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六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十六卷目录

     户口部汇考八

      明一太祖洪武九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十则 代宗景泰

      四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九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七

      则

    食货典第十六卷

    户口部汇考八

    明一

    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脱户之人许赴官司立户凡军民等诸户各以原籍为定又立分户继嗣及妇人夫亡户绝生女并父祖在子孙分析财产之法

    按:《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 所在官司立户,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 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 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 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 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 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 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 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 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 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 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 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 令分析者、听

    洪武三年,谕“天下军民、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 又籍天下户口

    按《明会典》,“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 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 又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 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 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

    洪武十四年,诏“定《户口黄册》。”

    按《明会典》:“国初令中书省臣,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 口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其重如此。后 著为成式,每岁类报总数。十年攒造黄册,以定赋役, 核隐漏,清逃亡,法例甚详。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 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 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 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 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 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 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 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为《赋役册》。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 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洪武十九年,诏“令民成丁者、各守本业。”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 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 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 洪武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 应当。”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 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审知逃户、押赴原籍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 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 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 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洪武二十四年,令取富民充实京师,奏准攒造黄册 格式,并免造地方。又令寄庄人户应役,及市民养马。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 又按《会典》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 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 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 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 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 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 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不失原额。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 应当。设有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 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 于邻图人户内拨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 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 定夺。仍于各文册前面,本县照依式样,类总填图。所 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 处写到如式无差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 人指实,连册绑䌸。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 顽民赃诬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 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 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 口迁发化外。”

    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 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 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其畸零人 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 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且如编在先 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 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全种官田人户, 亦编入图内轮当

    凡册式内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 官司有者依式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 “收除”项下止许开写人丁事产总数。不必备开花户。 其州县将各里文册类总填图完备。仍依定式将各 里人丁事产攒造一处另造《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 乡都人丁事产总数。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算查对 “相同,于各里并本州县总册后,书名画字用印,解赴 本府。其提调正官、首领官吏,于各州县造到文册,躬 亲检阅磨算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总册》一本于内, 分豁各州县人丁事产总数,并州县造到各项册后, 一体开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直隶府州,本府委官 一员率各州县提调造册官吏亲赍其布政司所辖 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亲检阅,磨算相同。 依式类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府州人丁事产总 数。于各府州造到总册后,填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 委官一员率各府州县官吏亲赍,俱限年终进呈。 凡庵观寺院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 与里甲纳粮当差。于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庵观某 僧某道,当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 下作数。

    凡黄册字样、皆细书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样面 上。乡都保分等项、照式刊印。不许用纸浮贴。其各州 县、每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 册、用青纸面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攒造 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 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贵 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其 馀夷民不造

    又按《会典》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原籍排定 应役,其杂泛差役皆随田粮应当。 又令在外布政 司、按察司及府州县官,俱给官钱买马,市民轮流看 养。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 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 收架。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 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 田粮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取旨。”

    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总计户口。又定攒造黄册之法。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一千 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 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二百一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五 户,人口一千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 户,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三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人 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人 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人 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人 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人 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人 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人 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人 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人 口三百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人 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人口二 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人口一 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苏州府、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人口二 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百 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人户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四户。人口七 十七万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八万七千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五十二 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庐州府、“人户四万八千七百二十户。人口三十六万 七千二百口”

    凤阳府人户七万九千一百七户。人口四十二万七 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人户八万六百八十九户,人口六十三万二 千五百四十一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三千九十七户。人口七十三 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五 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宁国府“人户”九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户,人口五十三 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人户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六户。人口一十九 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人户三万九千二百九十户。人口二十五万 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庆府“人户”五万五千五百七十三户,人口四十二 万二千八百四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四 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人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户,人口一十八万 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户三千九百四十四户,人口二万四千七百 九十七口。

    和州:“人户九千五百三十一户,人口六万六千七百 一十一口。”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 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 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径达户 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 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 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 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 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 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 下三等人户点差。”

    成祖永乐元年令选各处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 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 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 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 五年。”

    永乐十九年令复审逃户,准于所在官司收籍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原籍有司复审逃户,如户有税 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馀准于所 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回原籍。 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民种田。

    宣宗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再免二丁杂役以备供送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 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许告官寄籍。其馀逃 民及窝家,俱发充军。容隐者,照例坐罪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 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灶等 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 房趁田耕种,不误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 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 送部查考。其馀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 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 容隐者,逃民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并馀人等,照“隐 藏逃军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邻里容隐者,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 首,各还原卫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 榜例问断。

    宣德六年,定“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罪。

    按《明会典》“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 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时挨 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 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吝不 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 官司照数佥补。”

    英宗正统元年令犯死罪官吏收籍顺天府又令各处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送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 及粮长大户,免运砖,收籍顺天府。其原佥富户,有病 故者,免佥补。”

    凡逃户,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 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 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 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 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 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 “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 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 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 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 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 者,俱作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 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 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正统二年、令挨勘流民名籍。

    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 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 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 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 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者, 罪同。”

    正统三年令四川官员取勘各姓合为一户者,另为 立户。

    按:《明会典》:“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 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俱各另为立户,应 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正统四年,添设各处佐贰官,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布政 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事 简,地方革罢。”

    正统五年,令“贫难户止听轻役。”

    按:《明会典》:“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岁查见在人户,凡有 粮而产去,及有丁而家贫者,为贫难户,止听轻役。 正统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丁户,仍于本州县人户 内佥补,逃者问罪,全家充军。”

    按:《明会典》:“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 户,仍照数于本州县殷实人户内佥补。逃者本身问 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正统八年令“逃军人等自首免罪。罪重者量与宽减。 不服招抚者、户长充军。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按《明会典》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 发著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报籍 复业团聚,非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南北 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囚人 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正统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审勘富户。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审勘 富户。若有年老消乏等项。行移原籍官司佥补。 正统十二年奏准查造各处黄册。

    按《明会典》“凡查造委官,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 各处黄册。于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官一员 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 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 官吏人等,查提问罪。”

    正统十三年奏准、老疾致仕事故等官、离原籍千里 之外、不能还乡者、许令收附

    按“《明会典》、凡附籍人户,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 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 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 籍,照旧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壮丁补役。如原籍 无人办纳税粮,于附近州县照数拨与地亩,承种纳 粮,抵补原籍该纳之数。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 发回纳粮当差。”

    ====代宗景泰元年令里长甲首户下人丁当差又令各处市民养马====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里长户下空闲人丁,与甲首 户下人丁一体当差,若隐占者,许甲首首告。” 又令 各处有司马夫,二十丁买马,十丁养马,俱于市民佥 充。

    景泰二年奏准“分户寄籍并攒造黄册”之法。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 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 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 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 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 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 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 分居。

    凡各里旧额人户,除故绝并全户充军不及一里者, 许归并一里当差。馀剩人户,发附近外里,辏图编造, 不许寄庄。若有诡立姓名者,许首告改正。其有自愿 卖与本处人民为业,除豁寄庄户籍者听。若违例寄 庄者,所在有司拘问,田地入官。其军卫官下家人,旗 军下老幼馀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愿将人丁事产 “于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

    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 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业 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事产报官,编入图甲,纳粮 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灶等户,及今 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京, 发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 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 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 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提 督书算,从实攒造。仍先以提调委官并书算姓名贯 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 景泰三年令“官员遗下子弟、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 报作民籍寄住者、押发原籍收管听继攒造黄册。”官 吏里书人等作弊者、并发口外

    按《明会典》三年令:文职改调事故等项官员遗下家 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 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 原籍官司收管听继。 又按《会典》三年令:各处攒造 黄册官吏里书人等,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 者,事发所在官司解京,并发口外为民。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极边州县、免造《黄册》。”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县极边番夷黄 册免造”

    英宗天顺五年奏准流移人等为业已久者造入黄册纳粮当差

    按《明会典》,“天顺五年奏准,各处流移人户及军民官 员事故遗下家人,先年编成里甲,开垦荒地,为业已 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轻则每亩起科秋粮米二 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黄册,纳粮当差。如仍寄籍及不 附籍者,解原籍复业,田产入官。凡各司、府州县总册, 各委官吏亲赍进呈。其各里文册,另差官径送南京” 户部。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馀,不许附近寄籍。又 诏富户有故,不必佥补。又添设湖广参议,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馀,不许附近寄 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

    凡富户。天顺八年诏:“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 佥补”

    凡流民。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 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

    宪宗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抚治汉中府流民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于 汉中府抚治流民。”

    成化二年,定“军职漏报户下舍人罪。”

    按:《明会典》:“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 方立功三年。”

    成化六年奏准“流民归籍”之例。又令军户不许将子 弟过房。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 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三升。其原籍无 房者,有司设法起盖草房四间,仍不分男妇,每大口 给与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户给牛二只,量给 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 下帖执照。” 又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 脱免军伍。

    成化七年令问“流民潜住山场为非”之罪。

    按《明会典》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 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 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馀 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 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 成化十四年、令查勘在逃富户。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 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成化十六年,令清理《富户籍册》。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户籍册, 不得违例佥补勾丁,及以应放免者重役。其富户为 事抵充在厢病故者,免勾补;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 终身除豁。”

    成化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于重、 夔、保、顺四府,抚治流民。”

    成化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尽发原卫。其有籍 名产业者、准留一丁顶补《附籍》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无粮草 者,尽发原卫当差。”有疑有阙者,户留一丁顶补。其原无 籍名、有产欲报者,亦准一丁附籍。

    成化二十三年,诏:“山、陕、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典 卖妻妾子女者,许首告给价赎取。”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 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 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 者罪同。”

    孝宗弘治元年令各处该年均徭人户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又令在京事故校尉人等照回当差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各处审编均徭,查照岁额差 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 不许分外加增馀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 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 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不举者坐罪。镇守 衙门不许干预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 军”、厨役、随住人口、照回当差。其有在京潜住、冒顶军 匠者、递回

    弘治三年奏准、“造册委官之法”、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 守、知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 端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仍先令里书抄写 原本旧管,交监造官即拘排年里甲,亲供似册供词, 细开人口正耗,税粮出入户籍缘由。其有旧本宿弊, 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参详考订,攒造册稿,然后 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誊写,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 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复审明白,申送分 巡分守处辩验,印封类解。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 里书,故将原册改抹,致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 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 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黄册字俱照题 本字样真楷书写。字事选委司府官员率领各属经 该官吏、定限年终到部送后湖查考。中闲查有洗改 字样、过违限期。先将差来人问罪。若事干军伍税粮 重情。一体查究。照例处治。其黄册俱用厚纸背面如 法装钉。仍于册内乡都图里之上、书写“某府州县里 保军民匠灶等籍。”易于查究。 弘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又奏准、造册之法

    按《明会典》四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九百一十 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户,人口总计五千三百二十 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万三千一百二十四户, 人口五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九 户,人口六百五十四万九千八百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四千八百七十户,人口三 百七十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六千三十九户,人口二百 一十万六千六十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百五十五户,人口六 百七十五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七万五千二百四十九户,人 口四百三十六万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四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三户,人 口二百六十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三十万六千六百四十四户,人口 三百九十一万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五万三千八百三户,人口二 百五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户,人口 一百八十一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四十户,人口 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云南布政司,“人户一万五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十 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贵州布政司:“人户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七户,人口二 十五万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顺天府人户一十万五百一十八户。人口六十六万 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人户”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九户,人口二十二 万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人户五万六百三十九户。人口五十八万二 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间府、“人户”四万二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三十七 万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人户》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九户。人口五十九 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顺德府、人户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四户。人口一十八 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广平府人户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户。《人口》二十一 万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人户六万六千二百七户。人口五十七万四 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庆州,旧为《隆庆》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人口二 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人户四百四十五户,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人口七 十一万一千三口。

    苏州府人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户。人口二百四 万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万五百二十户,人口六十二万七 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人户五万一百二十一户。人口二十二万八 千三百六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四户。《人口》一十七 万一千五百八口。

    庐州府人户三万六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四十八 万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凤阳府人户九万五千一十户,人口九十三万一千 一百八口。

    淮安府人户二万七千九百七十八户,人口二十三 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万四千一百四户。人口六十五万 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人户”七千二百五十一户,人口六万五千八 百六十一口。

    宁国府人户六万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三十七万一 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人户一万四千九十一户,人口六万九千四 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人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六户。人口一十七 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庆府“人户”四万六千五十户,人口六十万六千八 十九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五千四十三户,人口一十二万七 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人户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六户,人口三十五万 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人户四千八百四十户,人口四万九千七百一 十二口。

    和州“人户七千四百五十户,人口六万七千一十六 口。”

    又按《会典》四年奏准:先年造册之时,有将丁口漏报, 或税粮诡寄,户籍那移者,许先行备开缘由自首,本 管州县申详,合于司府查对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 官吏里书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问罪。造册完日, 州县各计人户若干,填写帖文各一纸,后开年月,并 填委官里书、人役姓名,用印钤盖,申达司府知会,给 发各户亲领执照。使知本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丁 粮各若干。凭此纳粮当差。下次造册。各户抄誊正本。 开报州县。以为凭据

    弘治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每户每年征银三 两、帮贴厢长当差。又令顺天府所属人民、私自投充 陵海等户者。其户下人丁、照旧纳粮当差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 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总类进表官顺赍到部,转发 宛、大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 又按《会典》五年令 顺天府所属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户、海户及勇士、校 尉、军厨,躲避粮差者,除本役外,其户下人丁,照旧纳 粮当差。

    弘治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一员,于南阳 府,抚治流民。”

    弘治九年、令分巡汝南道兼理抚民按《明会典》、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佥事兼理抚民。 听抚治郧阳都御史节制

    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役开户者问罪。凡继 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别立。又令攒造黄册、备开 军户、以便查考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 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 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 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 军,官吏参究治罪。” 又奏准: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 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 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 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 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 给财产。若无子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又令攒造黄 册,“系军户者,务备开某户某人及于某年月日为某 事发充某卫所军。其有事故等项,亦备细”开具,以便 查考。

    弘治十五年“黄册”《民数》:

    按《图书编黄册民数》,“弘治十五年,南北直隶府、州并 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六十九万一千五百四十 八,口总计六千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五; 南直隶户一百九十万九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千一 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三。”

    北直隶。户四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二十 万五千三百四十七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万一千三百四。口五百二 十七万七千八百六十二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七。口二百 六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一

    广西布政司户一十八万二千四百二十二,口一百 万五千四十二。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八万五千一百三十八。口 六百八十九万五千二百九十三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七千六百七十四。口四百 一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七。口七百 六十二万一千二百一十

    陕西布政司户三十六万二千五十一。口三百九十 三万四千一百七十六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八万八千九百六十二。口四百 八十七万九百六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万八千六百四十九。口二百六 万二千六百八十三。

    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七万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一百 八十五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河南布政司户五十五万九百七十三。口四百九十 八万九千三百二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 四十一万九十四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三千三百五十四。口二十六万 四千七百九十八

    弘治十七年、令清查地方流民

    按:《明会典》“十七年,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 民久住成家,不愿回还者,就令附籍,优免粮差三年。 如只身无产,并新近逃来军匠等籍,递回原籍,仍从 实具奏稽考。”

    武宗正德六年议准官吏人等子弟寄住年久成家许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又奏准排年编册之法按明会典正德六年议准各文武官员吏典人等有

    “因陞降、改调死亡等事故,遗下家人弟男子侄寄住 年久成家,看守坟茔,除已经附籍不许纷更外,中闲 若有遗漏人丁,并有遗下地土,文职官吏务要移文 原籍官司。武职官员亦要行移陞降、改调卫所照勘 别无诈冒,许将丁产尽数报官,编入正图甲首,纳粮 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原任贯址及今收籍缘由。” 如仍作寄籍,见任当差,随住田产入官。若先前漏报, 今续有遗下,愿回原籍,愿去见任者,所在官司仍移 文前去知会。 又按《会典》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长、 僧道有田粮者,编入黄册,同里甲纳粮当差。无粮者, 编入带管畸零世家大族,规避重差,花分小户者,许 令首改归并。

    正德十五年议准“攒造《里甲》”之法。

    按:《明会典》十五年议准:“今后攒造里甲,止据人户丁 产见在官第其等则。如或本里人户不敷十甲之数, 就于附近里内人户拨补完足。若分析户籍,不问本 里他图,本图果有消乏,亦许还并。”

    世宗嘉靖六年诏流民复业并告种荒田者俱免粮役三年又诏查审京师附住年久者责令附籍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诏:今后流民有复业者,除免三 年粮役,不许勾扰。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给告示晓谕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纳 轻粮。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体治罪。各州县官 有设法招抚流民复业,及招人开垦承种荒白田地 数多者,俱作贤能官,保荐擢用。”

    凡附籍人户。嘉靖六年诏“巡城御史严督各该兵马 司官、查审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 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 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卫 所籍贯者,行勘发遣”

    嘉靖九年令查勘流民寄住年久者,准令附籍。又题 准归并里甲查造委官,及行各该抚按官,查军民匠 灶一体分户之法。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 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馀俱各省, 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经为盗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 境潜住者,许地方里老举首拏问。若富豪大户容留, 及知而不举者,查照律例,从重问拟。又令抚按官招 抚流民,令各还乡。查将本处仓库堪动钱粮,并近开 事例银两,量给牛具、种子,使各安生业,毋致失所。 凡附籍人户,九年题准: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 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产家业,不愿还乡者, 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许令收造该州 县册内,填入格眼,照例当差纳粮。不许捏为畸零等 项名色,及破调容隐,作为贴户,查出依律治罪。其不 愿入籍者,就令还乡。”仍行该州县安辑得所,免其杂 泛差役,三年

    又按《会典》九年题准:各处州县查审消乏里分不成 甲者,验其丁产归并,务使一十一户为一甲。

    凡查造委官。九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布政司 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抚按官 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各提调 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敕:各该委官,以 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迟等弊,俱听后湖管 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已未升迁,俱照例以罢软黜退。” 按《图书》编军匠开户。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 士桂奏为授时任民事。臣考近来有工匠不许开户 之例,盖为军匠逃亡事故而设。迩来军户有原不同 户而求告合户者,又有串令近军同姓之人投告而 合户者,匠籍亦然。于是军匠有人及数千丁,地及数 千顷,辄假例不分户为辞。于是里长”甲首人丁事产 不及军匠人户百分之一,其法止当不分军民匠灶 等籍,限田限丁,将州县人户事产通融总算,一体分 户等因。该本部查得《大明会典》内一款:凡军户子孙, 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 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 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 等捏作丁尽户绝,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 罪。今本官奏,要将州县人户通融总算,一体分户。盖 欲同籍,则承军伍之役,分户则应里甲之差。今如湖 广之垛籍、山东之分开审差是矣。合行各该抚按官 查照施行。

    嘉靖十年、令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

    按《明会典》“十年,令巡按御史备行布政司及南北两 直隶府州县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违者听 后湖管册官查究。”

    嘉靖二十一年黄册《民数》:

    按《图书编黄册民数》:“嘉靖二十一年,南北直隶并浙 江等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九十七万二千二百 二十九,口总计六千二百五十三万一百九十五; 南直隶户二百一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一千四十 万二千一百九十八。”

    北直隶、户四十四万八千六十一。口四百五十六万 八千二百五十九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二万八千一百五十七。口 五百一十万八千八百五十五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五万七千四十八。口六百 九万八千九百三十一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四万二千九百一十五。口四百 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五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二。口七百 七十一万八千二百二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九万二千八百九十。口五百六 万九千五百一十五

    河南布政司户六十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口五百二 十七万八千二百七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九千八百七十八。口二百 一十一万一千二十七。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六万八百八十五。口二百八十 万九千一百七十

    陕西布政司户三十九万五千六百七,口四百八万 六千五百五十八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九万二千九百六十一,口二百 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三。

    广西布政司户二十万九千一百六十四。口一百九 万三千七百七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七。口一百 四十三万一千一十七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四千二百五十七。口二十六万 六千九百二十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海州疲惫,停其原额富户。”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议准:“直隶海州地方疲惫,其原 额富户俱停革。”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减富户银两”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题准将原收富户银内动支四 百两,给宛、大二县厢长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户 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 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如前收给,立法稽考。如本户 尚有丁者,于本户征银,不许累及别甲。其二十八年 以前全征在官者,立限解部,转发济边。

    嘉靖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移者给文遣归。又令 大造黄册。

    按《明会典》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永平河间海 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莱者,给文遣归。势家占吝不发 者,以隐匿逃军论。 又按:《会典》四十一年,令大造黄 册,完解后湖之日,管册官即会大数缮写。首列祖宗 以来户口、田土、税粮总数,继开今日总数,务期简核, 进献御览。在湖库匠旧止一百一十名,各库册虽及 二年,难以晒晾一周。今后每一大造库房三十间,量 加四十二名,听将查册书手分派。每书手二名,领匠 八名,将库册清晒,周而复始,永为定规。有作弊毁裂 册籍等项,比弃毁《制书》律论。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一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 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 抚按官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 各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敕各该 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迟等弊,俱听 后湖管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己未升迁,俱照例以罢” 软黜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