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六十四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四卷目录

     赎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庄王一则

      汉惠帝一则 文帝一则 武帝元朔一则 天汉一则 太始一则 宣帝神爵一则

      元帝初元一则

      后汉世祖建武一则 中元一则 明帝永平四则 章帝建初一则 元和一则 章

      和一则 和帝永元三则 安帝永初二则 元初一则 延光一则 顺帝永建一则 阳

      嘉一则 永和一则 汉安一则 桓帝建和一则 灵帝建宁一则 熹平三则 光和二

      则 中平一则

      魏明帝太和三则

      晋武帝泰始一则 孝武帝太元一则

      梁武帝天监二则 大同一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昭成帝建国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天宝一则 僖宗乾符一则

      后晋太祖天福一则

      辽总一则 太祖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宋太祖乾德一则 太宗端拱一则 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

      符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庆历一则 至和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徽宗政和一则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章宗泰和一则 宣宗一则

      元总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七则 成祖永乐三则 宣宗宣德四则 英宗正统二则 代宗

      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一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五则 世宗嘉

      靖三则 穆宗隆庆一则

    皇清总一则 天命一则 顺治四则 康熙五则

     赎刑部总论

      文献通考论赎刑

      大学衍义补明流赎之意

     赎刑部艺文

      请除赎刑疏        汉贡禹

      入粟赎罪不便议并序  萧望之

      表贺录换误上章谢罪   后汉蔡邕

     赎刑部纪事

     赎刑部杂录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四卷

    赎刑部汇考

    陶唐氏

    帝尧命舜制赎罪

    按:《书经虞书舜典》,“金”作“赎刑。”

    《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正义曰:此以金为黄金。《吕刑》“其罚百锾”,传为黄铁,俱是赎罪。而金铁不同者,古之金、银、铜、铁,总号为金,别之四名耳。《释器》云:“黄金谓之荡,白金谓之银。”是“黄金”、“白银”俱名金也。《周礼·考工记》:“攻金之工,筑氏为削,冶氏为杀矢,凫氏为钟,栗氏为量,段氏为镈,桃氏为剑。其所为者有铜有铁。”是铜铁俱名为金,则铁名亦包铜矣。此传“黄金”,《吕刑》“黄铁”,皆是今之铜也。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但少其斤两,令与铜相敌。故郑元《驳异义》言:“赎死罪千锾,锾六两,大半两,为四百一十六斤,十两大半两,铜与金。赎死罪金三斤,为价相依附。”是古赎罪皆用铜也。汉及后魏赎罪皆用黄金,后魏以金难得,合金一斤,收绢十匹。今律乃复依古死罪赎铜一百二十斤,于古称为三百六十斤。孔以锾为六两,计千锾为三百七十五斤。今赎轻于古也。误而入罪,出金以赎,即律“过失杀伤人,各依其状,以赎论”是也。《吕刑》所言“疑赦乃罚”者,即今律“疑罪各从其实,以赎论”是也。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无证见;或虽有证见,事非疑似,如此之类,言皆为疑。罪疑而罚赎,《吕刑》已明。言“误而输赎”,于文不显,故此传指言误而入罪,已解。此赎。鞭扑加于人身,可云扑作教刑。金非加人之物,而言金作赎刑。出金之与受扑,俱是人之所患,故得指其所出,以为刑名。蔡注《金黄金赎》,赎其罪也。盖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也。据此经文,则五刑有流、宥而无金赎,《周礼秋官》亦无其文。至《吕刑》乃有五等之罚,疑穆王始制之,非法之正也。盖当刑而赎,则失之轻,疑赦而赎,则失之重。且使富者幸免,贫者受刑,又非所以为平也。

    ===周===

    成王作周官秋官职金掌受金罚货罚

    按:《周礼秋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订义黄氏曰:“金罚,即民入钧金而理曲,遂罚之。货罚,《司关》所谓‘举其货也。舜有赎刑,周于经无所见,其后穆王始训夏赎刑。舜、穆王赎刑不同,舜渐轻之,穆王渐重之,此关世变’。” 郑锷曰:“士有过而被罚,谓赎刑也。货罚,士非关之人,安得罚其货?盖或以货而当金者也。《司市》则有帷盖幕帟之罚,亦货罚之类欤?士之在官者”,或有过,则罚之。不言大夫,则刑不上大夫也。 项氏曰:“金罚、货罚,皆士官掌之。士入于职金,职金入于司兵。” 郑康成曰:“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 陈及之曰:“齐管仲令有罪者以甲兵赎,自此始。”

    穆王作吕刑以定赎法

    按《书经》,《周书吕刑》

    蔡注吕侯为天子司寇,穆王命训刑以诘四方,史录为篇。 按此篇专训赎刑,盖本《舜典》“金作赎刑”之语。今详此书,实则不然。盖《舜典》所谓赎者,官府学校之刑尔。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与其赎免矣。汉张敞以讨羌兵食不继,建为入谷赎罪之法,初亦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萧望之等犹以为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恐开利路,以伤治化,曾谓唐虞之世而有是赎法哉?穆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盖以示戒。然其一篇之书,哀矜恻怛,犹可以想见三代忠厚之遗意云尔。《史记》作“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吕后为甫欤。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简,核其实也。正,质也。不简者辞与刑参差不应,刑之疑者也。罚,赎也,疑于刑则质于罚也。

    《五刑》之疑有赦,

    孔传刑疑赦从罚。蔡注“刑疑有赦”,正于五罚也。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 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 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 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 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孔传“六两曰锾。”锾,黄铁也。阅实其罪,使与罚各相当。倍百,为二百锾。倍差,谓倍之又半,为五百锾。《正义》曰:古者金、银、铜、铁总号为金,今别之以为四名。古人赎罪,悉皆用铜,而传或称黄金,或言黄铁,谓铜为金、为铁尔。“阅实其罪”,检阅核实其所犯之罪,使与罚名相当,然后收取其赎。此既罪疑而取赎,疑罪不定,恐受赎参差,故五罚之下,皆言“阅实其罪”,虑其不相当故也。蔡注“属,类也;三千,总计之也。”今按:皋陶所谓罪疑,惟轻者降一等而罪之耳。今五刑疑赦,而直罚之以金,是大辟、宫、剕、劓、墨皆不复降等用矣。苏氏谓五刑疑各入罚不降,当因古制,非也。舜之赎刑,官府、学校鞭扑之刑耳。夫刑莫轻于鞭扑,入于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而穆王之所谓“赎”,虽大辟亦赎也,舜岂有是制哉?

    庄王十二年齐桓公立赎罪之法

    按《管子中匡》篇:“齐桓公曰:‘民办军事矣,则可乎’?对曰: ‘不可。甲兵未足也,请薄刑罚以厚甲兵’。”于是死罪不 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以 胁盾一㦸,过罚以金。军无所计,而讼者成以束矢。 按《小匡篇》:“桓公曰:‘卒伍定矣,事已成矣。吾欲从事于 诸侯,其可乎’?管子对曰:‘未可。若军令,则吾既寄诸内 政矣。夫齐国寡甲兵,吾欲轻重罪而移之于甲兵’。”公 曰:“为之奈何?”管子对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胁二戟; 轻罪入兰盾,鞈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 以半钧。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则入一 束矢以罚之。美金以铸戈剑矛戟,试诸狗马;恶金以 铸斤斧锄夷锯。”试诸木土。

    惠帝元年令民买爵赎罪

    按《汉书惠帝本纪》:“元年冬十二月,民有罪,得买爵三 十级,以免死罪。”

    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匹缣矣。”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文帝十二年诏民入粟于边得拜爵免罪

    按:《汉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十二年,诏民 入粟边,得拜爵免罪。晁错言曰:方今之务,莫若使民 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今募天下入粟县 官得以拜爵除罪,则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 而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馀补不足,令出而民利 者也。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 而无粟,弗能守也。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使人入粟于边,以受爵 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帝从之。

    武帝元朔六年诏民得买爵赎罪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朔六年六月,诏受爵赏而欲移 卖者,无所流貤。”

    貤,物之重次第也。此诏言欲移卖爵者无有差次,不得流行,故为置官级也。

    按:《通鉴纲目》:“六年六月,诏民得买爵赎罪,置武功爵。”

    天汉四年秋九月令死罪人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始二年九月募死罪人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宣帝神爵元年以西羌反议令民纳粟赎罪不果

    按《汉书宣帝本纪》:“神爵元年春三月,西羌反。”

    按《文献通考》:宣帝时,西羌反,遣师征之。京兆尹张敞 议:“国兵在外,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虽羌虏已破, 来春民食必乏,县官谷度不足以振之。愿令各诸有 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谷, 此八郡赎罪,务益致谷以预备百姓之急。”事下有司, 少府萧望之等以为不可,乃止。

    元帝元初  年贡禹上疏请除赎罪之法

    按《汉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元帝时。贡禹 上疏。请除赎罪之法。”

    后汉

    世祖建武二十九年夏四月乙丑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各有差

    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云云。

    中元二年二月太子即皇帝位四月诏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十二月诏天下亡命死罪以下听得赎论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中元二年二月,即皇帝位,夏四 月丙辰,诏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 秩还赎。”“十二月甲寅,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 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 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 入赎。”

    明帝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诏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

    永平十五年春二月辛丑,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 罪缣四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 寇》作五匹;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永平十七年夏五月戊子,诏“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 黄绶贬秩奉赎,在去年以来皆还赎。”

    永平十八年春三月丁亥,又有诏“令天下亡命自殊 死以下赎:死罪缣三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 完城旦至司寇作五匹;吏人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 告者,半入赎。”

    按:以上俱《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章帝建初七年九月辛卯诏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元和元年八月癸酉诏亡命者赎各有差

    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亡命者赎死罪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七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民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按:以上俱《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和帝永元三年春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赐郡国中都官系囚死罪赎缣至司寇作及亡命各有差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永元六年,廷尉请除赎罪溢于《甫刑》者。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永元六 年,陈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 者奏除之。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 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七耐罪, 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 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宜令三公廷 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其馀千九百八十 九事,悉可详除。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

    永元八年八月辛酉诏“自死罪已下至司寇作及亡 命者入赎各有差。”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安帝永初元年九月丙戌诏死罪以下及亡命赎各有差

    永初六年五月丙寅诏“令中二千石下至黄绶一切 复秩还赎。”

    元初二年十月诏亡命死罪以下赎各有差

    延光三年九月乙巳诏敦煌陇西及度辽营其右趾以下及亡命者赎各有差

    按:以上俱《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顺帝永建元年十月辛巳诏亡命赎各有差====

    阳嘉元年九月诏亡命者赎各有差

    永和五年五月丁丑令死罪以下及亡命赎各有差==汉安二年“十月辛丑令郡国中都官囚殊死以下出。”==

    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羌县居作二岁 按以上俱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桓帝建和三年九月诏“死罪以下及亡命者赎各有差。”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灵帝建宁元年十月甲辰令天下系囚罪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熹平三年十月癸丑令天下系囚罪未决入缣赎。

    熹平四年十月丁巳令天下系囚罪未决入缣赎 熹平六年十月辛亥令天下系囚罪未决入缣赎

    光和三年八月令“系囚罪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光和五年七月癸酉令系囚罪未决入缣赎

    《中平四年》九月丁酉“令天下系囚罪未决入缣赎。”

    按以上俱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魏。

    明帝太和 年,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

    按魏志明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云云 太和 年改定赎刑十一罚金六

    按魏志明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明帝命陈 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赎刑十一罚金六

    太和四年十月庚申令罪非殊死听赎各有差 按魏志明帝本纪云云

    晋。

    武帝泰始四年,颁新定金赎之制。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四年春正月丙戌律令成戊 子诏颁之天下 按刑法志四年正月颁新律五刑 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 赎之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月

    孝武帝太元十四年。诏淮南俘虏没为军赏者赎之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十四年正月癸亥。诏淮南所获俘虏。付诸作部者。一皆散遣。男女自相匹配赐。

    百日廪其没为军赏者悉赎出之以襄阳淮南饶沃 地各立一县以居之

    梁。

    武帝天监元年,诏立《赎刑条格》。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元年四月诏曰金作赎刑有 闻自昔入缣以免施于中代民悦法行莫尚乎此永 言叔世偷薄成风婴愆入罪厥涂非一断弊之书日 缠于听览钳釱之刑岁积于牢犴死者不可复生生 者无因自返由此而望滋实庸可致乎朕夕惕思治 念崇政术斟酌前王择其令典有可以宪章邦国罔 不由之释愧心于四海昭情素于万物俗伪日久禁 网弥繁汉文四百邈焉已远虽省事清心无忘日用 而委衔废策事未获从可依周汉旧典有罪入赎外 详为条格以时奏闻

    按隋书刑法志梁武帝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 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 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时议定律 令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 其首其次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 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 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 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上 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岁刑 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 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 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十二 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 男子二匹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男子 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 于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将吏已上及女 人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天监三年十一月除赎罪之科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三年十一月甲子诏曰设教 因时淳薄果政刑以世革轻重殊风昔商俗未移民 散久矣婴网陷辟日夜相寻若悉加正法则赭衣塞 路并申弘宥则难用为国故使有罪入赎以全元元 之命令遐迩知禁圄犴稍虚率斯以往庶几刑措金 作权典宜在蠲息可除赎罪之科

    按隋书刑法志天监三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 宜在蠲息于是除赎罪之科按志作十月与本纪不同

    大同十一年十月诏复赎刑之典。

    按《梁书武帝本纪》,“大同十一年冬十月己未,诏曰:尧 舜以来,便开赎刑。中年依古许罪身入赀,吏下因此 不无奸猾。所以一日复敕禁断,川流难壅,人心惟危, 既乖内典慈悲之义,又伤外教好生之德。《书》云:‘与杀 不辜,宁失不经’。”可复开罪身,皆听入赎按《隋书刑法志》:十一年十月复开赎罪之科。

    武帝永定元年定赎律

    按:《陈书武帝本纪》,永定元年十月“癸未,立删定郎,治 律令。”

    按《隋书刑法志》:“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及武帝 即位,求得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 律令,又敕沈钦、徐陵、宗元饶、贺朗参知其事。制律三 十卷,令律四十卷,存赎罪之律。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二年,馀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 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 岁刑,无官,亦赎论。

    北魏

    昭成帝建国二年令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

    按《魏书昭成帝本纪》。不载。 按《刑罚志》云云。

    北齐

    武成帝河清三年颁赎刑律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 《齐律》十二篇,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 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 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 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 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十五” 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 秩、比视、老小、阉凝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 已上,皆名为“罪人。”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颁赎刑律

    按《北周书武帝本纪》:保定三年“春二月庚子,初颁新 律。”

    按《隋书刑法志》:“魏帝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 律。肃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二 月庚子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其赎杖刑,五金 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 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 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 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 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 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 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 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 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 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 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 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 一旬。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

    高祖开皇元年更定赎刑律

    按《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元年冬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刑法志》:“开皇元年,诏尚书左仆射渤海公高颎等, 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九已上 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负,负十 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 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 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 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 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 《三流》周,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 各加一等。

    炀帝大业  年敕赎铜加二倍为差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炀帝即位,以高 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升称皆小 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 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 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 十斤。其实不异开皇旧制。

    太宗贞观  年定赎刑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房元龄 等与法司定律: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 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其 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 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流 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 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二十斤。又许以官当罪,以 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 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 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年七十 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 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 伤人,亦收赎。馀皆勿论。

    元宗天宝六载定赎刑制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元宗天宝六 载敕节文:“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若 欠负官物应征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 物虽多,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匹。若会恩其物合 免者,停役。”

    僖宗乾符三年敕疾病连累征赎制

    按《唐书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僖宗乾符三 年敕:“应残疾笃疾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征赎。如 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后晋

    太祖天福六年尚书奏请制赎法

    按《五代史晋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晋天福 六年。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后凡是散官。不 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 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无品官有散 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 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 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 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 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辽定赎罪制。

    按《辽史刑法志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一 千。”

    太祖七年六月庚子于厥掠生口者三十馀人亦俾赎其罪放归本部

    按《辽史太祖本纪》云云。

    兴宗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

    按《辽史兴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太祖乾德四年大理正上言官荫减赎之制从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金作赎刑。盖以 鞭扑之罪,情法有可议者,则宽之也。穆王赎及五刑, 非法矣。宋损益旧制,凡用官荫得减赎,所以尊爵禄, 养廉耻也。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刑统名例 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第减赎。 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荫,不畏刑章。今犯罪身无 官,须祖、父曾任本朝官,据品秩得减赎。如仕于前代, 须有功惠及民,为时所推,历官三品以上,乃得请。”从 之。后又定流内品官任流外职,准《律文》徒罪以上依 当赎法。诸司授勒留官及归司人,犯徒、流罪等,公罪 许赎,私罪以决罚论。

    太宗端拱二年诏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以赎长吏得以任情而轻重自今后并决杖遣之不得以赎论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淳化四年诏自今犯罪不得以赎论妇人犯杖以下赎之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淳化四年,诏诸 州民犯罪或入金赎,长吏得以任情而轻重之,自今 不得以赎论。妇人犯杖以下,非故为,量轻重笞罚或 赎铜释之。”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乙未虑囚老幼疾病流以下听赎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咸平二年春正月丙子,定“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 有罪,比品听赎。”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二年定折杖赎金之条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真宗景德二 年,审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赎金条,犯加役流而下一 罪先发已经论罚,馀罪后发,又计前杖科决。上以细 民肤革荐伤,殊非哀矜之意,诏申定其制,止赎金以 满馀数,若情理凶恶者即复决杖。

    大中祥符五年二月庚戌诏贡举人公罪听赎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燕翼贻谋录》:“旧制士人与编氓等。大中祥符五年 二月,诏贡举人曾预省试,公罪听收赎,而所赎止于 公罪徒。其后私罪杖,亦许赎论。”

    仁宗天圣七年诏定吏人犯罪不许用荫赎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国初吏人 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犯罪许用荫 赎。吏有所恃,敢于为奸。天圣七年三月乙丑,三司吏 母士安犯罪,用祖令孙荫,诏特决之。仍诏今后吏人 犯罪,并不用荫。”又诏吏人投募,责状在身,无荫赎,方听入役。苟吏可用荫,则是仕宦不如为吏也。诱不肖 子弟为恶,莫此为甚。禁之诚急,务不可缓也。

    庆历三年欲立赎法参知政事范仲淹罢事遂寝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仁宗深悯夫民 之无知也,欲立赎法以待薄刑,迺诏有司曰:“先王用 法简约,使人知禁而易从,后代设茶酒盐税之禁,夺 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编敕皆出律外,又数改更,官 吏且不能晓,百姓安得闻之?一陷于理,情虽可哀,法 不得赎。岂礼乐之化未行而专用刑罚之弊与?汉文 帝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几于刑措。其议 科条非著于律者,或冒利犯禁,奢侈违令,或过误可 悯,别为赎法。乡民以谷麦,市人以钱帛,使人重谷麦, 免刑罚,则农桑自劝,富寿可期矣。”诏下,论者以为富 人得赎而贫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时命辅臣 分总职事,以参知政事范仲淹领刑法,未及有所建 明而仲淹罢事遂寝。按文献通考作庆历三年

    至和元年八月丁酉诏前代帝王后尝仕本朝官八品以下其祖父母妻子犯流以下罪听赎未仕而尝受朝廷赐者所犯非凶恶亦听赎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三年中书言令州县察士民孝悌力田有犯特议赎罚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熙宁三年,中书 上刑名未安者五,其四:令州县察士民有能孝悌力 田为众所知者,给帖付身;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 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

    徽宗政和六年四月丁丑诏天宁诸节及壬戌日杖已下罪听赎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葼》,其亲属欲以牛马杂物赎 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 以为别。

    按《金史世纪》不载, 《按刑志》云云。

    世宗大定八年制品官初犯赌博法听赎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 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

    章宗泰和元年十二月所修律成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云云。

    宣宗 年以完颜伯嘉上言纳粟赎免死罪以下以宰臣奏遂寝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宣宗时,完 颜伯嘉知归德府事,上言乞杂犯死罪以下,许纳粟 赎免。宰臣奏伯嘉前在代州尝行之,盖一时之权,不 可为常法。遂寝。”

    元定《赎刑制》。

    按《元史刑法志》:“元制赎刑: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 罚赎。诸职官犯夜者赎。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 以下,不任杖责者,赎。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 赎。”

    明定《赎刑律例》。

    按《明会典》,“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 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 嘉靖中重修条例,奏定“在京则做工、纳米、运炭、运砖、 运灰、运石六等,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轻重适中”, 至今遵守。

    按《续文献通考》:“赎刑,笞刑五:一十,赎铜钱六百文;二 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三十,赎铜钱一贯八百文;四 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七十,赎铜钱四贯二百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百文;九十,赎铜钱五贯四百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 十二”贯。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二年杖八 十赎铜钱一十八贯;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一 贯。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二千里 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 三十三贯。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 二,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按此五刑,俱依律收赎。如 令法曹凡问笃疾并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各依此 铜钱贯数,收赎钞贯。而诬告折杖,不与此同。又按近 有《五刑收赎例》:凡老幼笃疾,笞一十至三十,折钱一 文;笞四十至杖六十,折钱二文;杖七十至杖一百,折 钱三文;徒一年,折钱六文;徒二年,折钱九文;徒三年, 折钱十二文。其馀残疾、风疾、痰疾、气疾等项,审无力, 俱不准其收赎。《管见》曰:“赎罪钞有律有例。律钞稍轻, 例钞稍重,复有钱钞兼收,各折算不同,不得混收。近 时惟京师钱钞便,乃兼收,在外钱钞不便,故奏定折 银。至如过失杀人者,又有定例,兼追钱钞,不可执一论也。”《问刑条例》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 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 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 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 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 疾及妇人天文生馀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收 银一分二釐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 不在此限。

    太祖洪武六年令百官有罪者许以俸赎

    近《续文献通考》:洪武六年春正月丙辰,工部尚书王 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之职,不宜以细故加辱。”命 以俸赎罪。后来百官有过,皆许俸赎,盖始此。

    洪武 年,令府州县官有犯,许赎铜。因定赎铜制。 按《明会典》:“洪武间,令各处知府、知州、知县,有犯公罪 笞四十以下者,许令赎铜。”凡赎铜,每笞一十半斤,杖 一十一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 二年,一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 流二千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 千里,“二百六十斤。”

    洪武十五年、令笞杖罪囚、悉送滁州种苜蓿。每一十 十日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十 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年、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 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 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三年、令杂犯死罪输粟自赎。力不足者、许 并运

    按:《明会典》、凡纳运米谷。“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 赎罪,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馀死罪运米北边,力不 及者,或二人并力运纳。”

    按《续文献通考》: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谕刑部尚书 杨靖等曰:“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馀杂犯死 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力不及者,或二人或三人, 并力输运,仍令还家备赀以行。”刘三吾等曰:“圣心仁 恕,垂念及此,罪人受更生之恩矣。”上曰:“善为国者,惟 以生道树德,不以刑杀立威。”

    洪武三十年六月,谕问刑衙门:“今后实犯死罪以下 如律。其杂犯死罪,准徒收赎”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成祖永乐三年令官民赎罪米上纳京仓因定纳米条例

    按《明会典》:“永乐三年,令官民杂犯死罪以下,量增赎 罪米,听于京仓上纳,免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 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 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迁徙者,四十五石;一 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 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永乐十一年令“定斩绞徒流笞杖赎钞例。”又定徒流 笞杖赎米例。

    按:《明会典》、凡纳钞纳钱折银。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 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 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 千贯,徒罪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

    又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罪二年三十五石,馀四徒 减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于北京官仓给粮,自 备车牛运赴怀来上纳。”

    永乐十七年令罪囚运灰砖者,许并工 按《明会典》、凡运灰、运砖运炭。永乐十七年令见发做 工笞杖徒流罪囚,有愿并工运砖者,每人日运四个, 各照所犯计算。杂犯死罪囚亦准并工,每人运砖一 万个。

    宣宗宣德二年令定南京官吏纳米赎罪递减例又定笞杖赎钞及徒流折杖赎例

    按《明会典》:“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问拟监守自盗杂 犯死罪以下,各自备米,于南京仓上纳赎罪。死罪官 吏一百石;军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二 年半递减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至杖九十递 减五石;杖八十,一十二石,七十六十递减二石;笞五 十六石、四十递减一石。”

    又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赎钞二十贯,其徒流罪名,每 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 悉如笞杖所定。

    宣德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纳米。军匠力 能纳者亦如之。若家远不能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 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递回纳米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四年令定“各处纳米赎罪仓场。俱依宣德二年纳米南京仓”石数

    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令纳米赎罪者,北京法司并直 隶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俱于京 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二 十五石以下,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 递减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又减五斗, 二十又减一石,一十又减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广、江” 西并南直隶太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 等,俱于南京仓。浙江并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 直隶凤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于 淮安仓,徐州于临清仓。俱依宣德二年纳米南京仓 石数。其监守盗粮,兜揽货物与逃亡军囚夫匠厨子 等项,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

    宣德五年令在外罪囚赎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 赃者,送京师如律处治。军职犯死罪者,纳米赎罪,送 京师调卫。非赃罪则不分轻重,俱纳米还职役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九年令罪人纳草料赎罪

    按《明会典》、“凡措备草料。正统九年,令刑部都察院问 完囚人,以四分为率,内二分纳草赎罪。”其斩绞罪者, 纳草一千八百束,三年流并徒三年者一千四百束, 徒二年半者一千二百束,徒二年者一千束,徒一年 半者八百束,徒一年者六百束;笞杖者每一十四十 束,每束重一十五斤。四年,令陕西西安、庆阳、延安等 卫府官吏舍人,所犯不系赃罪,笞杖徒流,及军民人 等,犯该笞杖不该立功者,定拨各堡纳草。又令开中 两淮、两浙、河东、长芦运司,存积四分官盐,不分四品 以上官员之家,及军民人等,俱于在京西城等坊草 场上纳草束。又奏准:召商纳草,不分官员军民之家, 每谷草一百束,官给价银三两;禾草一百束二两二 钱,就于京场上纳

    正统十四年令“定通州运米至京仓”,并至居庸关、隆 庆卫等仓杂犯死罪流徒笞杖石数、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 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 石,馀四等递减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 石。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杂犯死罪九十石, 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七十石,馀四等递减十石。 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代宗景泰元年令定笞杖罪囚纳钞及贪赃官吏折纱罗縀匹贯数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内外法司问拟笞杖罪囚有

    力者纳钞:笞一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 五十为一千贯;杖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 递加至杖一百为三千贯。其贪赃官吏,除金银珠宝 仍追本色,馀物亦照今例。折纱罗縀每匹八百贯,绫 纱三百贯,大绢一百贯,小绢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 布二十贯,小绵布八贯。

    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 赎罪。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 馀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馀四等递减一石 按《明会典》云云。

    景泰六年令“定斩绞徒流笞杖罪囚”自备米运赴宣 府上仓,并运米沿边赎罪。各罪囚递减石数。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备米运 赴宣府上仓”,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 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 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

    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隶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 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减二十石,杖 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 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 石,俱减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 不减。

    英宗天顺五年令定罪囚运砖炭等物数目又定罪囚纳钞贯数按明会典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

    “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 二千八百斤,水合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馀斤。四笞 五杖,灰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个,碎砖各 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合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 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 万四千斤,水合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馀四” 徒及流罪,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递加三百个,碎砖 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合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 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 千二百个,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合炭九千斤,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

    又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馀四笞各递加 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一千四百五十贯,馀杖 各递加二百贯

    宪宗成化二年定罪囚纳马例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令在京文武官吏军民人等,犯 该徒流等罪,有力送兵部”,估算运灰脚价,纳马,徒二 年约脚价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年半约一十六两六 钱,俱纳马一匹。三年约二十两。三流约二十三两三 钱,俱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约银三十五两六钱,纳马 三匹。每马一匹准银十两,外剩脚价银两,不勾买马 一匹者、追收在官、会太仆寺委官、随时买马

    孝宗弘治四年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旧例不分军民人等但审有力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纳米十五石馀四徒递加五石

    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四年奏准、各犯赎罪钞贯折银、及折钱数目。 并令按季类送户部

    按《明会典》:“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 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 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 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 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 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纳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 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馀亦照此数折收、按 季类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又议准:囚犯赎罪,钞贯俱折银或折铜钱,按季类送 户部。

    武宗正德元年题准赎罪钞贯折纳银钱及变卖入官赃物银两许支给刑部并各衙门每岁公用其赃银仍煎销解内府收贮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二年令定各犯赎罪纳钞折收银钱数目。又题 准、赎罪钱粮、俱送官库

    按《明会典》:“正德二年,令囚犯赎罪,照旧兼收钱钞。如 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该折收铜 钱七百文。今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 十文。馀四杖五笞,俱照原递减钞数钱钞中半收受。” 又:题准:“囚犯钱粮,照旧类送官库。”

    正德三年议准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 斗,收预备仓备赈。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七年令在外囚犯纸札二分纳纸、八分纳米谷。 上仓备赈。不许折收银两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题准、本部见问徒杖笞罪、无力折纳工 价银两,于内以十分为率、扣留七分。修理衙门三分。 仍送工部、备各监局年例之用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四年奏准陕西各边及近边军职犯罪准徒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者俱许令纳米或折纳杂粮上仓赎罪完日还职仍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每徒半年,纳米一十石,折杂粮一十五石。其未到配 所者,亦照前数递减。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五年奏准大同、宣府榆林山西等处及宁夏等 边,凡问军职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愿纳赎者, 照四年例折纳杂粮或折银完日回卫闲住,年限满 日带俸。若本镇钱粮不乏,有犯者仍令立功,不准赎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七年更定各犯赎钞折银数目。又议准、各犯做 工月分、及工价银数目、革去近行事例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议准,老幼废疾并妇人天文生 馀罪等项,律该收赎,原定钞贯数少,折银太轻,更定 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赎钞 六百文,则折银七釐五毫,以罪轻重,递加折收。令天 下问刑诸司,皆以此例从事。”

    又议准:军民犯罪,除纳米摆站哨了外,笞一十,准工 一个月,四笞递加半个月;杖六十,准工四个月,四杖 递加半个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纳银。内稍有力,每月 工价银三钱,三年共十两八钱。其近行稍次有力,每 月工食银一钱。事例革去。

    穆宗隆庆元年题准一应赃赎俱半年一次送户部接济边用如有修理公费咨工部题请两京各衙门但有赃罚俱照此例行户部仍于年终通将各衙门

    送到银两、开数具奏

    按《明会典》云云

    皇清

    国初,令“有罪者许认工赎。”

    《大清会典》:“凡认工赎罪”,

    国初,令有罪之人修盖城楼,准其赎罪。

    天命六年

    《大清会典》:凡效力赎罪,天命六年五月初一日,钦奉 太祖高皇帝谕旨,凡有武功授职者,必行间获罪乃革。

    其官或他事获罪,勿议革,俾自赎。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纳银赎罪,顺治十二年覆准犯人赎罪、

    春夏二季照律例纳银。秋冬二季令有司收银,照时价籴谷贮仓。年终将收纳罪银并籴谷数目、汇造清册,报户刑二部查核。

    又覆准:道、府、州、县折赎银两设立《循环簿》,逐件登报布政司,汇报督抚积银备赈,岁终汇报户部稽察。

    又题准:文武官员有犯,除真正死罪外,馀罪俱准折赎。衙蠹犯罪者不准折赎。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覆准直省大小衙门赃赎银。”

    两逐项造册。送按察司按季清查。有隐漏不报者,计赃论罪。倘该司通同容隐者。该抚按指名题参。一并治罪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闰三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应责杖者,不准折赎。钦此。又题准:《赎锾定数》,杖一百者,折银三十五两;杖九十者,折银三十一两二钱五分;杖八十者,折银二十七两五钱;杖七十者,折银二十三两七钱五分;杖六十者,折银二十两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令官员仍听折赎。其无力小”

    民犯杖罪者,即著的决,不必折赎。

    又议定:官民人等,犯杖六十,徒一年者,折银二十三两七钱五分;杖七十,徒一年半者,折银二十九两三钱七分五釐;杖八十,徒二年者,折银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者,折银四十两六钱二分五釐;杖一百,徒三年者,折银四十六两二钱五分。杖一百流罪准徒四年者,折银五十两。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折银五十三两七钱五分。

    又议准:“凡赎锾由督、抚、按批行者,承问官通详互相稽核解部。司、道、府、州、县官自理赎锾,亦尽数报部备赈。”

    又题准:官员人等有犯流徙、籍没等罪,情愿修造城楼、营建赎罪者,呈明该原问衙门预为启奏。下工部查议。奏。

    请定夺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令内外官员革职后犯杖罪者”,

    仍准折赎

    又题准:犯人有愿认工赎罪者,呈明刑部移咨工部,会同将犯人情罪修建工程,查核情罪与工程相符题。

    请建造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覆准州县自理赎锾,岁终造册。”

    申报按察司查核按察司自理赎锾,岁终申报督抚查核。该督抚于岁终汇造清册,报部查核。倘有折多报少、隐漏等弊,该督抚查明具题治罪。凡罚赎之人姓名及罚数,承审各官明晰出示晓谕。如有隐漏,以贪赃治罪。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凡断罪。康熙九年题准、凡官员拟罪、将不

    应折赎之人违例折赎及将应折赎之人不行折赎者,均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覆准律例内开载“未尽折赎。”

    之条。问刑官临时详审情罪应准折赎而自愿者、准其折赎。有不应准者仍的决。如滥准折赎并多取肥己者、该督抚指名纠参。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议准革职处分等官,及各项

    人犯有愿认修葺京都城楼、公署及仓库牌楼赎罪者,除《十恶》等真正死罪,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等罪不准认赎外,其馀斩绞重罪并充军流徙人犯,具呈工部查核,情罪轻重,与例相符,准其具题,定限修理,完日免罪。

    又题准:认工复职赎罪人员,将原估银两定限赴工部交纳,差各部贤能司官修理。其赎罪人

    犯有保官者,即令出监,依限上纳。过限不完,将保官一并参究。无保官者,仍令寄监,定限上纳。过限不完题参,照原拟治罪。其认工交银者,随到即收,不得借端留难掯勒。

    赎刑部总论

    《文献通考》

    《论赎刑》

    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赎刑,盖官府、学校鞭扑之刑尔。 夫刑莫轻于鞭扑,入于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 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 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 法则皆及五刑,虽大辟亦许其赎免矣。汉张敞以讨 羌兵食不继,建为入谷赎罪之法,初亦未尝及夫杀” 人及盗之罪,而萧望之等犹以为如此则富者得生, 贫者独死,恐开利路,以伤治化,曾谓唐虞之时而有 是赎法哉?致堂胡氏曰:“‘按《舜典》五刑之目:一曰象以 典刑,二曰鞭作官刑,三曰扑作教刑,四曰金作赎刑, 五曰怙终贼刑’。何为设赎?谓罪之疑者也。三代相承, 至周穆王,其法尢密,乃有罚锾之数”,皆为疑刑也。鞭 施于官,盖胥吏徒隶也。扑施于教,盖学校夏楚也。是 则鞭以痛惩,扑以愧耻而已。夫当官典刑教,临时之 用,有何可疑而使赎乎?无疑而赎,则顽者肆,怠者纵, 法不严而人易犯,其末流乃至于惟赎之利,变乱正 刑,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且使士流与卒伍同条,岂刑 不上大夫之义乎?按《虞书》言“金作赎刑”而已。九峰蔡 氏则以为赎特为鞭扑轻刑设。五刑本无赎法,而以 穆王赎锾之事为非。致堂胡氏则以为赎本为五刑 之疑者,而鞭扑轻刑则无赎法。二论正相反。然以《书》 之本文考之,固未见其专为五刑设,或专为鞭扑设 也。愚尝论之,“五刑,刑之大者,所以惩创其罪愆;鞭扑, 刑之”小者,所以课督其慵怠。五刑而许之论赎者,盖 矜其过误之失。《书》所谓“罪疑惟轻”,所谓“五刑之疑有 赦”是也。鞭扑而许其论赎者,盖养其愧耻之心。《记》所 谓“刑不上大夫”,东坡所谓“鞭挞一行,则豪杰不出于 其间。故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是也。二者皆 圣人忠厚之意也。

    《大学衍义补》

    《明流赎之意》

    《舜典》曰:“金作赎刑。”

    或问朱熹曰:“赎刑非古法欤?” 曰:“古之所谓赎刑者,赎鞭扑耳。夫既已杀人伤人矣,又使之得以金赎,则有财者皆可以杀人、伤人,而无辜被害者何其大不幸也!且杀人者安然居乎乡里,彼孝子顺孙之欲报其亲者,岂肯安于此乎?所以屏之四裔,流之远方,彼此两全之也。”

    《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 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 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阅实其罪。”

    蔡沈曰:“皋陶谓罪疑,惟轻者降一等而罪之耳。今五刑疑赦,直罚之以金,是大辟、宫剕、劓墨皆不复降等用矣。舜之赎刑,官府、学校、鞭扑之刑耳。夫刑莫轻于鞭扑,入于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而穆王之所谓赎,虽大辟亦赎也,舜岂有是制?” 夏𠊨曰:“每条必言阅实其罪,恐听者或不详其意,止阅实其一而忽其他,故不嫌其费辞也 。” 董鼎曰:“舜既以五流而宥五刑矣,鞭扑之轻者乃许以金赎,所以养其愧耻之心而开以自新之路。曰眚灾肆赦,则直赦之而已。穆王乃以刑为致罪,以罚为赎金,既谓五刑之疑有赦,而又曰‘其罚若干锾,则虽在疑赦,皆不免’” 于刑赎。五刑尽赎,非鬻狱乎?自是有金者,虽杀人可以无死,而刑者相半于道,必皆无金者也,中正安在哉?

    臣按:《吕刑》之赎法,蔡氏本朱子意,谓《舜典》所谓赎者,官府、学校之刑耳,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与其赎免,曾谓唐虞之世而有是法,以为穆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盖以示戒,而马端临乃谓熟读此书,哀矜恻怛之意,千载之下,犹使人为之感动,且拳拳乎“讫富惟贫” 之戒,其不为聚敛征求设也审矣。且所谓“赎” 者,意自有在。其意“墨辟疑赦,其罚百锾” ,盖谓墨法之中疑其可赦者,不遽赦之,而姑取其百锾以示罚耳。继之曰“阅实其罪” ,盖言罪之无疑则刑,可疑则赎,皆

    “当阅其实也。” 又曰:“财者,人之所甚欲,故夺其欲以病之,使其不为恶耳,岂利其货乎?” 此书大概所言哀民之罹于法,惧有司不能审克而轻用之,此意盖期于无刑而非作刑也。臣窃以谓,马氏之言,谓穆王之赎罪法非利其货入,盖因后世禁网深密,犯罪者多阅其实,有可疑者,则罚其所甚欲之金以贷其罪也。夫罪入五刑而可疑者,使富而有金者,出金以赎其罪可矣。若夫无立锥之民,而犯大辟之罪,何从而得金千锾乎?如是,则罪之疑者,富者得生,贫者坐死,是岂圣人之刑哉?然则罪之有疑者,如之何则可。书固自谓上下比罪,上刑适轻下服。是即《虞书》罪疑唯轻也,奚用赎为哉?

    《周礼: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臣按:《周礼职金》:“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盖因人之有犯于师士者当罚金与货以赎罪,则入其金于司兵,以为治兵之工直。后世有罪者往往归之内藏,以为泛用,或以为缮修营造之费,非古制也。

    汉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

    臣按:《舜典》“金作赎刑” ,非利之也,而后世则利之矣。惠帝令民有罪得买爵以免死罪,则是富者有罪,非徒有财而得免死,又因而得爵焉。呜呼,是何等赏罚耶?

    孝文帝纳晁错之说,募民纳粟塞下,得以除罪。

    臣按:错之说欲以此使人重谷也,谷则重矣,刑毋乃轻乎?是知务农足以使民财之富,而不知轻刑适足以致民俗之嚚,此偏见曲说,识治体者所不取也。必不得已而救一时之急,非甚不得已不可也,事已则已可矣。

    武帝天汉四年,令死罪人入赎钱五十万,减死罪一 等。

    臣按:辟以止辟,此二帝、三王立法之初意也。若死者而可以利赎,则犯法死者皆贫民而富者不复死矣,其他杂犯赎之可也。若夫杀人者而亦得赎焉,则死者何辜而其寡妻孤子何以泄其愤哉?死者抱千载不报之冤,生者含没齿不平之气,以此感伤天地之和,致灾异之变,或驯致祸乱者亦或有之,为天地生民主者,不可不以武帝为戒。

    宋制,凡用官荫得减赎。太祖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继 申言:“《刑统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卜官亲属犯罪, 各有等第减赎,恐久恃先荫,不畏刑章。今犯罪身无 官者,须祖父曾任本朝官,据品级等,乃得减赎。如仕 于前代,须有功德及民,为时所推,乃得请。”从之。太祖 又定流内品官任流外职,准律文,徒罪以上依当赎 法。仁宗至和初,诏“前代帝王后常任本朝官不及七 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听赎。”

    臣按:“宋朝赎法惟以待轻刑,非独以优见仕之臣,凡其亲属亦蒙其泽,非独以待当世之臣,虽前代之臣,其子孙亦得霑其惠。”

    太宗淳化四年,诏“诸州犯罪或入金赎,长吏得以任 情而轻用之,自今不得以赎论。”

    臣按:赎刑乃帝王之法,孔子修书载在圣经,盖惟用之学校以宽鞭扑之刑,所以养士大夫之廉耻也。后世乃一概用之以为常法,遇有边防之警则俾之纳粟于边,遇有帑藏之乏则俾之纳金于官,此犹不得已而为之,是以《职金》纳金货于司兵之意也。若当夫无事之时而定以为常制,则是幸民之犯以为国之利可乎?然此犹为国也。今之藩臬州邑往往假以“缮造公宇、修理学校” 为名随意轻重而取之。名虽为公,实则为己。朝廷虽有明禁,公然为之,恬无所畏。乞敕法司申明旧比,再有犯者,坐以枉法,终身不齿,庶几奸弊少息乎!

    臣按:赎刑,国初虽因唐制而赎以钱,五刑一十九等,自六百文以至四十二贯,第立制以为备而不尽用也,其后或随时以应用而有罚米赎罪之比,然皆以贷轻刑尔,而真犯死罪者则否,是以一世之人得以安其室家之乐而无流徙之苦,役作于外者曾不几时,限满而归者即复如旧,富者不以财而幸免,贫者“不以匮而独死。” 其制刑视前代为轻,其用刑视前代为省。民心之亲戴,国祚之绵长,岂无所自哉。

    赎刑部艺文

    《请除赎刑疏》
    汉·贡禹

    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 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伏其 诛,疑者以与民。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 天下断狱四百,与刑措无异。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 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用度 不足,乃行一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 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 右职;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 服下者,使居大位。故亡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 善书者尊于朝,悖逆而勇猛者贵于官。故俗皆曰:“何 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 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故黥劓而髡钳者,犹复攘臂 为政于世行,虽犬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 故谓“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桀,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 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坏败,乃至于是。察其所以 然者,皆以犯法得赎罪,求士不得真贤,相守崇财利, 诛不行之所致也。今欲兴至治,致太平,宜除赎罪之 法。相守选举不以实,及有赃者,辄行其诛,亡但免官, 则争尽力为善,贵孝弟,贱贾人,进真贤,举实廉,而天 下治矣。

    《入粟赎罪不便议》并序
    萧望之

    宣帝时,西羌反,汉遣后将军征之。京兆尹张敞上书言:“国兵在外,军以夏发,陇西以北,安定以西,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素无馀积,虽羌虏以破,来春民食必乏。穷辟之处,买亡所得,县官谷度不足以振之。愿令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赎罪,务益致谷,以豫备百姓之急。” 事下有司。望之与少府李强议,以为不便,遂停敞议。

    “民函阴阳之气,有好义欲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尧 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而能令其欲利不胜其好 义也;虽桀在上,不能去民好义之心,而能令其好义 不胜其欲利也。故尧桀之分,在于义利而已,道民不 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 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人情贫穷,父兄 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 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一人得生,十人以 丧。如此,伯夷之行坏,公绰之名灭,政教一倾,虽有周 召之佐,恐不能复。古者利藏于民,不足则取,有馀则 予。《诗》曰:“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 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西边之役,民失作业,虽 户赋口敛,以赡其困乏,古之通议,百姓莫以为非,以 死救生,恐未可也。陛下布德施教,教化既成,尧舜亡 以加也。今议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臣窃痛之。

    《表贺录换误上章谢罪》
    后汉·蔡邕

    今月十八日,臣以相国兵讨逆贼故河内太守王臣 等,屯陈破坏,斩获首级,诣朝堂上贺。臣邕奉贺,录故 羽林郎将李参迁城门校尉,而署名羽林左监。右卫 尉杜衍在朝堂,而称“不在录”,咎在臣不详省按,使参 以亡为存,衍以存为亡。错奏谬录,不可行。侍御史劾 臣不敬,当赐刑书,惩戒不恪。陛下天地之德,不辱收 戮。丙辰诏书以一月俸赎罪。臣邕怔营惭怖,屏气累 息,不知所自投处。臣邕顿首死罪。臣不惟石庆数马 之误,简忽校雠不谨之愆,虽见原宥,仰愧先臣,伤肌 入骨,不胜忪蒙流汗。臣邕顿首死罪。

    赎刑部纪事

    《史记晏婴传》:“越石父贤,在缧绁中,晏子出,遭之涂,解 左骖赎之,载归弗谢,入闺。久之,越石父请绝,晏子戄 然摄衣冠谢曰:‘婴虽不仁,免子于厄,何子求绝之速 也’?石父曰:‘不然。吾闻君子诎于不知己,而信于知己 者。方吾在缧绁中,彼不知我也。夫子既以感寤而赎 我,是知己;知己而无礼,固不如在缧绁之中’。”晏子于 是延入为上客。

    《孔丛子记义》篇:“颜仇由善事亲,子路义之。后仇由以 非罪执于义,将厄,子路请以金赎焉,人将许之,既而 二三子纳金于子路以入卫,或谓孔子曰:‘受人之金, 以赎其私昵,义乎’?子曰:‘义而赎之。贫取于友,非义而 何?爱金而令不辜陷辟,凡人且犹不忍,况二三子于 由之所亲乎?《诗》云:‘如可赎兮,人百其身’。苟出金可以 生人,虽百倍古人,不以为多。故二三子,其欲由也成 其义,非汝之所知也’。”

    《吕氏春秋》:锺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 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 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 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氏,睹臣之母, 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 锺子期叹曰:“悲夫,悲夫!心非臂也,臂非椎非石也,悲” 存乎心而木石应之,故“君子诚乎此而谕乎彼,感乎 己而发乎人”,岂必强说乎哉。

    《汉书张释之传》: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 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奏:此人犯跸,当 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今法如是,更 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 当是也。”

    《归田录》:太祖时,郭进为西山巡检,有告其阴通河东 刘继元,将有异志者,太祖大怒,以其诬害忠臣,命缚 其人予进,使自处置。进得而不杀,谓曰:“尔能为我取 继元一城一寨,不止赎尔死,当请赏尔一官。”岁馀,其 人诱其一城来降,进具其事送之于朝,请赏以官。太 祖曰:“尔诬害我忠良,此才可赎死尔,赏不可得也。”命 以其人还进。进复请曰:“使臣失信,则不能用人矣。”太 祖于是赏以一官,

    《温公琐语》:钱若水为同州推官,知州性褊急,数以胸 臆决事,若水固争不能得,辄曰:“当陪奉赎铜耳。”既而 果为上司所驳,州官皆以赎论,知州愧谢,已而复然, 如此者数次。

    《宋史刑法志》:至和初,随州司理参军李抃父殴人死, 抃上所授官以赎父罪,帝哀而许之,君子谓之“失刑。” 然自是未尝为比,而终宋之世,赎法惟及轻刑而已。 《续文献通考》:金世宗大定八年,时焦旭左警巡事,以 杖亲军百夫长,有司议其罪当杖决。上曰:“旭亲民吏 也,若因杖有官人,复行杖之,何以行事?其令收赎。”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年春正月戊子,诸王塔察儿、 使臣阔阔出至北京花道驿,手死驿吏郝用、郭和南, 有旨征钞十锭,给其主赎死。”

    《见闻录》:王忠肃公翱,其治讼专行赎罪法,虽人命亦 然。曰:“偿命无益死者之家,而财或足以济其用。”故行 之不疑。有指挥孙璟者,因漏关鞭戍卒至死,其妻女 相继死。他卒被鞭者,诉璟杀一家三人,公判曰:“卒死 以罪,妻女死于夫,非杀也。其令璟偿葬埋费。”璟后为 将有名,非公优容不及此。

    赎刑部杂录

    《碧鸡漫志》:《何满子》,白乐天诗云:“世传满子是人名,临 就刑时曲始成。一曲四词歌八叠,从头便是断肠声。” 自注云:“开元中,沧州歌者姓名,临刑进此曲以赎死, 上竟不免。”元微之《何满子歌》云:“何满能歌能宛转,天 宝年中婴刑系在囹圄间。下调哀音歌愤懑。梨园弟 子奏元宗。一唱承恩羁绁缓,便将何满为曲名。”《御府 新题》《乐府纂》。甚矣,帝王不可妄有所好也。明皇奏音 律,而罪人遂欲进曲赎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