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一百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十一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一百十二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十一卷目录

     起复部汇考

      后汉顺帝永和一则 灵帝中平一则

      晋武帝泰始一则

      南齐明帝建武一则

      北魏明元帝永兴一则 前废帝普泰一则

      北周武帝建德一则

      唐元宗天宝一则 德宗兴元一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后唐明宗长兴二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宋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二则 政和一

      则 高宗建炎一则

      金世宗大定一则 宣宗元光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泰定帝致和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代宗景泰一则 武宗正德二则

    皇清顺治五则 康熙十一则

    铨衡典第一百十一卷

    起复部汇考

    后汉

    顺帝永和三年诏举故刺史二千石堪任将帅者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和三年九月丙戌,令大将军、 三公各举故刺史、二千石刚毅武猛有谋谟任将帅 者各二人。”

    灵帝中平元年诏选故刺史二千石有文武才用者按后汉书灵帝本纪不载按赵岐传岐遭党锢十

    馀岁,中平元年,四方兵起,诏“选故刺史、二千石有文 武才用者”,征岐,拜议郎。

    武帝泰始元年诏复官爵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元年十二月,诏除旧嫌解禁 锢,亡官失爵者,悉复之。”

    南齐

    明帝建武元年诏百司耆齿自陈者仍加铨叙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建武元年冬十月癸亥,即皇帝 位。永明中,御史中丞沈渊表,百官年登七十,皆令致 仕,并穷困私门。十一月,庾子诏曰:“日者百司耆齿,许 以自陈,东西二省,犹沾微俸,辞事私庭,荣禄兼谢。兴 言爱老,实有矜怀。自缙绅年及,可一遵永明七年以 前铨叙之科。”

    北魏

    明元帝永兴元年冬十月公卿大臣先罢归第不与朝政者悉复登用之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前废帝普泰元年诏沙汰之员随能补用

    按《魏书前废帝本纪》:“普泰元年三月己巳,诏除名免 官者,特复本资,品封依旧。戊戌,诏曰:‘顷官方失序,仍 令沙汰,定员简剩,已有判决,退下之徒,微亦可愍。诸 在简下,可特优一级,皆授将军,预参选限,随能补用’。”

    北周

    武帝建德三年诏失官爵者并听复旧

    按《周书武帝本纪》:建德三年八月乙未,诏“自建德元 年八月以前,犯罪未被推纠,于后事发失官爵者,并 听复旧。”

    元宗天宝元年二月丙申诏左降官依资叙用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德宗兴元元年诏复李希烈等官爵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兴元 元年春正月癸酉朔,诏曰:“李希烈、田悦、王武俊、李纳 咸以勋旧,继守藩维。朕抚驭乖方,致其疑惧,皆由上 失其道而下罹其灾,一切并与洗涤,复其爵位,待之 如初。”

    贞元十一年左降官量移始特制授官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贞元十一年 五月,“左降官于邵、刘剔等,并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 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始特制授之。”

    宪宗元和七年令州府官替后及罢使郎官御史委观察使等冬季闻荐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元和七年八 月,中书门下奏请,州府五品已上官替后,委本道观 察使及长吏量其才行干能堪奖用者,具人才资历, 每年冬季一度闻荐。其罢使郎官御史,委中书门下 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常参及诸司职事三品已上文 官,左右庶子、詹事、诸司少卿监、国子司业、少尹、国子 博”士,长安万年县令,太常博士,著作郎,秘书丞等,每 年冬准此闻荐。

    后唐

    明宗长兴二年令失坠告身人查勘授官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长兴二年敕:“举选之众,例是艰辛,曾因兵火之馀,多无敕甲, 不有特开之路,永为遐弃之人。其失坠告身者,先取 本人状,当授官之日,何人判铨,与何人同官,上任与 何人交代,仍勘历任处州县,如实则别取命官三人 保明施行。”

    长兴三年。令出选门官罢任周年,许拟议复职 按《五代史唐明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长兴三 年二月敕,“前资朝官及诸道节度观察判官,近敕罢 任一周年后,方许求官。其出选门官,虽准格例送名, 未定除官年限。自此应出选门官,亦宜罢任后周年, 方许拟议。仍本官自于所司授状磨勘,申送中书门 下。”

    后晋

    高祖天福五年诏过格选人降资注官

    按《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福五 年十月诏曰:“过格选人等,早列官途,合依选限,或值 戈鋋之隔越,或缘贫病以淹延,既碍旧条,永为废物, 适当开创,宜悯湮沈。可赴吏部南曹,准格召保,是正 身者,与降资注官。”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贬降者叙复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赐内外百 官军士爵赏,贬降者叙复。”

    开宝九年诏叙降免官员

    按《宋史太祖本纪》,开宝九年“夏四月庚子,有事圆丘, 诏贬降责免者量移叙用。”

    太宗淳化四年诏禁锢人补州县责效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四年九月丙申,诏诸杂除禁 锢人,州县有阙,得次补以责效,能自新勤干者,具闻 再叙。”

    徽宗崇宁五年诏左降官复职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五年春正月“庚戌,诏崇宁以 来左降者,各以存殁稍复其官。”

    大观三年诏复用谪籍人

    按《宋史徽宗本纪》:“大观三年秋七月丁未,诏谪籍人 除元祐奸党及得罪宗庙外,馀并录用。”

    大观四年,诏叙进“罪废人。”

    按:《宋史徽宗本纪》:“大观四年三月癸亥,诏罪废人稍 加甄叙,能安分者,不俟满岁,各与叙进,以责来效。”

    政和五年诏责降臣僚并与甄叙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五年三月“丁亥,诏以立皇太 子见责降文武臣僚,并与牵复甄叙,凡千五百人。”

    高宗建炎二年秋七月丁亥诏百官坐蔡京王黼拟授而废者许自新复用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二十三年命部除官以罪罢再叙者按治迹授县令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三年夏五月甲戌,命应 部除官尝以罪罢而再叙者,遣使按其治迹,如有善 状,方许授以县令,无治状者,不论任数多少,并不得 授。”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辛未诏职官犯罪非死罪除名遇赦幸免有才干者中外并用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一年令罪黜官量才录用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一年春正月甲戌,御史 台臣言:罪黜之人,久忘其名,又复奏用,乞戒约。帝曰: “卿等所言固是,然其间岂无罪轻可录用者。”御史大 夫玉速帖木儿对曰:“以各人所犯罪状明白敷奏,用 否,当取圣裁。”从之。冬十一月壬寅,安童、卢世荣言:“阿 合马专政时所用大小官员例皆奏罢,其间岂无通 才,宜择可用者仍用之。”诏依所言汰选,毋徇私情。

    泰定帝致和元年令黜罢官量才叙用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致和元年三月庚午,塔失帖木 儿、倒剌沙言:“灾异未弭,由官吏以罪黜罢者,怨诽所 致,请量才叙用。从之。”

    明定“百官起复之制。”

    按明《会典》:还职官员,官员有戴罪,有问断,有违限提 问者,例得还职。其或有报缺差误,重选检举改正者, 新官准起送改选。 凡南京各衙门新除复任官员, 吏部咨开职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并各衙门缴到 各官文凭,收候年终类缴吏部。如遇丁忧者,先行咨 缴。 凡南京法司送到还职官员,系在京所属送原 衙门复任。直隶所属、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给文凭。 复任日期缴报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送到还职官员查验给凭

    按明《会典》,凡在京各衙门送到还职官员,洪武二十 六年定,俱凭来文随即附簿,查对缺册。如未作缺者立案类写手本,赴吏科给凭。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 给凭,就连送付缺科销缺。《司勋续黄》:如作缺已除官 者,见送官员若照钦定事例戴罪还职者,立案给凭 赴任,仍将新官类奏取回,或就彼调用。若不系戴罪 还职,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发回,就令备供脚色过 名,查考类选别用。但有过名纪录的决并戴罪者,俱 付考功纪录司勋附黄还役吏送付《司封》,转发还役 人才生员人等,咨发原衙门收管办事。

    成祖永乐四年二月命军官犯罪戍边立功者悉复之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代宗景泰三年诏文官罢职无赃犯有才学可用者荐举听用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诏:文官罢职,无赃犯而才学可 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抚按方面,并府州县 正官荐举听用。”

    武宗正德六年令起复官准理前后历俸日

    按《明会典》:凡在京致仕闲住为民起用复任官,旧例 以后任历俸日为始,另历三年给由。正德六年,令前 后历俸,俱准通理。

    正德年,定“辨复官员赴任”之制。

    按《明会典》:“正德间题准辨复官员,遇有除去新官,不 分年月久近,俱将旧官抄招起送。新官到任。”

    皇清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官员有降级、有革黜、有解任质审者。”或事

    件完结,或三年无过,或辨明屈抑,俱准复职。凡降调各官,《顺治初》,官员降级后经辨明屈抑者,虽已历数任,亦准复职。京官革职降调、复还原级、原职者,虽经提问,亦算前俸 。凡护卫起用,顺治初,定护卫有因王等薨故,王等缘事解任者,如曾遇

    恩诏、得过封典。仍酌量补用。 都司卫所通例。凡开

    复、拟陞卫所各官,由户、工二部题准开复到部者,查对原参分数,将应准注销各官亦照《截缺例》二十日内到者,本月拟陞,若二十一日后到者,扣于下月拟陞。其原疏内将钱粮已完销案及未完各官一本汇题到部者,不候题覆,将应准销案各官亦准推陞。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凡降调各官,顺治九年题准:翰林院降调。”

    还级、与革职再起者、俱以现补官品为序。《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降调各官,顺治十二年议准:外官纠参

    革职遇

    恩诏免议、及督抚提问、赃未入己、准还原职者、前俸

    并前任所有即陞、加级、荐纪,俱不准带。若因钱粮未完,因公诖误者,仍准通理前俸,及前任所有即陞、加级、纪荐,均准带于新任。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开复。顺治十五年议准、考功司依

    限呈堂具题

    “命下之日、即移付选司注销。不得迟留。”隔日 又议。

    准各官参罚功司移付选司注册立案开复《时功司移文》内若年月款项与前册不符即行驳查,不得朦混注销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开复抵销。

    国家纪功纪过,赏罚维昭。大小官员,因公诖误,则

    降黜夺俸以罪之。其或事前著有劳绩、或事后报最、邀

    恩者、俱得复。其原官食禄如故焉。凡降级开复旧例

    内外官员降级留任三年满日,如自陈大臣及督、抚令其自行奏请复级。如不系自陈官员,由该堂官详核移送吏部题请复级。布、按以下官员,由该督抚详核具题,吏部复核复级。顺治十八年。

    谕、“内外各官降级留任者,三年无过,俱准题请复级。”

    如三年之内复行降级者,即以后降之日为始。三年之内有过罚俸者,仍照月日扣除。至拖欠钱粮,能速催完解,缉拿盗贼能依限捕获者,不拘月日,俱即准题《请开复》。

    康熙八年

    八月十一日

    上谕吏部:“前京察处分满尚书、侍郎等,因无事故,被”

    革,俱给还原官,令其候补。今思满汉诸臣被革相同,朕原无异视,应一体昭恩京察。内有汉尚

    《书》。“侍郎革处者,著察明议奏。” 特谕。十一月初八日

    上谕吏部:“原任山陕总督莫洛、陕西巡抚白清额、已”

    经甄别处分本当不复任用近据甘肃巡抚刘斗等合词奏称、莫洛有益地方兵民数千哀求代题留任又据西安等处《乡约》百姓赵琏等称莫洛白清额实心实政老稚感悦保奏留任等语朕思简用督抚原欲其绥辑地方爱养百姓今莫洛等既为地方爱戴特顺舆情免其处分莫洛白清额俱著复还原官仍“留任。以后著益殚心供职。以副朕宽宥任用之意。达尔布著改为山西巡抚。马雄镇著候缺另用。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凡降级开复。康熙九年议准:官员钱粮未

    “完,或因公诖误降级者,后经开复,将任内所有加级、纪荐,俱准给还 。” 又议准:内外官不将降级罚俸情由查明遽题请开复者,题请官罚俸六个月,转详之司道府等官,罚俸一年。如督抚将伊等续有之降级、罚俸情由不行题明,遽请开复者,罚俸一年。至本官已经申呈开复,该管上司勒掯不详者,罚俸一年;督抚不具题者,罚俸六个月。如属官隐瞒本身罪过,呈请开复者,亦罚俸一年 。凡革职开复,康熙九年议准:官员已经黜革,又有前任事故,到部议处,必分注应降、应革题明存案。倘事后辨复还职,仍将前任事故逐一查核,如再有应革之罪,不得即议还职。如有应降之罪,即照原职降级。如有应罚之罪,仍于补任日罚俸。如官员因钱粮未完,因公诖误革职者,后经开复,将原任所有加级纪荐,俱准给还。

    康熙十二年

    九月初五日

    上谕吏部:“向来定例外官告病不准起用,原以防其”

    规避。但其中或有才品优长,政绩素著者,迫于一时至情,引例告归,终身弃置不录,深为可惜。应令地方督抚确行咨访,果有才品堪用者,据实保奏,以凭擢用。其作何举行,尔部详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官员保举之令康熙十二年。

    谕、“外官告病、旧例不准起用、原以防其规避。”若果有

    才品堪用者。该督抚确行咨访、据实保奏、以凭擢用 。凡护卫起用。康熙十二年题准、王等缘事革去之护卫、令该旗减等补用

    康熙十四年

    《大会清典》:凡革职开复。康熙十四年议准:官员被参

    革职提问者,后经审虚,仍准还职。如失察衙役诈赃,并无入己,援

    赦免议者、亦准复原职。 凡降调各官、康熙十四年

    覆准:“翰林官降调还级、革职再起者,仍叙原资原俸。”

    康熙二十年

    十一月初七日

    上谕吏、兵二部:“总督哈占、蔡毓荣统领官兵进剿逆”

    贼直抵云贵地方。著有劳绩。其所革原官、俱准复还。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康熙三十二年

    十月初十日

    上谕内阁、“前尚书科尔坤谙练事务。在户部时著有”

    勤劳被参之事,殊不明晰,以其年迈不复任用,可复其尚书衔。又米汉雯被参之事亦不明晰,供俸内庭,勤劳有年,可复其原官。《特谕》。

    康熙三十四年

    八月初二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王熙、张玉书、学士戴通。”

    “宋柱、陶岱、齐穑、博济、韩菼、顾藻、徐嘉炎、张榕端、于成龙向以每事好胜,倡议捐纳革职。今在河工殚极勤劳,居官素优,总督原衔,其复还之。” 康熙四十一年。

    二月初八日

    上谕内阁:“朕昔巡视西省地方,闻叶九思居官甚优。”

    遂擢用为大同府知府,后因公挂误,部议革职,朕特令罢职留任。今已历数载,其服官之善不改于前,比来年齿亦渐长,可给还与原官,谕吏部知之。

    康熙四十二年

    正月十七日

    上谕:“扈从大学士马齐、张玉书、学士色德里、刘光美。”

    “司业降调刘芳哲请安来朝,朕见其年迈,心甚悯之。彼系旧翰林,可传谕吏部复其所降原级。” 康熙四十八年

    《吏部则例》。户部会议得:“东抚蒋疏称,观城县未完临仓米四十七年米折等银四百三十九两,俱照数全完。所有观城令周用章革职之案,相应准其开复。又疏称,‘周用章准其留任之处,听候部议’” 等语。查开复官员留任之处,并无定例。且周用章员缺,将钟祥县丞张世济升补,已经奉

    旨。“应将该抚所题免其离任之处。应无庸议。仍令该”

    抚给文赴部另补。嗣后拖欠钱粮官员参后全完、该督抚请开复者,照例准其开复外,如将离任官员题请留任者,员缺虽拟有人,而未奉

    旨“将原官准其留任。如员缺所补之人已经奉 旨者,将新任官令其赴任,原任官令其赴部另补,俟 命下之日载入例册遵行可也。”康熙四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奉

    旨:“依议。”

    康熙四十九年

    《吏部则例》。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内,吏部为钦奉。

    上谕“事。议得九卿议覆、嗣后陕西州县官员亏空”、被

    参、解任开复者,以伊原缺补用,则无规避之弊等语。嗣后直隶各省州县、亦照陕西例补用可也。奉

    旨:“依议。” 又十二月内,户部为特参县令等事,该臣

    等会议得:“江抚郎以上高县积谷一万六千石,盘查贮仓谷止七千一百一十五石零,其馀谷八千八百七十四石零,并无贮仓,明系亏空;应将上高县知县陈飞声题参部议解任。其亏空谷石,行令该督严审追完具题去后。今该督噶《疏》称:‘陈飞声亏空谷石,审明因仓廒瓦片零落,雨淋入仓,遂致霉烂;今已赔补’” 全完等语。应将上高县知县陈飞声解任之案,准其开复,候原缺补用可也。奉

    旨:“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