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二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二》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四则 高宗总章一则 咸亨一则 上元二则

       开耀一则 中宗嗣圣六则 神龙二则 景龙一则 睿宗景云二则 元宗开元十七

      则 天宝五则 肃宗至德一则 乾元二则 代宗广德二则 永泰一则 大历四则

      德宗建中一则 兴元一则 贞元十三则 宪宗元和六则 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

      二则 文宗太和八则 开成五则 武宗会昌四则 宣宗大中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僖宗广明一则 昭宣帝天祐二则

    《铨衡典》第二卷。

    铨衡总部汇考二

    唐设《文武选》,以吏部、兵部分主之。

    按《唐书选举志》:“凡选有文武,文选吏部主之,武选兵 部主之,皆为三铨,尚书、侍郎分主之。凡官员有数,而 署置过者有罚,知而听者有罚,规取者有罚。每岁五 月,颁格于州县,选人应格,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列 其罢免善恶之状,以十月会于省,过其时者不叙,其 以时至者乃考其功过。同流者五五为联,京官五人 保之,一人识之。刑家之子、工贾异类及假名承伪、隐 冒升降者有罚”;文书粟错隐幸者驳放之,非隐幸则 不。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 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 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 为放。五品以上不试,上其名中书门下六品以下,始 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询 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 不厌,听冬集,厌者为甲,上于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 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然后以闻,主者受 旨而奉行焉,谓之“奏受。”视品及流外,则判补,皆给以 符,谓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谢。凡试判登科,谓之 “入等”,其拙者谓之“蓝缕。”选未满而试文三篇,谓之“宏 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凡出身:嗣王、郡 王,从四品下;亲王、诸子封郡公者,从五品上;国公,正 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县公,从六品上;侯,正七品上; 伯,正七品下;子,从七品上;男,从七品下。皇帝缌麻以 上亲、“皇太后期亲,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皇后期亲, 从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缌麻、皇后大功亲, 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缌麻、皇太子妃期亲,从七品上。” 外戚皆以服属降二阶叙。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县 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从七品上,县主子从八品上。 凡用荫,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 从七品上,从三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 从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五品及 国公子从八品下。”凡品子任杂掌及王公以下亲事、 帐内劳满而选者,七品以上子从九品上叙。其任流 外而应入流内,叙品卑者,亦如之。九品以上及勋官 五品以上子,从九品下叙。“三品以上荫曾孙,五品以 上荫孙,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赠官降正官一 等,死事者与正官同。”郡、县公子,视从五品。孙,县男以 上子,降一等,勋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后孙,视正 三品。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 下第,从八品上;中上第,从八品下。明经上上第,从八 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 九品下。进士、明法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弘 文、崇文馆生及第亦如之,应入五品者以闻。书、算学 生,从九品下叙。凡弘文、崇文生,皇缌麻以上亲,皇太 后、皇后大功以上亲,一家听二人选。职事二品以上、 散官一品,中书门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书等“子孙 并侄、功臣身食实封者,子孙一荫,听二人选。”京官职 事正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孙,京 官职事从三品、中书黄门侍郎并供奉三品官、带四 品五品散官子,一荫一人。凡勋官选者,上柱国正六 品叙,六品而下递降一阶,骁骑尉、武骑尉从九品上 叙。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进年劳一阶叙。每一考 中上进一阶,上下二阶,上中以上及计考应至五品 以上,奏而别叙。六品以下,迁改不更选及守五品以 上官,年劳岁一叙,给记阶牒,考多者准考累加。凡医 术不过尚药奉御,阴阳卜筮、图画工巧、造食音声及 天文,不过本色局署令。鸿胪译语,不过典客署令。凡 千牛备身、备身左右五考送兵部试,有文者送吏部。 凡斋郎,太庙以五品以上子孙,及六品职事并清官 子为之,六考而满;郊社以六品职事官子为之,八考 而满。皆读两经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择仪 状端正无疾者武选。凡纳课品子,岁取文武六品以 下、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为 解上兵部纳课,十三岁而试,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 留本司,第三等纳资二岁,第四等纳资三岁。纳已复 试,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满不试,免当年资,遭丧免资。 无故不输资及有犯者,放还之。凡捉钱品子无违负, 满二百日,本属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满十岁,量文武授散官。其视品国官府佐应停者,依品子 纳课,十岁而试,凡一岁为一选。自一选至十二选,视 官品高下以定其数,因其功过而增损之。 又按志: “凡流外、兵部、礼部举人,郎官得自主之,谓之小选。” 按《通典》,凡诸王及职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 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 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 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 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悉由 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唯员外 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凡吏部、兵部文武选事,各 分为三铨:尚书典其一,侍郎分其二。

    供奉官若起居、补阙、拾遗之类,虽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属选司。开元四年,始有此制。

    高祖武德元年诏前隋蔡王智积等子孙皆选用州县远方赴调者皆用之

    按《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元年六月乙酉,诏曰:“近世时 运迁革,前代亲族,莫不夷绝。历数有归,实惟天命,兴 亡之效,岂伊人力。前隋蔡王智积等子孙,皆选用之。”

    按《选举志》:“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禄,官不”

    充员,有司移符州县,课人赴调,远方或赐衣续食,犹 辞不行。至则授用,无所黜退。不数年,求者寖多,亦颇 加简汰。

    太宗贞观元年诏齐臣极言蒙难者褒叙以官议更选法不果

    按《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元年三月“丙午,诏齐仆射崔 季舒、黄门侍郎郭遵、尚书右丞封孝琰以极言蒙难。 季舒子刚、遵子云、孝琰子君遵,并及淫刑,宜免内侍, 褒叙以官。” 按《选举志》:太宗尝谓摄吏部尚书杜如 晦曰:“今专以言辞刀笔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后败职, 虽刑戮之,而民已敝矣。”乃欲放古令,诸州辟召。会功 臣行世,封乃止。它日,复顾侍臣曰:“致治之术,在于得 贤。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识,日月其逝而人远 矣。吾将使人自举,可乎?”而魏徵以为长浇竞,又止。按册

    《府元龟》作“贞观元年正月事。”

    贞观二年,定“选官以四时注拟。”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贞观二年,侍郎 刘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为选始,至春乃毕。今选者 众,请四时注拟。” 按《刘祥道传》:祥道父林甫,武德时 为内史舍人,历中书、吏部二侍郎。唐沿隋制,十一月 选集,至春停。日薄事丛,有司不及研谛。林甫建请四 时听选,随到辄拟,于是官无滞人。始,天下初定,州府 及诏使以赤牒授官,至是罢,悉集吏部调至万员,林 甫随才铨录,咸以为宜。按通鉴纲目作贞观元年十二月事 贞观  年,行东选。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太宗时以岁旱 谷贵,东人选者集于洛州,谓之东选。”

    贞观十九年,罢《四时选》,仍用旧期。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九年马周以 四时选为劳,乃复以十一月选,至三月毕。”

    高宗总章二年始设长名榜定州县升降为八等又造姓历改状样及铨历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铨法简而任 重。高宗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设长名榜, 引铨注法,复定州县升降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护、 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资授之。其后李敬元为少常 伯,委事于员外郎张仁袆,仁袆又造姓历,改状样、铨 历等程式,而铨总之法密矣。然是时仕者众,庸愚咸 集,有伪立符告而矫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参调者, 有远人无亲而置保者。”试之日,冒名代进,或旁坐假 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实。虽繁设等级,递差选限,增 谴犯之科,开纠告之令以遏之,然犹不能禁。大率十 人竞一官,馀多委积不可遗。有司患之,谋为黜落之 计,以僻书隐学为判目,无复求人之意。而吏求货贿。 出入升降。至武后时,天官侍郎魏元同深嫉之。因请 复古辟署之法。不报。

    按:《册府元龟》:总章二年十月“敕司戎诸色考满入选, 司列诸色考满入流人,并兼试一经一史,然后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辛未制雍洛二州人听任本州官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上元二年行南选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高宗上元二年, 以岭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 才,乃遣郎官御史为选补使,谓之南选。其后江南、淮 南、福建大抵因岁水旱,皆遣选补使,即选其人,而废 置不常,选法又不著,故不复详焉。”

    上元三年,遣御史同内外清正官,往桂、广、交、黔等处 注拟。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上元 三年八月壬寅,置南选使,𥳑补广、交、黔等州官吏。

    按《册府元龟》:“上元三年八月诏桂、广、交、黔等州都督
    考证
    府,比来所奏拟士人任官,拣择未甚得所,宜准旧例。

    至应选补时,差内外官五品以上清正官充使选补, 仍令御史同往注拟。其有应任五品以上官者,奏取 处分。”

    开耀元年敕京官详议选事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耀元年四 月十一日敕:“吏部、兵部选人渐多,及其铨量,十放六 七。既疲于来往。又虚费资粮。宜付尚书省集京官九 品以上详议。”崇文馆直学士崔融议曰:“今皇家两曹 妙选,三官备设,收其梓杞,搴其萧稂,其有状犯赃私, 罪当惩贬者,此等既未合得,伏望许同选例,限以岁 年,诸色入流,每年参选,资品未著,技艺未工,此亦望 所司选例,录以选劳。又,选人每年长名,当至正月半 后,伏望速加铨𥳑,促以程期。因其物情,亦何疲于来 往;顺其人欲,亦何费于资粮!又所铨简,以德行为上, 功劳次之,折衷之方,庶几此道。”尚书右仆射刘仁轨 奏曰:“谨详众议,条目虽广,其大略不越数途。多欲使 常选之流,及负谴之类,递立年限。如不令赴集,便是 拥自新之路,塞取俊之门。或请增置具僚,广授官之 数;加习艺业,峻入仕之科。亦恐非弘奖之通规,乖省 员之茂躅。徒云变更,实恐纷扰。但升平日久,人物滋 殖,解巾从事,抑有多人。顷岁以来,据员多阙,临时虽 有权摄,终是不能总备。望请尚书、侍郎,依员补足,高 班卑品准试。分铨则留放速了,限速则公私无滞。应 选者暂集,远近无聚粮之劳;合退者早归,京师无索 米之弊。既循旧轨,且顺人情。如更有不便,随事厘革。 其殿负及初选,其选浅自知未合得官等色,情愿不 集,即同选劳。曹司商量,久长安稳。”融又议《选事》曰:“关 外诸州,道里迢递河雒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诏东西 二曹两都分简留放既毕同赴京师。”

    中宗嗣圣十二年太后定选人糊名考判寻罢之即武后天册万岁元年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试选人,皆糊 名,令学士考判,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而其务 收人心,士无贤不肖,多所进奖。”

    按《通典》,永徽中,官纪已紊,迨麟德之后,不胜其弊。及 武太后临朝,务悦人心,不问贤愚,选集者多收之。职 员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试官以处之,故当时有“车载 斗量”之谣。又以邓元挺、许子儒为侍郎,无所藻鉴,委 成令史,依资平配。其后诸门入仕者猥众,不可禁止, 有伪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远人无亲而买保 者,有试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如此假滥,不可悉数。武 太后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 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

    按《册府元龟》,天册万岁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品藻 人物,铨综士流,委之选曹,责成斯在。且人无求备,用 非一途。理宜才地并升,轮辕兼采。或收其履历,或取 其学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 衡之术。朕励精思化,仄席求贤,必使草泽无遗,方圆 曲尽。改弦易调,革故鼎新。载想缉熙之崇,式伫清通 之效。其常选人,自今以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 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

    嗣圣十四年,太后定本色出身人选法,又敕“选人不 许陵突选司。”即武后神功元年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通典》,神功元年敕:“自今 以后,本色出身解天文者,进官不得过太史令。音乐 者不得过太乐鼓吹署令。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 阴阳卜筮者不得过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过司膳 署令。”有从勋官品子流外国官参佐视品等出身者, 自今以后,不得任京清要等官。若累限应至三品,不 须进阶,每一阶酬勋两转。

    按《册府元龟》,神功元年十月敕:“选司抑塞者,不须请 不理状,任经御史台论告,不得趋于馀司喧诉。有陵 突选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于省门集 选人决三十,仍殿五六选。”其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 “八寺丞、九寺主簿,三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 大理司直评事,左右卫、千牛卫、金吾卫、左右率府、羽” 林卫长史、直长,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 京兆、河南太守判司,赤丞、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 字,詹事主簿,协律、奉礼、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 望秩常班,须从甄异。其有从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 不得任前件官。其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七 品官中亦为紧要,一例不许,颇乖劝奖。其考词有清 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选日拣择,取历十六年以上者 听。量拟左右金吾长史及寺监丞

    嗣圣十五年。太后敕:“选人无故不到,及不过门下者, 不得重注。”又敕:“选人日历不获有官甲可明者,听叙。” 即武后圣历元年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圣历元年二 月二十二日敕:“选人无故三试三注,唱不到者,不在 铨试重注之例。其过门下,三引不过者,亦不在更注之限。”其日又敕:“文武选人简日历不获者,宜牒中书 门下为简;如又不获,若在曹有官甲前后相御可明 者,亦听为叙。”

    嗣圣十七年,太后敕:“内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者,听 隔品选叙。”即武后圣历三年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圣历三年正 月三十日敕:“监察御史、左右拾遗、赤县尉、主簿、大理 评事、两畿县丞、主簿、尉经三任以上,及内外官经三 任十考以上,不改旧品者,选叙日各听量隔品处分, 馀官必须以次授任,不得超越。”

    嗣圣十八年,太后敕:“选人应留,不论考第。”又敕“桂、广 等州县依例省补。”即武后大足元年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足元年正 月十五日敕:“选人应留,不须要论考第,若诸事相似, 即先书上考,必书判辽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 宜量放。”七月二十九日敕:“桂、广、泉、建、连、贺、福、韶等州 县,既是好处,所有阙官,宜依选例省补。”

    嗣圣二十年,太后令举人悉授试官。即武后长安三年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长安二年,举人 授拾遗、补阙、御史、著作佐郎、大理评事、卫佐,凡百馀 人。明年,引见风俗,使举人悉授试官,高者至凤阁舍 人、给事中,次员外郎、御史、补阙、拾遗、校书郎。”试官之 起自此始。

    神龙元年诏叙用被难宗室

    按《唐书中宗本纪》:“神龙元年二月甲子,复宗室死于 周者官爵。”

    按:《旧唐书中宗本纪》:“神龙元年正月丙午,皇亲先被 配没者,子孙令复属籍,仍量叙官爵。”按新旧唐书月日互异 神龙二年,置员外官,寻罢之。

    按《唐书中宗本纪》:二年三月置员外官。 按《选举志》: “李峤为尚书,置员外郎二千馀员,悉用势家亲戚,给 俸禄,使釐务,至与正官争事相欧者,又有检校敕摄 判知之官。神龙二年,峤复为中书令,始悔之,乃停员 外官釐务。”

    按:《旧唐书中宗本纪》,“神龙二年三月,大置员外官,自 京诸司及诸州佐凡二千馀人,超授阉官七品以上 及员外者千馀人。六月戊戌,员外置长任,旧官封爵 并追夺。”

    景龙二年始以墨敕斜封授官

    按《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二年,皇后、妃、主、昭容卖官,行 墨敕斜封。 按《选举志》:中宗时,韦后及太平、安乐公 主等用事,于侧门降墨敕斜封授官,号斜封官,凡数 千员,内外盈溢,无厅事以居。当时谓之“三无坐处”,言 宰相、御史及员外郎也。又以郑愔为侍郎,大纳货赂, 选人留者甚众。至逆用三年员阙,而纲纪大溃。 按《旧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二年冬,西京吏部置两侍 郎铨试。东都又置两铨。恣行嘱请。又有斜封授官。预 用秋阙。

    睿宗景云元年罢墨敕斜封官

    按《唐书睿宗本纪》,景云元年八月癸巳,罢墨敕斜封 官。 按《选举志》:“韦氏败,以宋璟为吏部尚书,李乂、卢 从愿为侍郎,姚元之为兵部尚书,陆象先、卢怀慎为 侍郎,悉奏罢斜封官,量阙留人,虽资高考深,非才实 者不取。”初,尚书铨掌七品以上选,侍郎铨掌八品以 下选,至是,通其品而掌焉。 按《宋璟传》:睿宗立,璟以 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先是,崔湜、郑愔典选,为 戚近干夺,至迎用二岁阙,犹不能给,更置比冬选,流 品淆并。璟与侍郎李乂、卢从愿澄革之,铨总平允。 景云二年,复墨敕斜封官。

    按《唐书睿宗本纪》,二年二月丙戌,复墨敕斜封官。 按《选举志》:“宋璟、姚元之等罢。殿中侍御史崔莅、太子 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言罢斜封官。人失其所 而怨积于下,必有非常之变。”乃下诏尽复斜封别敕 官。 按《柳泽传》:“先是,中宗时,长宁、宜城、安乐诸公主 及后女弟昭容、上官与其母郑、尚宫柴、陇西夫人赵 及姻”联数十族,皆能降墨敕,授官,号斜封。及姚元崇、 宋璟辅政,白罢斜封官数千员。元崇等罢去,太平公 主尽奏复之。泽诣阙上疏曰:“臣闻药不毒不可以蠲 疾,词不切不可以补过。故习甘旨者,非摄养之方;迩 谀佞者,非治安之宜。臣窃见神龙以来,纲纪大坏,内 宠专命,外嬖制权,因贵凭势,卖官鬻爵,妃主之门,同 商贾然;举选之署,若阛阓然。屠贩者由邪忝官,废黜 者因奸冒进,天下溷乱,几危社稷。赖陛下聪明神武, 拯溺举坠,耳目所亲,岂可忘鉴诫哉!且斜封官者,皆 仆妾私谒,迷谬先帝,岂尽先帝意邪?陛下即位之初, 用元崇等计,悉以停废,今又收用之,若斜封之人,不 可弃邪?”韦月将、燕钦融不“应褒赠,李多祚、郑克义不 容荡雪也。陛下何不能忍于此,而能忍于彼,使善恶 混并,反复相攻,道人以非,劝人以僻。今天下咸称太 平公主与僧慧范,以此误陛下,故《语》曰:‘姚、宋为相,邪 不如正;太平用事,正不如邪’。臣恐流近致远,积小为大,累微成高。勿谓何伤,其祸将长;勿谓何害,其祸将 大。”又言:“尚医奉御彭君庆,以巫觋小伎,超授三品,奈 何轻用名器,加非其人。臣闻赏一人而千万人悦者, 赏之;罚一人而千万人劝者,罚之。惟陛下裁察。”疏人 不报。

    元宗开元元年诏叙被劾官员及功臣子孙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先天 二年七月,诏内外官人被诸道按察使及御史所摘 伏,咸宜洗涤,选日依次叙用。十二月庚寅朔,改元为 开元。国初以来宰相及食实封功臣子孙,一应沈翳 未承恩者,令量才擢用。”

    开元二年三月敕。“繁剧司阙官。以材用资历相当者 补拟。”五月诏员外官毋轻注拟。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二年三 月敕诸色出身人铨试讫,应常选者,常年色各为一 甲,团奏给告牒,过百人以上分不满五人附入甲。其 月二十八日敕:“繁剧司阙官,有灼然要籍者,听牒选 司,于应得官人内据材用资历相当者先补拟。”五月 诏曰:“今岁诸州多非善轨。爰及京师,每劳转运、员外 等官,人数倍广,禄俸之軰,何以克周。诸色员外试简 校官,除皇亲诸亲及五品以上,并战阵要籍内侍省 以外,一切总停。至冬放选,量状迹书判与正员外官, 其未经考者,先与处分,仍不拘选格听集。自今以后, 除战功以外,非别敕不得辄注拟员外等官。”

    开元三年,敕“选人勿限资次。”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六月八 日敕:“吏部铨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 以选劳,或失之于求士,宜选日用擢一二十人,不须 限以资次。”

    开元四年,诏诸供奉官皆进名敕授兵、吏部,各以员 外郎一人判南曹,其选黔州县官者,毋得规避。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宗即位,励精 为治。左拾遗内供奉张九龄上疏言:县令刺史,陛下 所与共理,尤亲于民者也。今京官出外,乃反以为斥 逐,非少重其选不可。又曰:“古者或遥闻辟召,或一见 任之。是以士修名行而流品不杂。今吏部始造簿书 以备遗忘,而反求精于案牍,不急人才,何异遗剑中 流而刻舟以记。”于是下诏择京官有善政者补刺史。 岁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及户 部长官总核之,以为升降。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 已而悉集新除县令,宣政殿亲临问以治人之策,而 擢其高第者。又诏员外郎、御史、诸供奉官皆进名敕 授,而兵、吏部各以员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铨司之 任轻矣。 按《张九龄传》:九龄为左拾遗时,元宗即位, 未郊见。九龄建言:“陛下绍休圣绪,于今五载,而未行 大报,考之于经,义或未通。”又言:“乖政之气,发为水旱, 天道虽远,其应甚迩。昔东海枉杀孝妇,天旱久之,一 吏不明,匹妇非命,则天昭其冤。况六合元元之众,县 命于县令,宅生于刺史,陛下所与共治,尤亲于人者 乎?若非其任,水旱之繇,岂唯一妇而已?”今刺史,京辅 雄望之郡,犹少择之;江淮、陇蜀、三河大府之外,稍非 其人,繇京官出者,或身有累,或政无状,用牧守之任, 为斥逐之地;或因附会,以忝高位。及势衰,谓之不称 京职,出以为州。武夫流外积资而得,不计于才,刺史 乃尔,县令尚可言哉!甿庶国家之本,务本之职,乃为 好进者所轻;承弊之民,遭不肖所扰,圣化从此销郁, 繇不选亲人,以成其弊也。古者刺史入为三公,郎官 出宰百里。今朝廷士入而不出,其于计私,甚自得也。 “京师衣冠所聚,身名所出,从容附会,不勤而成,是大 利在于内而不在于外也。智能之士,欲利之心,安肯 复出为刺史、县令哉?国家赖智能以治,而常无亲人 者,陛下不革以法故也。”臣愚谓欲治之本,莫若重守 令。守令既重,则能者可行。宜遂科定其资,凡不历都 督、刺史,虽有高第,不得任侍郎列卿;“不历县令,虽有 善政,不得任台郎;给舍都督守令,虽远者,使无十年 任外。如不为此而救其失,恐天下犹未治也。”又古之 选士,惟取称职,是以士修素行而不为侥幸,奸伪自 止,流品不杂。今天下不必治于上古,而事务日倍于 前,诚以不正其本而设巧于末也。所谓末者,吏部条 章,举赢千百,刀笔之人,溺于文墨,巧史猾徒,缘奸而 奋。臣以谓始造簿书,备遗忘耳,今反求精于案牍,而 忽于人才,是所谓“遗剑中流,契舟以记”者也。凡称吏 部能者,则曰“自尉与主簿,繇主簿与丞”,此执文而知 官次者也。乃不论其贤不肖,岂不谬哉!夫吏部尚书、 侍郎,以贤而授者也,岂不能知人?如知之难,拔十得 五,斯“可矣。”今谬以格条,据资配职,为官择人,初无此 意,故时人有平配之诮,官曹无得贤之实。臣谓选部 之法,敝于不变。今若刺史、县令精核其人,则管内岁 当选者,使考才行,可入流品,然后送台,又加择焉。以 所用众寡,为州县殿最,则州县慎所举,可官之才多, 吏部因其成,无庸人之繁矣。今岁选乃万计,京师米物为耗,岂多士哉?盖冒滥抵此尔。方以一诗一判,定 其是非,适使贤人遗逸,此明代之阙政也。天下虽广, 朝廷虽众,必使毁誉相乱,听受不明,事则已矣。如知 其贤能,各有品第,每一官缺,不以次用之,岂不可乎? 如诸司要官以下等叨进,是议无高卑,唯得与不尔。 故清议不立而名节不修,“善士守志而后时,中人进 求而易操也。朝廷能以令名进人,士亦有修名获利, 利之出众之趋也。不如此,则小者得于苟求,一变而 至阿私;大者许以分义,再变而成朋党矣。故于用人, 不可不第其高下。高下有次,则不可以妄干。天下之 士,必刻意修饰,而刑政自清,此兴衰之大端也。”俄迁 左补阙。

    按《册府元龟》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 司补授,其员外郎、御史并馀供奉官,宜进名敕授。”七 月敕:“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 肯去。赴官以后或假解,或从正,考满得资,更别参选。 自馀管蛮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于诸色选 人内即召补,并驰驿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 司,如迟违,牒管内都督御史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 九月十二日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候五日内,其保识 官各加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御都为一,牒 报选司。若有伪滥,先除阙,然后准式处分。”

    开元六年,诏“正选人策判体,定皇祖、祖妣子孙及岭 南、岭北等处选人授官铨注之制。”

    按《唐书元宗本纪》:“六年十一月丙申,享于太庙。元皇 帝以上三祖枝孙失官者,授五品京官,皇祖妣家子 孙在选者,甄择之。”

    按《册府元龟》:六年二月诏曰:“我国家敦朴质,断浮艳, 《礼》《乐》《诗》《书》,是弘文德;绮罗珠翠,深革弊风。必使情见 于词,不用言浮于行。比来选人试判,举人对策,剖析 案牍,敷陈奏议,多不切事宜,广张华饰,何大雅之不 足而小能之是炫?自今以后,不得更然。”八月诏曰:“明 经进阶,虽著于甲令;儒道敦俗,宜申于旧章。其选人 有能仕优则学所业不废者,当在甄拔,示以劝奖。其 能旧经外更业者,准初出身例加阶。”是月,敕:“岭南及 黔中参选人曹,如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 三十日内简勘使了。选使及选人,限十月三十日到 选所,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毕。其岭南选补使,宜移 桂州安置。”九月二十七日,敕:“岭南州每府同一解,岭 北州及黔府管内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责出 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省司勘 应选人曹名考等一事以上,明造历予选使与本司 对勘定讫,便给阶定品署印,牒付选使。其每至选时, 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理覆同,但凭进 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内写了。 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送本州府分付。

    开元七年。敕伎术官非伎术出身者。量与员外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元七年敕。 出身非伎术而以能任伎术官者。听量与员外。其选 叙考劳。不须拘伎术例。

    开元九年敕:“州县官有妄作奸非,及年少未谙时事 者,并移与闲散官。”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九年十月敕: “如闻朝官子弟,未曾经历,即坐要司及京畿并州县 理人官,或侍郎受财,追游怠惰,或恣行决罚,妄作奸 非,刑宪不可偏矜,父兄莫能训导,苟陷于法,良轸于 怀。宜令本司及州府长官按实验察,有此色并少年 未谙时事,可移与闲散官。”

    开元十一年四月敕。“要官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 县官亲民。”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开元十二年,诏吏兵两司专定员外两人判南曹事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二年三月 诏曰:“文武选人,十月下解,既逼铨注,勘简难周,不能 自亲,并委猾吏,恣成奸滥,为蠹尤深。”自今以后,兵吏 两司,专定员外两人判南曹事。每年选毕,起五月一 日,所是文状,即预勘责关简。判南曹官亲自就覆,每 包“攒作簿书,对本司长官连署印记,不得委其胥吏, 勘责毕各具人数奏闻。其判南曹官,所司即进名,朕 自简择。”以陈希烈、席豫判吏部南曹,刘同升、源复判 兵部南曹。

    开元十三年,置《十铨》试选人,寻罢之。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户部侍郎宇文 融建议置十铨,乃以礼部尚书苏颋等分主之。太子 左庶子吴兢谏曰:“《易》称‘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 也。今以颋等分掌吏部选,而天子亲临决之,尚书、侍 郎皆不闻,参议者以为万乘之君,下行选事。帝悟,遂 复以三铨还有司。”

    按《通典》,开元十三年,元宗以吏部选试不公,乃置十 铨。试人:礼部尚书苏颋、刑部尚书韦杭、工部尚书卢 从愿、右常侍徐坚、御史中丞宇文融、朝集使蒲州刺史崔林、魏州刺史崔沔、荆州长史韦虚心、郑州刺史 贾会、怀州刺史王丘,各掌其一。时左庶子吴兢上表 谏曰:“《易》称‘君子思不出其位’,言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此实百王准的。伏见敕旨,令韦杭等十人分掌吏部 铨选及试判将军,遽召入禁中,次定,虽有吏部尚书 及侍郎,皆不得参其事。议者皆以陛下曲受谗言,不 信于有司也。然则居上临人之道,经邦纬俗之规,必 在推诚,方能感物。抑又闻用天下之智力者,莫若使 天下信之。故汉光武置赤心于人腹,良有旨哉!昔魏 明帝尝卒至尚书省,尚书令陈矫跪问曰:“陛下欲何 之?”帝曰:“欲按行省司文簿。”矫曰:“此是臣之职分,陛下 非所宜临。若臣不称职,则就黜退,陛下宜即还宫。”帝 惭而返。又陈平、丙吉者,汉家之宰相也,尚不对钱谷 之数,不问路死之人,故知自古天子至于卿士,守其 职分,而不可辄有侵“越也。况我大唐万乘之君,卓绝 千古之上,岂得下行选事,顿取怪于朝野乎?凡是选 人书判,并请委之有司,仍停此十铨,分选依旧以三 铨为定也。”明年复故。

    开元十四年,“令吏部精选法官。”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敕:“比来所拟法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 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 然明闲法理者留拟。其评事以上,仍令大理长官相 加简择,并不得授非其人。”

    开元十五年,复定“选人糊名考判。”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五年九月 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等第奏 闻。”

    开元十六年。敕诸蕃应授官及放还者。各为立甲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六年五月 十日敕。诸蕃应授内外文武官。及留宿卫长上者。共 为一甲。其放还蕃者。别为一甲。仍具形状年几。同为 一奏。

    开元十七年。诏选强干堪边任者。为边远判官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七年三月 诏曰。边远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于选人内。 拣择强干堪边任者。随阙补授。秩满量减三两选与 留。仍加优奖。

    开元十八年,作《循资格》,寻罢之。又敕:“附甲授官,无阙 者改拟。”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开元十八年,侍 中裴光庭兼吏部尚书,始作循资格。而贤愚一概,必 与格合,乃得铨授,限年蹑级,不得逾越。于是久淹不 收者皆便之,谓之“圣书。”及裴光庭卒,中书令萧嵩以 为非求才之方,奏罢之。乃下诏曰:“凡人年三十而出 身,四十乃得从事。更造格以分寸为差,若循新格,则 六十未离一尉。自今选人才业优异有操行及远郡 下寮名迹稍著者,吏部随材甄擢之。” 按《裴光庭传》: 初,吏部求人,不以资考为限,所奖拔惟其才,往往得 俊乂任之,士亦自奋。其后士人猥众,专务趋竞,铨品 枉挠,光庭惩之,因行俭长名榜,乃为循资格,无贤不 肖,一据资考配拟,又促选限尽正月。光庭素与萧嵩 不平,及卒。嵩奏“一切罢之。”

    按:《册府元龟》: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附甲授官,无阙 者却牒中书门下改拟。”

    开元二十年,定“开选门及团甲之期。”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二十 年二月己未,敕“文武选人承前例三月三十日为例, 然后开选门,比团甲进官至夏末。自今以后,选门并 正月内开,团甲二月内讫。”

    开元二十四年。诏王子侍读、侍讲等官。计年放选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诏。王子未出阁侍读侍讲侍文侍书。 并取见任官充。经三年放选。与处分。习艺馆诸色内 教。通取前资及常选人充。经二年以上。选日各于本 色量减两选与处分。左右卫三卫及五品以上子孙。 经七年,杂卫、三卫经八年,勋官经九年,“并放选与处 分。”

    天宝二年敕诸州医学生等十年与散官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宝二年十 一月十六日敕,“诸州医学生等,宜随贡举人例,申省 补署,十年与散官,恐年岁深久,简勘无凭,仍同流外 附甲。”

    天宝五载敕:“县令准三选。”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 五载春正月丁亥,敕“大小县令并准畿官例三选。” 天宝八载六月,敕旨授官立攒符,下诸郡府。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通典》云云。

    天宝九载敕县令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拟注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宝九载敕, 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吏,岂必文人?又限循资格,尤 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不得限以书 判及循资格注拟。诸畿、望、紧、上、中,每等为一甲,委中 书门下察问,选择堪者,然后奏授大理评事。缘朝要 子弟中,有未历望畿县,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 事。自今后有此色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注拟。

    天宝十一载,吏部废门下过官三铨注官之法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诸司官兼知 政事者,至日午后乃还本司视事,兵部吏部尚书侍 郎知政事者,亦还本司,分阙注唱。开元以来,宰相位 望渐崇,虽尚书知政事,亦于中书决本司事以自便, 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书者,不自铨总。又故事必 三铨三注,三唱而后拟官,季春始毕,乃过门下省。杨 国忠以右相兼吏部尚书,建议“选人视官资,书判状, 述功优宜对众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员阙,一日会 左相及诸司长官于都堂注唱,以夸神速。由是门下 过官、三铨注官之制皆废,侍郎主试判而已。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十一载十一月庚申,杨国 忠为右相兼文部尚书。十二月甲戌,杨国忠奏请两 京选人,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

    按《通典》十一载:“杨国忠为吏部尚书,以肺腑为相,惧 招物议,取悦人心,乃以选人非超绝当留及蓝缕当 放之外,其馀常选,从年深者率留,故蠢愚废滞者咸 荷焉。其明年,三铨注官,皆自专之,于尚书都堂,与左 相相偶唱注,二旬而毕,不复经门下省审,侍郎不得 参其议。”

    按《册府元龟》十一载七月诏曰:“政理之源,实惟选士; 铨综之道,必在至公。比来文武选人调集者,及于留 放末日引过,或甄鉴匪周,或纪纲不一,以资取舍,讵 免流言。须议事以制法,亦因时而革弊。自今以后,吏 部选人,宜审定格限颁示,令集铨之日,各量官资书 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便定。岂惟免淹时日,抑 亦共表公平。见收者既无滥升,被放者亦当敛分,则 自近及远,以绝幸求。其有宏词博学,或书判特优,超 越流軰者,不过限以选数听集。其武部选人,试日较 等第功优,亦对众便从留放。仍永为常式,并作条件 处分。”是月,敕:吏部选人书判蓝缕,及杂犯不合得留 者,不限选数并放。除此之内,先从选“深人,一概并留。 其选深被放人,选浅得留名。其留放逗留,榜示选人, 各令知悉,仍以单状奏闻,不须更起条目。”十二月二 日,吏部尚书杨国忠奏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 放,无长名。遂诏吏部选人调集者,宜审定限格,令集 铨日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便定。 天宝十三载,令伎术官各于本局置员外。又敕:“岭南 人有词藻可称者,奏闻铨授。”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十三载吏部 奏。“准格伎术官各于当色本局署员外置。不得同正 员之数。”从之。

    按《册府元龟》十三载七月二十七日敕:“如闻岭南州 县,近来颇习文儒。自今以后,其岭南五府管内白身 有词藻可称者,每至选补时,任令应诸色乡贡举,仍 委去使准式考试,有堪及第者,具状闻奏。如有愿赴 京者亦听。其前资官并常选人等,有词理兼通,才堪 理务者,亦任此选及授此官。”

    肃宗至德二年诏中书门下访择刺史上佐等官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至德二年二 月诏:“刺史、上佐、录事、参军、县令,委中书门下速于诸 色人中精加访择补拟。判司丞以下,宜令所由先于 两京潜藏不事逆贼及故托疾病官中,简择考资深 才堪者铨注,续发遣。”

    乾元二年诏诸州府不得奏请官员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元二年三 月丙辰诏:“自来诸州府多有奏请官者,或先无阙员, 所司杂授,授即与替,深紊纪纲。自今以后,州县官有 灼然衰暮,暗弱无政,及犯赃私,切须与替者,仰具事 由闻奏。如缘军州文要官,吏部任简择,并具阙由闻 奏。所奏人皆须具历任考第、甲授日月同奏。”

    乾元三年,诏“选在京闲司官出授外职。”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闰四月 诏:“设官以理,本在安人,递迁之政,务于利物。今寰瀛 之内,兵革未清,加以时或不登,物皆踊贵,军储是急, 廪稍靡供,冗官之流,固甚劳弊。其京闲司官等有材 堪釐务者,令中书门下即类例量资历出授外官。”

    代宗广德元年二月敕诸州府县阙官报部处分秋七月定刺史县令计年改转法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代宗本纪》,“宝应 二年秋七月壬子,改元广德,大赦天下。刺史县令自 今后改转,刺史以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员外及 摄试不得釐务。”

    按《册府元龟》:广德元年二月敕:“诸州府及县令,今后 每有阙官,宜委本州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节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阙繇,附便使牒中书门下,送吏部依 阙准式处分。其所阙官有职务稍重者,委本府长官 于见任及本司官中𥳑择,权令勾当,正官到日停,不 得更差前资及白身等摄。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 书门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后,三日内下本州,准《令式》 计程一月,不到任,本州报中书门下吏部用阙。如灼 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违程人六品以下,本 色内殿一两选,许同会阙。不成人例,五品以上,停一 二年。其殿选人,诸州诸使不得奏用。”

    广德二年,诏“慎左右丞、侍郎、御史及京兆府判司等 选法。”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二月制: “台省之官,事资履历,刺史、县令,任在亲人,职务所经, 是为理本。其左右丞、侍郎、御史中丞等,取曾任刺史 者,郎官亦取曾任县令者。并所选御史,亦宜于录事 参军、县令中简择,仍须资历稍深者。其有官非累历 才行,特堪任用者,自布衣以上任所在闻荐,委中书 门下尚书省考试,堪任者不在此限。其天下诸州府 长官及县令,有清白著闻,善政称最,能招缉逃亡、编 附复业、户口增多者,具状闻奏,朕当差人按覆,与所 举状同者,超资进改。又诸州府授官违程不到任,六 品以下,各于本色内殿一两选同会阙不成例处分。 五品以上,停一二年与处分。”三月,诏:“中书门下两省 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御史五品以上,诸同正 员三品以下,诸王驸马中要周期上亲,及女婿、外甥, 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县丞、簿、尉。”从京兆尹魏 少游所请也。

    永泰元年诏州县官不得用本贯人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永泰元年七 月,始诏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京 兆、河南府不在此限。”

    大历元年诏选人得自相举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历元年二 月,诏许吏部选人自相举,如任官有犯,坐举主。从吏 部侍郎王延昌所请也。

    大历四年正月吏部以选士多阙员少请用授官计 上日成三考阙许之。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大历六年,准“吏、兵二部,毋得检勘别敕授官。”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元载传》载,辅国势重,进 拜中书侍郎,得意甚,益矜肆。时拟奏文武官功状多 谬舛,载虞有司驳正,乃请别敕授六品以下官,吏部、 兵部即附甲团奏,不须检勘,欲事权出于己。

    按《文献通考》:“大历六年,元载为相,奏凡别敕除文武 六品以下官,乞令吏部、兵部无得检勘。从之。”

    大历十二年敕:“要官子孙,勿授州县官。”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二年六月 敕:“见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以上 子孙合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

    德宗建中元年敕大理太常官委吏部与本司注拟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礼官宜委吏部每至选时简

    择才识相当,与本司商量注拟。

    兴元元年六月诏简官以画日为定十月诏正员武官及以礼去任者作格限条件闻奏十一月敕选补条件所注官依式处分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兴元元年六 月诏:“应去冬奉天行在给敕牒授官人等,宜令中书 门下简勘,牒及凭据分明,即依授官月日进画。以后 简官日并画日为定,不得用所行下月日。”十月诏军 卫及帅府五品以上正员武官得替及以礼去任者。 宜令兵部准五品以上天官例,每年作格限条件闻 奏。是年,敕吏部侍郎刘滋知洪州选事。

    时京师寇盗之后,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乃命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时称“举职。”

    十一月岭南选补使右司郎中独孤愐奏。“伏准建中 四年九月一日敕。选补条件所注拟官。便给牒放上。 至上都付吏部团奏给告身。”敕旨。“准式处分。”

    贞元元年罢议省减官员之令敕清资常参官各举选人依资注拟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 元年九月“癸卯,御史大夫崔纵奏,准制勘会内外官 员,商量并省停减,详议闻奏者。伏以兵戎未息,仕进 颇多,在官者既合序迁,有功者又颁褒赏。比来每至 选集,不免据阙留人,常患遗才,仍招怨望。况有恩诏 甄录功劳,诸道叙优,人数甚广。见须处置,不可稽留。 今若停减吏员,实恐未便于事,非但成优者无官可 授,抑又叙进者无路可容,本冀便人,翻成敛怨。事仍 旧贯,以适时宜,更待事平,然后经度。”制从之。

    按《册府元龟》,贞元元年三月敕:“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于吏部选人中各举一人,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 所司依资注拟,便于甲历具所举官名衔,仍牒报御 史台。如到任政理尤异,及无赃犯,事迹明著,所司录 举官姓名闻奏,当议褒崇。仍长名后二十日内举毕。 仍永为常式。”七月,吏部奏:“选人淹滞多时,理须权宜 发遣。请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计日成三考阙注 拟。其授替人,皆于常例稍屈,宜量事优当,委所司选 限毕后,具所用阙人名衔闻奏,至选日,各减一选。” 贞元二年九月,诏:“自今内外文武缺官,于文武班中 量才望相参叙用。”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月,吏部奏:“据准今年二月十三 日敕,除台省常参官,馀六品以下,并准旧例部付本 司处分者。其六品以下选人中,有人才书判无阙相 当,承前准格皆送中书门下。又立功状奏请,要有褒 扬等令,并委本司注拟,即不同常格。选人若无阙相 当,一一令待续阙,事即停滞,必招喧诉。应缘功状及 非时与官,合授正员额内,并选限内无阙注拟者。伏 请量事计日,用成三考阙。如临时人数稍多,注拟不 足,灼然须处置发遣,即请兼用两考以上得资阙,并 量人才资序注拟,准敕送中书门下详定可否。其六 品以下,有官资稍高合入五品,纵非五品,亦请依前 送名。”敕旨两考阙不在用限。其三考“阙,如非当年,准 格令用,除别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如阙员不足, 选人事须处分者,临时奏听进止。馀依二月敕。”其月 又敕:“五品准式不合选补使注拟,宜付吏部简勘,送 中书门下。其据资叙,却合授六品以下官,任便处分。” 五月,吏部奏:“伏准贞元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诸州 府及京五品以上官,停使下郎官御史等,宜付所司 作条件闻奏”者。缘诸色功优,非时授官,阙员稍多,请 作节限。许集上州刺史两府少尹《四赤令》,停替后许 一月日于都省陈牒,纳文状毕简勘同具繇历,每至 月终,送名中书门下。仍请不试太原河中凤翔江陵 成都兴元府少尹赤令及《原兆鴘赤令》中下州刺史, 诸使“不停减,郎官御史等停官,当年并听集。六品以 下常参官以礼去任者,当年听集。正员官,京兆府先 申中书门下省简勘未成,失文历者,其中先东西在 远,不及选集,并请依后许合集人,限所在陈牒,随例 赴集。选人有明经、进士、道举、明法出身,无出身人有 经制举、宏词拔萃及第、判入等清白状、陟”状,并曾有 上下考较奏成,及考义名闻制,及敕褒奖者。或曾任 郎官御史,《起居》《补阙》、拾遗,太常博士,两府畿赤官,使 下郎官,观察使,节度都团练、防御、度支、水陆运、盐铁 使,留守判官、支使、推官、书记等;制、敕分明。贞元元年 十二月以前离任者,一切听集。并六府少尹鴘赤令, 并不在此试例。应未及一“考以下,被替丁忧、服满废 省患解、侍亲解,并隔绝不止,州府县升降等官,并听 当年集。缘未得资,望准六品以下选人例,所试状纵 入下等,望临时据人材定留放。其违程上人,经免殿 者听集,仍却还本道本色官。应准格未合集人,其中 有文词博赡,学术精通,灼然为众所知,亦任于所在 州府程状,本州长官精加选择堪奖拔者,具解由送, 依例赴集,至省审考核,有才实相副,别状送名。如有 逾滥,其本州署申解牒,本判官量事科罚。四品五品 官,中庸衰疾,情愿致仕者,但是正员官,不限考数,任 于所在州府陈牒,依合集人状样通繇历准前送本 道观察使上省,不用身到礼部附学官先及第人,黄 兰吏部者,并听集,准例式状定留放。应集合试官,并 望准旧例状一道,仍准建中二年格例及大历十二 年六月制,请条委左右仆射、兵部尚书、侍郎同考试。 其状考入上次等,具名所试状,依限送中书门下。其 考入下等者任还。”七月,复置吏部小选。

    贞元三年,定“岭南、黔中等处选法。”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十一月 十日敕:“岭南、黔中选,旧例补注讫,给牒放上,其俸除 手力、纸笔、园厨杂给之外,馀并待奏申敕到后,据旨 给付。其福建选补使宜停。其桂、广、泉、建、贺、福、韶等州, 宜依选例省补。”

    贞元四年,吏部奏攒勘选人繇历状样。又诏:“额内官 勿更注拟,诸道幕府判官等,并折资处分。”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贞元四年,吏 部奏,“艰难以来,年月积久。两都士类散在远方,三库 敕甲又经失坠。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诈欺。分见官者 谓之擘名,承已死者,谓之接脚。乃至敕旨,皆被改张 毁裂。如此之色,其类颇多。所以选集加众,真伪混然。 谨具繇历状样,乞委观察使诸州府县,于界内应有 出身以上,合依样通状,发到所司攒勘,即奸伪必露, 冤抑可明。”

    按《册府元龟》:四年正月一日诏:“额内官勿更注拟,见 任者三考勒停。诸道幕府判官及军将,比奏改准例

    多超日,应从散漫入清望官者,并折资处分。”八月,吏
    考证
    部奏:“伏以艰难已来,年月积久,两都士庶,散在远方,

    三库敕甲,又经失坠。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诈欺。乃至 制敕旨甲,皆被改张毁裂。如此之色,其类颇多。比来 因循,遂便滋长。所以选集加众,至真伪混然,实资简 责,用甄泾渭。”谨具繇历状样如前。伏望委诸州府县, 于界内应有出身以上,便令依样通状,限敕牒到一 月内毕,务令尽出,不得遗漏。其《敕》请令度支急递送 付州府。州司待纳状毕,以州印状尾末缝相连,星夜 送观察司,定判官一人,专使勾当都封印,差官给驿 递驴送至省。上都五百里内,十二月上旬到,千里外 中旬到。每远较一千里外即加一旬。虽五千里外,一 切正月下旬到尽。“黔中岭南应不合北选人不纳文 状,限其状直送吏部曹,不用都司。发人到日,所司勘 会,即奸伪必露,冤抑可明。如须盘问,即下所在州府 责状。其隐漏未尽,及在远不及期限者,亦任续通依 前观察使起送所在勘责。必有灼然逾滥,事迹著明 者,据轻重依条件商量闻奏,庶稍澄流品,永息逾滥。” 敕旨依奏。

    贞元五年敕:“吏兵二部选人,并附所司申。”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十二月 十六日敕,“除常参官及诸使判官等,馀并附所司申, 其兵部选人亦准此。”

    贞元六年,诏“定官员赴任限。”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二月,诏 吏部续留选人新授官者,至来年二月之任。初,吏部 侍郎刘滋、李纾以去冬选人无缺员,乃奏请代贞元 五年授官,计日成考者三百五十员,令至今年八月 之任。议者非之。于是谏议大夫韩章抗疏曰:“窃见去 年选授官者,多以六月七月方至任所,扶老携幼,不 远数千里,以就一官,到才经年,遂见停替。又见在留 中人,多有注贞元四年阙者,准格至来年正月赴上; 其续留人注五年阙者,遽以今年八月便上一等用 阙,一等授官。五年阙者授替在前,四年阙者,准格上 仍在后,事属交非,允为可矜。今制命已行,难于改易, 其所授官人,请令至来年二月赴上。”从之。

    贞元八年,吏部行《计阙集人》之法,诏授官者书举主 姓名。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肃代以后,兵兴, 天下多故,官员益滥,而铨法无可道者。至德宗时,试 太常寺协律郎沈既济极言其弊曰:“近世爵禄,失之 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门太多,世胄之家 太优,禄利之资太厚,督责之令太薄。臣以为当轻其 禄利,重其督责。夫古今选用之法,九流常叙,有三科 而已,曰德也、才也、劳也,而今选曹皆不及焉。且吏部 甲令,虽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职,计劳升叙,然考校之 法,皆在书判簿历、言辞俯仰之间,侍郎非通神不可 得而知,则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书非才也,累资 积考非劳也,苟执不失,犹乖得人,况众流茫茫,耳目 有不足者乎?盖非鉴之不明,非择之不精,法使然也。 王者观变以制法,察时而立政。”按前代选用,皆州府 察举。至于齐、隋,署置多由请托。故当时议者,以为“与 其率私,不若自举;与其外滥,不若内收。”是以罢州府 之权,而归于吏部。此矫时惩弊之权法,非经国不刊 之常典。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臣请五 品以上及群司长官、宰“臣进叙,吏部、兵部得参议焉。 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属,听州府辟用。则铨择之任,委 于四方;结奉之成,归于二部。必先择牧守,然后授其 权,高者先署而后闻,卑者听版而不命。其牧守将帅, 或选用非公,则吏部、兵部得察而举之。圣主明目达 聪,逖听遐视,罪其私冒,不慎举者,小加谴黜,大正刑 典,责成”授任,谁敢不勉?夫如是,则接名伪命之徒,菲 材薄行之人,贪叨贿货,懦弱奸宄,下诏之日,随声而 废,通大数十去八九矣。如是,人少而员宽,事核而官 审,贤者不奖而自进,不肖者不抑而自退。或曰:“开元、 天宝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 于理?”臣以为不然。夫选举者,经邦之一端,虽“制之有 美恶,而行之由法令。是以州郡察举,在两汉则理,在 魏、齐则乱;吏部选集,在神龙、景龙则紊,在开元、天宝 则理。当其时,久承升平,御以法术,庆赏不轶,威刑必 齐。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此也。况以此时用辟召 之法,则理不益久乎?”天子虽嘉其言,而重于改作,讫 不能用。初,吏部岁常集人,其“后三数岁一集,选人猥 至,文簿纷杂,吏因得以为奸利,士至蹉跌,或十年不 得官,而阙员亦累岁不补。陆贽为相,乃惩其弊,命吏 部据内外员三分之计,阙集人岁以为常。”是时河北、 陇右没于寇河南,河北不上计,吏员大率减天宝三 之一,而入流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选,而 考限迁除之法寖坏。 按《陆贽传》:贞元七年,以兵部 侍郎知贡举,明年以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帝始任杨炎、卢杞,引树私党,排忠良,天下怨疾。贞元 后,惩艾其失,虽置宰相,至除用庶官,反复参诘,乃得下。及贽秉政,始请台阁长官得自荐,其属,有不职,坐 举者。帝初许之,或言诸司所引皆亲党,招赂遗,无实 才。帝复诏宰相自择,贽奏言:“齐桓公问管仲害霸,对 曰:‘得贤不能任,害霸也;任贤不能固,害霸也;固始而 不终,害霸也;与贤人谋事,而小人议之,害霸也。所谓 小人者,非悉怀险诐以覆邦家也,盖趋向狭促,以沮 议为出众,自异为不群,趣小利,昧远图,效小信,伤大 道。尔所为台省长官,仆射、尚书丞郎、御史大夫、中丞 是也’。”陛下择辅相,多出其中,行实不能顿殊也。今乃 谓不能进一二属吏,岂后位宰相则可择天下材乎? 夫求才者贵广,考课者贵精。往武后收人心,务拔擢, 非徒人得荐士,亦许自举其才,岂不易哉!然而课责 严,进退速,故当世称知人之明,累朝赖多士之用。陛 下赏鉴独任,难于公“举,有登延之路,无练核之方。武 后以易得人,陛下以精失士。今择宰相以重于庶品, 选长官以愈于下流。及宰相献言,长吏荐士,则又纳 横议,废始谋,是任以重者轻其言,待以轻者重其事 也。”帝虽嘉之,然卒停荐士。诏:旧制,吏部选以岁集。干 元后,天下兵兴,率三年一调,吏员稽壅,则案牍丛淆, 伪冒“蒙真,吏缘以为奸,废置无纲,至十年不被调者, 缺员或累岁不补。”贽乃请以内外员三分之,每岁计 阙集人,检柅吏奸,天下便之。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八年五月戊辰,初令授台 省官者各具举主于授官诏。先是,郎官缺,左、右丞举 之,御史缺,大夫、中丞举之,诏书不具所举。及赵憬、陆 贽为相,建议郎官不宜专于左右丞,宜令尚书丞郎 各举其可。诏书具所举官名,御史亦如之,异日考殿 最,以举主能否。”从之。

    按《册府元龟》八年二月,户部侍郎庐征奏:“内外官应 在京百司及禁军并因亲勒留官等,若敕出便带职 事,及勒留京官,即合以敕出为上日,外官以敕到为 上日。如本司未经奏闻,即合同赴任者,例准贞元六 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后省符到任日支给俸 料者。若甲出未带勒留官,签符先下州府支替,理例 未免喧争。伏请起今以后,并须挟名勒留敕到任方 为上日支给料钱。其附甲官有给脚依前勒留直诸 司者,待附甲后签符到州,为上日支给课料。冀塞侥 求,庶绝论诉。”敕旨宜依。是年,中书侍郎、平章事陆贽 始复令吏部每年集选人。

    贞元九年制。使府判官等罢后。准于冬季闻奏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九年 十二年丙午朔。制今后使府判官副使行军已下。使 罢后如是检校试五品以上官。不合集于吏部选任。 准罢使郎官御史例。冬季闻奏。

    按《文献通考》:“贞元九年,御史中丞韦正伯劾奏称,吏 部,贞元七年冬,京兆府逾滥解送之人,已授官总六 十六人。或有不到京铨试,悬授官告。又按选格,铨状, 自书试日书迹不同,即驳放殿选违格文者,皆不覆 验,及降资不尽,或与注官。伏以承前选曹乖谬,未有 如此。遂使衣冠以贫乏待阙,奸险以贿赂成名,非陛 下求才审官之意。”由是刑部尚书刘滋以前任吏部 尚书及吏部侍郎杜黄裳皆坐削阶。

    贞元十一年,诏“叙用诸州所荐隐士。”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十一 年三月丙申,诸州准例荐隐居丘园不求闻达蔡广 成等九人,各受试官,令给公乘,到京日量才叙用。” 贞元十三年,诏简通事舍人。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三年三月 诏于吏部选人中简择通事舍人。”

    贞元十四年,诏窦克构依资注拟,遂定《郡县主婿铨 选式》。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八月, 故怀泽县主婿𥳑校右赞善大夫窦克构伏言,臣顷 以国亲,超授宠禄,及县主薨逝,臣官遂停。臣陪位出 身,未授简校官日,自有本官。伏乞宜付所司,许取前 衔婺州司户参军随例诣选。”诏窦克构宜令赴选,仍 委有司比类前任正员官,依资注拟。自今以后,郡县 主婿丁忧外,有曾任正员官,停简校官俸料者,亦准 此处分。其馀先是兼试同正员等,不在选序者,停简 校官俸料,任便赴集。有司据简校官量降三资,与正 员官,元无官与解褐正员官。

    贞元十五年,诏“兵部、礼部举人留放。”时郎官就尚书 侍郎对定。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五年六月, 诏“吏部奏选人依前二月三十日以前团奏毕,其流 外、兵部、礼部举人等,专委郎官,恐不详审,共为取舍, 适表公平。每至留放之时,皆就尚书侍郎对定,既上 下简察,庶任得人。”

    贞元十六年。罢“吏部覆考判官。”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齐抗传》:“抗字遐举,德宗 召为给事中,以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初,吏部岁考书言,以他官第上下,中书、门下遣官覆实,以 为常。抗以尚书侍郎皆大臣迁,今更覆核,非任人勿 疑之道,奏罢之。”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十六年十二月“戊寅,罢吏部覆 考判官。”

    宪宗元和二年诏三省御史台等官各举县令又置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和二年正 月制曰:“江淮大县,每岁据阙,委三省、御史台、诸司长 官、节度、观察使各举堪任县令,不限选数,并许赴集。 台省官及刺史赤令有阙,先于县令中拣择,如有能 否,与元举人同赏罚,复置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 元和三年三月,诏吏部选校书正字。四月,诏重定举 县令之法。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三月诏 “秘书省、弘文馆、左春坊、司经局校书郎、正字宜委吏 部自今于平留选人中择取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 注拟。综核名实,唯在得人。不须以登科及第。其校书、 正字限考入畿县簿尉,任依常格。”四月,诏重定举县 令之法。“准元年赦书,所举县令,皆令直言其事。不得 妄为文饰,吏部举其事状,随事简勘者。”今主司只略 勘资历,未究材能。自今以后,宜委吏部精加考核,必 使详实,所冀举不妄施,官无虚授,仍令四时注拟。其 观察、刺史所举,不得授以本州府县令。到任后有罪 犯,其举主准前敕贬罚。

    元和四年,令“中外所举县令,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 注拟。”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正月,中 书门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举荐县令等官,前后敕 文非一,有司难于遵守。令旨:中外所举县令,并依表 状,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选人例,分 入三铨注拟。平选人中,有资考事迹人才与县令相 类,即先注拟,时集望停。”从之。

    元和八年敕:“中光、蔡州县官,吏部择优与注拟;远州 县官,有司择才注授。”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八年十一月 敕“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县官,缘给复无税,应支俸 料,今量定员额及课料,其六品已下官,仍令吏部于 选人中择优与注拟,每月课料钱委所司量与支给。 其员外课料等本额,待给复年满,一切仍旧。”十二月 吏部奏,“比远州县官,请量减选、四选、五选、六选请减 一选,七选、八选、九选各请减两选,十选、十一选、十二 选各减三选。”伏以比远处,凡七十五州选人,试后惧 不及限者,即伏请注拟。虽有此例,每年不过一百馀 人。其比远州县,皆是开元天宝中仁风乐土。今者或 以俸钱减少,或以地在远方,凡事平流,从前不注。至 若劝课耕种,归怀逃亡,其所择才,急于“近地,有司若 不注授,所在唯闻假摄,编甿益困,田土益荒,请减前 件选。”敕旨“宜依。”

    元和十二年六月,诏权判官计考与正授。七月,以定 州饥,诏“入粟者得授官减选。”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 十二年“秋七月壬寅,诏以定州饥,募人入粟受官及 减选超资。”

    按:《册府元龟》十二年六月诏:“自今以后,应授权判官, 京官一考以上,外官两考以上,职事条举者,然后与 正授。如未及正授,别要除改者,不得全用权知判官 资。如特委重务,即不在此限。”

    元和十四年,始用郓、曹、濮等州员阙。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三月, 吏部奏请用郓、曹、濮等一十二州州县官员阙。先是, 淄青不申阙员,至是叛将李师道诛,始用阙焉。”

    穆宗长庆二年诏权要官密戚不许任京兆判司等官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穆宗本纪》,长庆 二年三月壬辰朔,诏曰:“武班之中,淹滞颇久。又诸荐 送大将,或随节度使归朝。自今以后,宜令神策六军 军使及南衙常参武官,各具历仕送中书门下,素立 大功及有才器者,量加奖擢。常参官依月限改转,诸 道军府带监察以上官者,限三周年即与改转。” 按《册府元龟》:长庆二年九月诏曰:“广德、贞元再有敕 旨,要官密戚,并不许任。京兆判司、畿令、两赤县丞簿 尉等,缘不遵行,更资提举。自今已后,切宜禁断。”十月, 中书门下奏:“‘诸司要官,密戚周亲,见任府县官。伏以 所立堤防,止缘权要。今诸司卿监、保傅、三少、詹事、祭 酒、王傅、西班将较等,亦无威力,敢冒典章,一概防闲, 事诚太过。自今以后,应宰臣及左右仆射、御史大夫、 中丞、给事舍人、左右丞、诸司尚书侍郎、度支盐铁使, 在京城者,并诸王驸马期周以上亲,并女婿亲外甥, 请准广德二年三月十一日及贞元二年二月十三 日敕,不得任京兆府判司次赤及畿令、长安万年丞簿尉,其馀一切并不在此限’。冀典法易遵,群情大惬。” 诏付所司,永为常式。

    敬宗宝历元年诏驳放选人以远阙注拟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宝历元年正 月诏曰:“如闻去冬吏部选人,驳放者众,或文状粟错, 或书判差池,主司守文,不得不尔。既施惠泽,亦在霑 恩。其长名及杂驳选人,如有未离京城者,委吏部今 月内简勘,除涉逾滥者,馀并却收,以比远残阙注拟。 如不情愿,不可强之。又刺史、县令以后若无过犯,未 满”三周年,不得除替。“如理行尤异,但议就加。其有才 宜他职,灼然要籍者,中书门下先具事由及授上年 月,奏听进止。”

    宝历二年二月,定容州普宁等县选法。十一月,诏“京 官应带职奏正员者,于见任司、府中选择。”十二月,诏: 以子官回授诸亲者,须至亲方许。又准诸司、州、府选 限内不得奏官。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敬宗本纪》,宝历 二年二月“辛丑,容管经略使严公素奏容州普宁等 七县,请同广韶、桂、贺四州例比选,从之。”

    按《册府元龟》:二年十一月诏:“京百司应带职奏正员 官者,自今以后,宜于诸司及府县见在任官中选择, 便以本官充职。如见任无相当者,即于当年见选人 中奏用,便据资序与官,不要更待铨试。仍永为常式。” 十二月诏:“应请以一子官回授诸亲者,自今以后,须 是周亲,仍勘验分明,方可注拟。”从有司之请也。吏部 又奏:“伏以吏部每年集人及定留放,至于注拟,皆约 阙员。近者入仕岁增,员阙日少,实由诸道州府所奏 悉行,致令选司士子无阙,贫弱者冻馁滋甚,留滞者 喧诉益繁。至有待选十馀年,裹粮千馀里,累驳之后, 方敢望官。注拟之时,别遇敕授,私惠行于外府,怨谤 归于有司。特望明立节文,令自今已后,诸司诸使天 下州府选限内不得奏六品已下官。”敕旨“依奏。”

    文宗太和元年矫革铨选之法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太和元年正 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来,诸司诸使所差补 押当及杂职掌等官,皆据旧例,合得减选。其中有无 选可减者,便放非时选。吏曹缘是承优,放选例多判 成有过格年深,身名逾滥,赴常选不得者,多求减选。 职掌图得非时集。因缘优敕,成此幸门,其吏曹为弊 颇甚。今请应差前资官充职掌,并不得取选数已过 格人,庶绝奸冒。”敕旨:“依奏。”是月,诏:应缘诸军使充押 当杂任使合承优减选人,请差前资官充,不得取选 数过格人。五月,礼部奏:“山陵挽郎,准光陵合补二百 二十人。㐲以近者仕进多门,身名转滥,苟循往例,为 弊滋深。取前弘文、崇文馆生及已考满太庙斋郎充。 如人数不足,兼取前明经充。其中有未过者,请放冬 集,仍减两选。已定各集者,减二选。”从之。八月,敕:“诸道 诸军使应奏判官,并每年冬荐等,所奏判官,除新开 幕府拟员额置署外,其向后奏请,如是元阙,即云官 某职,今奏某人充。如已有,今更奏,即云某职某人缘 某事停,奏某人替。具前使下台省官合冬荐者,除府 使罢外,既有荐用,当且要籍,岂合数月之间,便称去 职?自今以后,如带职掌授台省,未经两考者,不在冬 荐限。如其中实有事故,其他官据品秩合冬荐者,则 依《元敕》。”九月,中书门下奏:“诸道应奏州县官衔散试 官及无出身人、幕府迁授致仕官,诸京司奏流外诸 道进奏官等,两畿及诸道奏长马县令、录事参军、簿 尉等,两京及诸道州府六品已下官,除初授外,并合 是吏部注拟。近日优劳资荫,入仕转多,每年选集,无 阙可授。若容滥请,是启幸门,遂使平人,不无受屈。今 请并停。淮山南三川硖内及诸道比远,虽吏部注拟, 不情愿赴任者,及元不注拟者,其县令参军,长吏倚 赖,义不容私。如有才术优长,假摄劳效,特许前资见 任及有出身人中奏请,每道不得过三五人。如诸道 县令、录事参军,政事异能决疑,及缉理残破,若须旌 赏者,许所在奏论。然须指事而言,在选限内,亦请准 宝历二年十二月七日敕处分。”又诸道进奏官,旧例 皆不奏正官,近既奏请,仍于“别道占请有俸禄处,颇 乖典制。今请并奏当道官,如资历已至五品考满日 已前者,望许至考满日。”从之。十月,中书门下奏:“应礼 部诸色贡举人及吏部诸色科目选人等,凡未有出 身、未有官,如有文学,只合于礼部应举;有出身有官, 合于吏部赴科目选。近年以来,格文差失,多有白身, 及用散试官,并称乡贡者,并赴科目选。及注拟之时, 即妄论资次,曾无格例,有司不知所守。其宏词拔萃、 学究一经,则有定制,然亦请不在用散试官限。其《三 礼》《三传》《一史》、三史明习律令,第如白身,并令国子监 及州府同明经、进士荐送。如考试及第,明习律令,同 明经、一史、《三礼》《三传》同进士、三史常年阙,送吏部便 授第二任官。如有出身及有正员官,本是吏部常选

    人,则任于吏部,不限选数。应科目、三史,则超一资授
    考证
    官。如制,举人既诸色人中皆得选试,则无出身官人,

    并可以请,不用散试官。”从之。

    太和二年三月敕。“吏部选格。务标近例。以绝徼求。”六 月敕。诸军使诸道将校。不得兼授正官。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太和二年三 月都省奏落下吏部三铨注今春旨甲内超资官洪 师敏等六十七人。敕:“都省所执是格。铨司所引是例。 互相陈列。颇似纷纭。所贵清而能通。亦犹议事以制。 今选已满。方此争论。选人可哀。难更停滞。其三铨已 授官都省落下者。并依旧注重与团奏。仍限五日内 毕。其各官超一资半资,以今授稍优者,至后选日量 事降折。尚书侍郎注拟不一,致令都省以此兴词。郑 𬘡、丁公著宜罚一季俸;东铨所落人数较少,杨嗣复 罚两月俸。其今年选格,仍分明标出近例,冀绝徼求。” 时尚书左丞崔弘景以吏部注拟多不守文,选人中 侥幸者众,纠按其事,落下甲选人軰惜已成之官,经 宰相喧诉,故特降此敕。

    按《册府元龟》二年六月敕:“应诸军使及诸道军将兼 特授正官,如闻内外官曹悉皆充满,上自要重,下至 卑散,班行府县,更无阙员。或未经考,便须更替,相沿 荐请,为弊滋深。况设官有定额,不可增加,列职无常 数,难兼命秩。又文武名分,授受各殊。其诸使、诸道将 校等,自今后宜依注例,除旧有正官外,并不得兼授” 正官。九月敕吏部。“今年东都选事。宜令河南尹王播 权知侍郎。铨试毕日停。”

    太和三年二月,敕“岭南选补。委廉使推择。”四月,令文 武官除授。不得干竞。七月诏诸道进奏官带正官者。 不得兼简校及宪官。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二月敕: “岭南选补,虽是旧制,远路行李,未免劳人。当处若有 才能廉使,宜委推择,待兵息事简,续举旧章。”四月,中 书门下奏:“内外文武官除授,近日人多千竞,迹罕贞 修,或日诣宰司,自陈功状,或上渎宸扆,曲祈恩私。亦 有粗因劳绩,已授官荣,及居今任,别无课效,唯引向 前事状,只希更与迁升。凡是此流,稍要立制。伏望自 今须有除授,并先选吏迹有闻、行己务退者,随才奖 用。如有迹涉浮躁、事形徼求者,量加摈弃。”从之。又诏 东都选事宜权停。七月,诏:诸道进奏官,旧例多是本 道差文武职掌官充,自后遂有奏带正官者。近又有 诸兼简校官及宪官者,递相援引,转无“章程。自今以 后,更有奏请带正官者,不得兼简校及宪官。如准诸 道诸军诸使职掌官例,请简校兼宪官充,则不得带 正员官。其见任有官者且听,仍至合转改时商量处 分。”

    太和四年。敕。“前行郎中知制诰。满一年与正授。又改 吏部东西铨。”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太和 四年秋七月乙酉,敕“前行郎中、知制诰者,约满一周 年即与正授,从谏议大夫知者,亦宜准此。馀依长庆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处分。”

    按《册府元龟》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太和元年九 月十九日敕,厘革两畿及诸道奏请州县官,唯山、剑、 三川、硖内及诸道比远许奏县令、录事参军,其馀并 停。自敕下以来,诸道累有奏请,如沧、景、德、棣敕后已 与数员。伏以敕令颁行,不合违越,苟有便宜,则须改 张。自今以后,山、剑、三川、硖内及诸道比远州县官,有 出身及前资正员官人中,每道除录事外,望各许奏 三数员。如河北诸道,沧、景、德、棣之类,经破伤之后,及 灵、夏、邠、宁、麟、坊、泾、原、振武、丰州,全无俸料,有出身人 及正员官,悉不肯去吏部,从前多不注拟。如假摄有 劳,望许于诸色人中,量事奏三数员。其馀勒约及期 限,并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处分。”可之。

    太和五年。敕。“艺能官有罪犯不叙。”又更定抽阙驳放 等例。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太和五年敕。 “诸色艺能授官。今后如有罪犯停职者。委本司牒报 吏部。不在叙用限。”

    按《册府元龟》:“五年二月,吏部奏请量抽太和三年终 以来至今年三月四月以来得员及计人,成三考,阙 四十五员。伏缘去冬诸色黄衣参选者,倍多于常年。 其间十七人,皆是勋臣贵戚及常参官子弟,不可任 远处州县官。三铨以当年合用阙,计员发遣之外,每 铨各有十馀人未得官。今请准元和中及长庆初敕 例,据见在人数,量抽前件阙,注拟毕,具所用阙闻奏。” 敕旨:“宜依。”六月敕,“应选人未试以前,南曹驳放后,经 废置详断,及准堂判却收。比来南曹据给帖人数,续 到续试,铨司吏不考判,便同平留选人例注拟,稍涉 侥幸。自今以后,应有此色,并请待正月十日,准格详 断,限毕都引试,判不及格,并杂犯,及续简勘库报,并 前选子案不同,并驳放,不在更陈状披诉及重详断 之限。”是月,又敕:“应选人及冬集人子案,门下省简勘毕后,比来更考南曹令史收领,却纳门下甲库,在于 公事,颇甚劳烦。自今已后,请敕吏部过院,本令史便 自分付甲库,以备他年简勘。请门下省勒甲库令史, 每遇选切点勘收拾”,明立文案,据官吏等递相分付, 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请之时,如有称失落欠少,本 令史专知官准𥳑报楷改,违条例处分。是月,吏部奏: “准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诸亲注得外官,欲赴任, 自今已后,每年须先奏闻者,今请至时,准敕𥳑勘闻 奏。其诸亲已薨殁,子弟注得外官者,准前后敕合奏 闻。起今已后,请便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给解处审 勘责,仍于家状一一具言亲等第,如违驳放。”敕旨依 奏。是月,诏:“南曹简勘废置详断选人,倘有屈事,足以 往覆辨明。近年以来,不问有理无理,多经中书门下 论诉,致令有司失职,莫知所守。选人逾分,唯望哀矜, 若无条约,恐更滋甚。起今已后,其被驳选人,若已依 期限经废置详断不成,自谓有屈,任经中书门下陈 状,状到吏部后,铨曹及废置更为详断,审其事理,可 收即收。如散至三人已上废置,郎官请牒都省罚直。 如至十人以上,具事状申中书门下取处分。如未经 废置详断,公然越诉,或有已经详断不错,辄更有投 论者,选人量殿两选,当具《格文》榜示,冀无冤滥,亦免 幸求。”

    太和六年,令“方镇子孙授官后,不许奏留。”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五月,御 史台奏请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经略等使,有子孙授 京城及诸州府官,合赴任,奏请勾留,任本道事。伏以 本置官员,藉其任守,吏曹注拟,皆是职司。况调选须 有出身,合年十五已上,比及于二十已下十年,则二 十五年,足可以为成人矣。今则皆称年小,奏请勾留, 在“于相承,习以成例。若实年小,即不合早补身名;若 实当年,又何虑为官不了。今请诸方镇子孙应选授 及奏授官,一切勒归本任,不得辄更奏留。如或恩出 殊常,特赐一子者,年五十已下,即任奏听进止。庶得 藩方绝尘冒之请,州府无假摄之官,中外遵承,典章 不紊。”从之。

    太和七年,令“河南尹及刺史等官,择选人送吏部试 状注拟。停岭南黔中选补使。”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丈宗本纪》,“七年 春正月丙辰,岭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选补使宜权停 一二年。”

    按:《文献通考》:“七年,中书门下奏:‘今后请京兆、河南尹 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常选人中,择堪为县令、 司录、录事参军人,具课绩才能闻荐。其诸州先申牒 观察使,都加考核,申送吏部。至选集日,不要就选场。 更试书判,吏部尚书、侍郎引诣铨曹,试时务状一道, 访以理民之术’。”又自陈历仕以来课绩二条,对其理 识优长者,以为等第,便以大县注拟。如剌史所举两 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优与进 改。其县令、录事参军得上下考兼陟状者,许非时放 选。如犯赃至一百贯以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 以上者,移守僻远小郡观察使,委中书门下奏听进 止。所举人中,两人善政,一人犯赃,亦得赎免。其犯赃 官,永不齿录。从之。

    太和九年,诏“诸改转官悉下三库,以稽其实。”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九年十二月 诏:“中书门下、吏部各有甲库,籍天下诸色出身,以防 逾滥。诸道应奏诸色官改转,悉下三库,以稽其实。委 给事中、中书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与本甲库官具 有无异同,申中书门下,然后与进拟。如诸司使所奏 不实,或以无为有,各加惩殿,以绝奸源。”

    开成元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刺史等官受替后不得到京十月奏两畿京六品已丅官除敕授外并委吏部注拟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成元年二 月,中书门下上言,“诸州刺史、诸府少尹、次赤令,诸州 府五品已上官并常参官等,在任之例,约是三载。命 代之后,遽则到京,人数既多,阙员常少,稍经时月,则 诉饥寒。起今后,请据旧章,刺史及五品已上官,在外 应受替去任,非有征召,未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每 两”月一度申中书门下。其初状仍具前任政绩、受代 月日,中书门下准前置具员,量才除授。其家在上都 因自归止者,京兆府申奏。十月,中书门下奏,“两畿及 两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准太和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敕,中书门下奏,近敕,隔绝诸司, 奏六品以下,宽免占吏部阙员,亦稍绝邪滥。其两府 司录及尉知捕贼,皆藉干能,用差专任,吏部所注,或 虑与事稍乖。自今已后,京兆府及河南府司录及知 捕贼,满据官员合入者充。”其馀并准太和元年九月 敕及太和四年五月四日敕处分。

    开成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更定选法”,不果行。六月, 置南曹郎中。七月,令诸道不得奏授州县官。十二月令武官准吏部例注拟。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开成 二年六月庚子,吏部奏,“长定选格,请加置南曹郎中 一人,别置印一面,以新置南曹之印为文。”从之。 按《册府元龟》: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天下之理,在能 官人;古人以还,委重吏部。自循资授任,衡镜失权,立 格去留,簿书得计。比缘今年三月,选事方毕,四月已 后,方修来年格文。五月颁下,及到地远,已及秋期。今 请起今月,与下《长格》,所在州府,榜门晓示。其所资官, 取本任黄衣本贯解一千里内三月十日解到省,二 千里、三千里递加十日,并勒本州赍送。选人发解讫, 任各归家。其年七月十五日,齐于所住府,看《吏部长 榜》,定留放。其得留人,并限其年十二月十日,齐到省 试注唱,正月内铨门开,永为定例。如其年合用阙少 选人,文书无违犯可较,则于本色阙内先集选深人、 年长人。其馀人既无阙可集南曹,俱为判成,榜示所 住州县府,许次年取本住州府公验,便依限赴集,更 不重取本住本贯解。”旧格已久,不便更改,事遂不行。 七月,诸道有以试御奏授州县官者,帝于阁内谓宰 臣曰:“每年选人,辛勤用苦,尚无缺员,与之试御、奏授, 不可轻许。唯河北道吏部不注,许其奏请。”由是四方 之幸人暂息。十二月,庚戌,中书门下奏:“武官合入郎 将等,其堪送名者,请中书门下准吏部送名例磨勘, 仍先过堂,然后比拟。”从之。

    开成三年二月,令铨选仍用旧格。八月,令诸州府官 得替后,任赴阙廷。十二月,诏“诸道军将不得占州县 员阙。”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三年 二月庚子,吏部奏,去年所修《长定选格》,或乖往例,颇 不便人,不可久行,请却用旧格。”从之。

    按《册府元龟》:三年八月辛丑,中书门下奏:“伏准开成 元年正月一日敕,诸州刺史、少尹、赤令并常参官等, 授替去任,非有征召,不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取具 由历,每两月一度申中书门下省,参详敕意。以前件 官到京后,未有除授,旅食可矜,且令在外,以候迁陟。 访闻远地,不谕朝旨,将谓故有敕格,阻其恋阙之心。 于进者亦以迭来,守道者便成废滞,恐须厘正,以徇 重情。其诸道州府应有前件官等得替后,任赴阙廷, 或家在四方,亦随所便。”从之。十二月,诏曰:“应诸道奏 请军将兼巡内州别驾、长史、判司等,近日诸色入流 人多,官途隘窄,诸道军将自有衣粮优厚之处,仍兼 月俸。若更占州县员阙,则文吏无所容身,须有申明, 人知分限。起今已后,诸道节度团练防御等使,不得 更奏大将,充巡内上佐等官。今日已前见任者,且依 任前守官。应京有司有专知别当及诸色职掌等,近 日诸司奏请州县官及六品已下官充本司职掌,援 引旧例,色目渐多,致使勾留,溢于旧额。起今已后,各 于本司见任官寮中”拣择差署。不得别更奏官。如是 敕额职名。当司无官员相当者。即任准旧例奏请。 开成四年正月。停岭南选补使。二月敕吏部简勘驳 放选人。七月诏除河北河东诸道外。不得奏人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正月吏 部奏。岭南五管及黔中道选补。准元和十年九月二 十九日格。五年“一集,至选前一年,南曹先牒五管等 道,催索文解。又准太和五年三月十八日敕权停令, 欲准格简举排比,伏请裁下。”诏曰:“两道选补,停罢多 时,极为利便。隔年举奏,挠动远情,宜更停五年。”议者 以为人远地僻,不足为虑,曾不知旧制无遗于远人, 事可经久,令一方之政得其人,则一境之人受其福, “苟非其人,则假摄之官皆授里人。至有胥贾用贿求 假,本州令录,裒敛剥下,而又恣其喜怒,以报己私,自 罢选补使。今藩方差官,杼轴之叹,南人益困。”二月,敕 吏部:“去冬《粟错》及长名驳放选人等,如闻经冬在京, 穷悴颇甚,街衢接诉,有可哀矜。宜委吏部简勘,条流、 钤辖,如非逾滥,正身不到、欠考欠选,大段瑕病之外, 即与重收,以比远残阙注拟,不得用平留阙。如员阙 不相当,一唱不伏官者,便任冬集,不在更论诉限。如 未经中书门下陈状,敕下后不得续收。今年已后,不 得以为例。”七月己丑,诏曰:“诸门入仕,人数转多,每年 吏曹注拟无阙。唯河北诸道、河东、泽潞、山剑三川、京 北、京西管内,官员稍多,假摄之中,实有劳效。每年许 奏三两人,仍须是元额阙,不得替见任人。其馀诸道, 并不得奏人。”

    开成五年五月敕。“岭南大郡,准韶州例,收阙注拟。”十 一月敕。“潮州官吏,不令吏部注拟。”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七月,潮 州刺史林郇阳奏州县官诸同漳、河、广、韶、桂、贺等州 例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岭南大郡,与韶州略同,宜 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阙注拟,馀依。”十一月,岭南节度 使卢钧奏当道:“伏以海峤择吏,与江淮不同,若非谙 熟土风,即难搜求人瘼。且岭中,往之弊是南选,今之弊是北资。”臣当管二十二州,唯韶、广州官僚,每年吏 部选授,道途遐远,瘴疠交侵。选人若家事任持,身名 真实,孰不自负,无繇肯来。更以俸入单微,每岁号为 比远,若非下司贫弱令使,即是远处无能之流。比及 到官,皆有积债,十中无一肯识廉耻。臣到任四年,备 知情状。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拟, 且委本道求才。若摄官廉慎有闻,依前许观察使奏 正。事堪经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武宗会昌元年中书奏州县官阙不得取散试官充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会昌元年五月中书奏州县摄官假名求食常怀苟且不恤疲人

    其州县阙少官员,今后望委本州刺史于当州诸县 官中量贤剧分配公事勾当。如官员数少,力实不逮 处,即于前资官选择清谨有能者差摄,不得取散试 官充。

    会昌二年制:“进士合选,许诸道依资奏授。”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四月制: “准太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 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 第之人,必弘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 吏,渐不遵承,虽注县官,多靡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 人,流例寖成,供费不少。况去年选格,更改新条,许本 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名吏曹 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年。许诸道依 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不在兼职之限。 会昌五年。诏在京百司官典优成命官止居散秩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七月诏 “应在京百司官典优成授官人等,既云趋吏执”举簿 书,优成命官,须居散秩。近日僭越,殊紊旧规,累资或 至于登朝,班序岂容于杂类。自今已后,如有改转官, 宜止于中下州长马,但不能登朝,事贵得体,永为常 式。

    会昌六年制:“县令阙,委观察使于前资摄官内精加 选择。”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五月制: “县令员数至广,朝廷难悉谙知,吏部三铨,祇凭资考, 访于近日,多不得人。委观察使于前资摄官内精加 选择,当具荐论。如后犯赃,连坐所举人及判官,重加 惩责。”

    宣宗大中六年诏吏部定选格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五月诏 “吏部选格,一曰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今任四上考减 两选,馀官得四上考,县令、司录参军得三考,并减一 选。二曰选人大功以上亲,连任停解,如已得资者,依 本官选数集;未得资及未上,并同非时选人例放选。”

    懿宗咸通十二年敕定诸道奏请

    按《唐书懿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懿宗本纪》,咸通 十二年七月辛丑,中书门下奏:“准今年六月十二日 敕,厘革诸道及在京诸司奏官,并请章服事者。其诸 道奏州县官司录、县令、录事参军,或见任公事败阙, 不理切要替换,及前任实有劳效,并见有阙员,即任 各举所知,每道奏请,仍不得过两人。其河东、潞府、邠 宁”、泾原、灵武、盐夏、《振武》《天德》《鄜坊》《沧德》、易定三川等 道观察、防御等使及岭南五管,每道每年除令、《录》外, 许量奏簿尉及中下州判司及“县丞共三人。偏州不 在奏州县官限。其黔中所奏州县官,大将管内官即 任准旧例处分。在京诸司及诸道带职奏官,或非时 佥替,考限未满,并却与本资官。诸道节度及都团练 防御使下将校奏转试官及宪御等,令诸节度使每 年量许五人,都团练防御量许三人为定,不得更于 其外奏请。其御史中丞已下,即准敕文条流,须有军 功,方可授任。自今后如显立战伐功劳者,任具事绩 申奏。如简勘不虚,当别与商量处分以外,辄不得更 有奏请。其幽、镇、魏三道,望且准承前旧例处分。”敕旨 从之。

    僖宗广明元年制选人粟错驳放者以比远残阙收注其武官不得转改文官

    按《唐书僖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僖宗本纪》,广明 元年春正月乙卯朔,制:“吏部选人粟错及除驳放者, 除身名逾滥欠考外,并以比远残阙收注入仕之门。 兵部最滥,全无根本,颇坏纪纲。近者武官多转入文 官,依资除授,宜惩僭幸,以辨品流。自今后武官不得 转入文官选改,所冀轮辕各适,秩序区分,其内可不 在”此限。

    昭宣帝天祐二年诏天下州府令录并委吏部三铨注拟

    按《唐书昭宣帝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昭宣帝本纪》, “天祐二年四月丁未,敕设官分职,各有司存。铨衡既 任于吏部,除授宁烦于宰职。但所司注拟,申到中书, 过验酌量,苟或差舛,难可书定。近年除授,其徒实繁,

    占选部之阙员,择切当之优便,遂至三铨注拟之时
    考证
    皆旷职务。且以宰相之任,提举百司,惟务公平无私,

    方致渐臻有道。应天下州府令录,并委吏部三铨注 拟。自天祐二年四月十一日已后,中书并不除授。或 诸荐奏量留,即度可否施行。庶各司其局,免致紊隳。 宰相提纲,永存事体,付所司。”

    天祐三年四月,诏吏部厘革铨弊。十一月,诏“常调选 人并准旧例处分。”

    按:《唐书昭宣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四月, 吏部奏:“比者格式申送员阙选人多有重叠,皆是两 人同到本道,致使磨勘之际,各有争论。盖是选人指 阙之时,妄称事故,铨司无因得知,具状须与注拟。如 到任替阙参差,请准旧条殿选。除此外,如是格式申 送员阙,仰且稳便去处请官,不得妄指射诸道假满 抛官、不到任、不放上、停官不赴任员阙,及违程不及 限等员阙,冀其画一,免误铨司公事者。”诏曰:“比者吏 部注官,只凭格式送阙。近以诸州不申阙解,且从权 指挥。选人指射之时,既不详审,铨司注唱之际,遂使 交加,颇属弊讹,频起论讼。所司厘革,合议允从。”十一 月,诏:应合赴吏部常调选人等,三铨公“事,素有条流, 近年多不公平,遂致授任重叠,既闻争竞,须暂停留。” 今者元帅梁王,动静推公,周旋陈理,或虑选人羁旅, 特请准式施行,兼缘已及深冬,所司未有起请,若或 稽滞,必缓程期,功在考详,务令精当。今年冬常调选 人,宜委三铨并准旧例处分。如或逾滥,辄违格文,罪 在官曹,非止猾吏。其四镇管内官员须候本道申阙 到省,方可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