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考工典 第六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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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

     第六十一卷目录

     仓廪部汇考二

      明会典仓廒建置一

    考工典第六十一卷

    仓廪部汇考二

    《明会典》

    仓廒建置一

    “洪武四年、设军储仓二十所。”各置官掌管

    洪武十四年、计在京一岁官俸军粮之数。令各建仓 储蓄、以便支给

    洪武十八年、令、凡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料粮米 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 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门仓库。如有损坏应 合修理者,即便移文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处仓 库不敷应合添盖者,须要相择地基计料如式营造。 所用竹木砖石灰瓦丁线等项,行下抽分竹木局等 衙门关支。如是工匠物料不敷、预为措办足备、以候 应用”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设置仓廒。其在各该卫所常存 二年粮斛、分为二十四廒收贮以备支用。其在各司 府州县、各有仓廒收贮粮米、以给岁用。且如在京卫 所仓粮、必须查勘见数、分豁某字廒“原收某年分秋 粮米若干。”户部攒造印信文册一本、进赴内府、该科 收贮。凡各卫支过月粮、本卫具手本奏进、与同户部 委官、于原进册内注销。仍呈报本部知数。其在外仓 廒、凡有勘合下仓放支。亦必禀请提调正官、眼同支 给。比候年终、将支过数目、同实在粮斛、通行开报、以 凭稽考

    洪武二十八年、置“皇城、长安、东安、西安、北安、四门仓。” 每仓设副使一员

    水次仓五处天津左右三仓,永乐二年建。今一十八 廒

    临清、广积、常盈三仓,永乐四年设。今四十八廒。 旧太仓一十一卫,永乐七年设。献陵卫仓、景陵卫仓、 昭陵卫仓,羽林前卫仓,忠义前卫仓,忠义后卫仓,义 勇右卫仓,蔚州左卫仓,大宁中卫仓,锦衣卫仓,神武 左卫仓。

    北新仓五卫,永乐七年设府军左卫仓、“府军右卫仓、 府军前卫仓、燕山前卫仓、金吾前卫仓”

    大军仓四卫:永乐七年设永清左卫仓、旗手卫仓、大 军仓、武成中卫仓。

    西新太仓四卫。永乐七年,设虎贲左卫仓、“金吾后卫 仓、府军后卫仓、羽林左卫仓。”

    南新仓“八卫,永乐七年设:府军卫仓、燕山右卫仓、彭 城卫仓、龙骧卫仓、龙虎卫仓、永清右卫仓、金吾左卫 仓、济州卫仓。”

    济阳仓二卫,永乐七年设。金吾右卫仓、济阳卫仓、 大兴左卫仓,永乐七年设。

    大运西仓,永乐七年设“通州卫西仓,通州左卫西仓, 通州右卫西仓,定边卫西仓,神武中卫西仓,武清卫 西仓。”

    永乐七年,置北京、金吾左右,羽林前、常山左右中,燕 山左右前,济阳济州,大兴左武成中左右前后,义勇 中左右前后,神武左右前后,忠义左右前后,武功中、 宽河、会州,大宁前中富峪、蔚州,凡三十七卫仓,及锦 衣中、怀来守御二千户所仓,每仓设副使一员。 永乐九年奏准,“仓廒损坏者,该卫修理,缺少者本部 盖造。”

    徐州永福、广运二仓,永福洪武元年建,广运永乐十 三年建。今四廒。 淮安常盈一仓,永乐十三年建,弘治三年存二十七 廒。

    十三年令通州张家湾起盖仓廒七十间,名“通济仓”, 收贮各处攒运粮。

    永乐十三年、设淮安常盈仓。令户部主事一员、提督 收放

    永乐十五年、令各仓库收纳钱粮、务要纳户亲身上 纳。如有兜揽作弊之人、纳户通同不行首告者、一体 治以重罪

    永乐十六年奏准、凡纳户送粮到仓,辨验堪中、随即 收受。不许刁蹬留难、勒掯财物、及通同盗卖、虚出实 收

    宣德元年,令陕西布政司专委参议一员,监督凉州 等五仓,收放粮斛宣德三年奏准凡设内外卫所仓,每仓置一门,榜曰 “某卫仓。”三间为一廒,廒置一门,榜曰:“某卫某字号廒。” 凡收支,非纳户及关粮之人不许入。每季差监察御 史、户部属官锦衣卫千百户各一员,往来巡察各仓 门。以致仕武官各二员,率老幼军丁十名看守,半年 更代。仓外置冷铺,以军丁三名巡警在外仓。都、布、按 三司设关防,巡按御史点视。凡军民偷盗,官吏斗级 通同者,正犯处斩,仍追所盗粮入官,全家发边远充 军。给家产一半,赏首告者同盗。能首者免本罪,亦给 被首告者家产之半充赏。其揽纳虚收,及虚出通关 者,罪同“偷盗。”

    宣德三年、令在京各卫、添设经历一员、监收支粮。其 内外卫所仓。俱令各卫首领官与仓官专管。罢军职 管粮

    三年,令推陞郎中、员外郎及御史、长史等官六员为 各部侍郎,分投总督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山西 等处布政司并南、北直隶府、州、县,征收税粮。

    宣德四年,榜谕各仓,“凡收支粮草官吏人等,有折收 金银并揽纳偷盗者,许诸人首告,或拏送法司。正犯 处斩,仍追原物入官,家属发边远充军。首告者赏钞 五十贯。”

    德州常盈二仓,宣德五年建。今二十八廒, 凡仓粮收支。“宣德五年,令在京各卫仓每廒置牌一 面,开所收粮数,并部运官吏、旗军、粮长、纳户及收粮 官攒、斗级、姓名于上挂《廒门》,以便点闸。”又令各处军 民运粮到京,赴户部告判,该司径送本部委官处定 廒收受,转行该卫,用印信下帖,发该仓收纳。 宣德六年,令添置北京及通州仓。

    六年,令南京及淮安、徐州、临清各仓实收通关户部 刊印。仍置号簿,编写“内外”字号,用半印空填年月,每 年量印几千道,并外号簿,发监收官执掌,眼同该仓 官攒查明填写实收米数,给付纳户原籍官司告缴, 比对查考。

    六年,改苏、松、嘉、湖等府、县治农通判、县丞等官为“管 粮官。”

    令“苏松、常、镇、嘉、湖六府添设通判一员。每县添设县 丞一员,催征税粮。”

    新太仓“七卫,宣德七年设裕陵卫仓、茂陵卫仓、康陵 卫仓、义勇前卫仓、大宁前卫仓、富峪卫仓、会州卫仓、 海运仓六卫,宣德年间,即旧海之地设泰陵卫仓、永 陵卫仓、忠义右卫仓、宽河卫仓、燕山左卫仓、义勇后 卫仓。”

    七年,令:法司“犯赃徒流杂犯死罪官吏人等,有力者 编充通州各卫仓斗级。如官攒军斗人等有偷盗虚 出等弊,许首告得实放免,仍赏钞一千贯。若通同偷 盗作弊者,加以重罪;逃走者,发口外充军。”

    七年题准、山西司添设郎中一员,总理大同粮储。 宣德八年、添设万全都司都事一员,提督所属卫所 仓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员巡视在京仓。”一员巡视通州 仓。

    宣德十年、令南京锦衣虎贲左右、及鹰扬等四卫空 闲仓廒。户部委员外主事二员监督。各该衙门铨拨 仓官三十一员、攒典三十二名、军斗一百六十名、均 派各仓收受粮斛

    “宣德十年、令户部郎中、主事、分管各仓场粮草。”三年 更代

    凡仓廒建置。宣德十年,令天下卫所仓并属府州县。 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州县,去处仍旧。 正统元年定通仓名。在新城内者为“大运中仓”、东仓。 旧城内者为南仓、西仓

    元年,改陕西行都司、甘州中等一十三卫所仓隶陕 西布政司,令布、按二司堂上官轮流监督收放。 元年令“各司府州县无军卫去处,仓廒收粮不及一 千石者,官攒斗级裁革。”

    又令各处仓收粮不及五千石者,“管粮官裁革。” 又令陕西巡抚都御史提督各边仓粮,巡按御史巡 察取回提督主事等官。

    又令添设陕西按察司佥事一员,专管收粮。

    正统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后复添设员外郎 一员、职专修仓、仍以堂上官提督。后又差内臣、及户 部管仓堂上官提督

    正统初,令南京户部侍郎一员,“总督各仓场粮草。 又令南京六部推选郎中、员外郎、主事共六员,各卫 仓四员,应天等六卫仓一员,直隶凤阳府仓一员,监 督收放。”

    二年,添设四川按察司佥事一员,巡督边储。

    又添设主事一员、提督固原、靖虏卫广盈仓粮。 二年、令各府仓收粮四十万石以上者、添设管粮同 知、或通判一员

    正统三年、令户部侍郎一员、同内官、总督在京通州仓粮、及提督象马牛羊等房草豆

    三年、令各卫仓粮放支尽绝,盘有糠秕米尘,给与屯 军粪田。

    三年革宣府、大同各卫仓军斗,拨囚人充当。

    三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员,总理登、莱、青三府 沿海仓粮。其各仓旧隶卫所者,俱改隶有司。

    又“添设陕西布政司参议、按察司佥事各一员,于甘 肃监收仓粮。”

    又“令御史一员巡视陕西行都司边卫仓粮。”

    又令“陕西延安府阜益、广有、永盈、常积、宁塞五仓,并 庆阳府定边仓,户部差主事一员提督收放。”

    三年,令广西、云南、四川布按二司各委堂上官一员, 计议各处仓粮,量存三年支用。附馀之数,先尽调拨 附近官军人等关支。再有馀数,照依时价粜卖银两, 准作官军俸粮。

    正统五年、添设郎中、主事五员、分投提督德州仓、并 象马房等仓场收放

    五年,添设保德州判官一员,于偏“头关仓监收支粮。 龙门守御千户所吏目一员,监收支粮。”

    正统五年、令各卫所屯军,有因水旱子粒无收缺食 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赈济,候秋成还

    正统五年奏准、“各处预备仓,凡侵盗私用、冒借亏欠 等项粮储,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盗证佐明白,不 服赔偿者,准土豪及盗用官粮论罪。”

    又议准:“凡民人纳谷一千五百石,请敕奖为义民,仍 免本户杂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题名,免本户杂 泛差役二年。”

    又敕广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预备仓粮,内 有借用未还并亏折等项,着落经手人户供报追赔。 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后犯者,追完 照例纳米赎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论赦前后,连当房 妻小,发辽东边卫充军。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选属官,领敕分投总督各布、按 二司并府、州、县官,处置预备仓粮。仍令巡抚侍郎并 都御史等官兼总其事。

    又令军民人等各验丁田,自愿出粟备荒者、听从其 便。官府不许逼抑科扰。

    又令各处预备仓或为豪民占据,责令还官。或年深 损坏、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为照旧起盖。 又令各处预备仓、凡民人自愿纳米麦细粮一千石 之上、杂粮一千石之上。请敕奖谕。

    正统六年,令“福建各卫所仓改隶有司。”各府县添设 管粮通判、县丞各一员。

    六年,令巡抚南直隶都御史兼理浙江嘉兴、湖州二 府税粮。

    正统七年、令本部每岁委员外郎、或主事一员、提督 仓粮、注销粮数

    七年,榜谕“各卫差委监支官军月粮头目,不许擅立 大小把总名色及官攒人等,通同作弊。违者令巡仓 御史并户部管粮官拏问。”

    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预备仓粮给借饥民,每米一 石,候有收之年,折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

    正统九年,添设户部主事于山海关,提督收放,兼巡 视永平府界岭口、刘家口、喜峰口仓场。

    九年,添设四川布政司参议一员,提督盐井等卫边 仓。

    正统十年、令总督在京通州仓侍郎兼提督临清、徐 州、淮安等处仓粮

    正统十一年题准“将永平山海界岭口林南东店等 仓,令山海卫管粮主事管理。其遵化、蓟州、喜峰等处 粮草,令总兵管理,及山东佥事协同参议兼管。” 十一年添设山西按察司副使一员,管理大同粮储。 又添设蔚州同知一员,提督柴沟堡仓收支。

    十三年,添设山东日照县佐贰官一员。管本县备倭 一所及安东卫守城二所仓粮。

    又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二员。与见任副使、佥事轮 流于甘肃宁夏等仓监督收放。

    正统十四年,令内外各仓场监督收放粮草郎中、主 事等官,一年一代。回日备开数目缴部,仍将经行卷 簿相沿交割。若有亏折欺蔽,续差官员径自具奏。 十四年,革大军仓官攒军斗多馀之数,止留大使一 员、副使一员,攒典二名,军斗二十名。

    景泰二年、革南京总督仓场侍郎。仍令副都御史一 员总督

    二年,改“贵州永宁卫仓”隶四川布政司,添设都事一 员监督收放。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仓场监督官收放粮草、托故回 家、致官攒人等徇私作弊者、照阘茸事例、起送吏部。 三年、添设山东布按二司佐贰官各一员于辽东管 理定辽左等二十五卫粮储

    又令各司府州县、起运南京仓粮。各委堂上官一员总领

    三年,令“兜揽钱粮诓骗纳户财物之人,拿问仍尽本 法,将所揽钱粮纳完,冉于本犯名下追罚一半入官。 监临官纵容者,一体治罪。”

    又令“禁约各处仓无藉之徒更改姓名,营充斗级并 牌子,积年在仓,通同官攒作弊。江南者发广西都司, 江北者发万全都司充军。”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仓筑立高厚墙垣,不许军民人 等就墙起盖房屋。墙外仍立冷铺,佥拨军夫巡守。 三年,令各“仓监收官员,严督官攒库斗人等,修葺仓 场,开通沟渠。其旷职坐视渰没粮草者,拏问追赔。” 三年革各仓场致仕武官守把门禁,止令办事官一 员管理。

    又令在京并通州仓军斗收粮不及三万石者。每十 名内摘拨五名回卫。又令各仓斗级、库子、开写年甲、 乡贯、住址、编造文册。候巡视官员点闸

    三年,令“各仓官攒、斗级人等,不许勒要纳户分例晒 米,地铺及关粮人抬斛等项钱物。”

    景泰四年、令各仓廒放粮、以勘合到日为始。过违四 十五日者、扣除不支

    四年,令各仓收粮官、攒军斗,不许小脚人等夺揽挑 担。如纳户自愿雇倩者,每米一百石,止许小脚二十 名。

    四年,添设山东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永平等处粮 草,兼理屯田。

    四年,令直隶通州左等四卫并直隶武清卫各仓,每 副使一员,照通州卫仓事例,止佥拨军斗一十五名。 四年,令湖广郴州、桂阳、兴宁等州县,凡里甲不及二 十里、仓粮不及一万石者,管粮同知、县丞等官俱裁 革。

    四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监收粮草。

    景泰五年令京仓纳粮,部运官递串纳户领筹。其“扬 米、掣斛、行概、抬斛折席”等项,止许正设军斗。如纳户 自愿雇人者听。

    五年,添设山西潞州管粮同知一员。

    景泰六年令南京各仓照京、通二仓《会筹》,溜筒放米。 不许将带钱物交通军斗,求打好米,增多斛面。违者 拏问。

    又令南京各仓、止委御史、及郎中等官、巡视监督。其 本部巡仓官、不必差委

    六年奏准:“陕西各仓场,凡不系原委监临、提调人员, 擅自下仓收放,侵越职掌,骗要民财者,许布按二司 管粮官径自拿问,应奏请者,具奏定夺。”

    景泰七年令京通二仓、各处该纳糙粳米未完者。准 以陈米补纳。仍令该仓应时放支。不许存留

    又令两京、东安等四门仓收剩馀粮并筛扬不堪米 数,照光禄寺事例批写数目,即令纳户领出。该仓官 攒刁难掯留者治罪。

    七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仓、每岁印给《廒经》。各 该官攒执掌收放、不许擅委军职

    天顺元年、令“在京各仓场、凡把持诓骗包揽坑陷纳 户、搅扰仓场之人,许人指实首告。连当房家小、发边 远充军”

    元年,添设户部郎中一员于永平、山海、蓟州等处,一 员于宣府,一员于大同,俱提督粮草。

    又题准、“于保安、隆庆二州、添除判官二员,听巡抚郎 中分定仓属,兼收粮草”

    元年、令边储银两、只从户部委官、并布按二司、管粮 等官管理、不许总兵等官干预

    天顺二年,令湖广布按二司、每年轮委堂上官一员、 监督铜鼓等一十四仓粮。

    又令添设登、莱、青三府。又胶州、潞州、文登等州县通 判、同知、判官、县丞各一员,管粮

    又“令陕西布政司右参议一员督理粮草。”

    天顺三年,令通州新城增置仓廒三百间。 天顺七年,奏准“直隶淮安府常盈仓、徐州广运仓,各 存留大使一员,副使二员,攒典二名,斗级一百名,修 仓夫匠二百名。山东东昌府临清仓存留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攒典一名,斗级二十名。临清广积仓存留 大使一员,副使二员,攒典二名,斗级三十名。二仓共 存留修仓”夫匠二百名。各仓原设官攒等项多馀之 数、裁减

    天顺八年,添设凤阳府通判一员。管理“广储等六仓 粮斛”

    八年,令“考退仓场经历、大使、副使等官,仍支俸守支”, 尽绝放回。

    成化元年、令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巡察延绥、榆林 等处边仓。三年更代。

    “成化二年、令户部管粮官、提调官军人匠、修理仓廒。” 仍令巡仓御史、常行点视

    二年、令辽东管粮、山东布按二司官、三年一代成化三年、添设陕西临洮府同知一员、于兰县监督 收放粮草

    成化四年、令推选年深老成廉干郎中一员、公同监 察御史、巡视南京各仓。其员外郎、主事、专一监督收 放。俱从本衙门堂上官考察

    成化五年,添设广东广州府通判一员管粮。

    又添设陕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甘肃等六仓监收 粮斛。其按察司收粮副使、佥事,仍兼巡历地方。 成化六年奏准“预备《救荒》一应听考吏典,纳米五十 石,免其考试,给与冠带办事。在外两考,起送到部,未 拨办事吏典,纳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门见办事吏典, 一年以下,纳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纳米六十石,三年 以下,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就便实拨当该满日俱 冠带办事,各照资格挨次选用。”

    又令在外军民子弟愿充吏者、纳米六十石。定拨原 告衙门、遇缺收参

    又令“凤阳、淮安、扬州三府军民舍馀人等纳米预备 赈济者,二百石,给与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 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处预备仓。州县掌印官、亲管放支。不许转委 作弊

    又令各处预备仓。州县掌印官、亲管放支。不许转委 作弊

    又令顺天府、河西务、山东临清、直隶淮扬等关钞贯 暂且折收粳粟粮米,俱以十分为率,各存留三分。其 馀七分,“河西务运至天津卫、沧州等处,临清运至东 昌府、德州等处,淮安运至济宁州、徐州等处,扬州运 至邳州、桃源县等处,俱各收贮预备官仓赈济,待明 年丰稔,仍各收钞。”

    成化八年,添设陕西庆阳府通判一员,分管“定边、便 利、宁塞、利益、臣积、宏阜、常积七仓。”延安府添设通判 二员,一员分管“广盈、永充、广有、永益、广足、永盈、富有 七仓,一员分管府谷县仓,并清水、广济、丰盈、神木、柏 林、阜益、常盈七仓。”

    又添设浙江宁、绍、台、温四府通判各一员。专管沿海 卫所仓

    又添设河南开封、怀庆、江西袁州、福建福州等府通 判各一员管粮。

    又添设山西蔚州判官一员、专管收支“天城、阳和二 处仓场粮草。浑源州判官一员。专管收支大同右卫 仓场粮草”

    又添设陕西静宁州判官三员,分管甘肃州“山丹三 仓;秦州判官三员,分管凉州、镇番、永昌三仓。河州判 官二员,分管西宁、庄浪二仓兰县县丞二员,分管镇 夷、高台二仓;金县县丞一员,分管古浪仓。”布按二司 监收官照旧监督

    成化九年,令御史巡察国子监仓粮。

    九年,添设广西布政司参政一员,管粮。

    成化十一年、令京通二仓。各委户部员外一员、定廒 坐拨粮米。务令挨次。不许徇情私占廒座。 十一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右参议一员管粮

    又添设四川重庆府通判、潼川州同知、“内江、仁寿、南 溪、岳池、邻水、大竹、夹江、遂宁等县主簿各一员。专管 收粮。”

    又题准、“大同粮草缺官收放、添除判官五员、俱隶蔚 州等州带俸”

    成化十二年奏准、“府军左卫东仓墙外官地、量起公 馆。令监守等官、往来安歇”

    十二年奏准、凡京卫仓米、每石明算加秏八升。正米 秏米、俱令平斛收受。纳户亲自行概

    十二年、令户部郎中一员、总理辽东粮储。其山东布、 按二司官、仍旧监督

    又添设“陕西巩昌府阶州判官一员,收放岷州仓粮。 徽州判官一员,收放洮州仓粮。陇西县县丞一员,收 放西固城仓粮。”

    成化十三年,令“南京仓场监督、巡视等官、但遇浙江、 江西、苏、松等处地方之人,照吏部铨官事例,不许差 委”

    成化十三年,令四川、福建布政司、于堂上官内各委 一员管粮。

    又添设陕西庆阳府通判一员管粮。

    成化十四年令甘肃宁夏等处各该巡抚等官、行令 收粮官员每石一尖一平,不必加秏。其每尖斛内量 加秏粮五升五合。以后查盘俱平斛盘量、每石准除 二升折秏。其馀秏粮仍照京通二仓事例、俱作附馀 作正支销

    成化十五年奏准各仓收粮仍加四进仓。除筛晒加 秏外,馀米听民自便,不许概收。

    十五年,令山东布政司于见任参议内推委一员管 粮。

    又“取回辽东总理粮储郎中,令巡抚都御史督同山东布、按二司官禁革奸弊。”

    成化十六年、令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员、一员巡视 各卫仓粮、一员巡视象马草场、并光禄寺等衙门。原 设总巡御史裁革

    十六年,添设贵州布政司右参政一员,管粮。

    又令“仍差郎中二员分理辽东、大同粮草。”

    又添设山西泽州、代州同知各一员管粮。

    成化十八年奏准、“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员,一员分 管鼓楼以南一十九仓,并中和桥草场及长安等四 门仓粮草,一员分管鼓楼以北一十八仓,并金川门 马草场、光禄寺牺牲所及各监局等衙门粮草。” 十八年,添设湖广郴州同知一员管粮。

    成化二十年,添设“陕西平凉府通判一员,专管粮草。 又添设巩昌府通判一员,管理靖虏卫广盈仓、打剌 赤堡、安定、会宁二仓。”

    又题准、“金复海盖等卫、添设监收粮斛州同知各一 员。于济南府属州带俸。”

    成化二十一年,差给事中查盘边储。

    成化二十三年、令京通二仓、并淮安徐州、临清水次 各仓场。内官原设者存留。添设者取回

    二十三年,革凤阳府管粮通判,仍留户部主事一员、 御史一员巡视。

    二十三年,添设大同判官一员、收放“平虏卫仓场粮 草。吏目一员、收放井坪所仓场粮草。”俱于大同所属 州支俸

    又添设四川布政司参政一员管粮。

    弘治二年,添设宁国府通判一员,太平、旌德二县县 丞各一员。管粮

    二年题准、“陕西布政司参议、移驻凉州,管理西宁、庄 浪、广储、常盈、丰盈等五仓。按察司委副使或佥事一 员,前去甘州,管理甘州、永丰、永昌、镇夷、富积、肃州等 六仓。请敕分投监督收放。”

    弘治三年令各边仓库有盗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 帛值银二百两以上者,不分文武官员吏典斗库人 等,斩首示众。不及前数者,本身并子孙永远充军。 弘治五年奏准、“陕西都行二司所属四十七卫所,地 方广阔,一佥事不能周遍。将前设佥事一员,仍照前 项分辖地方,整理粮储,提督行都司甘州等一十五 卫”屯田一员、专管都司所属三十七卫所屯田粮草。 弘治七年、令南京锦衣等卫、乌龙潭等四十一仓。仍 委本部员外郎、主事八员、分投提督

    弘治九年奏准、南直隶各府州县、运纳夏税小麦、免 征本色。每石折银五钱、解运本部收贮。遇有官军人 等该支小麦、每石折银四钱支给

    弘治十年令宣府镇粮草调度主于郎中裁革主事。 弘治十二年奏准、“凡京仓小脚歇家,营求在官,指称 公用为由,索取囤基等项钱物,及别项求索。许被害 之人赴总督及巡仓官处陈告,就于本仓门首枷号 一个月,军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干碍内外官 员,奏请定夺。”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 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 海去处,有监守盗粮二十石,草四百束,银一十两,钱 帛等物值银一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四十石,草八百 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俱问发边 卫,永远充军。两京“各衙门漕运及京、通、临、淮、徐、德六 仓,并腹里节差给事中、御史查盘去处,若有监守盗 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 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 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馀腹 里节差守巡等官查盘去处,若有监守盗粮八十石, 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 上;常人盗粮一百六十石,草三千二百束,银八十两, 钱帛等物值银八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若盗沿 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值 银二百两以上,不分监守常人,俱照弘治三年事例, 斩首示众。其四等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 己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 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赔,不许滥及各居亲 属。其各处征收在官军需物料,应该起解料价银两, 即系腹里去处钱粮,如有侵盗者,追赃完日亦照前 例拟断发落。

    又奏准:“在京在外并各边,但系一应收放粮草去处, 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跟官、伴当人 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 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 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 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 近,俱永远充军

    “凡内外仓场等处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 存留,但有包揽诓骗,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财产赔纳, 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 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纳人员,挟势揽纳 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 弘治十四年,添设山西大同府通判三员,一员于东 路天城、阳和二城,一员于左右威远三城,一员于平 虏、井坪、朔州三城,专管各仓场粮草。仍令巡抚都御 史及管粮郎中提督各卫原设判官、吏目尽行裁革。 弘治十四年奏准“开原地方沿边堡分,照辽阳、广宁 边堡事例,每堡起盖仓廒一所。每年酌量”召买粮草。 就令三万、辽海二卫仓官攒各照该卫分管堡分、带 管收受。守了官军就彼关支

    弘治十五年、添除通判八员、铨注真定、保定、河间、大 名四府。令前往宣府各仓场、监督收放粮草

    十五年奏准、“固原洮岷等卫屯田。仍令固原管粮佥 事专一管理、请敕行事”

    弘治十六年,令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抚按官晓谕 各府州县:“今后起运南京粮米,务要计算正秏脚价, 交与委官纳户领运,赴部上纳。敢有中途通同克减 盗卖,及借债买纳上完,带同债主回运,重征小民者, 许各该官吏申呈究治。”

    又题准、本部刊置“水兑”字号通关印发号纸、外号底 簿发管兑委官处、内号底簿发本部该管水兑分司 收掌比对、以防抵换公文及增减数目。

    十六年、添设通判二员、于巩昌府带俸。“一驻札甘州, 管西自永昌至肃州仓场。一驻札凉州。管东自红城 子堡至镇番仓场。”专一往来监督收放

    “又添设辽东通判一员,分管锦义、宁远、广宁等前后 中、右屯七卫。”令自在州知州、带管定边左右、中、金州、 复州、海州、盖州七卫。安乐州知州、带管定辽前后、沈 阳、铁岭、辽海、三万、东宁七卫各仓粮。

    弘治十八年题准、紫荆等关仓场专差主事一员管 理一年。满日、照例更替

    又专差主事一员、于密云居住。整理边储

    又题准、“紫荆倒马等关、照原差主事监督。其密云居 庸等处、仍差主事二员、整理粮储。裁革添设通判三 员”

    正德元年、令内府各监局各库、及各处仓场、收受钱 粮、除旧例该用铺垫席鞂等项、该部查议、定以数目 取用外。不许似前指以各项使用为由、勒要纳户财 物。违者重治

    正德二年、将原裁革添设山西按察司佥事、照旧另 选一员前去管理

    正德三年、令辽东各卫经历、听巡抚官差委。监督各 卫所仓官攒、收受粮斛

    正德六年令查京、通二仓见在木斛,取先年铸降铁 斛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无印烙者补印, 分送各仓用使。每年二月内较勘一次。官攒斗级人 等,如有仍旧通同增减收放斛面者,从重究治。 六年令山东沿海军粮,查照安东事例,青、登、莱三府 各专委通判一员,监督收放,依时催征。

    正德七年议准、沿边关营卫所把总指挥等官、不许 擅将仓库原委官员、及看守库斗人役别项差委。如 违参究

    正德九年议准、四川巡抚、每年坐委布政司堂上官 一员。亲诣江油龙州等处驻札。督催各该府州委官 运纳松潘钱粮

    正德十年,添设湖广铜鼓、五开、大庸、永定等边卫管 粮通判共二员。裁革澧州管粮判官。

    正德十年奏准、“看守南京仓场、并修理人役。如有故 违不行佥补者,过三个月、将掌印官住俸。半年以上 者、将首领官吏提问。一年以上者、经该官员通行参 问”

    正德十一年令本部总督南京粮储衙门、每年候所 属府州县解到总部部运官员职名并粮纳各分解 备细数目文册,查对判拨交纳户部。部运委官将带 批文私自回家。违限三个月之上者送问。半年之上 者,照不谨事例,问革为民

    正德十二年、令京通二仓监督员外郎、每月吊取各 仓收卷簿查算放支未尽粮米仓廒尽数造册送部。 并内外总督衙门查照。户部将册札委坐粮员外郎。 挨次坐拨放支。坐尽仓廒官攒起送军斗回卫。 十二年、准给甘肃管粮佥事一员关防

    又题准:“令云南管理盐法参政兼管粮储。”

    十二年奏准、“辽东中固城添设仓官攒典各一员名。 带管紫河、定远二堡”

    正德十三年、命铸延绥管粮佥事二员关防印记。 又添设宁夏邻近府分通判一员管理粮草

    又“令于平凉府添注通判一员,管理本镇东、西、中三 路粮草。”

    正德十四年奏准、“京仓前后不许军民借银关支放粮,及买纳剩碎米,混同美恶谋复上仓交纳。违者军 发边远,民发附近充军。”

    又奏准、“总督南京粮储衙门,以后续收竹席银两,发 应天府贮库,专为修理仓场之用,不许别项动支。如 修理之外,积至三万两以上,咨部处奏。”

    又令各仓上纳粮米,本部置立印信文簿。送总督衙 门收掌。但遇正数之外,积出附馀、每石查照的数作 正支销

    通州十二卫修仓军馀,原额六百名,正德十五年减 留四百五十名,内馀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 名办纳价银三两六钱,共银一百八十两,其馀分作 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又自十月至正月四个月, 前项军馀除在厂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风等项 共一百十六名外,其馀三百三十四名,每名办纳科 价银一两,共三百三十四两。与前银俱解部,以备买 料支用。

    “每年京仓旧该修二百二十馀间,通仓旧该修一百 一十馀间。正德十五年,题准量减三分之一。后定每 年京仓该修三十座,通仓该修十五座,大约每座五 间为率。管理修仓主事,每年预于十一月移文户部, 受粮司官备查应修廒座,开送修仓主事督率官匠 亲诣各仓,逐一估计合用物料数目,于正月内具呈” 本部题派,工完呈部。十二月内,提督侍郎具题: “京仓军夫,原额府军等六十三卫修仓军馀,共一千 九百八十八名。正德十五年减留一千二百名。十六 年以后,裁革冒充,及改康、永、昭三陵守护外,实在九 百四十六名。内锦衣卫旗校十一名,月粮一石。各卫 军馀,月粮八斗。除岁派差占见役等项二”十二名。其 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十月至次年 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料办料价银二钱五分。 太平仓二卫,弘治十七年设,正德八年改镇国府,十 六年仍改正

    正德十六年令京通二仓、水次仓、皇城各门,京城九 门、各马场、仓场、各皇庄等处,但系正德年间额外多 添内臣。司礼监照弘治初年、查参取回

    又令“临清仓监督内臣,止留见在二员”,著廉静行事, 不许纵容下人,生事害人,以后不必添补。

    十六年议准“京仓收受粮斛,照旧止令原委主事督 收,不许提督太监违例攘收,纳贿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