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九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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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九十六卷目录

     盗贼部汇考二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

      弘治十则 武宗正德八则 世宗嘉靖十七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七则

    皇清顺治十则 康熙三十二则

    祥刑典第九十六卷

    盗贼部汇考二

    明设《捕盗》官属,掌盗贼法禁。

    按《明会典》:“国初捕盗,在外无专官,惟在京设五城兵 马指挥司,以巡逻京城内外地方为职。其后在京添 用锦衣卫官校,成化末加拨营军。弘治以来,在外添 设捕盗通判、州判、主簿等官,而诸法禁亦渐详密。”

    太祖洪武二年制捕盗赏银条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盗 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 各与一官。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人不在此限。”

    宣宗宣德元年制获盗赏免条例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令擒获强盗,赏钞二千贯,为首 官旗军校陞一级,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宣德二年,制“获盗陞赏条例。”

    按《明会典》:“宣德二年令,凡军官于所辖地方擒获强 盗,即系应捕人员,不准陞赏。若不系该管地方,及公 差在外擒获者,指挥四名以上,千户卫镇抚三名以 上,百户所镇抚二名以上,照例陞赏。旗校、军民匠役 等,不限地方。”

    宣德四年,选官督令设法捕盗。

    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以冬月河冻,选差御史、锦衣卫 官各三员,往良乡、固安、通州三路,督令军卫有司各 照地方设法捕盗。”

    英宗正统八年制京城巡捕及官员名数

    按“明《会典》凡京城巡捕,正统八年,题准南城兵马委 官督同火甲,于南海子外巡捕。巡捕官:提督官一员, 中军官一员,左右参军二员,地方把总一十二员;城 内东边二员,西边二员,城外东北二员,西北二员,西 南二员。尖哨把总官六员,左右掖二员,左右哨二员, 前后哨二员。”额定官军一万一十八员名,马五千六 百四十一匹,今见在三千四百六十匹。

    宪宗成化二年奏准钦差御史提督捕盗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奏准选差监察御史二员,各请 敕,一自通州直抵临清,一自临清直抵仪真,与巡河 御史提督捕盗。”

    成化四年、令锦衣卫指挥、同应捕官校挐盗

    按《明会典》:“成化四年,以京城内外多盗。令锦衣卫指 挥一员同巡城御史专一提督五城兵马,并巡捕官 校挨挐。”

    成化十四年,以朝觐严捕盗令,定捕妖言者赏 按《明会典》,“成化十四年,以朝觐官在途,令巡捕御史、 锦衣卫官,先于河未冻前两月差遣。”

    又令“缉捕妖言者,量行给赏,不陞。”

    成化十九年,令官校捕盗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升 一级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添拨马军捕盗。定失盗降级参法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团营摘拨精壮马队 官军二百员名,随同官校并力挐贼。”

    凡失盗降级。成化二十一年令:“各处盗贼生发,如事 干城池衙门,杀官劫库劫狱,并积至百人以上者,限 一个月以里,不获,听镇守巡抚巡按官,将分巡分守 守备,及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 挐,尽绝,照旧支俸管事。半年不获者,不分。司府州县 卫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听巡按御史提问。 ‘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发落。其馀每一起,将州县守 御千户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专一地方守御等项, 及府卫巡捕官降一级。每一起府卫掌印官降一级, 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级,俱调边远去处’。”

    《又令》:“凡京城内外关厢街巷,但有响马强盗,白昼打 劫者,巡捕把总等官两个月以上不获,降一级调外 卫,分管地方官俱住俸,责限缉捕。若不系白昼,及离 城窎远去处,巡捕把总等官各住俸与分管地方者, 俱责限缉捕,不获送问。一年之内,积至五起以上,仍 降一级;十起以上,二级,俱调外。各边及腹里地方,遇 贼入境,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 不行开报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二级,二倍 者三级,甚者罢职。其总兵官知情状,同参究治罪。” 又奏准:“各处抚按等官遇有报到贼情,即行都布按 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严督捕盗官兵人等缉捕如有隐蔽贼情,不行开报,事发之日应”提问者就便 挐问。应参奏者奏请挐问。内系一次二次不报者住 俸挨捕。三次不报者戴罪挨捕。至四次以上不报者, 不分军民职俱监候,奏请降等叙用

    又奏准:“各处盗贼生发,事干城池衙门,杀官劫库劫 狱,并积至百人以上者,限一月以内不获,听镇守巡 抚巡按官,将分巡分守守备及府州县卫所巡司掌 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挐尽绝,照旧支俸管事。半年 不获者,俱听巡按御史提问。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 发落。其馀每一起将州县守备千户所巡司掌印巡” 捕官、并专一地方守备等项。及府卫巡捕官、各住俸。 每二起府卫掌印官降一级,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 一级,俱调边远去处

    孝宗弘治元年令三千营锦衣卫委官缉捕盗贼擒获照例陞赏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三千营选委指挥千百户四 员,各管领精壮马军三十名,于京城外高密店、义井 儿、良乡、清河四处地方驻札,堤备盗贼,一年更替。 又令锦衣卫委官十五员,并旗手等十五卫委官各 一员,选带旗军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缉捕巡警。 又令巡捕官军,能擒白昼骑马劫财强盗,照依沿边 杀贼”事例,一名陞署一级

    又令有能缉知强贼,报官挐获,不分官员军民舍馀 人等,照例陞赏。同伙贼伴出首免罪、还将贼犯家财 量赏。

    弘治二年、添拨捕军,给牌巡夜。制获盗陞赏条格。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添拨郑村坝巡捕有马官军三 十名”

    又题准:“巡捕官军,各给团牌,以便夜巡。”

    又令:“捕获出境妖人,构结夷人,谋为不轨者,为首陞 二级,为从陞一级。应捕人役,若贼众势凶,登时擒获 三名者,为首陞一级,为从给赏;或被伤害子孙陞实 授一级,世袭。若非应捕,能登时并三月以里缉获者, 量陞一级,月久者给赏。”凡因捕盗已陞者,后再有功, 止照例给赏。违例乞陞、保陞者,许科道劾治。

    弘治三年,拨官军分派捕盗。

    按《明会典》:“弘治三年,令上直卫分共十五卫,各拨官 军二十一员名,分派五城空闲寺观十五处驻札捕 盗。”

    弘治五年,以朝觐会试之年,沿途添设巡捕。

    按《明会典》:“弘治五年题准:通州、涿州、德州、河间分守 守备官及武清卫捕盗官,遇该朝觐会试之年,统领 附近卫所京操下班马军,分班巡捕。”

    弘治七年奏准、于团营摘拨官军三十名、委官一员、 管领、于弘仁桥巡捕

    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年。令捕盗至四百名以上者。提督官升一级 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制“捕盗降调并追赔法。”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在外官库被盗银至 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衙门并巡捕官俱各 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 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 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 各官妄挐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问罪降调。 弘治”十五年、设巡捕把总都指挥

    按《明会典》:“弘治十五年,奏设巡捕把总都指挥一员, 提督高密店等七处地方。每处仍委千百户各一员, 以半年更替。”

    弘治十六年,制《擒盗陞赏条例》。四川添判官、主簿、捕 盗各一员。

    按《明会典》:“弘治十六年议准:通行山东、河南、江西、南 北直隶等处官兵人等,果有对敌就阵,擒斩有名剧 贼一名颗者,照依边方事例,升一级世袭。其擒斩随 从强贼三名颗并阵亡者,亦陞一级世袭。如不系对 敌,止是缉捕三名者,升一级,不准世袭;不及三名者, 给赏。不系应捕人员,亦一体陞级。”领军把总等官,部 下擒斩有名剧贼五名颗以上者,照依边方事例、陞 实授一级。部下擒斩从贼七十名颗以上者,升署一 级。五百名颗以上,《陞实授一级》

    又奏准、四川各州县、添设判官主簿各一员捕盗。 弘治十八年、设长安门等处巡逻

    按《明会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团营提督官,于十二营 内,每季轮拨马军一百二十名,选委千百户各一员 管领,于长安东西二门天师庵、草厂、大慈恩寺等处 巡逻,听兵部主事并巡城御史点闸。”

    武宗正德三年设巡捕把总指挥一员

    按《明会典》:“正德三年,添设巡捕把总指挥一员,与原 设把总分管京城外地方。一员管东北,一员管西南。 一年更替。”

    正德六年添捕盗通判按《明会典》:“正德六年,奏准添设江西赣州、南安、瑞州、 广信四府,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郧阳、武昌、岳州、衡州、 永州五府,陕西汉中府,四川保宁、重庆、夔州三府。及 两广各府捕盗通判各一员。”

    正德七年。令京城巡捕把总指挥二员。一月更替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年制、“巡捕京城内外官员军马。”

    按《明会典》,“正德十年议准京城内外巡捕官军,城内 东西二路,把总官二员,委官八员,各分管地方。每委 官一员,马军四十九名,步军五十名,共军七百九十 二名,马四百匹。城外东北西南二路,把总官二员,每 员领有马官军五十员名,照旧海巡。分管官七员,每 员马军一百六十名,共军一千一百二十名,马一千” 一百二十匹。

    正德十二年,添设山东青州府捕盗通判。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添设福建福州府捕盗通判。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五年,议革“湖广衡州府《捕盗》通判,以《抚民》通 判管理。”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添设巡捕官员马军。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添拨团营有马军二千 员名。责付原委四路把总指挥相兼。原领官军于该 管地方巡逻缉捕。仍推都指挥一员充参将。请敕提 督巡城御史,同兵部委官,不时点闸。添设云南大理 府捕盗通判。”

    世宗嘉靖元年添设巡捕官军又立尖哨备调用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题准添设城外巡捕把总指挥 一员,及添拨官军一千员名。城内分东边、西边,城外 分西南,东南、东北共把总指挥五员,官军五千馀名。 南至海子,北至居庸关,西至芦沟桥,东至通州,分投 巡捕。又于内拣选精锐五百员名,立为尖哨,加给行 粮,每名月大米四斗五升,月小米四斗三升五合,俱” 自置盔甲什物。遇警调用。

    嘉靖三年、令河南彰德、卫辉二府管马通判、怀庆、河 南二府协管府事通判、各兼管巡捕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七年题准、“天地坛巡捕巡逻制”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题准,天地坛巡捕官军,止于墙 外巡逻,坛内令本坛巡风员役巡看,不许容留外人。” 嘉靖十一年,禁委官词讼等务。制官军马匹披带及 捕限陞赏参法。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议准通州张家湾一路锦衣 卫,每季择委的当谨慎官校,缉捕盗贼,奸细妖言,及 机密重情,不许干预词讼,嘱托公事,及比较打卯,用 强夺功。违者,听该地方抚按巡仓等官指实参奏挐 问。若缉获贼犯,即便挐送分守或州卫官处,鞫审明 白,解送该卫施行。”

    又题准:“巡捕官军五日换班,于宣武门外操演。有倒 死马匹者,先于太仆寺领马。其该追桩头银两,候年 终追完,送太仆寺。”

    又题准:“巡捕官军,每二员名共给雨帽毡衫一副,上 班披带巡逻,下班交付接班之人。”

    又题准、“添设真定府巡捕同知一员”

    又议准:“今后不分应捕不应捕人员,果”系凶恶强盗, 聚至百人以上,有能临阵擒斩,登时捉获三名以上, 为首者,准陞一级。其非应捕人员,果能三月以里缉 获真犯三名,为首量陞一级,不赏为从;并不及数,与 缉获妖言贼人者,每名赏银五两,至十名而止,同获 均分。挐贼已陞后有功次,止照前给赏。每陞不过十 “名,给赏不拘名数,巡捕把总等官仍照旧例给赏。若 系平时缉捕强盗,数虽不多,曾经杀伤人及拒捕并 劫财,每贼名下分有赃物,估值银三两者,每名赏银 五两。赃多,照前分数递加至五十两而止。其所得赃 物不及者,照前分数递减至二两而止。若系挐获积 年剧贼者,不分赃物多寡,仍赏银十”两。买夺占为己 功,希求陞赏者,不拘应捕与不应捕人员,俱不准给 赏。其地方失事,各该应捕官员,即要从实呈报兵部 及提督官,该城御史附记,责限缉捕。“限外不获,该管 地方委官把总该城兵马,锦衣卫西司房委官一次、 二次记过三次,听提督官并巡视御史参奏,本部按 簿查明,奏请提问。”

    又议准:巡捕官军人等,但有挐获强盗,先送提督官 处,审系赃仗明白,方许送部,转送法司收问。若所获 本系窃盗,妄作强盗,意图报功,查发得出,从重究治。 嘉靖十三年,令分路巡捕设尖哨塘马。南京有警,悬 赏给捕者不许滥支。

    按《明会典》,“嘉靖十三年题准,令在京巡捕参将,将尖 哨一百名,分作两班,听兵部差遣爪探声息。其馀尽 数点齐,照巡捕所管地方,分为七路,每十里设置塘马二匹,军一名,十日一替,具呈兵部,各路定委提调 官二员稽察,每年六月初旬,分拨摆塘,待十月初旬 掣放。如有非时警报,兵部票传摆设,不拘定期。 凡南”京地方有警。嘉靖十三年奏准、“事须悬赏给捕 者、许将车驾武库二司、见贮应天府库、及该司收贮 草场租银、并缺官柴薪各羡馀银两、量支给赏。”非有 紧急、不许滥支

    嘉靖十五年,操练尖哨官军。

    按《明会典》:“嘉靖十五年奏准,于尖哨官军内,定拨精 锐四百员名,就委原管尖哨把总千户,添委指挥一 员,分为两班,在于城内武艺库驻札,不分寒暑,于阜 城门外苜蓿空地,轮日常川操练,遇警分调。”

    嘉靖二十一年,添设巡捕官军五千员名。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二十七年,添设福建南靖、诏安二县巡捕主簿 各一员。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札委监捕及捕军,操练教场。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兵部札委司官一员, 监同巡捕参将,在民兵教场内操练巡捕官军。” “嘉靖三十四年,令设法捕盗,其胁从妄攀者免罪,能 捕贼首者陞赏。”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四年题准,令浙江等处南北直 隶抚按等官,严行各该司府等官,遇有盗贼生发,一 面设法缉捕,一面悬示赏格。除曾经杀人放火,奸淫 妇女,真正强贼不贷外,其同上盗而未曾分赃,虽分 有微赃而不曾同盗,与夫胁从妄攀之人,俱免本罪。 果能捕获贼首送官者,仍加陞赏。”

    嘉靖三十五年题准札委督捕及捕军操练处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五年题准,兵部札委司官一员, 督同巡捕参将,在工部铁厂,将巡捕官军常川操练。” 嘉靖三十七年,添提督巡捕,以马价银两武库司收 贮充赏。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七年,添提督巡捕参将一员,革 去原管主事。著兵科给事中一员查点”

    又题准、每年、动支太仆寺马价银三百两,寄武库司 收贮。遇有巡捕官军捉获盗贼、量给充赏

    嘉靖三十九年,定“纵盗处分、及捕获陞赏制。”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九年题准,各省布按二司守巡 并兵备府州县等官,若纵容盗贼,不行擒捕,十名以 上,州县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五十名以上,降俸一 级,立功自赎;百名以上,并将守巡兵备官参奏处治。 今后所属地方,果有强盗聚至十人以上,凶恶显著, 曾经对敌,当阵生擒二名,及斩首二颗者,准陞一级。” 不愿陞者,赏银三十两。若不系临阵,止系缉捕者,每 名颗赏银十两。挐获窃盗一名者,赏银五两。伙内能 自相擒斩者,免其本罪,仍一体陞赏,经管官员,酌量 叙录。应赏银两,先尽赃银不敷之数,于无碍银两动 支。

    嘉靖四十一年,定“盗发弃城”处分。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一年题准,凡沿边、沿海及腹里 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者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 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能守,或弃城逃走,或开门 延贼,致贼进入,杀虏男妇三十人以上,烧毁官民房 屋者,卫所掌印官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 失陷城寨者律斩。其府州县掌印官及捕盗官,与卫” 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协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级 别用。其馀府州县,不分各边腹里,原无设有卫所,但 有专城之责者。若有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俱比照 “牧民官激变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斩。其自来不曾 建立城池,与虽设有城池被盗潜踪隐迹,设计越城 进入,劫盗,事出不测,虽有前项失事,俱不得比用此 律,守巡兵备止于参究治罪,量事情轻重,临时奏请 定夺。

    嘉靖四十二年制部委官员专理巡捕、关领核实、及 议更替捕军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题准,以后巡捕营事务,不 必另差给事中、兵部札委司官一员专理。其巡捕官 军倒损马匹,并听京营科道参奏。”

    又题准:巡捕官军马匹折支料草银两,把总官造册, 提督核实,听兵部管理。巡捕郎中查核,径赴巡视太 仓科道挂号,往户部关领,京营科道不必挂号。 又议令巡捕军士,照三大营事例,老弱不堪者,许令 的亲儿男弟侄径自送部复验,收五摘牌更替。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督捕官参法。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巡捕营新抽操军三 千名,仍令督捕郎中公同提督查出,与同别军分为 两班,上班夜巡,下班操练。如仍前役占,听郎中并科 道参究。但有地方失盗,该管把总即报兵部,督捕郎 中仍登记文簿,以便稽考。如果失事数多,将提督官 一并参究嘉靖四十五年,添设卫总,分地巡捕。每岁终委定。 按明《会典》,凡夜巡。四十五年题准“南京地阔人稀,巡 捕官兵单弱。将营军拨一千名,马二百匹,分为两班 更番,于城内分定汛地,同各城弓兵及各卫巡捕馀 丁,互相接济,每岁一换。步兵每名月加口粮三斗,折 银一钱五分。马军每名月加粮料银二钱,仍添设把 卫总等官,分班督率。”即以神机营坐营都督兼管、提 督夜巡。其把卫总并五城兵马等官、悉听节制。后因 人少分布不敷。题准佥拨马步军一千名。添设卫总 八员、同旧军并力巡守

    一、选用巡捕官员。各卫用千户,牧马所用百户。每岁 终、本部会同外守备、及都察院、点选定委

    一各卫所千百户巡捕。在外巡者、本司选送外守备 等衙门选委。在外屯巡者一年以满、例该更换。各卫 开具在屯管事官员职名、呈部定委。

    穆宗隆庆元年题准京城失事其巡捕等官俱候年终各量轻重功罪奖举参治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京城内外失事巡捕把总 等官,听京营科道会同兵部委官,各坊兵马指挥,听 巡城御史各量失事轻重参究治罪,严限挨挐。左右 参将照旧例,若贼明火持杖,一月内连劫三次以上 者,径自参提。其提督并正兵马俱候年终,听京营科 道并巡城御史分别功罪,各令奖举参治。”

    隆庆五年,稽查盗发并捕获数目,以拟殿最。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各巡抚都御史严督各官 守备,如遇地方盗贼生发,即便追剿擒捕,务期得获。 每年终稽查各官下强贼起数,分别大伙零贼,有无 杀人放火,并已获未获数目,定拟殿最,另各举刺。” 隆庆六年题准捕盗赏罚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题准捕盗条格,各州县掌印巡 捕官,有盗至十名者降一级,二十名者降二级,三十 名者罢其官。各兵备及该道官所属有盗合至五十 名者降一级,七十名者降二级,百名以上者罢其官。 抚按官有隐匿不行参奏者,听兵部都察院及科道 参奏重治。若果地方有盗,即行申报上司,就便捕灭。” 上司官若闻地方有盗、即拨兵马就便捕灭者、免究、 仍录叙。其捕盗之功、量多寡为陞赏

    神宗万历元年题准尖哨巡捕更替以均劳苦制缉捕赏罚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巡捕营尖哨,务足原数,不 许掣动。内有行粮尖哨一千二百名,定为一等,黑夜 巡逻,白昼驻守。无行粮尖哨一千八百名,定为一等, 照旧下夜。凡有马匹,先尽尖哨,不许走把军士谋领。 其巡军下夜,与各衙门看库等杂差,俱要更换,以均 劳苦。如有恋差一年以上者,即开除名粮。”

    又题准:“巡捕官军阵前对敌,擒获强盗一名者,为首 赏银三两,为从赏银二两,缉获一名,量赏其半。胁从 者,每人赏红布一匹,花一枝。阵亡视对敌为首加倍, 被获视缉获为首者各给恤。参将、把总等官,比照厂 卫缉获强贼事例,类议陞赏。”

    又令:以后各该巡捕兵备官遇有强贼生发、虽不系 本管地方、有能协力捕获者、该部纪录擢用、贼情重 者、仍行给赏、该管地方官加等治罪。

    万历二年议定“捕盗官员陞赏降调条例。”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题准,京城内外地方,但有盗贼 生发,城内三五名以上,城外十名以上,劫财伤人者, 该管把总兵马官员即时擒获者,准免究,仍与论功, 比照厂卫事例,一体叙录。若有疏虞,先行住俸,挐获 一半以上,方准开支。二十名以上,全数脱逃者,住俸 限三个月以里。挐获一半以上,姑免参治。过限不获”, 罚俸三个月,仍令戴罪拏贼。若三十名以上,不分擒 挐在逃参治,革任。

    又议准:“州县但系无有城池去处,仓库被他境贼盗 潜来打劫,不论贼名多寡,掌印巡捕官俱住俸戴罪 缉捕。过限不获,从抚按衙门提问,降一级,调边远用 兵备及守巡驻札该道,俱照不及降用。有城池州县 仓库狱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问罪,降二级,调边远 用兵备及守巡驻札该道,俱降一级调用。州县与卫” 所及守备官同城,其守备及卫所掌印操捕官,与有 司一体问罪降级。若卫所仓库被劫,专以卫所掌印 操捕官问罪降级。系本处啸聚之盗,所劫自守巡兵 备与军卫有司,俱加一等。“隐匿不报,加二等。”

    又议准:强盗劫掠仓库狱囚,重大事情,不分有无杀 人,俱先行具奏,限三月以里捕获。如窃盗盗库及监 收人等侵盗库银,止照律例问罪,不必具奏。其本处 啸聚之贼,必须著有姓名,不能访挐。既行劫掠,仍聚 不散。及拏获之日,果系本管贼人数多,方坐前罪。 万历三年题准勘明顶补巡捕军缺,及该营协应捕 盗,又令拿获盗贼、审实送法司理问。其官军不行缉 拿者、具告缉拿。犯夜者、拿送发落

    按《明会典》:“万历三年题准:太仆寺拨马四百匹,给巡捕官军。巡捕军缺参将每月终呈职方司转行各卫 所掌印官,许将本军户下兄弟子侄年力精壮者,赴 部告补。如本户无人,以别户丁多,军馀顶补,通听督 捕郎中勘结明实,发营当差。”

    又议准:“行令提督官定拟责任,将该营四至会同邻 境官司画地分区,设立界牌,永为遵守。交界五里之 外,遇有盗贼生发,仍协同策应擒捕,不得坐视。” 又令巡军拿获盗贼,该营审取赃证真实,兵部并京 营科道复审的确,批发该城兵马司备录批词,将贼 并赃送法司问理,巡军听其即回地方巡逻,不必拘 留待对居民被盗,当时喊叫,官军不与缉拿者,方许 具告,听提督官比并把总严限缉拿,如过三日后告 者,不准。凡犯夜之人,听巡军拿送提督发落。

    万历四年题定:匿盗者参究,兵备官一体论罚。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令各省抚按衙门,以后凡 遇盗贼窃发,不论打劫官府,抢夺商民,事情大者不 时奏闻,次则近者照旧一月一报,远者季终一报,岁 终类报。俱要一面具奏,一面严督官兵上紧缉拿。如 有疏怠隐匿,听兵部该科参究。”

    又令兵备官以诘戎弭盗为职,今后但系该管地方 失事,俱要一体论罚。

    万历六年议定:“失盗降调,照成化二十一年例具报。 违限者,以隐匿论。”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议准城外民家被盗,各该府州 县卫所掌印巡捕官及守备、守巡等官,俱照成化二 十一年例,分别起数降调,城内各加一等。如果强盗, 于禁城杀人,方行参奏。”

    又议准:盗贼行劫,有司军卫员役登时具报,以失盗 之日为始。过三日不报者,以隐匿论。府州县掌印官 及抚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为始,每一日以一百里 为限计程。违三日之外,以隐匿论。

    万历十一年议准:“捕盗获否,降调参法,并申报隐匿 者罪。”

    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议准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 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 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俸,限三个月以里拏获一 半以上者,姑准开俸。过限不获,各罚俸三个月。仍总 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免罪者,不计 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 官仍调外用

    又议准:府州县系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 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 将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 年以里尽数拏获免罪。如过限挐获未尽,再限三个 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拏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 拏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 “官仍于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 捕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 用。不系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 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 罚治。”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 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 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 烧者,卫所掌印与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 池者律,斩。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 者,及设有守备驻札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 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其兵备守巡官 驻札本城者,罢职为”民。若非驻札处所,兵备、守巡及 守备官俱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 有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 照前比律处斩,兵备、守巡官亦照前罢职降调。其有 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汛 地,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 城池,“被贼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进入,劫盗随即逃散, 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各处民 间被贼打劫,即日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 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拏获一 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 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 数朦胧捉拏,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 获及拏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 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 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于本 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凡强盗打劫,各 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 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 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议拟上请,不许容 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系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 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 奏报。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 具奏,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治罪又令各军屯与有司交错去处,照坐落地方属兵备 官管辖,遇重大贼情,并力逐捕。如有失事,该巡捕军 官亦听兵备参呈抚按衙门提究。各省直但有军屯 者,俱照此例。

    万历十二年题准:盗发立刻申报,获者论功叙录。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凡京城内外,遇有盗贼 窃发,自卯至申,责城兵马司属巡城御史参究。自酉 至寅,贵城巡捕营属巡视科道参究。但遇失事之时, 立刻申报,不许迟延隐蔽。贼情重大,仍要协力捕剿, 毋以昼夜推诿。应缉盗贼,查自何官捕获,各论功叙 录。”

    皇清

    顺治 年

    《大清会典》:“凡兵丁为盗,顺治初,题准营兵为盗”,专管

    “官革职,兼辖官降三级调用,统辖官罚俸一年,该管官隐匿巧饰者革职,查明呈报者免议。” 又题准:“营兵窝隐贼盗者,专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因公他出者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贴防兵丁为盗者,被劫地方,专汛兼辖统辖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领兵贴防官革职,其贴防驻札地方之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凡公务官员被劫题准:“奉差及赴任官员经过地方,被劫或被杀掳,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凡捕盗功赏题准、常人捕获强盗、计盗数、每名赏银二十两

    又题准:武官有能拏获真正大盗窝主者,题请纪录。拏获小盗窝主者,督抚旌赏。邻里有能出首窝主,番役有能捉获窝主者,以所起赃私一半给赏。若窝主有能悛改前恶,擒盗出首者,免罪。

    又题准:“巡捕别营” ,在外别汛武职各官,有因缉获一二盗贼,招出伙盗,获至十五名者,专汛官纪录一次;三十名者,兼辖官纪录一次。有能查缉盗贼十五名者,专汛官加一级;三十名者,兼辖官加一级,专汛官不论俸满即陞;五十名者,兼辖官不论俸满即陞。其捕营番役拏获者,各实银五两。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四年定:凡曾经为盗之人,无论犯罪。”

    轻重,有能赴所在官司,或径赴兵部,将真贼姓名及居住地方详悉陈首者,除本身免罪外,仍将贼赃酌议给赏。如胁从多人同心归正,首告贼渠者罪止,贼渠,来首人悉免究治,仍以贼渠赃物分赏。

    又定:“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者,绞监候。”

    又,凡常人捕获强盗,议定将现获赃银,赏给十分之一,不得过一百两。如无赃物,酌量官给赏银不得过二十两。若拒捕对敌受伤,验看伤痕等第,照兵部定例给赏。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强盗赃物,顺治六年定。凡家仆为盗、行

    劫者处死,将其自置妻子财物尽入官。《系旗下人》,赏给本旗穷丁。各府下者,听各主发落。其本主给付者,不必入官。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覆准,强盗止追正赃给主。”其有

    伤人而复劫其财者,将其家产追赔。失主,馀免入官。

    顺治 年

    《大清会典》:凡借端杀害良民,顺治间题准。汛防各官,

    若借擒剿贼党,杀害无辜良民者,本官革职提问。提镇不行申报总督及该督不行查参者,“总兵官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吏部察议。”

    又题准:“专汛官借名盘诘杀戮良民,谎报杀贼为功者,革职提问,兼辖官代为报功者,革职,总兵官不行察明转报者,降二级留任。”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地方官讳盗不报。顺治十三年五月二

    十一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近见各处盗贼生发、人民受害地方

    官往往惧罪隐匿,以致益无顾忌。“嗣后失事者,立刻申报,速图缉捕自赎。若仍前隐讳不报,定行法外治罪。钦此。”

    凡失察贼盗。顺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畿辅地方、土贼充斥。拏获者多系旗”

    下之人,此皆各旗该管官督察怠玩所致。其查某都统者若干,某参领者若干,某佐领者若干,视数多寡,将该管官分别议处。如该管官及《拨什库》隐讳不首,从重治罪。钦此。

    又题准:“窃盗照律刺字,三犯者绞监候,秋后处决。”

    又凡追缉盗贼题准、乡村旅客被贼劫杀、就近速报该管文武等官、严行追缉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令,“凡强盗犯罪重大,虽有祖”

    父父、伯叔、兄弟阵亡之功不得援免。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巡按事宜:顺治十五年,一、境内盗贼,仰

    该道行府州县,严督所属捕盗官及应捕官军人役,令昼夜用心巡察擒获。务要尽除贼盗,无遗民患。仍将捕盗官及应捕之人职名开报。如有盗贼生发,不能剿捕,及隐匿不报者,具疏纠参。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滨海地方,禁止双桅沙。”

    船不许民间私造,违者照《通贼律》治罪。

    又题准:“窃盗事件系民者,该城审结。”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山海大盗。顺治十八年题准山海大盗。”

    千百成群,攻陷城池者,该督抚提镇以下,兵部题参,依律处分。

    又议准:“城池失守,同城道、府、州、县印捕官俱革职提问,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俱革职;不同城,该道官住俸督剿,知府免议。”

    又议定:强盗赔偿赃物,应将在外抢劫财物、所娶妻妾并自置物件尽数赔偿;失主如不足者,将案内另户强盗妻子变价赔偿。其有主之强盗,不在此例。

    又议定:“擒拏强盗受伤者,照律赏银二十两,仍验伤痕等第,给银调理。若邻佑协同拏获者,亦照拏获强盗例给赏。其知而不行协拏者,杖八十。”

    又凡城内失事,题准:“城内被盗劫伤官民,同城武职官,外委者责惩斥逐,现任者革职,专汛者降二级,提镇将领降一级,俱戴罪,限一年缉获。限内全获,题明开复。获一半以上,同城官降一级调用,专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不及一半者,同城官降二级,专汛官降一级,各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全无获者,同城官革职,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凡山林有名大盗,投首来归者免罪,其馀贼犯免死,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 又凡饷鞘被劫,《题准》:“路途劫失饷鞘,护送官革职,专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限一年缉获。如限内缉获一半以上者,护送官降一级调用,专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 又凡地方失事,题准:“道路村庄被盗劫财伤人者,除提镇例不议及外,其专汛官外委者,责惩斥逐。现任者降一级,兼辖官住俸,俱戴罪。限一年内缉获。限内全获,题请开复。获一半以上,专汛官罚俸九个月,兼辖官罚俸六个月。不及一半者,专汛官罚俸一” 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全不获者,专汛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各官留任者,仍令缉拏。革职降级离任者,令接任官立案缉拏。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覆准各省湖山等处有贼啸聚。”

    劫掠者,附近提督总兵官及驻防将军等务亲率官兵即时剿灭。若止遣守备、千、把等官前往,致贼蔓延,攻陷城池,抢掠地方,伤害人民者,各照贼情轻重处分。若与大帅驻札地方相隔窎远,该汛副、参等官一面申报督、提镇一面亲率官兵前往剿灭。如止遣守备、千把等官,致贼蔓延,或致官兵失利,该督提镇即行题参,亦照贼情轻重处分。

    又题准:“强盗突入城内劫伤官民者,提督罚俸九个月,总督罚俸六个月。”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题准地方失事各官,该督抚未”

    题参之先陞转者、照《钱粮未完官》例、撤回原任缉贼、俟全获日、题请开复。承缉官有别案降革

    解任及丁忧者,俱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未获盗贼,接任官停陞缉拏,俟全获日开复。若接缉官有别案降革、解任丁忧者,俱罚俸六个月。未获盗贼,复令接管官停陞缉拏,俟全获日开复。其署事官任内失事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接缉署事官在任一月外离任者,罚俸三个月。在任不及一月离任者,免议。至地方失事官,督抚未题参之先升任者,不许赴新任。若明知盗案未结,许赴新任者,督抚各降二级调用,赴任官,革职。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凡家仆犯白昼抢夺,应赔”

    赃物,俱照依“窃盗赔赃” 之例、一体遵行。

    又题准:“家仆强贼自娶买之妻,追赔失主。” 又凡海贼登岸,题准:海贼登岸掳掠男妇,专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罚俸九个月。

    又题准:“强盗入城劫掠,同城官革职提问,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总兵官降一级,俱戴罪缉拏。提督罚俸一年,总督罚俸六个月。如当时拏获一半以上者,俱免议,馀贼仍照限缉拏。” 又题准:“凡家仆窃盗赃物,限一月追完,若不能完者,责令伊主代赔。如伊主不能代赔者,将本犯并妻子听各主估价变卖赔偿” ,馀剩者给本主,不足者,伊主免赔。其窃盗已犯死罪者,将伊自置财物赔偿。如本犯别无财物,伊主亦免代赔。至满洲另户之人,所盗赃物数多不能追赔,及满洲仆人赃多,伊主又不能赔者,查失主系本旗下,即将贼犯并妻子估价赔偿。系别旗下或系民人者,将贼犯并妻子在本旗变卖赔给失主。其民人窃盗财物,不能追赔者,将本身并妻子估价各给。《失主》白昼抢夺之贼,亦照此例。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题参汛辖。康熙四年题准地方失事务

    将专汛千把等官查参,不得以外委官题参塞责。

    又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拨什库。” 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一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拨什库,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拏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人拏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题准,凡八旗大臣及官员人等”、

    家仆、雇工人,将本主财物私自偷盗,或串通外人偷盗,或家仆、雇工人自相偷盗得财者,俱照“凡人窃盗律” ,计赃刺字拟罪。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不得财者,照律治罪。民人犯者,仍照律行。

    又题准:“若喀尔喀人为伙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二人,斩二人,斩一人,馀各鞭一百,罚该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又凡《减报盗数》题准:“地方失事,该管官勒令失主少报盗数,或将未获盗贼谎报亡故者革职。文职道府武职兼辖官不行详查转报者,罚俸一年。督抚提镇妄行具题者罚俸六个月。”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凡土司地方失事。康熙六年题准土司地

    方失事酌量议处

    又《题准》:凡盗案既以该管副参游都作兼辖处分,标下中军不必以“兼辖参处。”

    又题准:捉获盗贼不解院私议完结者,以盗坐罪,所罚物给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议准强盗入城,劫掠仓库,杀害

    官民抢夺狱囚,承缉文武官员俱住俸,限一年缉拏,尽获开复。限内不获,各降一级调用。同城知府兼辖武职,俱照此例。有《加级纪录》,准其抵

    销,仍住俸再限一年缉拏。限内不获,仍降一级调用。如又有纪录加级抵销者,照此扣算处分。其同城提镇,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拏。限内不获,再罚俸一年,免其停陞缉拏。若被劫后一月内擒获一半者,免罪,仍停陞令缉拏馀贼,免其照限议处。

    又议准:“强盗劫杀村庄,民人承缉文武官员,住俸,限一年缉拏;如限内不获,罚俸一年,限六个月缉拏;限内不获,降一级调用;如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仍住俸,再限六个月缉拏;如不获,仍降一级调用;如又有加级纪录抵销者,照例扣算处分。文职道官、武职兼辖官,罚俸六个月停陞,限一年缉拏;如不获,罚俸一年,免其停陞缉拏。其协缉、接缉各官,仍照案缉拏,不停陞。”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题准,凡窃盗折军罪,枷号完结。”

    之后再犯三次者拟绞。一二次者照常完结。又凡失主报盗,覆准失主被盗者即将所失财物逐细列单呈报该地方官照单起认。后补之单不算。

    又凡起认强盗赃物,覆准地方官差捕员同失主,查照原报《失单》,眼同起认。若捕役私起赃物者,从重治罪。至于借名追寻贼赃,搜察当店,嘱贼攀指寄顿,扰害良民,或将贼己物坐赃,买物栽赃,混认瞒赃等弊,承审官不加严禁详审,该督抚不行题参者,一并议处。

    又题准、“凡旗下民人、不许质当兵器、及貂鼠猞《猁狲》等衣服”子朝衣、金银器皿等物。违者治罪。其收当之人,计赃坐以窃盗罪,免刺。至死者减一等。

    又议准:承缉文武官员,一年限满不获,罚俸一年,再限六个月缉拏。限满不获,无加级纪录者,照例降一级调用。有加级纪录抵销者,照接缉官例缉拏,不再立限。

    又题准:“伙贼二百人至三百人,劫掳乡村,掠人勒赎,专汛兼辖文武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总督、提督降二级,总兵官降三级,俱留任图功赎罪。”

    康熙九年三月十四日

    上谕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门:“京师重地,理宜肃清。”近

    闻京城内外,恶棍肆行无忌,或借端挟诈,勒骗钱财;或公然抢夺,搅扰市肆;或结伙横行,凶殴良民。又夜间盗劫,时闻拏获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该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营将弁,稽察不严,缉捕无能,以致奸盗不息,善良受害。作何严行申饬缉拏?如该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处分?尔部院衙门会同定“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强盗行劫现在之赃,各令”

    失主认领外,不足数者,将无主之赃变价赔补,馀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妻子变价赔偿。

    又,《凡承缉叛犯,题准》将承缉文武各官,俱革职戴罪,限三年缉拏。如不获,将文职降一级,武职降二级,各调用。如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盗犯仍照案缉拏。武职兼辖官,各降二级戴罪,限三年缉拏。如不获,亦降一级调用,加级纪录亦准抵销。该省总兵官罚俸一年,免其停陞。其接缉协缉文武各官,于贼犯发觉之日计算,未满三年者,仍停其陞转。缉拏人犯,若已满三年,俱各罚俸一年,免其停陞。未获贼犯,仍照案缉拏。又,凡审理盗案,覆准捕官拏获强盗,不许私审,交与印官审理。未审之前,验看有无私拷刑伤。有伤者,将捕役照例治罪。若果无伤,将“并无私拷伤痕” 字样开入招内详报。倘有疏忽不开,扶同隐讳及纵容捕官私审者,该督抚即将印官指名题参,分别议处。

    又凡诬良为盗题准:“捕役诬拏良民为盗,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将该管官革职,道、府降二级调用,按察司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如未致死者,该管官降四级调用,道、府降一级调用,按察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武职官获盗,即交有司审理。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审理,及诬良为盗致死者,失察之总督罚俸九个月,未致死者,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年十二月初五日。

    上谕兵部并督捕衙门:“直隶重地、理宜肃清。迩来盗”

    贼繁多大为民害。地方官怠玩不能力行禁戢以致劫掠时闻。真盗捕获者少良民株累甚多。皆因防汛官员止于降罚戴罪缉拏。其间有失事最多、不能尽职者仍令留任愈致贻误地方。今盗贼应作何禁戢严拏及以盗案降罚几次。

    “者。作何处分。尔部再行定议具奏。” 至京城内外。盗贼棍徒。肆行无忌。作何责成官役严行缉拏。亦著一并议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直省督抚提参盗案,本省”

    定限四个月。兼管省分。定限六个月。俱以失盗日为始。至逾限月日。专责督抚提镇计月处分。不许分坐属官。

    又覆准:“凡一月内获半停陞缉拏馀贼者,限一年缉拏,全获免罪。如不获,罚俸一年,照案缉拏,不停陞。”

    又覆准:“凡白昼抢夺三次者,将伊主父兄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覆准:“窃盗三犯之伊主父兄,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凡投诚扳害良民,覆准:投诚之贼,借追赃之名,将平民假称伊伙,挟仇攀害、索诈财物者,照光棍例治罪。

    又覆准:“凡强盗首后,再犯又首者,照律不准自首,治以强盗之罪。”

    又覆准:凡强盗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者,不准自首,仍照律行。其劫财伤人未至死者,并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仍准投首。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武弁为盗,旧例:效用官为盗者,该管官

    降三级调用康熙十一年题准:“提、镇标下效用官为盗者,该提镇降三级调用。若营弁为盗,该管官降三级调用,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总兵官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地方失事不查参经制专汛官,以外委官塞责题参者,呈报官降二级调用,转报官降一级留任,提镇罚俸一年。”

    又题准:各标中军不作兼辖;如系伊专汛地方,照例处分。

    又题准:“拏获窃盗一名赏银十两;二名赏银二十两。”

    又题准:“贪虐官员,无总督省分,听提督查参;无提督省分,听总兵官查参。”

    又题准:“借名杀良,谎报为功者,转报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不行参出,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营兵为盗窝盗,若在该管官因公他出之后,事发于未回之前者,免议。

    又题准:“官员约束不严,以致招抚兵丁复聚为盗者,专管官降一级调用。”

    又凡讳盗不报旧例,地方失事,隐讳不报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知而隐讳不报者,降二级调用;不知者,降一级调用。督、提、镇不行查明纠参者,降一级留任。其拏获贼盗,供出先次行劫之处,虽失主未报,专汛官仍革职,兼辖官降一级调用。若贼全获者,免议。康熙十一年题准兼辖官同城不知者,降一级调用;不《同城》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盗贼伪称名号,侵犯城池,专汛兼辖各官俱革职,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降二级,戴罪图功。聚集一二百人,焚毁乡村,劫掳男妇,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总兵官降二级,提督降一级,俱戴罪图功。聚集六七十人,焚毁乡村,劫抢财物,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总兵官” 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罚俸一年。至于盗贼啸聚邻近之提督总兵官并将军城守及副、参、游等不亲领兵剿灭,止遣守备、千、把等官往剿者,各降二级调用。其专汛官及副、参、游等闻贼不递为申报者,俱革职。督提、镇闻报不速发兵会剿,以致贼势蔓延、官兵失利者,俱降三级调用。

    又议准:窃盗犯至二次者,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其司坊巡捕营步军校等,在该汛自行拏送或别汛官拏送者,免议。若被他人拏送者,将失察之专汛官罚俸三个月,兼辖官罚俸一个月,步军校等亦照此例。直日番役兵丁责二十板,步兵拨什库兵丁鞭五十。

    又覆准: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其家仆、雇工人盗家长财物者,旗下民人不便互异,俱照律一体拟罪。

    又议准:窃盗三次者,照律拟绞监候。若窃盗二次,抢夺一次,或抢夺二次,窃盗一次者,免其并拟,各照所犯之罪发落。

    又议准:“白昼抢夺至二次者,将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前例》“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议准:凡抢夺三次者,照例立绞。若抢夺二次窃盗一次,或窃盗二次抢夺一次者,免其并拟

    各照所犯之罪发落

    又题准:“海贼侵犯城池,杀伤兵民,专汛兼辖各官俱革职,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降二级,戴罪图功。焚毁乡村、劫掳男妇、杀伤兵民者,文职州县官、同城知府各罚俸一年,同城道官罚俸六个月,照案缉拏。武职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总兵官降二级,提督降一级,俱戴罪图功。若兼辖各官闻报退缩不” 前者,俱革职;提督总兵官闻报不即领兵会剿者,降二级调用。若贼船突出劫掠,同行镇将等不相救援,率师径返,以致官兵损伤者,革职提问,专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总兵官罚俸一年。“海贼” 乘夜入城,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降二级,兼辖统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

    又议准:“城外村庄道路失事者,除提、镇例不议及外,专汛文武官俱住俸,兼辖文武官俱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拏。一年内拏获一半者免罪,馀贼照案缉拏。如不获,专汛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盗贼照案缉拏。如有加级荐纪,准其抵销。若贼在别处地方行劫,其原住地方,该管官不行察拏者,题参。到日” ,失事地方官住俸缉拏,原住地方官令其协缉。如一年不获,罚俸六个月。兼辖副将等官,亦照此例议处。又题准:“该管官因公他出后失事者,概行免议。” 又题准:镇店路途劫失饷鞘,护送官革职。失事地方文武各官俱住俸,限一年缉拏,尽获开复。若限内不获,各降一级调用。限内拏获一半者,免罪停陞缉拏。兼辖武官,同城知府亦照此例。不同城之知府,免议。该提镇道官各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拏。限内不获,各罚俸一年。有加级纪录,俱准抵销。如失事时,邻汛官及地方各官拏获盗贼一半,失事地方官免罪,停陞缉拏。若限内邻汛官全行拏获,失事地方官免其住俸。又题准:土司地方失“事,土官免议,责令缉贼。如土司地方与民人杂处,有官兵设防之处失事者,兼辖统辖官照例议处。若无民人居住,官兵设防之处失事者,兼辖官停陞,勒限一年缉拏。如缉获一半,免议。全未获者,兼辖官罚俸一年,免其停陞,仍照案缉拏。如大伙盗贼,劫掠村庄,杀掳男妇者,为辖官降一级留任,总” 兵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盗贼行劫失主,即于本日呈报;夜间被盗,于次日呈报。如呈报后,该管官不速行接续前报,或不亲行驰追,止差末弁追缉,或追及脱逃者,俱革职。若止逐离本汛,不行穷追者,降一级留任。至附近地方官失主呈报,不行接受者,革职。如以非其汛地,不亲身追捕,或追及不能擒获,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俱降一级调用。其经过地方官不亲身驰追,或追及脱逃,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亦降一级留任。该督提镇具题之日,务将某官曾否驰报,曾否亲身追捕,经过地方曾否穷追,情由逐一开明。如含糊具题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专汛官同城兼辖官,一月内缉贼一半者,免罪停陞,限一年缉拏;如不全获,罚俸一年;馀贼照案缉拏,不停陞。其不同城之文武兼辖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

    又题准:“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外关厢被盗者,巡捕营各官照城内失事例议处。”

    又题准:奉差及赴任官员被劫,无护送官兵者,专汛兼辖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 有护送官兵者,若在本汛地方,又系本汛官兵护送被劫者,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若被贼杀掳,无护送官兵者,仍照旧例。有护送官兵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统辖官降一级留任。

    又凡捕役为盗、《题准》:“捕役伙盗、该管官革职。” 其捕役雇觅之人持票伙盗者、罪同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旗下另户人在外行劫。”

    被获者,本犯依律治罪外,每一佐领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从重治罪。其佐领、骁骑校出征,及奉差在外,有佐领下人行劫者,俱免议。将护军校并该管各项匠役,有顶带头目,俱照骁骑校例议处。系平人,照《拨什库》例治罪。其差遣在外之人,

    “行劫者,将该管头目等照佐领骁骑校” 例分别议处。至

    内府包衣大、并各王、贝勒、贝子、公等下包衣大管

    庄拨什库、及八旗屯拨什库等、该管人役有犯,将

    内府包衣大、各王包衣大、照骁骑校例议处。贝勒

    贝子、公等家下包衣大管屯、拨什库屯拨什库等,俱照《拨什库》例治罪。其在京旗下官员人等,家仆有犯,本主系官,照骁骑校例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例治罪。在外驻防官员,并披甲家下人为盗者,其本主亦照此例处分。该管官员头目俱免议。一年内,每佐领下有为盗十人以上者,将佐领降一级,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二十人以上者,将佐领革去职任,骁骑校革职,鞭一百,折赎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

    又题准:凡审问强盗,有供出在先行劫之处,即行咨查督抚当日失主,曾经报官者,即将该地方官照讳盗例处分。若失主未报,无有实据者,令该督抚取地方官并无讳盗印结缴报。若具结之后别有发觉,确查隐讳属真者,仍坐以“讳盗不报” 之罪。

    又题准:“失主被盗,不报该管官者,照不应重律治罪。”

    又题准:凡旗下民人家仆所盗赃物,将伊自置物件赔偿。其另户旗下民人,尽其家产变价赔补。若果家产尽绝,不能赔偿,该管官出具印结免追。其窃盗本身,并妻子变价赔偿,及令伊主代赔之例,俱停止。若该管官徇庇出结者议处。其犯抢夺之赃,亦照此例。

    又题准:家仆为强贼者,将伊自置奴仆财物尽行赔偿所劫之数;如不足者,将案内无主赃物赔补。倘仍不足,将贼犯自买之妻变价赔偿,其本身自娶之妻免其变价。至另户强盗赔偿赃物,将伊抢劫财物,所娶之妻及家产、奴仆等物尽行变价赔偿;如不足,将案内无主入官之赃变价赔补。其原定妻子变价之例,应停止。又题准:承缉盗案各官病故,或因事革职离任,停其具题。俟限期满日,该督抚查明接缉官员职名,咨部查核,馀贼照案缉拏。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题准地方民人聚众千馀,执”

    持器械,两相对敌,焚烧房屋,杀伤多人。“州县官,虽报司官,未报督抚者,降一级调用。”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议准总督统辖全省,如遇城”

    池失事,道路被劫、鞘饷被劫者,罚俸六个月。若贼众聚至二、三百人、掳掠乡村者,降二级,留任,戴罪图功。

    又议准:“总督将大盗” 讳称“小盗” 具题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官员除拏获本汛承缉盗贼不议叙外,如二年内不论是否同伙,查获别汛盗贼十五名者,本官加一级,三十名者,不论俸满即陞。兼辖官查获三十名者,加一级,五十名者不论俸满即陞。“京官具呈刑部,外官具呈督抚具题,到日俟刑部核明,送该部议叙。”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本汛失盗,彼此推诿,不”

    报者,亦照讳盗例处分。如已经申报,彼此推诿者,推诿官降一级调用,转详官罚俸一年。如上司将州县官申报盗数删减者,照州县例处分。如州县官不确查盗数申报,或不开失事地方官职名申报者,俱罚俸一年。拏获盗贼,供出先次行劫之处,审明仍行查。该督抚若失主已报,地方官照讳盗例处分。如失主“未报,及无实据者,该督抚取具该地方官并无讳盗” 印结缴报。若失主具报,地方官不行准理,及借端起衅,纵役需索,更换衙门,往来提审,苦累致死者,该督抚查访题参。如督抚不行题参,事发之日,该管官革职。不行申报之上司,各降二级调用。督抚各降一级留任。若未致死者,该管官降三级调用,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地方有杀死人命重情,该管官知情隐讳不报者,革职。将不行查出之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不知情不行查出者,降一级留任,上司官免议。”

    又题准:前三门关厢内盗贼集至二、三十人,执械伤人劫财者,照大伙盗贼例,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戴罪缉贼文职。该兵马司指挥革职,令接任官缉贼。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

    者,被获管旗王贝勒等以下,并该管主严行治罪。若不获,治所入汛地该管旗王贝勒等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又题准:“昌平州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丁,有一二名为盗者,将该管防御罚俸一年,防守尉罚俸九个月;三、四名者,该管防御降一级调用,防守尉罚俸一年;五、六名者,该管防御降二级调用,防守尉降一级调用;十名以上者,该管防御革职,防守尉降二级调用。” 若甲兵之家仆为盗,一、二名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防御罚俸六个月,防守尉罚俸三个月。若官员之家仆为盗一二名者,将官员罚俸一年。三四名者,降一级调用。五六名以上者,降二级调用。十名以上者革职。其奉天、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外省兵丁,及各官之家人为盗者,俱照此例处分。兵丁之家人为盗者,将本主严行治罪。该管官协领,俱照此例行。其将军、副都统系总管兵马之官,应免议。若将军、副都统、驻防协领等家人为盗,俱照“各官家人为盗” 例处分。佐领、防御、骁骑校,各照城守、防御处分。驻防协领、管旗参领,照防守尉处分。至通辖将军、副都统等本管兵丁有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者,罚俸六个月。七人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六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二十一人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如该管官员将盗犯自行查获者,俱免议。又议准:强盗自行投首者,止免本人之罪。其本主未经查出,仍照例治罪。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议准坟园住居另户之人为

    盗窝盗者,将该管官俱照定例处分。其家奴为盗窝盗者,本主系官,照骁骑校例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例治罪。该管官员免议。

    又题准:“旁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二分给之,一分给失主。”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题准失主报明失盗地方官。”

    不严行追缉,反勒索失主,受害者,革职。巡抚不行查参,降三级调用。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题准,凡窃盗赃数不满一两”

    者免刑审。其拏获之兵丁及查缉之步军校。亦不赏银。《记档》

    又题准:“审拟强盗已经供出失主及招认伙贼之数明确者即行归结,不许续行妄攀拖累。”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议准道路村庄失事州县等”

    官及专讯武职官,一年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缉拏。无级可降之官,革职,仍留任,限一年缉拏。如再不获,调用革职。同城之知府与捕盗之同知、通判,初参停陞,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拏。如不获,罚俸一年,照案。缉拏道官及兼辖武职,初参罚俸六个月,免其停陞,限一年缉拏。限满不获,罚俸一年。若未满一年之限升迁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

    又凡隔省关提盗犯,题准本地方官确注盗犯年貌、住址、的实、姓名,一面详请本省督抚移咨转缉,一面差人移关该地方官挂号添差协缉,不许给批竟提,违者,将行提之官照“诬良为盗” 例治罪。如住贼之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亦应议处。至于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令向该地方官挂号添差拘提,违例擅自拘拏者,将捕役照“诬良为盗” 例治罪。原差之地方官照“失察衙役诬良为盗” 例议处。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前三门关厢内失事”,

    马步兵丁、把军等,当时有能擒获一二盗贼者,免其责究。如一名不获,该汛马步兵丁等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窃盗

    赦前偷盗一次

    赦后二次或

    赦前二次

    赦后一次、应请改遣者、停其具题部内完结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失主报盗之后,止令”

    到官听审一次认赃一次。所认赃物即行给还。令其宁家、不许往返拖累。违者将承审官题参

    严加议处

    又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量赔所盗物,其妻子家产牲畜籍没,及所罚,一并入官。”

    又题准:“凡三次窃盗,免死减等发落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改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若系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同妻子一并发遣。”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强盗杀人,除下手主”

    谋者,不准自首外,若未曾下手杀人,自首者将本犯监候。俟《拏获》同伙之人,审明果无下手主谋情由,准免死发边卫充军。

    又议准:“叛逆人犯若令案缉,恐地方官员疏忽,仍令严行缉拏。”

    又议准:凡强盗伤人致死者,仍照律科断外,其伤人未死又未得财者,应照抢夺伤人律拟罪。又议准:凡失主所报盗犯,止令存案,不为确数。俟严审初获之盗,供出真盗,方为确数,依限缉捕。如限内不能拏获者,照定例计数处分。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议准叛逆人犯三年未获”,

    者,仍照旧例照案缉拏。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立保甲,康熙二十五年题准畿辅屯

    “庄、旗民杂处,令该抚将旗民人等一体编为保甲,各立甲长,稽察盗贼。如有面生可疑者,即拏送该地方官。倘甲内人丁为盗,屯拨什库窝盗者,该抚即解部具题,鞭一百,仍发回编甲。” 康熙二十九年三月初七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朱都纳、西安、博济、

    席喇布颜图、王国昌劫盗,被邻居之人及众人擒获,或为被盗之家人擒获,皆应赏励。盗若抗拒捕者被创,应依《行间》受伤例赏之。其下该部议奏。

    康熙三十年二月初一日。

    上谕兵部:“京师为辇毂重地,人民商贾,四方辐辏。京”

    城内外统辖必有专责,务俾稽察奸宄,消弭盗贼,然后商民得以安堵。今城内地方既属步军统领管理,城外巡捕三营又属兵部、督捕等衙门管辖,内外责任各殊,不相统摄,遇有盗案反难察缉。嗣后巡捕三营亦令步军统领管理,京城内外一体巡察,责任既专,则于芟除盗贼、安辑商民庶有裨益。其三营事务作何归并管理?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确议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康熙四十四年六月十九日。

    上谕扈从大学士等:“《海贼》案件,今断不可轻宥从前。”

    “曾屡经宽释;如再宥,则人不知警,寇贼滋长,台湾为之不宁矣。” 时势不同,当因时调度。恐京中诸臣不知所以不免之故。尔等将此意谕知在京大学士及刑部大臣。

    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十一日。

    上谕刑部:“凡盗犯无自认口供,方待伙盗质证。”陈子

    为一案。既称历审伙劫、分赃与原招相符。又称伙盗已决无证。应拟斩候质。是否与律例符合。著察明确议以闻。

    康熙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谕九卿、詹事、科道:“昨侍郎穆旦等审问盗贼事情。”

    拟罪具奏。内“贼犯王《昭骏以受伪兵备道衔》,问凌迟处死,其伯叔兄弟皆照律坐罪。” 朕念太仓王姓,昔在明时亦曾为大臣,素称显族;本朝七十年以来,为大臣官员者甚多,并未闻有他故。今因一不肖亡赖、玷辱宗族之匪类,依律坐罪,朕心深为不忍,且为凡为大臣官员者痛之。尔等会议时,但将王昭骏本身及“妻子定罪,其伯叔兄弟俱不必议。” 本内将朕此旨明白载入。为此《手书》特谕。

    康熙四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上谕刑部:“应结之事,即当议结;不必数驳,致增事端。”

    从前屡下严旨甚明,这案内擒获盗贼人等应赏之处,部议应行文该抚察明照例给赏,今又称察覆到日再议,殊属不合。部院大臣并不详察事情,止据司官所言即行议驳,因而事务每致增多。凡不当驳而驳者皆有情弊。此等事情即当议结,该督抚完结之处,自然题报。著再议具奏。

    五月二十日

    上谕兵部:“据张云翼奏,盗犯赵五纠聚群凶于江、浙。”

    海洋劫掠,十有馀年。今赵五及其党羽十七人,先后就擒,并获有船只军器。该提督可会同两

    江总督、江苏巡抚严审定拟具奏。仍穷究馀党,协力缉捕,务靖根株。

    十二月十一日

    上谕、“刑部本内有两次窃盗和尚著发往黑龙江。”当

    差《定例》内,摆牙喇、拨什库披甲人等脱逃刑部与该旗大臣等会同严审如旗人有窃盗事出亦著照此例会同该管大臣官员严加究审。窃盗非过误之罪,刺字之人何容留在京师嗣后两次窃盗俱发往黑龙江,应当差者著当差应给与穷披甲为奴者著给与为奴。

    康熙五十年八月初九日。

    上谕吏刑二部。督抚提镇等:“平时不能抚恤百姓”,训

    练兵丁及有事又不能相机速行剿抚纵容贼盗滋蔓骚扰地方肆行抢夺且迟延日久不将其事奏闻乃称百姓不废耕织照常安业夫强盗窃盗多至三四十人百姓尚畏惧逃避况数千民人为盗抢夺岂得谓百姓不废耕织安居乐业乎。此系赫寿等掩饰己过希图卸罪巧行诬奏甚明著该部严察议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