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八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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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八十四卷目录

     律令部总论二

      大学衍义补定律令之制 顺天时之令

      图书编周刑法 刑制稽古 推原用刑本意

    祥刑典第八十四卷

    律令部总论二

    大学衍义补

    《定律令之制》

    《舜典》曰:“象以典刑。”

    臣按:《吕刑》曰:“蚩尤唯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唯作五虐之刑。” 则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

    夏作《禹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

    《周礼》:“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 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臣按:成周《刑典》之设,既布于邦国、都鄙,又县之象魏,唯恐民之不知而误犯也。夫设法令以待天下,固将使民易避而难犯,顾乃深藏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职掌之官犹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晓其所谓,况愚夫细民哉?闾阎之下望朝廷之禁宪,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测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岂圣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礼》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万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恶,使之知所好恶。唯刑典则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 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 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谓“禁” 者即是豫为法禁以制之于未然,虽无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于此矣。违乎禁则入于刑,入于刑则犯于法,犯于法则加以罚焉,然非徇之以木铎、书之于门闾,则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铎徇之于朝,使之内有所闻,以书而悬于门闾,使之外有所见,闻见于耳目之间,警省于心思之内,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谓“五禁之法” ,“左右乎刑罚” ,岂不然哉?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 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纠, 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臣按:以五戒先后刑罚,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职制、敕令、格式之意也。盖禁止使勿为,施于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于事为之际,先之则引而导之,使无进而丽于罚,后之则柅而止之,使无退而丽于刑。圣人之心见于毋之一言,其慈爱过于父母,其覆载同于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 邦令,五曰桥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 邦诬。”

    臣按:先儒谓官府之八成则其经治之成法也,士师之八成则其正乱之成法也。先王之时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患夫奸人之为祸于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师掌之,使其知有犯于此者必刑之而无赦,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所以防其芽糵者,岂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 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 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见于《虞书》,然未有其目也,著其目始于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丽民之罪,司寇断狱弊讼则诏之” ,处其所应否,或轻或重,咸听其所附丽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 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 之,治挚之约次之。

    臣按:有约以结其信、有剂以固其约,谓之约剂,则约而有其剂也。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有六焉,是六者朝廷皆为之约剂,付司约掌之而属于秋官焉。先为之约剂,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约者,则考其券书以治之,亦犹后世之格式也。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 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臣按:人君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养以全其生,彼其相斩、相杀、相戮及伤人见血而不以告,则必杀伤人者之强众而被杀伤者之寡弱也。与夫狱

    已具而攘夺之讼将兴而遏止之,则民之情将郁而不伸,下之恶将长而益炽,国之法将格而不行。苟不设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则以告之于其长,则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诉,强众者稔恶而不悛。气久郁则无聊,力不敌则舍死,而乱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矫诬犯禁者、作言 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书,凡《秋官》、司寇所设之官属、所掌之刑禁、凡所当禁约施行者,即后世法律之条件也。说者谓秋官自禁杀戮至修闾氏八官皆几防盗贼奸轨者,较之今律,斩杀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狱即今之《劫囚律》,遏讼即今之《告状不受律》姑举一二,馀可以类推矣,兹不备载云。

    《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 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 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唯察唯法,其审克之。”

    臣按:先儒谓三千已定之法载之《刑书》者也,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尽无穷之情,又在用法者斟酌损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参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则见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则见其轻,故于轻重之间裁酌之,然必以辞为主,辞“若僭乱,情与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当勿用其不可行之法,唯当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后允。当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审克之而已。” 是说虽以解经,然而万世之下,律文所不该载者,比附之法莫切于此。所谓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轻,而参酌于轻重之间,必允当乎人情法意,可谓得“审克” 之意矣。

    《春秋左氏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 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 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 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 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民” 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 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 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昭公二十九年,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 尼曰:“习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 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 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 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

    臣按:郑晋铸《刑书》,盖以其前世所用以断狱者之法比而铸于器,以示民于久远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县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挟旬而敛。” 夫国之常刑而又岁岁布之于邦国都鄙,何哉?刑虽有常,亦当量时而为之轻重,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故既布其制,又悬其象,所以晓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非谓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谓详《左氏》所载夫子之说,第令守晋国旧法,以为范宣子所为非善耳,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郑、晋二国所谓刑书,皆先世所有,临时处置者,固已载于方策,至是子产、范鞅始铸于器,则为一定之制,无复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讥之,非谓刑书不可有,特谓不可铸耳。后世以律令锓于木以颁行天下,其亦铸之之意欤?但是时未有律之名,而谓之《书》耳。

    魏文侯时,李悝著《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 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著为书始于此。成周之时虽有禁法著于《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系于其所职掌,未有成书也。然五刑之目其属各有多少,五等之刑各以类而相从焉,著之篇章,分其事类以为诠次,则于此乎始焉。

    汉高祖初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 盗抵罪。馀悉除去秦苛法。后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 奸,遂令萧何、攟摭秦法,定律令。除参、夷连坐之法,增 部主见知之条,于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兴厩库》 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见于此,春秋之时子产所铸者谓之《刑书》,战国之世李悝所著者谓之《法经》,未以律为名也。《礼记》虽有“加地进律” 之文,析言破律之诛,解者谓进律为爵命之等,破律虽以去律言,然《王制》汉文帝时博士刺经所作,固已出萧何之后也。律之言昉于《虞书》,盖度、量、衡受法于律,积黍以盈,无锱铢爽,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正律以着法。所以裁制群情,断定诸罪,亦犹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书,以“律” 名焉。

    文帝元年,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 为收帑,朕甚弗取。其议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罚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帑,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室家,仁暴之心既殊,国祚所以有长短之异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汉祚之延几于三代,未必不基于斯。

    十三年,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 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 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 夫训导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 亡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 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其 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免为庶人,具为令。

    臣按:后世以笞棰为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谓肉刑者,墨、劓、剕、宫、大辟也,至汉初仅有三焉,黥、劓、斩趾而已,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缇萦之言,始下诏除之,遂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自是以来,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断支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德大矣。

    景帝中六年,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 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 教之也,其定《棰令》。”

    孝武即位,征发频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 奸轨不胜。于是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 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 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 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决事比》万三千 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汉祖《入关约法》三章,后萧何广为九篇,叔孙通又增为十八篇,自高帝世至武帝时仅五六十年间尔,乃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其大辟乃有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其决事比乃至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何禁网之密一至此哉?观吕步舒治一淮南狱,死者数万人,由是推之,则当时死者不知凡几千百万也。意其当世之民举手动足即陷刑辟,大者可诛小者可论,其不聊生也甚矣。国之不亡,盖亦幸尔。我朝自圣祖定律之后百有馀年,条律之中存而不用者亦或有之,未尝敢有擅增一条者。《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我列圣有焉。

    宣帝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立法明刑者,非 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王躬垂明听,虽不置廷 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 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 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

    臣按:圣人制刑以弼教辅治而使之不至于衰乱。有虞之刑必得皋陶以为士,有周之刑必得苏公以敬狱,盖为政在人,人必与法而兼用也。郑昌乃谓刑法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明王垂听不必置,廷平,无律令而有廷平,政衰听怠,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是乃一偏之见也。夫治国而无律令固不可,有律令而无掌用之人,亦不可。人君虽有聪明之资,亦无不用人用法,而自垂听之理。

    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 而易避也。今律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 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 除轻减者条奏,唯是使安百姓而已。”

    臣按:律令之设,盖悬法以示人,使人知所避而不犯非,故欲为是以待天下之罪人,如人设网罗以待禽兽也。后世之律往往文深而义晦,比拟之际彼此可以旁通,下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轻重其罪,诚有如此。《诏》所谓“今律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者” ,所谓不逮者,解者谓不逮,言意识所不及也。噫蚩蚩之民,不能皆读律令,及其读之又有所不逮者,则其不幸而陷于罪者,岂非上之人之过哉?然则后世有制律者,当何如?亦曰:浅易其语,显明其义,使人易晓,知所避而不犯可也。今之律文,蒙唐之旧文,以时异,读者容或有所不逮者。伏乞圣明简命儒臣之通法意者为之解释,必使人人易晓,不待思索考究,而自有以得于“言意” 之表。则愚民知所守。而法吏不得以容情卖法矣。斯世斯民不胜大幸。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 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馀万 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其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 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 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 法,朕将尽心览焉。”

    臣按:汉之律百有馀万言,可谓烦多矣,而大辟之。

    刑至千有馀条,视成周时盖数倍焉。元成之世,奇请它比又日益滋多。成帝下诏,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省约者,可谓知所先务矣。所谓“奇请它比” 者,“奇请” ,谓常文之外别有所谓以定罪也。“它比” ,谓引它类以比附之,不主正律也。分破律条,妄生端绪,舞弄文法,巧诋文致,意所“欲生即援轻比,意欲其死即引重例,上不知其奸,下莫测其故,此民所以无所措手足,网密而奸不塞,刑繁而犯愈多也。” 我朝律文,比前代为省约,其条止四百六十,其死罪止二百二十,用之百馀年于兹,其中固有不用者矣,未闻有所加增也。特所谓“例” 者,出于一时之建请,权宜以救时弊者也。岁“月既久,积累日多,朝廷未闻公有折衷,是以刑官犹得以意为去取。伏乞特下明诏,如汉人所云者,命在廷大臣及翰林儒臣会三法司官将洪武元年以来至于成化丁未以前事例,通行稽考,会官集议,取其可为万世通行者,节其繁文,载其要语,分类条列,以为一书,颁布中外,与《大明律》并行。其” 成化丁未以后有建请者,或救时弊、或达民情,则别为一书,以俟他日之裁择。如此则民知所遵守,吏不能为奸矣。

    光武时,桓谭上疏曰:“今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 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出生议, 所欲陷则予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今可令通义理、 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 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冤滥矣。”

    臣按:成帝之诏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议,桓谭之请,亦欲令通义理、明法律者校定,盖博士明经者也,经者礼义之所自出,人必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议而校定必礼义法律两无歉焉,本是以立天下之法,用是以酌生民之情,无间然矣。后世乃谓儒生迂拘,止通经术而不知法意应有刑狱之事,止任柱后惠文,冠而冠章甫、衣缝掖者无与焉。斯人也,非独不知经意,而其所谓律意者,盖有非先王之所谓者矣。汉世去古未远,犹有古意,此后世所当取法者也。

    和帝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 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 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 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罚罪千六百九十八, 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 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宜 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 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 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 及施行。及宠免,其子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 《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 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听赦”,所代 者事皆施行。

    臣按:汉去古未远,论事往往主于经义,而言刑者必与礼并,其原盖出于《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陈宠论刑必欲大辟二百、耐罪以下二千八百并为三千,以合于礼,固似乎泥,然其所平定,惟取其应经合义者,则百世定律之至言要道也。至其子忠为决事比,请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死论,母子兄弟相代听赦。所代者盖有补于世教,可谓克肖其父矣。

    晋武帝时,有邵广者,坐盗官物,当弃市,其二幼子宗 云挝登闻鼓乞恩,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议者 欲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 为永制。尚书右丞范坚驳之曰:“自淳朴既散,刑辟乃 加,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 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宗 等,宥广罪,若复有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不摈绝人 伦,同之禽兽耶!今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 之作,动关盛衰,嚬笑之间,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 正以宗等尔。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之,将来诉 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 讟。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怨于后也。”从之。

    臣按:人君所举即以为例,故凡事谋始,事苟不可继于后,即必不可创于前也。

    元康中,朝臣务以苛察相高,每有疑议,群下各立私 意,刑法不一,狱讼繁滋。裴𬱟表言:“先王刑赏相称,轻 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先因风落庙阙屋瓦 数枚,免太常荀㝢事轻责重,有违常典。其后主者惩 惧前事,虽知小事,而按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 夫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 之制,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恐奸吏 因缘得为深浅。”刘颂上疏言:“近世法多,门令不一,吏 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以售其情,居上者

    难以检其下,事同议异,犴狱不平。夫君臣之分,各有
    考证
    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

    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 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 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非此类不得 出意妄议,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 吏不容奸,可以言政矣。

    臣按:裴𬱟谓刑书之文有限,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刘颂谓“法欲必奉,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请人主权断,非此类,不得出意妄议,皆以法令从事。” 二臣之言,可以为后世议处刑狱之法。

    隋定律令,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 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议,十曰内 乱。”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臣按:十恶之名非古也,起于齐而著于隋,唐因之,所谓“谋反、大逆及叛、大不敬” ,此四者有犯于君臣之大义,所谓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者有犯于人道之大伦,所谓不道、不义二者有犯于生人之大义,是皆天理之所不容、人道之所不齿、王法之所必诛者也,故常赦在所不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 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 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 流刑三,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 及枭首、轘裂之酷。

    臣按:笞、杖、徒、流、死,此后世之五刑也,始于隋而用于唐,以至于今日,万世之下不可易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事, 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 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 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 三曰《职制》,四曰《户昏》,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 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 《断狱》。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 者棰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 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 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 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 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曰“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 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唐因隋制,高 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后诏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 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 二岁半者,悉为一岁,馀无改焉。太宗即位,诏长孙无 忌、房元龄等复定旧令。元龄等与法司增损《隋律》,降 “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 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 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等监 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臣按:自魏李悝作《法经》六篇,萧何加以三篇为九章,后世作律者本以为宗,刘劭衍汉律为魏,贾充参魏律为晋,唐长孙无忌等聚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二篇,自名例至断狱是也。本朝洪武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重定诸律,以协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以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辄缮写上奏,揭于西庑之壁。圣祖亲御翰墨,为之裁定。明年书成,篇目一准于唐之旧。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读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十三卷。其间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 其后以其比类成篇,分合无统,复为厘正,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类,析十八篇以为二十九,约六百六条以为四百六十。析《户昏》以为户役、《昏姻》,分“斗讼” 以为斗殴、《诉讼》。厩库一也,则分厩牧于兵,仓库于户焉。“职制” 一也,则分公式于吏,受赃于刑焉。“名例” 旧五十七条,今止存其十有五。“贼盗” 旧五十三条,今止存其二十八名虽沿于唐,而实皆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上稽天理,中顺时宜,下合人情,立百世之准绳,为百王之宪度,自有法律以来,所未有也。且又分为六部,各有攸司,备天下之事情,该朝廷之治典。统宗有纲,支节不紊,无比附之劳,有归一之体。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烦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诚一代之良法,圣子神孙所当遵守者也。然臣于此窃有见焉。盖刑法虽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则有世轻世重之异。方天下初定之时,人稀事简,因袭前代之后,政乱人倾。今则承平日久,生齿日繁,事久则弊生,世变则俗改。是以周人象魏之法,每岁改悬;《三典》之建,随世轻重。盖前日之要策,乃今日之刍狗。此必然之势,亦自然之理也。

    “今法可于律文之中,往往有不尽用者。律文如此,而所以断罪者如彼,罪无定科,民心疑惑。请下明诏,会官计议,本之经典,酌诸事情,揆之时宜,凡律文于今有窒碍者,明白详著于本文之下。若本无窒碍,而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规避,遂为故事者,则改正之。” 仍敕法司,自时厥后,内外法司断狱,一遵成宪。若事有窒碍。明白具奏集议。不许辄引前比。违者治以专擅之罪。如此则法令画一。情罪相当。而民志不惑矣

    唐自房元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 变改。高宗时,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 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分格》。其后武后时有《垂 拱格》,元宗时有《开元格》,宪宗有《开元格》《后敕》,文宗有 《太和格》,又有《开成详定格》。宣宗又以刑律分类为门, 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

    欧阳修曰:“《书》曰:‘慎乃出令’。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

    臣按:我朝之律仅四百六十条,颁行中外,用之百馀年于兹,列圣相承,未尝有所增损,而于律之外未尝他有所编,类,如唐、宋《格敕》者,所谓“简而明、久而信” ,诚有如欧阳氏所云者,万世所当遵守者也。

    高宗时,赵冬曦言:“隋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 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 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 由乎法律,轻重必因夫爱憎。盖立法贵乎下人尽知, 则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科 条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难知则’” 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法吏得便,则比附而 用之矣,安得无弄法之臣?请律令格式,直书其事,无 假文饰。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 为而为之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知必悟,则 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故曰:“法明则人 信,法一则主尊。”

    臣按:《冬曦》之言,谓“立法贵乎下人尽知,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请更定科条,直书其事,毋假文饰,以其准加减、比附、量情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切中后世律文之弊。” 臣愚以为今之律文多蒙于唐,唐之律则蒙隋也。冬曦所论者虽曰隋、唐之失,然自隋以至于今,古今一律,切考今律,为卷三十,为条四百六十,必欲不简其科条,不饰其文义,惟直书其事,显明其义,用世俗浅近之言,备委曲详尽之义,所谓“以准” 加减等文,皆即实以书,明白著其文曰:“该得某罪,该杖几十” ,所加者何罪,所减者几何,使天下有目者所共见,有耳者所共闻,粗知文义者,开卷即了其义,不待思索议拟,而皆了然于心目“之间,昭然于见闻之顷,则民知所趋避,不陷于机阱矣。说者若谓祖宗成宪不敢有所更变,臣非敢欲有所更变也,特欲于本文之下分书其所犯之罪、所当用之刑,或轻或重,或多或少,或加或减,皆定正名,皆着实数,所读律者不用讲解,用律者不致差误尔。傥以臣言为可采,乞命法官集会儒臣” ,同加解释标注,其于四百六十之条,不敢一毫有所加减,唯于卷帙稍加增耳。夫制为一代之律,以司万人之命,垂万世之宪,非他书比。今天下书籍,支辞蔓语,费楮何啻千万。顾于律书简约如此,无乃详于古而略于今,重乎辞而轻乎法哉?迂儒过虑,死罪死罪,伏惟圣明矜察。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 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 凡律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 恒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 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凡入笞、 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 重,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 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 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 格。表奏、帐籍、关谍、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为式。

    臣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我圣祖于登极之初,洪武元年即为《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颁行天下,制曰:“唯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 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烦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民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闵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 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意。斯令也,盖与汉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

    二条,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造律文,又有《洪武礼制》《诸司职掌》之作,与夫《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等书,凡唐、宋所谓律令格式与其编敕,皆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旧名尔。夫律者,刑之法也,令者,法之意也,法具则意寓乎其中。方草创之初,未暇详其曲折,故明示以其意之所在,令是也。平定之后既已备其制度,故详载其法之所存,律是也。伏读祖训,训告之辞有曰:“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而不及令。” 而诸司职掌于刑部都官科下具载死罪,止载律与《大诰》中所条者,可见也。是诰与律乃朝廷所当世守,法司所当遵行者也。事有律不载而具于令者,据其文而援以为证,用以请之于上可也。此又明法者之所当知。

    徽宗崇宁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法者,法所不 载,然后用例。今类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请取前后 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

    臣按:“法者祖宗所制百世之典,例者臣僚所建一时之宜,法所不载而后用例” 可也,既有法矣,何用例为?若夫其间世异势殊,人情所宜、土俗所异,因时救弊,不得不然,有不得尽如法者,则引法与例取裁于上可也。宋之臣僚请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有妨者去之,在今日亦宜然。

    《顺天时之令》

    《周礼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 刑象之法于象魏,使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臣按:象魏即雉门、两观也,以《秋官》刑法画之为象而县于象魏,即后世于国门张挂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调和而布行之于邦国都鄙焉。盖因岁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观视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众庶不能以悉知,于是乎县象于两观之间以纵万民之视。盖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从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启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职,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 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 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于正月既县法于象魏,小司寇于正岁复申令以木铎,说者谓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岁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谨于身;令之木铎使有耳者所共闻,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继以使民观刑象则专以示民也,木铎之令继以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则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则有常刑焉。” 盖宣布于邦国,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会,以计其多少之数焉。且布于正月者,则挟日而敛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岁者,则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后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后检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难犯,而后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 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 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臣按:“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岁正月之吉则执旌节巡行,以宣布其宪令于四方。” 盖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县于门闾、都鄙、邦国,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谨、或有废格而懈弛者,于是设布宪之官,每岁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内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远,内而方国、外而海隅无不至焉。既布之以书,复表之以人,所以谆谆于国家之刑禁、朝廷之号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违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 成周盛时,所以先士防民者,其严且密如此。上无不教之杀,下无误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欤。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 止狱讼。”

    臣按: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故于上言“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育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虽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当此阳和之时而存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

    决遣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先王恤狱之仁也。或者谓“正阳之月,于阴事未宜大有施设” ,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时至仲夏,天气之炎燠极矣,囚虽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诸市朝以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殒,故于是时挺而拔出于清凉之地,而加以饮食之味,以待秋后处决焉。先王之用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 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 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嬴。

    臣按:刑者阴事也,阴道属义,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义道也。然秋之为秋所以成乎春,义之为义所以全乎仁,有春而无秋则生物不成,有仁而无义则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肃之时则不可以嬴,亦犹天地始和之时不可以缩也。是则圣人之用刑虽若不得已而实不容已也,于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讨罪之义。不得已者,圣人爱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 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臣按:《月令》虽作于吕不韦,然皆述先王之旧典也,凡事为无不顺适天时,而于刑尤加意焉。不韦当秦人惨刻之世而述先王仁义之典,宜其不见用也。幸而是篇见于《吕览》,而汉戴氏始编于《礼记》之中,以与五经并行,以为礼典,后世人主诚能按时而布之以为常宪,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废其书。

    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

    “孟冬之月”,是“察阿党”,则罪无所掩蔽。

    臣按:自古断决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入于死刑者必先讯问详谳之,至于是纯阴之月乃施行焉。苟狱吏阿私党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状,故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几则阳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将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 之令,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 之令也欤。

    汉章帝元和二年,旱。贾宗上疏,以为断狱不尽三冬, 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旱灾。下其言公卿议。陈 宠奏:“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冬十一月有兰、射、干、芸、 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鸣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 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 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 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 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 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礼记在季秋之月

    臣按:宠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朔,且改其时,汉去古未远,必有所据,断决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纯阴之月也。因宠此言,后世遂以为定制。

    和帝时,鲁恭上疏曰:“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后改 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 残之化,因以盛夏追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己。司 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春月分行诸部,托言 劳来贫人,而无恻隐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捕一 人之罪,根连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臣愚以为今” 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 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虽曰“防民奸” ,实所以顺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苟逆天之时、防民之业,则天道有不顺、生民有不安者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 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曰:“六月 岂无雷霆,我则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臣按:隋文帝以阴谋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杀人以立威,杀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谏臣谏并杀之,至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面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察而知之,并亲临斩决。” 呜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则天道以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养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无知则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孙自相鱼肉,至于殒宗绝祀,熟谓“天道无知” 耶?

    唐制,“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 至秋分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 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 金吾,在外则上佐,馀皆判官莅之。诸狱之长官,五日 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

    其家一人入侍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
    考证
    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狱” 之仁,其享国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开宝二年五月,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 下诏“西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 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 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 明是诏,以诫官吏,岁以为常。

    臣按:宋朝以“仁厚” 立国,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 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意纠察。

    臣按:史太宗闻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后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奏驳之。噫太宗以万乘之君,处崇高富贵之位,于凡诸州所奏囚簿亦阅及之,不惟寓诸目,且动于心,既动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严淹狱” 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闻。呜呼!太宗之尽心狱事如此,当世之民岂有无罪而就死地者哉!

    图书编

    《周刑法》

    《周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一曰刑 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 典。”视国俗为重轻,制御世之权,不颛之于法。此其大 纲。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农功而纠其力作为 野治;二曰军刑,上顺命而纠其失守,为军律也;三曰 乡刑,乡首善上德而纠孝,孝,德之原也;四曰官刑,上 功能而纠职职,官之守也;五曰《国刑》,上愿而纠暴。国 兆民所聚,风易浇难纯,故纠暴民归之,愿为纪法守 也,亦不颛之法。彼司刑之所司者,法也,非制法者也。 而刑莫先于罢民。罢民者,民惰于教,不昏作劳,如疲 癃者然。是淫酗之所生,敖狠之所始,民俗所以日偷 而不可反也。其害人也泰,而固未丽于刑也。故刑之 则已重,不刑则乱俗而伤化。故寘诸圜土而守教之, 日夜施九职工事焉而役之,用其力以强其罢,书其 罪于方版著之,皆以耻其心而冀其改,则教道存焉 尔,盖环而教之也。故圜土非其狱之谓也。能改之,三 年不齿。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则止恶于萌,防俗 于忽。王教之为俗化,虑至深远也。其有争曲直而讼 者,以两造辩之,入束矢于朝然后听。盖两造而后是 非形,矫诬变乱者有质,而是非有正也。世未有偏辞 而可蔽讼者,故必两造也。其财讼、地讼当入狱者,以 两剂质之,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而后听。盖财讼、地 讼,非可立判,必两剂合而后有征无辞也。世未有听 狱而不以传别书契质剂者,故必两剂也,亦禁讼之 道也。禁之教之,使无讼也。其罢民之有罪过未丽于 法而害干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嘉石,外朝之坐, 石不直圜土也。役司空,不直,明刑施职也。坐以日断, 役以月计,各以其罪之轻重为差。若役也,使州里任 之而后宥,弼教之道也。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有复于 上而其长弗达者,遽听之,使民易其长;不听,使上虐 其下,使立肺石,三日而后士听之,其辞直以复于上, 而罪其长,达下情之至也。民壅于下而不达,国之大 患始此矣。诸侯之有狱讼者,则以邦典定之。《六典》所 以为邦国治也。卿大夫之有狱讼者,则以邦法断之, 《八法》所以为官府守也。庶民之有狱讼者,则以邦成, 弊之八成,所以为万民统也。此治狱讼之大凡也。小 司寇听万民之狱讼,用情而讯之,至旬乃弊。以五声 听讼求其情:一曰辞听,谓辞枝辞淫若直也。二曰色 听,谓色怖色怍若定也。三曰气听,谓气慑气喘,若气 壮也。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谓视听直则端,不直则眊 惑失常也。其制五刑也,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 以权之意,论轻重之量,慎测浅深之宜以别之;悉其 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犹恐其未也,必三刺、三宥、三 赦以求其衷。三刺者,一讯群臣,再讯之群吏,三讯之 万民,所谓疑狱,氾与众共之者也。众疑赦之矣,即罪 丽于罚。众所宥,虽上刑下服,举与众宥之;所刺,即下 刑上服,举与众刺之也。不颛之于法,惟用中于民,故 曰“国人刑杀之也”,犹未也。司刺者又得以不识过失 遗忘而宥之,幼弱老耄蠢愚而赦之。至国有大狱,又 得以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辟焉,丽邦法以议之,则 其所求诸刑者为已悉矣。乃岁孟春,遒人以木柝徇 于朝,以邦之《五禁书》悬之象魏,挟日而后敛以左右 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 《军禁》。国有事,则又为五戒以先后之:一曰誓,用之于 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 纠,用之于国中;五曰宪,用之于都尉。斯曷非欲法令 著揭,无使罪丽于民;欲民协中怀德,而邮无丽于法 也哉?乃其乡遂县方之狱讼,则各以其士掌其治,听 其狱讼,察其词而辩之,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服念至三旬而后上之,史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 之棘木之下,群士司刑者咸在,各丽于法以审蔽之。 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 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司寇受中而协日刑杀焉。关 重慎之至也。刑各于其乡遂县都之市肆之日,三,示 各与其众弃之于观,警痛深岁。孟冬,司寇命群士计 狱弊讼,登中于天府,明刑杀一天也。

    《刑制稽古》

    《书》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此总建刑官之始。刑官独谓之“士” ,以民命所系,重德选也。

    《周礼》:“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 夫四人。”

    此《旅建刑官》之始。今之刑部尚书即大司寇,侍郎即小司寇,十三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即士师,在外府、州、县理刑官即乡士、遂士、县士。或以十三司官为“乡士” ,恐非。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 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刑部十三司,分理各布政司刑名,带管在京衙门。此直隶府州之始。《六典》、“八法、八成” ,皆冢宰所掌,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而士师赞之。今《刑部职掌》,即其遗意云。在外府州官即诸侯,在京官即卿大夫,其所隶则皆庶民。

    《周礼》:“太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 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穷谓冤抑。遽,传也。“路鼓掌于太仆而守之” 者。御仆,御庶子也。故闻鼓声则迎之。此击《登闻鼓》之始。

    《调人》“掌司万人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 民成之,鸟兽亦如之。”

    此听民息辞之始,如过失杀及鸟兽践伤之类,乃许和。我太祖作教民榜文,颁示闾里,有曰:“民间除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 与《周礼》调人意同。

    《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 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此《告诉纳纸》之始。凡以财费相告曰“讼” ,相告以罪名曰“狱。” “两造” 者,使讼者两至也。“两剂” 者,讼者各执券书也。入矢,明其直,入金,明其坚。金必三十斤,使民因借物以致思。待之三日,使民因迟留而自省。先王不轻受民之讼,纳民于刑也。

    《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 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 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 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尚克审之。”

    此二《节,听断详慎》之始。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此取《邻证地图》之始。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 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传而听其 辞。

    此断债负验契证之始。然《司徒》所断,附于刑者归于士。今制,户婚、田土、债负之讼,则专属刑部矣。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 讼,致邦令。”

    此《刑部十三司说堂处断》之始。

    《司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 辨罪之轻重。”

    此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平允” 之始。

    《书》曰:“象以典刑。”

    “此制法定律之始。” 象,悬法而示之仪式也。典,常也。此刑即墨、劓、剕、宫、大辟之五者。周悬法象魏本,此时未有律书也。至后魏文侯师于李悝,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行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一篇,大概皆以《九章》为宗。宋因唐律令格式,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其目愈繁。我朝一准于唐,以定今律。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此笞杖之始。唐宇文融之子审为大理评事,以夏楚大小无制,始创杖架,以高卑度杖长短。又铸铜为规,齐其巨细,则较勘刑具之端也。

    金作赎刑

    此纳赎之始。盖过误情轻者,乃准赎。若五刑不论轻重皆赎,则过矣。

    罪疑惟轻。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此矜疑宽贷之始

    《周礼》:“司刺赞司寇听讼,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 《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此收赎之始。今有爵者《议请》,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盗及伤人,亦收赎。馀皆勿论。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犯罪不加刑。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又禁考讯,并不合为证之类。皆先王尊爵敬老慈幼之意。

    《汉书》:“二千石有罪先请。”又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 请。”

    此“品官《请旨提问》” 之始。

    光武诏“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输作有差。”

    此拟罪减等之始。我太祖以《大诰》有无行之,得律法经权之中,非前代徒为递减者比。

    《周礼》: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

    此牢狱之始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桔拲而桎,中罪桎梏,下 罪梏。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 手足各一木也。

    此“狱官督罪人上《肘镣》之始。”

    周公《爻辞》曰:“何校灭耳。”噬嗑上九系用徽𬙊。坎上六

    “此项枷” ,《系索》之始。

    《虞书》:“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此流罪定里之始。至《隋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周礼》:“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 能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 空。重罪旬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 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 月役。使州里任则宥而舍之。”

    此《枷号》发工之始毕,则保而放之,使改过也。

    《司圜》以“《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 任之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 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此徒罪定限之始。至《隋新律》,“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掌戮墨者,使守门。

    此“刺” 字发配之始。晋天福中,流徒用刺面之法,为戢奸重典。宋因之。我朝惟窃盗刺臂,假以充警,犹养其羞恶之心,仁厚之至也。

    宫者,使守内。

    此奄寺留中之始。今刑部不用自宫者有禁,惟大军剿灭之地奏行之,姑存以识所自。

    汉文帝《除肉刑定律》曰:“诸当髡者完为城旦舂;当黥 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 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 免为庶人。”

    此徒工发膳夫及充皂隶之始。自文帝除肉刑之后,则以笞、杖、徒、流、死,为今之“五刑” 矣。

    宋太平兴国四年,诏“配役者分隶亭役使。”

    此发囚徒煎盐之始

    《周礼》:“孟夏出轻系,仲夏挺重囚。”

    此热审之始

    唐制,“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

    此会审之始

    宋乾道中聚录。时长吏委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占 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无差。复点无碍吏人,依句宣读, 令囚通晓。

    此会审先送揭帖,及审令监生宣读之始。

    《周礼》:“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 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 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 宥,然后制刑。”

    此《会审三覆奏》之始。

    季秋,促狱刑。

    此“《秋后处决》之始。”

    唐制,“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

    此“《御史锦衣卫监刑》之始。”

    小司寇之职,“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此岁报罪囚之始

    论曰:“政贵通时,事必师古。帝王之政,断自唐虞,而三 代之法,至周大备。汉唐而下,则间有取云耳。于昭皇 祖损益历代,折自圣衷,奚啻功倍于作已邪?罔敷求 以明刑,则自用之过矣。”

    ===
    《推原用刑本意》
    ===问:“律设大法,理顺人情,一贬律以从贷乎?”曰:非也。顺

    人情乃体贴律意,律例诸条,任其人择而配之。故惟 明克允,可以明罚敕法。盖圣人之用刑,乃好生之德 所运。明者昭其生生之术,允者笃其生生之恩。所以 皋陶意颛,弼教后世,岂惟无是心,并尔无术。《易·大象》 六卦说刑,其五就明威上述意义,其《中孚》议狱缓死, 非尚姑息,为“优柔不断”,盖指原来这一点。子产《刑书》, 李悝《法经》汉魏九章十八篇,至唐《刑统》,可谓精备,复 益之以张戣、张湜、窦仪诸人,搜拟详论。然总干术工, 研磨于对鞠申谳处,未见好生一念,真做骨子。间有 知者,又将贬律从贷,诬认是此物。后世分仁义、刑、德 作两平,忘却乾元本始,故用刑误。夫刑所以辅治,圣 人不得已而用之。唐虞之时,惟墨、劓、剕、宫、大辟五者 而已,而钦恤之意未始不行乎其间。后世暴君酷吏, 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煆炼、抽肠、悬脊、剜膝、剥皮、鼎 烹、甑蒸、腰斩、寸斩、刷洗、鸩毒之类,何其惨哉!所以神 怒人怨,运祚不长,盖为此也。我朝制刑,除去劓剕,惟 笞、杖、徒、流、斩、绞而已,而又有《大诰》减等之例,内外刑 官守此而不敢滥,臣民知此而不敢犯,所谓“刑期无 刑,民叶于中”,天下何幸如之。但律令已为国朝之定 典,今又增设条例,则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