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一百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十一卷
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一百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十一卷目录

     荫袭部汇考三

      明二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十一则 孝宗弘治十二则 武宗

      正德十一则 世宗嘉靖二十五则 穆宗隆庆五则 神宗万历六则

    选举典第一百十一卷

    荫袭部汇考三

    明二

    代宗景泰元年定陞职官舍袭替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军职获功陞级,未任先故者, 伊男准袭陞。若指挥使陞都指挥故者,虽未任,不准 袭陞。”

    景泰二年,荫颜孟、刘基裔孙为博士。

    按《大政纪》:景泰二年四月,“授诚意伯刘基七世孙禄 翰林院五经博士,诏颜子后裔希惠、孟子后裔希文 并授翰林五经博士,世袭。”

    景泰三年,诏“土木死事诸臣荫监。”

    按《春明梦馀录》:“景泰三年,立怀献太子,诏令土木死 事诸臣荫子入监,不愿入监者听。”

    景泰四年,定“纳粟军职不袭”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纳粟军职不准袭。”

    按明《昭代典则》,景泰四年秋七月,刑科给事中曹觊 上言:“比者户部请听军民官吏输豆,如输豆四千石 以上者,授指挥,历俸十六七年,偿彼所输豆倍半矣。 又令管事世袭。是以生民脂膏,养无功之子孙于无 穷也。诸有功者必曰:‘吾累世亡躯获此官,彼输豆亦 获此官。朝廷以吾躯命同于菽粟,其谁不解体?端虽 甚微,弊流甚大。户部无能足国,创此败坏名器之例, 任本兵者果识不到此乎?抑阿意权贵莫之敢阻乎? 乞敕谕粟豆授武职者带俸,不任事,不世袭;犯赃罪 如文职,止许原籍衙门带俸终身’。”上曰:“凯言有理。已 授职者仍旧管事承袭,今后乃如凯言。”

    景泰五年,定“犯罪斥革后,另选应袭人”之例。

    按:《明会典》五年,“令犯窃盗掏摸抢夺,盗官蓄产者,问 罪如律,仍革职,发原籍为民,听应袭者袭。”

    景泰六年,以朱子裔孙为博士。

    按:《大政纪》“六年六月,以宋儒朱熹孙梴为翰林五经 博士,世袭。”

    景泰七年,以周惇颐裔孙为博士。

    按:《大政纪》“七年五月,以宋儒周惇颐孙冕世袭翰林 五经博士。”

    英宗天顺元年奏准袭替革减例荫锺同子入监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奏准,武职自永乐后升官不以 军功者总小旗比试中箭陞职者总小甲,冒补总小 旗后有功陞职者,永乐间,王府保升官无世袭者,皇 亲及内官家人传奉陞职及保陞者,袭替俱革减。 按《大政纪》,天顺元年二月,赠故御史锺同为大理寺 左寺丞,谥恭愍,荫其子入监。同在景泰时,请复储,杖 死。

    天顺三年定“获盗陞职不准袭例。”

    按:《明会典》:“天顺三年,令擒获强盗陞职者不准袭。” “天顺八年,停土木迎驾等功陞职荫袭例。”

    按《大政纪》:天顺八年九月令,“正统十四年守城有功 陞职者,被卤走回遇驾拏马者,及出使瓦剌乞陞者, 天顺初迎驾陞者,擒获妖言陞者,俱革不准袭。”

    宪宗成化三年奏准京官三品以上荫子入监例

    按:《明会典》:“成化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听令 一人送监读书出身。若大臣果有勋劳,特旨录用,其 子孙者不在此限。”

    按《大政纪》:成化三年四月,命在京三品以上官,许荫 子孙一人入监。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 七品皆得荫子一人,以世其禄,备载于“诸司职掌。”凡 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于正五品叙用,从一品子 于从五品叙用,二品以下以是为差。后乃渐为限制, 惟三品以上及死王事者乃得录荫。

    成化四年,录故大臣子孙入监。

    按《名山藏》“成化四年四月,录故右都御史顾佐、左都 御史轩𫐐、右副都御史马谨、礼部右侍郎王士嘉、南 京刑部尚书耿九畴、南京户部尚书沈翼子孙各一 人入国子监读书。”

    成化六年,定“纳粟招军陞职许承袭”之例。

    按:《大政纪》六年十一月,“命纳粟招军陞职者,俱许子 与孙承袭。”

    成化八年,定武职照带俸、管事、袭替及绝嗣承继、纳 粟招军、“三世革荫”等例。

    按《明会典》:八年,令武职原系带俸者,子孙袭替仍带 俸,系管事者,仍管事按《明通纪》:成化八年,兵部奏准,武职绝嗣,许从军立 功,一祖子孙承继,其原籍疏族不许。凡纳粟官例许 承袭者,且许子与孙承袭。寻复令纳粟招军陞职者, 俱承袭三辈,革

    成化十二年,以朱熹孙为博士。

    按《大政纪》,十二年七月“庚戌,命宋儒朱熹十世孙炖 袭五经博士,奉祀事。”

    成化十三年,许两广卫所官亡故幼子留原处差操, 又试署职,以《天顺》恩例实授者革荫。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在京带俸,选出两广等处卫所 管事亡故而所遗幼子单丁不愿复任者,许留原处 带俸差操。又令试职署职,遇天顺元年及八年例 实授者袭替俱减革。”

    成化十四年令“降调充军者、本身在、不准袭”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定“为事充军《革荫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纳粟招军陞职者,自己立功陞 官,后为事罢职及充军者,革。”

    成化十七年奏准,旁枝承袭,义男女婿冒袭治罪 按《明会典》十七年奏准,武职绝嗣,旁枝不许袭,如已 袭者,不许再袭。义男女婿诈冒承袭不改正者,照例 治罪。

    按今言,“永乐元年冬,定军功袭替例。自洪武、永乐、宣 德年,军职绝,不论堂兄弟并袭。成化十七年,以都御 史何乔新言,凡军职绝,非立功人子孙不得袭。” 成化十八年,禁京官三品以上勿滥荫。

    按明《昭代典则》:“成化十八年五月,故刑部右侍郎林 鹗子得乞为国子监生。上不允,仍谕礼部曰:‘荫叙大 臣子孙,所以崇德报功,示激劝也。其间或有容身保 位,无益于时者,恩典何可泛及?今后在京三品以上 官,果政绩显著者,荫一子,亦必能通经书大义,乃许 入监,毋容一概滥授’。”

    成化二十二年,定“逃官、降级官用荫”例。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令:逃官不知去向,三年准袭,无 子准借。被告脱逃,该徒以上问革为民者,至六十乃 许袭。又题准:降级官见在,伊子暂替见降职事,父 故之日,仍袭祖职。若子替职后病故,孙该承袭,降级 之祖见在,亦准袭复祖职。若子替降职后获功阵亡, 孙又承袭,虽降级祖见在,亦准袭原祖职,仍加伊父 阵“亡一级。若子未替故,孙承祖仍暂替所降职事”

    孝宗弘治元年奏禁武职袭替请托权要革职另袭例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奏准,武职袭替,有请托内外权 要,乞升官职者,照奸诈犯法在逃例,革职为民,取应 继子孙承袭。”

    弘治二年题准、仪宾子袭祖职例

    按:《明会典》二年题准:“应替舍人选充仪宾,父亡别无 子孙承袭者,许令仪宾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袭,不 拘十年之例。”

    弘治三年奏准、“旁枝承袭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旁枝承袭,例如高曾祖原系功 陞总小旗,以后从曾伯、叔祖,或从伯叔祖、堂伯叔又 立功升官者,指挥革袭试百户,千户革袭署百户,子 孙准承袭。百户革充冠带总旗一辈,子孙止替旗役。 其试职、署职如无军功,虽遇例不许实授。若高曾祖 止是军役,不系功陞总小旗,旁枝子孙不准承袭。 弘治四年定“犯罪降袭”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军官犯强盗窝主,不分赃及不行 者,袭职降一等。”

    弘治七年,定“盗犯”及仪宾子孙承荫例。

    按《明·会典》七年,令犯劫盗问拟明白,不分典刑,监故 子孙永不许袭。又令:强盗自首免死,及犯充军,遇 蒙恩宥者,各革职,发原籍为民,仍候身终,许令次房 无碍子孙保送袭职。又,凡官舍选充仪宾。弘治七 年,奏准护卫官有选充仪宾者,子孙仍袭本卫。 弘治九年,定应袭舍人犯盗,弟侄降袭之例。

    按:《明会典》九年令应袭舍人犯劫盗者,弟侄照祖职 降一级承袭。该优给者依此例。

    弘治十年题准、三品以上京官、东宫官荫子、及补荫 之例

    按《明会典》十年题准,三品以上京官,经一考给诰命 者,许一子自陈,免考送监读书。如未一考并劾退及 年远者,或杂流出身者,俱不许。若应得荫子而故未 久,与奉使外国而死者,皆准照例。凡东宫侍从官, 弘治十年奏准、讲读年久,辅导有功者,殁后子孙乞 恩,礼部奏请上裁。凡补荫,引治十年奏准,荫子未 仕而“故。准令补荫。无子者,许荫继嗣之子。”

    弘治十一年,申明“永乐妄保袭替”之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妄保袭替者,不分受财不受财, 及借职病故致仕,悉照永乐间例行。”

    弘治十二年,又定旁枝承袭例按《明会典》十二年令:“一祖从军代役立功之人绝嗣 者,其亲弟侄并许相沿承袭。弟侄长房绝嗣,次房子 孙为堂兄弟者,亦准袭。若隔一二辈不曾承袭,今来 告者,其原立功之人系指挥减袭,试百户,千户减袭, 署百户。百户替冠带总旗一辈,以后止替总旗。若堂 伯叔兄弟旁枝子孙”,不分已未袭替、俱不许袭。 《弘治》十三年定、军职应袭到部、违限该减、革而捏奏、 及告残疾愿替、首告奸生乞养定罪等例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军职应袭十年之外,人文不曾 到部者,发回原籍为民。其经管官司查勘明白,过违 二年,不与保送,并勒掯财物者,俱问发带俸差操。 又奏准,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而捏奏官 吏、阻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又奏准,年未及六 十,有告残疾,愿替职者,在内从兵部验实,在外从原 卫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选。又奏准:凡保到应袭 儿男弟侄,但有姻族,并无于人奏告奸生乞养,伦序 不明等情,已经勘明缴报到部,而原告又行捏词告 奏者问罪,军调边卫,民发口外应袭者,即与入选,原 词立案不行。又奏准:乞恩陞者、报捷陞者、缺唇跛 足、矮短残疾者,俱不准袭。又令官舍人有功陞职 过于父祖者,子孙袭所陞职,开原职。如不及父祖者, 袭原职,开所陞职。嫡长男已袭职,嫡次男有功陞职 而绝嗣者,别枝不许袭袭职官为事革罢者,子孙袭 祖职。

    弘治十六年议准、京卫官子孙袭替例

    按:《明会典》十六年议准:“京卫推选各都司都指挥官, 遇有事故,子孙袭替回原卫,愿留在彼者听,锦衣卫 仍照例改注京卫。其因事降调,不在此例。”

    弘治十八年题准、“京官录荫”、有无被劾奏夺、及失机 不袭、保勘违例问罪等例

    按:《明会典》十八年题准:京官三品以上考满应得录 荫者,吏部查无过犯被劾,方与题请。或曾经被劾而 公论称屈,及不碍行检者,具由奏请定夺。又令犯 失机死罪,钦断永远充军。虽遇恩宥,仍留杀贼未经 获功赎罪复职,子孙不许承袭。又议准:立功之人 故绝亲弟或亲侄已经袭职者,许相沿承袭。或亲弟 侄原未经袭、其侄孙以下、及堂弟兄侄等旁枝、俱不 许袭。保勘违例者、问罪调卫

    武宗正德元年又定东宫官荫监及武职旁枝承袭例

    按《明会典》,“正德元年,令东宫讲读旧臣子孙乞恩荫 叙者,备查祖父年劳已及三年,送中书舍人习字出 身;未及三年,送国子监读书。”又奏准旁枝子孙承 袭,如高曾以上原无职役,亲祖父袭替堂伯叔兄职 者,后自得功,不分署职实授。凡一级者,并收总旗。子 孙世与冠带。二级者,世袭署百户。其无功旁枝子孙, 一体准收“总旗。”

    正德二年,定京官未经考满不荫,及武举应袭加陞 署职之例。

    按:《明会典》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经一考,给诰命 者,不许荫子。又令武举中式应袭舍人袭替,准加 陞。武举署职后,子孙仍袭祖职。”

    正德四年奏准、“谋杀正妻革荫例。”

    按:《明会典》四年奏准:“军职轻信婢妾,谋杀正妻,除本 犯依律问罪外,子孙不准承袭。”

    正德七年议准军官亡故袭替,分别咨部赴京 按《明会典》七年议准所属官军亡故老疾袭替及减 革者,每岁春秋二季,具本起送,咨兵部定夺。达官子 孙袭替之日,查勘明白,行该卫差军校伴送赴京。 正德八年题准京堂荫子,吏部代题,及东宫官荫监 录荫后中式补荫等例。

    按《明会典》八年题准:京堂考满,已给诰命者,吏部即 与查取应荫一子,题咨送监,免其自行陈乞。又令 东宫侍班官三年者,荫一子送监读书。又令补荫, 止许一人。已补而又故者,不许再补。先由录荫后中 科目者,亦许补荫一人。

    正德十年定“调卫不赴任子孙降袭”例。

    按:《明会典》:十年,令:“调卫不赴任,十年之上病故者,子 孙袭职降二级。”万历十二年题改降一级。

    正德十一年奏准、“军职犯罪,子孙分别轻重调卫”之 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奏准: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典刑宿 娼等罪,或人命军机,律应至死,钦减充军者,子孙袭 替,照例调卫。其馀徒杖等罪,并杂犯律不应死,及勘 问未结病故者,袭替免调。”

    正德十三年奏准、立功特陞、分别用荫例。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成化四年建州并弘治四年 白碱滩等处,功次内,奋勇当先,议赏特恩准陞者,不 准袭。”其馀各年当先被伤,验实拟陞者,准袭。

    正德十四年奏准,为事降级阵亡袭替,及犯刑不许

    保送之例
    考证
    按《明会典》十四年奏准,为事降级阵亡者,许袭陞阵

    亡一级。又令:内外问刑衙门,凡应袭舍人犯,行止 有亏,败伦伤化,例应革职为民者,备行本都司卫所, 转行兵部查照,不许保送袭替,仍别举应袭之人,违 者以枉法论。

    按今言,“正德十四年兵部尚书王琼又请堂兄弟侄 并得袭。”

    正德十五年,龙州以《争袭》兵乱。

    按《大政纪》:“正德十五年二月,龙州知府赵源无嗣,以 侄相袭,指挥同知岑猛擅起兵逐之。田州士官知府 岑猛者,思恩府土官知府岑浚族党也。弘治间,浚乱, 猛降级指挥佥事,因功陞指挥同知。夤缘奏辩,觊复 其官。会龙州知府赵源亡嗣,袭以侄相猛,因党其妹 所立假子韦璋者,赂京还驿使,诈传诏旨起兵,遂与” 璋袭破龙州、逐知府赵相。

    正德十六年,许忠谏子荫袭。减革传奉升官旁枝冒 袭大同功次等荫。

    按《明会典》:“凡文武官死于忠谏者,十六年诏荫一子 送监读书。”又诏:“自正德元年以来,武职传奉乞陞 者俱裁革,其皇亲及公主所生子孙推恩陞授者,不 在此限。”又奏准:自正德十四年后,侄孙以下旁枝违 例冒袭者,待子孙袭替,一体减革。又诏:“正德十二 年大同应州功次,除本边官军自斩首级应陞外,其 馀不”分已未陞级、尽行查革。

    按《今言》,十六年兵部尚书彭泽言,“王琼议堂兄弟侄 并袭,非是,复不许袭。”会兵部大群失职者,流言得复 袭。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查革滥荫禁阉人弟侄授锦衣官荫刘健谢迁舒芬等子孙官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奏准,正统十四年、景泰元、二三 年,当先招募及越升官职者,查对钦陞文簿,并内外 黄相同,照旧不革。或例前曾经减革者,候子孙袭替 改正。其馀前后各该年分,一体照例查革。”

    按《大政纪》:“嘉靖元年五月,诏任刘健、谢迁各一子。帝 念大学士健、迁忠直,特命各任一子为中书舍人。”六 月,禁阉人弟侄授锦衣官,从彭泽奏也。著令“勿得陈 乞以挠国事。赠先朝谏死诸臣官,任其子。初,正德己 卯,武宗欲南巡幸,修撰舒芬等百有三十馀人各抗 疏谏止,忤旨,逮系二十馀人于诏狱。已而命长跽阙 廷下五日,仍各廷扑之。死杖下者十有一人,员外郎 陆震,行人司副余廷瓒,主事刘校、何遵,评事林公黼, 照磨刘钰,行人孟阳、李绍贤、刘平甫、李翰臣、詹轼削 籍五人,郎中黄巩、夏良胜、万潮,博士陈九川及陆震 戍边一人徐鳌,馀俱夺秩外补去。”帝念其忠,故有是 命。“死杖下者赠官,荫其一子戍边;削”籍补外者,俱录 用之。

    按《永陵编年史》:“嘉靖元年五月,给事中张九叙、御史 江渊、主事霍韬各言:‘陛下之有天下伦序,当然天人 共属。杨廷和何与定策,太监扶安何与赞襄?驸马崔 元之捧符,惠安伯张伟之迎护,与藩邸效劳诸阉,皆 臣子常职,何足为功?侯国非军功不封,锦衣非军功 不授,官秩及于烂羊,爵赏轻于弊裤’。”廷和、冕纪乃上 疏辞封。本兵彭泽覆奏:“正德中权奸用事,封锡太滥。 皇上厘革殆尽,乃以定策之功,封荫至五十三人,非 所以为训也。宜听辞免。”上从之,各荫一子,惟外戚封 伯如故。故大学士刘健、谢迁、王鏊、杨一清。上嘉其忠 直,命各荫一子为中书舍人。

    嘉靖二年奏准“逃操降级许替例。”又太监援例荫养 子。兵部兵科争之,不报。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逃操降级调卫,事故子孙,俱许 告替祖职,听回原卫。又以后授有官职者,许充校 尉一辈。其馀将军,或选退或身终。原系校力者,照旧 校力。原系军民,照旧军民例前袭过者,身终查革。 按《永陵编年史》,“二年二月,太监赵山死,以从龙功,荫 其养子云为锦衣指挥。太监杨璁、丘清死,复援山例, 荫养”子杨伦、丘麒。南京守备戴义死,复荫其从子戴 锦、戴俊。太监张钦请荫养子李贤。帝以为锦衣世袭 指挥。兵部彭泽及科臣夏言、许复礼、安磐、许相卿争 之,不报。

    嘉靖五年议准、本身立功、过于父祖袭陞。又奏准、王 府官犯小罪、子孙袭替差操等例

    按《明会典》五年议准,凡父祖降级后再立军功,与祖 职相等。或不及祖职者,止许袭祖职。若过于祖职者, 方准袭陞。又奏准,王府护卫并仪卫司军职,止犯 徒杖等罪,或因有过奏调,遇诏应回原卫者,子孙袭 替,俱改注附近卫所,带俸差操。

    嘉靖七年奏准、阵亡绝嗣弟侄承袭例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阵亡绝嗣弟侄承袭祖职,或伯 叔兄弟,自立军功,累至指挥使以上阵亡者,应袭之 人,止许袭;捐挥使本身加赠一级;都指挥阵亡者,赠 级仍加祭一坛。凡都督阵亡,子孙袭陞祖职,加一级嘉靖八年,府部议革诸勋爵荫袭。

    按《永陵编年史》:“八年,府部议应袭者惟定国公及彭 城、惠安二伯,其外戚昌化伯邵杰、庆宁伯夏臣,寿宁 侯、建昌伯等皆革,人心允服。”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官及滥冒军功技艺,于袭替 日奏夺。又定应荫人由别途入官不补荫之例。 按明《会典》,凡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嘉靖九年题准,九 年考满无过,止陞职衔,照旧办事。果有才识可用、操 履无玷者,量陞品级相近衙门又奏准宣德年后, 武职逐一查验功册,有总数混开斩首当先而各人 名下无“斩首”字者,凡巧立名色,以军功为名而实无 军功者,及领兵人部下斩首不及数而得陞署级者, 文武内臣子弟人第非征进军功,以技艺勤劳,传乞 陞职世袭者,俱查革。若皇亲、驸马一应戚畹子孙,以 恩泽陞许世袭者,候子孙袭替,仍开具袭过辈数、与 亲谊来历,奏请定夺。

    按《大政纪》,九年七月,革大臣补荫子孙,故尚书屠勋, 其子应埙、应峻俱荫入国学。已而俱举于乡。勋上言 乞以孙钶补荫。帝曰:“大臣子孙因仍冒荫,原非国典。 今著为令”:一应受荫子弟,有别途入官,不得再补。 嘉靖十年题定历年应袭、应革功次,及盗犯问招未 明,子孙减级承袭。申明弘治旧例,旁枝袭替保送等 例。

    按:《明会典》十年题定历年应袭应革功次,除永乐年 间瓦剌等处地方招谕及并枪中箭陞级官旗,仍旧 准袭。洪熙元年以后,瓦剌等处公《招谕》,并枪中箭 陞级官旗,俱照正德十六年例减革。宣德十年,四川 松潘功次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 元年例减革。正统元年,兀鲁乃奇功陞二级官旗准 袭。正统六年,云南麓川征苗贼,头功奇功及斩首陞 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统 九年,迤北克列苏擒斩贼级陞授官旗准袭。内有越 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统十四年至景泰元、二、 三年,大同东岳庙、雷公山、黑峪口、石佛寺、宣府东南 二小门、洋河桥、居庸关、山西偏头关、代州、北直隶文 安、霸州、紫荆关、西直门、德胜门、彰义门、辽东八里庄、 龟儿山、扣河、空背阴寨、佛僧洞等处,当先被伤并杀 贼有功越陞职级,照嘉靖元年例准袭。其召募陞职 及当先又越陞者,仍不准袭。正统十四年至景泰元、 二三年,福建浙江征剿邓茂七、叶宗流等贼,获功六 次,并十二次陞二级,官旗准袭。内有当先越陞者,照 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三年,贵州香炉山、景泰五年 草场等处擒斩贼级三名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 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四年,贵州开通道 路陞级官旗,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四年,辽东登 州营等处功次内,该陞一级给赏。擒斩贼级官舍准 袭,内擒斩贼人男妇及被伤当先交锋并前探贼营 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五年,云南飞炼等 处功次陞二级。阵亡官军准袭内陞一级。“总领官,攻 破贼寨,并督运粮饷,赍执旗牌纪功督阵官、监生,俱 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山西偏头关斩首陞 级官旗准袭。其当先被伤为从陞授官旗,俱照嘉靖 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大同磨儿山黑石崖斩首陞 级官旗准袭,内有当先被伤及越陞者,照嘉靖元年 例减革。天顺元年,大同杨家营等处功次,奋勇先入 贼阵,杀贼首级官旗准袭。内有奋杀贼被伤等项陞 一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宁夏沙山 儿等处功次,有擒贼斩获首级并阵亡官军准袭。内 敌退贼营,当先杀贼首级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 顺四年,延绥西黄梁等处功次五次,杀贼阵亡官旗, 准袭。天顺五年,四牌楼杀反贼曹钦有功准袭,内有 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六年至成化四年, 两广功次,陆续斩蛮贼首八颗,升一级,四颗陞署一 级,俱不准袭。天顺七年,贵州东苗功次,擒斩苗贼贼 级三名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 年例减革。天顺八年,两广功次,擒斩贼级二名颗以 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 成化元二年,广西荔浦、大藤峡擒斩贼级三颗以上 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 化三年,湖广、荆襄斩首三颗以上,升实授一级。官旗 准袭,内有越陞及斩首二颗陞署一级者减革。六年, 荆、襄斩首四颗,升实授一级;三“颗,升署一级者不革。” 成化四年,贵州《山都掌》斩苗贼首三颗以上陞级,官 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四年, 辽东建州擒斩虏贼首级,升实授官旗准袭。其斩首 为从,奋勇当先,被伤俘获贼属,所陞署级,俱照嘉靖 元年例减革。成化五年,固原石城儿等处征剿土达 满四等,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其当先又被伤,并先被 伤,后擒斩一二名颗,为从陞署级者,俱照嘉靖元年 例减革。成化六年,榆林、开荒川斩首陞级官旗准袭。 其斩首为从又阵伤,并当先又阵伤,与管领旗牌催战及把总官杀贼一次,无部下首级数目陞级及斩 首一颗为从等项,升署一级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 “减革。成化九年,榆林征贼,斩首陞级准袭;其当先被 伤并斩首为从,又阵伤及分投督阵,赍执旗牌,升署 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年间,陕西鱼儿河 红盐池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其当先所陞署级并越 陞职役,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二年,湖广荆襄 征进流贼,斩首三颗以上,升实授一”级准袭。其斩首 不及数,当先陞署级及越陞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 减革。成化十二年,两广征蛮贼斩首三颗以上陞级, 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 五年,贵州西堡斩首三颗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 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五年,辽东建州 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内有三次当先,所陞署级并越 陞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六年,大同威 宁海子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内有当先被伤及斩首 为从,被伤执旗督阵,所陞实授一级,并署级及越陞 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七年,白狐庄功 次,一人自擒斩贼一名颗,二人共擒斩贼级一名颗, 俱准袭。内有当先冲锋被伤,督阵三次当先,及哨探 贼情等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九年,朔州 驼梁等处斩首为首,部下斩首五颗以上,并阵亡陞 一级,回营身故,升署一级官旗俱准袭。成化十九年, 宣府韩家庄斩首为首官旗准袭。内有奋勇当先,督 阵旗牌陞署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二十 年,大同红墙儿功次陞二级,一人自斩首二颗者,准 袭。内有当先被伤陞级,熙嘉靖元年例减革。弘治八 年,甘肃凉州红山儿功次,斩首为首,升实授一级;擒 斩贼子一名,升署一级。内斩首为首准袭。其擒斩贼 子陞署级,系幼小贼,已经给赏,例该减革。弘治九年, 哈密番国二人共斩贼级二颗,为首陞实授并署职 二级者,除实授一级准袭。内署二级,准袭署一级。其 幼小首级并夺回妇女署级,不准袭。弘治十年,甘肃 凉州斩首为首,升级实授,并战伤回营身故,升署级, 俱准袭。弘治十一年,宁夏贺兰柳沟一人自斩贼级 二颗,并斩首一颗,及二人共斩首为首,俱准袭。内有 斩获幼小贼,并亲执旗牌,督阵杀贼,及三次当先被 伤,升署一级者,俱不准袭。弘治十二年,肃州锁南十 一人自斩首级一颗,又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首陞 二级者,俱准袭。弘治十六年,陕西叶兰领军官自杀 首级一颗,升一级者,照成化十九年例减革。弘治十 七年,辽东锦州沙河一人自斩首级一颗,二人“共斩 贼级一颗”,为首准袭。内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从陞 署一级者,不准袭。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儿斩首为 首,升实授阵伤回营身故,升署一级者,俱准袭。正德 元年,大同一人自斩首级一颗,为首并部下领军斩 首及数,阵亡及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首各陞署一 级,俱准袭。内先拟给赏,后陞授一级。同二人斩幼小 贼,为首陞署一级者,俱不准袭。正德三年,大同宁阳 铺二人共斩首一颗,为首领军部下斩首及数,俱准 袭。内冲锋破敌又被伤陞署一级者,照嘉靖元年例 减革。正德三年,密云、黄崖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首 陞实授一级,准袭;内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从陞署 一级者,俱不准袭。正德三年,宣府、独石二人共斩贼 级一颗,为首陞实授一级者,准袭。内有二人共斩贼 级一颗,为从又被伤陞署一级者,俱不准袭。又题 准:军职犯该强盗,问招未明身故者,应袭之人,查照 祖职上减袭一级。又令:凡充终身军及为民后,不 分新旧官十年以内生子者,准优给袭职。十年以外 生子“者,革发为民,另取次房袭职。”又奏准:军职犯 永远充军者,不分监故发遣,虽遇赦宥,子孙照旧不 许承袭。数内追赃不完,未经发遣,或在途病故,未到 配所,及遇恩例放回宁家者,官职虽不许袭,其军役 亦免解补。其犯侵欺边海钱粮者,不在此例。又申 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绝,同时亲弟亲侄应合 承继,及曾经袭过者,方许遵照律例保送。其侄孙以 下,及堂兄弟侄,除亲祖例前相沿,又立有军功者,一 体扣算保送,其馀无功侄孙以下至堂兄弟侄等项, 及各祖沿袭职事之后别无自立军功,不许概保送。 违者,军职问罪,调卫文职照例发落,遇例不宥。其旁 枝子孙革去职役者,在内从兵部,在外从巡抚衙门, 照总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补,例俱收充总旗,照例 并枪有功,一体陞授。又令:凡军职高曾祖原有官 职,其伯祖并堂伯、堂兄袭授之后,再立军功陞职,子 孙袭故绝以后,堂兄弟侄并侄孙等项袭替者,止该 袭替祖职。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军功陞职不准袭。 嘉靖十一年题准,各处巡按给照告袭之人赴选,议 准军职犯罪,系二祖功臣许大次房子孙承袭,及患 残疾借职还职等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通行各处巡按御史,置立花 栏号票,经由衙门一一拟款,立定保勘起送限期,刊刻印刷,编立“巡按半印”字号。遇有告袭之人,令其先 将原起送公文赴巡按衙门挂号,酌量地里远近,填 注限期,每名领给一张收执。各衙门照限保勘,完日 销缴。验有不行依限者,查提治罪。中间如有患病事 “故等项,各衙门亦就具由回报,并追缴前票,待后病 痊事给。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别系相应之人,另行填 给。起送之日,照依兵部所议,将稽迟缘由同原行卷 案并封送部查照。其有因贫不能告袭,及曾经具告 各该官吏人等刁难掯勒不与保勘者,许被害之人 陈告,以凭参究。”又议准:军职犯侵盗“边方钱粮,永 远充军者,但系洪熙元年以后陞职子孙,不准袭。若 系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人子孙,不分监故、发遣,遇革、 免赃,除本犯子孙不准袭,许各卫所将有功人大次 房无碍子孙,及傋抄原犯招由,连人保送赴部查议, 于祖职上量降一级,不待本犯身终承袭。如无次房, 即行停革。”又议准:应袭舍人果患残疾,原无优给 儿男者,许令相应之人借职,生子退还。又例:借职后 自立军功陞级后续生有子,将原借祖职退还,其自 立之功,令本身子孙扣算级数袭替。

    嘉靖十二年题准、“皇亲官员袭替法”:

    按《明会典》十二年题准:“皇亲官员子孙袭替,备查明 白,若原奉钦依有世袭”字样者,许袭一辈。查无世袭 字样者,止荣本身,不准袭。其例前袭过者,候子孙袭 替,照例查革。

    嘉靖十三年议准《垛功袭替例》题准、患病官子替先 故许复职,舍人充军、子孙替祖职。及分别功罪大小、 用荫等例

    按《明会典》十三年议准:都指挥以上流官,若有军功, 子孙袭替,遇有应革者,悉照嘉靖五年垛功事例,垛 与承袭,至指挥使而止。其垛该都指挥流官,仍不许 袭替。其例前有革过者,子孙袭替,查照改正。又题 准:军职患病,子替职后故绝,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 户,无应袭之人,准复原职。又题准:舍人充终身军 及为“民者,不待身终年老,其子孙准袭祖职。”又题准: 凡自己获功,自己犯罪,除充军、降级、革职、为民不袭 外,若犯该立功徒杖以下,曾经复职者,候子孙袭替 之日,查照功次应该世袭者,准世袭。如阵亡,一体袭 陞。其自己获功,又犯降级者,除该降级数不袭,仍有 未降职级,查系军功,照例承袭。

    嘉靖十五年题准、“武职犯罪降级袭职”之例、以立东 宫恩荫三品京官。子一人。

    按《明会典》十五年题准,武职有犯知强盗后分赃永 拟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于应袭职事查降三 级。又例,军职失机误事罢职,发边远充军,遇宥蒙特 恩降级者,身终年老之日,止许袭替所降职事,带俸 差操,不得复还祖职。凡舍人犯宿娼及和娶乐人为 妻妾者,问罪附过,候承袭之日,降一级,调边卫。凡军 职已经替职闲住、犯该杖罪降级、本身例不降级、仍 将替职弟男人等、各依父兄该降品级授职。待本官 身终、仍复祖职

    按:《春明梦馀录》:“十五年,立东宫,诏两京三品上文官 荫子。”

    嘉靖十八年许公主子荫监定争袭、谋杀亲支者,永 不许袭

    按《明会典》:凡公主子孙有志向学者,嘉靖十八年诏 许荫一人送监读书。又令争袭官爵,谋杀亲支者 问罪。揭黄:“虽有族属,永不许袭。”

    按《大政纪》十八年十二月,制武职谋杀夺世爵令。时 有南京和阳卫舍馀李鳌者,谋袭祖爵,杀其兄子百 户玉鳌子堂,实翼鳌为之。南京刑部论堂谋戕宗亲 罪死,奏请揭黄,从之。因命武职争袭官爵,谋杀宗支 者,虽有族姓,不许承袭。著为絜令。

    嘉靖十九年,以皇子生恩,诏未考满文官荫一子。 按《春明梦馀录》:“十九年,皇子生,诏始令两京三品上 文官,例该荫子。未及一考者,荫子入监。”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武职犯假印假官、谋叛等罪、永 不许袭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题准:“武职有犯盗用印信,假与 人官者,不问典刑监故,俱揭黄,发本卫随任,子孙永 不许袭。”又题准:“犯谋叛者,不问典刑监故,俱揭黄,子 孙永不许袭。”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将军儿男告替例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题准:“将军儿男告替,系应役十 年以上者,许充校尉,不及者,止与力士。”

    嘉靖二十五年题准、“袭替止于指挥之例”

    按:《明会典》二十五年题准:都指挥及指挥使阵亡者, 承袭之人,不拘子孙弟侄,只袭祖职,止于指挥使。若 原袭指挥使以下,军功有应减革者,准扣算累陞,亦 至指挥使而止。又例:阵亡奉有钦依保送袭职者,许 袭流官一辈,以后袭替,仍至指挥使而止。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舍人阵亡无子,许弟侄承袭应陞职事,又保勘袭替官舍数辈未袭,取结赴部等例。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题准,舍人奋勇遏敌阵亡,无子 承荫者,准令兄弟侄承袭应陞职事。又题准:远方 都司卫所保勘袭替官舍,但系次房子孙祖父数辈 未袭者,俱要明开未袭辈数,呈详抚按审实,取具官 吏邻族人等甘结并本舍的确供图四本。一存本卫。 二给本舍赍送府部。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对。以便收 选。仍先责付巡按衙门查验。于结状年月后“明驻驳 查无违碍讫”六字。用印钤盖如无不准。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驳查袭替舍人亲供之例。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题准,舍人亲供洗改字样,兵部 验出,径行驳查。若五府验出,止照会本部,不得行查。 嘉靖三十年,定改荫等例。

    按:《明会典》“三十年奏准大臣应荫子送监而未有子 者,许以亲弟改荫。”又议准,新官优养,不拘年限,生 子准袭。旧官十年内,生子准袭,无子为民。

    嘉靖三十一年奏准、各卫所官荫袭支俸住俸、及拟 陞、未任先故、许其袭陞、保送官舍、先将父祖为事招 由送部备查、及提学考校官舍等例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奏准,各卫所官有陞至都督指 挥以上,后坐事革任者,但许食祖职俸,流职俸尽革。 其起废官亦如今职,支俸冒前俸者革。”内外卫所试 职,署职官惟遇例实授者如故,有署职获功,止宜实 授而冒陞者,有传乞越陞者,皆减革。武举署职遇例 实授加俸,后来所陞职级过于所加,及折色改支本 色者,皆改正。内外卫所官,有年六十以上,或例无承 袭,或功次宗枝未明,而匿不以言者,一体查革。斩获 南贼三人者,升一级。诈冒者革。腾骧等卫力士,间有 因事发充,及兄为校尉,弟为力士,甚则一家三五役 及二三辈者,革。有因缺年久,吏书以奸徒冒名者革。

    又题准、各卫所官员、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支

    “欠明,畏惧减革,或例无承袭,难以告替,俱行该卫所 住俸。该袭替者,保送子孙袭替。不该袭替者,查革随 住。”又题准:领军官部下获功陞级子孙袭替,止袭 祖职。若有拟陞,未任先故者,许其袭陞一辈,以后查 革。又题准:各都司卫所保送曾经问罪军职子孙 袭替,不论事情大小,及遇宥改拟释放,俱要呈详巡 按御史,转行原问衙门,备抄《招由》二本,用印钤盖,一 给本舍赍投,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对收选,以省到部 查驳之艰。又题准:袭职舍人如有未经提学官考 校者,本舍并保勘官参治。

    嘉靖三十三年议准、南京锦衣卫、“朦胧袭替掣回之 后、仍行妄保治罪。”题准“犯罪官革荫”等例

    按《明会典》三十三年议准,“南京锦衣卫先年铨注,原 非本卫获有军功官员,谋求本卫带俸,因而不回原 卫,朦胧袭替者,听南京兵部清查具奏覆题,掣回原 卫。如有子孙袭替,仍于该卫保送者,该卫官照妄保 事例,一并罢职揭黄,永不许袭。”又题准:武职与土 官夷人交结往来者,审有实迹,照交结夷人引惹边 衅“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许承袭。”又题准: 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奸,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问 拟明白,不分典刑监故,子孙俱不许承袭。其有例前 袭过者,若系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 间承袭过者,子孙照旧承袭。若系洪熙以后犯事,子 孙虽经袭过,不拘三辈五辈,待后袭替之“日,一体查 革。”又题准:军职有犯不孝,除极恶大逆坐以本罪,及 违犯教令,别籍异财等杖罪以下,应该还职差操者, 俱不议外,如有犯殴骂祖父母、父母并继祖母、继母、 生母,但系问拟死罪,或典刑监故,或蒙恩饶死,或遇 例革职充军为民,虽经宥免,均属不孝。不拘袭过辈 数,无论本房、次房,俱不许袭替优给,发回各卫所随 住。其舍人有犯,与职官同。又例,凡舍人因父老疾,以 活作死袭职,照文职诈称父母死亡,发口外独石等 处充军例。其袭后盗支仓粮,监追完日发配,本犯子 孙不许承袭。又题准:在京各卫所调任官管事年 久,子孙袭替。该卫将调任生子来历,移关原卫保送。 如有不肯回卫,巧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 一概罢职,揭黄永不许袭

    嘉靖三十四年,定自立军功及调卫人承袭之例。 按《明会典》三十四年令犯罪典刑次房承袭后,自立 军功陞职者,革祖职,扣袭军功职。又凡调卫武官 袭替,三十四年题准,军官调卫者,其子孙袭替,不得 还原卫。

    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军官年老减俸娶乐户生长子 不替立功、患疾取保替职之例

    按《明会典》三十七年题准,军职官年满六十不行告 替,减革半俸。又例,军职娶乐人之女为妾,生子虽系 长男,亦不准袭,令无碍庶次男承袭。如无庶次男,取 大次房应袭之人承袭。户无应袭之人,即行停革。其 故官正妻,照例优养,家产仍归所生亲男。凡立功未 满,患疾残痼,不能应役者,许立功卫分验的,保送应继儿男替职,仍随营杀贼,扣算限满,方回原卫支俸。 其限未满而逃者,不许替

    嘉靖三十九年题准、军功、除袭祖职外、更荫一子、无 次子者加级

    “按《明会典》三十九年题准,军职获功,累陞至都指挥 以上,对敌阵亡者,除本身恤典长男承袭祖职外,仍 荫一子指挥佥事世袭,年幼者全俸优给。如无次子, 即于长子承袭祖职上加陞三级,至流官不世袭。 嘉靖四十二年议准,将军儿男,分别年代,世袭补役。 按《明会典》四十二年议准,将军儿男,查系永乐年间, 照”旧世袭,正德以前照旧补役。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五府属吏、遇袭替官舍、起文迟 延定罪例

    按:《明会典》四十三年题准:“五府属吏,如遇袭替官舍 到府,五日之内,即与起文过部。如违至十日之外,听 武选司开送兵科,该吏径送法司究问,首领官请旨 处治。”

    穆宗隆庆元年题准外戚袭职例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外戚曾蒙特恩准袭封一 辈者,姑与终身,其子孙照例量授锦衣卫指挥等职, 不许陈乞再袭。”

    隆庆二年,定《官恩生授官、历官格》。

    按《明会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庆二年题准历 俸至六年以上者,访其才识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 府。才识稍次,量陞各运司同知,如果官箴无玷,仍许 荐陞至运使,及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少卿等官。 按《大政纪》:隆庆二年十一月,令议处恩荫升迁,吏部 奏恩荫官员,故例仕至宗人府经历,顺天、应天二府 治中,“俱得转远方知府。其次者亦宜量陞闲散衙门。 如五府都事得陞两京太仆寺寺丞,如宗人府经历 及顺天应天府治中,得陞盐运司同知。既陞之后,如 在任无过寺丞,一考得陞部属职衔,填注中书科办 事,再加三考,得加服俸。运同得荐陞至运使及行太 仆苑马寺少卿,间亦得陞布政司参政。”得旨、“依议行。” 隆庆三年题准、武官袭替限年赴选例

    按《明会典》三年题准,“各处武官袭替,云南、贵州、四川、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内。南、北直 隶、湖广、陕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俱限十二年之内。 许于抚按衙门给文赴部,准其袭替。中间果有祖父 本身追征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 袭。以事完出幼之日为始,扣至十年之内,但有抚按” 查给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可据到部者,照例准袭。 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发为民。若贫难无力,该管 官司恣意刁难,不即保送,以致违限,在京许于兵部, 在外许于抚按衙门具告查究。又例,凡应袭舍人,曾 经优给扣算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 至赴部之日,违限十年之外者,比与径袭舍人不同, 查勘无碍,照例准袭。

    隆庆四年题准袭替、选用、保勘、驳查等例

    按《明会典》四年题准: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该抚按等 官,如遇军职正枝故绝,弟侄应袭者,各将原来情节, 查照犯堂违限等项条例,就彼驳勘明确,印钤保结, 宗图起送,以凭准选减革。又例,凡在京卫所袭替优 养等项,通状告部送司查户口册。若亲兄弟伯叔罚 操三个月,满日收选。其未经报册及年岁不同有碍 者,驳查。凡袭替舍人起送到部,如隐匿父祖参提,及 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结,本身见在者,不准收选 驳查。如事已归结,及本身已故,事情轻小者,查勘明 白,准选。凡在京一辈未袭,孙承祖职,勿论。在外二辈 未袭者,驳查无碍,方准收选。在外曾经呈详抚按审 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驳。凡运职管运,曾经漕 司参提,应追入官还官赃银,或挂欠京通仓库各项 粮银,或犯该充军降级,曾否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 送。如有朦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者,问罪,带 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 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系充军降级,而家产已尽,不 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完卷。凡用财买嘱冒 袭军职,保勘官系原卫所首先保者为重。该揭黄罢 职。都司卫所掌印佥书,连名保结。不知情者末减。若 有赃私,并以枉法论。其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 俱照常发落,仍不准袭替。保后能自检举者免罪。 隆庆五年,题准《移荫例》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凡嫡长子孙先由录荫国子生, 后以军功改授锦衣卫千百户职衔者,准移嫡次子 孙补荫。”

    神宗万历元年题准家丁阵亡袭替查革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后,至 四十三年以前,凡系家丁名色阵亡,除应袭子孙照 旧袭陞外,若以伯叔弟侄冒并者,候袭替日一体查 革。其未经并陞者,虽系阵亡之人,嫡亲子孙亦不准 并万历二年令官生卓异,与科贡一体擢用。”

    按:《明会典》二年:“令今后官生有行能卓异者,与科贡 二途,俱照例一体擢用。”

    万历三年题准、“各武官、分别年限替袭”例

    按:《明会典》三年题准:“将军、千户、百户侍卫三十年以 上者,儿男许替冠带。”总旗将军侍卫二十年以上者, 许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与力士俱止准一辈。其 应役三年五年,照旧查革。

    万历五年题准:“总兵官承荫”及应停革之例。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总兵官不分祖职、行伍出身,果 能设谋制胜,奋勇克敌,升级奉有钦依世袭字样者, 虽无亲斩之功,子孙并许承袭,至指挥使而止。或系 流官及无世袭字样,即有世袭字样而非军功者,子 孙袭替,仍旧停革。”

    万历十一年,令“荫子未仕而故,年远亲尽者,不准补 荫。”

    按《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二年题准:“讲官荫监及嫡长有职。许次房借 荫。本身立功。亡故亲弟侄减级。旁枝世远亦量减阶 级。”再犯充军、初犯强盗革袭改调等例。

    按《明会典》十二年题准,三品官日讲年久,开陈有劳 者,虽未考满,许荫一子送监讲书。又凡恩荫世袭 文武大臣及总兵参游以下,领兵剿贼,如遇大敌,能 运谋设伏,冲锋陷阵,建立奇功者,抚按分巡官核实 具奏,兵部题奉钦依。升职荫子,有“世袭”字样者,俱准 袭。万历十二年题准,大臣恩荫武职,必须世嫡,或嫡 长子孙别有职事,方许次房借荫。次房亦有职事,方 及再次。待后身终及应替日,仍还嫡长子孙世袭。若 一家二荫,或原有世职,则以职大小为序。职大者与 长房,次者与次房。例前袭过者,候身终日改正。又 题准:军民本身立功陞职故绝,如有嫡亲弟侄保送 赴部,查其功陞止一二级,照例准袭。三级以上,量减 一级,七级以上,减二级。如无亲弟侄,其伯叔弟侄俱 不准袭。又题准:洪永年间军职绝嗣,保送旁枝子 孙袭替,照例驳查无碍。查系父祖四辈以下,姑准承 袭;五辈以上,量革一级。若系永远充军,大次房子孙 袭替。如系四辈以下,仍降一级。五辈以上,递降二级。 例前袭过者,候子孙袭替日减革。如大次房子孙降 袭后又犯永远充军者,系再犯重罪之家,即行革袭 揭黄。又题准:军职犯强盗情真者,不拘典刑,监故、 脱逃、自缢,俱照例揭黄,子孙及次房概不准袭。又 议准:军职宿娼调卫,犯奸为民者,子孙袭替,免调卫, 锦衣卫及王府护卫官,仍照旧例改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