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四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一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四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四十一卷目录

     官制部汇考十九

      宋一

    铨衡典第四十一卷

    官制部汇考十九

    宋一

    宋初,设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九寺、五监等官,名秩皆 仍唐旧。其后随时增损,详定百官之制。

    按:《宋史职官志》:“昔武王克商,史臣纪其成功,有曰:‘列 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事惟能’。后世曰爵、曰 官、曰职,分而任之,其原盖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 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帅 其属以任其事,未闻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 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诸侯之制也,亦未闻 以爵以土,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秦、汉及魏、晋、 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殚举。后周复《周礼》六典 官称,而参用秦、汉。隋文帝废《周礼》之制,惟用近代之 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 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 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 序迁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 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使得自竭其所长,以 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 预。殊不知名实混淆、品秩贸乱之弊,亦起于是矣。宋 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 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 “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 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 主乘舆八宝,朝会板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 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 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 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 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 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 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授受之 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 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 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 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 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 不为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外官,则惩五代 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阶官未 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 之后,或带或否,视是为优劣。大凡一品以下谓之文 武官,未常参者谓之“京官”;枢密、宣徽、三司使副、学士、 诸司而下谓之内职;殿前都校以下谓之“军职。”外官 则有亲民、釐务二等,而监军、巡警亦比亲民,此其概 也。故自真宗、仁宗以来,议者多以正名为请。咸平中, 杨亿首言:“文昌会府,有名无实,宜复其旧。”既而言者 相继乞复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吴育亦言“尚书省 天下之大有司,而废为闲所,当渐复之。”然朝论异同, 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宁末,始命馆 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乃置局中书, 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八月,下诏“肇新官制,省、台、 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九月,详定所 上《寄禄格》。会明堂礼成,近臣迁秩,即用新制,而省、台、 寺、监之官各还所职矣。五年,省、台、寺、监法成。六年,尚 书新省成,帝亲临幸,召六曹长贰以下,询以职事,因 诫敕焉。初,新阶尚少而转行者易以及。元祐初,于朝 议大夫六阶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无别,乃诏 寄禄官悉分左右,词人为左,馀人为右。绍圣中,罢之。 崇宁初,以议者有请,自承直至将仕郎,凡换选人七 阶。大观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阶。政和末,自从 政至迪功郎,又改选人三阶。于是文阶始备,而武阶 亦诏易以新名,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而横班十二 阶。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继以新名未具, 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阶,通为横班,而文武官 制益加详矣。大抵自元祐以后,渐更元丰之制,二府 不分班奏事,枢密加置签书,户部则不令右曹专典 常平而总于其长,起居郎、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 言动,馆职则增置校勘黄本。凡此皆与元丰稍异也。 其后蔡京当国,率意自用,然动以“继志”为言,首更开 封守臣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县分六案。又内侍省

    职悉仿“机延”之号。已而修六尚局,建三卫节,又更两
    考证
    省之长为左辅、右弼,易端揆之称为太宰、少宰。是时,

    员既滥冗,名且紊杂,甚者走马承受升拥使华;黄冠 道流,亦滥朝品。元丰之制,至此大坏。及宣和末,王黼 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纷更,乃请设局以修《官制格》,目 为正名,亦何补矣。建炎中兴,参酌润色,因吕颐浩之 请,左、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两省侍郎改为 参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仆 射为左右丞相,删去三省长官,虚称“道揆”之名遂定。 然维时多艰,政尚权宜,御营置使,国用置使,修政局 置提举,军马置都督,并以宰相兼之。总制司理财、同 都督、督视、理兵,并以执政兼之。因事创名,殊非经久。 惟枢密本兵,与中书对掌机务,号东西二府,命宰相 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实用庆历故典。其后兵兴则兼 枢密使,兵罢则免。至开禧初,始以宰臣兼枢密,为永 制。当多事时,诸部或长贰不并置,或并郎曹,使相兼 之。惟吏部、户部不省,不并兵休,稍稍增置。其后诏非 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又增馆阁员,广环 卫官。然绍兴务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别流品。 其后以人言省去,宁清浊相涵,无绝人迁善之路。横 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釐而正之矣,而介胄之士与 缙绅同称,宁名号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机。陈傅良 欲定《史官迁次之序》,众论韪之而未及行。洪迈欲改 三衙军官称谓,当时嘉之,卒未暇讲。考古之制,量今 之宜,盖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尝拘乎元丰之旧。中 兴若稽成宪,二者并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 之臣,微而筦库监局之官,沿袭不革者,皆先后所同 便也。或始创而终罢,或欲革而犹因,则有各当其可 者焉。类而书之,先后互见,作《职官志》。以至廪给傔从, 虽微必录,并从旧述云。

    三师三公。宋承唐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太尉、 司徒、司空为三公,为宰相、亲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 不预政事,皆赴上于尚书省。凡除授则自司徒迁太 保,自太傅迁太尉,检校官亦如之。太尉旧在三师下, 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 仆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则拜太 尉、太傅等官,若太师则为异数。自赵普以开国元勋, 文彦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虽太傅王旦、司徒吕 夷简,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熙宁二年,富 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辞司空、侍中。三年,曾公 亮除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以两朝定策之功,辞 相位也。六年,文彦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彦博除 守太保、兼侍中,辞太保。元丰三年,以曹佾检校太师、 守司徒兼中书令。九月,诏检校官除三公、三师外并 罢。又以文彦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 录定策之功也。六年,彦博守太师致仕。八年,王安石 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彦博落致仕太师、 平章军国重事,吕公著守司空、同平章军国重事。崇 宁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书左仆射。大观元年,蔡京 为太尉,二年为太师。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师 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诏:“以太师、太傅、太保,古三 公之官,今为三师,古无此称。合依三代为三公,为真 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 非三公,并宜罢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师、少傅、少保 亦称三少,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国初以来,未尝备官,独宣和末,三公至十八 人,三少不计也。太师三人:蔡京、童贯、郑绅;太傅四人: 王黼、燕王侯、越王偲、郓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肃王 枢至仪王㮙。渡江后,秦桧为太师,张俊、韩世忠为太 傅,刘光世为太保。乾道初,杨沂中、吴璘并为太傅。绍 熙初,史浩为太师,嗣秀王为太保。自绍熙后,三公未 尝备官。其后韩𠈁胄、史弥远、贾似道专政,皆至太师 焉。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承 唐制,以同平章事为真相之任,无常员,有二人,则分 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其上相为昭文馆 大学士、监修国史,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或置三相, 则昭文、集贤二学士并监修国史各除。唐以来,三大 馆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国初,范质昭文学士,王溥监 修国史,魏仁浦集贤学士,此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 制》,于三省置侍中、中书令、尚书令以官同,不除人,而 以尚书令“之贰。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 郎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行中书令 之职。”政和中,改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仍兼两省侍 郎。靖康中,复改为左、右仆射。建炎三年,吕颐浩请参 酌三省之制,左、右仆射并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 下、中书二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废尚书左、右丞。从 之。乾道八年,诏尚书左、右仆射可依汉制改为左、右 丞相。《详定敕令》所言:“近承诏旨,改左、右仆射为左、右 丞相,《令》,删去侍中、中书尚书令,以左、右丞相充。缘旧 左、右仆射非三省长官,故为从一品。今左、右丞相系 充侍中、中书尚书令之位,即合为正一品。”从之。丞相 官以大中大夫以上充平章军国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彦博太师,吕公著守 司空,相继为之,序宰臣上,所以处老臣硕德,特命以 宠之也。故或称“平章军国重事”,或称“同平章军国事”, 五日或两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后,蔡京、王黼 以太师总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开禧元年, 韩𠈁胄拜平章,讨论典礼,乃以“平章军国事”为名。盖 省重事则所预者广,去“同”字则所任者专。边事起,乃 命一日一朝,省印亦归其第,宰相不复知印。其后贾 似道专权,窃位日久,尊宠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兼侍中、中书令、同平 章事者,皆谓之使相,不预政事,不书敕,惟宣敕除授 者,敕尾存其衔而已。乾德二年,范质等三相皆罢,以 赵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枢密使命下,无宰相书敕,使 问翰林陶谷,谷谓:“自昔辅相未尝虚位,惟唐太和中 甘露事数日无宰相。时左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书, 今尚书亦南省长官,可以书敕。”窦仪曰:“谷之所陈,非 承平令典。今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 可书敕。”从之。

    参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参庶务。乾德二年置,以 枢密直学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吕馀庆并本官参知 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欲置之副,而难其名称,以 问翰林学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对曰:“唐有 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 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设砖位,敕尾著衔,降宰相月奉” 杂给半之,未欲与普齐也。开宝六年,始诏居正、馀庆 于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至道元年,诏宰相与参政 轮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齐衔,行则并马。自寇准 始,以后不易。元丰新官制,废参知政事,置门下、中书 二侍郎,尚书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复以门下、 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 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其参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 上充,常除二员或一员。嘉泰三年,始除三员。故事,丞 相谒告,参预不得进拟。惟丞相未除,则轮日当笔,然 多不逾年,少仅旬月。淳熙初,叶衡罢相,龚茂良行相 事,近三年,亦创见也。

    门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审命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 奏状,进请宝印。凡中书省画黄、录黄,枢密院录白、画 旨,则留为底。及尚书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 审驳之。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进入,被旨画闻,则 授之尚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则论列, 小则改正。凡文书自内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则受而 通进,俟颁降,分送所隶官司。“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职 事官,则给事中校其仕历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 非其人则论奏。凡迁改爵秩、加叙勋封、四选、拟注奏 钞之事,有舛误,退送尚书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断狱, 审其轻重枉直,不当罪则以法驳正之。”国初循旧制, 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官一员 判门下省事。《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 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谏议大夫、起 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书人吏分掌五 房,曰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销 二房。至是,釐中书为三省,分兵与礼为六房,各因其 省之事而增益之。门下九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 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主行 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曰章奏 房”,曰“制敕库房”,亦皆视其名,而受遣文书表状与供 阅敕令格式、拟官爵封勋之类,惟《班簿》本省杂务,则 归吏房。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 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 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 十人。”元丰八年,以门下、中书外省为后省,门下外省 复置催驱房。元祐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 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四年, 又别立吏额。绍圣二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 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三省吏员并依 元丰七年额。

    侍中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 版奏“中严外办,导舆辂,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 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祭祀亦如之。册后 则奉宝以授司徒。国朝以秋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宁, 真拜侍中才五人,虽有用他官兼领,而实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 以佐之。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贰侍中之职,省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前 导舆辂,诏进止。大朝贺则授表以奏祥瑞。册后则奉 节及宝位。与知枢密院、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尚书 左右丞为执政官。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门下侍 郎不置。

    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同掌规谏 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

    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国初,虽置谏院,知院官凡六
    考证
    人,以司谏、正言充职,而他官领者,谓之知谏院。正言、

    司谏亦有领他职而不预谏诤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丰八年,谏议大夫孙觉言:“据《官制格目》,谏官之职, 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 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以事 状论荐。乞依此以修举职事。”八月,门下省言:“谏议大 夫、司谏、正言合通为一。”诏并从之。十月,诏仿《六典》置 谏官员。元祐元年二月,诏谏官虽不同省,许二人同 上殿。后又从司谏虞策之请,如独员,许与台官同对。 九月,左、右正言久阙,侍御史王岩叟言:“国家仿近古 之制,谏官六员,方之先王,已自为少。望诏补足,无令 久空职。”十月,司谏王觌言:“自今中书舍人阙,勿以谏 官兼权。”从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圣旨,两省谏官 各令出入异户,勿与给事中、中书舍人通实。欲限隔 谏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数论列尔。”寻诏谏 官直舍仍旧。八年,诏执政亲戚不除谏官。建中靖国 元年,言者谓:谏官论事,惟凭询访,而百司之事、六曹 所报外,皆不得其详。遂诏谏官案计关台察。

    给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 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 章奏,日录目以进,考其稽违而纠治之。故事,诏旨皆 付银台司封驳。官制行,给事中始正其职,而封驳司 归门下。元丰五年五月,诏给事中许书画黄,不书草, 著为令。六月,给事中陆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读者”, 尚令封驳,虑失之重复。诏罢封驳房。六年,诏驳正事 赴执政禀议。七年,有旨,举驳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 头例。既而令禀议如初。给事中韩忠彦言:“给、舍职位 颇均,一则不禀白而听封还,一则许举驳而先禀议, 于理未允。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职当封驳,则已与 执政异,自当求决于上,尚何禀议之有?”诏从之。绍圣 四年,叶祖洽言:“两省置给、舍,使之互察。今中书舍人 兼权封驳,则给事中之职遂废。”诏特旨书读不回避, 馀互书判。元符三年,翰林学士曾肇言:“门下之职,所 以驳正中书违失。近日给事封驳、中书录黄,乃令舍 人书读行下,隳坏官制,有损治体。愿正纪纲,为天下 后世法。”重和元年,给事中张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 书宣奉,门下审读,然后付尚书颁行,而密院被旨者, 亦录付门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经三省, 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则审读殆成虚设矣。乞立 法禁。”从之。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宝礼及朝会所行事; 曰下案,主受发文书;曰封驳案,主封驳及试吏,校其 功过;曰“谏官案”,主关报文书;曰“记注案”,主录起居注。 其杂务则所分案掌焉。绍兴以后,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记天子言动。御殿则侍立,行幸则从, 大朝会则与起居舍人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 廷命令赦宥、礼乐法度、损益因革、赏罚劝惩、群臣进 对、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临幸引见之事,四时气 候、四方符瑞、户口增减,州县废置,皆书以授著作官。 国朝旧置起居院,命三馆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宁 四年,诏谏官兼修注者,因后殿侍立许奏事。元丰二 年,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舍人之职,使得尽闻明 天子德音,退而书之。神宗亦谓:“人臣奏对有颇僻谗 慝者,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然未果 行。故事,左、右史虽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书俟旨, 存因对及之。八月,迺诏虽不兼谏职,许直前奏事。盖 存发之也。官制行,改修注为郎、舍人。六年,诏左、右史 分记言动。元祐元年,仍诏不分。七年,诏迩英阁讲读 罢,有留身奏事者许侍立。绍圣元年,中丞黄履言:所 奏或干机“密,难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后殿 则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宁三年,诏如前殿之仪,更不 分日。大观元年,诏事有足以劝善惩恶者,虽秩卑亦 书之。绍兴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 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事。隆兴元年,用起居郎兼侍 讲胡铨言,前殿依后殿,轮左右史侍立。

    符宝郎二人,掌外廷符宝之事。禁中别有内符宝郎。 官制行,未尝除。大观初,八宝成,诏依《唐六典》增置。靖 康罢之。

    通进司隶给事中,掌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百司 奏牍,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 具事目进呈,而颁布于中外。”

    进奏院,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札,六 曹、寺、监百司符牒,颁于诸路。凡章奏至,则具事目上 门下省。若案诏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官司。凡奏牍 违戾法式者,贴说以进。熙宁四年,诏:“应朝廷擢用材 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检正、枢密院检详官 月以事状录付院,誊报天下。”元祐初,罢之。绍圣元年, 诏如熙宁旧条。靖康元年二月,诏:“诸道监司、帅守文 字,应边防机密急切事,许进奏院直赴通进司投进。” 旧制,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两制以上充。通进司, 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及阁门在京百司 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进御,然后颁布于外。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录其目进御,发付勾检,纠其 违失,而督其淹缓。发敕司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著 籍以颁下之。

    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掌受 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 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 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 则诣检院,并置局于阙门之前。中兴后,检鼓粮、审计 官告进奏,谓之“六院。”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者充,亦 有自郡守除者,继即除郎,恩数略视职事官,而不入 “杂压。”绍兴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监察御史,遂迁 侍御史。乾道后,相继入台者数人,六院弥重为察官 之储。淳熙初,班寺、监丞之上。绍熙五年,诏六院官复 入杂压,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随所隶。

    中书省,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 请兴创改革,及中外无法式事,应取旨事。凡除省、台、 寺、监长贰以下,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镇知州 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皆掌之。凡命令之 礼有七:曰《册书》,立后妃,封亲王、皇子、大长公主,拜三 师、三公、三省长官则用之;曰《制书》,处分军国大事,颁 赦宥德音,命尚书左右仆射、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 凡告廷除授,则用之。曰《诰命》,应文武官迁改职秩,内 外命妇除授及封叙赠典,应合命词,则用之。曰《诏书》, 赐待制、大卿监、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则用之。曰《敕书》, 赐少卿监、中散大夫、防御使以下则用之。曰《御札》,布, 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号令,则用之。曰“敕榜赐酺”,及 戒励百官、晓谕军民,则用之。皆承制画旨,以授门下 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为底。大 事奏禀,得旨者为“画黄”;小事拟进,得旨者为“录黄。”凡 事干因革损益而非法式所栽者,论定而上之。诸司 传宣特旨,承报审覆,然后行下。设官十有一,令,侍郎、 右散骑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 人、右司谏、右正言各一人。分房八:曰吏房,曰户房,曰 兵礼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 库房。元祐以后,拆《兵》《礼》为二,增催驱、点检,分房十有 一。后又改主事房为“开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 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一时差官文书;曰“户房”,掌行 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须,给贷钱物。曰“礼房”,掌 行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科举考 官、外夷书诏。曰“兵房”,掌行除授诸蕃国王爵官封。曰 “刑房”,掌行赦宥及贬降叙复。曰“工房”,掌行营造计度 及河防修闭。凡尚书省所上奏请,给、谏所陈章疏,内 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者,六房各视其名 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掌百官 名籍具员;曰“制敕库房”,掌编录供检《敕令格式》及架 阁库;曰“催驱房”,督趣稽违;曰“点检房”,省察差失。吏四 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有 四人,守当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 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元丰 八年,诏待制以上磨勘本省进拟。元祐三年,诏“应除 授从中批付中书省者,并三省行。”绍圣五年,诏臣僚 上殿札子,中书省进呈取旨。其承受传宣、内降,非有 司所可行者,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

    “令掌佐天子议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 则升坛,享宗庙则升阼阶而相其礼。临轩册命则读 册,建储则升殿宣制,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大朝会 则诣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国朝未尝真拜,以他 官兼领者不预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馀皆赠官。官制 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令之职,别置侍郎以佐 之。中兴后,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贰令之职,参议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凡 大朝会则押表及祥瑞案。临轩册命则押册引案,以 所奏文及册书授令。四夷来朝则奏其表疏,以贽币 付有司。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中书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旧六人,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 当制。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国 初,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 行词命,与学士对掌内外制。凡有除拜,中书吏赴院 纳词头;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词头者。若 大诰命,中书并敕进入,从中而下,馀则发敕官受而 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而判后省之事。分案五: 曰“上案”,掌册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书; 曰“制诰案”,掌书录制词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谏官案”, 掌受诸司关报文书;曰“记注案”,掌录记注。其杂务则 随所分案掌之。元丰六年,诏中书省置点检房,令舍 人通领。元祐元年,诏舍人各签诸房文字,其命词则 轮日分草。九月,诏时暂阙官,依门下、尚书省例,送本 省官兼权。绍圣四年,蹇序辰请自今命词,以元行遣 文书同检送两制舍人。从之。建炎后同。他官兼摄者 则称权舍人,资浅者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门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
    考证
    丰前,以起居郎、舍人寄录,而更命他官领其事,谓之

    “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为职任。淳熙十五年, 罗点自户部员外郎为起居舍人,避其祖讳,乃以为 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后两史或阙而用资浅 者,则降旨以某人权侍立修注官。

    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正言与门下省 同,但左属门下,右属中书,皆附两省班籍,通谓之“两 省官。”元丰既新官制,职事官未有不经除授者,惟御 史大夫、左右散骑常侍始终未尝一除人。盖两官为 台谏之长,无有启之者。中兴初,诏谏院不隶两省。绍 兴二年,诏并依旧赴三省,元置局处。淳熙十五年,用 林栗言,置左右补阙、拾遗,专任谏正、不任纠劾之事。 逾年,减罢法司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各一人,守阙守 当官三人。乾道六年减二人。

    检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纠正省务。熙宁三年置,以京 朝官充,选人即为习学公事。官制行,罢之,而其职归 左右司。建炎三年,中书门下省言:“军兴以来,天下多 事,中书别无属官。元丰以前有检正官,后因置左右 司,遂不差,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稽留,无检举催 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

    内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

    从之。至次年,诏并罢。绍兴二年,诏中书、门下省复置 检正官一员。建炎三年指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中 书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三人,门 下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依 祖额以八十九人为额,隶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 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门下省四分。 尚书”省,掌施行制命,举省内纲纪程式,受付六曹文 书,听内外辞诉,奏御史失职,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 诏废置赏罚。曰吏部,曰户部,曰礼部,曰兵部,曰刑部, 曰工部,皆隶焉。凡天下之务,六曹所不能与夺者总 决之,应取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成法, 则六曹准式具钞,令、仆射、丞检察签书,送“门下省画 闻审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袭、赐勋、定赏之 事。”朝廷有疑事,则集百官议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 令格式》,一司条法,则议定以奏覆。《大常、考功》《谥议》亦 如之。季终具《赏罚劝惩事》,付进奏院,颁行于天下。大 祭祀则警戒执事官。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 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户 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名而行六 曹,诸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主受遣文书;曰“都知杂 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都事以下功过迁 补;曰“催驱房”,主考督文牍稽违;曰“制敕库房”,主编检 敕令格式,简纳架阁文书。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 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 官六人。元丰四年,诏尚书都省及六曹各轮郎官一 员宿直。五年,诏得旨行下,并用札子。绍圣元年,诏在 京官司所受传宣、内降,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 奏。二月,诏“尚书省都弹奏六察御史纠不当者。” 令掌佐天子议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属有六 曹,凡庶务皆会而决之。凡官府之纪纲程式,无不总 焉。大事三省通议,则同执政官合班;小事尚书省独 议,则同仆射、丞分班论奏。若事由中书、门下,而有失 当应奏者,亦如之。与三师、三公、侍中、中书令俱以册 拜。自建隆以来不除,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 不与政事。政和二年诏:“尚书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 相之官已多,不须置。然是时说者以谓为令者唐太 宗也,熙陵未尝任此,盖时相蔡京不学之过。宣和七 年,诏复置令,亦虚设其名,无有除者。南渡后,并省不 置。

    左仆射、右仆射掌佐天子议大政,贰令之职,与三省 长官皆为宰相之任。大祭祀则掌百官之警戒,视涤 濯告洁,赞玉币、爵坫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书 令,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侍 中、中书令职事。政和中,诏曰:“昔我神考,训迪厥官,有 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可 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靖康元年,诏依元 丰旧制,复为左右仆射。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仆射 不置。

    左丞。右丞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以贰令、仆射之职。 仆射轮日当笔,遇假故,则以丞权当笔知印。大祭祀 酌献,荐馔进熟,则受爵酒以授仆射。旧班六曹尚书 下,官制行,升其秩为执政。元丰五年五月,诏左、右仆 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礼 于都堂下马,违法犯分。”安礼争论帝前,神宗是之。今 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南渡后,复置参知政 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一 人,掌受六曹之事,而举正文书之稽失,分治省事。左 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钞房,而 开拆制、敕、御史。元丰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催驱封桩。印房则通治之,有稽滞则 以期限举催。初于都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 掾不当目为“官司”,遂随省房分治所领之事,惟置手 分、书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过及迁 补之事。元丰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书御史、六曹 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绍圣元 年,诏都司以岁终点检六曹稽违最多者,具郎官姓 名上省取旨。二年,诏御史台察六曹稽缓违失者,送 左司籍记。宣和二年,左司员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弥 纶省闼为职,事无不预。今宰、丞入省,诸房文字填委, 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仅绝其势,不暇一 一检阅细故,而省吏径禀宰、丞请笔,以草检令承从 官赍赴郎官厅,落日押字”,谓宜遵守元丰及崇宁旧 法,诸房各具签帖,先都事自点检,次郎官押讫,赴宰、 丞请笔行下。于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诏给、舍、都司 以赞省务。今都司寖以旷官,缘省吏强悍,敢肆侵侮。 自今违法事,其左右司官、尚书具事举劾。”建炎三年, 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 事二员。至次年,检正省罢,其左右司郎官依旧四员。 绍兴三十二年,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 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 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 隆兴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乾道六年,诏榷 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 乾道七年,复添置右司郎官二人。榷货务“都茶场”:都司 提领提辖官一员。京朝官充监场官二员。京选通差掌鹾、茗、香、矾 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佐国用。旧制,置务以通榷易。 建炎中兴,又置都茶场,给卖茶引,随行在所榷货务 置场,虽分两司,而提辖官、监官并通御管干。外置建 康、镇江务场,并冠以“行在”为名,以都司提领,不系户 部经费。建康、镇江续分隶总领所。开禧初,以总领所 侵用储积钱,令径隶提领所。乾道七年,提领所置干 办官一员。右提辖官与杂买务、杂卖场、文思院、左藏 东西库提辖并称“四辖”,外补则为州,内迁则为寺、监、 丞、簿,亦有径为杂监司或入三馆。

    乾道间,榷务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阙。冶铸钱司淳熙间,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

    绍熙以后,往往更迁六院官,或出为添倅,有先后轻 重之异焉。左藏封桩库都司提领监官一员,监门官一员。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领。初创,非奉亲与军须不支。后 或拨入内库,或以供宫廷诸费,亦以备振恤之用。 提举修《敕令》自熙宁初编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 石提举,是后皆以宰执为之。详定官,以侍从之通法 令者充。旧制二员,宣和中,增至七员,靖康初,减为三 员。删定官,无常员。先是,尝别修一司敕命。大观三年, 诏六曹删定官并入详定一司敕令所,为一局, 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 之利。熙宁二年置,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 安石为之,而苏辙、程颢等亦皆为属官。未几,升之相, 乃言:“条例者,有司事尔,非宰相之职,宜罢之。”帝欲并 归中书,安石请以枢密副使韩代升之焉。三年,判 大名府韩琦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 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 中书也。”五月,罢归中书。

    三司会计司,熙宁七年置于中书,以宰相韩绛提举。 先是,绛言“总天下财赋而无考较盈虚之法”,乃置是 司。既而事多濡滞。八年,绛坐此罢相,局亦寻废。 编修条例司,熙宁初置,八年罢。

    经抚房专治边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议, 置于三省,不复以关枢密院。六年,罢。

    提举讲议司崇宁元年七月,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 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蔡京提举,侍从为详定官,卿 监为参详官,又置检讨官。凡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 铁、赋调、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时又分“武备” 一房别为枢密院讲议司。三年三月,知枢密院事蔡卞奏罢。

    三年四月结局。宣和六年,又于尚书省置讲议司。十 二月,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听就私第处裁,仍免签 书。

    仪礼局。大观元年,诏于尚书省置,以执政兼领。详议 官二员,以两制充。应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政和 三年,《五礼议注》成,罢局。

    礼制局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冠昏丧祭沿革制 度。政和二年,置于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司详议官。宣 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