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七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九卷
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八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七十九卷目录

     乡试部汇考一

      唐元宗天宝二则 代宗广德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哀宗天祐一则

      后梁太祖开平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三则 长兴二则 废帝清泰二则

      后汉隐帝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一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道宗大安一则

      宋太祖乾德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真宗咸平四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五则

       天禧三则 仁宗景祐一则 嘉祐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二则 徽宗崇宁二则 宣和一则 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十五

      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一则 宁宗嘉泰一则 理宗绍定一则 嘉熙一

      则 淳祐二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选举典第七十九卷

    乡试部汇考一

    元宗天宝十二载罢乡贡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天宝十二载,敕 天下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举送。” 天宝十四载。复乡贡。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代宗广德元年杨绾奏请行乡贡法敕与旧法兼行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通典广德元年六月礼

    部侍郎杨绾奏:“诸州每岁贡人,依乡举里选察秀才、 孝廉。”敕旨:“州县每岁察孝廉,取在乡闾有孝弟廉耻 之行荐焉。委有司以礼待之,试其所通之学。《五经》之 内,精通一经,兼能对策,达于理体者,并量行业授官。 其明经、进士、道举并停。”旋复故矣。

    按《册府元龟》:“绾疏入,帝问翰林学士,或以进士、明经 行来颇久,不可顿令改业。”遂敕与旧法兼行。

    宪宗元和二年敕诸州进士毋滥送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元和二年,“凡尝 坐法及为州县小吏,虽艺文可采,勿举。”

    按《册府元龟》,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以后,州府所 送进士,如迹涉疏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或 曾任州府小吏,一事不合入清流者,虽薄有词艺,并 不得申送入。如举送以后事发,长吏停见任及已停 替者殿二年,本试官及司功官并贬降。”

    武宗会昌五年敕贡举人不得于两府取解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会昌五年三 月,中书门下奏,贡举人并不许于两府取解,仰于两 都国子监就试。”

    宣宗大中元年敕贡举人仍于两府取解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大中元年六 月,中书门下奏,“贡举人取解,宜准旧条,于京兆府、河 南府集试。从之。”

    哀宗天祐三年敕国子监河南府及诸道解送明经可依常例不拘二人之限

    按《唐书哀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哀宗本纪》:天祐 三年正月辛巳,国子监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应 国学每年与诸道等一例解送两人,今监生郭应图 等六十人连状论诉。”敕旨:“取士之科,明经极重,每年 人数已有旧规,去夏条疏,盖防逾滥。今国子监、河南 府俱有论奏,所试明经,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礼部,放 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嘱求,无致侥幸。付所司。 按《册府元龟》:天祐三年正月,国子监奏“得监生郭应 图等六十人状称,伏睹今年六月五日敕文,应国学 与诸道等明经一例解送两人者。应图等早辞耕稼, 夙慕诗书。自抛乡邑之中,便沗国庠之内。栖迟守学, 轗轲于时。未谐升进之期,却抱减退之患。苟或诸道 解送,监府同条,实谓首尾难分,本枝无异。伏请闻奏, 俾遂渥恩”者。又河南府奏,当府取解明经举人周定 言等二十七人,各据取解,差司录参军崔蕴考试,并 已及格。伏缘明经举人,先准敕诸州府解送不得过 二人者。今当府除去留外,见在二十七人考试,并已 及格,若只送二人,必恐互“有争论,难以指挥者。”敕曰: “取士之科,明经极重,每年人数,已有旧规。去夏虽举 条流,盖虑所司逾滥。今者国子监既有闻奏,河南府 亦具陈论,不念远人,何以诱进,只在乎升陟之际,切 务公平,又何必解送之时,便为沙汰。将免遗才之叹, 须开汲善之门,特改旧条,俾循往例。国子监、河南府 所试明经,并依准常例解送礼部,至所放人数,亦许 酌量施行,但不得苟徇嘱求,遂致侥幸。兼下诸道准 此。”

    后梁

    ====太祖开平元年诏禁诸道不亲试而拔解者====
    考证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梁太祖

    开平元年六月,诏近年诸道贡举人,当藩方秋荐之 时,不亲试者,号为拔解,非所以责实也。因知之,乃下 令止绝。

    后唐

    明宗天成元年敕贡举人依常例取解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元 年八月敕。“应三京诸道今年贡举人。可依常年例取 解。仍令随处津送赴阙。”

    天成三年,令“诸举各于本贯选官考试给解,不得概 于京兆寄应。”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三 年七月,工部侍郎任赞上言曰:“伏以圣代设科,贡闱 取士,必自乡荐。来观国光,将协公平,惟求艺行。盖广 搜罗之理,且非喧竞之场。伏见常年举人等,省门开 后,春榜悬时,所习既未精研,有司宁免黜落。或嫉其 先达,或恣以厚诬,多集怨于通衢,皆取骇于群听,颇 亏教本,却成乱阶,宜立新规,以革前弊。自今后,诸举 人,不是家在远方水陆隔越者,望令各于本贯选艺 精通宾寮一人考试,如非通赡,不许妄荐。傥考核必 当,即试官请厚于甄酬;若荐送稍私,并童子尽归于 窜逐。冀彰睿化,免紊儒风,庶绝滥进之人,共守推公 之道。”是日,敕:“宜令今后诸色举人,委逐道观察使慎 择有词艺及通经官员,各据所业考试,及格者即与 给解,仍具所试诗赋经帖通精数,一一申省。未及格 者,不得徇私发解。”兼承前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 应,例以“洪固乡胃贵里为户,一时不实,久远难明。自 此各于本道请解,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 或寄应,须具本贯属入”状,不得效洪固、《胃贵》之例。文 解到省后,据所称贯属州府户籍内,如是无名本人, 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京百司发解就试。准前指 挥,兼下贡院具本朝旧格,诸色举人每年各放几人, 及第到日,续更详酌处分。按文献通考作庄宗同光三年事互异 天成四年,令“诸州取解选官考试合格者,仍具试帖 送省,方准引试。”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四 年十月,兵部尚书卢质奏请逐年诸色贡举人,州府 取解之时,选强明官考试,具诗赋义目送省。”从之。又 中书门下条流贡举人事件,应诸道州府解送诸色 举人,须准元敕差有才艺公正官,考试及格,然后给 解。仍具所试诗赋义目帖繇送省。如逐州府解内不 叙“出前件指挥事节,所司不在引试之限。”

    长兴元年申严给解举人试帖送省之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五 年即长兴元年正月,礼部贡院奏:“当司准天成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敕文内,准近敕,诸寺监及诸道州府 所解送进士等,亦准去年十月一日敕,条流考试。其 诗赋、义目、帖繇等,解送赴省。如或不依此解送,当司 准近敕,并不引试。奉敕宜依。”

    长兴三年,诏“国子监生赴举,初次须取本贯文解,其 远省不在此限。”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长兴三 年五月,明经崔贶等经中书诉宋州节度掌书记上 封事,贡举人须依旧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见附国子 监诸生赴举,皆不取文解条例异同。诏曰:“凡布化条, 惟务均一,苟公平之无爽,即中外以适从。”国子监每 举举人,皆自四方来集,不询解送,莫辨是非。其附监 举“人,并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须取本处文解,如不及 第者,次年便许监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尝令本处取 解者,初举落第后,监司勿更收补。其淮南、江南、黔蜀 远人,即不拘此例。”监生《礼部补令式》在焉。

    废帝清泰元年解送诸科举人议行乡饮酒之礼

    按《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清泰元 年九月,中书门下帖太常,以长兴三年敕,“诸科举人, 常年荐送,先令行乡饮酒之礼。凡预举人,列从乡赋。 遂奏《鹿鸣》之什,俾腾龙化之津。雅音既动于笙簧,厚 礼复陈于筐筥。行兹盛事,克振儒风。宜令复行乡饮 酒之礼。”太常草定仪注,颁下诸州,预前肄习。解送举 人之时,便行此礼,其仪速具奏闻。时李怿为太常,浅 于礼学,唯博士段颙据《礼记》宾主次第申。初,长兴中, 宰臣李愚好古,奏行此礼,累年不暇。至是愚复举奏, 及观礼官所定无绪,礼直官孙知训以为古礼无次 序,不可施行。博士或言于愚曰:“梁朝时,青州曾行一 度。”遂令青州仿旧簿书以闻。

    清泰二年,诏“落第举人并再取解。”是年,以期迫,权徇 旧例。

    按《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清泰二 年正月,诏“每年落第举人,免取文解。今欲依元格,诸 科并再取解,以十月二十五日到省毕,违限不收。其 月举人张洞而下,以去年落第人各于乡里取解,以 试期近,来往不及。乞今年且徇旧例。”从之,来年即勒本州取解。

    后汉

    隐帝乾祐二年禁各道滥给举人文解

    按《五代史隐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乾祐二年, 刑部侍郎边归谠上言:“臣窃见每年贡举人数甚众, 动应五举六举,多至二千三千。既事业不精,即人文 何取。请敕三京、邺都,就道州府长官合发诸色贡举 人文解者,并须精加考较,事业精研,即得解送,不得 滥有举送。冀塞滥进之门,开兴能之路。”敕从之。其间 条奏未尽处,下贡院录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 文,“告谕天下,依《元敕》条件施行。如有故违,其随处考 试官员,当准敕条处分。”

    后周

    太祖广顺三年令举人本乡取解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广顺三 年九月,权知贡举徐合符奏,“今后举人须取本乡贯 文解。若乡贯阻隔,祇许两京给解。”

    世宗显德元年敕定国子监解送例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显德元 年十一月敕:“国子监所解送广顺三年已前监生人 数,宜令礼部贡院收纳文解。其今年内新收补监生, 祇仰落下。今后须是监中受业,方得准令式收补解 送。”先是,国学收补监生,显有条例。迩来学官因循,多 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监请补送省,率以为常。 是岁,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监司所送学生七十四人 状,事详之例不合于令式,悉不收试。由是移刺纷纭, 更相援引。监司举奏束脩之条,以塞其议。贡院告于 执政,因达于上听,故降是命。议者非成均而是礼闱?

    道宗大安五年三月癸酉诏析津大定二府精选举人以闻仍诏谕学者当穷经明道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祖乾德元年定诸州贡举条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诸州长吏举 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乡里所推,每十人相保, 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举。乾德元年,诸州所荐士数 益多,乃约周显德之制,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 式。”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诏举人行同保法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太平兴国七 年,诏诸州长吏解送举人,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 仍十人为保。保内有行止逾违者,连坐,不得赴举。 太平兴国八年,令诸道下第举人,依旧重请文解。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诏曰:“岁 千秋赋,是曰彝章。爰自近年,遂随前制。止一偕于计 吏,许常赴”于贡闱,岂足程功,颇容侥幸,复归旧贯,允 协至公。宜令诸道下第举人,依旧重请文解。

    真宗咸平元年免密州发解官罚金诏停其任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咸平元年。密 州发解官坐荐送非人。当入金。特诏停任。因诏告谕 诸路。以警官吏。

    咸平二年,诏“应三举者免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二年,诏天下 贡举人应三举者,今岁并免取解,自馀依例举送。 咸平三年,诏天下解送举人,当先察访行实。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遵尧录》,咸平三年诏天 下“凡所解举人,不得独考艺能,先须察访行实。即许 荐送。”

    咸平四年,免遭寇者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淄、青、 齐州及河北经蕃寇蹂践处贡举许免取解。此泛免 之始。

    景德二年严诸州规避解送及解寄应举人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景德二年诏: “比有州郡全无解送。是谓旷官。其诸路府州将来秋 赋,当职官如依前顾避。全不解人。致有上言,必行朝 典。”礼部贡院上言:“请诸色举人各归本贯取解,不得 寄应及权买田产。立户诸州取解发寄应举人。长吏 以下请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有乡里遐远。久住 京师,许于国子取解,仍须本乡命官委保判监引验, 乃得附学发解。”

    景德三年,定解送例,始行胄试法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诏“自今 开封府国子监诸路州府。据秋赋投状。举人解十之 四。如艺业优长。或荒缪至甚。则不拘多少。今岁秋赋 止解旧人。新人且令习业。川广旧取解人。并许免解。” 翰林学士晁迥等议。令诸州约分数解送。或自来举 子止有三两人。欲听全解。或其间才业卓然不群者。 别以名闻。其文武陞朝官嫡亲许附国学。此胄试之 始景德四年。颁考校程式于诸州。严各道类试坐罪法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冬十月。颁考试进士新格。 按《选举志》。景德四年。命有司详定考校进士程式。送 礼部贡院。颁之诸州。士不还乡里而窃户他州以应 选者。严其法。每秋赋。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于 州,州长贰复审察得实,然后上本道使者类试。已保 任而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省试而文理纰缪,坐 元考官。诸州解试额多而中者少,则不必足额。 景德五年,诏严滥解锁厅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景德五年,诏试 锁厅者,州长吏先校试合格,始听取解。至礼部不及 格,停其官,而考试及举送者皆重寘罪。”

    大中祥符二年定解额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大中祥符二 年,礼部贡院言:“准诏议定国子监、两京诸路以五次 解到举人内取一岁数多者。自今解十之三。永为定 式。”诏令于五年最多数中特解十之五。庸振淹滞。以 广搜罗。

    大中祥符四年,颁《发解条制》,命河朔诸州于落解中 再试及格人送部。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如 闻河朔诸州解送举人。难于考核。颇多黜落。宜令转 运使于落解举人最多处内有显负苦辛者。遣官别 加考试。及格人送礼部。”

    按《玉海》。“四年五月。学士晁迥等上发解进士条制。颁 下诸州。”

    大中祥符五年,免“知州解送举人不当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五年,诏“诸卫 将军、诸司使副、三班、知州处贡举人,令通判、幕职、录 事参军及考试官解发,知州止同署解状。所解不当, 亦免其罪。”

    大中祥符七年。诏覆试落解人。免终场等人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诏诸州 解送举人内黜落多处。宜令本州选官覆试。取艺业 优长者送礼部。以二月一日为限。进士诸科其曾经 殿试并河北陕西诸科曾至终场。及他州两至终场 下第者。悉免取解。

    大中祥符八年,诏“诸州不得并试。”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时怀、卫、 滨州以部内官属少进士登科者,因聚数州进士都 试之。乃诏“自今诸州发解,如乏试官,宜令转运司选 邻州官充,不得移举就他州并试。”

    天禧二年诏严锁厅试举送长官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天禧二年诏: “自今锁厅,应举人所在长吏先考试艺业,合格者即 听取解,如至礼部不及格,当停见任,其前后考试官 举送长官重寘其罪。”至天圣时,除其法。按选举志此令载于景德

    五年下或始行于景德,至天禧又申明其制,故并编之,以待考正。

    天禧三年,议定“开封寄应举人召官保任,别行荐送” 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诏以近 年开封府举人。屡致词讼。令翰林学士承旨晁迥等 议定条制。迥等上言。“诸州举多以身有服制本贯。难 于取解。遂奔凑京毂。寓籍充赋。人数既众。混而为一。 有司但考其才艺。解送之际。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 交构喧竞。亦由于此。欲请自今举人有期周卑弱以 下服者,听取文解寄。应举人实无户籍者,许召官保 任,于本府户籍人数外别定分数荐送。”诏从之。 天禧四年三月癸酉,川、广举人勿拘定额。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始立诸路别头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景祐初,诏曰:“士 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以本州 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 始有别头试。其年,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 誊录,如礼部。

    嘉祐二年诏间岁贡举天下解额减半

    按《宋史仁宗本纪》: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诏自今间 岁贡举,天下进士诸科解旧额之半。”

    英宗治平三年诏三岁一贡举更定解额

    按《宋史英宗本纪》。治平三年冬十月。诏礼部三岁一 贡举按《选举志》。“英宗即位。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天 下解额。取未行间岁之前四之三为率。”

    神宗熙宁三年诸州发解凡主司亲故另试于转运司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诸州举送发解、 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试于其州,类其名上 之转运司,与锁厅者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后复令 存诸科旧额十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熙宁八年。增置蕃人解额。令开封府国子监合试发 解按《宋史神宗本纪》。“八年三月。鲜于师中乞置蕃学教 蕃酋子弟。赐田十顷。岁给钱千缗。增解进士二人。从 之。”

    按《文献通考》:“八年,旧制,开封府发解三百馀额,国子 监额不及其半,至是合试而通取之。”

    元丰元年准解试分经立额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元丰元年,诏 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试通取解额。其诸州不满百 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额,就一州考取。御 史黄廉言:“别试所解试业诗者十人而取至四五,业 书十人止取一人。等之业文,不应能否相绝如此。愿 分经立额,均收其长。”诏自今《诗》《易》悉占三分,书二分, 《周礼》《礼记》通二分。

    元丰八年。准诸科量留旧额。以待不能改业者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济博棣 三州诸科举人。诉于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 有存者。又有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 于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哲宗元祐四年诏举经明行修科分路立额州县保任仍各用其解额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左仆射司马光 请立经明行修科,岁委升朝文臣各举所知,以勉励 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专取文学之意。若所举人违 犯名教及赃私罪,必坐举主,毋有所赦,则自不敢妄 举。而士之居乡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谨,惟惧玷 缺外闻。所谓不言之教,不肃而成。不待学官日训月 察,“立赏告讦,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许各举一人。凡 试进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事在元祐元年后分路 别立额六十一人,州县保任上之监司,监司考察以 闻,无其人则否。预荐者不试于州郡,惟试礼部,不中, 许用特奏名格赴廷试,后以为常。既而诏“须特命举 乃举,毋概以科场年上其名。”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举经明行修科,分路立额共六 十一人,州县保任上之监司,监司考察以闻,各用其 州解额,无其人则缺之。”

    绍圣二年罢广文馆解额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二年二月“甲午,罢广文馆解 额。”

    按《玉海》,国子监奏罢广文馆发解,其额本取之开封 府及国子,悉复还之。凡学生自外路参假及新补中 未该拨填入学者,权附国子监别号试,取一次。 绍圣四年夏四月丙申,诏发解添策一道。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三年十一月罢州郡发解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十一月丁亥,诏取士并繇学 校,罢发解及省试法,科场如故事。按《选举志》,徽宗 设辟雍于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临幸加恩博士弟 子有差。然州郡犹以科举取士,不专学校。崇宁三年, 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 部法并罢。自此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 崇宁五年,诏“大比岁参用科举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宣和三年复诏诸路以科举发解惟太学仍以三舍解送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三年二月,罢天下三舍按 《选举志》。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 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 举仍自发解。

    高宗建炎元年始立诸道类省试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十二月丁巳,诏诸路提 刑司选官,即转运司所在州类省试进士,以待亲策。”

    按《选举志》:“高宗建炎初,驻跸扬州,时方用武,念士”

    人不能至行在,下诏“诸道提刑、转运司选官即置司, 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 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于留守司,命御史一人 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

    按《文献通考》:建炎元年诏曰:“国家设科取人,制爵待 士,岁月等阴阳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坚。顷缘寇戎侵 犯京邑,爰致四方之俊,已愆三岁之期。比申饬于攸 司,涓上春而明试,深虞道阻,宽伫浃旬,而驻跸行宫, 时巡方岳。非若中都当远近之会,可使四方得道里 之均。特从权宜,创立规制,分礼闱之奏额,就诸路之” 漕台,俾谨择于考官,用精蒐于实学。士省劳费,乡烝 誉髦,悉预计偕,以俟亲策。敷告多士,咸体至怀。 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复举元祐经赋兼 收之制。十二月丙辰朔,命诸路宪司选官,即漕司所 在州类省试,率十四人取一。按选举志真宗景德四年每秋赋自县令佐保

    任,上于州,州复审察,上本道使者类试,然后赴省试。此因车驾暂驻扬州,省曹未设,即诏诸路类省试,以待亲策,不复赴省试,非真宗时类试比也。

    建炎三年,“罢诸道类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诏过省进士赴御试不及者,令漕臣据元举送状申省,给敕赐 同进士出身。其计举者赐下州文学,并释褐焉。左司 谏唐辉言:“旧制,省试用六曹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 侍郎、给事中同知贡举,卿监、郎官参详,馆职学官点 检,御史监视,故能至公厌人心。今诸道类试,颛委宪 臣,奸弊滋生,才否贸乱,士论嚣然,甚不称更制设科 之意,请并还礼部。”遂罢诸道类试。

    建炎四年,复川、陕试如故。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绍兴元年复诏诸道类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二月丙申,诏诸路提刑 司以八月类省试。张浚亦以便宜合川陕举人,即置 司类省试。按《选举志》:绍兴元年当祀明堂,复诏诸 道类试,择宪漕或帅守中文学之人总其事,使精选 考官。于是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令川陕 举人即置司州试之。会侯延庆言:“兵兴,太学既罢,诸 生解散,行在职事及釐务官随行有服亲及门客,往 往乡贡隔绝。请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令转 运司附试。”又诏:“京畿、京东西、河北、陕西、淮南士人转 徙东南者,令于寓户州军附试,别号取放。”时诸道贡 籍,多毁于兵,乃诏转运司令举人具元符以后得解、 升贡户贯、三代治经,置籍于礼部,以稽考焉。应该恩、 免解举人,值兵毁失公据者,召京官二员委保,所在 州军给据,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统请取士止用词 赋,未须兼经。高宗亦以古今治乱多载于史,经义登 科者,类不通史,将从其议。左仆射吕颐浩曰:“经义、词 赋,均以言取人,宜如旧。”遂止。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 后置局于礼部贡院,特旨赐餐钱,唱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后,拜黄甲。 其仪:设褥于堂上,东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 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状元。所以 侈宠灵,重年好,明长少也。

    绍兴二年,蜀州举人以登极恩径赴类省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旧制,潜藩州郡 举人,必曾请举两到省已上乃得试。帝尝封蜀国公, 绍兴二年,蜀州举人以帝登极恩,径赴类省试,自是 为例。”

    绍兴三年冬十月戊辰,罢“诸路类省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六月壬申,复命川、陕类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八年,恩免平江府举人文解一次。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八年,以平 江府四经巡幸,其得解举人援临安、建康驻跸例,各 免文解一次。”

    绍兴九年,川陕始分类试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九年,以陕 西举人久陷北境。理宜优异。非四川比。令礼部别号 取放。”川陕分类试额自此始。

    绍兴十年,诏“诸州依展限条发解。”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年二月,展省试期一年。按《选 举志》:“九年以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艰于办 给。又患初仕待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 注,俱为不便。增展一年,则合旧例。”十年,遂诏诸州依 条发解。

    绍兴十八年,立《首告举人弊窦》赏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八年,“以浙漕 举人有势家行赂,假手滥名者,谕有司立赏格,听人 捕告。”

    绍兴十九年。诏乡贡俱令预期核实。引保送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九年诏自今 乡贡前一岁。州军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 春县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然后送 试院。及期投状射保者勿受。

    绍兴二十三年。五月乙卯。立淮南诸州举人解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四年,定诸郡国及四川试期。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四年春正月癸酉,初诏郡国 同以八月十五日试举人。按《选举志》:“旧诸州皆以 八月选日试举人,有趁数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 试期,并用中秋日,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按文献通

    《考》作十三年事,今附于此。

    按《文献通考》,十三年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 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远,遂先期用七月,川 广尤远,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趍京不远,恐试下举 人冒名再试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锁院。”旧诸州 皆以八月选日试士,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诏 诸道发解并以中秋日引试,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 类省焉。

    绍兴二十五年,许四川就类省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夏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许就类省试。”

    绍兴二十六年,增解额,罢乡饮酒。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二月“己卯,定诸州流寓 士人解额。夏四月戊子,增温台等十六州解额。戊戌, 罢乡饮酒举士法。”

    绍兴二十八年。八月乙未。增四川十七州举人解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九年,四川类试,从朝廷差官,其不及归乡 者,许暂就运司附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九年,孙道 夫在经筵。极论四川类试请托之弊,请尽令赴礼部。 帝曰:“后举但当使御史监之。”道夫持益坚。事下国子 监,祭酒杨椿曰:“蜀去行在万里,可使士子涉三峡冒 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监试得人足矣。”遂诏监司守倅 宾客力可行者赴省,馀不在遣中。是岁四川类省试 始从朝廷差官。初,类试第一人,恩数优厚,视殿试第 三人,赐进士及第。后以何耕对策忤秦桧,乃改礼部 类试蜀士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自是,无有不赴 御试者。惟遇不亲策,则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 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 诏“四川等处进士路远归乡试不及者,特就运司附 试一次,仍别行考校,取旨立额。”

    孝宗隆兴元年诏川广进士附试两浙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孝宗初,诏川广 进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试两浙转运司。”

    乾道六年诏诸道试官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六年诏诸道试 官。皆隔一郡选差。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防 私弊也。”

    淳熙十年定四川类试额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十年三月戊子,诏四川类试, 自今十六人取一人。”

    宁宗嘉泰四年定碍格不碍格人分院异题试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泰四年诏:“自 今碍格不碍格人试于漕司者。分院异题。永为定制。”

    理宗绍定四年命国子监及诸郡博选考官投卷责乡邻核实严治虚伪增诸府解额唐邓光州皆复旧额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臣僚甚言 科场之弊。乞戒饬漕臣,严选考官。地多经学,则博选 通经者。地多赋学,则广致能赋者。主司必兼经赋。乃 可充其职。监试或倅贰不胜任,必别择人。仍令有司 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详悉,不致失士。”于是命遍谕 国子监及诸郡,恪意推行约束,违戾者弹劾治罪。初, 四川类试,其事虽隶制司,而监试、考官共十员,唯大 院、别院监试、主文各一员从朝命,馀听制司选差。自 安丙差四员之外,权委成都帅守,临期从近取具。是 岁,始仍旧朝命四员,馀从制司分选。时场屋士子日 盛,卷轴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于日限,去取不能皆 当。盖士人既以本名纳卷,或别为名,或“易以字,一人 而纳二三卷,不禁挟书,又许见烛,闽、浙诸郡又间日 引试,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于是经义可 作二三道,诗赋可成五六篇。举人文章不精,考官困 于披阅,幸皆中选,乃以兄弟承之,或转售同族,奸诈 百端,真伪莫辨。”乃命诸郡关防,于投卷之初,责乡邻 核实,严治虚伪之罪,纵容之罚,其弊稍息。命官锁厅 及避亲举人,自绍熙分场各试,寒士惮之,缘避亲人 七人取一,其额太窄,咸以为窘。而朝士之被差为大 院考官者,恐多妨其亲,亦不愿差。寒士于乡举千百 取一之中得预秋荐,以数千里之远辛勤赴省,而省 闱差官乃当相避,遂有隐身匿名、不认亲戚以求免 者,愤懑忧沮,狼狈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视为仇。至是, 言者谓:“除大院收试外,以漕举及待补国子生到省 者,避亲人同试于别院,亦将不下数百。人。数既多,其 额自宽,寒士可不怨其亲戚,朝士可不惮于被差。”从 之。既而以诸路转运司牒试多营求伪冒之弊,遂罢 之。其实有妨嫌者收试,每百人终场取一人,“于各路 州军解额窄者,量与均添,庶士子各安乡里,无复诈 竞。”于是临安、绍兴、温、台、福、婺、庆元、处、池、袁、湖、兴化及 四川诸州府共增解额一百七十名。未几,又命止许 牒满里亲子孙及门客,召见任官二员委保,与有官 碍格人各处收试,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亲子孙别 项隔截收试,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诈冒,并坐 牒官、保官。”初,唐、邓二州常陷于金,金灭,复得其地,命 仍旧类试于襄阳,但别号考校,以优新附士子。旧制, 光州解额七名,渡江后为极边,士子稀少,权赴试邻 州。淳熙间,本州自置科场,权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 年,举人十倍于前,遂命复还旧额。

    嘉熙元年绍兴安吉江陵别立院差官考试严国子监保结及类试封弥誊录见烛之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熙元年罢诸路转运司及诸州军府待补国子生,自明年并许赴 国子监混试。以士子数多,命于礼部及临安转运司 两试院外,绍兴、安吉各置一院,从朝廷差官前诣,同 日引试,分各路士人就试焉。同在京不许见烛。”是年 已失京西诸州军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 司于江陵别立贡院,取德安府、荆门军、归、峡复三州 及随、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别差官混试,用十二 郡元额混取以优之。牒试既罢,又复冒求国子士大 夫为子弟计者,辄牒外方他族,利为场屋相资,或公 然受价以鬻。命遍谕百官司、知杂司等,“如已准朝廷 辨验批书印纸,批下国子监收试,即报赴试。人躬赴 监,一姓结为一保,每保不过十人,责立罪罚,当官书 押,递相委保,各给告示,方许投纳试卷。冒牒官降官 罢任,或一时失于参照,误牒他族,许自陈悔牒一次。 冒牒中选之人,限主保官、举人一月自首,举人驳放, 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仍照前条罪之。”凡类试卷,封 弥官作弊不一,至时命前期于两浙转运司、临安府 选见投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辖入院,十名 专管诗赋,馀分管诸经。各随所管号,于引试之夕,分 寻试卷,各置簿封弥,不许混乱。却别差一吏,将号置 历发过誊录所,书写真簿历,封弥官收掌,不经吏手, 不许誊录人干预,以革其弊。

    淳祐二年诏军功补授人愿就乡举者听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命淮东西蕲黄、光等州俱于别府附试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元年,淮南 诸州郡岁有兵祸,士子不得以时赴乡试。且漕司分 差试官路便。不可径达。三年,命淮东州郡附镇江府 秘试,淮西州郡附建康试,蕲黄、光三州、安庆府附江 州试。三试所各增差试官二员。别项考校。照各州元 额取放。

    景定三年以建储恩诏三学免解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景定三年, 诏三学免解外行食生员。两赤县解试终场人。及临 安府学职事。特令赴省一次。以建储恩优异之也。

    度宗咸淳九年增诸州郡参详官检点试卷官命漕臣委官覆试乡贡士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度宗初以雷同 假手之弊,多由于州郡试院继烛达旦,或至次日辰 巳犹未出院。其所以间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 之人,适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旧制,连试三日。”时 诸州郡以乡贡终场,人众而元额少,自咸淳九年为 始,视终场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数多, 增参详官二员,点检试卷官六员。又以臣僚条上科 场之弊,以大院、别院参详官点检试卷官,考雷同,又 监试兼专一详定雷同试卷,不预考校,遂罢帘外点 检雷同官。国子监解试雷同官亦罢。先是,州郡乡贡 未有覆试,会言者谓“冒滥之弊,惟在乡贡”,遂命漕臣 及帅守于解试揭晓之前,点差有出身“倅贰或幕官 专充。覆试尽一日,命题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 能行文不谬、说理优通、觉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 与驳放。如将来省覆不通,罪及元覆试漕守之臣及 考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