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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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三

      周三仪礼丧服上

    礼仪典第三十九卷

    丧葬部汇考三

    周三

    按仪礼丧服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

    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居于彼焉,已亡之耳。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绖。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丧服》一篇,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郑云“天子以下相丧,衣服亲疏之礼。”丧服之制,成服之后,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在士丧之上者,以丧服总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故在士丧之上。言“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杂记县子》云:“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谓哀有深浅。是斩者痛深之义。云“苴绖杖绞带”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谓苴麻为首绖要绖,又以苴竹为杖,又以苴麻为绞带。云“冠绳缨”者,以六升布为冠,又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冠在首,退在带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饰,故退在带下。又齐衰冠缨用布,则知此绳缨不用苴麻,用枲麻,故退冠在下,更见斩义也。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绖大 搹,左右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 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 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 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苴杖,竹也。 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无爵而 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 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

    《传》曰:“绞带者,绳带也,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 锻而勿灰,衰三升。菅屦者,菅菲也,外纳。”

    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

    《传》曰:“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朝一溢米, 夕一溢米,寝不脱绖带。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疏食 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 素食,哭无时。”

    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后,乃改旧庐。西乡开户,翦去户傍两厢屏之馀草。柱楣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乃夹户傍之屏也。

    父。

    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

    《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诸侯为天子。

    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于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天子》至尊,同于父也。

    君。

    “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

    《传》曰:“君至尊也。”

    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父为长子。

    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 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

    “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疏: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为上,己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

    《为人后》者:

    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下。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 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 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 子、若子。”

    “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

    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

    自此以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于男子,故次之。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于君父”也。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

    妾为君。

    《传》曰:“君至尊也。”

    《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妾贱于妻,故次妻后。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于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

    《女子子》者,子女也,别于男子也。言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筱也。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也。盖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如著㡎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

    “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适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

    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郑知遭丧后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与上文同,何须设此经明是遭丧后被七出者。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不被出,则虞后以其冠为受嫁女在室为父五升,衰裳八升。总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后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后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总。今既虞后,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至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此被出之女与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后乃被出,不复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

    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君谓有 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 绳,菲也。

    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

    疏:“犹粗也。”此《齐衰三年章》,以轻于斩,故次斩后。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 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

    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

    父卒则为母。

    尊得伸也。此章专为母三年,重于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

    继母如母。

    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因”,犹亲也。

    慈母如母。

    慈母非父牉合,故次后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 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 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

    此谓大夫之妾也。不命,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母为长子。

    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于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于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伸,禫杖也。为妻亦伸,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也。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 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

    问之者,斩衰有三,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

    父在为母。

    “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 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妻。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妻卑于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传也。“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

    出妻之子为母。

    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 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 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于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

    证成己义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于己母,虽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与父牉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报。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尝谓“母子贵,终其恩。”

    不杖《麻屦》者。

    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此《不杖章》轻于上,禫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

    《祖父母》:

    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于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于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世叔既卑于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 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 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 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 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 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 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 服也。

    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资,取也。为姑在室亦如之。

    大夫之适子为妻。

    云“大夫之适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后适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 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

    《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昆弟:

    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昆弟卑于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

    为众子,

    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众子卑于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昆弟子疏于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两言之者,“适子或为兄,或为弟。”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适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于此服期是也。

    适孙:

    孙卑于昆弟,故次之。此谓适子死,其适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 妇亦如之

    《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于所后,薄于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特重于大 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 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 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 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 不得后大宗。”

    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女子卑于男子,故次男子后。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 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 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二尊也。为 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服重者,不自绝于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避大宗。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

    继父同居者。

    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共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 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 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 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 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天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适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知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己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己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

    为夫之君。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于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于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云“从服”者,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传》曰:此等亲出适,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于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间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适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适,反为侄与

    “兄弟大功” ,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 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 主故也。

    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此亦从服轻,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 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

    妾为女君。

    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敌体,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适妻,故妾称适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女君”,君适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妇为舅姑。

    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于妇,故妇文在后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牉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

    男女皆是。《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己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已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 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

    “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命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适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

    《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 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 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 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 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 矣。

    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唯据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适士者,又以

    尊,降在小功也。夫尊于朝,与己同;妇贵于室,从夫爵也。疏: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也。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于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适”,明于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妾。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

    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寄公,为所寓》

    “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于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 三月也?”言与民同也。

    “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 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太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

    为旧君、君之母、妻。

    旧君旧蒙恩深,以对于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 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

    “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

    庶人为国君。

    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在外”“待放已去者。”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 去也。

    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于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

    继父不同居者。

    “尝同居”,今不同。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惟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于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于《期章》释讫,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

    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考证

    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元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大夫为宗子。

    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以大夫于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馀亲则降也。

    《旧君》。

    大夫待放未去者。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归 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 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

    “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于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于前为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 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适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至此乃言者,谓曾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馀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章次此者,以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绖无缨绖,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于此略之。云“无受”者,以传云“殇女不缛”,不以轻服受之。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者,斩衰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大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升不加灰”,则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于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为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矣,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 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 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 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 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 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

    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樛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适庶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 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适孙之长 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适 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适殇者,重适也。天子亦如之。自此尽“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

    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大功,故于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云“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 ,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着代,故入大功。特言适子者,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不言,唯言适子也。若然,二适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云“公君也” 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已下绖无缨也。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 九月者。

    受犹承也。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于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也。又受麻绖,以葛绖间。《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

    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从父昆弟:

    《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妺在室亦如之。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于大宗之亲,故次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

    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卑于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适妇:

    适妇适子之妻。疏于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

    妇言适者,从夫名。此传问者,以其适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适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降其适”故也。若然,父母为适长三年,今为适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于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适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于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

    “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前云姑姊妺,女子子出适,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于夫氏,故次在此也。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云“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妇人报。

    为侄男女服同。侄卑于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妇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云“谓吾姑者,吾谓之侄”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以其义服,故次在此。《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为之大功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 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 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 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道犹行也。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

    子,谓庶子。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

    降至大功,亦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谓庶子” 者,若长子在《斩》章,故谓庶子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尊同,谓亦为大夫”者,经言“大夫为之”,明尊同是亦为大夫也。云“亲服期”者,此八者并见《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

    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为母、妻,为昆弟服大功,此并受厌降,卑于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而言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者,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为妻昆弟,其礼并同,又于适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 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 不敢降也。”

    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于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适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

    《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适子为之亦如之。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

    “妇人”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等,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妾为君之庶子”,轻于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于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 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 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见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 子嫁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此等姑、姊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己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 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 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 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 别于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 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 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 敢服也。”

    “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

    “后世为君” 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