕止江南长吏亲行 劝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八年。“颁农 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民。罢其亲行之 制。命止移文谕之。”

    至元二十九年。谕廉访司兼察农事。罚提调农桑官 帐册。有差者。给甘肃牛具农器。令宁夏尽种谷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六月。诏谕廉访司巡行 劝课农桑。九月癸酉。诏于甘肃两界。画地使耕。无力 者则给以牛具农器。宁夏户口繁多。而土田半蓺红 花。诏令尽种谷麦。以补民食按《食货志》。二十九年。 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佥事二员,兼察 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 罚俸。故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 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五千三百六 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 已。

    成宗元贞元年五月丙申诏以农桑水利谕中外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大德二年。诏廉访司。治惰农。及有司劝课不至者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二年二月乙酉。诏诸郡。凡民播种怠惰。及有司劝课不至者。命各道廉访司治之。

    武宗至大二年苗好谦献种莳法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至大二年。淮西 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 上户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三亩或一亩。皆筑垣 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植。武宗善而行之。 至大三年冬十月壬申。诏谕大司农司。劝课农桑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三年申命大司 农总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馀 听民秋耕。

    仁宗皇庆元年命司农举谙知农事者用之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秋七月丙午,升大司农 司秩从一品,帝谕司农曰:“农桑衣食之本,汝等举谙 知农事者用之。”

    皇庆二年,申谕劝课农桑。

    按《元史仁宗本纪》,“二年二月丙辰,以亢旱既久,帝于 宫中焚香默祷,遣官分祷诸祠,甘雨大注。诏敦谕劝 课农桑。”“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劝课农桑,勤者升迁,怠 者黜降,著为令。”按《食货志》:“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 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气于地中, 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

    延祐二年八月庚子诏江浙行省印农桑辑要万部颁降有司遵守劝课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三年。以苗好谦善课农桑。风示诸道以为式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三年夏四月己亥。以淮东廉 访司佥事苗好谦善课民农桑。赐衣一袭按《食货 志》。“三年以好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 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莳桑苗。以社 长领之。分给各社。

    延祐四年,以桑社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又以社桑 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 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

    延祐五年,命刊印《栽桑图说》,散之民间。

    按《元史仁宗本纪》:五年九月癸亥,大司农买住等进 司农丞苗好谦所撰《栽桑图说》。帝曰:“农桑衣食之本, 此图甚善。”命刊印千帙,散之民间。按《食货志》:五年 大司农司臣言,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 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有司为然也。

    英宗至治二年诏画蚕麦图于鹿顶殿壁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二年八月戊寅,诏画《蚕麦图》 于鹿顶殿壁,以时观之。”可知民事也。

    泰定帝致和元年颁农桑旧制十四条于天下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致和元年春正月丁丑,颁农桑 旧制十四条于天下,仍诏励有司,以察勤惰。”按《食 货志》:“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

    文宗天历二年颁行农桑辑要及栽桑图察劝农官勤惰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二月戊戌,颁行《农桑辑 要》及《栽桑图》。按《食货志》:“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 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 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顺帝至元元年申命察劝农官勤惰以凭黜陟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访 司察郡县劝农官勤惰,达大司农司,以凭黜陟。”

    至正二年二月壬寅颁农桑辑要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八年夏四月乙亥,诏“守令选立社长,专一劝课 农桑。”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二年,中书省臣“请遣官巡视诸路,谕民依时 播种,贫者给以牛种,军马毋得踏践。”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二年春正月壬子,中书省臣言, 河南陕西腹里诸路,供给繁重,调兵讨贼,正当春首 耕作之时,恐农民不能安于田亩,守令有失劝课。宜 委通晓农事官员分道巡视,督勒守令亲诣乡都,省 谕农民,依时播种,务要人尽其力,地尽其利。其有曾 经盗贼水患供给之处,贫民不能自备牛种者,所在 有司给之。仍令总兵官禁止屯驻军马毋得踏践,以 致农事废弛。”从之。

    至正十三年,立“分司农司”,管畿内农务。又于江、浙、淮 东立农师,以募民多寡,给流官职名有差。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台、 乌古孙良桢兼大司农卿,给分司农司印。西自西山, 南至保定、河间,北至檀、顺州,东至迁民镇,凡系官地 及元管各处屯田,悉从分司农司立法佃种,合用工 价、牛具、农器、谷种、召募农夫诸费,给钞五百万锭,以 供其用。庚辰,中书省臣言:“近立分司农司,宜于江浙、 淮东等处,召募能种水田及脩筑围堰之人各一千 名为农师,教民播种,宜降空名,添设职事敕牒一十二道,遣使赍往其地有能募农民,一百名者授正九 品,二百名者正八品,三百名者从七品,即书填流官 职名给之。就令管领所募农夫,不出四月十五日,俱 至田所,期年为满,即放还家。其所募农夫,每名给钞 十锭。”从之。丙戌,以武卫所管盐台屯田八百顷,除军 见种外,荒闲之地尽付分司农司。三月己丑,以各衙 门系官田地并宗仁等卫屯田地土,并付分司农司 播种。

    至正十四年十二月甲辰,以哈麻兼大司农,吕思诚 兼司农卿,提调农务。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一

    明初,即行“籍田礼”,后复行“西苑耕敛礼。”

    按《明会典》,“皇祖重农元年仲春即行籍田礼。列圣相 承,皆遵用焉。至肃皇复行西苑耕敛之礼,立帝社稷 坛,以春秋祈报,礼加详已。”

    太祖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征之额立预备仓诏以来春行耕籍礼

    按《明会典》,凡课种:国初令天下农民,“凡有田五亩至 十亩者,栽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田多 者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视,惰者有罚。不种桑者使 出绢一匹,不种麻者使出麻布一匹,不种木绵者使 出绵布一匹。”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征之额,麻每亩 八两,木绵每亩四两。栽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始征其” 租。

    按《明通纪》:洪武元年十二月,诏来春举行耕籍田礼。 谕廷臣曰:“欲财用之不竭,国家之常裕,鬼神之常享, 必也务农乎?故后稷树艺稼穑而生民之诗作,成王 播厥五谷而《噫嘻》之颂兴。古者天子籍田千亩,所以 供粢盛,备馈膳,自经丧乱,其礼已废,上无以教,下无 以劝,其命来春举行耕籍田礼。”

    按《大政纪》:元年十一月癸亥,上欲来春举行耕籍田 礼,命礼官具沿革以进。议耕籍田,“上躬祀先农,礼毕, 躬耕籍田,以仲春择日,制从之。”

    按《明外史杨思义传》:“太祖称吴元年,始设司农卿,以 思义为之。明年,建元洪武,设六部,改为户部尚书。帝 谕思义曰:‘先王之世,无不耕之民,不蚕之女。自什一 制湮,技巧作而农桑废。一民负耒,百家待食;一女理 织,百夫待衣。欲民不贫,何可得也?思义请令民间皆 植桑麻。四年始征其税,不种桑者输绢,不种麻者输’” 布,如《周官》“里布法。”诏可。帝念水旱不时,缓急无所恃, 命思义令天下立预备仓。明年,举耕籍礼,命思义损 益前代仪节上之。思义首邦计,独以兴农桑、振灾荒 为急。虽本帝意,而经画详密,时称其知本计云。 洪武二年躬耕籍田,又命皇后亲蚕。

    按《明会典》二年定“皇帝祀先农毕,太常卿奏请诣耕 籍位。皇帝至位,南向立。三公以下及应从耕者各就 耕位。户部尚书北面进耒耜,太常卿导引皇帝秉耒 三推,户部尚书跪受耒,太常卿奏请复位,南面坐。三 公五推,尚书九推,各退就位。太常卿奏礼毕,太常卿 导引皇帝还大次。应天府尹及上元、江宁两县令率” 庶人终亩。是日,宴劳百官耆宿于坛所。

    按《大政纪》。二年二月壬午。上躬耕籍田于南郊。先祀 先农。以后稷配。上耕毕。三公五推。尚书九卿九推。各 退就位。应天府尹及上元、江宁二县率庶人终亩 按《明纪事本末》。“二年二月壬午。上躬耕籍田于南郊。 既又命皇后率内外命妇蚕于北郊。以为祭祀衣服。” 洪武三年。命省臣计民授田。设司农司掌其事。 按《明会典》,“凡开垦荒田,洪武初,令各处人民先因兵 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 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又令复业人民,见今丁少而 旧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护,止许尽力耕垦为业,见今 丁多而旧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验丁拨付。”三年, 令以北方府县近城荒地,召人开垦,每户十五亩,又 给地二亩种菜,有馀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 按《大政纪》,三年五月“甲午,置司农司,开治所于河南。 上以中原之地,田多荒芜,命省臣计民授田,设官以 领之。”

    按:《明纪事本末》:“三年三月丁酉,郑州知州苏琦上言 三事:一垦田以实中原。自辛卯河南兵起,天下骤然, 十年之间,耕桑之地变为草莽。宜责之守令,召诱流 徙未入籍之民,官给牛种,及时耕耨。其守令能增户 开田,从巡历御史按察司申举。书奏,命中书省采行 之。六月,诏苏、松、嘉、湖、杭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耕” 种,以所种田为世业,官给牛种、舟粮资遣。

    洪武四年,诏“各府州县劝民及时务农桑,以耕牛给 屯种民。”

    按《明会典》“四年、令各府州县、行移提调官、常用心劝 谕农民趁时种植。仍将种过桑麻等项田亩计科丝 绵等项、分豁旧有、新收数目开报”

    按《大政纪》:四年二月“辛未,命工部遣官往广东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

    洪武五年,敕有司以农桑考课

    按:《大政纪》,五年十二月甲戌,敕中书令“有司今后考 课,必书学校农桑之绩,违者降罚。”

    洪武六年,令宁夏境内务农屯田,盱眙县民进瑞麦。 按《大政纪》:六年四月壬申,太仆寺丞梁野先帖木儿 请宁夏境内务农屯田。从之。六月壬午,盱眙县民进 瑞麦,一茎二穗者,凡十六本。御史答录与权言:“天产 嘉祥,皆所以兆国家之福,而为圣世之征。今瑞麦之 产,乃上帝借草木之灵,以彰君臣异体同心之象。又 产于盱眙,属临濠,帝乡也。是宜荐之宗庙,以彰祖宗 之神灵。且新麦之登,尚荐宗庙,况瑞麦乎!”上曰:“以瑞 麦为朕所致,则不敢当,必归之祖宗神灵。御史之言 良是。”乃命荐之宗庙。

    洪武七年,徙江南民十四万诣凤阳,命官监垦田亩 按《明通纪》:七年十月,命徙江南民十四万,以实凤阳。 上谓太师李善长曰:“濠州吾乡里。兵革之后,人烟稀 少,田土荒芜,天下无田耕种,村民尽多。于富庶处起 数十万,散于濠州乡村居住,给与耕牛谷种,使之开 垦荒田,永为己业。数年之后,岂不富庶?”遂移江南民 十有四万诣凤阳,命官监垦田亩,以善长同列侯吴 良、周德兴等总督之。

    洪武八年敕:“有司不以农桑学校报者,以违制论。民 有不奉天时、负地利者,依律究治。”

    按《明通纪》:“八年三月诏曰:‘农桑衣食之本,学校道理 之原。朕尝设置有司,颁行条章,使敦笃教化,务欲使 民丰衣足食,理道畅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给由 赴京者皆无桑株数目?学校缘由,甚与朕意相违。特 敕中书,令有司,今后敢有无农桑学校者,论拟制违。 民有不奉天时而负地利者,如律究焉’。”

    洪武十二年,诏以农时停役。

    按:《圣学格物通》:十二年八月,遣使赍敕谕宋国公冯 胜,时胜督工建周王宫殿于开封府,将以九月兴役, 以其时民当种麦,敕谕之曰:“中原民食所恃者二麦 尔。近闻尔令有司集民夫,欲以九月赴工,正当播种 之时而役之,是夺其时也。过此则天寒地冻,种不得 入土,来年何以续食?自古治天下者必重农时,朕封” 诸子,将以福民。今福未及施而先夺民时,朕恐小民 之怨咨也。敕至其即放还,俟农隙之时赴工,未为晚 也。

    《洪武》十八年议准、“农桑起科太重,令今后以定数为 额。”又谕部臣,禁末作华靡,以无废农桑之业。

    按:《明会典》“十八年议:农桑起科太重,百姓艰难。令今 后以定数为额,听从种植,不必起科。”

    按《明通纪》:十八年九月,上谕户部臣曰:“人皆言农桑 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盛世野无不 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 之制湮,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 百家待食,一女作织而百夫待衣,欲民无贫人,得乎? 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尔宜申明” 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庶民之家不许衣锦 绣。庶几可以绝其弊也。

    洪武二十年,“躬耕籍田。”即谕群臣“重农之意。”

    按《明通纪》:二十年二月,上躬耕籍田,遣官享先农。礼 成,宴群臣于坛所,谕之曰:“耕籍古礼也,一以供粢盛, 一以劝农务本也。朕即位以来,恒举行之,惟欲使民 尽力于农亩,以遂其生养,非事虚文也。今礼成,与尔 群臣享胙于此,非徒为燕饮之乐,正欲群臣知重农 之意。”

    洪武二十一年、设鼓督农。迁山西泽、潞二州民往河 北诸处、耕种闲旷地。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河南山东农民中有等懒惰 不肯勤务农业,朝廷已尝差人督并耕种。今出号令, 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 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 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 丁著业,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农民穷 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一年户部郎中刘九皋言:“古者 狭乡之民迁于宽乡,盖欲使地不失利,民有恒产。今 河北诸处兵后田荒,居民鲜少,山东西之民生齿日 繁,宜令分丁徙居宽闲之地,开种田亩,则国赋增而 民生遂矣。”上谕户部侍郎杨靖曰:“山东地广,民不必 迁。山西民众,宜如其言。”于是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 “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闲旷之地,令 自耕种”,免其赋役。三年,仍户给钞二十锭,以备农具。 《洪武》二十四年,定《开荒之例》。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 处,惟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 若有馀力,听其再开。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 则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有。又令山东概管农民务见丁著役,限定田亩,著令耕种。敢有荒芜田地流 移者,全家迁发化外充军。

    洪武二十五年、令天下树桑、枣柿栗、胡桃等物。 按《明会典》:二十五年、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 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

    按《大政纪》,二十五年正月癸未,谕五军都督府臣,“令 天下卫所屯田军士,人树桑百根,随地宜植柿栗胡 桃等物,以备岁歉,其遍行程督之。”

    洪武二十六年,定《桑株起科则例》。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 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 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匹,所司差人类解到部, 札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支用。其树株果价等项, 并皆照例征收。钱钞,除彼处存留支用外,其馀钱钞 一体类解户部,行移该库交收。仍将存用数目,出给 印信通关。具本入递。奏缴本部查领。附卷作数。其进 纳绢匹钱钞一节、俱照依后项《金科课程条款》一体 施行

    洪武二十七年,命户部“教民多栽桑枣。”

    按《明通纪》:“二十七年正月,命户部行文书,教天下百 姓,务要多种桑枣。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 三年六百株。栽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全家发遣 充军。”

    洪武二十八年,燕王进嘉禾。

    按《大政纪》:“二十八年九月庚戌,燕王进永清左卫龙 门东嘉禾,一茎三穗者二本,二穗者六本,上亲制《嘉 禾诗》赐之。”

    洪武三十年、又命置鼓督农。

    按《明纪事本末》:三:“十年九月辛亥,命户部令天下人 民每时置一鼓,凡遇农桑时月,晨起击鼓,会田所怠 惰者,里老督责之。里老不劝督者罚。”

    洪武三十一年。命督山东、河南民耕种。具籍以闻 按《明纪事本末》。“三十一年春正月。上以山东、河南民 多惰于农事。命户部遣人材。分诣各郡县。督民耕种。 具籍所种田地与收谷之数以闻。”

    成祖永乐元年命宝源局铸农器给被兵之民又移山西无田丁耕种河南

    按《大政纪》:永乐元年春正月丙戌,命宝源局铸农器, 给山东等处被兵之民。三月壬午,河南裕州言,“地广 民稀,请移山西泽潞等州县无田者,分丁耕种。”上命 户部行之。十二月,工部尚书黄福奏,“陕西行都司所 属屯田,缺耕牛耕具,合行陕西布政司铸造。”从之。 永乐二年敕谕群臣,勤力督课农桑。

    按《大政纪》:二年春正月甲辰,敕谕天下文武诸司曰: “朕惟事天以诚敬为本,爱民以实惠为先。《书》曰:‘惟天 惠民’。又曰:‘安民则惠’。然天之视听皆因于民,能爱民 即所以事天。朕嗣位以来,尝以此戒谕尔等,而治军 者或不恤军,治民者或不恤民,非惟不恤,又有刻害 之者,甚违朕意。今春和时,东作方兴,宜各究心务实, 申明教术,劝课农桑,问其疾苦,恤其饥寒,革苛刻之 风,崇宽厚之政,以迓天休,臻于治理。钦哉!”己巳,户部 尚书郁新奏:“河南等处管屯都指挥刘瑛上屯田岁 收之数,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岁之食,宜罪瑛等警 众。”上以法令初行,姑宥之,召谕瑛等宜用心勤力,以 督下人,若今岁仍复怠惰,耕获不及,论罪如法。二月 己丑,遣应天府祭先农,命郡县耆老陪祀,著为令。四 月己丑,敕谕文武群臣,存恤军民,劝课农桑,慎固封 守,辑宁邦国,臻于治理,以称朕悯念元元之意。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令开垦官湖作湖田,每亩夏税 二升,秋粮二斗。

    永乐三年,给诸卫耕牛。

    按《大政纪》:三年二月己丑,工部尚书宋礼言,“山东卫 所屯田缺牛耕种,请于太仆寺发给。”从之。三月丙申, 工部尚书宋礼奏,“陕西兰州、庆阳、凤翔诸卫新拨屯 军缺耕牛,请以百人共牛四十只,官买散给。”从之,命 著为令。

    永乐八年,《务本之训》书成。

    按《大政纪》八年十月“癸卯,《务本之训》成。时上以皇长 孙生长深宫,欲其知稼穑之艰难,因巡幸北京以侍 行,使历观民情风俗及田野农桑勤劳之事,而知国 用所需皆出于此,为民上者宜加悯恤。”且举太祖高 皇帝创业之难及往古圣贤之君、昏乱之主兴亡得 失可为鉴戒者,以致饬励之意。书成,名曰《务本之训》 云。

    永乐九年,遣官祭先农。令河南临漳县被灾民开种 漳河旁近荒地。

    按《大政纪》,九年二月“戊戌,遣官祭先农。五月庚辰,河 南临漳县主簿赵永忠奏,河决低下,土田不堪耕种, 乞令被灾之民,别于漳河旁近择高阜荒地开种。”从 之。

    永乐十年,以青、莱诸郡民耕兖州东昌、定陶等县闲
    考证
    田,浙江、山西进嘉禾。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春正月,山东济宁州同知刘正 叔言,“兖州东昌、定陶等县,地广民稀,青莱诸郡,民多 无田,宜择丁多者分居就耕,蠲其役三年,庶地无荒 芜,民不失业。从之。”

    按《大政纪》,“十年秋七月己酉,浙江平阳县献嘉禾百 六十四本,命户部遣人巡视,四方水旱不可恃此。冬 十月丁丑,山西繁峙进嘉禾百五十八本。”

    永乐十四年,贵州左布政蒋廷瓒奏:“乞思南府土军 仍旧务农。”从之。

    按《大政纪》十四年四月庚午,贵州左布政蒋廷瓒奏: “思州思南府旧有土军二千户所,聚则为兵,散则为 农,不妨农事,今改隶前军都督府,专守军律,不得务 农,乞仍旧为便。”从之。

    永乐二十二年,仁宗即位,诏“勿夺农时。”

    按:《圣学格物通》:二十二年十一月,仁宗皇帝是年八月即位 未改元谕户部尚书夏原吉等曰:“农者,生民衣食之源。 耕耘收获,不可失时。自今一切不急之役,有当用人 力者,皆俟农隙前代。盖有不恤农事,而以徭役妨农 作、召乱亡者,不可不谨。”

    按《大政纪》: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亥,太师英国公张辅、 太子少保、兵部尚书李庆奏,请令直隶及近京都司 官军更番于京师操备,可之。上谕之曰:‘古者务农讲 武,皆有定期,故两不偏废。今宜略仿此意,无废屯种, 令毕农事而后来先农事宜遣归,庶皆不妨’”误 按《纪事本末》:二十二年八月皇太子即皇帝位,十一 月上谕夏原吉曰:“古者寓兵于农,民无转输之劳而 兵食足。后世莫善于汉之屯田,先帝立屯种法甚善, 但所司数以征徭扰之。自今天下卫所屯田军士,毋 擅役妨其农务,违者治之。”

    永乐   年,续定“耕籍田礼。”

    按《明会典》、“永乐间续定,凡祭先农毕,驾至籍田所,户 部尚书捧鞭跪进,教坊司官率其属作乐,随驾行三 推礼毕,驾至仪门,升座,乐作。观三公九卿耕讫,教坊 司承应用大乐百戏毕,跪奏致语。驾至殿内,升座,进 汤、进膳,俱用乐毕。顺天府官率耆老人等谢恩,乐作, 礼毕乐止。次百官行礼,乐作,礼毕乐止。赐百官酒饭”, 百官复入班行礼,乐作,礼毕乐止。尚膳官进膳,乐作, 进讫乐止。百官入席,教坊司官奏:“一奏《本太初之曲》”, 进酒乐作,进讫乐止。进膳乐作,进讫乐止。教坊司官 跪奏“进汤”,乐作,彻汤乐止;二奏《仰大明之曲》,进酒、进 膳、进汤如前仪;三奏《民初生之曲》,进酒、进膳、进汤如 前仪,彻御案毕,乐止。百官复入班行礼。乐作。礼毕、乐 止。鸿胪寺官奏“礼毕。”驾还

    仁宗洪熙元年二月丙辰上躬祭先农耕籍田

    按:《大政纪》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上语侍臣悯念农夫礼部进春耕籍田仪注

    按《大政纪》:宣德元年五月戊申,午朝退,语侍臣,悯念 农夫。上曰:“天气向炎,正农夫耕耘之时。因诵聂夷中 《锄禾日当午》之诗,且曰:‘吾每诵此,未尝不念农夫’。又 曰:‘朕八九岁读书,皇考临视,亲举笔写是诗以示,且 问曰:‘解否’?对曰:‘稼穑艰难在此也’。皇考笑而颔之。自 是常教以农事铭于心,不敢忘,今宫车不复还矣’。”言 已。泪下如注。

    按《明通纪》:“宣德元年五月,礼部进春耕籍田仪注。上 观之,谓侍臣曰:‘先王制籍田以奉粢盛,以率天下务 农。天子公卿躬秉耒耜,所贵有实心耳。为人君者,诚 念创业艰难,爱恤苍生,使明德至治达于神明,则黍 稷之荐不待亲耕矣。农夫勤苦终岁,犹不免于饥寒, 国家诚轻徭薄敛,贵农重谷,禁止游食,则人咸乐于 耕稼,不待劝率矣。不然,三推五推,何益于事’?”侍臣对 曰:“先王制礼,有本有文。陛下之言及此,宗社苍生之 福也。”

    宣德二年,设官劝农。

    按:《明会典》:“凡设官劝农,宣德二年,添设浙江钱塘、仁 和、海宁、新城、昌化、嘉兴、海盐、崇德八县县丞各一员 治农。”

    宣德三年,宁王乞赐田土,俾众子耕种自给。命户部 行勘。

    按《大政纪》,三年闰四月,宁王权奏,乞赐南昌府附近 灌城一乡田土,俾众子耕种自给。命户部行勘。上谕 户部臣曰:“‘古人云:王者当食租衣税’,今有岁禄足矣。 一乡之田,民所衣食,不当夺以自养,宜遣人往勘,待 报处置。”

    宣德五年,以御制《耕夫记》示群臣,户、兵二部,议给军 民牛器,耕垦荒闲地,又以农家劳苦,命各赐钞。 按《明通纪》,五年十一月戊申,上奉皇太后率皇后还 京师道中,上遥见耕者,以数骑往视之,下马从容询 其稼穑之事,因取所执耒耜三推,耕者初不知为上 也,既而中官语之,乃惊跃罗拜,上顾侍臣曰:“朕三举耒已不胜劳,况常事此乎!人恒言劳苦莫如农,信矣。” 命耕者随至营,各赐钞六十锭。已而道路所经农家 悉赐钞如之。至京,

    按《大政纪》:五年三月庚戌,上御左顺门,召少师等官 蹇义、杨士奇、杨荣等,以御制《耕夫记》示之。上曰:“朕昨 谒陵还,道昌平东郊,见耕夫在田,召而问之,知人事 艰难,吏治得失,因录其语成篇,今以示卿,卿亦当体 念不忘也。”

    按:《明纪事本末》:“五年夏四月,工部尚书黄福请济宁 以北,卫辉、真定以南近河之地,役军民十万人屯田 积谷,以省漕粟。下户、兵部议,尚书郭资、张本皆言屯 田便。凤阳、淮安以北及山东、河南、北直隶近河二百 里内通舟楫处,择荒闲地,以五万顷为率,发附近军 民五万人耕之,官给牛器。但山东迩年饥旱,流徙初 复,宜遣官行视,以示开垦。”上从之。已而恐分田滋劳 扰,竟寝不行。

    宣德六年,遣官按视军官占耕大同民田,分与军民 两便。

    按《大政纪》,六年五月,遣兵部侍郎柴车经理山西屯 田。时巡按御史张勖言:“大同地平旷,所种粟麦有收, 多为军官据占,小民日困。乞遣官按视占耕者分与 军民两便。”上命车及御史一人往理之。

    英宗正统四年诏丈量涨出田地及沿边空闲处给人尽力耕种

    按《明会典》,“凡查豁税粮田土。正统四年奏准浙江、江 西、福建并直隶苏、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涨 去处,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涨出多馀者给与附近 小民承种,照民田则例起科;塌没无田者,悉与开豁 税粮。”

    按《大政纪》四年七月,“令大同、宣府、辽东、陕西沿边空 闲之处,许官军户下人丁,尽力耕种,免纳子粒。 正统五年,躬耕籍田。”

    按《大政纪》:“五年二月丙戌,上躬耕籍田。时耕籍田毕, 寻雨,大学士杨士奇、杨荣有《喜雨》诗。”

    正统六年,命所司行“亲农桑事。”

    按《大政纪》:“正统六年闰十一月,侍读周叙上言三事, 命所司行之:一曰兴学校,二曰亲农桑,三曰慎铨选。 正统八年,令各处不出蚕丝处所,每绢一疋折银五 钱,解京支用。”

    按《明会典》云云。

    代宗景泰二年买牛给贫乏军民耕田秋成偿价

    按《大政纪》:“景泰二年十一月,参赞宣府佥都御史李 秉奏请银三万两买牛,给贫乏军民耕田,秋成偿其 价,从之。”

    景泰三年,令“丁多田少之人开垦田地。”

    按:《明会典》:“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丁多田少之人,开 垦田地。若原系税额者,俟三年后仍纳本等税粮。”

    英宗天顺三年令各处新开无额田地及佃种荒闲地土俱照减轻则例起科

    按《明会典》:“天顺三年,令各处军民有新开无额田地, 及愿佃种荒闲地土者,俱照减轻则例起科,每亩粮 三升三合,草一斤,存留本处仓场交收,不许坐派远 运。”

    宪宗成化元年行耕籍礼添设河南山东等处农官申敕守令恪守官田官牛之法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添设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参政 各一员,所属各府同知一员。职专提督人民栽种耕 耘,又预备仓粮籴买劝借。”

    按《明通纪》:“成化元年二月,行耕籍田礼,田在山川坛 之南。上是日率百官祀先农毕,释祭服,秉耒三推,户 部尚书马昂捧青箱后随,京府耆老二人驭牛,二人 曲躬按犁辕,教坊乐工执彩旗,夹陇讴歌,一唱百和, 飐旗而行。上秉耒,三往三返如仪,既毕,乃坐观三公 九卿助耕,公五推,卿九推,各用耆老一人,傍犁而行。” 耕推毕,教坊向前呈应用田家典故,观毕,赐宴而回。 按《大政纪》:成化元年十月,户部奏,请申敕宣府守臣, 恪守官田官牛之法,从之。 户部奏,“景泰末,宣府总 督都御史李秉尝上言,边城多空城,而守城诸役外, 复有闲旷军馀。请量支宣府官银买牛,给与耕种,收 馀粮易银,给贫军买马骑操。遂于亿万”库支银一万 两,买牛给军耕种。至天顺初,有言劳军不便者。行都 督杨能等会议,俱称“且战且守,经国远图。”而大同、宣 府自罗兵变,人畜荡尽。幸而朝廷大发帑银,买牛给 军耕种,边人稍得聊生。今宣府巡抚叶盛复申奏,“先 年原买官牛多死,又以馀粮续买给军耕种,官府不 烦督责,军士不致赔偿。此皆官田、官牛之效验。然立 法非难,守法为难。乞申敕守令恪守,俾久而不废,庶 边事克济。”上曰:“法既善,宜永遵守。”

    成化七年,令“流民田地、分拨各州县土户承种起科。 其深山大谷新开田土,豁免税粮。”

    按:《明会典》“七年,令湖广、河南二布政司流民遗下平川田地,分拨各州县土户丁多有力及田少之家承 种起科。若深山大谷新开田土,原系应禁山场者,俱 与开豁税粮。”

    成化九年,添设苏、松、常、镇、湖五府通判,并所属长洲 等县县丞各一员劝农。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年。添设山东布政司。参政一员。专理劝农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一年,添设直隶、江西、湖广、河南、应天诸州县 判官、主簿,为“劝农官。”

    按《明会典》“十一年,添设直隶祁、安、沧、冀、深、赵州判官 各一员。平谷、满城、容城、完雄、深泽、束鹿、高阳、新安、河 闲、献、阜城、肃宁、任丘、东光、故城、南皮、庆云、真定、井陉、 获鹿、元氏、灵寿、槁城、栾城、无极、平山、阜平、南宫、新河、 枣强、武邑、饶阳、安平、武强、柏乡、隆平、高邑、临城、赞皇、 宁晋、衡水、沙河、南和、平乡、广宗,任、唐山、巨鹿、内丘、永 年、曲周、肥乡、鸡泽、广平、邯郸、成安、威、元城、大名、南乐、 魏、清丰、内黄、浚、滑、长垣县主簿各一员。江西,南昌、新 建、丰城、进贤、建昌、临川、崇仁、乐安、新喻、新淦、庐陵、吉 水、永新、泰和、永丰、安福、新昌、鄱阳、乐平、馀干县主簿 各一员。湖广沔阳、荆门二州判官各一员。黄冈、麻城、 江陵、监利、枣阳、衡山、安仁、慈利县主簿各一员,河南 光州判官一员,尉氏荥泽商水夏邑新野浙川新安 西平信阳确山新蔡息县主簿各一员,应天府溧阳、 溧水二县主簿各一员,俱劝农。”

    成化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无僧田土。每寺除 征粮及百亩以下。其多馀田地。给与小民领种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九年。添设山西布政司参政一员。专理农务 按《明会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