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四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四

      宋一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三则 开宝八则 太宗太平兴国四则 雍熙二则 端

      拱一则 淳化二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三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五则 天禧二

      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五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康定一则 庆历

      八则 皇祐一则 嘉祐四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

      五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四则 大观三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铨衡典第四卷

    铨衡总部汇考四

    宋一

    太祖建隆 年铨法损益五代之制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宋史选举志》:“太祖设官 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 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 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臣少卿监以上中书 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内 职枢密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 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铨”,武选曰“审官西 院,曰三班院。”

    建隆三年,诏“注司法参军以律疏试判两京百司,酌 用旧人。”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三年九月乙未,诏注诸道司 法参军,皆以律疏试判。 按《刘温叟传》:“温叟拜御史 中丞,建隆三年,兼判吏部铨,因上言曰,伏见两京百 司,渐乏旧人,多隳故事。虽检阅具存于往册,而举行 须在于攸司。盖因年限得官,归司者例与减选,冬集 赴调,授任者寻又出京。兼有裁满初官,不还旧局,但 称前资,用图免役。又有尝因停任,切欲归司,而《元敕》 不该,无由复职。遂使在司者失于教习,历事者难于 追还。伏望自今诸司职掌,除官勒留及归司者,如理 减外欠三选以下,仍须在司执行公事,及三十月即 许赴集。如理选外欠三选以上,及在官不成资考者, 即准元敕处分。”若在任停官及在司停职者,经恩后 于刑部出给雪牒,却勒归司。如无阙员,即令守阙。馀 依《敕格》处分。

    建隆四年,诏“选常参官宰县。”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藩郡监牧,每遣 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 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建隆 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 馆陶,监察御史王祐知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 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旧制,畿内县 赤,次赤,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二千户以上为紧,一 千户以上为上,五百户以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 下。有司请据诸道所具版图之数升降天下县以四 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 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自是,注拟以为资 叙。又诏:“周广顺中,应出选门州县官,于”南曹投状,“准 格敕考校,无碍,与除官。其叙复者,刑部检勘送铨。”

    乾德二年春正月甲申诏著四时听选式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先是选格未备, 乾德二年命陶谷等议,凡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 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初入防御团练 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周三 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 奉郎、试大理评事,又周三年得资即入掌书记,防御 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周 二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 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周一年入同类职事。 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书门下”,仍依官阶分为 四等。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类职事者,加检 校官或转运宪衔。凡观察判官以上绯,“十五年乃赐 紫。每任以周三年为限,闰月不预。每周一年,校成一 考,其常考依《令》《录》例书中上公事阙遗,曾经殿罚者, 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则南曹具功绩请行酬奖。 或考满未代,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随有罢者,不赴 集。其奏授职事书校、考第,并准新格参选。”自是铨法 渐有伦矣。帝又虑铨曹惟用资历,而才杰或湛滞,乃 诏吏部取赴集选人历任课绩多而无阙失,其材可 副升擢者,送中书引验以闻。

    乾德三年。诏还诸道幕职。令录。经引对者计程减选 按《宋史太祖本纪》。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诏还诸道 幕职。令录。经引对者。以涉途远近。差减其选。

    乾德四年七月癸酉,令“吏部南曹引验选人可升擢 者,具名闻奏对见。”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开宝 年令选人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时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时仕者愈众,颇 委积不可遣。开宝初,令选人应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时及成次甲。又给限南曹八日,铨司旬有五 日,门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拟及点检谢词,总毋逾一 月。若别论课绩,或负过名,须考验行遣如法,及资考 未合注拟者,不在此限。”

    开宝三年,诏“诸道减员,移襄、荆州县官为岭南诸州 通判,其广南伪官试书判除授。”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开宝三年诏曰: ‘吏多难以求其治。禄薄未可责其廉。与其冗员重费。 不若省官益俸。州县官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 俸月增给五千’。”西川管内诸州凡二万户。依旧设曹 官三员,户不满二万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 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户止置司法司户,司户兼录事 参“军,户不满五千止置司户兼司法及录事参军;县 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置令、 尉。县令兼主簿事,户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 兼知县事,户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诸道减员, 亦仿此制。”西川官考满得代,更不守选。岭表初平,上 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养之,令吏部铨,自襄、荆以南 州县,选见任年未五十者,移为岭南诸州通判,得携 族之官。以广南伪署官送学士院试书判,稍优则授 上佐令、录、簿、尉。初,州县有阙员,差前资官。阙二字帝以 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阙员,有司除注。又谓:“诸阙二字 官或著吏能,悉令罢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历任,三 摄无旷败者,以名闻。

    开宝四年,罢诸道州县摄官,命录用南汉官。

    按《宋史太祖本纪》,“开宝四年春正月丙午,罢诸道州 县摄官。二月己丑,潘美克广州,俘刘𬬮,广南平。辛卯, 大赦,广南伪署官仍旧。六月丁丑,命翰林试南汉官, 取书判稍优者授令录簿尉。”

    开宝五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 注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五年十二月甲寅,“诏合入令录者, 引见后方注。” 按《选举志》: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 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 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 多,亦不注拟。

    开宝六年,复四时选,以流内官充中书吏,以进士、明 经者为司寇参军。

    按《宋史太祖本纪》六半:“五月庚申,诏中书吏擅权多 奸赃,兼用流内州县官。秋七月壬子朔诏诸府置司 寇参军,以进士明经者为之” 按《选举志》:“六年从流 内铨之请,复四时选,而引对者每季一时引对之。”时 国家取荆衡,克梁益,下交广,辟土既远,吏多阙员,是 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判成送铨,依次注拟。其 后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习以 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渐废。是冬,迺命参知政事卢 多逊等,以见行《长定循资格》及泛降制书,乃正违异, 削去重复,补其阙漏,参校详议,取悠久可用者为书 上之,颁为永式,而铨综之职,益有叙矣。 又按《志堂》 后官多为奸赃,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 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

    按:《文献通考》:五年,“先时令诸州印发春季选人文解, 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为五等,各发离本处。 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馀季准此。 若州府违限及解状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 录事参军、本曹官罚直殿选,诸州员阙并仰申阙解 除,以木夹重封题号,逐季入递,合格日四时奏,年满”, 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据状申奏,依 四时取解参选。至是国家取荆、益、交、广,辟土既广,吏 员多阙,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判成送铨,铨 司依次注授。其后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 谓之“放选”,习以为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无实矣。按志 作六年事故附于此 又按《通考》:六年,上知堂后官擅权,多为 奸赃,欲更用士人,命选令、录、簿、尉充之,而有司所选 终不及数,乃召旧任者四人,面加戒励,令复故。 开宝七年二月癸卯,诏《诗》《书》《易》三经学究,依三经、三 传资叙入官。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九年,以郊叙用降免官。

    按《宋史太祖本纪》:“九年夏四月庚子,有事圆丘,回御 五凤楼,大赦,贬降责免者量移叙用。”

    开宝十年,诏“司天台学生及诸司伎术工巧人,不得 拟外官。”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宝十年。“诏 司天台学生及诸司伎术工巧人。不得拟外官。”

    教坊使卫德仁以老求外官,且援同光故事乞领郡。上曰:“用伶人为刺史,此庄宗失政,岂可效之邪!”宰相拟上州司马,上曰:“上佐乃士人所处,资望甚优,亦不可轻授。此軰但当于乐部迁转。”乃以为太常署令。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遣送阙下,除籍不齿。”又定选人 试判,分为四等。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川峡、闽广阻远 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初铨格稍限以法,凡 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川峡、广南及沿边不 许挈家者为远,馀悉为近。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 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 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 行”之不废。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 诣匦诉冤,坐流海岛。自是,得远地者不敢辞。既而诏: 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 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 吏按验,付以公据,废痼未损,则条状以闻。 又按《志》: 先是选人试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优,为上;一 道;全通而文翰稍堪,为中;三道俱不通,为下。判上者 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 类,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增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 无取者为中下。用旧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纰缪, 为下殿一选。按志未详其年文献通考以试判四等为元年事今从之 太平兴国二年正月,诏给选人印纸历子,三月立试 官衔选限。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壬戌朔,始立 试官衔选限。”

    按《燕翼贻谋录》:先是,选人不给印纸,遇任满给公凭, 到选以考功过,往往于已给之后,时有更易,不足取 信。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壬申,诏曰:“今后州府录曹县 令簿尉,吏部南曹并给印纸历子外给公凭者罢之。” 自此奔竞巧求者,不得以公凭营私,更易改给矣。 太平兴国三年,诏犯赃官永不叙用。

    按:《宋史太宗本纪》:三年六月癸未,诏“太平兴国元年 十月乙卯以来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 永为定例。”

    太平兴国六年,设差遣院考校京朝官之外归者,幕 府官悉归铨曹。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太平兴国六年, 诏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 于外受代而归者。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侍 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 论量器材。以中书所下阙员拟定引对以遣。谓之差 遣院。盖前代朝官自一品以下皆曰常参官。其未常 参者曰未常参官。《宋目》常参者曰“朝官”,秘书郎而下 未常参者曰京官。旧制,京朝官有员数除授,皆云替 某官,或云填见阙京官,皆属吏部。每任满三十月罢 任,则岁校其考策,取解赴集。太祖以来,凡权知诸州 若通判,若监临物务官,无定员,月限既满,有司住给 奉料,而见釐务者牒有司复文,所釐务罢则已,但不 常参,注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至是,与朝官悉差 遣,院主之,凡吏部黄衣选人始许改为白衣选人。太 宗选用庶僚,皆得引对,观其敷纳可采者超擢之。复 虑因缘矫饰,徼幸冒进,迺诏应临轩所选官吏,并送 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旧制,州县官南曹判 成,流内铨注拟。其职事官中书除授,然而历任功过, 须经南曹考验,遂令幕府官罢任并归铨曹,其特除 拜者听朝旨。又诏狱官关系尤重,新及第人为司理 参军,固未精习,令长吏察视不胜任者,奏判司簿尉, 对易其官。

    雍熙四年以医术人为翰林学士优给选人之注远地者

    按《宋史太宗本纪》:雍熙四年九月癸亥,校医术人优 者为翰林学士。 按《选举志》:雍熙四年,诏选人年六 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愿者听。凡任广蜀福建州县, 并给续食。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至是,诏州长吏试 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

    雍熙 年,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又诏“流外出身不入 令、录。”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雍熙时以堂后 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 按《文献通考》:雍熙时诏“流外出身,曾坐真徒,历四任, 不入令录。”

    端拱元年始以选人授京官为堂吏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端拱初,以河南 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 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 始。”按文献通考作端拱元年事

    淳化四年定迁秩之制又诏京官未历州县不得拟知州通判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四年九月丙申。诏诸杂除禁 锢人。州县有阙,得次补,以责效能自新勤干者具闻 再叙。 按《选举志》:淳化四年,选人以南郊赦免选,悉 集京师。帝曰:“并放选,则负罪者幸矣,无罪者何以劝。” 乃令经停殿者守常选。又诏司理、司法参军在任有犯遇赦及书下考者,止与免选,更勿超资。工部郎中 张知白上言:“唐李峤尝云:‘安人之方,须择郡守。朝廷 重内官,轻外任,望于台阁选贤良,分典大州,共康庶 绩’。凤阁侍郎韦嗣立因而请行,遂以本官出领郡。今 江浙州郡,方切择人,臣虽不肖,愿继前修。”帝曰:“知白 请重亲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请。淳化以前,资 叙未一,及是始定迁秩之制,凡制举,进士《九经》出身 者,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大理评事,评事 转本寺丞;任太祝、奉礼郎者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 转着作佐郎,或特迁太子中允、秘书郎;由大理寺丞 转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转秘书监丞,资浅者或著作 郎,优迁者为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秘书郎转太常丞, 三丞、著作皆迁太常博士,转屯田员外郎,优者为礼 部、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转都官,优者为户部、刑部、 度支、金部;由都官转职方,优者为吏部、兵部、司封、司 勋;其转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员外郎,太平兴国中有 之,后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当为少卿者 即为之;由前行郎中转太常少卿、秘书少监,由此二 官转右谏议大夫,或秘书监、光禄卿,谏议转给事中, 资浅者或右转左,给事中转工部、礼部,侍郎至兵部、 吏部转左、右丞,由左、右丞转尚书。自侍郎以上,或历 曹,或超曹,皆系特旨诸科及无出身者,校书郎、正字、 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太祝、奉礼郎,太祝、奉礼郎转大 理评事,评事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大理寺丞,大 理寺丞转中舍,优者为左右赞善,资浅者为洗马。由 幕职为著作佐郎者转太子中允。由中允、赞善、中舍、 洗马皆转殿中丞,殿中丞转国子博士。旧除《五经》者, 至《春秋》博士则转国子博士,后罕除。由国子博士转 虞部员外郎,优者为膳部;由虞部转比部,优者为仓 部;由比部转驾部,优者为考功,或由水部转司门,司 门转库部,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转少卿、监,或 一转,或二三转,即为诸寺太卿、监。自太卿、监特恩奖 擢,或入给、谏焉。其为台、省官,则正言、监察比太常博 士,殿中、司谏比后行员外郎,起居侍御史比中行员 外郎,起居转兵部、吏部员外郎,侍御史转职方员外 郎,优者为兵“部、司封、知制诰。”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 叙迁两资。中行郎中为左、右司郎中,若非次酬劳,有 迁三资或止一资者,至左、右司郎中为知制诰若翰 林学士者,迁中书舍人。旧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后 兵、吏部止迁谏议,由中书舍人转礼部以上侍郎,入 丞、郎,即越一资以上。内职学士、待制亦如之。御史中 丞由谏议转者迁工部侍郎,由给事转者迁礼部侍 郎,由丞、郎改者约本资焉。其学官,司业视少卿,祭酒 视太卿。其法官,大理正视中允、赞善。凡正言、监察以 上,皆特恩,或被举方除。其任馆阁、三司、王府职事,开 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皆 得优迁,或以勤效特奖者亦如之。“两制、龙图阁、三馆 皆不带御史台官,枢密直学士、三司副使皆不带御 史台官及两省官,待制以上不带少卿监。其内职自 借职以上,皆循资而迁,至东头供奉官者转阁门祗 候,阁门祗候转内殿崇班,崇班转承制,承制转诸司 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资、或五资、七资,或直为正使 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转昭宣使,昭宣使转 宣庆使,宣庆使转景福殿使。其阁门祗候特恩转通 事舍人,通事舍人转西上阁门副使,亦有加诸司副 使兼通事者。西上阁门副使转东上,东上转引进,引 进转客省,客省转西上阁门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 之迁。惟至东上者又转四方馆使,客省使转内客省 使,内客省使转宣徽使,或出为观察使。自内客省使 以上,非特恩不授。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将军,其迁历 军卫如诸司使、副焉。由牧伯内职改授,则观察使以 上为上将军,团练使、阁门使以上为大将军、刺史,诸 司使至崇班为将军,阁门祗候、供奉官为率,殿直以 上为副率。内侍省、入内内侍省自小黄门至内供奉 官,皆历级而转,至内东头供奉官转内殿崇班。有转 内侍常侍者,内常侍亦正转崇班。其铨选之制:两府 司录、次赤令,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少尹,一选两 府判司,两畿令、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二选诸 府司录、次畿令、四赤簿尉,军事判官,留守两府节度、 观察、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制举,三选; 诸府司理、判,司,望县令,九经,四选;辅州大都督府司 理、判、司,紧上州录事参军,紧上县令,次赤两畿簿、尉, 《五经》《三礼》《三传》《三史》、通理、明法,五选;雄望州司理、判、 司,中州录事参军,中县令,次畿簿、尉,六选;紧上州司 理、判、司,下州、中下州录事参军,中下县下县令,紧望 县簿、尉”,学究,七选;中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县簿尉, 八选下州司理判司,中县簿尉,九选;中下县、下县簿 尉,十选太庙斋郎、室长,通理九年,郊社斋郎掌坐通 理十一年。凡入官,则进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 经》入紧州判司、望县簿尉,《五经》《三礼》、通理、《三传》《三史》、 明法入上州判司、紧县簿尉,学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县簿尉,太庙斋郎,入下州判司、中县簿尉,郊 社斋郎。试衔无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县簿尉,诸 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县簿尉。

    按:《燕翼贻谋录》:国初擢用人才,不问资序,有初补京 官便除知州,或差通判,既不知仕涂之艰苦,小官往 往遭其慢视,又且未历民事,不谙民间疾苦。淳化四 年十月庚午,苏易简上言,“初任京官,未历州县,不得 拟知州、通判。”诏从之。然惟施之常调尔,若人主特除, 则又不在此例。吕公弼年十九,以水部员外郎即知 庐州,正如易简所论,不以《改制》而止也。

    淳化 年,许“岭南摄官,各路选二十员。”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淳化间,诏岭南 摄官,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馀悉罢归。始令岭 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

    至道 年诏剑南州县官勿以族行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道初,申诏:“剑 南州县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 官,除名。”初,荥州司理判官郑蛟冒禁携妻之任,会蜀 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 为推官。至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 诏。

    真宗咸平二年诏亲王毋兼官以郊录用功臣后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二年十一月“壬午,诏亲王领 大都府节镇者,勿兼长史。丙戌,祀天地于圜丘,以太 祖、太宗配,大赦天下,录功臣子孙之无禄者。”

    咸平四年,诏“试经补京官及亲选州县官。”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壬戌,诏群臣子弟奏补 京官者试一经。 按《刘综传》:“咸平四年,综言,天下州 郡长吏审官皆据资例而授,未为得人。自今西川、荆 湖、江浙、福建、广南知州,或地居津要,或户口繁庶之 处,望亲加选任。其执政旧臣及给舍以上知州处,亦 择官通判。又京朝官当任远官者,率以父母未葬为 辞,意求规免。请自今父母委未葬者,许请告营办,审 官投状,并明言父母已葬,方许依例考课,违者并罢 其官。”从之。

    咸平 年,诏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 注授。又定流外人铨用法。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咸平间,以新、恩、 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铨拟官悉 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又诏“规避遐远, 违期受代,勘鞫责罚,就移远地。” 又按志,凡流外补 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 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 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 授。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凡试百 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防其 弊。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 得优试者率中选。后遂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 额,毋得侥幸求优试。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 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学士、审官、审刑院、 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 限,或理本司选。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 特试书札,验视材质。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 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宣徽 院、三司、各省、阁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 职。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馀或补州 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 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 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裁三 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 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白等请令中书沿堂五 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 验使臣,遇阙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 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 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 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 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 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 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 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 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 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 诸色优劳减选。阁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 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 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 名额,于诸司选差正名,令不以有无勒留。审官五年、 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七选集》 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从之。后又定 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 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景德二年二月甲申定入粟实边授官等级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四年。夏四月癸酉。诏岭南官除赴以时。以避炎 瘴。冬十月乙巳。祠祭置监祭使二员。以御史充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元年定瘴地官二年一代例录用吴越蜀闽楚汉子孙及先圣之后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己巳,诏𥟖、 雅、维、茂四州官,以瘴地二年一代。冬十月癸丑,御朝 觐坛之寿昌殿,受群臣朝贺,大赦天下。两浙钱氏、泉 州陈氏近亲蜀孟氏、湖南马氏、荆南高氏、广南河东 刘氏子孙未食禄者听叙用。十一月戊午,幸孔林,以 四十六世孙圣佑为奉礼郎,近属授官赐出身六人。” 大中祥符二年,诏“诸道进奏官十年以上补三班奉 职,每遇郊祀,叙补五人。”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国初,进奏 官循五季旧例,假官至御史大夫。诸国既平,天下一 统,诸州各置进奏官,专达京师,多至百数,混于皂隶, 不复齿于衣冠之列。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三月戊辰, 诏诸州进奏官十年以上补三班奉职,每遇郊祀,叙 补五人。迄今为例。”

    大中祥符四年,以祀后土,晋文武秩。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辛酉,祀后土地祗,大赦 天下,文武官并迁秩四品以上。迨事太祖、太宗潜藩, 或尝更边任家无食禄者,录其子孙。”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壬戌,诏“常参官举幕职、州县官 充京官。”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优录太祖旧臣。

    按《宋史真宗本纪》:七年正月“丙辰,追赠太祖幕府元 勋僚。”“《旧录》常参官逮事者并进秩,欲授子孙者听。”

    天禧元年二月壬午定宗室子授官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三年,选两任、五考无责罚者,试身、言、书判。又诏 审官院以知县阙借吏部铨注拟。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冬十一月辛未,选两任五考 无责罚者,试身言书判。”

    按:《文献通考》:天禧三年,吏部铨言:“本司令录稍多,员 阙甚少,请权借审官院京朝官知县阙,注拟一任。”诏 审官院以五千户以下县借之。

    乾兴元年仁宗即位令学士院试诸州进奉贺登位人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乾兴元年, 仁宗皇帝登宝位,八月,令学士院试诸州进奉贺登 位人曾举进士、试大理评事,曾举诸科、试秘书省正 字,馀试校书郎,不愿试人。太庙斋郎凡四等。试大理 评事,元丰为假承事郎,今为通仕郎,出官从事郎;试 秘书省正字,元丰为假承奉郎,今为登仕郎,出官迪 功郎”,“太庙斋郎”,元丰未改,今为将仕郎,出官亦迪功 郎,其后例补将仕郎,惟宰执得登仕郎。

    仁宗天圣 年诏翰林学士吏部精考身言书判为差拟以迁官寻罢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仁宗初,吏员犹 简。吏部奏天下幕职、州县官期满无代者八百馀员, 而川广尤多未代。帝曰:“此岂人情之所乐耶?其亟代 之。”帝御后殿视事,或至旰食。中书请如天禧旧制,审 官、三班院、流内铨日引见毋得过两人。诏弗许。自真 宗朝,试身言、书判者第推恩,迺特诏曰:“国家详核吏 治,念其或淹常选,而以四事程其能。朕承统绪,循用 旧典,爰命从臣,精加详考。其令翰林学士李咨与吏 部流内铨以成资阙为差拟。”于是咸得迁官,率以为 常。后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迺罢。

    按《文献通考》,仁宗朝尤以选人迁京官为重,虽有司 引对,法当与,帝亦省察其当否,乃可之。

    天圣五年五月庚子朔,诏“武臣子孙习文艺者,听奏 文资。”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诏“法直官皆举晓法令者为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圣六年,诏 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大理寺 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 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律三道,疏二 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

    天圣七年,定“文武官铨叙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天圣七年二月甲子,诏文臣历边 有材勇,武臣之子有节义者,与换官,三路任使。五月 庚午,诏先朝文武官自刺史少卿监以上并录其后。 秋七月乙亥,诏殿直以上毋得换文资。八月己亥,命 官犯正入赃,毋使亲民。”

    天圣九年。十二月甲寅。诏吏部铨选人。父母年八十 以上者。权注近官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元年录故相及致仕官子孙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元年春二月“戊午,录故宰臣 孙并试将作监主簿,甲子,诏员外郎以上致仕者,录 其子校书郎、三丞以上斋郎。”

    明道二年,以赦录用迁谪官及周、唐、蜀、汉南平之后, 诏保荐台官。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三月庚寅,以皇太后不豫,大 赦。乾兴以来贬死者复官,谪者内徙。六月壬寅,录周 世宗及高季兴、李煜、孟昶、刘继元、刘𬬮后。十二月丁 未,诏台官非中丞、知杂保荐者勿任。”

    景祐元年五月癸酉诏台谏未曾历郡守者与郡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宝元二年七月丁巳诏宗室遇南郊及乾元节恩许官一子馀五岁授官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康定元年夏四月冬十月录方略士六十一人授官有差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元年秋七月乙卯募民间材勇者补神捷指挥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二年五月丙辰,诏“医官毋得换右职。”六月癸未, 以特奏名武艺人补三班。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五月乙未,近臣荐试方略者六人,授官有 差。冬十月丙午,诏中书、枢密同选诸路转运使。戊申, 诏二府同选诸路提刑。十一月癸未,诏“馆职有阙,以 两府、两省保举,然后召试补用。”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四年,定流内铨条贯,“录西川官子孙进宗室官。” 诏“辅臣所荐官勿为谏官、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五月丙子。诏西川知州军监 罢任未出界而卒者。录其子孙一人。八月丙午。进宗 室官有差。戊午。诏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 按《玉海》。庆历四年二月丁巳。命天章阁待制曾公亮 删定审官院流内铨条贯。

    庆历五年二月辛卯,诏“罢《京朝官用保任叙迁法》。”三 月丙戌,罢入粟补官。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 年,裁损奏补入仕之路。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庆历中,裁损奏 补入仕之路,凡选人遇郊赴铨试,其不赴试亦无举 者,永不预选,罢圣节奏荫恩。”

    庆历七年五月戊寅,诏“武臣非历知州军无过者,毋 授同提点刑狱。”十二月癸丑,诏“贝州有能引致官兵 获贼者,授诸卫上将军。”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八年春正月戊申,官吏将士有功者迁擢有差。 六月乙未,诏“馆阁官须亲民一任,方许入省府及转 运、提点刑狱差遣。”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二年六月庚午定选举县令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二年。诏宗室自明堂覃恩后十年者。咸与进官 按《宋史仁宗本纪》。至和二年秋八月壬子。诏中书枢 密院。第宗姓服属。自明堂覃恩后及十年者。咸与进 官。

    嘉祐元年制审官院选格务从宽简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嘉祐元年九月辛 卯,制以审官院选格颇繁密,令别行裁定,务从宽简。 嘉祐三年闰十二月丁卯朔,诏吏人及伎术官职,毋 得任知州军、提点刑狱,自军班出至正任者,方得知 边要州军。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四年,诏“除荐举官,勿为御史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五月戊戌,诏“两制臣僚旧制 不许诣执政私第,所荐举不得用为御史。今除其法。” 嘉祐六年,诏宗室限年转官,录皇太后皇后家子孙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二月丁巳,诏宗室赐名授官 者,须年及十五方许转官。秋七月戊子,录昭宪皇太 后、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后家子孙,进秩授官者十 有九人: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丙子诏自今皇子及宗室属卑者勿授以检校师傅官

    按:《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治平三年五月壬申,吏部流内铨进《铨曹格式》十四 卷,诏行之。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诏齐、密等十八州知州,庆、渭、秦、 延四州通判,并从中书选授,举知县为御史里行 按《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闰三月辛酉,诏齐密、登、华、邠、雍、鄜、绛、润、婺、海、定、饶、歙、吉、 建、汀、潮等十八州知州,庆、渭、秦、延四州通判,其选并 从中书,毋以恩例奏授。”庚子,御史中丞王陶乞许举 知县资序人为御史里行,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秋七月诏文臣核实换职冬十月录杨承信田重进后十一月命韩绛制置三司条例罢宗室赐名授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二年秋七月癸未,诏“自今文 臣换右职者,须实有谋勇,曾著绩效,即得取旨。冬十 月辛酉,录杨承信曾孙立、田重进曾孙章为三班借 职。十一月乙丑,命韩绛制置三司条例。甲戌,诏祖宗 之后世袭补外官,非袒免亲,罢赐名授官。”

    熙宁三年,诏“川峡等路官令转运司就注。”又诏中书 置检正公事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三年八月戊寅,诏川峡、福建、广南 七路官,令转运司立格就注,具为令。” 按《选举志》:神 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 令转运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选。于是八路自常选知 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时日,下所部郡 众示之。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 序指射,有司受而阅之,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 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若占籍本路,或 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 参拟铨次,悉如铨格。无愿注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 者射之。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枢密院放此。具 制。后荆湖南亦许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应远 近迭居,而川人许连任本路,常获便家,实太偏滥。”王 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人 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 官府浮费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 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大半寮采,吏 民皆其乡里亲信,难于徇公,易以合党。请收守令阙 归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力分限,庶经久无弊。 兼闻差注未至尽公,愿许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奏 上,法不为改,但申严提刑司互察之法。

    按,《文献通考》:“熙宁三年,诏中书置检正五房公事官 一员,每房各置检正公事二员,并以士人升朝官充。” 熙宁四年,详定铨选之制。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二月癸酉,诏审官院所定人 赴中书,察堪任者引见。三月庚寅,增教官员数。辛亥, 录唐李氏后。夏四月壬午,定进士考转官。秋七月乙 未,录死事将校崔达子遇为三班奉职。九月辛卯,大 飨明堂,以英宗配。赦天下,内外官进秩有差。冬十月 壬子,立选人及任子出官试法。” 按《选举志》:祖宗以 来,“中书有堂选,百司郡县有奏举,虽小大殊科,然皆 不隶于有司。暨元丰罢奏举阙,属之铨曹,而堂选亦 不领于中书,一时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贻永久。于是 除免选之恩,重出官之试,定赏罚之则,酌资荫之宜。 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 有进士律义、武臣呈试及试刑法官等”,而铨试所受 为特广。中书言:“选人守选,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选者, 或适归选而遽遇恩,既为不均。且荫补、免试、注官以 不习事,多失职。试者又止试诗,岂足甄才?已受任而 无劳绩,举荐及免试恩法,须再试书判三道,然亦虚 文。”熙宁四年,遂定铨试之制。凡守选者,岁以二月、八 月试断按二,或律令大“义五,或议三道”,后增试经义, 法官同铨曹撰式考试,第为三等,上等免选注官,优 等升资,如判超格,无出身者赐之出身,自是不复试 判,仍去免选恩格。若历任有举者五人,自与免试注 官,任子年及二十听赴铨试。其试不中或不能试选 人满三岁许注官,惟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任子年 及三十方许参注。若年及二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 亦不用试。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监当三年,在任有二 人荐之,免展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人一引, 不过二人,至是待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帝闵其 留滞,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帝因论郡守,谓宰臣曰: “朕每思祖宗百战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 心。卿軰谓何如而得选任之要?”文彦博请择监司而 按察之。陈升之曰:“取难治剧郡,择审官近臣而责以 选才,宜可得也。”初,置审官西院,磨勘武臣,并如审官 院格,而旧审官曰东院。御史中丞吕公著言:“英宗时, 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监止。武臣横行以上及 使臣,犹循旧制,固未尝如文臣有所节抑也。又仁宗 时尝著令:正任防御、团练以上,非边功不迁。今及十 年,尝历外任即许转,亦未如少卿、监之有限止也。”诏 两制详定。王圭等言:“文武两选,磨勘已皆均用四年。 请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转官未满十年,若有显效者, 自许特转,其非次恩,惟许改易州镇,以示旌宠,有过 则比文臣展年。”从之。知审官西院李寿朋言:“皇城使 占籍者三十馀员,多领遥郡,而尚得从磨勘迁刺史、

    团练防御使,每进一级,增奉钱五万,廪粟杂给如之
    考证
    实为无名。请于皇城使上别置二使名,视前行郎中

    量给奉禄。其遥郡刺史、团练防御使,并从朝廷赏功 擢用,更不序迁。”诏:“遥郡刺史、团练防御使,并以十”年 磨勘,至观察留后止,应官止而有功若特恩迁者不 以法。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虽军功亦无别异, 而阁门、内侍辈转皆七资。帝谓左右近习,非勋劳而 得超躐,至尝立功者乃无优迁,非制也。使、副尝有军 功应转,许特超七资。阁门通事舍人、带御器械、两省 都知、押班、管干御药院使臣七资“《超转法》皆除之。”后 客省、引进、四方馆各置使二员,东、西上阁门共置使 六员,客省引进、阁门副使共八员。副使磨勘如诸司 使法。使有阙改官及五期者,枢密院检举历阁门职 事有犯,事理重者,当迁日除他官。阁门、四方馆使七 年无私过,未有阙可迁者加遥郡,特旨与正任者,引 进四年转团练使,客省四年转防御使,皆著为“定制” 焉。

    熙宁五年三月,立“换官法。”闰七月,以吏部南曹并入 流内铨。

    按《宋史神宗本纪》:五年三月戊戌,立文武换官法。九 月癸丑,许宗室试换文资。 按《选举志》:“凡磨勘迁京 官,始增四考为六考,举者四人为五人,曾犯过又加 一考。”举吏各有等数,得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史 按察官,乃得磨勘,须到官一考,方许荐任。凡选人年 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命两制三员锁试 于“尚书省,糊名誊录。习辞业者试论试诗赋,词理可 采、不违程式为中格;习经业者人专一经,兼试律,十 而通五为中格,听预选。七选以上经三试至选满,京 朝官保任者三人,补远地判司簿尉,无举主者补司 士参军。或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京官年二十 五以上,岁首赴试,于国子监考法如选人中格者调 官两任无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举者五人,入亲民 举者三人,惟与下等釐物务官。初,州郡多阙官,县令 选尤猥下,多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调。乃诏吏部选 幕职官为知县,又立举任法以重县令选。敕诸路察 县之不治者。然被举者日益众,有司无阙以待之,中 书奏罢举县令法。未几,有言“亲民之任轻,则有害于 治,法不宜废。”复令指剧县奏举,举者二人,必一人本 部使,既居任,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 补。常参官已授外任,勿奏举。然铨格烦密,府史奸弊 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经二三岁乃得改官,往 往因缘薄劳,求截甲引见。有诏自是勿许。神宗欲更 制度,建议之臣以为“唐铨与今选殊异,杂用其制,则 有留碍烦紊之弊。”始刊削旧条,务从简便,因废南曹 而并归之于铨。初,审官西院与东院对掌文武,寻改 从吏部,而左右选分焉。

    按《玉海》。“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从许 将请也。

    熙宁九年。十一月辛酉。严流内铨特免试注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三年六月诏河北河东陕西路各选文武官一员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四年,罢堂选及《内外长吏举官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秋七月己酉。诏内外官司举 官悉罢。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书吏部、审官东西、三 班院议选格。八月乙卯朔,罢中书堂选,悉归有司 按《选举志》:先是御史乞罢堂选,曾公亮执不可。王安 石曰:“中书总庶务。今通判亦该堂选。徒留滞不能精 择。宜归之有司。”帝曰:“唐陆贽谓宰相当择百官之长。 而”百官之长择百官。今之审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 精择百官者哉?元丰四年,堂选、堂占悉罢。初,有司属 职卑者不在吏铨,率命长吏举奏,都水监主簿李士 良言:“沿河干集使臣凡百六十馀员,悉从水监奏举, 往往不谙水事,干请得之。”迺诏东、西审官及三班院 选差,于是悉罢内外长吏举官法。

    元丰五年,令吏部定选格,铨注始专归选部。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五年令吏部始 立定选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仕,功状循格以 俟拟注。如选巡检捕盗官。则必因武举、武学或缘举 荐。或从献策得出身之人。他皆仿此。”自官制行,以旧 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 中大夫。故事,两制不转卿监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 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 夫于阶官为大中大夫。帝谓:“磨勘者,古考绩之法,所 与百执事共之,而禁近独超转,非法也。”于是诏待制 以下,并三年一迁,仍转朝议、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 迁叙平允。凡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无磨勘法; 大中大夫至承务郎,皆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 官,至大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 大夫止。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有阙以次补之。选 人磨勘用吏部法。迁京朝官则依新定之制。”除授职事官并以寄禄官品高下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为 行,下一品者为守,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 守、试。 又按《志》,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 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 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有 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 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 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阶卫仗司以下非枢密院 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 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应 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封赠、酬赏,随所分隶、校勘合格 团甲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则列选 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给告身。凡选人阶 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 判官

    即“后来承直郎。”

    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

    即后来儒林郎

    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

    即后来文林郎

    其四曰:“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

    即后来从事郎

    其五曰:“县令、录事参军。”

    即后来从政郎

    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

    即后来修职郎

    其七曰:“三京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 军,主簿,县尉。”

    即后来迪功郎

    《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迺得升改。凡 改官,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进士授太常丞。

    旧亦授正言、监察或太常博士,后多不除。

    馀人,太子中允。

    旧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进士授太子中允。

    或秘书郎

    馀人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官、令、录事参军,进 士授著作佐郎,馀人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 事参军,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器监判官,进士授大 理寺丞,馀人卫尉寺丞。惟判司主簿、县尉七考,进士 授大理寺丞,馀人卫尉寺丞。自节察判官至簿尉,考 不及格者递降等。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 “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听差使,初任皆监当,次任 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 移县令、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 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 者五人,举之与磨勘。”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 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千里 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若违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罚 五十直,录事参军、本曹官各殿一选,诸州四时具员 阙报吏部,逾期及漏误,判官罚七十直,录事参军以 下殿一选,在京百司发选解及送阙,违期亦有罚。诸 归司官奏年满,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 铨则据其人自投状“申奏,亦依四时取解参选。凡州 县老疾不任事者,许判官、录事参军纠举以闻。判官、 录事参军则州长吏纠之。” 按《苏颂传》:颂判尚书吏 部,兼详定官制。唐制,吏部主文选,兵部主武选。神宗 谓三代、两汉本无文武之别,议者不知所处。颂言:“唐 制,吏部有三铨之法,分品秩而掌选事。今欲文武一 归吏部,则宜分左右曹掌之,每选更以品秩分治。”于 是吏部始有《四选法》。

    按《玉海》,“旧制,以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治四 选,复于尚书都省置司封、司勋、考功南曹官。元丰五 年五月,名实始正。吏部分选有四:文臣自朝议大夫、 大理正以下,非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自皇城使 以下,非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幕职,归侍郎 左选;自监当至供奉官,归侍郎右选。”

    元丰六年,吏部尚书李清臣上《备选具员册》。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六年八月九日。吏 部尚书李清臣。编集承务郎以上乡贯出身历行功 过。为备选具员。凡十册。诏录上中书省。

    哲宗元祐元年诏吏部重修选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祐初,御史上 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 路随意取射,一也;诸路吏部待试需次,率及七年方 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虽 坐停罢,随许射注,其待次者又许权摄,禄无虚日,而 吏选无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四也;土人得射 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 私废职,五也。仕久知识既多,士人就射本路,不无亲 故请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设,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七 也;请并八路差尽归吏部为便。”既而吏部亦请用常 格差除,遂悉归之铨。

    按《玉海》,“元祐元年三月壬午,尚书省上《吏部四选敕 命格式》颁行。六月十四日。诏吏部重修《简要选法》以 闻。”

    元祐二年二月己亥,命礼部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 额。八月癸未,诏复进纳人改官旧法。十一月乙亥,罢 内殿承制试《换文资格》。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三年六月癸未,诏:“司谏、正言、殿中、监察御史,仿 故事,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历一年者为之。”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六年五月庚辰,诏“娶宗室女得官者,毋过朝散 大夫、皇城使。”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八年。二月己酉。诏西南蕃龙氏迁秩补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元年五月癸丑诏中外学官非制科进士上舍生入官者并罢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 年,改定铨试格,又罢辟举之制。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哲宗时御史上 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万八千馀员。吏部逆用两 任。阙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当清其源,宜加裁抑。” 朝廷下其章议之。司谏苏轼议曰:“祖宗旧法,凡任子 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 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 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去守选之格,概令试 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 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 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今年已用后四年夏秋阙,官 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 兼行试守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报闻,三省言:“旧 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 监司外,悉付吏部铨注。凡格所应入,递升一等以优 之。被边州军,其城砦巡检、都监、监押、砦主、防巡、诸路 捕盗官及三万缗以上课息场务,凡旧应举官员阙, 许仍奏举。”时通议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转官,而 比之旧格,或实转两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觌谓: 非所以爱惜名器,请官至大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 迁转。诏待制、大中大夫应磨勘者止于通议大夫,馀 官止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劳绩酬奖合进官者,止许 回授,子孙特命特迁,不拘此制。初,武臣战功得赏,凡 一资则从所居官递迁一级。于是以皇城使骤上遥 刺,或入“横行,且阁门使以上等级相比,而轻重绝远。” 因枢密院言,乃诏阁门、左藏库副使得两资,客省、皇 城使得三资,止许一转,减年者许回授亲属。又小使 臣磨勘转崇班者,岁毋过八十人;内臣昭宣使以上 无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则取裁,馀理五年磨勘。绍圣 初,改定《铨试格》,凡摄官初归选,散官、权官归司,若新 赐第,皆免试。每试者百人,惟取一人入优等。中书奏 裁二人为上等,五人为中等。 又按《志》,初,选人改官, 岁以百人为额。元祐变法,三人为甲,月三引见,积累 至绍圣初,待次者二百八十馀人。诏依元丰五日而 引一甲,甲以三人,岁毋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 百人,别奏定。又令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己入幕职 令录,方许举之改官,吏部言:“元丰选格,经元祐多所 纷更,于是选集后先,路分远近,资历功过,悉无区别, 逾等超资,惟其所欲。”诏旨既复元丰旧制,而辟举一 路尚存,请尽复旧法,以息侥幸。乃罢辟举。

    元符元年冬十月乙未诏武官试换文资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太后弟侄并授以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二 月庚戌,向宗回、宗良迁节度使,太后弟侄未仕者,俱 授以官。”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春正月己卯令河陕募人入粟免试注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元年诏吏部讲求元丰本制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崇宁元年,诏吏 部“讲求元丰本制,酌以时宜,删成彝格,使才能阀阅 两当其实。”吏部言:“堂选窠名及举官员阙,内外共约 三千馀目。元祐法:选人得升资以上赏,及参选射阙, 不许遣人代注。今皆罢从元丰法所当损益者。其知 边近蛮裔州如威、茂、黎、琼等及开封府曹掾、平准务 诸路属官,在京重课场务、京城内外厢官、户部干官、 麹院、榷货务、将作监管干公事、黄河都大内外榷茶 官,凡干刑狱及筦库繁剧,皆不可罢举。若御史台主 簿、检法官、协律郎,岂可泛以格授?诸如此类,仍旧辟举。”从之。惟诸路毋得直牒差待阙得替官权摄。 崇宁二年,更定选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二年秋七月丁酉,诏自今戚里宗 属勿复为执政官,著为令。”九月辛巳,诏上书邪等人 知县以上资序并与外祠,选人不得改官及为县令。 辛丑,改吏部选人自承直郎至将仕郎七阶。 按《选 举志》: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职为阶官,如以吏部尚书 为阶官,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则其职也。至于选人 则“幕职、令、录之属为阶官,而以差遣为职,名实混淆 甚矣。”元丰未及革正。崇宁二年,刑部尚书邓洵武极 言之,遂定选人七阶:“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 曰从事郎,曰通仕郎,曰豋仕郎,曰将仕郎。”

    崇宁四年,置亲卫、勋卫、翊卫郎中郎等官。复《元丰铨 试断按法》。诏“非宰臣勿除特进。”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二月己酉,置亲卫、勋卫、翊卫 郎中郎等官,以勋戚近臣之兄弟子孙有官者试充。 闰月壬申,复元丰铨试断按法。九月丙辰,诏“自今非 宰臣毋得除特进。”

    崇宁五年五月乙卯,尽复《元丰选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元年五月癸卯诏自今凡总一路及监司之任勿以元祐学术及异意人充选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 年,诏吏部《相度举官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张根传》,大观中,命为转 运副使,改淮南转运使,加直龙图阁。上书请分举官 为三科,一县令,二学官,三县丞曹。州郡亦分三等,明 言其人某材堪充某州、某官、某县令,吏部据以注拟。 则令选稍清,视平配硬差远矣。诏吏部相度以闻。 大观三年三月辛酉,诏四川郡守并选内地人任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书邪等及曾经入籍人并不许试学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二年。春正月甲子。制上书邪等人。并不除监司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 年改官阶。诏“川、广恶地减举如制,馀悉用元 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政和间改通仕 为从政,登仕为修职,将仕为迪功,而专用通仕、登仕、 将仕三阶奏补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职须六考,迪功 七考,有官保任而职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则 随轻重加考及举官有差。时权奸柄国,侥幸并进,官 员益滥,铨法留碍。臣僚言:“吏员增多,盖因入流日众, 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 人磨勘改京朝官总一百三十有五员,考之吏部,政 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选人改官 约三百七十有畸。欲节其滥,惟严守磨勘旧法。”而今 之磨勘,有局务减考,第,有川远减举,官有用酬赏比 类有因大人特举,有托事到阙不用满“任,有约法违 碍,许先次而改。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 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而未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 部旧有止法,自当如故,馀皆无得用例。”乃诏惟川、广 水土恶地,许减举如制,馀悉用元丰法。既而又言:“元 丰进纳官法多所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止 与监当该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 深矣。迩者用兵东南,民入金糓,皆得补文武官理选。 如官户与士大夫泾、渭并流,复其户不受科输,是得 数千缗于一日,而失数万斛于无穷也。况大户得复, 则移其科于下户,下户重贫,州县缓急,责办何人?此 又弊之大者。”不听。

    政和七年,诏知县、县令量程差注。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政和六年,臣 僚言知县、县令凡百七十馀阙,无愿注者,命吏部措 置。已而吏部取在选应入者,随其资序,自上而下,不 以愿否,径自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贯户福建而强注 四川者。明年,上知其远难赴,特许便乡差注,路虽远, 无过三十驿,已注者听改注。”

    重和元年立转运注拟考课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圣许八路人 荫补出官,即转运司试中注阙。重和间,臣僚言其弊: “转运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视差注为末 务,往往付之士案,吏胥定拟,而签厅视成书判而已。 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无赂则定差之牍,脱漏言 词,隐落节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却,参会重上,又半岁 矣。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典领之官,岁终取吏 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庶可公注拟而 绝吏赇。”乃命立《考课法》。

    按:《文献通考》:“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岁久弊多, 尝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举职不专也。且四选之

    在吏部,尚书、侍郎专总其事,而八路则委之转运,既
    考证
    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差注视为末务,乃

    付之主管文字官。其人又以稽考簿书、检勘行移为 先,而不复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拟定,而签’” 厅特视成书判而已,几何而不废法哉!比年以来,贿 赂公行,随其厚薄,为注阙之高下,甚者曰:“某阙供给 厚,遗我一季之得,则可差矣;某地圭租优,归我一料 之资,则以汝往矣。”苟贱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 偿于至官之后。间有刚正而无赂者,则定差之牍,脱 漏言词,隐落节目,暨其上部,必致退“却,待其参会重 上,已半岁所矣。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势须畏忌,若必 投诉,是诉所莅监司也。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 察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 赏罚之,可以公注拟而绝吏赇。”从之,仍立为法。

    宣和元年六月壬午诏西边武臣为经略使者改用文臣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六年二月丙午,诏:“自今非历台阁、寺监、监司、郡 守、开封府曹官者,不得为郎官、卿、监,著为令。”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七年六月癸亥,诏“吏职杂流出身人毋得陈请 改换。”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诏选用武将定承宣使除正任及宗室参选之法

    按《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二月“己酉,诏用祖宗故 事,择武臣得军心者为同知签书枢密院,边将有成 望者为三衙。己未,诏遥郡承宣使有功应除正任者, 自今除正任御史。” 按《选举志》:初宗室无参选法,祖 宗时间选注一二,不为常制。徽宗欲优宗室,多得出 官,一日参选,即在合选名次之上。而膏粱之习往往 贪恣,出任州县,黩货虐民,议者颇陈其害。钦宗即位, 臣僚复以为言,始令不注郡守、县令,仍与在部人通 理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