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考工典 第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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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

     第十六卷目录

     度量权衡部纪事

     度量权衡部杂录

     度量权衡部外编

    考工典第十六卷

    度量权衡部纪事

    《路史》:“黄帝有熊氏命隶首定数以率其羡,要其会,而 律度量衡繇是成焉。”四器生于律,律本于数,故《隋 志》云:“隶首作数”,律之本也。

    少昊青阳氏即位,五凤适至故为“鸟纪。”鸟师而鸟名 五雉用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

    《世本》:“少昊黄帝之子,名契,字青阳。黄帝殁,契立王以 金德,号曰金天氏。同度量,调律吕。”

    《左传·昭公三年》,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既成昏,晏 子受礼,叔向从之宴,相与语。叔向曰:“‘齐其何如’?晏子 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 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 登于釜,釜十则锺。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锺乃大矣。以 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 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四豆为区”,区斗六升。四区 为釜,釜六斗四升,锺六斛。“四斗加一”,谓加旧量之一 也。以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则区二斗,釜八 斗,锺八斛。

    《韩子外储说》:郑人有置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 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归取 之。及反市罢,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试之以足?”曰:“宁信 度,无自信也。”

    《史记商君传》:“商鞅为大良造,将兵围魏安邑,降之。居 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 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 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平斗桶权衡丈尺。”

    《演繁露》:“赵与苏秦,黄金百镒。”二十两为“一镒。” 公孙闬使人操十金卜于市。“二十两为一金”, 《后汉书第五伦传》:“京兆尹阎兴召伦为主簿,时长安 铸钱多奸巧,乃署伦为督铸钱掾,领长安市。伦平铨 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每读诏书,常叹息曰: ‘此圣主也,一见决矣’。等辈笑之曰:‘尔说将尚不下,安 能动万乘乎’?伦曰:‘未遇知己,道不同故耳’!”

    《独异志》:东汉孟业身重千斤。帝疑其重,乃以大秤悬 栋间。业启曰:“臣虽肉重千斤,而智无一两。”

    《三国志太祖本纪》注:太祖尝讨贼,廪谷不足,私谓主 者曰:“如何?”主者曰:“可以小斛足之。”太祖曰:“善。”后军中 言太祖欺众,太祖谓主者曰:“特当借君死以压众,不 然事不解”,乃斩之,取首题徇曰:“行小斛,盗官谷,斩之 军门。”其酷虐变诈,皆此之类也。

    《女红馀志》:“吴主亮洁,华有杂宝黄金尺。”

    《盈盈》有画尺。

    《晋书裴𬱟传》:𬱟通博多闻,兼明医术。荀勖之修律度 也,检得古尺短世所用四分有馀。𬱟上言“宜改诸度 量,若未能悉革,可先改太医权衡。此若差违,遂失神 农岐伯之正。药物轻重,分两乖互为害,尢深古寿考, 而今短折者,未必不由此也。”卒不能用。

    《世说新语》:荀勖善解音声,时论谓之“暗解。”遂调律吕, 正雅乐,每至正会,殿庭作乐,自调宫商,无不谐韵。阮 咸妙赏,时谓神解。每公会作乐,而心谓之不调,既无 一言直,勖意忌之,遂出阮为始平太守。后有一田父, 耕于野,得周时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试以校己所 治钟鼓金石丝竹,皆觉短一黍,于是伏阮神识。 《晋书石勒载记》:“从事中郎刘奥坐营建德殿井木斜 缩,斩于殿中。勒悔之,赠太常。建德校尉王和掘得员 石,铭曰:‘律权石,重四钧,同律度量,衡,有新氏造’。议者 未详,或以为瑞。参军续咸曰:‘王莽时物也。其时兵乱 之后,典度堙灭,遂命下礼官为准程定式’。”

    《荀氏别传》:荀遂自仲阳隐居不仕,时岁饥荒,来籴者, 遂妻常昂其斛,籴者归量辄过其本,时人号为“昂斛 夫人。”

    《南史陆慧晓传》:“慧晓从孙襄,母卒,患心痛,医方须三 升粟浆。时冬月,日又逼暮,求索无所,忽有老人诣门 货浆量如方剂,始欲酬直,无何失之,时以襄孝感所 致。”

    《庾诜传》:诜性托夷𥳑,从沮中山舍还,载米一百五十 石。有人寄载三十石,及至宅,寄载者曰:“君三十斛,我 百五十斛。”诜默然不言,恣其取足。

    《酉阳杂俎》:梁主客陆缅谓魏使尉瑾曰:“我至邺,见双 阙极高,图饰甚丽,此间石阙亦为不下。我家有荀勖尺,以铜为之,金字成铭,家世所宝此物。往昭明太子 好集古器,遂将入内。此阙既成,用铜尺量之,其高六 丈。瑾曰:‘我京师象魏,固中天之华阙。此间地势过下, 理不得高’。”魏肇师曰:“荀勖之尺,是积黍所为,用调锺” 律,阮咸讥其声有湫隘之韵,后得玉尺,度之过短。 《隋书食货志》:“晋自元帝寓居江左,历宋、齐、梁、陈,其度 量斗则三斗当今一斗,称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 尺,二寸当今一尺。”

    《魏书太祖本纪》:“天兴元年八月,诏有司平五权,较五 量,定五度。”

    《高祖本纪》:太和十九年“六月戊午,诏改长尺大斗,依 《周礼》制度,颁之天下。”

    《唐书后妃传》:上官昭容者,名婉儿,母郑方妊,梦巨人 舁大称曰:“持此称量天下。”婉儿生逾月,母戏曰:“称量 者岂尔耶?”辄哑然应。后内秉机政,符其梦云。

    《演繁露》:唐开元九年,敕“度以十寸为尺,尺二寸为大 尺;量以十升为斗,斗三升为大斗。”此谓十寸而尺,十 升而斗者,皆秬黍为定也。锺律冠冕汤药皆用之。此 外官私悉用大者,则黍尺一尺外更增二寸,黍量一 斗外更增三升也。

    《唐书李泌传》:泌请中和节赐大臣戚里尺,谓之裁度。 《六典注》:“中尚署令,每岁二月二日,进镂牙尺及木画 紫檀尺。”

    《唐会要》:“大历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韦光辅 秦,请改造铜斗、斛、尺、称等行用。”

    《云仙杂记》:“宣宗时,西夷怛陁国贡八角玉升,夏以水 浇之则无暑,冬以火迫之无寒,异事甚众。”

    《录异记》:“前源州中令宗夔,先天戊寅岁梦一万斤秤, 如此者三度,梦挂秤于楼屋脊桁之上,俄而桁秤俱 折,心甚恶之。是岁十月八日戊申薨,时年六十一。” 《南部新书》:“柳仲郢拜京兆尹,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 易用之,禁私制者。北司史入粟违约,仲郢杀而尸之, 自是人无敢犯。”

    《玉海》:建隆元年八月十九日丙戌,有司请造新量衡, 以颁天下。诏“精考古制,按前代旧式作之,禁私造者。” 景祐二年九月十二日,依新黍定律,尺每十黍为一 寸。

    《宋史符彦卿传》:“彦卿镇大名,政委牙校刘思遇。思遇 贪黠,怙势敛货财,公府之利多入其家,彦卿不之觉。 时藩镇率遣亲吏受民租,概量增溢,公取其羡馀,而 魏郡尢甚。太祖闻之,遣常参官主其事,由是斛量始 平。诏以羡馀粟赐彦卿,以愧其心。”

    《孙瑜传》:“瑜为两浙转运使,入辞,仁宗访其家世,谓曰: ‘卿孙奭子邪?奭,大儒也,久以道辅朕’。因面赐金紫。先 是,郡县仓庾以斗斛大小为奸,瑜奏均其制,黜吏之 亡状者,民大喜。有言其变新器非便,下迁知曹州。寻 有言瑜所作量法均一诚便者,乃还其元资。”

    《高若讷传》:“若讷历尚书左丞。皇祐中,诏累黍定尺,以 制钟律,争论连年不决。若讷以汉货泉度一寸,依《隋 书》定尺十五种上之,并损益祠祭服器,悉施用。” 《王氏谈录》:“皇祐中,上令少府作嘉量公,稽求制度,参 以周汉。既成,自篆刻铭,奏御,藏于内府,诏在集中。” 《后山谈丛》:“畔邑家令周阳家金锺容十斗,重三十八 斤。以今”衡量校,容水三斗四升,重十九斤尔。

    《挥麈后录》:承平时,宰相入省,必先以秤称印匣而后 开。蔡元长秉政,一日秤匣颇轻,疑之,摇撼无声,吏以 白元长,元长曰:“不须启封,今日不用印。”后携以归私 第。翼日入省秤之如常日,开匣则印在焉。或以询元 长,元长曰:“是必省吏有私用者,偶仓卒不能入,倘失 措急索,则不可复得,徒张皇耳。”

    《宋史张觷传》:“觷字柔直,福州人。知处州,尝欲造大舟, 幕僚不能计其直,觷教以造一小舟,量其尺寸而十 倍算之。又有欲筑绍兴园神庙垣,召匠计之,云费八 万缗。觷教之自筑一丈长,约算之可直二万,即以二 万与匠者。董役内官无所得,乃奏绍兴空乏难济。太 后遂自出钱,费三十二万缗。”

    《高宗本纪》:“绍兴二年十月丙辰,班度量权衡于诸路, 禁私造者。”

    《苇航纪谈》:韩彦古时为户曹尚书,孝宗皇帝问曰:“十 石米有多寡?”彦古对曰:“万合千升,百斗廿斛。”遂称旨。 《宋史冯康国传》:康国为都官员外郎,言:“四川税色,祖 宗以来,正税重者科折轻,正税轻者科折重,科折权 衡,与税平准,故无偏重。近年监司、总漕悉改旧法,取 数务多,失业逃亡,皆由于此,盍从旧法。”诏以其言下 四川宪司,察不如法者。

    《儒林传》:“真德秀为江东转运副使,索毁大平州私创 之大斛。”

    《瀛涯胜览》:“瓜哇国以二十两为斤,十六钱为两。四姑 邦为钱,每邦二分一厘八毫七丝五忽。”截竹为升,升 为一姑剌,盖中国一升八合也。斗为捺黎,盖八升,中 国一斗四升四合也古俚国秤曰“法利”,二十两为斤,当中国一斤九两六 钱;升曰党戛黎,当中国一升六合。 《兖州府志》:“渠仲宁,滕县人,遇异人授相地术,多奇”中。 成祖幸南京,驻跸于滕,召见试之。用量天尺度地之 物,指一处言“下若干尺”,有石如虎状,发之果然。 《明外史周忱传》:“忱巡抚江南,请敕工部颁铁斛,下诸 县准式。”

    《程信传》:“信为山东右参政,督饷辽东,巡抚寇深奏盗 粮一石以上者死。又置新斛,视旧加大,属信钧考,立 取碎之,曰:‘彼真盗耶?死固当今,奈何故为此斛纳人 于死’。深由是不悦,寻以忧去。”

    《常熟县志》:“陈察两按大藩,每入境,取箧中装悬衡,识 其斤两出境仍衡之,不浮锱铢。”

    《武进县志》:毛给事中宪刻其家斛曰:“出以是,入以是, 子孙守之永如是。”盖不多取佃田者。

    度量权衡部杂录

    《礼记·曲礼》:“献米者操量鼓。”鼓,量,器名也。《米》云“量”,则 粟亦量;粟云“契”,则米亦书。但米可即食为急,故言“量”; 粟可久储为缓,故云“书。”“书”比量为缓也。

    《王制》:“司空执度,度地居民。”

    《经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故衡诚悬,不 可欺以轻重;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

    《春秋潜潭巴》:“天子有三宝,谓璇玑、玉衡、律度也。” 《庄子胠箧篇》:“剖斗折衡,而民不争。”

    贾谊《新书六术》篇:“数度之道,以六为法。数加于小,而 度出于居。数度之始,始于微细,有形之物,莫细于毫, 是故立一毫以为度始。十毫为发,十发为牦,十牦为 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备于六,故先王以为天下事 用也。事之以六为法者,不可胜数也。”此所言六尺以 效事之尽。以六为度者,谓六理可谓阴阳之六节,可 “谓天地之六事,可谓人之六行。”

    《史记·夏本纪》:“禹为人,其德不违,其仁可亲,其言可信, 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索隐》曰:一解云身为律度, 则权衡亦出于其身,故云“称以出”也。

    《急就篇》:“量丈尺寸斤两铨。”铨,称也。言量布帛者,则 计其丈尺及寸;称丝绵者,则数其斤两。

    《笔记》:古语曰:“斛满人概之,人满神概之。圣人其善概 欤?大奢概以中,溢欲概以节,寖慢概以威。由是治身, 由是化人。”

    《梦溪笔谈》:“予考乐律,及受诏改铸浑仪,求秦汉以前 度量斗升,计六斗当今一斗七升九合,秤三斤当今 十三两。”一斤当今四两三分两之一一两当今六铢半为“《升中方》古尺二寸 五分十分分之三,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 强。”

    钧石之石,五权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 一石。自汉已如此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 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 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 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计其力乃古之二十五 石,比魏之武卒,人当二人有馀,弓有挽三石者,乃古 之三十四钧,比颜高之《弓,人》当五人有馀。此皆近岁 教养所成,以至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仗铠胄, 极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全唐诗话》:“郑相国綮善诗,有《题老僧诗》,常云:‘此诗属 对,可以衡秤,言轻重不偏也’。”

    臆乘丈二尺一。今俗语丈二尺一之类,亦有所本。《前 汉·匈奴传》:“尺一牍,尺二寸牍。”《严助传》:“丈二之组。”《后汉· 陈蕃传》:“尺一选举。”《李云传》:“尺一拜用。”《考工记注》:“殳长 丈二。”杜少陵诗:“同归尺五天。”《容斋随笔》略载,今详书 之。

    《异闻录》:俗语谓钱一贯有畸,曰千一千二,米一石有 畸曰石一石二,长一丈有畸,曰丈一丈二之类。按《考 工记》殳长寻有四尺,注云:八尺曰寻,殳长丈二。《史记。 张仪传》“尺一之檄”,《汉淮南王安书》云“丈一之组”,《匈奴 传》“尺一牍”,《后汉》尺一诏书,唐城南去天尺五之类,然 则亦有所本。

    《近思杂问经》“犹秤衡铢两斤钧,一成画定,权即秤锤, 随物低昂,以求合于铢两斤钧。”

    《岩下放》言:“名生于实,凡物皆然。”以斛为石,不知起何 时,自汉以来始见之。石本五权之名,汉制重百二十 斤为石,非量名也,以之取民赋禄,如二千石之类。以 谷百二十斤为斛,犹之可也。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 不系谷数,从其取之醇醨。以今准之,酒之醇者,斛止 取七斗或六斗,而醨者多至于十五六斗。若以谷百 二十斤为斛酒,从其权名,则当为酒十五六斗,从其 量名,则斛当谷百八九十斤,进退两无所合,是汉酒 言石者,未尝有定数也。至于面言斛石,面亦未必正 为麦百二十斤,而麦之实又有大小虚实,然沿袭至今,莫知为非。及弓弩较力,言“斗”言石,此乃古法。打硾 以斤为别,而世反疑之,乃知名实何常之有。以妍为 丑,以丑为妍,以美为恶,以恶为美。惟其所称。此亦学 道者之一警也。

    《贵耳集》:升斗古小而今大。昔人饮酒有数石不乱者。 班固论一夫百亩所收之粟,人食月一石五斗。古之 人亦今之人也。岂有一人能饮数石,日食五升者乎? 《辍耕录》:“镇国上将军、福建宣慰使费荣敏公”余内 子之曾大父也。吴兴人,今著籍松江之上海。器度弘 厚,不以富贵骄人,轻财好施,勇于为义,人皆称曰“费 佛子。”陵阳牟先生𤩽所撰《墓志铭》,载其事甚详。家之 量衡无二致,刻铭于斛之四面,曰:“出以是,入以是,子 孙永如是。”推此,则真古仁人之用心者矣。内子之大 父良显侯拱辰,父昭武大将军雄,皆世守其业,“克不 坠先志”云。

    《碧里杂存》:《齐民要术》,后魏时书,其言一石,注云:“当今 二斗七升。”此不可晓。然考魏时,长安童谣云:“百升飞 上天。”是以百升为一斛,则魏所谓斛,正今所谓石也。 魏所谓石,今时无此制也。今官制五斗为一斛,盖取 其轻而易举耳,实当古斛之半也。今米一石重百二 十斤,正合四钧为石之说。

    按《家语》孔子云:“布手知尺,布指知寸,舒肱知寻。”盖用 手拇指与中指一叉相距,谓之一尺。两臂引长,刚得 八尺,谓之一寻;中指中节上一纹,谓之一寸。盖中指 有二横纹,准上一纹也。后世营造,始准下纹,但不知 始于何时。宋儒以为本于仁宗中指中节,恐未必然。 若以古准今,每尺当今七寸七分耳。今以拇指与中 指,自臂腕一叉尽处,谓之“尺脉”,此亦可验。然程子又 言古尺仅当今五寸五分弱,则文王十尺,当今五尺 五寸,六尺之孤,当今三尺三寸,稍七寸当今三寸八 分强而已。不知其异于《家语》者何也?然文王五尺五 寸,可谓短矣,恐还准作七尺七寸者为是。

    《丹铅总录》:历代斗斛大小不同。《左传疏》云:“魏齐斗秤 于古二而为一,周隋斗秤于古三而为一。”

    《农田馀话》:今之官斛规制,起于宋相贾似道。前元至 元间,中丞崔彧上言,“其式口狭底广,出入之间盈亏 不甚相远。”遂行于时,至今不改。

    《日知录》:“古帝王之于权量,其于天下,则五岁巡狩而 一正之,《虞书》‘同律度量衡’”是也。其于国中,则每岁而 再正之,《礼记·月令》“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 正权概”是也。故关石和钧,大禹以之兴夏;谨权量,审 法度,而武王以之造周。今北方之量,乡异而邑不同, 至有以五斗为一斗者。一哄之市,两斗并行,至其土 “地,有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者,有以三百六十步为亩 者,有以七百二十步为亩者。其步弓有以五尺为步, 有以六尺、七尺、八尺为步,此之谓工不信度者也。”夫 法不一则民巧生有。王者起同权量而正经界,其先 务矣。《后汉书》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简核垦田顷亩 及户口年纪。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 不实,下狱死。而《隋书》“赵煚为冀州刺史,为铜斗铁尺, 置之于肆,百姓便之。上闻,令颁之天下,以为常法。”倘 亦可行于今日者乎?

    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杜氏《通典》言:“六 朝量三升当今一升,秤三两当今一两,尺一尺二寸 当今一尺。”《左传定公八年正义》曰:“魏、齐斗称于古,二 而为一。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隋书律历志》言:“梁 陈依古斗,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当 官斗一升三合四勺,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 初依复古斗。梁陈依古称。齐以古称一斤八两为一 斤,周玉称四两,当古称四两半。开皇以古称三斤为 一斤,大业初依复古称。今考之传记,如《孟子》以举百 钧为有力人,三十斤为钧,百钧则三千斤。《晋书。成帝 纪》:“令诸郡举力人,能举千五百斤以上者。”《史记。秦始 皇纪》:“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宫廷中”,百二十斤为石, 千石则十二万斤。《汉旧仪》,祭天养牛五岁至二千斤。 《晋书南阳王保传》自称重八百斤,不应若此之重。《考 工记》:“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 则一豆矣。”《礼记》:“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觚, 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 瓦甒。”注:“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 角。壶大一石,瓦甒五斗。”《诗》曰:“我姑酌彼金罍。”毛说:“人 君以黄金饰尊,大一硕,每食四簋。”《正义》:“簋,瓦器,容㪷 二升,不应若此之巨。”《周礼舍人》:“丧纪共饭米。”注:“饭所 以实口。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管子》:“凡食 盐之数,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少半,婴儿二 升少半。”《史记。廉颇传》:“一饭斗米。”《汉书食货志》:“食人月 一石半。”《赵充国传》:“以一马自佗负三十日食,为米二 斛四斗,麦八斛。”《匈奴传》:“计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 斛。”不应如此多。《史记河渠书》:“可令亩十石。”嵇康《养生 论》,“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艮田。”《晋书傅元传》曰:“白 田收至十馀斛,水田至数十斛。”今之收获最多,亦不及此数。《灵枢经》:“人食一日中五升。”《既夕礼》:“朝一溢米, 莫一溢米。”注:“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 一。”《晋书。宣帝纪》:问诸葛公:“食可几何?对曰:‘三四升’。”《会 稽王道子传》:“国用虚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本皆 言少,而反得多。是知古之权量,比之于今,大抵皆三 而当一也。《史记孔子世家》:“孔子居鲁,奉粟六万。”索隐 曰:“当是六万斗。”正义曰:“六万小斗,当今二千石也。”此 唐人所言三而当一之验。盖自三代以后,取民无制, 权量之属,每代递增。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诏改长 尺大㪷,依《周礼》制度,班之天下。隋炀帝大业三年四 月壬辰,改度量权衡,并依古式。虽有此制,竟不能复 古。至唐时,犹有“大斗”、“小斗”、“大两”、“小两”之名,而后代则 不复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为制。方尺而深尺。《班志》乃云。“其中容 十斗。”盖古之斗小。

    欧阳公《集古录》有谷口铜甬,始元四年左冯翊造,其 铭曰:“谷口铜甬,容十斗,重四十斤。”以今权量校之,容 三斗,重十五斤。斗则三而有馀,斤则三而不足。吕氏 《考古图》:汉好畤官厨鼎,刻曰:“重九斤一两,今重三斤 六两。”今六两当汉之一斤。又曰:“轵家釜三斗弱,轵家 甑三斗一升,当汉之一石。”大抵是三而当一也。 古以二十四铢为两五铢,钱十枚计重二两二铢,今 称得十枚,当今之一两弱。又《汉书王莽传》言:“天凤元 年,改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 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八分,其文 右曰货,左曰布,重二十五铢。顷富平民掊地得货布 一罂,所谓长二十五分者,今钞尺之一寸六分有奇; 广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而二十 五铢者,今称得百分两之四十二。是则今代之大于 古者,量为最权,次之,度又次之矣。”《晋书挚虞传》:“将作 大匠陈勰掘地得古尺,尚书奏今尺长于古尺,宜以 古为正。潘岳以为习用已久,不宜复改。虞驳曰:‘昔圣 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其形容,象物制器,以存时 用。故参天两地,以正算数之纪;依律记分,以定长短 之度。其作之也有则,故用之也有征。考步两仪,则天 地无所隐其情;准正三辰,则悬象无所容其谬。施之 金石,则音韵和谐;措之规矩,则器用合宜。一本不差, 而万物皆正,及其差也,事皆反是’。”今尺长于古尺,几 于半寸,乐“府用之,律吕不合;史官用之,历象失占;医 署用之,孔穴乖错。此三者,度量之所繇生,得失之所 取征,皆絓阂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从古也。”唐虞之 制,同律度量衡;仲尼之训,谨权审度。今两尺并用,不 可谓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谓之谨。不同不谨,是谓谬 法,非所以轨物垂则,示人之极。凡物有多而易“改,亦 有少而难变,有改而致烦,亦有变而之简。度量是人 所常用,而长短非人所恋惜,是多而易改者也。正失 于得,反邪于正,一时之变,永世无二,是变而之简者 也。宪章成式,不失其旧物,季末苟合之制,异端杂乱 之用,宜以时厘改,贞夫一者也。”臣以为宜如所奏。 《汉书货殖传》“黍十大斗”,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 之斗也。”是汉时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 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 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 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 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 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锺律,测晷景,合 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 时权量,是古今小大并行,太史、太常、太医用古,他有 司皆用今。久则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废矣。

    宋沈括《笔谈》曰:“予受诏考锺律及铸浑仪,求秦汉以 来度量,计陆斗当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秤三斤当今 十三两。是宋时权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 祖取江南,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七 斗故也。”是则元之斗斛又大于宋也。

    古时制禄之数,皆用斗斛。《左传》言“豆区釜锺,各自其 四,以登于釜。”《论语》:“与之釜,与之庾”,《孟子》:“养弟子以万 锺。”皆量也。汉承秦制,始以石为名,故有中二千石,二 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 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 石,而三公号万石百二十斤为石,是以权代量。然考 《后汉百官志》所载月奉之数,则大将军、三公奉月三 百五十斛以至斗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尝不用斛。所 谓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为品级之差而已。今人 以十斗为石,本于此。不知秦时所谓金人十二,重各 十石,撞万石之钟,县石铸钟,簴衡石程书之类,皆权 也,非量也。惟《白圭传》“谷长石斗”,《淳于髡传》:“一斗亦醉, 一石亦醉。”对斗言之,是移权之名于量尔。

    《史记货殖传》“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变皮言“石”,亦 互文也。凡细而轻者则以皮计,粗而重者则以石计古算法二十四铢为两,汉《轵家釜铭》“重十斤九铢”,《轵 家甑铭》“重四斤廿铢”是也。近代算家不便,乃十分其 两而有钱之名。此字本是借用钱币之钱,非数家之 正名,簿领用之可耳。今人以入文字,可笑。《唐书》武德 四年铸“开通元宝”,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钱重一 两,得轻重大小之中。所谓二铢四絫者,今一钱之重 也。后人以其繁而难晓,故代以“钱”字。

    度量皆以十起数,惟权则以一龠容二百黍,重十二 铢,两之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今 人改铢为钱,而自两以上,则絫百絫千以至于万,而 权之数亦以十起矣。汉制,钱言铢,金言斤,其名近古。 《宋史·律历志》:太宗淳化三年三月诏曰:“《书》云:‘协时月, 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 邦咸又,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司,系权衡之定式。如 闻秬黍之制,或差毫厘,锤钩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 定称法,著为通规’。”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蒙、 刘承圭言:“太府寺旧铜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 轻重无准。外府藏受黄金,必自毫厘计之,式自钱始, 则伤于重。”遂寻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圭重加 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其法盖取《汉志》“子谷秬 黍”为则,广十黍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就成二术。因 度尺而求牦,自积黍而取絫,以牦絫造一钱半及一 两等二称,各悬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钱半者,以取一 称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 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钱至梢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 分列十牦;中毫至梢一钱,析成十分,分列十牦;末毫 至梢半钱,析成五分,分列十牦。等一两者,亦为一称 之,则其衡合乐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 重四钱。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星等五 絫。中毫至梢五钱,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絫。末 毫至梢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絫。以御书真草行《三 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絫为一钱,以二千四百 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初以积黍为准,然后 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自忽、丝、毫、釐、黍、絫、铢各 定一钱之则,忽万为分,丝则千,毫则百,牦则十。转以 十倍倍之则为一钱。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絫以 二百四十,铢以二十四,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 半者计其三百六十黍之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 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牦,则每牦计二黍十分黍 之四,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牦絫之数极 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 为铢,二百四十黍为二铢“四絫,二铢四絫为钱,二絫 四黍为分,一絫二黍重五釐,六黍重二釐五毫,三黍 重一牦二毫五丝,则黍絫之数成矣。”先是,守藏吏受 天下岁输金币,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因之为奸, 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 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措,中外 以为便。是则今日之以十分为钱、十钱为两,皆始于 宋初所谓新制者也。

    古时分乃度之名,非权之名。《说文》:“寸,十分也。”《隋书律 历志》引《易纬通卦验》,十马尾为一分。《说苑度量权衡》 以粟生,十粟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孙子算术》“蚕所吐 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为毫,十毫为牦,十牦为分,十 分为寸。”《汉书律历志》本起黄锺之长,以子谷秬黍中 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黍为黄锺之长,一黍为一分, “十分为一寸”,此皆度之名。《淮南子》:“十二蔈而当一粟, 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 两,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 四钧为石。”此则权之名。然以十二分为一铢,二十四 铢为一两,则小于今之为分者多矣。

    陶隐君《名医别录》曰:“古称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 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 一斤。”李杲曰:“六铢为一分,即今之二钱半也。此又以 二钱半为分,则随人所命,而无定名也。”

    度量权衡部外编

    《梓潼化书》:“蜀郡土薄水浅,民生其间,率多慧黠,有智 数,多机变,巧于求利。阛阓之徒,虽一钱物皆有赝伪。 东郭人黎永正,本工轮舆,厌其作重而货迟,乃改业 治斗斛,寻又治权衡,逾年,人有以深斗重秤为嘱者, 倍取其直而与之。其欲减勺为升,减合为斗,省铢为 两,省两为斤者,亦如之。”永正又能作空中接丝之秤, 折底隆梁之斗。小民不顾报应者,以为便于日用,往 往求之。一日,司察神纠奏,有旨,以为“用之者固非,而作之者尤甚,俾所在神祇阳警而阴理之。”予乃遣里 域神段彦梦挞永正,虽悟未悔。既以声名渐彰,求者 逾众。贪其工直,夜以继日,使其目力昏暗,以至蒙瞽。 年方四十,妻弃而他之,三子生而亦盲,又以久业于 此,别无生理,乃至以“手为目,揣摩广狭,臆度长短,锯 斧钉锁,冒险施用。左手五指,朝伤暮残,脓血甫干,肌 肤未平,寻复被苦,指节零落,不能执持,行哭于市。人 既识之,皆无恤者。饥寒切体,如此三年,使自暴其过 而死。”

    《崇明县志》:“施某者,家富不仁,租秤加二,诅声载道。一 日风雨骤作,雷声大震,某击死。后其家索秤不得,见 坛中一蛇盘旋碎出之,乃断秤也。造物之巧如此。” 《松江府志》:“卫仲达字达可,华亭人。为馆职时,因病梦 入冥府,立庭下伺命,有四人坐其上西向,少年者呼 朱衣吏捧牙盘而上,中置红黑牌二,红者以金书善 字”,黑者白书恶字。少年指黑字牌,吏持以去。即有数 人捧簿书盈庭,一秤横前,吏举簿置东柈,重压至地, 地为动,卫立不能安。须臾,更指金字牌,忽西北隅微 明,如落照状,一朱衣道士捧玉盘出,四人皆起立。道 士至,居中而坐,望玉盘中文书,仅如箸大。吏持下置 西柈,柈亦压地,而东盘高举向空,大风欻起,卷其纸 蔽天,如鸟鸢乱飞,无一存焉。四人起相贺,命席延卫 坐。卫拱手曰:“仲达年未四十,平生不敢为过恶,何由 簿书充塞如此?”少年曰:“心善者恶轻,心恶者恶重。举 念不正,此即书之,何必真犯?然已灰灭无馀矣。”卫谢 曰:“是则然矣,敢问善状何事也?”少年曰:“朝廷兴工修 三山石桥,君曾上书谏此乃奏槁也。”卫曰:“虽曾上书, 朝廷不从,何益于事?”曰:“事之在君者尽矣。君言得用, 岂止活万人命?君当位极人臣,奈恶簿颇多,犹不失 八座,勉之。”遂遣人导归。卫后至吏部尚书。

    《武进县志》:县东乡顾家用夹底斗,出则加底,入则去 底。后雷火震其居,劈碎其床,二犬震死。有神降于庭 曰:“此夹底斗之儆也,姑以犬代死耳。”隆庆三年五月 初八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