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七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一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七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七十一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五十七

    皇清康熙一则

    祥刑典第七十一卷

    律令部汇考五十七

    皇清

    康熙四十二年

    《吏部则例》
    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准咨一

    刑部为发审事:山东清吏司案呈,先据直抚李光地咨称,威县吏员赵亮,控告山东王家冈场大使赵亮,即赵宁侯,顶名赴任一案,经本部以赵亮例应本省领凭赴任,赵亮文凭因何在于王秀生之手?又查假赵亮,供系伊父与王秀生说合顶买,秀生虽经身死,伊父尚可质讯,其代子贿买之处,亦未议及。等因。咨行去后。今据该抚咨称:赵亮文凭,系王秀生在吏部递呈子领的,赵亮之父赵世禄,向在山东开铺生理,年已八十有五,例不坐罪,仍将赵亮拟以流罪等因,咨覆前来。据此,除赵世禄年逾八十,例不坐罪外,假赵亮即赵宁侯,合依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律,应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责“四十板。” 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假赵亮即赵宁侯,应免罪。再该抚咨称:“赵亮”

    文凭系王秀生在吏部递呈子领的。查吏员本省给凭定例已久,秀生代赵亮在吏部具呈领凭之处,理应查议,但亦在

    赦前毋庸议,仍知照该抚可也。

    一、康熙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直抚李准刑部咨为报呈事:“陕西司案呈,据直抚李咨称,奉部咨发王氏控告刘清宇等打死伊夫刘兴仁一案,于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准刑部咨,自应于准咨之日扣限,相应咨明。” 等因前来。据此,应令该抚以准咨之日扣限可也。

    又十一月二十九日,准咨刑部为出首窃盗事。贵州司案呈准直抚李咨称,吴桥县监生闫福泰,窝贼刘文辉等偷窃分赃一案,缘幅泰身属监生,难以定拟,咨请礼部革去监生,以便审讯。今于本年五月二十一日,始准部咨,应以准咨之日,扣限审结等因前来。查该抚既称闫福泰身系监生,难以审讯,移咨礼部,“革去监生,当以准咨之日扣限。” 据此,应如该抚所请,于准咨之日扣限可也。

    一、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吏部奉

    上谕:“朕此次西巡,看得直隶、河南、山西、陕西四省,接”

    “壤,山西泽州人在河南怀庆府地方做官,二处省虽有别,相去不过百里,不能无瞻顾伊兄弟亲朋。其直隶之人在河南接壤之处做官,河南之人在直隶接壤之处做官甚多。嗣后补授外官时,掣得地方与伊原籍五百里之外,许其做官。五百里以内者,省虽有别,仍应回避。” 钦此。查嗣后选补官员界连省分,应将直隶等各省候选候补知县以上各官,于每月二十日截缺后,各该员将原籍住址及界连省分接壤相去现出之缺五百里以内者,逐一分晰具呈,于二十四日过堂时投递,以便据呈选授。若有以远报近,以近报远,希图规避择缺美恶者,本部察出,即指名题参。其选补各官到任后,仍行令该督抚严察,“如有捏报远近之处,即行题参到部议处” 可也。

    《户部则例》
    康熙四十二年正月户部覆川督华

    题,特参推诿等事。“镇彝训导何谦,托病规避,应听部议” 等语。查《定例》:委解颜料,藉病推诿规避者,革职,应将训导何谦照此例革职。奉

    旨:“依议。”

    一“行在都察院” 温为叩。

    阍事。看得山东民人刘《景遇》等,叩

    阍状告郯城被灾等事。奉

    旨:“发臣查审。钦此。”该臣议得:据郯城丁忧知县杨清。

    政供:“我原系内阁教习,因初次为官,不曾经历报灾之事,经巡抚行查被灾之处,但将水势情形申报,我以为报灾。后逾一月,委出峄县知县赵节会同查勘,因卑湿之地,水干田地可以补种,被冲房屋俱已修盖,不为被灾,故出结申报是实” 等语。杨清政系牧民之官,将被灾实情隐匿不报,以致生民流离,殊属不合。为此将杨清

    政革职,责四十板,不准折赎。峄县知县赵节系耑委查灾之员,理应亲临详查,止据杨清政印结转报,亦属不合。为此将赵节革职,杨清政将被灾之处隐匿不报是实郯城县应征四十二年地丁银若干两,应否照沂州、邳州之例豁免,伏祈

    圣裁。又据杨清政供,杜家庄、新村庄河堤冲决,原不

    动用钱粮,亦不申报上司,俱系民夫修理,去年秋季,田地卑湿,又遇冬冰,不曾修理是实等语。杨清政将此冲决之堤迟延不修,理应议处,但被灾隐匿之处已经议处,应毋庸议。冲决河堤令该抚交与地方官设法修筑等因,于四十二年二月初二日题,本月十一日奉。

    旨“郯城县地方被水灾。”知县杨清政隐匿不报河堤。

    冲决民地被灾并不申报上司速行修理殊属可恶著将知县杨清政革职责四十板。杜家新村二庄河堤着落杨清政家产速行修理如不速行修理完结著题明即行正法将被水灾之处该抚布政司并不详查题明亦甚属不合著一并严加议处具奏馀依议。该部知道。

    又六月,一刑部为揭报亏空事,该本部议得:“保定府革职知府祖允熹亏空库银一案,准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疏称,祖允熹亏空银共五千一百六十七两一钱零,内那垫兵饷等银一千八百四十一两二钱五分零,已经各属解补,虽系因公所用,难辞擅那之罪。又前任知府借给各官银一千二百一十八两一钱四分零,允熹俱经催还但先交代时前官并无未清项款,允熹已经出结详明,似难诿卸。又扣收驻防鄂尔亲银四两已经还项外尚应存库银二千一百三两六钱零。虽据允熹供称、‘贮入私宅以便不时需用等语但钱粮不贮官库、擅存私宅,交代时又不即行交出,虽无那移,难’” 辞侵欺之咎。被参后将钱粮旬日全完,其情理可原,并无别例可引。祖允熹除那移轻罪不议外,祖允熹应照监守自盗钱粮三百两以上例,拟斩监候,但被参后将钱粮限内全完,应免死减等,今遇热审,又减一等枷责,应否从宽听候部议等因,具题前来。查该抚因祖允熹将贮库银两擅存私宅,照《侵欺》拟罪减等,应照该抚所拟议罪。但祖允熹侵欺库银入己之处,并无实据,且旬日内即将钱粮交库。祖允熹又罪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应免罪“不行禀阻之库书李云桂” 、亦应免罪。

    “仍革役”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十日奉。

    旨:“依议。”

    又六月一吏部咨:查先经本部查明,官员承追杂项钱粮,俱限一年催完,若不完,照例参处。近见直省各督抚将承追钱粮未完各官报参,由各部核明交议,有扣一年之限者,亦有扣四个月之限者,事属不一,移咨户部核明,以便画一定议去后。今准户部咨称,“承追杂项钱粮,俱照例扣一年之限” 等因。咨覆前来,“相应通行直隶各省督抚,嗣后除承追河工银两仍照现行限期遵行外,其馀一应不作分数之杂项钱粮,俱应遵照定例,扣一年之限追完。如年限已满不完者,照例题参。”

    又七月十七日,准咨:“一、吏部咨覆浙抚张咨称,凡一切承追参案、侵那亏空,与河帑屯饷并外省咨追等案,以及本省地丁漕项正赋钱粮,初参覆参年限,总以本年三月十八日为始,责成各官督催如例。限一年者,扣至四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为满。例限半年者,扣至本年九月十七日为满。例限年半者,扣至四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为满;例限两年者,扣至四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为满。过期不完,开列承追职名,分别咨题参处。” 等因前来。查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诏。内各官有因公诖误参罚事件、俱经注销在案

    其赦后各项钱粮未完,应如该抚所咨,于本年三月十八日以后扣限题参。应通行直省督抚,照例画一遵行。

    又九月一刑部《题覆提督挐送事》一案:查张文魁娶妻大孩子,系已正法吴子学家人。子学妻董氏,将子福寿女五姐并家人七口,送与原任护军校伊婿伊即阿隐瞒,将五姐配与辽州知州吕犹龙为妻,福寿女存姐,聘与河南民李良佐为妻,均应入官,奉

    旨:“事属年久。李良佐所聘存姐等、从宽免其离异。”

    又十二月,户部等会议得:“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 :

    《上谕》:“各府、州、县经管钱粮官员亏空库银,理应照定

    “例处分赔补。其亏空霉烂存仓谷石者,既经赔完,仍行治罪,似属太过。且各州县存贮米谷甚多,仓廒不能尽贮在各处分贮,且南省地方又系潮湿,米谷易至霉烂,尔等应与九卿会议具奏。钦此。” 九卿会议:“凡官员将存仓一应米谷霉烂亏空者,该督抚题参,仍照例革职留任,一年赔补。赔完,免罪复职。如逾一年” 不能赔完者,解任,再限一年赔补,赔完仍准复职。如二年外不赔完者,照定例拟罪,着落家产追赔等因。奉

    旨:“著行文各省督抚等,照此议行。可否之处,各定议。”

    具奏。钦此。今据直省督抚定议具题奉:

    旨“直隶各省督抚所题官员亏空处分之事。九卿詹”

    事,科道会同一并详确议奏,各本并发。钦此。查宋荦、喻成龙、张泰交、阿山、金世荣、桑格、梅𫓶、石文晟、王燕、巴锡、萧永藻、郭世隆、施世纶、郭琇、王国昌、张志栋、齐世武、贝和诺、王国安等疏称:奉

    上谕“九卿会议,州县官员亏空霉烂仓谷者,限年赔。”

    “‘补,免罪复职定例甚属允当,俱属可行’等语。查江南督、抚等既称:限年赔补,免罪复职,甚属允当等语。应照九卿前议遵行。又广抚彭疏称:‘霉烂仓粮限年赔完,免罪复职,甚属允当。但买谷还仓不严,以扶捏连坐处分,弊滋甚矣。应于补完日,该管府、道出具印甘结,申缴藩司督抚存案。再有亏空发觉,一并议处’” 等语。应如所题。嗣后各省州、县亏空霉烂仓粮实在赔补完日令该管道府出具实在补完印结,报明藩司督抚存案。倘再有亏空发觉,将府道一并议处。又《陕抚鄂疏》称:亏空霉烂仓粮止数千石者易于补苴。应照廷臣所议。若亏空一二万石者,仍留任赔补。恐不肖官员自顾功名,派累小民,亦未可“定。臣以为亏空一万石以上者,应革职解任,亦限二年赔完,复职另补。至各州、县米石,有散寄庵庙民房者,督抚以下州县以上,应酌量捐俸添造仓廒” 等语。查亏空霉烂仓粮原无定数。若亏空多者不准留任,恐被参官员不复顾惜功名,任追无补,所欠仓粮反归乌有。若恐留任私派里民,现有私派处分定例,应将所题之处毋庸议。其各省州县仓廒如有不敷,该督抚劝谕各官捐造,给与《纪录》,以示鼓励。仍造册报部。奉

    旨:“依议。”

    《礼部则例》
    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皇上五旬万寿赦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

    反、叛逆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宫殿

    陵寝工程不固。冒破钱粮、制造战船军器等项。不堪用

    糜费钱粮,军机获罪,贪官衙役犯赃监守自盗,冒借官库银两,拖欠钱粮漕粮,侵盗漕粮,骚扰驿递,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因奸致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别项死罪,俱减一等。此内有斗殴杀人者,仍照例追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其馀自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

    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地方有豪绅、劣衿、衙胥积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揽他人田地徭丁代为规避,偏累穷民,莫此为甚。该督抚行文各地方官秉公严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惩处。

    一、天下驿递苦累,凡乘传员役、骚扰驿递者,著该督抚立行参处。如有容隐,一并治罪。

    一凡“地方灾伤已经察勘蠲免赋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滥派及但免有力之家、致穷民不沾实惠者,事发决不饶恕。”

    一、地方大小官员,当以仁慈为本,妄听奸民捏辞诬告,以致陷害良民,其害更甚于贪。如各省督抚以下及有司官员,有滥受词状,贻累善良者,事觉定从重治罪。

    一、滥动重刑旧有严禁,有司官员有因小事辄行夹审,并违例妄用非刑者,该督抚即行察参具奏,从重治罪。

    一、“杂派项款应永行禁革,以安民生。该督抚严察禁革,如有仍前滥征者,或经参奏、或被发觉,定行从重治罪。”

    一、“恤兵原以为民,兵丁专赖粮饷养生。各省兵饷皆不实给,以致兵不精锐,且多失所。应严行申饬,著各抚提镇,不时稽察禁革。如有仍前虚冒扣克,不实支给者,定行从重治罪。”

    一督抚题补各官、原从地方起见。或受任之后。有行事更变乖张、贪纵虐民者。该督抚不时体

    访,据实参奏,勿以系朝廷特用大臣保举,瞻顾偏徇。如故行隐庇,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

    《兵部则例》
    一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兵部覆湖提

    俞疏查《定例》内营员如有侵克暴虐,许各兵赴督抚提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哗者,将倡乱兵丁正法等语。今楚省悍卒,感小恩而昧大义,轻功令而重党同,挟制该管官弁,习以为常。无论本官有无情弊,皆由督抚提止知参处,将弁兵不察究,兵丁日以骄纵,将弁难以制服。嗣后该管官弁,若有扣克情弊,兵丁不赴上司告理妄行挟制本官仍私聚哗噪者照例正法。至于司兵之员扣克等弊不报许该管上司严查题参革职提问治罪上司不行查出被人首告一并治罪。又查督抚提系封疆大臣,安辑抚绥兵民是其专责。不时严行约束饬谕务期地方相安无事。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钦奉》”

    上谕事:“该臣等看得:据福督金疏称:‘定海镇标右营’”

    参革游击陈谟怯懦偷安,不力行巡防洋盗,致四十二年十月,洋商陈信等船被盗劫,陈谟茫无知觉,事前不能巡察,事后不能追擒。“陈谟合依守边将帅懈于守备,被贼侵入境内掳掠者律,发边卫充军” 等因,具题前来。查行劫洋商之强贼,虽未登岸掳掠人民,但商人连被盗劫,陈谟茫无知觉。将陈谟应比照守边将帅懈于守备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卫充军律。佥妻发边卫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奉:

    旨:“依议。”

    又十月,一刑部覆川督华题覆《逆犯邓发兰》一案,先据甘抚齐疏称,“邓发兰系已正法,邓向日之子,二十年间随父反叛脱逃,于三十九年投首,应拟凌迟” 具题。奉。

    旨:“这案历年已久。著总督华显确审具奏。钦此。”行据

    该督既称邓发兰被伊叔挟制从贼,又赴县投首,与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款相符,应将邓发兰免死,释放窝隐之邓发相。

    不行查首之乡地、并失察之地方各官、俱

    赦前免议奉

    旨:“依议。”

    又十二月,一兵部等覆福督金疏称“外洋为盗,不能舍内地以造船,是盗之源则在于船。若加严造船给照之法,庶奸宄难施” 等因前来。应如所题,嗣后渔船止许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柁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名取鱼,不许越出本省境界。未造船时,先行具呈州、县。该州县询供确实,查取澳甲、户族、里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方许成造。造完之日,报县亲验明白,印烙字号、姓名,并将柁工水手一体查验,取具澳甲长、船户保结,然后给照。其照内仍将船户、柁水、年貌、籍贯开列,庶使汛口地方查验。如有违例,船户责四十板、徒三年,船只入官。承验之州县,降二级调用,加级纪录,不准抵销。柁水人等,如有越数多带或鬼名顶替者,船户责三十板,徒二年。顶替之人,严究,如无他故,止杖一百。汛口文武盘查不实,亦降二级调用。内有夹带硝磺等物接济者,本船户即以通贼论,拟斩《柁水》知情同罪。不知情,责四十板,流三千里。保甲之人,各责四十板,徒三年。承查取结之州县官,革职。汛口盘查之文武,俱革职。如系卖放,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内港取鱼五、六人之小船,仍照常例以行。至于商贾船只,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柁水人等不得过十七人。一丈二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四人。于未造船时,亦具呈。该州县必须取供严查,确系真正殷实良民,亲身出洋,船户取具澳里甲族各长并邻佑,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成造。造完,该州县亲验梁头、杠具等项,不得过限多带。并将柁工、水手一一查验,取具澳甲长、邻佑、船户当堂画押保结,并将船身印烙字号、姓名,然后给照。照内将在船之人详开年貌、履历、籍贯,以备汛口查验。其有梁头过限,并多带人数鬼名顶替,以及汛口盘查不实卖放者,罪名处分,俱照渔船各加一等。惟夹带违禁接济物件,其罪名处分之处,与渔船一例。其有谋利之富民,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寒薄无赖之人租船者,俱一例同科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失察之州县,各罚俸一年。明知造船受租而容其造者,降二级调用。再,各处商船往东洋者,必由定海镇所辖之要汛,挂号而出,往

    《咬𠺕吧》、吕宋等处之船,必由澎湖南澳所辖之要汛挂号。其或由闽入浙、由浙入闽者,则必经定海、黄岩、温州、闽安、海坛、厦门、澎湖、南澳各镇协所辖之要汛挂号以行。如有逾越外洋者,查获之日,船户、柁工各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设被劫失,不作盗案。若其商船原准带军器以防不虞,以后炮火不得过两位、鸟“枪不得过八杆,片刀、腰刀不得过十五把,火药不得过三十斤。所有器械,俱须凿錾。” 船户姓名、号数,仍开载于照票之上。其税关先须验查州县印照明白,方许给牌。如有妄给,照州县给照之例处分。倘汛口盘查挂号,文武官弁勒索并疏纵者,事发之日,俱降二级调用。所有先经在洋行驶之船,大者亦俱呈明改造,合式者查明换照。又如隔县、别府、外省之人欲造船者,必于各该县呈明查确,该县具印结申详督抚,转饬沿海造船地方州县成造。仍照例查验柁水杠具,刊照号数、姓名以行。其违犯之罪名处分,俱照商渔船只一例遵行。如有不遵例报官私行偷造者,责四十板、徒三年。失察之州县汛口各官降一级调用。又十二月,一兵部覆福督金疏称,“洋盗肆劫无忌,渐滋蔓长,则重系边防,官兵怠玩,习成振刷机宜,须随时通变。沿海各营洋面有岛有屿,则宜另为派定船只,以将备带领,常川驻守。其馀各汛,以千把游巡。如有一年之中,该营汛内致失事一二案者,仍照例以盗案参处。其失事至三、四案者,千、把革职,副将、参游降二级留任图功。倘能拏获盗船,仍与开复至五、六案者,降四级调用;七、八案者,革职。” 至总兵为官兵之大帅,边海之要臣,亦当律以“处分。倘所属营内共有失事十案者,降二级留任图功;至十案以外者,降二级调用。” 再查守备例不作兼辖,但水师与陆路不同,守备有带兵轮防哨巡之责,亦应与参游一例处分。更有请者,水师营伍冲冒风浪,防剿机宜,所关重大,必须谙练精健之才,方堪胜任。嗣后缺出,除有真知灼见之人,仍照例保举补授。倘乏边海干材,恳乞

    天恩、将记名之员、特赐补用、所资裨益弘多也。容于

    部文行臣之日,将分防扼要之处,选委贤能道府,协同各镇躬历海洋、备阅形势,分布核定造册,咨部查考。至于文职有司,无营伍哨巡之责,遇有盗案仍照定例遵行等因前来,均应如该督所题可也。奉。

    旨:“依议。”

    《刑部则例》
    一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准咨

    户部为呈报事:江西司案呈,查得直抚李咨称,江西解官吴弘谟,在任丘县鄚州黄明店失鞘一案,因弘谟不亲身管押,不按站住宿,以致被窃。此疏忽之咎,实在解官,应令赔还。等因。本部行令江抚查明报部去后。今准江抚咨称:吴弘谟领解饷银,一路亲身押解,按站住宿,当晚查点二百四十鞘,次早点少一鞘。“该县出有印结” 等语。又准直抚咨称:江西解官吴弘谟失鞘一案,当署县之知县出结,不过结其失窃是真。但吴弘谟既不亲身管押,又不按站住宿,以致荒店窃失。查从前山东解官贾云,领解钱粮,至新城县县堂交卸,失少银鞘,曾经会议,解官赔四分,地方官赔六分,完结在案。吴弘谟系在店疏“失,非贾云可比,令解官赔六分,任丘县赔四分,疏防之官,应免揭参。” 等因前来。查吴弘谟失鞘之时,该地方官既出印结送部失窃,是真不便照直抚所请,相应照贾云之例,地方官赔六分,解官赔四方,其分赔银两,仍令该抚速行追赔解部可也。

    一、刑部为知照事:云南清吏司案呈,先据怀柔县申称,葛各庄居住旗人王大利,因服卤身死,将伊妻龚氏并被犯杨聋子等解部审理” 等语。续据内务府咨送,正黄旗打百户王任,告旗人董六,承领伊仆杨聋子等,将伊叔王大利打死一案。本部发与直抚审明去后。今据直抚李咨称:正黄旗人杨聋子,缘康熙四“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至王大利家索取柴斧,与王大利之妻龚氏相嚷。大利闻声赴援,亦被杨聋子拳殴。大利怀忿,欲思自尽,遂向伊妻索取盐卤饮服。龚氏复令伊子王观将大利负至杨聋子家,当夜毕命。” 杨聋子合依“《威逼人致死律》,杖一百。王观、王任,俱应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龚氏合依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准收赎,枷号发落” 等因前来。据此,杨聋子合依“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 律,系旗人鞭一百。王观、王任,俱合依“凡诬告人死罪未决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律》系旗人各枷号一百日,鞭一百。龚氏虽系伊夫王大利自欲饮卤,而龚氏不行坚阻,亦应照“不应重” 律,杖八十,不准收赎。系民人折责三十板。但事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杨聋子名下,王观、王任、龚氏,均应免罪,仍向

    《杨聋子》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其董六等审系无干,毋庸议。

    一、刑部为《汇题》“直隶遇”

    赦减等死罪人犯事:广西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

    刑科抄出本部题前事内开:“一起何二小殴死无服族弟何黑毛一案,据直隶巡抚李光地将何二小照同姓服尽亲属相殴致死,以《凡论律》,审拟绞罪,并存留养亲。” 奏

    “请定夺具题” 一起“王德孝扎死庞展” 一案,据《直隶》

    巡抚李光地将王德孝照“斗殴杀人律审拟绞罪具题” 前来。以上何二小、王德孝所拟之罪,俱与例相符,应照该抚所题拟罪。但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赦:“《何二小》、王德孝均应免死,减等,佥妻,流三千里。”

    “至配所各折责四十板,何二小免死减等,照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准其存留养亲。以上殴杀人之何二小、王德孝各名下,俱追埋葬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二日汇题,初四日奉:

    旨:“依议, 附巡道原详:巡道看得《何二小与何黑毛》”

    同宗无服弟兄也,俱系童稚,素相顽耍。缘黑毛曾欠二小伙计烟钱一文未楚。于康熙四十一年八月十七日,黑毛携钱纳粮,适遇二小索讨前欠,黑毛以非从伊手拏烟,坚不肯与。二小辄恃平日顽耍之习,拳殴黑毛。膊后肋等处,当有黑毛之母杨氏闻声出视,见伊子被殴倒地,扶归移时殒命。该县验伤,通详饬审。兹据该县府审拟招解前来。本署道覆讯各犯供词,俱与原招吻合。查何二小与何黑毛系同宗无服兄弟,不便照依府拟,应改依凡同姓服尽亲属相殴致死律绞抵不枉,馀属无干,应请省释。但何二小之父何金海据称年已六十一岁,伊母王氏年亦六旬,仅止二小一子,并无以次成丁。该县府复查无异,出具印、甘各结呈请留养。查《名例》内开: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

    “上裁”等语,今何二小,果系父母年老,家无以次成丁。

    而所犯罪名亦非常赦所不原,实与《名例》相符。应请宪台叙入疏内题明,以听

    皇恩浩荡,合将送到《印甘结》一并呈送,伏候宪裁院

    批:仰候核题何二小父母年未到七旬以上,于侍养之例不合,该道是否另有可据案例,仰查覆缴顶详。《巡道查得名例》:老幼收赎,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收赎等语。是凡称老者,应在七十以上也明矣。第查《留养条》内开:凡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并未指定年岁。盖因老固艰于生育,疾亦难于子嗣,是或老或疾,果系丁单,均系应侍之人。今何二小之父母虽未满七旬,据该县府查明,均系痨症,止有二小一子,似与留养之例相符。故本署道于原招内详请叙入题明,蒙宪台批令“年未七旬以上,于侍养之例不合,是否另有案例查覆” 等因。仰见慎重周详至意。本署道遵即细查康熙三十九年四月内,宁津县人犯孙文学等私铸案内,匠人袁士德之父袁云甫,年止六十三岁,家无以次成丁,哀吁存留养亲,蒙宪台题明,奉

    旨准其存养在案。今何二小父母年未满七旬正、与

    袁云甫事同一例,可否叙入《疏》内,准其存养?拟合呈请宪台核夺,批示遵行。

    一、刑部《为直省所题奉赦应减等人犯汇题事:福建清吏司案呈》:议得:一起赵永登殴死杜三,据直隶巡抚李光地将赵永登照斗殴律审拟绞罪具题。一起冯十子扎死王三,据直隶巡抚李光地将冯十子照斗杀律拟绞具题。一起杨文谟殴死张遇,据直隶巡抚李光地将杨文谟照斗杀律拟绞;朱善任、复史得功、杨本、顾李时、张奇山《拟杖具题》。以上三起,该抚所题之处俱与律相符。今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赦赵永登、冯十子;杨文谟应免死减等,佥妻流三。

    “千里,至配所杖一百,各折责四十板,仍向赵永登、冯十子、杨文谟名下各追埋葬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朱善等均应免罪”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二日题,初四日奉。

    旨“依议”, 附道详。巡道梁世勋看得:满城县人犯杨

    文谟等《殴死张遇》一案,缘已死张遇于康熙四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同伊侄张奇山并王姓一人,住宿杨本顾店内,及至三更,张遇撬开店门,令侄奇山同王姓收拾行李先行。遇在店内喊叫,“被贼窃去银钱” ,店主杨本顾惊觉声喊。斯时文谟正在巡更,随同乡保朱善等追寻王姓,遁逸无踪。当将奇山赶回,并拾取被套口袋。奇山即对众备言“伊叔张遇素行不端,身边并无财物。” 文谟随于张遇口袋内搜出铁𨬐铁针等物,已知张遇本属匪人,欲行讹诈,遂释奇山而拴张遇。文谟先用木拐殴张遇右肋致命,复用木棍乱殴臀腿等处,朱善等亦各相助殴,以致张遇伤重,次日殒命。当据该县验伤通详饬审。嗣据该县府审拟招解,经署道亲讯文谟等有“张遇拒捕得病身死” 之供,与原招互异,驳令覆讯。兹据该县府讯明招拟解审前来。本道庭讯之下,文谟等分认共殴,情形悉与初招吻合。其称“张遇从前拒捕及得病身死” 等语,俱属妄供。查文谟等奉公巡夜,虽非无故行凶者比,但张遇罪不至死,而后肋致命。杨文谟既自认殴伤,应照“共殴人因而致死” ,以致命伤为重,绞抵不枉。朱善任复殴无致命,史得功虽未助殴,但先行绳拴,各照馀人满杖奚辞?店家杨本顾不行劝阻,《乡约》李时偷安不同看守尸侄张奇山,未事之先,听从伊叔指使先行临解又复脱逃,均照不应杖儆,足蔽厥辜。抑本道更有请者,张遇以行旅之人,暗带铁𨬐铁针,行藏叵测,复又诡称失去银钱,欲行讹诈。文谟奉公守夜,责在稽查,一时公忿所激,不自觉其下手之重耳。其与妄行逞凶殴毙人命者相去径庭,按律固所不宥,论情实有可原,应否恩开解网,将杨文谟一犯,比照已就拘执而擅杀之条,杖徒发落。是在宪台法外之鸿慈,非本道所敢擅便也。

    一、直隶巡道梁世勋查得旗人孙经明等在大兴县属长城埂被夺一案,前据该县详蒙宪台批令速取疏防职揭送参等因,遵即移准霸昌道行据东路厅呈:“据大兴县申称:旗人孙经明于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自京回家,行至孙猴长城埂地方,时已昏暮,于路傍土濠坑边,遇有步贼二人,手执木棍,将经明打下牲口,夺去被套等物,实与中途抢夺人少而无凶器之律相符,并非强劫可比。所有疏防职名,应请免行查取” 等情。由霸昌道移会前来。本道备查康熙三十九年间,宛平县官厅风口巷地方,贼犯刘八等抢夺布客李誉辉一案,又康熙四十年间,大兴县马峰沟地方,贼犯刘五等抢夺董二一案,俱经陞道审明,于招内声明系属抢夺,应请免参疏防,蒙宪台先后批允,如详在案。今孙经明一案,既据霸昌道查明,抢夺情真,实与李誉辉等案事同一例,所有疏防职名,自应俯如该道所请,免其揭参。今准前因,拟合详请宪台核夺批示,除一面移取该道厅县印甘各结到日另文呈送存案外等因。于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八日,奉院批:“仰速取该管道、厅、县印、甘各结,呈送核夺,缴。” 随即取结详送。于六月初六日,奉院批:“据送印、甘各结存查,仍饬缉赃贼,务获审解。” 缴。

    又五月初二日准咨:“一、刑部为呈报拏获向马事:江西清吏司案呈,先据直抚李咨称,已正法贼王大,即大头王四,即五十一,行劫固安县太监侯锡爵案内,未获赃物,例应照追给主。但王大即系厢蓝旗包衣胡什佐领下三等护卫八十家人,王四系厢蓝旗苏格佐领下另户人,伊主伊父住居京城,相应着令本” 佐领查追变赔等因到部。本部随行文该都统追赔去后。今据厢蓝旗满洲都统咨称,另户王四名下,追得家产变赔银一十两,大头并无伊自置奴仆财物及自买之妻,无可追变,相应咨送等因前来。查《定例》内,家仆为强盗赔偿所劫之物,将伊自置奴仆财物等件尽行赔偿,如不足,将贼自买之“妻变价赔偿” 等语。今大头并无自买奴仆财物及自买之妻,应免其追赔。其王四名下家产,已追变银一十两,交与提塘送至直隶巡抚,给失主侯锡爵收领,仍知照本部可也。

    一、刑部为报明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强贼韩四等行劫新城县所属南宫井村居住旗人胡大海家” 一案,准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审明脱逃首贼谢二,一年限内未获,将韩四等拟以斩罪,具题前来。查逸贼谢二,素知胡大海家道殷实,路遇大海,同村民人高

    文学询知大海家卖了猪,遂与现获贼韩四,在未获贼王德家商谋行劫,又纠合现获贼刘二、张二,同已获取供后越狱脱逃之刘三、徐天一及越狱复获之王基,并未获逸贼王胡子同伙九人,于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夜,各执器械,齐至事主之门,逾墙入室,捆殴失主,搜出衣服银钱等物,分赃而散。失主“伤已平复,于康熙三十八年二月初四等日将伙贼刘三等陆续拏获。该抚历审,各认情真。” 据此,韩四、刘二、张二、王基合依《强盗》已行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律,均应斩立决。张二系另户旗人,应解部正法。已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赃物,将各盗家产变赔。逸贼谢二、王德、王胡子、刘三、徐天一,严缉获日另结。其正红旗马连佐领下另户张二,并厢红旗丫头佐领下披甲人董柱家人韩四,俱系逃后为盗。王基之主,正红旗木善佐领下闲散人克什兔,已经病故,均毋容议外,刘二为盗情由,伊主厢红旗成哥代佐领下拨什库马庚阿,应照例治罪,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马庚阿应免罪。再,该抚既称高文学有无通

    “线分赃,应保候俟缉获谢二之日质审归结。” 据此,应将高文学暂行保候,俟谢二缉获之日质审归结。又该抚疏称:“盗犯刘三等越狱脱逃,其该管官并此案承审迟延之官已经题参议处在案” 等语。应无庸议。查此案贼犯同伙共九人,现获贼仅止四犯,何得将越狱脱逃刘三、徐天一作为已获贼数,指称获盗过“半。据此应仍令该抚严缉,俟获刘三等之日再议可也”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五月十八日题,二十日奉

    旨:“韩四、王基俱著即处斩。刘二、张二俱从宽免死,照”

    例减等、发与黑龙江新满洲披甲之人为奴当差,务期严押解到。馀依议

    一、刑部为报明事:会看得霍全等《谋死王黑子》一案,据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审拟绞徒,具题前来。查已死王黑子,曾偷无主马一匹,托脱逃之苏进忠代卖黑子,得钱三千文,其馀三千,苏进忠与冯天云、霍全分用。后黑子因索讨欠钱,不得声言出首。苏进忠畏惧,遂起意与霍全、冯天云商谋杀害。康熙四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霍全与王黑子等同往赶庙,天晚遂宿野马村地方空屋内,进忠乘黑子睡熟,砖击左右耳窍,呼起“霍全,将王黑子按住缚手,又取石拴其手上,以致王黑子立时气绝。冯天云于黑子死后,取其裹脚布绑其两腿,弃尸井中而散。” 后据冯天云自首,关获霍全,该抚历审,各认情真。据此,霍全合依“谋杀人从而加功者绞监候” 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冯天云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减罪二等” 律,应减罪二等,遇热审又减一等,应杖八十、徒二年。但冯天云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应免罪各犯、所得之钱、照追入官、应移咨该

    “抚将为首脱逃之苏进忠勒限严缉,务获另结可也”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五月十九日题,二十二日奉

    旨:“霍全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

    此案先据河间府将冯天云拟谋杀加功绞驳后改拟流罪道拟知人欲告自首律杖徒到部遇赦免罪

    一、刑部为报明事:刑科抄出《广东巡抚范题前》事,奉

    旨:“三法司核拟具奏。”该臣等会看得:康阿子等抢劫

    林拔先等《鱼网》一案,据广抚范疏称:“已故犯人朱阿曾与康阿子俱采捕营生。四十二年五月十九日,阿曾顿起雄心,抢夺其网;阿子用竹枪刺伤拔先手腕,潜至东草港内。又见李阿友张灯照鱼,阿曾复往夺其鱼,阿友喊叫登,被阿曾挥刀砍死。乡壮苏凤韬等闻喊追抢,二犯拒逃不及,当场擒获。” 历审情真。除朱阿曾御敌受伤,在监,越四日殒命不议外,康阿子合依“强盗杀伤人” 律,斩决枭示。但该犯虽执有凶器,而同伙实止二人,所夺不过鱼网,应否以“抢夺” 末减,出自

    《皇仁》等因,具题前来。查律内人少而无凶器,为抢夺

    “人多,而有凶器为盗劫” 等语。今康阿子与朱阿曾起意抢夺,所夺不过鱼网,并无截劫财物,且持刀砍死李阿友之首犯朱阿曾,因擒获时受伤在监身死,康阿子虽持竹枪刺中林拔先手腕,但林拔先伤已平复,除朱阿曾身死不议外,康阿子合依“凡抢夺伤人为从律” ,应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已获鱼网,给还原主。其追抢擒获贼之乡壮苏《凤韬》等,该抚

    已经给赏,毋庸议。再该抚疏称监毙朱阿曾之管狱官系饶平县典史贺可升,相应附参。但该犯拒捕受伤身死与监毙有间。合并声明。查《定例》内“州县监狱吏目典史专管若监毙一人者罚俸三个月” 等语。应将饶平县典史贺可升照例罚俸三个月奉。

    旨:“依议。”

    一刑部咨“议得强盗俞大等,行劫上元县城内居民叶德馨家未得财一案、据江宁巡抚《宋将俞大》等审照干系城池律,拟斩立决枭示” 等因具题。刑部等衙门将城内行劫未伤人未得财之盗犯俞大等充发黑龙江等因。议覆具题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具奏。钦此。”查强盗俞大等,在

    上元县城内行劫,不便将伊等发黑龙江。应如该抚所题,将俞大、刘汉祥、大汉、陆秃子、唐一德、巴二达子,合依强盗打劫,干系城池,不分曾否得财,俱斩枭示律,均应斩立决枭示。此内另户人解部正法,馀仍照刑部等衙门前议可也。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三日奉。

    《旨》:“俞大、刘汉祥,大汉陆秃子,唐一德、巴二达子,俱著。”

    即处斩、枭示,馀依议。

    一、刑部为据实呈报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田育柱殴死王擎一案,准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审拟绞杖,具题前来。查田育柱胞兄田育梓于康熙四十一年正月十八日邀请王擎、许玉等饮酒,王擎与许玉戏谑争嚷,王擎回家,率同伊弟王鼎、王举并伊母舅高四水,齐赴许玉之门辱詈,并及田姓田育梓。田育柱出与理论,共相争殴。高四水以棒槌殴许玉头颅,育柱以拳殴王擎腮𣍰等处,复拾砖掷伤王擎顶心偏左。许玉又往街上嚷骂,王擎疑为许玉,率众赴殴,仓卒登房,失足堕地,扶回调治不痊,越十五日殒命。尸弟王鼎,同伊叔王三、胡子并尸子王大哥,将王擎身尸抬至田育柱“家内,王举复同伊母高氏、嫂崔氏毁其家伙木主。王擎虽有跌伤,实系田育柱砖伤身死。该抚历审,各认情真。” 据此,田育柱应照斗殴杀人律拟绞监候。在场助势之田育梓,起衅之许玉,移尸之王鼎、王三、胡子,及殴人成伤之高四水,毁坏神主之高氏、崔氏,均应照律拟以杖笞。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田育柱应免死减等,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折责四十板,仍追埋葬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田育梓等均应免罪”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五日题,初十日奉

    旨:“依议。”原招内田育梓依馀人律杖一百许玉王鼎王三胡子俱依不应重律杖八十高四水依

    《殴人成伤律》,笞四十。高氏、崔氏,俱依《毁神主律》,杖九十。

    又六月十七日准咨:一、刑部《为乞天法究杀死 人命事》:云南司准直抚李咨称,“贾进孝至尹文 秀家被杀一案,本部咨行直抚,将脱逃之王自 贵严缉务获,审明报部去后。今据该抚咨称,起 衅之王自贵,遍加躧缉,并无踪迹。其案内之尹 文秀,俟拏获王自贵之日,待质之犯已经监禁 五载。今遇”

    诏,援赦“咨请释放”等情前来。查该抚既称尹文秀系

    《贾进孝被人杀死案》内监候对质之犯,今遇康熙四十二年

    恩赦。应如该抚所请,将尹文秀暂取的保,俟拏获王

    自贵之日再行质审,仍知照该抚可也。

    一、兵部“为《钦奉》”

    《上谕》事:“职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该本”

    部汇题前事,内开一件,为呈报事:查先据直隶巡抚李疏称,新城县南关监生马师援家,于康熙四十一年四月初一日夜,被劫伙贼六人,已获四名,将疏防各官参送臣部议俟刑部核覆到日,再议在案。今准刑部咨开,此案同伙六人,已获四名,审系盗贼是真等因。将原参各官照例免议;未获贼犯,照案缉挐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题,本月二十五日奉

    旨:“依议”, 附巡道详。巡道刘德芳。查得新城县南关

    马师援家被劫一案,经本道取具疏防各官职名送参,蒙宪“以关厢失事、疏防,照依村庄失事,题参从前有无成案,查明详覆。” 等因。遵查新城县北关房如兰当铺,于康熙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夜被劫一案,其详参、疏防并初参年限以及覆参年限,俱系照依村庄失事,奉吏部议处。复经获贼过半,即奉吏部开复销案。再查定州西关店内行客尹瑞等,于康熙三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夜被劫一案,其疏防年限,俱系井陉道径参外,嗣奉吏部回咨,亦系照依村庄失事,以再限一年之限又满,贼犯仍未缉获。将定

    州吏目于正坤等议处在案。今新城县南关马师援家被劫,事同一例,相应详请宪台,俯照原详核参等因。康熙四十一年闰六月初十日蒙部堂李批:“仰候核参。缴。”

    一、刑部为知照事:云南司据直隶巡抚李咨称:朱禹与所告衙蠹架贼案内,郭真佥妻,安插奉天居住之犯。今伊祖母王氏禀称:“我年八十八岁,伊母孙氏年六十八岁,老废孤孀,止遗一子,家无以次成丁” ,哀恳照例存留养亲,并取具地方官印甘各结等情前来。查与定例相符,应将郭真责四十板,照律收赎,准其存留养亲。其收赎银两汇行解部可也。康熙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题,七月初七日奉。

    旨:“知道了。”

    一、兵部“为《钦奉》”

    《上谕》事:“职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该本”

    部汇题前事,内开一件,为报明事:查先经直抚李咨称,新城县属南宫井村居住旗人胡大海家被劫一案,伙贼九人,已获七名,将原参各官咨请查议等因。臣部议应俟刑部核覆到日,再议在案。今准刑部咨开,此案伙贼九人,止获四名等因前来。查此案获贼未及一半,原参疏防各官,例应议处,但事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诏以前、相应免议。未获贼犯、仍令照案缉挐”等因。

    康熙四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具题,本月十二日奉。

    旨:“依议。”

    附:收赎部覆刑部为《慎刑奉》有

    恩纶等事。山东清吏司案呈准吏部尚书管理、《直隶》

    巡抚事务李咨称:“免死减等流犯董立廷,于上年十二月内,因目疾重发,调治不痊,双目失明,取具印甘各结,与笃疾之例相符,应请收赎。” 等因前来。查董立廷系殴死董立扬,拟绞监候,四十一年秋审可矜,奉。

    旨“免死减等”之犯。今该抚既称“董立廷双目失明”,与

    “笃疾收赎” 之例相符,应照例收赎。但董立廷事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赦,免其收赎,仍向董立廷名下追埋葬银四十两。

    给付死者之家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汇题,二十二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为遵报事。该本部会同礼部院寺会看得:高正全等《强奸谋杀冯根姐》一案,据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审拟斩绞,具题前来。查冯之秋、高正全、高灿俱同村居住。康熙四十一午六月二十八日,冯之秋次女冯根姐,送伊姊归婆家。高正全、高灿路遇正全,遂与灿商谋,欲行强奸。等候根姐独回正全、高灿抱住,抬入高粮地内,剥裤强奸。根姐叫骂不允,声言欲诉其父。正全害怕未得成奸,与高灿商谋,欲将根姐杀死。令灿按根姐之腿,自按胸膛,持镰刀两砍根姐项下立死。该抚历审,各认情真。据此,高正全合依“谋杀人造意者斩监候” 律应拟斩,高灿合依“谋杀人从而加功者绞监候律应” 拟绞,俱监候秋后处决。再该抚疏称:“冯根姐以十四岁幼女,矢志贞洁,宁甘身死,不被强暴玷污,应请旌表,以维风化” 等语。查妇女强奸不从,以致身死者,例应旌表。今冯根姐强奸不从,以致身死,相应照例咨行该抚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可也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题,二十七日奉:

    旨:“高正全依拟应斩,高灿依拟应绞,俱著监候秋后。”

    处决馀依议

    一、刑部为呈报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据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疏称:“贼犯张五等杀死失主储邦才一案,缘逸贼张大用,知储邦才家道颇殷,起意偷窃,遂纠张五、王大胖同伙共三人,于康熙四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夜,各带小刀铁尺,逾墙入室,窃取衣服等物之际,适邦才小便,开门而出,王” 大胖见而遂拾院中木棍击打邦才。贼犯张五闻声出院,亦拾棍殴打邦才。邦才抱住张五,张五呼救,王大胖即以铁尺殴邦才脊背,张大用又以所佩小刀连扎邦才太阳等处,窃取赃物分遁。邦才伤重殒命。本年七月二十九等日,陆续拏获张五、王大胖,历审情真,应将张五、王大胖照“窃盗临时拒捕杀人” 律,拟斩监候。但先有窃盗王发才等“拒捕勒死王氏《复烧尸灭迹》” 一案,于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免在案。今张五、《王大胖》似应减等。援

    “赦拟流” 等因,具题前来。据此,张五、王大胖应照。窃

    盗,拒捕杀人者,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张五、王大胖应免死减等,佥妻,流三千里,至

    “配所,各折责四十板,仍追埋葬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已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之赃,照例追赔。其持刀连扎失主致死之逸贼张大用,严缉获日另结。再,张大用所分之赃,伊叔张焯既称并未窝藏,应将张焯取保释放,俟拏获张大用之日审结。其承审迟延各官,已经题参议处,毋容议”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题,八月初四日奉。

    旨:“依议。”

    附:流犯妻氏患病留养,续解巡道梁世勋查得高阳县申详流犯田育柱之妻刘氏,患病难以发遣,请将育柱先行给咨起解一案,经本道据文转详,蒙宪批:“流犯不同妻氏,起解,令其先发,是否合例,仰即确查许夺。” 等因。本道遵查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内,抚宁县免死盗犯王崑同妻王氏解部发遣,行至县境,被荫铺王氏旧病陡发,遂行带回,后经该县将王崑先行解部,其妻王氏在籍调养,直至三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方始起解。今田育柱之妻刘氏患病,实与王氏留养之例相符,理合呈请宪台,俯赐照例,将田育柱先行给咨发遣,俟刘氏病痊之日,另详宪台给咨,著令刘氏亲属伴送到配,俾刘氏一线弱息,不致告毙,中途感沐宪恩,同于再造矣等因。于康熙四十二年八月初五日蒙部堂李批:“田育柱仰候先行给咨发遣,如刘氏患病果真,取结送查。” 缴。

    又八月一吏部为“抚臣欺君” 等事。看得王永羲母朱氏,叩

    《阍巡抚齐世武》一案,嗣后如有地方恶棍巧称合

    属绅衿士庶保留官员,造送万民衣幛轿伞、建祠立碑者,应将为首之人俱照《光棍》例治罪,本官革职。

    一、查开州贼犯张重子等,于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行劫“王家村民张登焕家” 一案内,监毙、途毙宋秀宇等十名,止将开州吏目并署大名府司狱事经历及承审之开州知州许俊一并揭参。其府道均因未经审理,毋庸议。

    一、刑部为报明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强贼孙三等截劫行客罗光裕” 一案,据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审拟斩罪具题前来。查首盗孙三起意为盗,纠集王从嗣等同伙共十三人,于康熙四十一年闰六月初三日至容城县所属白沟河地方,撞遇行客罗光裕,主仆骑骡而来,孙三遂喝令各贼把风挡路,劫其银衣等物而遁。当被营兵吴彪等赶追挐获。该抚历审各认情真。孙三、李三、张良、滕孟国、王之勇、李成廒、郭成俊合依凡强盗已行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律均应斩立决已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赃物将各盗家产变赔。再该抚《疏》称秀金、王坚供系王从嗣雇伊跟随并未上盗“分赃,众供佥同,但王从嗣现今脱逃未获,无从质讯,应将秀金王监候,俟获王从嗣之日质明定拟” 等语。“秀金王监候,俟将逸贼王从嗣、邓福为、高一魁、杨二、邓文珠严缉,获日另结”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初六日题,十一日奉。

    旨:“孙三者即处斩。”李三、张良、滕孟国、王之勇、李成、廒

    郭成俊俱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与黑龙江新满洲披甲之人为奴,务期严押解到,馀依议。一刑部为报明事:会看得:强贼李四等截劫三河县属马起乏西地方旗人六儿伊忒诺一案,据直抚李光地审拟斩徒罪,分别援

    赦,具题前来。查旗仆李四赎身无资,遂纠合耿七

    李秃子为盗,因无马匹,潜盗刘三厩内马三匹,至宝坻县地方演试,将不能驰骋马三匹,入在野地所放马群内,换易三匹而回。复邀刘裕祐、许麻子、陈五同伙共六人,于康熙四十一年九月十五日黎明时候,李四、刘裕祐、许麻子各骑马匹,执持弓箭鸟枪前去。耿七、李秃子、陈五各带腰刀,随后步行。遇六儿伊忒“诺截劫车上马匹并伊忒诺银衣等物,分赃而散。十月初九日,陆续拏获李秃子等四犯,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许麻子投首。” 该抚历审,各认情真。据此,除李四等偷马轻罪不议外,李四、刘裕祐俱合依。凡向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之处枭首示众,律应斩立决枭示。耿七、李秃子截劫时止执刀步行,无马匹弓矢。耿

    七、李秃子俱合依“凡强盗已行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律,均应斩立决。许麻子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减罪二等” 律,应杖一百、徒三年。但许麻子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应免罪寄顿赃物” 之李二,系《李四》胞弟,于法

    得相容隐,应免罪。王四、高五审不知情,均毋容议。已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赃物,将各盗家产变赔。逸贼。陈五严缉获日另结。再查旗仆李四等为盗,伊等之主均应照例治罪,但事亦犯在。

    “赦前均应免议”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初九日。

    题十一日奉

    旨:“李四著即处斩枭示。刘裕祐、耿七、李秃子俱从宽。”

    免死,照例减等,发与《黑龙江》新满洲披甲之人为奴。务期严押解到。馀依议。

    一、刑部为《回明存案》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贼犯程现等发掘坟冢” 一案,准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审拟绞徒杖罪,援

    赦具题前来。查程现并脱逃之刘高,均属“乞丐” ,常

    在张子亮家住宿。程现见旗人齐鸣凤之父出殡,知其家资殷实,棺殓必厚,遂向刘高、张子亮商议刨坟,刘高、张子亮俱各允从。于康熙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夜,程现、刘高执持斧械前往刨坟,子亮因病初愈,未曾同行。止有程现、刘高二人至埋尸地方轮替刨掘,看见棺椁,遂用斧撬开棺盖,剥取衣服等物,仍盖棺壅土,携赃至子亮家内。子亮止留縀带一条,馀物程现等当钱持至张子亮家公用。刘高因先曾穿孙天奉布袄一件,将所偷汗巾抵还,且告以“刨坟所得” 之语。天奉酒醉嚷泄,被乡地扈士才查问,子亮以刘高醉语支饰。后士才复行细诘,子亮即持伊所分縀带投县。该抚历审,各认情真,程现合依“发掘他人坟冢开棺见尸者绞监候” 律,应拟绞监候。同谋分赃之张子亮,应照“发人坟冢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应杖一百、徒三年。明知盗赃而收留之孙天奉,并闻知盗坟不即首报之扈士才,均合依“不应重” 律,杖八十。但程现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程现应免死减等,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

    一百,折责四十板,张子亮等均应免罪,所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之赃,照例追赔。逸贼刘高严缉获日另结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题,十六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打死兄命事。该本部会看得:据直抚李光地疏称:“交河县居住厢白旗卢起龙佐领下人王文学,于康熙四十一年四月间,曾浼交河县民董成文赊麦二石,价未清楚,旋赴京都。成文令子向文学之妻索讨无偿,彼此争詈。后文学回家,伊妻告知,于闰六月二十九日,文学令伊婿于二清唤成文至家,究” 问争嚷。文学辄持铁流星乱击,又喝令伊仆王从德执棍同殴,于二清复用脚踢文学,又以剪刀挑其腿筋,以致成文额颅、脑后致命等处,受伤深重,越九日身死。历审各认不讳,将王文学拟绞,王从德拟军,于二清拟杖等因。援

    赦,具题前来。王文学等赊麦不还,打死董成文,伤

    痕甚多,但越九日身死。据此,王文学合依《威力主使人》殴打致死者,以主使之人为首绞监候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王从德合依共殴人执持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例应充军。于二清合依《馀人律》,应杖一百。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王文学应免死,减等,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责四十板,系旗人应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于王文学名下追埋葬银四十两,给付尸亲王从德、于二清,均应免罪可也”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汇题,二十四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为回明事:该本部看得:据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疏称:王镐系私铸,为从拟绞,奉

    旨免死、暂留养亲。俟伊母故后、仍行发遣之犯。应否

    赦免。其发遣之处、先经咨请部示、准咨行令具题

    到日再议。今王镐所犯情罪,应请援免等因,具题前来。查王镐系奉

    旨免死、暂留养亲。俟伊母故后、仍行发遣之犯。今该

    抚既称王镐所犯,与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赦款相符,应准援

    “赦,免其发遣”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题:“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知道了。”

    又十一月,一刑部为知会事:“云南清吏司案呈:查得强盗案件,关系甚重。近见各省盗案,将动手伤人或捆缚用火烧炙之强盗姓名,于贴黄内往往不行声明,以致部议难以分晰。相应行文直隶各省,凡强盗案件,定拟具题,于贴黄内,务将动手伤人捆缚火炙之强盗姓名,并用何器械伤人之处,详细分晰声明” 可也。

    又,十一月,一《偏抚赵题》“邓奇生殴死王文先” 一案,经三法司议覆,“邓奇生照律绞抵监候。奇生之母吴氏因咬伤文先胳膊,应照律拟杖。但吴氏年已八十,相应免罪。吴氏家无以次成丁” ,将邓奇生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开列具题。奉:

    旨:“邓奇生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凡罪犯存留。”

    养亲。必其亲系无罪可悯之人。方可奏请留养。前有明旨。这案吴氏咬伤王文先。亦系有罪之人。今将邓奇生引存养例奏请。殊属不合。著饬行。

    又十一月,一吏部“为《钦奉》”

    《恩诏》事:考功清吏司案:呈准浙抚张咨称:“盗犯赖云”

    等“收禁《太平县监越狱脱逃》” 一案,年限已满,仍无弋获,将承缉太平县典史陈天猷等覆参前来,应将太平县典史陈天猷、知县何《有略》,均照例议处。但事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相应免议。未获逃犯,照案缉挐。再该抚咨称、

    《部咨》内,未经指明。

    “《赦前越狱》之案亦予免参” 之语,“详请咨部示夺” 等

    语:查先经直抚李咨称:

    赦前盗案年限满日、免其逐案咨参等因。本部通

    行直省在案嗣后

    赦前越狱限满之案、亦照盗案限满、免其逐案咨

    参,相应通行直隶各省督抚知照可也。

    一、刑部议覆山东一件禀报事,会同吏部院寺会看得强贼范二等行劫寿光县刘家庄居民高尚仁家一案,据东抚王审拟斩罪,具题前来。查逸贼国光大起意纠约范二等,又纠约丁福会,不允国光大与范二等同伙六人,在窝主张崇锡家聚会商谋为盗。国光大说出素知高尚仁家道殷实,光大带范二等于康熙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夜二更时分,各持刀行劫高尚仁家。失主之妻朱氏,知觉国光大遂用刀砍伤朱氏额颅等处,劫得衣服等物,仍至张崇锡家分赃而散。朱氏伤重,于次日身死。经丁福会出首,于九月初九等日将范二等陆续拏获。该抚历审,各供情真,除窝主张崇锡、盗犯张景取供后病故不议外,范二、刘四、刘福安合依强盗杀人,不问曾否得财,皆斩枭示律,均应斩立决枭示。丁福会虽知盗情已经出首,应无容议。已获之赃给还失主。未获之赃将各盗家产变赔。逸贼国光大、刘三严缉获日另结。再该抚《疏》称:“监毙窝主张崇锡之管狱官系寿光县典史朱世法” ,事在

    赦前,似应宽宥。至贼犯张景患病,寿光县知县陈

    良治“违例差押在外调治病故,应将陈良治一并附参,听候部议” 等语。应将监毙窝主之寿光县典史朱世法依例议处,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相应免参。再,该抚疏称:“知县陈良治将张景”

    差押在外调治病故。查《定例》内,递解各项犯人,中途病故,未取患病印结,死一二名者,将佥差之官罚俸一年,应将陈良治罚俸一年。查有纪录六次,应销去纪录二次,免其罚俸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

    旨:“范二、刘四、刘福安俱著即处斩枭示,馀依议。”

    一、刑部为报明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范有青扎死白上忠》一案,据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审拟绞杖,援

    赦,具题前来,查范有青之父在时,曾借白上忠粮。

    “食未偿身故。范有青言明,佣工抵偿。于康熙四十一年五月初六日,有白上忠之亲王德学,因向范有青算减工价,以致两相争角,当众劝散。次早白上忠途遇范有青,复行追打。范有青奔回,上忠复行赶殴有青,有青情急,即取小刀恐吓上忠,复又扑打,以致扎伤上忠心坎,逾时身死。该抚历审,自认情真。” 据此,范有青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起衅之王德学,合依《不应重律》,杖八十。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范有青应免死减等,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责四十板,仍追埋葬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

    王德学,应免罪。再该抚疏称“承审迟延之员已经题参在案,应毋庸议”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汇题,十二月初五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为呈报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据吏部尚书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光地疏称,旗人高玉等打死民人刘自明一案,缘刘自明借高玉秋粮五斗,言定佣工偿还。康熙四十一年闰六月十五日,高玉之壮丁王大,唤自明往造车处所扯钻,自明推辞,王大奔诉伊主。高玉闻言忿怒,即至自明之家嚷骂,因自明不逊高玉,令王大将刘自明抱住,举棍打伤自明后肋等处。王大亦打伤自明左手腕,越九日身死。历审情真,将高玉等拟以绞杖,援

    赦、具题前来。据此,高玉合依共殴人、因而致死者

    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监候,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王大合依馀人律杖一百,不行劝阻之马福瑞,合依《不应重律》杖八十。但伊等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高玉应免死减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

    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追埋葬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王大、马福瑞均免死。脱逃之冯二英应免缉”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题,十一日奉。

    旨:“知道了。钦此。”时值隆冬岁暮,相应移咨该抚将高

    玉就近发理事同知衙门枷责,免其解部可也。一、吏部为移查事:查得兵部咨称,“吏部尚书管直抚事李,以都察院行长芦盐院公文,于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自通州递至河西驿铺司顾守智,将公文遗落火盆烧毁,惧罪隐匿不报。顾守智应照律杖徒,将失于查报之武清县知县章《曾印》等指参。原抄” 移送吏部议处等因前来,应将武清县知县章曾印、河西驿驿丞李瑶萼,均应照例罚俸三个月,奉

    旨:“依议。”巡道因查部文内此角公文关系钱粮字样将顾守智照弃毁官文书事干钱粮者绞误

    毁者,减三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罪。《律详院》

    又十二月,一刑部会同院寺看得夹讯,据正黄 旗二哥佐领下护军常保家人端午儿供:“这已 死吕恺铎,原在我家相近,彼此时常戏顽。今年 九月二十五日下晚,我赶了车,从李汉宗酒店 经过,看见吕恺铎,我把鞭子插在腰里,进店内 与吕恺铎互相戏顽。我踢了他一脚,吕恺铎就 拏住我。我们又互相戏扑。吕恺铎力大,将我推 倒,我侧倒。吕恺铎压着我,用力太过,被我带的 鞭杆子,穿透吕恺铎腮颊,戳著咽喉。次日五更 时分,身死是实,自行招认。”验看伤痕已死。吕恺 铎左腮颊一处有尖物木器伤,深入内喉,肚脐 有脚踢伤一处。据此,《端午儿》合依因戏而杀人 者,以斗杀论,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奉。

    旨:“端午儿因相戏误伤,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馀”

    依议

    《工部则例》
    康熙四十二年一工部覆直抚李疏

    称:“永定河两岸设有分司二员,正笔帖式十八员、副笔帖式十八员,俟今年限满后,其留用几员之处,令分司自行酌量拣选,呈明具题,永为额设。此外俱行裁去,请定处分前来。除限满正副笔帖式三十六员应行令分司酌量拣选、具保呈明该抚题定额设,其馀俱行裁去外,如分司将才具不堪、年幼未谙之人混行保补,贻误河工者,该抚查参,照保荐不实例,降二级调用。查《定例》,官员应给民价,不速给迟延者,罚俸一年,半给半不给者,降一级调用,竟不给者革职” 等语。如分司遇抢修紧要之时,雇觅人夫采买物料,不速给价,或半给或不给者,该抚题参到部,照此例议处。又定例,官员奉修冲决地方,催“夫不发,或将柳、埽桩木等物不行速买解送,以致迟误者,降一级调用” 等语。沿河州县官,雇备采买物件,怠玩推诿贻误者,分司揭报,该抚题参到部,降一级,罚俸一年。其北岸分司色图浑、南岸分司齐苏勒,此二员恭候

    皇上裁去一员。奉

    旨:“色图浑著裁去,馀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