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四十六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六卷《目录》。

     桎梏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汉》。文帝一则

      后汉:献帝建安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宣武帝永平一则 孝静帝武定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桎梏部·汇考二

      《礼记》:月令

     《桎梏部·总论》

      《易经》。蒙卦 噬嗑卦

      《大学衍义》补。制刑狱之具

     桎梏部·《艺文》

      《梏铭》          宋·李冲元

      《杻铭            前人》。

      《柙铭            前人》。

      《前破械赋》         明·徐渭

      后《破械赋》          前人

     桎梏部·纪事

     桎梏部·杂录

     桎梏部·《外编》

     《锁部汇考》

      梁。武帝天监一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宋:总一则

    《皇清》。顺治三则 康熙四则

     《锁部·艺文》

      《绁铭》          宋李冲元

     锁部·纪事

     《锁部。杂录》:

     《锁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六卷。

    桎梏部汇考一

    周制,“大司寇定桎梏轻重之制。”

    按《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 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 诸司空。”

    订义郑康成曰:“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有罪过者。丽,附也,未附着于法也。木在足曰桎,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刘执中曰:“桎梏其手足而坐,外累其形也。役诸司空,内苦其心也。”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 罪梏。”

    订义贾氏曰:此谓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王氏曰:“梏在脰,桎在足,拲在手。”《左氏传》:“子荡以弓梏华弱于朝。”则梏在脰明矣。刘氏曰:“梏者,校也;在头曰梏。谓之梏者,以其在首犹牛马梏者。”郑锷曰:“凡囚有上、中、下之罪,凡刑有梏、拲、桎之殊,罪有轻重,故三木或备或不备。上罪三者皆全,中罪”二,下罪一,亦理之宜也。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订义郑锷曰:“王之同族有罪者,亲亲之恩,以轻为贵,故但拲其手而已。有爵者宜次于王族,故加之以桎也。拲则两手共一木,桎梏两手各一木,故桎比拲为稍重。然罪未断之前皆不可去,其拲与桎,待断然后去,故曰以待弊罪。”

    文帝十三年定以釱左右趾易刖刑

    按《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按《刑法 志》。文帝十三年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趾代刖。”

    后汉

    献帝建安 年魏以木械易釱左右趾

    按:《后汉书。献帝本纪》及《魏武帝本纪》。俱不载按《晋书刑法志》:“魏国建,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 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

    武帝天监十四年令徒作无任者著升械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武帝天监 十四年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 病权解之。”

    武帝永定 年定着械之法

    按《陈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武帝即位, 诏删改科令,其篇目条纲,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显然 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 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 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鞭杖 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著 三械,加壶手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

    北魏

    宣武帝永平元年尚书奏高杻重械非逆叛之罪不得用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刑罚志》:“永平元年,尚 书令高肇等奏:谨案狱官令,诸察狱,诸犯年刑已上 枷锁;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 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无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 因缘增加,遂为恒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 依旨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臣参量杻械,以掌 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不听非法拷人,兼以拷石。

    孝静帝武定三年十月乙未齐献武王请邙山之俘释其桎梏配以人间寡妇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北齐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律令流罪已上加杻械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 齐律,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 桁之。”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定律死罪拲流罪梏徒罪枷鞭罪桎按北周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魏帝以

    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积思累年,遂感心 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 月庚子乃就,谓之《大律》。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 徒罪枷,鞭罪桎。

    太宗贞观五年令狱囚病者释械又令巡覆死罪校而加杻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贞观五年令诸 狱长官五日一虑囚,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刑部 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死罪,校而加杻。

    元宗开元 年诏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其免以配诸军自效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桎梏部汇考二

    《礼记》

    《月令》

    仲春之月,命有司去桎梏。

    《桎梏》今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正义曰:云“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者,按《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为在手,梏与拲连文,故知梏亦在手,则桎在足也。《易·大畜》六四:童牛之梏。泠刚问云:“牛四足,何以称梏?”郑答云:“牛无手,前足施梏也。”

    孟秋之月,命有司具桎梏。

    顺秋气,政尚严。

    桎梏部总论

    《易经》

    《蒙卦》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正义曰:“发蒙”者,以初近于九二,二以阳处中,而明能照暗,故初六以能发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说桎梏”者,蒙既发去,无所疑滞,故利用刑戮于人,又利用说去罪人桎梏,以蒙既发去,疑事显明,刑人说桎梏皆得当。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尔雅》云:“杻

    考证

    “谓之梏,械谓之桎,以往吝” 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噬嗑卦》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挍者也,即械也。挍者取其通名也。

    《大学衍义补》

    《制刑狱之具》

    《易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程颐曰:“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

    臣按:桎梏,刑具也,《六经》言刑具始于《蒙》之初六。

    《周礼:秋官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 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郑元曰:“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贾公彦曰:“五刑之人,三木之囚,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禄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

    臣按: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轻者唯一桎而已,兹三者之木皆加于手足者也,《易》所谓“何校” 则木之在颈者,故谓之何焉。夫刑狱之具加诸囚者恐其亡逸也,校以灭其耳使其无所听闻,梏以系其手使其不能执持,桎以系其足使其不能行履,先王岂故为是以苦夫人哉?惩夫已犯者,所以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

    桎梏部艺文

    《梏铭》
    宋·李冲元

    “与其梏罪人之手也,毋若梏吏之手。”“宵人之滋,君子 之丑。”

    《杻铭》
    前人

    《福生有基》,绝恶者于其微。两兵斗于《桑女》,杀人起于 《扬灰》。初则弗戒,而悼绝者之不属,犹不稼而闵饥。

    《柙铭》
    前人

    尔之所蹈,曾弗谋于道。匪曰弃汝,不言教告古之人, 一举足不敢忘其亲。盖视尔履,乌有表端而影跛。

    《前破械赋》
    明·徐渭

    嗟乎哉!西河残守,东海孝妇。差之毫厘,千里岐路;寸 脰尺支,二木一金。昨日何重?今日何轻?其在今日也, 栩栩然庄生之为蝴蝶;其在昨日也,蘧蘧然蝴蝶之 为《庄生》。

    《后破械赋》
    前人

    爰有一物,制亦自斑。鹳喙不啄,琴体乏弦。乃偕二友, 木窦金纽。与之为三,脰及手足。一人迩之,不棺而朽。 多其高义,随我四年。我分殉之,何心弃捐。二三神明, 驾鹅其首。司其去留,为我撞剖。嗟乎哉!尔完我死,尔 破我生。破完倏忽,生死迳庭。可不慎乎?敢告司刑。

    桎梏部纪事

    《新书君道篇》:“纣作梏数千,睨诸侯之不谄己者,杖而 梏之。文王桎梏于羑里,七年而后得免。及武王克殷 既定,令殷之民投撒桎梏而流之于河。民输梏者,以 手撒之,弗敢坠也;跪入之水,弗敢投也。曰:‘昔者文王 常拥此,故爱思文王,犹敬其梏,况其法教乎’?”

    《史记齐太公世家》:“桓公之立,发兵攻鲁,佯为召管仲, 欲甘心,实欲用之。管仲知之,故请往。鲍叔牙迎受管 仲,及堂阜而脱桎梏。”

    《左传庄公三十年》:“夏四月,楚公子元归自伐郑,而处 王宫斗射。师谏,则执而梏之。”

    成公十七年十二月,郤犨与长鱼矫争田,执而梏之, 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

    襄公六年春,宋华弱与乐辔少相狎长相优。又相谤 也。子荡怒,以弓梏华弱于朝。

    《汉书。惠帝本纪》:“高祖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爵 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 盗械者,皆颂系《后汉书许杨传》:“建武中,汝南太守邓晨修复鸿郤陂, 闻杨晓水脉,召与议之。豪右大姓因缘陂役,竞欲辜 较在所。杨一无听,遂共谮杨,受取赇赂。晨遂收杨下 狱,而械辄自解。狱吏恐,遽白晨,晨惊”曰:“果滥矣。太守 闻忠信可以感灵,今其效乎。”即夜出杨遣归。

    《唐书李锜传》:“锜迁浙西观察、诸道盐铁转运使。多积 奇宝,岁时奉献。德宗昵之,恃恩骜横,天下榷酒漕运, 锜得专之。浙西布衣崔善贞上书阙下,暴其罪,帝械 以赐锜。锜豫浚大坎,至则并械瘗坎中,闻者切齿。” 《刑法志》:“文宗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 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 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 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谏官亦以为言,文 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高骈传》:师铎使孙约迎秦彦。彦者,徐州人,本名立,隶 伍籍。乾符中,以盗系狱,且死,梦謼曰:“秦彦而从我去。” 寤而视,械破,因得亡命。即名彦。吕用之诈行密曰: “庑下有瘗金五千斤,事平愿备。”一日乏。行密掘地,无 埋金,但得铜人三尺,身桎梏,钉刺其口,刻骈名于背, 盖用蛊猒骈也。

    《旧唐书李巨川传》:“巨川累迁幕职。景福中,守亮为李 茂贞所攻,城陷,以部下数百人欲投太原,入奏,为华 军所擒。巨川时从守亮,亦被械系。在途,巨川题诗于 树叶以遗华帅韩建,词情哀鸣,建欣然解缚。”

    《曲洧旧闻》:予在太学时,见人言,仁宗时,蜀中一举子 献诗于成都府。某人忘其姓名,云:“把断剑门烧栈阁, 成都别是一乾坤。”知府械其人付狱,表上其事。仁宗 曰:“此乃老秀才急于仕宦而为之,不足治也。可授以 司户参军,不釐事务,处于远小郡。”其人到任不一年, 惭恧而死。

    《厚德录》:“胡侍郎在福州时,前守陈绛坐尝延蜀儒龙 昌期为州人讲《易》,得钱一万。事发自成都,械昌期至 则破械,馆以宾礼,出俸钱为偿之。”

    《明外史李骥传》:“骥字尚德,郯城人。宣德五年,授河南 知府。郡有伊王府,王数请嘱不从。中官及校卒虐民, 又为骥所抑,憾甚。及冬至,令骥以四更往陪位行礼。 及骥如期往,诬以后期,执而桎梏之,次日乃释。骥奏 闻,帝怒,贻书让王,府中承奉、长史、典仪悉逮置于理。”

    桎梏部杂录

    《说苑善说篇》子路问于孔子曰:“管仲何如人也?”子曰: “大人也!”子路曰:“昔者,管子说襄公,襄公不说,是不辩 也;欲立公子纠而不能,是无能也;家残于齐,而无忧 色,是不慈也;桎梏而居槛车中,无惭色,是无愧也;事 所射之君,是不贞也;召忽死之,管子不死,是无仁也; 夫子何以大之?”子曰:“管仲说襄公,襄公不说,管子,非 不辩也,襄公不知说也;欲立子纠而不能”,非无能也, 不遇时也,“家残于齐而无忧色”;非不慈也,知命也,“桎 梏居槛车而无惭色”,非无愧也,自裁也,事所射之君, 非不贞也,知权也。“召忽死之,管仲不死”;非无仁也,召 忽者,人臣之材也,不死则三军之虏也,死之则名闻 天下。夫何为不死哉?管子者,天子之佐,诸侯之相也。 死之,则不免为沟中之瘠;不死,则功复用于天下。夫 何为死之哉?由汝不知也。

    《说文》:“梏,手械,所以告天;桎,足械,所以质地也。”

    《晋书束晰传》:“晰元居释辞,徒以曲畏为梏,儒学自桎, 囚大道于环堵,苦形骸于蓬室。岂若托身权戚,凭势 假力,择栖芳林,飞不待翼。”

    《谰言长语》:唐吕用之以桐人书高骈姓名于胸,桎梏 钉之。胡致堂曰:“桐人桎梏,世所谓咒咀也,或见高骈 之诛以为验,彼吕用之之死,又谁咀哉?苟明乎理,则 不以此惑矣。”

    桎梏部外编

    《海内西经》:贰负之臣曰危。危与贰负杀窫窳。帝乃梏 之疏属之山。梏犹系缚也桎其右足。桎械也反缚两手与发。 并发合缚之也系之山上木,在《开题》西北。汉宣帝使人上 郡发磐石,石室中得一人,徒裸,被发反缚,械一足以 问群臣,莫能知。刘子政按此言对之,宣帝大惊。于是 时人争学《山海经》矣。论者多以为是其尸象,非真体 也。意者以灵怪变化论,难以理测,物禀异气,出于不 然,不可以常运推,不可以近数揆矣。释义“贰负杀窫窳恐终属荒唐。夫福善祸淫,天之道也。各以类应,非上 帝自为而临之也。“反缚桎足”之说,吾终疑焉。

    《异苑》:晋新野庾绍之,字道遐,与南阳宋协中表之亲, 情好绸缪。桓元时,庾为湘东太守,病亡。义熙中,忽见 形诣协,一小儿通云:“庾湘东来。”须臾便至,两脚著械, 既至,脱械置地而坐。协问“何由得顾,答云:‘暂蒙假归, 与卿亲好,故相过耳’。”协问鬼神之事,绍辄漫略,不甚 谐对。具问亲戚,因谈世事,末复求酒,协时时饵茱萸 酒,因为设之。酒至,执杯还置,云有茱萸气。协曰:“卿恶 耶?”绍云:“上官皆畏之,非独我也。”绍为人语声高壮,此 言论时不异恒日。有顷,协儿邃之来,绍闻屐声,极有 惧色,乃谓协曰:“生气见陵,不复得住,与卿三年别耳。” 因贯械而起,出户便灭。协后为正员郎,果三年而卒。

    锁部汇考

    武帝天监元年定锁刑法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天监元年, 诏议定梁律,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 射沈约等参议断定,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 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 材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 终身。”

    武帝永定元年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徒并著锁不计阶品

    按《陈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云云。

    北魏

    孝文帝太和四年诏遣侍臣省狱囚桎梏者以轻锁代之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四年九月戊子,诏曰:“隆寒 雪降,诸在徽𬙊及转输在都,或有冻馁,朕用愍焉。可 遣侍臣诣廷尉狱及有囚之所,周巡省察,饥寒者给 以衣服,桎梏者代以轻锁。”

    北齐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锁令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武成 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三曰。刑 罪一岁者无笞。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 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及鼓 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 锁焉。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定律死罪已下皇族及有爵者锁之按周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魏帝以河

    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积思累年遂感心疾 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 庚子乃就谓之“大律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 之。”

    太宗贞观五年定锁禁之令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太宗五年,令死 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

    《宋锁刑》无正条,有期限。

    按:《宋史刑法志》:“法无拘锁之条,特州县一时弹压盗 贼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锁之,俾之省愆。或一月两 月,或一季半年,虽永锁者,亦有期限,有口食。”

    皇清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题定宗室犯罪,止令议处,免其”

    锁责

    又凡官员有犯贪恶重大事情、应发刑部审问者、在部守候、不必锁拿送问。审有实据、奏请处分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题准,凡拿解逃人窝犯,及牵”

    连人等,“直隶、山东、山西、河南佥差长解,陕西、湖广、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远省地方,将批文限定日期,俱令递解,经过地方官严加肘锁,差的当人役押解。如地方官逾限,及有疏失脱逃者,题参革职。”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罪人枷锁。顺治十七年议准、凡徒罪已

    上带铁锁三条,笞杖以下轻罪,止带《铁锁》一条。

    ===康熙四年===《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凡逃人在地方犯杀人等”,

    死罪者、该地方官每逃人一名、差有家产解役四名、严加肘锁、申解刑部。如逃人三名以上、申报该督抚酌量添差人役护解。有脱逃者、照脱逃强盗例治罪

    又题准:“凡拟定流罪人犯,其发遣之时,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车一辆,并押解官兵马匹数目,填注起解日期,给与印票,出山海关将犯人挨站递送该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系夫妻二人者,取用铁索一条,其馀分别男女,每二名用铁索一条,每一名用铁锁一开,移咨户部,开明犯人名数,并押解官役马匹,注” 定起解日期、支给口粮。并甲兵至山海关往回口粮草料、给与粮单、沿途支领。其押解官员、于八旗下轮流移取、给与《禁约》一张、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户部详开流犯数目。“发尚阳堡者若干。” 发宁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领人犯印文,回部缴报。其原链人犯铁索锁匙带回缴还工部。”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官员将斩绞人犯在狱,不”

    加杻锁,以致自尽者,降一级调用。上司不申报者,罚俸一年。如已上杻锁自尽,或病死者,免议。又题准:凡官员将绞斩人犯在狱不加肘锁以致脱逃者,革职。上司不据实申报,降二级调用。若已加肘锁脱逃者,照越狱例限一年缉拿不获者,照罪犯轻重处分。其起解斩绞重犯,不加肘锁,少差解役,以致脱逃者,降一级调用。军流徒罪人犯,罚俸一年缉拿。如已加肘锁,多差解役脱逃者,俱照《越狱》例,按罪犯轻重处分。若系差役得财,将人犯疏纵脱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赃” 例处分。原解未经交付之先,疏纵脱逃者,将原地方各官议处。如已经交付明白脱逃者,将承接该管各官议处。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地”

    方官拿解逃人窝犯,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押解。如违例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职。疏脱之人责四十板。其陕西、湖广、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地方官,拿解逃人窝犯,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经过,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每一名亦照数换差递解。如违例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职。疏脱之人责四十板释放。如照例佥差押解递解。解役疏脱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将解役各责四十板,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地方官俱免议。

    又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拿,永行禁止。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凡关系强盗人命等重”

    罪人犯脖项手足应用铁锁杻镣各三条。其馀人犯,用铁锁杻镣各一条

    锁部艺文

    《绁铭》
    宋·李冲元

    听讼者欲其如绳之直,不欲其如绳之急。呜呼!莫纽 于好出而恶入,莫弛于吏纵而弗戢,莫酷于系一而 连十。苟遁理而禁,虽纠固而何及。

    锁部纪事

    《汉书王莽传》:“地皇二年秋,陨霜杀菽,关东大饥,民犯 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 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锺官,以十万数。到者易其 夫妇,愁苦死者什六七。”

    《后汉书崔骃传》:“骃孙寔,寔从兄烈,烈子钧。钧少交结 英豪,有名称,为西河太守。献帝初,钧与袁绍俱起兵 山东,董卓以是收烈付郿狱,锢之锒铛铁锁。”

    《丹徒县志》:沈巑之为丹徒令,以清廉自守,不事权要, 浸润日至,遂锁系尚方,叹曰:“一见天子足矣。”上召问 之,巑曰:“臣坐清所以获罪。”上曰:“清何以获罪?”曰:“无以 奉要人。”上曰:“要人为谁?”巑之以手版四面指曰:“此赤 衣诸贤皆是。”上知其无罪,复除丹徒令。

    《南史戴僧静传》:“僧静,会稽永兴人也。少有胆力,便弓 马。齐高帝抚畜,常在左右。后于都私赍锦出,事发,系 南兖州狱。高帝遣薛深饷僧静酒食,以刀子置鱼腹 中。僧静与狱吏饮酒及醉,以刀刻械,手自折锁,发屋

    而出,归高帝,帝匿之斋内
    考证
    《梁书王僧辩传》:“僧辩字君才,世祖承制,以僧辩为领

    军将军。及荆湘疑贰,军师”失律。世祖又命僧辩及鲍 泉统军讨之,分给兵粮,克日就道。时僧辩以竟陵部 下犹未尽来,意欲待集,然后上顿,世祖怒,即送付廷 尉。会岳阳王军袭江陵,即赦为城内都督。俄而岳阳 奔退,而鲍泉力不能克长沙,世祖乃命僧辩代之,数 泉以十罪,遣舍人罗重欢领斋仗三百人,与僧辩俱 发。既至,遣通泉云:“罗舍人被令送王竟陵来。”泉愕然, 顾左右曰:“得王竟陵助我,贼不足平。”俄而重欢赍令 书先入,僧辩从斋仗继进,泉方拂席坐而待之。僧辩 既入,背泉而坐,曰:“鲍郎,卿有罪,令旨使我锁卿,勿以 故意见待。”因语重欢出,令泉即下地锁于床侧。僧辩 仍部分将帅,并力攻围,遂平湘土。

    《南史褚裕之传》:“褚玠除山阴令,县人张次的、王休达 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玠锁次 的等具状启台,宣帝手敕慰劳,并遣使助玠搜括所 出军人八百馀户。”

    《北史司马子如传》:子如字遵业,兴和中转尚书令。及 文襄辅政,以贿为御史中尉崔暹劾,在狱一宿而发, 皆白神武。书敕文襄曰:“‘马令是吾故旧,汝宜宽之’。文 襄驻马行街以出,子如,脱其锁。”

    《裴宽传》:“宽字长宽,大统十四年,与东魏将彭乐乐恂 战于新城,因伤被擒,至河阴,见齐文襄。宽举止详雅, 善于占对,文襄甚赏异之,解锁付馆,厚加礼遇,乃裁 所卧毡,夜缒而出,因得遁。”

    《辽史耶律铎臻传》:淳钦皇后恶铎臻,囚之誓曰:“铁锁 朽,当释汝。”既而召之,使者欲去锁,铎臻辞曰:“铁未朽, 可释乎。”后闻嘉叹,趣召释之。

    《耶律刘哥传》:刘哥字明隐,天禄中,与其弟盆都王子 天德、侍卫萧翰谋反,耶律石剌发其事,刘哥以饰辞 免。后请帝博,欲因进酒弑逆,帝觉之不果,被囚一日, 召刘哥,锁项以博,帝问:“汝实反耶?”刘哥誓曰:“臣若有 反心,必生千顶疽死。”遂贳之。耶律屋质固诤,以为罪 在不赦。上命屋质按之,具服,诏免死,流乌古部,果以 千顶疽死。

    《刑法志》:景宗即位,以宿卫失职,监殿前都点检。耶律 夷腊葛、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械锁,求见自辩,语之 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躬 录囚徒,尽召而释之。

    《应谐录》:一里尹管解罪僧赴戍。僧故黠,中道夜酒,里 尹致沈醉鼾睡已,取刀髡其首,改绁“己锁”,反绁尹项 而逸。侵晨,里尹寤求僧不得,自摩其首,髡又锁在项, 则大诧惊曰:“僧故在是,我今何在耶?”

    锁部杂录

    《颜氏家训文章》篇:“《后汉书》囚司徒崔烈以锒铛锁。”锒 铛,大锁也。世间多误作金银字。烈太子亦是数千 卷学士,尝作诗云:“银锁三公脚,刀撞仆射头。”为俗所 误。

    《熙朝乐事》:三月二十八日,俗传为“东岳天齐圣帝生 辰。杭州行宫凡五处,而在吴山上者最盛。士女答赛 拈香,或奠献花果,或诵经上寿,或枷锁伏罪,钟鼓法 音,嘈振竟日。”

    锁部外编

    《异苑》:琅琊王凝之字叔平,妻左将军夫人谢氏弈之 女也。尝频亡二男,悼惜甚过,哭泣累年,若居至艰。后 忽见二儿俱还,皆若锁械,慰其母:“宜自宽,儿并有罪, 若垂哀怜,可为作福。”于是哀痛稍止,而勤功德 檀道济居清溪,第二儿,夜忽见人来缚己,欲呼不得, 至晓乃解,犹见绳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