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八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三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八十四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三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三

      唐二宪宗元和六则 穆宗长庆三则 文宗太和三则 开成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二则 懿宗咸通二则 昭宗天祐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三则 长兴二则 废帝清泰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二则 出帝开运二则

      后汉隐帝乾祐二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圣宗统和三则 太平一则 兴宗重熙二则

    铨衡典第八十三卷

    考课部汇考三

    唐二

    宪宗元和二年定内外官计考迁秩之制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宪宗时,宰相李 吉甫定考迁之格: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 陵令、五府司马,上州以上上佐,东宫官詹事谕德以 下,王府官四品以上皆五考,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 御史,十八月监察御史,二十五月三省官诸道敕补 检校五品以上及台省官皆三考,馀官四考,文武官 四”《品以下》五考。凡迁尚书省四品以上,文武官三品 以上,皆先奏。

    按《文献通考》:元和二年,中书门下上言:“国家故事,于 中书置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废, 清源正本,莫急于斯。今请京常参官五品以上前资 见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数,置具员簿。应诸州刺史, 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及东宫官除 左右庶子,王府官四品以下,并请五考。其台官先定 月数,今请侍御史满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满十八月, 监察御史依前二十五个月与转。三省官并三考外, 馀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并五考商量,与 改尚书省四品已上,馀文武官三品已上,缘品秩已 崇,不可限以此例,须有进改,并临时奏听进止。其权 知官须至两考,然后与正授。未经正授,不得用权知 官资改转。其中缘官阙要人,及缘事须有改移者,即 不在常格叙迁之限。”诸道及诸使副使、行军司马、判 官、参谋、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职掌,带检 校五品以上官及台省官三考与改转,馀官四考与 改转。

    元和四年。诏宗正寺修撰等官。考满日。各减选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和四年三 月。诏。今后宗正寺修撰图谱官。知匦使判官。至考满 日。宜各减两选。

    元和七年,定“诸司府参佐、检校试官,以元授官月日 计。”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七年八月,中 书门下奏“请诸司府参佐、检校试官,从元授月日计, 如是五品以上官及台省官,经三十六个月,奏改转。 如未经考便,有事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个月, 即任申奏。从之。”

    元和八年,“令左降官考满,随与申阙。”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八年九月,刑 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色左降官等,经五 考满许量移者,其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词,亦是 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馀左降 官,缘任处多在遐远,至考满日,其申牒稽迟,致使留 滞者,其刺史、录事参军等请与下考,如满后随与申 牒。未量移者,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 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请依旧。”从之。 元和十二年敕:“左降等官,经五考许量移。”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十二 年秋七月乙酉,敕“今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宜 从到任经五考满,许量移,如未满五考遇恩赦者,从 节支处分。如犯十恶大逆、赃贿缘坐,奏取进止。” 元和十四年,遣黜陟使于天下定注考状式。

    按:《唐书宪宗本纪》:“十四年七月己丑,遣黜陟使于天 下。”

    按:《文献通考》:十四年,考功奏:“今后应注考状,但直言 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或树劳效,或推断纠举,便书善 恶,不得更有虚美闲言,注考并不得失于褒贬。如违, 据所失轻重,准令降书考官考。又准敕御史台分察 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过,具状报。考功近 日都不见牒报,今后诸司不申报者,州府本判官便与下考。”从之。

    穆宗长庆元年制郡守四考与改转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正 月制:“自今郡守恪奉诏条,清廉可纪,四考与改转。” 长庆二年诏令神策六军使及常参武官具由历并 前后功绩,牒送中书门下。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月诏 曰:“如闻近日武班之中。淹滞颇久。又有诸道荐送大 将。或随节使归朝。自今已后,宜令神策六军使及南 衙常参武官具由历并前后功绩牒送中书门下。若 勋伐素高,人才特异者。量加奖擢。其常参官准具员 年月日改转。勿令淹滞。诸道军府大将监察以上官 者。三周年与改转。大将未曾奏官者,亦仰奏请。应天 下诸军,各委本道据守旧额,不得辄有减省。官健有 死王事者,三周年不得停本分衣粮。”

    长庆三年三月癸亥遣使察官吏。

    按:《唐书穆宗本纪》云云。

    文宗太和元年敕诸道节度观察使去任到任俱具状闻奏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太和元年正 月敕:“诸道节度观察使去任日,宜具交割状,仍限新 人到任一月日,分析闻奏,并报中书门下,据新旧状 磨勘闻奏,以凭殿最。”

    太和六年,诏“权知官五考满,不得便同正授。”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八月诏: “凡权知授官,皆缘本资稍优,未合便得擢用,故且权 知,若通计五考,即便同正授,极为侥幸。自今已后,应 诸州府五品长官权知正授,通计六考满停。其勒留 官如有未满六考停给课料者,便准此却与支给。” 太和七年七月,令刺史得替后,取耆老百姓等状,简 勘录奏。八月,置内外知考使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七年七月,中 书门下奏,“应诸州刺史除授叙迁,须凭显效,若非责 实,无以劝人。近者受代归朝,皆望超擢,在郡理绩,无 繇尽知。或自陈制置事条,固难取信,或别求本道荐 状,多是徇情。将明典章,在核名实。伏请自今已后,刺 史得替,待去郡一个月后,委知州上佐及录事参军 各下诸县取耆老百姓等状,如有兴利除害,惠及生 人,廉洁奉公,肃清风教者,各具事实申本道观察使, 简勘得实,具以事条录奏,不得更为文饰。其文状仍 与观察判官连署,如事无可称者,不在录奏。仍望委 度支盐铁分巡院详加访察,各申报本使录事。如除 授后,访知所举不实,观察判官、分巡院及知州上佐 等,并停见任一二年不得叙用。如缘在郡赃私事发, 别议处分。其观察使奉取进止,所冀吏皆禀法,人获 乂安,迁擢之时,更无滥授。”制。从之。八月,诏:“考课之法, 前王所重,盖以综核吏理,励精政绩,名实苟违,将何 沮劝宜准故事,置内外知考使,兼令中书舍人、给事 中各一人监考。”

    开成四年令县令三考始得替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成四年六 月,河阳节度使李执方奏,“管内县令有才经一考已 替者,失考绩黜陟之义。请无犯者,留至三考。”从之。

    武宗会昌六年三月宣宗即位五月制刺史交代以户口增减为殿最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会昌六年五 月制:“刺史交代之时,非因灾沴,大郡走失七百户已 上,小郡走失百户已上者,三年不得录使兼,不得更 与理人官增加一千户已上者,与超资迁改,仍令观 察使审勘,据实闻奏。如涉虚妄,本判官重加惩责。”按唐

    《书宣宗本纪》,宣宗于会昌六年三月甲子即皇帝位。此五月制应作“宣宗即位后事。”

    大中元年制县令满三十六月方得改移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中元年正 月制曰:“守宰亲人,职当抚字,三载考绩,著在格言。贞 元之中,频有明诏,县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 不遵守,诸州或得三考,畿府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 为成政,道途郡吏,有迎送之劳,乡里庶民,无苏息之 望。自今须满三十六个月,永为常式。”

    大中五年,准行吏部所上《考课条例》。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大中五年,吏 部奏“刺史县令如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 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开 通之类,皆是寻常职守。不合计课。自今后但云所勾 当常行公事。并无败阙。唯职分乖缺及开田招户、辨 狱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则任录其由申上,亦须简要, 不得繁多。又近年以来,刺史皆自录课绩申省,矜炫 者则张皇其事,谦退者则缄默不言。今后其巡内刺 史,请并委本道观察使定其考第,然后录申本州,不 得自录课绩申省。”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狱,书殊考 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惩殿,或云书考日当书下考,至

    时又不提举。请自今已后,书辨狱官人殊考日,便须
    考证
    书“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为屈,任经廉使及台

    省陈论,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长断》云:“至书考日与下 考者”,如至时不举,其本判官当书下考。其所申到下 考,省司校其所犯,如与令式相符,便校定申奏。至敕 下后,并须各牒州府。又近日诸州府所申奏录课绩, 至两考、三考以后,皆重“具从前功课申省,以冀褒升, 省司或检勘不精,便有侥幸,今后不得更具从前功 绩申上。”又近申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 漫称考秩,或广说门资,既乖令文,实为繁弊。今后如 有此色,并请准令降其考第。从前以来应得考之人, 并给考牒,以为凭据。近年考事,容易,给牒不一,或一 人考牒,“数处请假,或数年之后,方始来请。自今以后, 校考敕下后,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司便据人数,一 时与修写考牒。请准吏部告身及《礼部春官牒》,每人 各出钱收赎。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 文,其钱便充写考牒纸笔杂用。以前件事条等,或出 于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张。谨”并条例 进上。奉敕依

    懿宗咸通四年诏邦伯郡守三考方可再迁

    按《唐书懿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咸通四年正 月大赦节文:“邦伯之任,郡守之官,比遣颁条,当求共 理。近或不终,年限非时,多议替移,其政未成,在理难 责。自此委中书待其三考,方可再迁。免吏民迎送之 劳,表能否升降之道。除烦就省,无尚于斯。”

    咸通十四年,始易考簿,朱书以墨。

    按《唐书懿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故事》,“考簿朱书, 吏缘为奸。咸通十四年,始以墨”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考功员外郎王徽以旧例考簿 上、中、下字朱书,吏缘为奸,多有楷改,请以墨书。”从之。

    昭宗天祐元年制以农桑户口课刺史县令

    按《唐书昭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祐元年四 月制:“刺史、县令有劝课农桑、招复户口一倍已上于 前者,委本道观察使条件奏闻,当加进陟。如贪堕不 理,害及于人者,速使停替。”

    后唐

    庄宗同光二年令考课刺史县令

    按《五代史唐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同光二 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赏善罚恶,致理之源;选材任能, 为政之本。所在刺史县令,有政绩尤异,为众所知;或 招复户口,能增加赋税者;或辨雪冤狱,能活人生命 者;及去害物之积弊,立利人之新规,有益于州县,为 众所推者,即仰本处逐件分明开奏,不得辄加缘饰, 以为浮词。据事状不虚,则加奖激,以劝能吏。如在任 贪猥,诛剥生灵,公事不治,为政怠惰,具事节闻奏,勘 核不虚,当加谴罚,以戒慢官。其州县官任三考满,即 具阙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铨注本道,不得擅差摄 官,辄替正授者。”从之。

    明宗天成元年吏部条奏考课格例诏行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成元 年十月,吏部侍郎卢文纪上言,请内外文武臣寮,每 岁有司明定考较,将相乞回御笔,以行黜陟。流下中 书门下商量。宰臣奏请施行。从之。是月,尚书考功条 奏格例如后,一准考课令:诸内外文武官九品以上, 每年当司长官,考其属官应考者,皆具录一年功过 行“能,议其优劣,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 较定。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内,八月三十日已前较 定;三千里内,七月三十日已前较定;五千里内,五月 三十日已前较定;七千里内,三月三十日已前较定; 万里内,正月三十日已前较定。本州定讫,京官十月 一日送簿,外官朝集使送,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 京,考后功过并入来年。无长官、次官考,县令已下及 关镇戍官,岳渎令并州考,津非隶监者亦州考”,一准 《考课令》。“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较勘色别为簿,具言 功过,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书门下三品,并平章事 奏裁。”亲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已下,及馀外官,并使人量定 闻奏,上考下考,奏单数,仍略状进,中考并单名录奏。” 一、准《考课令》,诸每年尚书省诸司得州牧刺史县令, 政有殊功异行,及祥瑞灾蝗,户口赋役增减,当界丰 俭,盗贼多少,并录送考司。一、准《考课令》,“诸官人景迹 功过,应附考者,皆须实录,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在今 任者,同见任法。即改任应计前任日为考者,功过并 附其状,不得过两纸。州县长官,须言户口田地者,不 得过三纸。”注“《考正之最》,一最已上有四善为上上,一 最已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已上 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已上有一善 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已上或无最而有一 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 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 诈及贪浊有状之类为下下;若于善最之外,别有可 嘉及罪虽成殿而情状可矜,或虽不成殿而情状可 责者,省较之日,皆听考官临时量定。”一准《考课令》:“诸官人因加户口及劝课农桑,并缘馀功进考者,于后 事若不实,纵经恩降,皆从追改。”一准式较,京官考限 来年正月,内外官考限二月内者,所司至三月内申 奏了毕。伏以《书较》内外官考课,逐年申送考簿,各有 程期。近年已来,诸道州府及在京诸司,所送考解,多 是稽违。自今后所申送考簿,如违格,限二十日不到, 其本判官并录事参军,“伏请各罚一百直,本典勾官 请委本道科责。如违一月已上不申到者,本判官伏 请罚二百直,录事参军量殿一选。本典勾官请委本 道重加惩断。在京诸司,如违格限,不关牒到者,其本 行人吏,牒报御史台,请行追勘决责。”一、准格应所使 阙,县令计日成四考,馀官计日成三考阙。今后州县 官等,并“许终三十个月成三考。自上官后至年终,但 满一百八十日,便与成头考。次二年即须两考满足。 如头考第二考全足,即许计日成尾考,方与三十个 月事理合同。如过月限,无替人到,准上条处分者。”伏 以每年书较官员考课,格限则显有旧条,授上则难 为定制。但以每月之内,皆有除移。今准《格》且“以六月 内上为准。一应申较,内外六品已下赴选官员,考课 准格,自上任后但满一百八十日,便与成头考。年终 非书考时,须至来年准格书较时,并申两考。如六月 已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较考时头考日 足,即考后功过,并入来年。如至书较时头考欠日未 成资考,亦至来年准格书较时,并申两考。如六月已 后至年终上者,并至准格日收计,一考有剩日,不在 重使之限。”“一、应经考后合收次年,以一周岁为限。如 未满一年停替者,但及二百四十日与成,如欠一日, 不在收计限。一应收尾考,但经考后至去任时,得及 二百日与成,如欠日不在收计限。如过月限,无替人 到,并准上条处分。一、应申较内外赴选官员考课,头 考须具到任年月日,自上以来功过,第二考须具经 考已后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未考须具得替年月 日,比类申降。一、应申较内外六品以下官员考第,以 去京地里远近,逐年书较,申送考解,各有程期。今后 应内外赴选官员考第,既准格依限逐年比较,即不 合更将州府及本司考牒为据。其有已前罢任官员, 不计年限考第,未经省较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词 考牒全备者,欲据在任年月日简勘,省司给与牒知。 如在任之时,州府及本司向来元不曾较给牒,只于 牒繇历子内批出考数者,欲与简勘。解繇历子内不 竖过犯,称在任日并无公事遗阙,证验分明,亦据在 官年月日,给与牒知。如简勘无凭者,不在给牒之限。 其今年各准格赴集,选人,便合请给,省较考牒,直至 南曹受纳,告亦给已,并许经所司投状简勘出给,其 考牒又准格须奏下当年内出给,如隔年者,不在行 使之限。”如或实有事故,年内请给故难。请自今后当 年奏下敕考,许至“来年内请给。如更违格限,请一年 与殿一选。如至三年外不请给者,所司不在出给之 限。其已前较奏下内外赴选官员考课,其间有未曾 请给考牒者,并合投状请给,以备选曹磨勘。如将来 选人今任考第,依前故违格条,不经省司勘较给牒, 及已曾奏较,下敕考不曾给考牒者,南曹不在简勘 判成之限。一应申较内外官员考课文解,须依格限 到省。如申发后,其间或有非时事故停任,省司无以 得知。请委本判官并录事参军专切提举,具事由申 省,以凭点简录奏。”一准故事较考旧条,内外官员并 较之时,诸道差朝集使应考内即差中书舍人、给事 中监考。伏自较勘不行,往例全废。自今“后省较之时, 伏请中书门下选差清望官两员监较,内外官员考 课,便同点简申奏。其合经过中书门下两省,准例各 供宣黄,请守旧规,以为永制。”一应由较内外官寮考 课,如有过犯,便降书下考。如在任之日,于常课之外, 别有异绩可称,比之上下考。如诸道州府及在京诸 司《故违格条》,不具录在任事绩功过,依限比较,申牒 到省。其本判官并录事参军及在京诸司本行,并请 准前殿罚。一应诸司诸色流外职掌人等,准令本司 量其行能功过,立四等考第而勉进之。今状请准《新 定格》内条件,逐年依限投状,各具在职功过,书较考 第,简勘录奏。应诸司令史及勒留官丁忧,不计有官 无官,并“一百日后举追。如愿终丧,不在追限。除丁忧 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许选数赴集,其丁忧人仍牒 考功及南曹终丧者计三年忧。诸色选人,使上考减 选,其下考并合殿选,并注令录,铨曹勘验,只凭考功 报简,多有差错。今请每年考功申较上考及下考,敕 下后,请具单名牒门下省及申三铨,关报南曹,以凭 勘会。并须九月已前报毕。”敕旨从之。

    天成三年,定州县官及刺史考限。又令“诸道不得以 征科荐奏县令。”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五 月,诏州县官以三十月为考限,刺史以二十五月为 限,以到任日为始。七月,中书舍人卢詹上言曰:“一同分土,五等命官,所以字彼黎民,司其舆赋。至于田租 桑税,夏敛秋征,或旨限不愆,或简量增羡,殊非异政, 乃是常程。窃见诸州频奏,县令多以税输办集,便作 功”劳。诸道才有表章,朝廷已行恩命。且征科是县令 之职分,不合过望于甄酬。若一年两度转迁,则三载 六陞阶级,并加宠渥,虑失规程。伏乞止绝荐论,但稽 课最。即铨司黜陟,自有等差,贵塞幸门,以循旧制。奉 敕。卢詹职居近侍,恳述大纲。案州县之规程,重国家 之恩命,既为允当,须示听从。

    天成四年,敕:“州县官有违犯者,考满即罢。”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 一月敕:“应诸道见任州县官司,在任之时,若时违犯, 本道非时冲替,宜却勒赴任,考满即罢,其本判官,当 行责罚。”

    时藩镇帅臣不识国体,妄罢邑宰,欲署其假官,朝廷知之,故有是命也。

    长兴二年定百官考限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二 年正月敕:“少尹上佐以二十五月为限。其府县官宜 准长定格以三十月为限。其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判 官等,并元未定月限。”敕旨“诸道行军节度副使两使 判官已下宾僚,及防御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等, 若询前代,固有通规。从知咸自于弓旌,录奏方颁于 纶”綍,初筵备称,确画斯陈。朝廷近以旌赏勋劳,均分 员阙,稍或便于任使,不免须议敕除。既当委以裨赞, 所宜定其考限。前件职员等,宜令并以三十月为限。 如是随府,不在此限。

    长兴四年,令观察判官、录事参军较量州县官吏。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五 月二十七日敕,诸使府两税征科,详断刑狱,较官吏 考课,合是观察判官专判。其一州诸县征官纠辖提 举,合是录事参军本职。今后观察判官、录事参军较 量所属州县官吏,据每年征科程限,刑狱断遣,户口 增减,“据州县申报,仔细磨勘诣实,然后于本官牒内 据事件收竖。如官吏考课,一一事实,其判官、录事参 军候考满日,并与酬奖,别加职任。如考课不实,亦行 殿罚。如有水旱灾伤处,许奏听。”敕旨。从之。

    废帝清泰二年定州县官征科赏罚例又令内外官逐年书考较其优劣

    按《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清泰二 年四月宰臣张延朗奏“州县官征科赏罚例,县令、录 事参军正官一年依限征科了绝加阶,二年依限与 试衔,三年总及限与服色。如摄令一年内了绝仍摄, 二年、三年内总及限与真命。主簿一年、二年如县令 条,三年总了别任使,本判官一年加阶,二年改试衔, 三年转官。本曹官省限内了绝,与试衔转官;诸节级 三年内总了绝,与赏钱三十千。其赏罚请依天成四 年五月五日敕。”从之。九月,尚书考功上言:“今年五月 中,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事,内请自宰相百执事,外 镇节度使、刺史,应系公事官,逐年书考,较其优劣。以 前件考课,究寻台阁,深远岁年,若议兴行,宜凭往制, 具繇中书门下宰臣判,设官分职,各有所司。本司自 合将条格故实,详参,更简寻远敕条奏,定为悠久。缘 本司公事遂简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书考第。”从 之。

    后晋

    高祖天福二年定朝臣除外任秩满拟官之例

    按《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二 年正月敕:“外官内官,陈力实关于共理;或出或处,藉 才难执于常规。近睹朝臣,偶除外任,三年替罢之后, 再来拟官之时,不计新职之勤劳,唯循旧官之资历, 比藉干济,翻成淹滞。宜别立于规绳,贵各期于激励。 宜今后应朝臣中有藉材特除外任者,秩满无遗阙。 将”来拟官之时,在外一任,同在朝一任陞进。其就便 自求外职及不是特达选任者,不在此例。

    天福六年。诏“岳牧善政。委倅二官。条件奏陈。”

    按《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五 月诏曰:“王者行考绩之文,重为政之本。若存功课,自 有旌酬。或仗钺守方,著安民之术;或剖符刺部,彰恤 物之仁。凡著政声,悉闻朝听。迩者数州百姓,举留本 部长官,遂涉道途,径趋京阙,皆陈善治,并述公清。或 指使而方来,或感激而自至。劳烦行役,妨废耕耘。言 念苦辛,倍深轸悯。今后岳牧善政,委倅二官条件奏 陈,必当旌别勤劳,审详课最。如不愆于名实,固无吝 于渥恩。”

    出帝开运元年诏考课诸州官员

    按《五代史晋出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运元 年八月诏曰:“向者朝廷无事,经费尚多。今则师旅方 兴,支赡尤广,必资国力,以济军须。近以四海灾伤,频 年饥馑,赋租减少,筦榷亏悬,帑藏不充,公私重困。今 岁三时不害,百谷用成,所在流民,渐闻归业。商旅之人稍众,山泽之利咸通。郡邑征科,自然容易,场务课 额,必有增盈,较量之间,断可知矣。牧宰之任,选擢非 轻,至于阜俗康民,丰财益国,乃为本职,固合用心。苟 能一一躬亲,孜孜临莅,必绝滞凝之事,兼除侥幸之 门,副我忧勤,显尔政绩,将求课最,须设科条。况藩侯 郡守等,皆是良臣,各膺重委,尽倾诚信,以奉国朝,式 当倚注之时,宜示劝惩之道。应天下诸州,各以系省 钱谷秋夏征科为帐籍,一季一奏,一年赋税及限,更 委在任一年,次年又不稽逋,听三周年为满,三年皆 得办事,即与别议陟迁。如或才到任所,课绩不前,亦 当即时罢替。其间灾沴之地,须明具敷陈,审其虚真, 别有处分。”於戏!朕缵承大业,于兹三年,虔奉基局,不 敢失坠,兢兢业业,若履春冰,小信未孚,咎征斯降。旱 蝗相继,连岁为灾,兵革未宁,四方多事,下惭黔首,仰 愧苍穹。所赖将相公卿,元戎郡守,或先朝宿旧,或当 代英贤,送往事居,始终如一,分忧共治,诚节弥坚。倚 赖既深,倾输亦至。必能为国尽忠,临事公勤,不更假 于指纵,固自知其陈力。凡百有位,宜体朕怀。

    开运二年,令诸道州县官,能雪活冤狱,指实奏闻 按《五代史晋出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运二 年正月,刑部侍郎赵远奏:“臣伏睹长兴四年五月二 十三日敕,州县官在任日,有覆推刑狱公事,雪得冤 狱活人命者,准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 节文,便许非时参选,特与超资注官,仍赐章服者。宜 令诸”道州府,凡有雪活冤狱州县官等,依元敕点简, 给付公凭,本官自赍赴刑部投状。委刑部据状,近取 本道雪活公案参验,如事理合得元敕,便仰给付优 牒。此盖道弘激劝,务绝罔欺,在酬奖以甚优,期刑杀 而无滥。臣详《元敕》,只言州县官员所许加恩,未该内 外职掌。臣又详前后请给优牒人等文案,“若系雪冤 屈,本道寻合奏闻。例过五年十年,本人方来论请。具 却寻追文案”,劳扰公方,于事难明,于理未当。伏惟皇 帝陛下体尧仁而御宇,敷舜德以临民。大阐化条,克 修刑政,旁询阙典,用整宏纲。功必赏而罪必诛,善者 进而能者激。起今后,但能雪活冤狱,不限在朝职司, 亦乞量加旌赏。应关诸道“州县官员,雪活冤狱不虚, 委逐处长吏抄略指实按节先具奏闻,所付本人凭 由,官满到京,便于刑部投状,不得隔越年岁,方可论 诉功劳,庶内外以皆同,使期程而有守,广亭毒好生 之德,尽高低察狱之明者。”《敕旨》理冤申屈,劳绩可嘉, 内职外官,课最无异,苟能雪活,何吝甄酬。宜先录公 文,直具闻“奏。或实官满,到阙投状,无致隔年,庶绝滥 讹,用分真伪。宜依。”

    后汉

    隐帝乾祐二年令州府长吏劝课农桑以为考课

    按《五代史汉隐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祐二 年,太子中允侯仁宝上言,“诸州府长吏劝课农桑,随 户人力胜栽莳桑枣,小户岁十本至二十本,中户三 十至四十,大户五十至一百。如能广栽,不限本数。种 讫,本县令佐亲省之,计数得替时,交与受代者,仍于 历子内批书,省司以为考课。”

    乾祐三年,敕“令佐招添户口等绩。俱于解繇历子内 一一开具批书。”

    按《五代史汉隐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七 月敕:“亲人之任,务在安民;经国之规,必资征赋。至于 招添户口,增长税租,减选加阶,优有处分,劝能行赏, 显降敕文。迩来论课绩者甚多,较虚实则未当。外州 批上历子,南曹磨勘解繇,空收招到编民,莫见新添 税额。盖有析居耕种,各立户名,或是避税逃移,并未 归”业。所以虚添农户,无益官租,考课涉名,未尽其善。 宜令吏部南曹,自今后及已前,应有令佐招添点简 出户口,据数须本处户合征税赋物数目,于解繇历 子内,一一开具批书,方得准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 条》施行。如不合前后敕例,不在施行之限。

    后周

    太祖广顺元年定考课州县之例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元 年九月敕:“朝廷命官,分治州县,至于招安户口,增益 税租,明立赏科,以劝勤吏。近朝厘革,虽有敕文,俱未 适中,难仍旧贯。晋代则伤于容易,启侥幸之门;汉朝 则过于艰难,妨进趋之路。既非允当,须议更改。宜令 应州县官所招添到户口课绩,自今日已前罢任者, 并准天福八年三月十一日敕施行。其汉乾祐三年 七月二十五日敕不行。起今后,应罢县令主簿,招添 到户口,其一千户已下县,每增添满二百户者减一 选;三千户已下县,每三百户减一选;五千户已下县, 每四百户减一选;万户已下县,每五百户减一选;并 所有增添户及租税,并须分明于历子”解繇内录都 数。若是减及三选已上,更有增添及户数者,县令与 改服色,已赐绯者与转官,其主簿与加阶转官。 广顺二年敕“诸司职掌册庙行事官,令吏部南曹勘验。”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 月敕:“应京诸司职掌赴西京册庙行事八十有六人, 宜令吏部南曹别验出身历任行事,无遗阙历子,委 无违碍,与各减一选。如有今年冬初合格又已过选 者,铨司注官日与加一阶。其不该选数已经补奏者, 减一年劳。” 又十二月二十八日敕节文:“其有省较 考牒”,如是奏下后满三年不请给者,宜令考功准先 降《敕文》,不在出给之限。

    广顺三年,定考簿违限之罚。又敕“选人除官,叙理,各 凭资考。”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三 月十四日敕:“起今后,诸州府更有供申考簿,违格限 申到者,本判官并录事参军各罚五十直,其录事参 军仍殿一选,本勾押官典委本州并行科断。如违程 限一月已上不申到者,仍令尚书考功催促,候供申 到考帐,依例施行。所有科罚,准前处分。若是考较过 时,即与次年依格奏较。”是月,尚书考功上言:“当司所 纳诸道考课文帐,准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已前考 帐到京,如违格限,本处官吏各行殿罚。其凤翔府自 广顺元年十月九度移文为考帐,全不详认格条,遂 申中书门下请勘。今凤翔府称违格,限二十馀日,已 决罚官典申到考帐,当司准格,违限不收。”敕:“凤翔考 帐违限,本府各以科征,其考帐省司特与考较。起今 后,诸州府更有违限者,本判官、录事参军各罚五十 直,录事参军殿中选典押本处科断,仍令省司依时 催促。若较考过时,即与次年较奏。馀依前后格敕指 挥。”又敕:“州县官或特敕除授,或非时有故停任员阙 除官到任者,缘赴任不拘期限,申发考帐之时,但满 一周年,便与依例书较,一考申省。如书较时少欠月 日,即与次年附帐申较,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或有 违罪,本道书考官吏。”五月敕:“近日多有诸色出选门 州县官,累经中书陈状,援引从前敕文乞除官事多 中书先乾祐二年二月十日敕文,以此难议施行。今 将已前敕文,详酌可否,特与条贯,庶无淹滞。应前后 出选门州县官,内有十六考叙朝散大夫阶次、赤令, 并历任中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五府少尹,罢任后一 周年除官,曾任两藩营田判官、书记、支使、防御团练 判官,罢任后二周年与除官,并许经中书陈状点简, 不欠年限,当与施行。选期既定,不得依常选”人例,更 理减选,仍须分明批书历子,请给解繇。若是逃失户 口,降书考第,其显有过犯,必行殿降。应诸色选人,过 犯三选已上,及未成资考丁忧课绩官,无选可减者, 宜令自于吏部南曹投状,准格敕磨勘,申送中书门 下,并与除官。其州县官,自恐亏损年限资序归选门 者,亦听自便。如或曾任推巡军事判官等,并诸色出 选门官,并据见任官选数叙理,取解赴集,依格敕磨 勘,送名中书门下,于铨司注拟前先次除官。所有诸 色常选人,皆自有选限,合赴常调,今后不得妄有陈 乞,及不依格敕论理功课。如违,当行举勘。若是特恩 除授及擢材委任,不拘此例。

    世宗显德五年令内外官以三周年为三考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显德五 年,尚书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后授官并 以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者,当司所书校内外 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第。今后以一周年校成一考, 如欠日不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满后未有 替人,在任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计限。兼 逐年月日,自上以来,课绩功过,第二考须具经考后 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末考须是具得替年月日,比 类升降。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准格例 三十个月书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后来授官到任 者,准《新敕》三周年为月限,每一周年书校一考,闰月 不在其内。所有诸道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当司校 奏,各依前后格敕施行。”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

    圣宗统和元年诏谕三京左右相以下公方采听以为殿最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元年十一月庚辰,诏谕三京 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诸道节度使判官、 诸军事判官、录事参军等,当执公方,毋得阿顺。诸县 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征求,毋或畏徇。恒加采 听,以为殿最。”

    统和九年七月。诏“诸道举才行。察贪酷。”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二年。夏六月辛巳朔。诏“州县长吏。有才能无 过者。减一资考任之。”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六年诏职官贪暴者罢之其清勤者在卑位亦当荐拔

    按《辽史圣宗本纪》:太平六年十二月辛巳,诏北面诸部廉察州县及石烈弥里之官,不治者罢之。诏:“大小 职官有贪暴残民者立罢之,终身不录。其不廉直,虽 处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当荐拔。其 内族受赂事发,与常人所犯同科。”

    兴宗重熙十年冬十月丙戌诏东京留守萧孝忠察官吏有廉干清强者具以名闻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一年秋七月壬寅朔,诏“外路官勤瘁正直者, 考满代不治事者即易之。”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