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六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六十三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六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六十三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二十七

      宋七附文公家礼下

    礼仪典第六十三卷

    丧葬部汇考二十七

    宋七

    按文公家礼三月而葬前期择地之可葬者

    司马温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而葬。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然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必择山水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系于此。而其为术又多不同,争论纷纭,无时可决。至有终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失处所,遂弃捐不葬者。正使” 殡葬实能致人祸福,为子孙者亦岂忍使其亲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理伤义,无过于此。然孝子之心虑患深远,恐浅则为人所抇,深则湿润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择也。或问:家贫乡远,不能归葬,则如之何?公曰:“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无’。子游曰:‘有无恶乎齐’?” 夫子曰:“有,毋过礼。” 苟无矣,敛首足形,还葬,悬棺而窆,人岂有非之者哉?昔廉范千里负丧,郭平自卖营墓,岂待丰富然后葬其亲哉?在《礼》,未葬不变服,食粥居庐,寝苫枕块。盖悯亲之未有所归,故寝食不安。奈何舍之出游,食稻衣锦,不知其何以为心哉?世人又有游宦没于远方,子孙火焚其柩,收烬归葬者。夫孝子爱亲之肌体,故敛而藏之,残毁他人之尸,在律犹严,况子孙乃悖谬如此?行之既久,习以为常,见者恬然,曾莫之怪,岂不哀哉!延陵季子适齐,其子死,葬于羸博之间,孔子以为合礼必也。不能归葬,葬于其地可也,岂不犹愈于焚之哉 ?程子曰:“卜其宅兆,卜其地之美恶也,非阴阳家所” 谓祸福者也。地之美则其神灵安,其子孙盛,若培壅其根而枝叶茂,理固然也。地之恶者则反是。然则曷谓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润,草木之茂盛,乃其验也。父祖子孙同气,彼安则此安,彼危则此危,亦其理也。而拘忌者惑以择地之方位,决日之吉凶,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为计,而专以利后为虑,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惟五患者,不得不谨,须使他日不为道路,不为城郭,不为沟池,不为贵势所夺,不为耕犁所及也。一本云:“所谓五患者,沟渠、道路,避村落,远井窑。” 按古者葬地葬日皆决于卜筮,今人不晓古法,且从俗择之可也 。《补注》:“此以下皆治葬礼。按《礼》,大夫士三日而殡,故三月而葬。既” 殡之后,即谋葬事。其有祖茔则祔葬其次,若窄狭及有妨碍,则别择地可也。金华胡氏潮曰:“察乎阴阳之理,审乎流峙之形,辨顺逆,究分合,别明暗,定浅深,崇不伤乎急,卑不失乎缓,折而归之中,若璞之所谓乘生气者,宜于是得之。”

    择日,开茔域,祠后土。

    主人既朝哭,帅执事者于所得地,掘穴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标,当南门立两标,择远亲或宾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帅执事者设位于中标之左,南向,设盏注酒果脯醢于其前,又设盥盆帨巾二于其东南。其东有台架,告者所盥;其西无者,执事者所盥也。告者吉服入,立于神位之前,北向,执事者在其后,东上。皆再拜。告者与执事者皆盥帨。执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盏东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盏,酹于神位前,俛伏,兴,少退立。祝执板立于告者之左,东向跪读之曰:“维某年岁月朔日,子某官姓名,敢告于后土氏之神,今为某官姓名,营建宅兆,神其保佑,俾无后艰。谨以清酌脯醢,祗荐于神,尚飨。” 讫,复位。告者再拜,祝及执事者皆再拜。彻出。主人若归,则灵座前哭再拜。后仿此 。司马温公曰:“莅卜,或命筮者,择远亲或宾客为之。及祝执事者,皆吉冠素服。注云:‘非纯吉,亦非纯凶。素服者,但彻去华采金珠之饰而已 ’。” 《补注》本注:“四隅外其壤,出其土壤于外也。掘中南其壤,出其土壤于南也。” 丘氏《仪节》云:“后土之称,对皇天也。” 士庶之家,有似乎僭。考之《文公大全集》有《祀土地祭文》,今拟改后土氏为土地之神。

    遂穿圹。

    司马温公曰:“今人葬有二法,有穿地直下为圹,而悬棺以窆者;有凿隧道旁穿土室,而窜柩于其中者。” 按古者唯天子得为隧道,其他皆直下为圹,而

    “悬棺以窆,今当以此为法。其穿地宜狭而深,狭则不崩损,深则盗难近也 。” 问:“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时,只存东畔一位,亦不曾考《礼》,是如何’?” 陈安卿云:“地道以右为尊,恐男当居右。” 曰:“祭时以西为上,则葬时亦当如此,方是。”

    作灰隔。

    “穿圹既毕,先布炭末于圹底,筑实厚二三寸,然后布石灰、细沙、黄土拌匀者于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 “筑实厚二三尺,则用薄板为灰隔,如椁之状,内以沥青涂之,厚三寸许。中取容棺墙,高于棺四寸许,置于灰上。乃以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内,如底之厚。筑之既实,则旋抽其板近上” ,复下炭灰等而筑之,及墙之平而止。盖既不用椁,则无以容沥青,故为此制。又炭御木根,辟水蚁,石灰得沙而实,得土而黏,岁久结而为金石蝼蚁,盗贼皆不得进也 。问:椁外可用灰杂沙土否?朱子曰:“只纯用炭末,置之椁外椁内,实以和沙石灰。” 或曰:“可纯用灰否?” 曰:“纯灰恐不实,须杂以筛过细沙。” 久之,灰沙相杂入,其坚如石。椁外四围上下一切,实以炭末,约厚七八寸许。既辟湿气,免水患,又截树根,不入树根,遇炭皆生转去,以此见炭末之妙。盖炭是死物,无情,故树根不入也。《抱朴子》曰:“炭入地,千年不变。” 问:“范家用黄泥拌石灰实椁外,如何?” 曰:“不可。黄泥久之,亦能引树根。” 又问:“古人用沥青,恐地气蒸热,沥青镕化,椁有偏陷,却不便。” 曰:“不曾亲见用沥青利害。但书传间多言用者,不知如何 ?” 杨氏复曰:“先生答廖子晦曰:‘所问葬法,后来讲究木椁沥青,似亦无益。但于穴底先铺炭屑,筑厚之一寸许,其上即铺沙灰,四旁即用炭屑,侧厚一寸许,下与先所铺者相接。筑之既平,然后安石椁于其’” 上,四旁又下三物如前。椁底及棺四旁,上面复用沙灰实之。俟满加盖,复布沙灰而加炭屑于其上,然后以土筑之,盈坎而止。盖沙灰以隔蝼蚁,愈厚愈佳。

    刻志石:

    用石二片,其一为盖,刻云:“某官某公之墓。” 无官则书其字曰:“某君某甫。” 其一为底,刻云:“某官某公,讳某字,某某州某县人,考讳某某官,母氏某封,某年月日生,叙历官迁次,某年月日终,某年月日葬于某乡某里某处,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某官,女适某官某人。” 妇人夫在,则盖云“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 无封则云“妻” ;夫无官则书夫之姓名,夫亡则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夫无官则云“某君某甫,妻某氏。” 至底叙年若干,适某氏,因夫子致封号,无则否。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铁束束之,置之圹前,近地面三四尺间。盖虑异时陵谷变迁,或误为人所动,而此石先见,则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为掩之也。

    造明器。

    刻木为车马、仆从、侍女,各执奉养之物,象平生而小。《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陞朝官十五事 。《补注》:《檀弓》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 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簴,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下帐。

    谓“床帐、裀席、椅卓之类,亦象平生” 而已。

    《苞》:

    竹掩一,以盛遣奠馀脯 。刘氏璋曰:“《既夕礼》:‘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注云:‘用便易者,谓茅长难用,截取三尺一道编之 ’。” 《补注》:按《仪礼》注:“苞,草也。古称苞苴是也。《曲礼注》:‘苞者,苞裹鱼肉之属。苴者,以草藉器而贮物也’。”

    筲。

    竹器五,以盛五谷 。司马温公曰:“今以小瓮贮五谷,各五升可也 。”刘氏璋曰:“《既夕礼》:‘筲三容,与簋同,盛黍、稷、麦,其实皆瀹’。注云:‘皆湛之以汤,神之所飨,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补注》:“按《仪礼注》:‘筲’”𥳓通饭器容,与簋同。《论语》:筲,竹器,容斗二升。

    罂:

    磁器三,以盛酒醯醢 。司马温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实土及半,乃于其旁穿便房以贮之 。” 按:此虽古人不忍死其亲之意,然实非有用之物。且脯肉腐败,生虫聚蚁,尢为非便,虽不用可也。

    《大轝》。

    古者柳车制度甚详,今不能然,但从俗为之,取其牢固平稳而已。其法用两长杠,杠上加伏兔,附杠处为圆凿,别作小方床以载柩。足高二寸,旁立两柱,柱外施圆柄,令入凿中,长出其外。柄凿之间,须极圆活,以膏涂之,使其上下之际,柩常适平两柱。

    “近上更为方凿,加横扃。扃两头出柱外者,更加小扃杠,两头施横杠,横杠上施短杠,短杠上或更加小杠。仍多作新麻大索,以备扎缚。” 此皆切要实用,不可阙者。但如此制,而以衣覆棺,亦足以少华。道路或更欲加饰,则以竹为之格,以彩结之,上如撮焦亭,施帷幔,四角垂流苏而已。然亦不可太高,恐多挂碍,不须太华,徒为观美。若道路远,决不可为此虚饰。但多用油单裹柩,以防雨湿而已。《集览》:“四角垂流苏。” 按《考索倦游录》:“盘线绘绣之球,五彩错为之,同心而下垂者,曰流苏。” 《摰虞》曰:“流苏,缉鸟尾而垂之,若流然。以其蕊下垂,故曰苏。今俗谓绦头蕊为苏。” 《吴都赋注》:“流苏者,五色羽饰,帷四角而垂之也 。” 朱子曰:“某旧为先人饰棺,考制度作帷幌,延平先生以为不切,而今礼文觉烦多,使人难行。后圣有作,必是裁减了,方始行得耳 。” 《补注》丘氏曰:“按《治棺》下注云:‘棺制仅取容身,勿为高大’。由是推之,大约不过二尺馀而已。若如卷首图,于两杠间施以短杠,四人于中并行,局促迫窄,实难转动。况本注亦无明说。今” 拟施横杠出两长杠之外,又于方床四隅各加一铁镮,而两长杠之上亦如之。系绳于下镮而用贯之于上,随其低昂而操纵之,如此则适平矣。

    《翣》。

    以木为筐,如扇而方,两角高广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长五尺。黼翣画黼,黻翣画黻,画翣画云气,其缘皆为云气,皆画以紫。准格 《补注》:“按《丧大记》注:‘翣形似扇,木为之。在路则障车,入椁则障柩’。”

    作“主。”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凿之洞底,以受主身。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剡上五分为圆首,寸之下勒前为领而判之,四方居前,八分居后,颔下陷中,长六寸,广一寸,深四分,合之植于趺下,齐窍其旁以通中圆径四分,居三寸六分之下,下距趺面七寸二分,以粉涂其前面 。” 司马温公曰:府君夫人共为一椟 。按古者虞主用桑,将练而后易之以栗。今于此便作栗主,以从简便。或无栗,止用木之坚者,椟用黑漆,且容一主,夫妇俱入祠堂,乃如司马氏之制。程子曰:“庶母亦当为主,但不可入庙。子当祀于私室。主之制度则一,盖有法象,不可益损,益损则不成矣 。” 朱子曰:“伊川制,士庶不用主,只用牌子。” 看来牌子当如古制,只不消二片相合,及窍其旁以通中。且如今人未仕只用牌子,到任后不中换了。若是士人,只用主,亦无大利害。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初非朝廷立法,固无官品之限,万一继世无官,亦难遽易,但继此不当作耳。牌子亦无定制。窃意亦须似主之大小高下,但不为判合陷中可也。凡此皆是后贤义起之制,今复以意斟酌,于古礼未有考也。今详伊川《主式书》属称本注,“属谓高曾祖考。称,谓官或号行,如处士、秀才几郎几公之类。” 如此则庶士可通用。周尺当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与《书仪》误注“五寸五分弱。” 温公图以谓“三司布帛尺” ,即省尺。程沙随尺即布帛尺。今以周尺校之,布帛尺正是七寸五分弱,然非有声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得一书为据足矣。

    迁柩朝祖奠。赙陈器祖奠。

    《补注》:“丘氏曰:‘《祠堂》本章下,正云:‘为四龛,每龛置一卓子,其上置椟,龛外各垂小帘,无有韬藉之说。其说盖出温公《书仪》。朱子既出,不取不用可也。今不复为图,而止图椟式,从简省也。有力者如式为之,亦无不可’’。”

    发引前一日、因朝奠、以迁柩告

    设馔如朝奠。祝斟酒讫,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迁柩,敢告。” 俛伏,兴。主人以下哭尽哀,再拜。盖古有启殡之奠,今既不涂殡,则其礼无所施,又不可全无节文,故为此礼也 。杨氏复曰:“古礼自启殡至卒哭,更有两变服之节。启殡斩衰,男子括发,妇人髽。盖《小敛》括发髽。今启殡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节也。此是一节。今” 既不涂殡,则亦不启,虽不变服可也。古礼启殡之后,斩衰,男子免,至虞卒哭皆免,此又是一节。《开元礼》,主人及诸子皆去冠绖,以斜布巾帕头,亦放古意。《家礼》今皆不用,何也?司马温公曰:“自启殡至于卒哭,日数甚多。若使五服之亲皆不冠而袒免,恐其惊俗,故但各服其服而已。” 《补注》引所以引“柩车” 在轴。輴曰绋。此迁柩即古启殡。

    奉柩朝于祖。

    将迁柩,役者入,妇人退避。主人及众主人辑杖立视。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诣祠堂前,执事者奉奠,及椅卓次之,铭旌次之。役者举柩次之,主人以下从。

    “哭,男子由右,妇人由左,重服在前,轻服在后,服各为叙,侍者在末。无服之亲,男居男右,女居女左,皆次主人主妇之后。妇人皆盖头。至祠堂前,执事者先布席,役者致柩于其上,北首而出。妇人去盖头。祝帅执事者设灵座及奠于柩西,东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尽哀止。此礼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也 。” 杨氏复曰:“‘‘按《仪礼》,朝祖正柩之后,遂匠始纳载柩之车于阶间’,即《家礼》所谓大轝也。方其朝祖时,又别有輁轴’。注云:‘輁轴状如长床’。夫輁状如长床,则仅可承棺,转之以轴,辅之以人,故得以朝祖。既正柩,则用夷床。盖朝祖时,载柩则有輁轴,正柩则有夷床,后世皆阙之。今但使役者举柩,柩既重大,如何可举?恐非” 谨之重之之意。若但魂帛朝于祖,亦失迁柩朝祖之本意。恐当从《仪礼》,别制輁轴以朝祖。至祠堂前,正柩用夷床,北首。祝帅执事者设灵座及奠于柩西,东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尽哀也。辑,敛也,谓举之不以拄地也。《既夕礼》:“迁于祖,正柩于两楹间,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 注:“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 于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

    遂迁于厅事。

    “执事者设帷于厅事,役者入,妇人退避。祝奉魂帛导柩右旋,主人以下男女哭从如初。诣厅事,执事者布席,役者置柩于席上,南首而出。祝设灵座及奠于柩前,南向。主人以下就位坐哭,藉以荐席。” 《补注》:“大敛在堂中少西,所以仿古殡于西阶之意。迁柩在厅事正中,亦所以仿古启殡之意也。”

    乃代哭。

    如未敛之前,以至发引。

    亲宾致奠。赙

    如初丧仪

    陈器。

    方相在前,役夫为之。冠服如道士执戈扬盾。四品以上四目为方相,以下两目为魌头。次明器,下帐,苞筲罂,以床舁之。次铭旌,去跗执之。次灵车,以奉魂帛香火。次大轝,轝旁有翣,使人执之 。刘氏璋曰:“司马温公《丧礼陈器篇》内,于‘下帐之下,有‘曰上服’二字者,注云:‘有官则公服、靴、笏、幞头,无官则襕、衫、鞋、履之类’。又大’” 轝旁有翣,贵贱有数,无人无之。今《书》虽不曾载,姑附此以备引用。

    日晡时设祖奠。

    馔如朝奠。祝斟酒讫,北向跪告曰:“永迁之礼,灵辰不留,今奉柩车,式遵祖道。” 俛伏,兴。馀如朝夕奠之仪 。司马温公曰:“若柩或自他所归葬,则行日但设朝奠,哭而行,至葬乃备。此” 及下遣奠之礼 。《补注》:“按《仪礼既夕礼》祖注:‘为将祖变也,设于灵座之前’。”

    遣奠。厥明,迁柩就轝。

    轝夫纳大轝于中庭,脱柱上横扃,执事者彻祖奠。祝北向跪告曰:“今迁柩就轝,敢告。” 遂迁灵座置旁侧。妇人退避,召役夫迁柩就轝。乃载施扃,加楔,以索维之,令极牢实。主人从柩哭,降视,载妇人哭于帷中。载毕,祝帅执事者迁灵座柩前,南向 。司马温公曰:“启殡之日,备布三尺,以盥濯灰治之,布为之。祝御柩执此以” 指挥役者 。刘氏璋曰:“《仪礼》云:‘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侇衾’。” 注曰: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于接神功。布拂去棺上尘土,以幠覆之,为其形露也。侇之言尸也。侇衾,覆尸之衾也。

    乃设奠。

    馔如朝奠,有脯,惟妇人不在。奠毕,执事者彻脯纳苞中,置舁床上,遂彻奠 。杨氏复曰:“高氏《礼》祝跪告曰:‘灵輀既驾,往即幽宅,载陈遣礼,永诀终天’。” 载谓升柩于轝也。以新组左右束柩于轝,乃以横木楔柩足两旁,使不动摇。

    祝奉魂帛升车,焚香

    “别以箱盛主,置帛后” ,至是,妇人乃盖头出帷,降阶立哭。守舍者哭辞尽哀而归,尊长则不拜也。

    发引柩行。

    方相等前导,如陈器之仪。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从。

    如朝祖之仪,出门则以白幕夹障之。

    “尊长”次之,无服之亲又次之,宾客又次之。

    皆乘车马,亲宾或先待于墓所,或出郭外,哭拜辞归。

    亲宾设幄于郭外道旁,驻柩而奠。

    如在家之仪

    《涂中》遇哀则哭。

    若墓远,则每舍设灵座于柩前,朝夕哭奠,食时上食。夜则主人兄弟皆宿柩旁,亲戚共守卫之。

    及墓下棺,祠后土,题木主成坟未至,执事者先设灵幄。

    在墓道西,南向,有椅卓。

    亲宾。次

    在灵幄前十数步,男东女西。次北与灵幄相直,皆南向。

    妇人幄。

    在灵幄后圹西

    方相至。

    “以戈击圹四隅 。” 《补注》:“方相出。《周礼》:大丧,先庐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

    明器等至。

    陈于圹东南北上

    灵车至。

    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后。

    遂设奠而退。

    酒果脯醢

    柩至。

    执事者先布席于圹南,柩至,脱载置席上,北首。执事者取铭旌,去杠置柩上。祝奉灵车、魂帛就灵幄内,遂设奠也。

    主人男女各就位哭。

    “主人诸丈夫立于圹东,西向;主妇诸妇女立于圹西幄内,东向,皆北上,如在涂之仪 。” 《补注》:“袭敛哭位皆南上者,尸南首也。及墓哭位皆北上者,尸北首也。”

    宾客拜辞而归。

    “主人拜之” ,宾答拜。

    乃窆。

    先用木杠横于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条,穿柩底镮,不结而下之,至杠上则抽索去之,别折细布或生绢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馀弃之。若柩无镮,即用索兜柩底,两头放下,至杠上乃去索,用布如前。大凡下柩,最须详审,用力不可误有倾坠动摇。主人兄弟宜辍哭,亲临视之,已下,再整柩衣铭旌,令平正 。《补注》:“窆,下棺也。按《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北幽之地也’。注:‘北方,国之北也。殡犹南首,不忍以鬼神待其亲也。葬则终死事矣。故葬而北首,三代通用此礼也’。” 南方昭明,北方幽暗之地,释所以北首之义。《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王氏曰:‘昭穆之序,非特施于宗’” 庙而已,葬亦有焉。此上下尊卑之分,所以严而不可乱。张子曰:“安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为两列,亦须北首,各于其穴安”

    主人赠:

    元六𫄸四,各长丈八尺,主人奉置柩旁,再拜稽颡,在位者皆哭尽哀。家贫或不能具此,则元、𫄸各一可也。其馀金玉宝玩,并不得入圹,为亡者之累。《补注》本注:“元六𫄸四,元,皂色;𫄸,浅红色。考《书禹贡》注:‘元,赤黑色币也。𫄸谓绛色币也’。”

    加灰隔内外盖。

    先度灰隔大小制薄板一片,旁距四墙,取令吻合,至是加于柩上,更以油灰弥之,然后旋旋少灌沥青于其上,令其速凝,即不透板,约已厚三寸许,乃加外盖。

    实以灰。

    三物拌匀者居下,炭末居上,各倍于底及四旁之厚,以酒洒而蹑实之,恐震柩中,故未敢筑,但多用之以俟其实耳。

    乃实土而渐筑之。

    下土每尺许即轻手筑之,勿令震动柩中。

    祠后土于墓左。

    如前仪,祝板前同,但云“今为某官封谥窆玆幽宅神。” 其后同。

    藏明器等。

    实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帐苞筲,罂于便房,以板塞其门。

    下《志》石。

    “墓在平地,则于圹内近南,先布砖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砖四围之,而覆其上。” 若墓在山侧峻处,则于圹南数尺,开掘地深四五尺,依此法埋之。

    复实以土而坚筑之。

    下土亦以尺许为准,但须密杵坚筑。

    题主:

    执事者设卓子于灵座东南,西向,置砚笔墨对卓,置盥盆帨巾如前。主人立于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卧置卓子上,使善书者盥手西向立,先题陷中。父则曰“故某官某公讳某字某,第几神主” ,粉面曰“考某官封谥府君神主” ;其下左旁曰“孝子某奉祀” ;母则曰“故某封某氏,讳某字某,第几神主” ,粉面曰“妣某封某氏神” 主旁亦如之。无官封,则以生时所

    称为号题毕,祝奉置灵座,而藏魂帛于箱中,以置其后。炷香斟酒,执版出于主人之右,跪读之。祝文同前,但云:“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谥府君,形归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灵,舍旧从新,是凭是依。” 毕怀之兴复位,主人再拜,哭尽哀止。母丧称哀子后仿此。凡有封谥皆称之,后皆仿此。问:夫在妻之神主宜书,何人奉祀?朱子曰:“旁注施于所尊” 以下,则不必书也 。高氏曰:“观木主之制,旁题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有不可废也。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诸子不得而抗焉。故《礼》,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则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其祝辞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若宗子居’” 于他国,庶子无庙,则望墓为坛以祭,其祝辞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 若宗子死,则称名不称孝,盖古人重宗子如此。自宗子之法坏,而人不知所自来,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而有不相识者,是岂教人尊祖敦族之道哉 ?《补注》未题主时,藏主于箱中,置魂帛之后。既题主,则藏魂帛于箱中,置主之后。又按《本注》谓旁注施于所尊,盖祖父则写,妻子则不必书也。

    祝奉神主升车。

    “魂帛箱在其后 。” 《补注》“即灵车也。”

    执事者彻灵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从如来仪。“出墓门,尊长乘车马,去墓百步许,卑幼亦乘车马,但留子弟一人监视实土,以至成坟。”

    坟高四尺。立小石碑于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许。

    司马温公曰:“‘按《令式》,坟碑石兽,大小多寡,虽各有品数,然葬者当为无穷之规。后世见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邪?是皆无益于亡者,而反有害。故《令式》又有贵得同贱,贱不得同贵’之文,然则不若不用之为愈也 。” 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为法。用司马公说,别立小碑,但石须阔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志之盖。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实,而刻于其左,转及后右而周焉。妇人则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亡志盖之刻云 。司马温公曰:“古人有大勋德,勒名锺鼎,藏之宗庙,其葬则有丰碑以下棺耳。” 秦汉以来,始命文士褒赞功德,刻之于石,亦谓之碑。降及南朝,复有铭志,埋之墓中。使其人果大贤邪,则名闻昭显,众所称颂,流播千古,不可掩蔽,岂待碑铭始为人知?若其不贤也,虽以巧言丽辞,强加采饰,功侔吕望,德比仲尼,徒取讥笑,其谁肯信?碑犹立于墓道,人得见之,志乃藏于圹中,自非开发,莫之睹也。隋文帝子秦王俊薨,府僚请立碑,帝曰:“欲求名,一卷书史足矣,何用碑为?徒” 与人作镇石耳。此实语也。今既不能勉依其志文,但可直叙乡里世家、官秩始终而已。季札墓前有石,世称孔子所篆,云“呜呼!有吴延陵季子之墓。” 岂在多言,然后人知其贤也。今但刻姓名于墓前,人自知之耳 。《补注》:“《荀子》曰:‘葬埋,敬葬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其铭词系世,敬传其名也’。”

    反哭,主人以下奉灵车在涂,徐行哭。

    “其反如仪” ,为亲在彼,哀至则哭。

    至家哭。

    望门即哭

    祝奉神主入,置于灵座。

    执事者先设灵座于故处,祝奉神主入就位,椟之,并出魂帛箱置主后。

    主人以下哭于厅事。

    “‘主人以下及门哭入,升自西阶,哭于厅事;妇人先入,哭于堂 ’。朱子曰:‘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须知得这意思,则所谓‘践其位,行其礼’等事,行之自安,方见得继志述事之事 。” 杨氏复曰:“按先生此言,盖古者‘反哭于庙,反诸其所作’,谓亲所行礼之处;‘反诸其所养’,谓亲所馈食之处,皆指反” 哭于庙而言也。先生《家礼》:“反哭于厅事,妇人先入哭于堂。” 又与古异者。后世庙制不立,祠堂狭隘,所谓厅事者,乃祭祀之地,主妇馈食,亦在此堂也。

    遂诣灵座前哭。

    尽哀止

    有吊者拜之如初。

    谓宾客之亲密者。既归,待反哭而复吊。《檀弓》曰:“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

    《补注》:“严陵方氏曰:‘人之始死也,则哀其死,既葬’。”

    也,则哀其亡,亡则哀为甚矣,故反哭之时,有吊礼焉。问丧,曰:“入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又弗见也。亡矣,丧矣,不可复见矣。” 故哭泣擗踊,尽哀而止矣。《大宗伯》以丧礼哀死亡,盖死亡之别如此。

    期九月之丧者,饮酒食肉,不与宴乐。小功以下、大功异居者,可以归。

    《虞》祭。

    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远,则但不出是日可也。若去家经宿以上,则初虞于所馆行之。郑氏曰:“骨肉归于土,魂气则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 朱子曰:“未葬时奠而不祭,但酌酒陈馔再拜。虞始用祭礼,卒哭谓之吉祭。”

    主人以下皆沐浴。

    或已晚。不暇即略自澡洁可也。

    执事者陈器具馔。

    盥盆帨巾各二,于西阶西南上。东盆有台,巾有架,西者无之。凡丧礼皆仿此。酒瓶并架一,于灵座东南,置卓子于其东,设注子及盘盏于其上。火炉、汤瓶于灵座西南,置卓子于其西,设祝版于其上,设蔬果盘盏于灵座前卓上。匕著居内当中,酒盏在其西,醋碟居其东,果居外,蔬居果内。实酒于瓶,设香案居堂中,炷火于香炉,束茅聚沙于香案。酒具馔如朝奠,陈于堂门外之东。

    祝出神主于座。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于室外,及与祭者皆入哭于灵座前。其位皆北面,以服为列,重者居前,轻者居后,尊长坐,卑幼立。“丈夫处东,西上,妇人处西,东上。” 逐行各以长幼为序,侍者在后。

    降神:

    祝止哭者,主人降自西阶,盥手,帨手,诣灵座前,焚香,再拜。执事者皆盥帨。一人开酒实于注,西面跪以注授主人,主人跪受。一人奉卓子上盘盏,东面跪于主人之左。主人斟酒于盏,以《注》授执事者,左手取盘,右手执盏,酹之茅上,以盘盏授执事者。俛伏,兴,少退,再拜复位。

    祝进馔。

    执事者佐之。其设之叙如“朝奠。”

    初献。

    主人进诣注子卓前,执注北向立。执事者一人,取灵座前盘盏,立于主人之左。主人斟酒,反注于卓子上,与执事者俱诣灵座前,北向立。主人跪,执事者亦跪,进盘盏。主人受盏,三祭于茅束上,俛伏,兴。执事者受盏,奉诣灵座前,奠于故处。祝执版出于主人之右,西向跪读之。前同。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兴夜处,哀慕不宁,谨以洁牲柔毛,粢盛醴齐,哀荐祫事。尚飨。” 祝兴,主人哭,再拜复位,哭止。牲用豕则曰“刚鬣” ,不用牲则曰“清酌。” 庶羞,祫,合也,欲其合于先祖也。

    亚献:

    主人为之礼如初,但不读祝,四拜。

    终献:

    亲宾一人,或男、或女为之,礼如亚献。

    侑食:

    执事者,执注就添盏中酒。

    主人以下皆出,祝阖门。

    主人立于门东,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后,重北行,上主妇立于门西,东向,卑幼妇女亦如之。尊长休于他所,如食间 。杨氏复曰:“《士虞礼》:‘无尸者,祝阖牖户’。”

    祝启门。主人以下入、哭辞神。

    祝进,当门北向,噫歆告启门。三,乃启门。主人以下入就位。执事者点茶。祝立于主人之右,西向,告“利成敛。” 主椟之置故处。主人以下哭,再拜,尽哀,止,出就次。执事者彻。

    祝埋魂帛。

    祝取魂帛,帅执事者埋于平处洁地。

    罢朝夕奠。

    朝夕哭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

    乙、丁巳、辛癸为柔日,其礼如初虞,惟前期一日陈器具馔,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质明行事,祝出神主于座,祝词改“初虞” 为“再虞” ,“祫事” 为“虞事。” 若墓远而途中遇柔日,于所馆行之。

    遇刚日三虞。

    甲、丙、戊、庚、壬为刚日,其礼如再虞,惟改“再虞” 为“三虞” ,虞事为“成事。” 若墓远于途中遇刚日且阙之,须至家乃可行此祭。

    卒哭:

    《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故此祭渐用吉礼。”

    三虞后,遇刚日卒哭,前期一日陈器具馔。

    并同虞祭。惟更设元酒瓶一于酒瓶之西。

    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

    并同虞祭,唯更取“《并花水》充元酒。”

    质明,祝出“主”

    同再虞

    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

    并同虞祭

    主人、主妇进馔。

    主人奉鱼、肉,主妇盥帨,奉面米食,主人奉羹,主妇奉饭以进,如虞祭之设。

    初献。

    并同《虞祭》。惟“祝执版出于主人之左,东向跪读” 为异词,并同《虞祭》,但改“三虞” 为“卒哭,哀荐成事。” 下云:“来日𬯀祔于祖考、某官府君,尚飨。” 按:此云“祖考” ,谓亡者之祖考也 。朱子曰:“‘温公以虞祭读祝于主人之右,卒哭读祝于主人之左’,盖得礼意 。” 杨氏复曰:“高氏《礼祝》进读祝文曰:‘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号天,五情靡溃。谨以清酌庶羞,哀荐成事。尚飨’。”

    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辞神:

    并同虞祭。惟祝西阶上,东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间,哀至不哭。

    犹朝夕哭

    主人兄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寝席枕木。

    杨氏复曰:“按古者既虞、卒哭有受服,练、祥、禫皆有受服。盖服所以表哀,哀渐衰则服亦渐轻” ,然受服数更,近于文繁,今世俗无受服,自始死至大祥,其哀无变,非古也。《书》《仪》《家礼》从俗而不泥古,所以从简。

    《祔》。

    《檀弓》曰:“殷既练而祔,周卒哭而祔。” 孔子善殷。注曰:“期而祔之,人情。” 然殷礼既亡,其本末不可考。今三虞卒哭,皆因《周礼》次第,则此不得独从殷礼。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彻,即陈器具馔。

    器,如卒哭,皆陈之于祠堂。堂狭,即于厅事随便。设亡者祖考妣位于中,南向,西上。设亡者位于其东南,西向。母丧则不设祖考位。酒瓶、元酒瓶于阼阶上,火炉汤瓶于西阶上。具馔如卒哭而三分。母丧则两分祖妣。二人以上则以亲者。《杂记》曰:“男子祔于主父则配,女子祔于主母则不配。” 注:“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 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也 。高氏曰:若祔妣,则设祖妣及妣之位,更不设祖考位。若父在而祔妣,则不可递迁,祖妣宜别立室以藏其主,待考同祔。若考妣同祔,则并设祖考及祖妣之位。胡氏沫曰:“高氏别室藏主” 之说,恐未然。先生内子之丧主,只祔在祖妣之傍,此当为据 。杨氏复曰:“父在祔妣则父为主” ,乃是夫祔妻于祖妣,三年丧毕未迁,尚祔于祖妣,待父他日三年丧毕递迁。祖考妣,始考妣同迁也。高氏“父在不可递迁,祖妣之说亦是,但别室藏主” 之说则非也 。《补注》:“祔之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当迁他庙,而告新死者当入此庙也。父则祔于父之祖考,母则祔于祖妣,祔父则设祖考妣二” 位,祔母则设祖妣一位而已,卑不敢援尊也。按:蓝田吕氏曰:“主人未除丧,主未迁于新庙,故以其主祔藏于祖庙,有祭即而祭之。” 此说非也。主人未除丧,以主祔祭于祖庙,祭毕复奉迁,灵座犹存,朝夕哭。既除丧而后主迁于新庙。若母丧父在,既除丧,则祔藏于祖庙,有祭即而祭之,待父他日,三年丧毕,始考妣同迁者也。

    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

    并同卒哭

    质明,主人以下哭于灵座前。

    主人兄弟皆倚杖于阶下,入哭尽哀止。按此谓继祖宗子之丧。其世嫡当为后者主丧,乃用此礼。若丧主非宗子,则皆以亡者继祖之宗主。此《祔祭礼》注云:“祔于祖庙,宜使尊者主之。”

    诣祠堂,奉神主出,置于座。

    祝轴帘启椟,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内。执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西上。若在他所,则置于阶西上卓子上,然后启椟。若丧主非宗子而与继祖之宗异居,则宗子为告于祖,而设虚位以祭,祭讫除之。

    还,奉新主入祠堂,置于座。

    “主人以下还诣灵所哭,祝奉主椟诣祠堂西阶上卓子上,主人以下哭从,如从柩之叙。至门止哭,祝启椟出主如前仪。若丧主非宗子,则唯丧主主妇以下还迎 。” 《补注》:“奉椟先在西阶卓子上,出主则在东南西向之位上者也。”

    叙立:

    若宗子自为丧主,则叙立如《虞祭》之仪。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主妇分立两阶之下,丧主在宗子之右,丧主妇在宗子妇之左,长则居前,少则居后。馀亦如《虞祭》之仪。

    参神:

    在位者皆再拜,“参祖考、妣。”

    降神

    “若宗子自为丧主,则丧主行之。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行之。” 并同卒哭。

    祝进馔。

    并同虞祭

    初献。

    若宗子自为丧主,则丧主行之。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行之。并同卒哭。但酌献先诣祖考妣前,日子同前。卒哭,祝版但云:“孝子某谨以洁牲柔毛,粢盛醴齐,适于某考某官府君,𬯀祔孙某官,尚飨。” 皆不哭。《内丧》则云:“某妣某封某氏𬯀祔,孙妇某封某氏” ,次诣亡者前。若宗子自为丧主,则祝版同前,但云:“荐祔事于先考” 某官府君,“适于某考某官府君,尚飨。” 若丧主非宗子,则随宗子所称。若亡者于宗子为卑幼,则宗子不拜。

    亚献、终献

    若宗子自为丧主,则主妇为“亚献” ,亲宾为“终献。” 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为“亚献” ,主妇为“终献。” 并同卒哭及初献仪,唯不读祝。

    侑食阖门、启门、《辞神》:

    并同“卒哭,但不哭。”

    祝奉主各还故处。

    祝先纳祖考妣神主于龛中,匣之。次纳亡者神主西阶卓子上,匣之奉之,反于灵座。出门,主人以下哭从如来仪,尽哀止。若丧主非宗子,则哭而先行,宗子亦哭送之,尽哀止。若祭于他所,则祖考妣之主,亦如新主纳之 。程子曰:“丧须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则二年却都无事。礼卒哭犹存朝夕哭,无主在寝,哭于何处 ?” 朱子曰:“古者庙有昭穆之次,昭常为昭,穆常为穆。故祔新死者于其祖父之庙,则为告其祖父以当迁他庙,而告新死者以当入此庙之渐也。今公私之庙,皆为同堂异室,以西为上之制,而无复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递迁,则群室皆迁,而新死者当入于其祢之故室矣。此乃《礼》之大节,与古不同。而为” 礼者犹执祔于祖父之文,似无意义,然欲遂变而祔于祢庙,则又非爱礼存羊之意 。杨氏复曰:“司马公《家礼》并是。既祔之后,主复于寝,所谓奉主各还故处也。”

    《小祥》。

    郑氏云:“祥,吉也。”

    期而小祥。

    自丧至此,不计闰,凡十三月。古者十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从简易。大祥仿此。

    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陈器具馔。

    主人帅众丈夫洒扫涤濯。主妇帅众妇女涤釜鼎,具祭馔。他皆如卒哭之礼。

    设次,“陈练服。”

    丈夫妇人各设次于别所,置练服于其中。男子以练服为冠,去首绖、负版、辟领,衰。妇人截长裙,不令曳地。应服期者改吉服,然犹尽其月,不服金珠锦绣红紫,唯为妻者犹服禫,尽十五月而除 。杨氏复曰:“按《仪礼丧服记》载衰负版、辟领之制甚详,但有阙文,不言衰负版、辟领何时而除。司马公《书仪》云:‘既练,男子去首绖负版,辟领衰,故《家礼》据《书仪》云:‘小祥去首绖负版,辟领衰’。但《礼经》既练,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腰带。《家礼》于妇人成服时并无妇人绖带之文,此为疏略,故既练亦不言妇人除带,当以《礼经》为正 ’。” 《补注》“丘氏曰:‘按《家礼》于设次陈练服下,既曰‘男子以练服为冠’,而不言冠之制,又曰‘去首绖负版,辟领衰’’” ,而不言别有所制。今考之《韵书》,“练沤,熟丝也。” 意其以练熟之布为冠服,故谓之练焉。今疑冠别为练,其制绳武条属右缝,一如衰冠,但用稍粗熟麻布为之。其服制,则上衰下裳,亦如大功衰服,而布用稍粗熟麻布为之,不用负版。适衰腰绖用葛为之,麻屦用麻绖为之,父杖用竹,母杖用桐如故。妇人服制,亦用稍粗熟麻布为之,庶称“练” 之名云。

    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

    并同卒哭

    质明,祝出主,主人以下入哭。

    皆如卒哭,但主人倚杖于门外,与期亲各服其服而入。若已除服者来祭,亦释去华盛之服,皆哭尽哀止 。《补注》“入哭于灵座前。”

    乃出就次,易服复入哭。

    祝。同上 。《补注》。“复入,哭于灵座前。”

    降神:

    如卒哭

    三献。

    如卒哭之仪。祝版同前。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兴夜寐,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宁。敢用洁牲柔毛,粢盛醴齐。荐此常事。尚飨。”

    侑食阖门、启门、《辞神

    “皆如卒哭之仪 。” 《补注》:“行礼皆在灵座之前。”

    止朝夕哭。

    惟朔望未除服者会哭。其遭丧以来亲戚之未尝相见者,相见虽已除服,犹哭尽哀,然后叙拜。

    始食菜果。

    问《妻丧逾期主祭》。朱子曰:“此未有考。但司马氏大小祥祭,已除服者皆与祭。则主祭者虽已除服,亦何害于与祭乎?但不可纯用吉服,须如吊服及忌日之服可也。”

    大祥。

    再期而“大祥”,

    自始丧至此,不计闰,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前期一日沐浴陈器具馔。

    皆如小祥

    设次,“陈禫服。”

    司马温公曰:“丈夫垂脚黪,纱幞头黪布衫,布裹角带。未大祥,闲暇以出谒者。妇人冠梳假髻,以鹅黄青碧皂白为衣履。其金珠红绣皆不可用 。” 问:“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其祭当如何?” 朱子曰:“今《礼》,凡丧三年而除,则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后,夫即可成大祥之祭,夫亦恐须素服,如巾服可也。但改其” 祝词,不必言为子而祭也 。《补注》丘氏曰:“按《说文》:‘黪,浅青黑也’。今世无垂脚幞头之制。”

    告迁于祠堂。

    以果酒告,如朔日之仪。若无亲尽之祖,则祝版云云,告毕,改题神主,如加赠之仪。递迁而西,虚东一龛,以俟新主。若其亲尽之祖而其别子也,则祝版云云,告毕而迁于墓所,不埋其支子也,而族人有亲未尽者,则祝版云云,告毕,迁于最长之房,使主其祭。其馀改题递迁如前。若亲皆已尽,则祝版云云,告毕,埋于两“阶之间” ,其馀改题递迁如前 。《补注》:大宗之家,始祖亲尽,则迁其主于墓所,不埋。其第二世以下祖亲尽,及小宗之家,高祖亲尽,请出就伯叔亲未尽者祭之。亲皆已尽,则迁其主埋于墓,其所谓“告毕埋于两阶之间” 者也。

    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仪。

    惟祝版改“小祥曰‘大祥’” ,常事曰“祥事 。” 《补注》:“上告祠堂,告祖考当迁他庙也。此告灵座,告新主当入此庙也。”

    毕,祝奉神主入于祠堂。

    “主人以下哭从,如祔之叙,至祠堂前哭止 。” 《补注》:“若东一龛,以为祢庙。”

    彻灵座,断杖弃之屏处。奉迁主埋于墓侧,始饮酒食 肉而复寝。

    问祧主。朱子曰:“天子诸侯有太庙夹室,则祧主藏于其中。今主人家无此祧主,无可置处。《礼记》说藏于两阶间,今不得已,只埋于墓所 。” 李继善问曰:“纳主之仪,经礼未见《书》《仪》,但言迁祠版匣于影堂,别无祭告之礼。周舜㢸以为昧然归匣,恐未为得。先生前云:‘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但其礼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则今当何所据耶?” 曰:“横渠说,‘三年后祫祭于太庙,因其告祭毕还主之时,遂奉祧主归于夹室,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此似为得礼。郑氏《周礼注》大宗伯飨先王处,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与熹所谓‘三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但既祥而彻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祫毕然后迁耳 。” 杨氏复曰:“《家礼》祔与迁皆祥祭一时之事。前期一日,以酒果告讫,改题递迁,而西虚东一龛,以俟新主。厥明祥祭毕,奉神主入于祠堂。又按先生与学者书,则祔与迁是两项事。既祝而彻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三年丧毕,祫祭而后迁。盖世次迭迁,昭穆继序,其事至重,岂可无祭告礼,但以” 酒果告,遽行迭迁乎?在《礼》,丧三年不祭,故横渠说“三年丧毕,祫祭于太庙。” 因其祭毕还主之时,迭迁神主,用意宛转,此为得礼,而先生从之。或者又以大祥除丧,而新主未得祔庙为疑。窃尝思之,新主所以未迁庙者,正为体亡者尊敬祖考之意。祖考未有祭告,岂敢遽迁也?况《礼》辨昭穆,孙必祔祖。凡“祫祭时,孙常祔祖。今以新主且祔于祖父之庙,有何所疑?当俟祭告前一夕,以迁告迁主毕,乃题神主。厥明祫祭毕,奉神主埋于墓所,奉迁主、新主各归于庙。故并述其说,以俟参考 。高氏《告祔迁祝文》曰:‘年月日,孝曾孙某,罪积不灭,岁及免丧,世次迭迁,昭穆继序。先王制礼,不敢不至 ’。” 《补注》:“‘按本条下李继善杨氏复主,则上文告迁于祠堂,犹未祧未迁,但改题神主。厥明行事,犹未入新庙,且祔藏于其祖庙,待禫祭毕,又卜日祫祭,然后祧后迁,庆入也’。丘氏曰:‘始饮酒食肉而复寝,当在禫之后’。按《礼》: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

    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又“大祥居复寝,禫而床。” 由是观之,则禫又未可以食肉饮酒,惟饮醴食脯而已,而况大祥乎?今拟禫后始饮淡酒,食干肉,大祥后虽复寝,至禫后乃卧床,庶几得礼之意。

    《禫》。

    郑氏曰:“澹澹然平安之意。”

    大祥之后,中月而禫。

    间一月也。自丧至此,不计闰,凡二十七月 。司马温公曰:“《士虞礼》:‘中月而禫’。” 郑注云:“中犹间也。禫,祭名也。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 按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逾月则其善也。”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檀弓》曰:“祥而缟。” 注:“缟,冠素纰也。” 又曰:“禫徙月,乐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然则所谓“中月而禫者,盖禫祭在祥月之中也。历代多从郑说。今《律敕》三年之丧,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违也 。”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后便禫。看来当如王肃之说,于是月禫,徙月乐之说为顺。而今从郑氏之说,虽是礼宜从厚,然未为当 。” 《补注》石梁王氏曰:“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馀月不数,为二十五月” 中月而禫。注谓“间一月,则所间之月是。空一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徙月,则乐矣。” 愚谓禫祭不言设次陈服者,盖小祥祭即易练服,大祥祭即易禫服,禫祭宜易吉服。《礼记间传》所谓“禫而纤,无所不佩” 是也。厥明又十日,始祭迁主,于礼毕矣。

    前一月下旬卜日。

    下旬之首,择来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设卓子于祠堂门外,置香炉、香盒、杯珓、盘子于其上,西向。主人禫服西向,众主人次之,少退北上;子孙在其后,重行北上,执事者北向东上。主人炷香熏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将以来月某日,祗荐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尚飨。” 即以珓掷于盘,以一俯一仰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则用下旬之日。主人乃入祠堂木龛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主人焚香,祝执辞,立于主人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将以来月某日,祗荐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卜既得吉,敢告。” 主人再拜,降,与在位者皆再拜,祝阖门退。若不得吉,则不用《卜既得吉》一句。

    前期一日、沐浴设位、陈器、具馔。

    设神位于灵座故处。他如《大祥》之仪。

    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仪。

    但主人以下诣祠堂。祝奉主椟置于西阶卓子上,出主置于座。主人以下皆哭尽哀。三献不哭,改祝版。大祥为禫祭,祥事为禫事。至辞神,乃哭尽哀,送神主至祠堂不哭 。朱子曰:“荐新告朔,吉凶相袭,似不可行。未葬可废,既葬则使轻服,或已除者,入庙行礼可也。四时大祭,既葬亦不可行。如韩魏公所谓节祠者,则如荐新行之可也。” 又曰:“家间顷年居丧,于四时正祭则不敢举,而俗节荐飨则以墨衰行之。盖正祭三献受胙,非居丧所可行,而俗节则惟普同一献,不读祝,不受胙也。” 又曰:“丧三年不祭。但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绝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绝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遂墨其衰,凡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为皆不废也。而独废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 窃谓欲处此义者,但当自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始卒,一一合于《曲礼》,即废祭无可疑。若他时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卒哭之后,可以略仿《左传》杜注之说,遇四时祭日,以衰服时祀于几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 。杨氏复曰:“先生以子丧不举盛祭,就祠堂内致荐,用深衣幅巾。祭毕,反丧服哭奠,子则至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