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六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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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六十二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八

    皇清康熙五则

    祥刑典第六十二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八

    皇清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题准边禁等地方劫盗者,巡”

    察,官兵缉拿。如抗拒即斩。不曾抗拒被获者,果系盗贼,俱斩,妻子家产牲畜籍没给失主。不系盗贼,因其坏边,为首一人绞,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籍没,馀各鞭一百、罚三九。内地人出禁地劫盗者,官兵拿获,照内律治罪。如内外官兵失于觉察,或失主或旁人捉获者,内地官革职,鞭一百,折赎,外地官革职,罚三九。内外兵丁,各鞭一百。盗贼之主,知而不举,被人出首者,以窝盗治罪。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若出首情虚,系官,革职,罚三九。庶人鞭一百,罚一九。

    又题准:审拟强盗已经供出失主及招认伙贼之数明确者,即行归结,不许续行妄攀拖累。又覆准:驻防奉天等处及各边口官员,有缉获盗贼者,照防御议叙。若汛地一年内有三次盗案以上不缉获一名者,该管官罚俸六个月。六次以上不缉获一名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窃盗赃数不满一两者,免刑,审其拿获之兵丁及查缉之步军校,亦不赏银记档。又议准:旗下人私往平民地方,借端挟诈,嘱托行私,犯扰民等弊者,系平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官,革职,鞭一百。不准折赎。失察之佐领,罚俸三个月,骁骑校,罚俸六个月,拨什库鞭八十。若将家仆明知差去者,系平人,鞭一百,系官革职。家仆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其有取债探亲事犯者,系平人鞭一百,系官革职。失察之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若将家仆明知差去者,系平人,鞭八十,系官罚俸一年,家仆亦鞭八十。至庄屯居住之人,并家仆有私出境犯此等事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及本主俱免罪,将屯拨什库照拨什库例治罪。又覆准:督抚所属官员保题留任及补用者,概不准行,仍将保题官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凡不领印票贩马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马入官。凡边海官员题补又题准:“各省将军、督提镇等违例坐名保题者,各降一级留任。”

    凡上司向属吏借贷者、又议准、“照贪官例治罪。” 又议准、州县官借送出差官员,下程科敛百姓者、照贪官例治罪。其督抚司道府厅等官、俱照“失察贪官例治罪。”

    又议准:“凡贪赃官役,免死减等发落者,照例安插于乌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拟流者,流徙尚阳堡。”

    又议准:官员被上司揭报纠参之后,始首告上司索诈苛求者,照“《京察大计》降革官员控告例处分。”

    又覆准:行取官员离任迟延者,该督抚司道各官俱照“陞员离任督催不力” 例处分。

    又题准:“除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议外,县君未入八分公以下,觉罗民公以下官民人等,除先有太监不议外,嗣后如买用投充者,太监入官,收用之人交该部从重治罪。”

    又覆准:《奉天》地凡新来之民,在民界内安插,缘边次第垦种。其原在旗界内居民,有愿移民界内垦种者,有仍愿在旗界内垦种原地者,听从其便。至旗人民,人力不能开垦荒甸又复霸占者,严查治罪。

    又题准:制造盔甲,其铁务要折打锃光。制造箭枝,务要箭心坚长,手钻安钉。如草率造作,匠役人等一并治罪。

    又题准:“或攻城,或野战,如将阵亡尸骸不能救出者,同战之参领、闲散官、护军校、骁骑校,降二级调用。领战之夸兰大,降一级调用。领战之大臣,罚俸一年。”

    又题准:直隶、山东、江南、准用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沿海行走。倘有装载五百石以上大船,通

    大洋行走者,照例从重治罪。如贪黩官役兵丁借端留难需索者,该督抚提镇严查,指名题参。若徇情不行题参,从重治罪。其出入船只,令海口官员耑理。出则验船给照,入则估料征税。每季造册报部。

    又议准:凡违禁偷采人参,仍照康熙十五年定例治罪。为从之人、各枷号两个月。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其边外居住《山海卫》所属兵民、及

    盛京直隶、山东沿海处所、有偷载人参贸易者、照

    偷采人参例治罪

    又令人命关系重大,《监候秋后重犯招册》,每省著各为一本,陆续具奏。

    又题准:认工复职赎罪人员,将原估银两定限赴工部交纳,差各部贤能司官修理。其赎罪人犯,有保官者,即令出监,依限上纳。过限不完,题参照原拟治罪。其认工交银者,随到即收,不得借端留难掯勒。

    又议准:“革职处分等官及各项人犯,有愿认修葺。”

    京都城楼公署及仓库牌楼赎罪者。除《十恶》等真

    正死罪奸细、光棍,诬造叛逆、放火等罪,不准认赎外,其馀斩绞重罪,并充军流徙人犯,具呈工部查核,情罪轻重,与例相符,准其具题,定限修理,完日免罪。

    又令:凡六月内应行正法之人,俱俟立秋后正法,部内正法事件,亦俟立秋后陆续具题。又议准:家仆投营挟制主人者,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立斩。

    又议准:“贪赃官役,免死减等,发落者安插乌喇,拟流者流徙尚阳堡。其馀各犯,仍照律行。” 又议准:凡诱取不知情之人口者,为首之人拟绞监候,为从者照例治罪。如被诱之人知情和同者,仍照律行。其聚众抢夺路行妇女,照光棍例,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又议准:“恶棍事犯,不分得财与未得” 财,为首者立斩,为从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旗下民人,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亦照此例治罪。又题准:“外藩蒙古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若所居地草甚” 盛,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扎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又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管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

    又议准:搀和废钱旧钱行使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枷号一个月。废钱旧钱入官,制钱给举首之人,户部再赏银十两。又题准:各关解铜不许在

    京城办买。违者、办买人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

    百,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流三千里。铜斤银两入官。如被傍人出首,铜斤银两,给出首之人监督,知令办买者,革职。各差解铜至临清,该关官会同知州查验,各给印文。至天津,该关官会同天津道查验,各给印文。至崇文门,该监督会同科道查验,给与印文。若不查验,给与虚数印文者,革职。

    又议准:“凡有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者,不论官兵民人并匠役俱处斩,妻子家产入官,邻佑主人、里长等拟绞监候,文武耑汛官革职,兼辖官降四级调用,督、抚、提督、总兵降二级留任。” 康熙二十年。

    《刑部见行则例》
    康熙二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奉

    上谕“三旗包衣佐领所管有凶恶光棍并好斗恶徒”

    已经严察,发往乌喇。又各该佐领包衣大或称其人原小有过恶,今已改作好人。递有保呈者,记档后,如犯事一并重处,其八旗内岂无凶恶光棍,好斗恶徒,传与议政王贝勒大臣等著议应否照此例遵行之处。钦此。议政王贝勒大臣等议覆:“凶恶光棍,好斗恶徒,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可谓恶极。八旗内岂无” 此等之人?应行严察,亦发往宁古塔、乌喇惩恶戒后。请

    敕。“该部即照此例速行”等因。具题、奉

    旨、“著交兵部通行八旗、令该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

    等。各旗佐领内,自官员以下,有凶恶光棍、好斗恶徒,严察送部。著部奏闻。

    《大清会典》。凡文官封赠。康熙二十年奉

    恩诏、除军机贪污革职者、追夺。若因公诖误、与别项

    革职者永免追夺

    又钦奉

    恩诏、出首逆本银两者、著永行停止。如有首告之人

    从重治罪钦此

    又议准:前场文字限六百五十字,若将逾额之卷誊录取中,照“应帖不帖例处分。”

    又题准:凡各省驻防旗下拏获逃人,仍令将军、城守尉等与同城居住之督抚,或官职大者,会同审理。

    又题准:“凡布忒海之村逃人事件,交宁古塔将军发落。”

    又题准:“凡逃人初供之主不认者,令审理逃人之督抚刑讯,照例治罪。”

    又覆准:“凡有司自四月以后,有受理细事通贿起灭,及违例用大枷夹棍追比钱粮,惨毙人命者,该督抚严查参究。若督抚徇情不参,受害之人首告及别有发觉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浙江运丁私勒民兑,另立私截名色,严行禁止。”

    又议准:“凡督、抚纠察属官款件果实者,将经管之衙役一并治罪。”

    又《题准》:官员曾受伪札,乃谎称并未从逆者,革职提问。徇情出结之官,处分同

    又议准:官员之祖母、母、妻殴死奴仆者,照子孙本夫品级罚俸一年。故杀者,罚俸一年,追人入官。其子孙本夫已故者,照原品追取银两。又令:“凡三旗包衣佐领及八旗内,有刁恶棍徒,非法横行,诈害良民者,该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严查送部,即行奏闻,发往宁古塔、乌喇地方。”

    又题准:“凡冒取出边票、往接厄鲁忒、喀尔喀等处人” 、欺骗进

    上之物、或贡物、沿途货卖、及进馆后、进

    上未毕先自货买,而擅为“通事者,系旗下人枷号三”

    个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该管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护送官及看管官失于缉获,各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各鞭五十,进

    贡事毕后,本院泒出官员笔帖式监视贸易贪利。

    “泄漏内事者,照《光棍》” 例治罪。

    又题准:“山海卫所属城堡兵民偷采人参者,亦照康熙十五年定例治罪。”

    又题准:“宁古塔、乌喇人在禁河内采捕蛤蜊及采蜂蜜,捕水獭人,偷采东珠者,照偷采人参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各项捕牲人将本身印票转卖他人者,买卖之人各枷号两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本地方官确注盗犯年貌、住址、的实姓名,一面详请本省督抚移咨转缉,一面差人移关该地方官挂号添差协缉,不许给批竟提,违者,将行提之官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如住贼之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亦应议处。至于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令向该地方官挂号添差拘提;违例擅自拘挐者,将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之地方官,照失察衙役诬良为盗例议。又议准:道路村庄失事州县等官,及耑汛武职官,一年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缉挐。无级可降之官,革职仍留任,限一年缉挐。如再不获,调用革职。同城之知府与捕盗之同知、通判,初参停陞,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挐。如不获,罚俸一年。照案缉挐。道官及兼辖武职,初参,罚俸六个月,免其停陞,限一年缉挐。限满不获,罚俸一年。若未满一年之限升迁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

    又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 各在汛地,而往参领处同坐,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兵丁鞭八十,巡马兵丁鞭一百。

    又题准

    皇上陞殿日、于殿右檐下、设满御史二员。诸王行礼

    处,两旁设满御史各二员,各官行礼处,两旁设满御史各二员,汉御史各二员,侍立纠仪。其常朝日及八旗官员上朝日,各官左右两班排坐处,班首派满汉御史各一员,班末派满汉御史各一员。吏礼二部亦派满汉官公同监视。如有越次私语,或互相背坐及先行越散者,指名题参。如监视官知而不纠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妻子既免流徙;反案牵连流犯身故,其妻有子者仍流徙,无子者亦免流徙。”

    考证

    又钦奉

    恩诏“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其妻子有愿携骸骨回”

    籍者,该地方官报部,准其各回原籍。钦此。

    《礼部则例》
    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因吴三

    桂等群逆剪除大赦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及父母祖孙兄弟牵连犯人应流徙,并修造

    宫殿

    陵寝工程不固、失陷城池、行间获罪。凡发掘坟冢者、亦

    在不赦。其馀自康熙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昧爽以前,死罪、军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内外文武官员,除大计军政处分外,有因公诖误降级留任、罚俸革职、戴罪住俸等项,并见在议革议降议罚、戴罪住俸等项,著开复宽宥。一、凡贪官犯赃,罪应至死与不应至死者,俱免罪,仍革职追赃,永不叙用。

    一凡应追赔赃私,察果“家产尽绝、力不能完者、准与豁免。” 其妻子亦免入官流徙。

    一、“逃人事情概准赦免。”

    一凡强盗虽同伙杀人、本人未经下手者、若自行投首、准与免罪。

    一、凡有叛逆、谋死人、强盗等罪,牵连对质候审监禁人犯,在狱年久,恐无辜致死,该部院、直省督抚确审,如无凭质对,情可矜疑者,即行奏请释放。

    一凡《流徙》人犯在流徙处所身死、其妻子有愿携骸骨归籍者。该地方官报明该部、准其各回原籍

    一、出首逆本银两,著永行禁止。如有首告者,将首告之人从重治罪。

    一、凡失陷城池、行间获罪革职、及贪赃革职官员,封赠仍行追夺外。其因公诖误革职官员,封赠永停追夺

    一、“各处关差,如有将不应纳税之物额外横征,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扰害商民者,该督抚题参。若不行题参,事情发觉,一并从重治罪。”

    一河道漕运。关系重大。所关河漕一应情罪、俱不赦免。

    一,凡监守自盗,不准赦免。

    一、“凡潜踞山海不服者,如有率众来归,悉赦已往,仍量公议叙。及受逆贼伪札,畏死逃避,今来投首者,亦著免罪。”

    又十二月二十四日

    太皇太后、

    皇太后上徽号。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者,及父母、祖孙、兄弟牵连犯人应流徙者,亦在不赦。并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诏内所开不赦各款,仍照前诏遵行外” ,其馀自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一应罪犯,亦俱照《前诏》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康熙二十一年

    《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奉

    上谕谕刑部:“顷者逆寇歼灭,海宇荡平。朕躬诣盛京”,

    展谒

    永陵。

    福陵。

    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边塞,咨询民间疾苦。东至乌

    喇地方见其风气严寒由内地发遣安插人犯水土不习。难以资生念此辈虽干宪典但既经免死原欲令其生全若仍投𢌿穷荒终归踣毙殊非法外宽宥之初念朕心深为不忍以后《免死减等人犯》俱著发往尚阳堡安插其应发《尚阳堡人犯》、改发辽阳安插至于《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仍发乌喇地方令其当差不必与新披甲之人为奴,以昭朕轸恤民隐、哀矜保全之意。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又十二月初七日奉

    上谕、“嗣后杀人重犯、如有伊祖父伯叔兄弟阵亡者”、

    止叙明阵亡情由,仍议“死罪” ,不得论功议免。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一年

    谕:“儒学文庙关系文治,理宜严肃洁清,不许污秽侵。”

    《占》,违者察参治罪。

    又题准:“提学按临考试州县官,有私泒供给名色累民者参处。”

    又议准:提学按临地方,量拨别县书吏供事,其掌案长接名色,严行禁革。所考各府,仍令府官提调外,其属员概不许迎接。执事人员,不许于退堂时传递关节。遇考校日,一概封筒,不许传入。间有公事,俟试竣日,方许开缄投进。其生员交卷,照例将浮票揭去带回。府州县于正试卷外,不许多备一卷,违者,听该督抚据实题参。督抚徇隐者,一并议处。

    又议准:官员殴死族人奴仆者,降一级调用。故杀者,降二级调用,俱追人一口给主。持刃杀死者,革职,鞭一百折赎。平人殴死族人奴仆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故杀及持刃杀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俱追人给主。

    又议准:官员故杀奴仆者,降一级留任;持刃杀死者,革职。平人故杀奴仆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持刃杀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俱追人入官。

    谕该差官员及地方官勿得借端生事,苦累土司扰

    害,民人“通行禁饬。”

    又覆准

    《太和殿所需材木》、宜择吉祥。凡木在寺庙院中坟

    《茔界》内者,不许溷报封采。其近于寺庙坟茔者、亦不得借口隐匿,违者治罪

    又议准:“滇、黔土司地方有失察逃人一名,被别土司拏解,或逃人自行供出者,土司降一级。若知而隐讳者,照隐匿逃人例革职。若拏获逃人,照例解部发落。”

    又令:凡杀人重犯,如有亲祖父父、伯叔兄弟阵亡者,止叙明情由,仍议死罪,不得论功议免。又题准:直省驻防各官及提镇以下等官,概不许买本省之民,违者降二级调用。若纵令家仆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该管官失察,降一级留任。其驻防甲兵量许少买民人,令卖身人亲至地方官处取具口供存案,立契写“情愿” 字样用印。若未经取供文契虽有“情愿” 字样,实系勒卖者,买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若本官嘱托兵丁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如本主在京家仆披甲,在外驻防者,准买。其在外驻防官之家仆披甲者,不准买。

    又题准:“地方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及非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凡直省驻防旗人有犯串结土棍、放债盘利、开赌囮骗、准折子女、强买市肆、擅砍树木、哄市辱官等罪者,照情罪轻重,依律例定罪。其犯至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之罪者,将该管骁骑校、防御、佐领各降二级调用。驻防协领、管旗参领各降一级留任,将军、副都统各罚俸一年。驻防协领、管旗参领以下骁骑校以上官员,本身自犯此等罪者,俱革职。该管将军副都统,各降一级留任。此等事情,令该督抚查参。督抚不行查参者,各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旗下用印所买之人及旧奴仆内有年老疾病,各主情愿准赎者,呈明都统,移送户部,令其赎出为民。若将年壮旧人借称赎出者,照买卖例治罪。

    又题准:“凡有略卖人口,藏顿于窑子、老虎洞等处,地方官知情故纵者,革职治罪,不知情失于觉察者革职,该管上司官俱降三级调用。” 又议准:凡采取官参之人,各给印票,系

    上三旗人,用户部及内务府印信,系五旗人用《户部》。

    印信,该管主编号给发,以便稽察。如无信票,私自行走;或有信票越界行走,并不照票内定数,多带人畜者,巡察官兵即挐送部治罪。徇情纵放者,官员革职,拨什库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兵鞭一百。若得财纵放,及将人参隐匿入己,不全送官者,官员革职。兵丁串通者,一并交刑部,计赃照律治罪。有能出首者,财物一半给赏,一半入官。官员一年内挐获一百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二百名以上者纪录二次,三百名以上者纪录三次。四百名以上者准加一级,多者按数议叙。挐获马匹,一半入官,一半给赏。挐获之人,《人参》尽行入官。如诬挐无辜之人者,官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夺取财物者,官员革职,交刑部议罪。兵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如挐获之人捏情控告,审虚者,照诬告重律治罪。若毁坏

    盛京凤凰城等处边栏、私自出入官员拨什库兵

    丁看《门马法》,笔帖式不行查拏及通同受贿者,照巡察官兵例治罪。

    又议准:凡匿名揭帖,不系两造对理,首告部院衙门及投送者,俱不准行,仍将本犯拏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拏送者,降四级调用。有接受具题审理者,革职。其有不肖官员,唆使劣棍,粘贴揭帖,布散首告者,即照本犯之例治罪。若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拏,别经发觉,将司坊官专汛把总等各罚俸一年,御史兼辖营官,罚俸六个月,步军校等各罚俸一年,副尉罚俸六个月,统领、总尉等各罚俸三个月。看守地方之步军,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营兵、司坊衙役,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前三门关厢内失事马步兵丁把军等,当时有能擒获一、二盗贼者,免其责究;如一名不获,该汛马步兵丁等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窃盗

    赦前偷盗一次

    赦后二次或

    赦前二次

    赦后一次、应请改遣者、停其具题部内完结

    又覆准:“按察司亲审事件,俱照府、州、县例,限一月完结。如有迟延拖累者,该督抚查参。若徇情不参者,一并议处。”

    又题准:“民人假称逃人,具告行诈者,照督捕定例治罪,停其具题,即行发落。”

    又议准:在外官员居住各城,如偷安宴游,以致事务丛积至夜,办理者革职。

    又题准:“商纲久经禁革,今变名商总,派征各项奸弊,严行查禁。”

    又题准:“凡私盐经沿途官兵捕快盘获者,徇纵场官及失察官,一并参处。”

    又覆准:凡总甲衙役受流犯财物,通同说事,假捏出结者,俱照两邻出结之例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其不受财出结者,仍责四十板。又题准:凡民人假称逃人,具告行诈者,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

    又五月初九日钦奉

    《谕旨》:“乌喇地方,风气严寒,所有安插人犯,不习水土”

    难以资生。以后免死减等人犯,俱著发往尚阳堡安插。其应发尚阳堡人犯,改发辽阳安插。至于《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仍发乌喇地方令其当差,不必与新披甲之人为奴。钦此。

    又覆准:“漕船漂流定例,总漕止取文官并运官印结。嗣后如遇漂流,沿途催攒各官及汛地文武官亲临确勘,各具保结,并运官结状,该督抚确查具题,照例豁免。若运粮官丁捏报漂没,及故将船放失,并损失不多,乘机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卫永远充军,照数赔粮。催攒各官不亲临确勘,遽” 出保结者,革职。该督抚不严查确实,遽行题豁。后至诈冒事发者,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运河浅涩,漕船定有程限,各处兵船行至闸河,务随漕起闭行泊,如有扭锁掀板,任意争闯者,该督指参领兵官严加议处。

    又议准:“旧例不速催攒漕船,文武罚俸,例不画一。今定文武官一例,专管专汛官罚俸九个月,兼管兼辖官罚俸六个月。”

    《刑部则例》
    一直隶巡道看得魏亨禄之死于殴

    也。缘亨禄身为乐户,妻母皆娼,前至武清县火烧屯居住村民罗文灿,与伊妻刘氏交好,氏怜其贫,常为解囊,亨禄不平已久。二十年十二月间,刘氏幼女得售,挈之上京,至次年二月回家,亨禄向氏索银,而氏竟一文不吐。亨禄疑其私与文灿,于二月十九日两相吵嚷,刘氏辄持木棍击伤亨禄额角,然未即告殒也。越日而文灿复来,亨禄忿恨已极,辱骂交加。文灿不自悔艾,复敢逞其凶暴,棍打脚踢,伤其囟门、耳根、额角等处,致亨禄登时殒命。乃与刘氏移尸炕上,举火烧房,计图灭迹,以为展脱。岂知天网不漏,救者旋集,高大救火拉尸,杨大策裹尸见伤。事发到官,供吐皆确。检审伤械相符,律斩何辞?但亨禄既系娼家,自不得律文灿以“奸夫” 之条,罗文灿仍依“斗杀人” 缳首允宜。至于刘氏虽逐烟花,与亨禄夫妇之谊尚在,乃目击亨禄惨死,并不劝阻,复偕文灿抬尸炕上,同谋举火,谓非欲杀亨禄而何?况头颅之伤,皆系致命,又其杀夫之明验者,似未可以淫鸨之贱,稍宽其寸磔之诛也。刘氏合依妻“殴夫故杀” 之条,凌迟不枉。馀犯无辜,相应省释。再查此案尸子魏达德于二十

    一日,控告到武清县。该县不行通详究审,因魏达德脱逃,遂将被犯释放,以致有逾定限,咎实难辞。但查《定例》内开,“如告言人罪,不即赴审,辄行脱逃者,除将被诬及证佐俱行释放,本犯获日所告之事不与审理” 等语。今达德虽所告非诬,而告后脱逃是真,应否叙入,听候部议。康熙二十二年

    《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以前有白

    契卖身之人,审问本人自供情愿,中证明白者,断与买主。此《断过》之人逃走,照逃人例治罪。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满洲、蒙古家人违禁。”

    卖与汉军民人者,买卖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如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及收税官知情者,罚俸九个月,《拨什库》鞭八十。所买之人并价俱入官。其喀尔喀、厄鲁忒人,不许汉军民人买,违者,系官降一级调用。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所买之人入官。

    又题准:本年十月以前有白契卖身之人,审供情愿,中证明白者,仍断与买主。

    又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即绞,馀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又议准:旗下人将诱来人口隐藏在家贩卖,本佐领、骁骑校拨什库知而不首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拨什库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失察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伊主知而不首者,系平人” ,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官革职。失察者,系平人,鞭五十,罚俸三个月。若各该管之人拏首,或犯人自行投首者,该管官并本主俱免议。如城内之民事犯,将五城该管官议处。其城外看庄家人事犯,本主亦照此例议处。在屯内住者,将屯拨什库照佐领下《拨什库》治罪。

    又题准:凡诱卖人口,除为首及被诱不知情者,仍照例拟罪外,其为从并药迷拐子女各为从及和同被诱知情之人,应拟流徙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改发宁古塔,给与穷披甲之人为奴。系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妻子一并发遣。又题准:凡三次逃人,三次窃盗,免死,减等发落。及诱卖人口药饼迷拐,各为从并和同被诱知情及人牙子应拟流徙者,俱改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

    又议准:凡逃人谎称为民卖身,主仆互争,并干连逃人事件,犯徒罪以下者,督捕自行审结。其犯指称强盗、讹诈强盗人命等事,仍归刑部审理。

    又题准三次逃人奉

    旨、免死减等发落者、将本身发宁古塔、与穷兵为奴

    又议准:督抚等官察审事件,原批某衙门者,即于某衙门完结。如情事未明,即详指批驳。倘仍朦混,即将承问官题参,方委别官审理。若督抚等官将已明应结之事故生枝节,屡行批驳,迟延不结者,从重议处。

    又令“凡刑部审结细事,照热审例、将到部并审结日期、十日一次汇题。”

    又议准:“直省人命事件,改限六个月审结。逾限不结,不及一月者,承问官罚俸三个月,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其州县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审结。如逾限不结,照例参处。督抚不行查参者,按月处分。”

    又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量赔所盗物,其妻子家产牲畜籍没,及所罚,一并入官。”

    又议准:失主报盗之后,止令到官听审,一次认赃一次,所认赃物即行给还,令其宁家,不许往返拖累;违者,将承审官题参,严加议处。

    又题准:“凡三次窃盗,免死减等发落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改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若系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同妻子一并发遣。”

    又议准凡

    京城内问刑衙门承审各官。将问理事件、于限内

    不取口供审明,或取供逾限不结,及不速行具题,以至正犯并牵连之人,监禁毙死,或羁门毙命者,查一,案内所毙人数,将承审司官照外官例处分。堂官不据实题参者,照督抚例处分。又议准:凡狱卒及守门人等,有将犯人凌虐、克减需索者,承审官严察拘挐,照律治罪。若凌虐

    致毙一案,内三四人者,司狱罚俸三个月。五六人者,罚俸六个月。七八人者,罚俸九个月。九人、十人者,罚俸一年。十人以上者,革职。在门毙命者,该城“门尉、城门校、千总,俱照司狱例处分。” 又议准:承问官将贪婪官员故意迟延以待热审者,题参议处,本犯亦不准减等。

    又议准:凡督抚纠参贪婪官员、不将真赃实数确注纠参及纠参后不据实审明者议处。至承问官将赃银辗转脱卸或那移

    赦前

    赦后、及故意迟延、以待热审减等等弊、照例议处

    又议准:承问官将参款不行详审,以轻赃掩饰重罪,及将真赃脱卸衙役者,照“原赃不行审出” 例议处。

    又议准:“各司所属地方有失火者,责令即行救灭。若延烧十间以下者,免议。十间以上,按间数多寡,分别议处。”

    又议定:“五城巡捕营所属地方,有失火延烧房屋十间以下即行扑灭者免议。自十一间以上至三十间者,吏目、守备罚俸九个月,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罚俸六个月,巡城御史罚俸三个月。延烧至三十一间以上者,吏目、守备罚俸一年,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罚俸九个月,巡城御史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凡恶棍包揽词讼,串通官役,捏词诬告者,审实从重治罪。承问官不将诬告恶棍依律例定罪者,严加议处。

    又议准:凡民间词讼,有未告州县,或已告而不候审断,辄行越诉者治罪,上司官准其越诉者议处。其州县果有审断不公、颠倒是非、经别衙门审出者题参,严加议处。

    又议准:凡词讼止一告一诉。告状之人止许告真犯真证,不许波及无辜,牵连妇女,亦不许再具投词,各添原状无名之人,违者,从重治罪。承审官于听断之时供证已确,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以致牵累。违者,议处。

    又议准:凡控告案内人犯,有咨八旗并总管内务府行提者,即日查送过部。越二日不行查送者,将该管官议处。若行提屯内居住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照限送部。违限者,将差送之人鞭五十。其行直隶府州县提人者,亦每日定限五十里文到,五日内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将该管官题参议处。或别有事故,限内不能起解者,据实报部。若刑部司官、将应结事件借名行查。提人推委迟延者,指名题参,从重议处。

    凡官兵被伤,旧例:攻战失利,被伤官兵概免议处。又议准:被伤官员兵丁若系头等、二等伤痕,免议;三等以下伤痕,仍与失利者同罪。如未经被伤,冒作伤痕退回者,照“规避兵法” 例治罪。若系官员重伤,止许亲随人等送出;无亲随人,令甲兵一、二名护送。兵丁重伤,亦止令甲兵一、二名护送。多差者,差拨各官治罪。多送甲兵,亦同议处。

    又题准:“管工官员、笔帖式估计浮冒者,题参议处,匠役交刑部治罪。”

    又议准:“凡不应修理船只,限前混行申详修理者,府、州、县都司守备、千总、把总,降二级调用;转报司道,副将、参将、游击,降一级调用。具题督、抚、提镇,罚俸一年。其经管专责之驿传道,照州、县例处分,会题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交送物料若不精好,经收监管人员验看果不堪用、将铺户匠役惩处,令其换送。若堪用物料“勒掯不收” 、系

    内府者、会同内务府总管验看官、题参差役交该

    部治罪。系在外者,工部验看官题参差役交该部治罪

    又题准:凡官员看管物料、被人盗去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土官缉获旗下逃人,照例解部;缉获逃兵、叛属,解督抚惩治,照例安插。如该土司地方失察逃人一名,或被别土司挐解,或逃人供在某土司处,审实,土司降一级;知情藏隐者,革职。又题准:马骆驼群有失去者,首领免责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

    御驾出入、并陞殿日、上朝官员随从人役、有喧哗拥

    挤者。步军校等严挐。各交该衙门治罪。

    又议准:生员缘事黜革,及审明收复等项,该提学院道逐案开明呈报,违者照遗漏例治罪。又题准:县君未入八分公,一品大臣准用太监三名,二品大臣准用二名,不许越数多用其馀。

    官民人等、俱照旧例、不许私自买用投充。违者治罪

    又题准、奉天将军府尹、及

    盛京各部一切“移部咨文,两个月回文不到即咨。”

    部请查“《宁古塔》将军一切移部咨文,三个月回文不到,亦令咨部请查,逾此限者议处。”

    又议准:“喇嘛班第私建寺庙者,照律治罪。” 又议准:凡大通桥未交米石,不禀官寄仓收贮,私自在外寄顿并受寄者,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监督官不行查看,任其寄顿者,议处。又题准:“广东、广西赴任各官,每日程限七十里。违限十日以内者,罚俸一年。十日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十日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一月” 以上者,降三级调用。两月以上者,革职。其有患病事故者,该督抚查明具题免议。如止取府州县印结者,不准

    又议准:凡发掘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开棺见尸,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俱拟绞立决。其止见棺椁,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俱拟绞监候。若发掘未至棺椁,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俱佥妻,发边卫永远充军。到配所各责四十板。又题准:凡犯人听审时,有闲人随进衙门扛帮,原被传递口供串通作弊者,系“官议处。” 系平人在本衙门枷责。其看门、《拨什库》及甲兵皂隶一并照例枷责。

    又议准:凡亲兄因争夺财产、官职及挟仇持金刃等凶器故杀弟命者,拟绞监候。如无争夺等情,仍照律拟罪。

    又题准:凡亲伯叔争伊侄财产,及夺官职,挟仇故杀者,亦照例拟绞监候。

    又题准:“每年正月六月照例停刑,不必具题。” 又题准:“凡遇六月立秋之年,俟交七月初三日具题正法。”

    又覆准:“具题重罪事情,照原《疏看语》” 揭帖、开送三法司核覆外,停其照数造册投送

    又议准:“凡督抚以下、道府以上官员,除紧要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馀细事,止许行牌催提,不许擅差人役,违者议处。”

    又题准、旗下应正法人犯、已解到部者、停其《绿头牌》、请

    旨。“即行正法。”

    又题准:“检验尸伤,城外令五城兵马司指挥城内刑部司官、及笔帖式、带领拨什库仵作人等、亲行检验”

    又覆准:凡世职及有职任官员,王等属员患病告退者,该都统、副都统、长史等,验实咨部,准其解退。若诈称患病告退者,革职。有世职者,令应袭之人承袭。若系本身所得世职,亦令革去。其徇情具报之该都统、副都统、长史等,俱降二级,罚俸一年。至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及有世职之侍卫,蓝翎护军校等,若有诈称患病告退者,与不行详查之该管官,俱照此例议处。又覆准:凡发遣流徙人犯,开明年岁、籍贯及妻子年岁,系旗下人,并开明旗色佐领。

    凡畋猎旧例,猎场内人员,如行走不齐,前后杂乱,呼应不灵者,该管官罚俸一个月。驮兽觅箭,迁延落后者,该管官拔取箭枝,本官免议。如被旁人查出,该管官罚俸一个月,本人鞭二十七。越众骑射,扰乱围场者,该管官之马入官,系平人委署员缺,鞭五十。系侍卫护卫,亦将马入官,隔山冈射箭者,鞭三十,追银五两,给首告之人,将人遗弃冻死者,委去首领之人鞭七十,系官,罚俸九个月。在禁约地方畋猎者,为首鞭八十,为从者鞭五十,所获之兽,入官,系官,罚俸一年。又令:凡畋猎时,兵丁三名内,轮流一名,带旗不令射兽。其馀兵丁如向内射兽者,沿边射毕,即回本队;向外射兽者,驮兽觅箭毕,即驰至围场;迁延落后,鞭三十。彼此盗兽,鞭八十二;抢夺柴草,鞭八十;令赔还该管官,罚俸一个月。盗鞍辔秋䩞等物,鞭八十二,罚银三两。箭无名字,罚银十两,俱给挐获之人。无银者,鞭三十。“失火” ,鞭一百。畋猎规避,鞭七十。馀如前例。

    谕:“鸟枪原系军器,不应擅放。违者许兵部九门提督。”

    不时查挐从重议罪

    凡猎场误射旧例猎场内王、贝勒、贝子公等,如因射兽误射王者,罚银三千两给被射之王。误射贝勒罚银二千两给被射之贝勒。误射贝子、公罚银一千两给被射之贝子、公仍照本爵,各罚俸两个月。如不系射兽,无端妄射者请。

    旨:“审问王、贝勒、贝子、公等误射下人者,罚俸两个月

    验看伤痕,照“出征被伤”等第,追银给被射之人。如射死,除照阵亡例给银外,另罚银二百两。但伤皮肉,另罚银一百两。未伤皮肉,止罚银五十两,俱给被射之人。宗室、公等被伤,加银一百两。宗室被伤,加平人二等。觉罗被伤,加平人一等。王、贝勒、贝子、公等射中下人所骑马匹者,罚俸一个月。马死,除罚俸外,追马赔还。凡各项人员,误射中王、贝勒,不论有伤无伤,及射中兽,俱论死。误射中王、贝勒等所骑马匹,鞭一百,免死折赎。向王、贝勒等射箭,箭落十步内者,鞭五十。如射伤人或射死,除照“阵亡被伤”例追银外,鞭一百。射伤皮肉者,鞭七十,射中马者,鞭五十。如射伤马匹,两家隐讳者,鞭八十,罚银三十两,给首告之人。又,凡人用披子箭射中王、贝勒等,无论有伤无伤,俱处死。如用《兔叉》头系官,革职。系平人,鞭一百。射中贝子公等,如伤重者,亦处死。仅伤皮肉,鞭一百,家产籍没。射中兽,因中贝子公等未伤者,鞭一百,免死折赎。射中马者,鞭一百。向王、贝勒等射箭,箭落十步内者,系“披子箭”,鞭五十。《系兔叉》。头,免罪。射伤马匹,两家隐讳者,亦免罪。馀俱如前例。

    又议准:旗下家人庄头等,倚势害民,霸占子女,无故将良民捆打致死,把持衙门事发者,系

    内府人,将该管官降一级留任。系王及贝勒、贝子、

    公等家下人,将管理家务官各降一级留任。系民公、侯、伯、大臣官员等家下人,将本主各降一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

    又议准:卖身旗下之人,原有房田,守分度日,于地方人民无扰者,许令住居原处,其原无房田者,俱令伊主收回。若凶恶之徒,虽有房田,倚仗卖身旗下,恣意横行,或把持衙门,奸淫赌博,捏盗勾逃,讦讼作证,诈害百姓者,地方官申解该抚,即拏送部,照律例拟罪,不许仍在原处居住。若容留犯罪之人,仍居原处者,“其主系官,降一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家仆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两邻地方知情不首者,各责三十板。州县卫所官不行查逐,罚俸一年。该道并兼辖武官,罚俸六个月。巡抚、提镇,罚俸三个月。同城知府,照州县例。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处分。”

    又令凡卖身之人曾经犯罪处分、或现有犯法事情、卖身旗下希图幸免者、从重治罪。买主知情、一并从重治罪。

    又题准:“凡应行完结钱粮,故留疑窦,并不分晰混行造册题报,以致款项不符者,府州县卫所官降一级调用,转报司道都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督抚查参者,司道以下官议处。至经管钱粮各官,将征收起存原额并支销总撒数目,详加核算明白,该督抚等覆加磨算。如造册内数目舛错遗漏者,府州县” 卫所官罚俸一年。督抚及转报司道、都司,各罚俸六个月。如督抚、司道、都司造册舛错遗漏者,亦罚俸六个月。又,《奏销钱粮册结》,必须随案送部。若司道、都司、府州、县、卫所官,将《册结》迟延不送,违限一月者,罚俸六个月。违限二月者,罚俸九个月。违限三月者,罚俸一年。违限四五月者,降一级留任。违限六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违限一年以上者,革职。如已申送而督抚不即送部,违限五月以下者,照司道等官例处分。违限六月以上者,降二级留任。违限一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

    《户部则例》
    一件飞报盘获漕船私盐随帮纵丁

    持械拒捕,大干纪律、大坏盐法事:长芦盐院《喇》题报江南江淮卫头帮回空船只夹带私盐,被德州卫拏获盐犯周起凤等一案,经户部议覆,于康熙二十二年十月初八日奉

    旨“将静海县知县曹元等十六员、天津卫守备冯国”、

    宁等十六员交与吏部兵部议处。其南皮县知县刘址、夏口守备黄进朝等七员、俱系因公出境、未经议处

    《刑部则例》
    一刑部覆江督于成龙审拟徽州府

    革职同知姚艮,应拟诈赃之罪,乃不拟诈赃,止拟坐赃。承审各官应查议。但查《定例》内拟罪稍轻,引律稍有未协,遗错过失等项,免其究参等语。据此毋庸议奉。

    旨:“依议。”

    一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不应。

    赦免。今巡抚余国柱错“拟援”

    赦应罚俸六个月

    一、湖协左营革职守备《张名世》案内,兵丁孔才勒诈赵俊钱一千五百文、银十二两,依恐吓取财,不照衙役犯赃科断。康熙二十二年闰六月初十日奉

    旨:“依议。”

    康熙二十三年

    《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谕:“京城重要之地,街道各处,设立步兵防守坐队。”

    甚密,人死街道,其毙情由难言不知,且防守巡查系步军官员兵丁专责,嗣后凡所管汛地,有人死者,或系车马撞死,或系病死,或有别故所死之处,写明具报刑部若不将情由开明具报者,著刑部题参。

    又二十三日奉

    上谕、“凡犯重罪、免死、给与”

    盛京宁古塔等处新满洲为奴者、止并妻发去。仍

    籍没家产。此等犯重罪,给与为奴仆者,永不许赎出其身。将此交与兵刑二部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初九日钦奉

    《谕旨》、“人犯虽系有罪监毙亦属可悯。以后著该管官”

    员加意存恤,无致滥毙,以副慎重人命至意。钦此。

    又议准:“叛逆人犯若令案缉,恐地方官员疏忽,仍令严行缉拏。”

    又令:“凡犯重罪,免死给与。”

    盛京宁古塔等处新满洲为奴者、并妻发去不许

    赎身仍籍没其家产

    又题准:凡诬陷平民为盗、吓诈银两者,比照窃盗三犯免死完结例,发与宁古塔穷披甲之人为奴。

    又令:凡系给新满洲为奴人犯,禁其赎出为民。又令直省充军流徙人犯,于隆冬时发遣,恐在途苦累,遇隆冬之时,停其发遣。

    又题准:凡应流宁古塔叛犯家口,若系十四岁以下,及不堪流徙者,准随其父母一并交与总管内务府。

    又题准:凡诬陷平民为盗,吓诈银两者,比照窃盗三犯免死完结例,各枷号三个月,发与宁古塔穷披甲之人为奴。系旗下人,鞭一百,将本身发遣。系民,责四十板,同妻一并发遣,银两俱追入官。

    又议准:“出海贸易之禁已开,其先定处分之例,拏获奸民议叙之条,俱行停止。凡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民” 人,情愿在海上贸易捕鱼者,许令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仍于各口出入之处,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令防守官员验票点数,准其出入。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

    又题准:“海氛既靖,山东、江南、浙江及琼州等处各海口,准其贸易。如夹带禁物者,仍照例从重治罪。商民人等有愿入洋贸易者,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船头烙号,令防守海口官员查验印票人数,准令出入。” 又题准: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许令民人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海上贸易。如有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大船在大洋行走者,照旧例酌减,改为“发边卫充军。” 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与兵民同谋私造者,徒三年。知情不首者,系官革职。系兵民,杖一百。文职州县官所属民人,武职专汛官,所管兵丁,私造船只不行察出者,降三级调用。兼管文职知府、武职副将等官,降一级“调用;该管总兵官、该道官降一级留任,该督抚、提督罚俸一年。若违禁将焰硝、硫黄、军器等物私载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防守地方文武官,知情纵放者,亦照律治罪。不知情者,专汛文武官革职。兼辖文武官,降四级调用。统辖文武官,降二级留任,督抚、提镇降一级留任。” 又议准:“凡违禁将硫黄” 、焰硝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治罪。其防守该管官员、知情故纵者、亦照律处分

    又覆准:福建、广东许用五百石以下船只出海贸易,地方官登记人数,船头烙号,给发印票,令防守海口官员验票放行,拨船巡哨。如有双桅八桨五百石以上大船出洋夹带禁物及文武官借端需索者,俱从重治罪。其海口内桥津舟车等物,停止征收。

    又题准:“督、抚、提、镇违限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

    凡擅受民词。《旧例》、武职官擅受民词者、罚俸一年。又议准、降一级调用

    谕“王等护卫怠惰不效力者、革职,交与该王等令供”

    应贱役

    又题准

    大内中路系

    銮舆经行御道、不许官民行走

    午门内、交与守门该班护军参领护军校

    午门外交与兵部两翼

    阙门、天安大清等门、交与该班步军校步兵、严加

    察缉如有直行

    御道者、系官、交该部题参议处。系兵民、送刑部治罪

    如该班官员兵丁徇情不举,被科道官纠参者,该班官员兵丁一并交部议处。

    又令:“嗣后堤岸冲决、河流迁徙者,照定例处分。若堤岸漫决、河流不移者,免其革职,责令赔修。限年内漫决者,经修官赔修。过年限漫决者,防守官赔修。”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特贡使来京,从该旗汛地经过者,该旗守汛官即拨官二员、兵五名,按次护送,交与张家口官员回时,张家口拨官一员、兵五名,护送出界。如贡使回日,有在张家口外贸易者,事毕守口官速催起身,各汛仍照前按次送出汛地,如无故淹留,将守边口官议处。若贡使在归化城贸易,归化城土” 墨特二旗,亦照例拨官二员、兵五名,按次递送出汛,违者议处。又议定:江宁、杭州、荆州、西安等省驻防官兵,如有老病解退亡故者,家口俱令进京,其子弟家人内有披甲者,亦革退回京,不许在彼置坟茔产业,令各该将军严禁。

    又议准:凡民人在口外居住者,不论有无产业,悉令搬移进口。如有违禁在村庄潜住,及避居山谷中捕牲者,令屯拨什库村庄头,拏交守口官员,转解刑部治罪。其喜峰口、古北口外附近地方,有别处人来捕牲,或在山谷中搭窝铺捕牲者,交管驿官员头目人等查拏。呼搭哈山谷中,有指称淘金,聚集匪人者,交“与鹰手并喀尔沁头目班第查拏。波罗城附近村庄有匪人潜住者交与各巴林翁牛忒之主驱逐。不听驱逐者,亦行拘拏。此等拏获之人,俱交送守口官,转解刑部,从重治罪。如守口官推诿迟延日期,查拏之人竟解刑部,将守口官从重议处。” 至

    内府走山之人、并鹰手、及采取木料之人、悉照捕

    牲人例俱令户部起票。伐树烧炭之人,令于工部起票。其口外有地之人,雇觅内地人民种地者,亦令向户部起票,方许出口。若口外无票行走之人,令所在地方查拏。八旗口外居住庄头人等,到别旗村内捕牲,或在山谷中搭窝铺。捕牲所在之人,不行查拏,或被旁人出首,或被巡察人等拏获,将失察之人交守“口官一并解送刑部从重治罪。庄头革去,交伊主更换。如不行更换,伊主一并治罪。其屯拨什库庄头及驿站头目人役等,将应查拏之人不行严拏,或互相推诿不与协拏者,事发俱听刑部从重治罪。若将无票之人,巴林、翁牛忒之庄头等隐匿不逐,又不查拏,被人首发者,庄头交理藩院治罪。雅图沟、黑山、度山、流河口、波罗城等处地方,有在彼存住窝藏无票匪人者,俱交附近居民查拏。” 若有谎称伐树烧炭,起票转卖,及匪人私买假票,潜藏居住,并违禁放鸟枪行走者,俱从重治罪。

    又议准:“凡将属官事迹错开,以致本官革职者,申报官降一级调用。降级者,申报官降一级留任。督、抚提镇俱罚俸九个月。”

    又覆准、凡秋审重犯、定于

    长安右门内金水桥之西《审理》。

    又题准:验收物料,不必等候全完,随到随收,十日内给发实收。若限内不给,事发交该部议处。又议准:督、抚、提、镇滥将匪人荐举卓异者,各降二级调用;申详官,各降三级调用。

    又议准:武官交代时。有前官任内那移。后官交代后始行查报。或上司逼勒新官交代等项情弊。俱照文官例处分。

    又议准:“凡习学天文之人,不必禁止。若有妄言祸福,煽惑愚人者,仍照律拟罪。”

    又议准:“失火延烧房屋二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一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一级留任;巡城御史罚俸一年;延烧四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二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一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留任;延烧六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三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二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调用”

    又令管理京城街道步军官员兵丁人等、查伊所管汛地内有毙于道者、或车马撞死、或病死、或因别故而死、俱开明情由具报刑部。不行开报者、听刑部题参。

    又议准:凡阉割火者,系父母及本身情愿者听。若有将人诓骗及强勒阉割者,仍照律治罪。又议准:家主奸,家下有夫之妇者,系平人,笞四十;系官,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丈量芦地,令选委贤能,不许用佐贰;如有借称丈量,需索累民者,督、抚指参。

    又议准:钱局内炉头匠役等,有私铸小钱者,令钱法侍郎并稽察钱局科道及监督等严行查缉。如不行严拏,别经发觉者,俱议处。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营并步军统领等,严拏盗铸私钱及销毁制钱之人。若别经发觉访获者,五城三营并步军统领官员,俱照“处分钱局官员例议罪。”

    又题准:凡年老患病太监,愿归民籍者听,其不能归者,准令礼部收养。每四名合给房屋一间,每名月给银五钱、米一斛。房屋银米由户工二部支给。亡故者交五城埋葬。

    又定:“嗣后有诓骗及强勒阉割者,仍照律治罪外,其父母情愿将伊子阉割,及本身情愿阉割者,免治罪。”

    又覆准:“嗣后喇嘛所到处,不过三日即令起程,违者留住家长、寺庙住持及失察官员,俱行治罪。” 喇嘛除犯死罪外,所犯别罪,停其入官,仍照律治罪,递解原籍。

    又定:“《班第》不许服用金黄色、黄色,吴巴什、吴巴三,察不许服用金黄色、黄红色。” 如

    上赐者、准用。违者治罪

    又议准:“督、抚会题之事,如有不合分别议处,承行具题官革职者,列名,具题官降四级调用;承行官降级、调用者,列名官降一级留任;承行官降级、留任者,列名官罚俸一年;承行官罚俸一年者,列名官罚俸六个月;承行官罚俸六个月者,列名官罚俸三个月;承行官罚俸三个月者,列名官免议。”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营及步军统领等将私诱窑子、诱拐人口犯人,严行查拏,务尽其类,以靖地方。若不行查拏,别经发觉者,照钱局官员处分例议罪,不得借查拏为名,妄扰良民。又议准:凡奴婢雇工人发掘家长坟冢见棺椁,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若开棺见尸,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斩监候。其毁弃抛撒死尸者,不分首从,俱拟斩立决。

    又题准:“凡各衙门题交刑部议罪人犯系军罪以下之事,即在部完结,十日汇题。其革职交与刑部议罪者,仍行题覆完结。”

    又题准:刑部司狱司添设医生一名,调治监犯,咨礼部行令太医院添送,每日增给药价银八分,年终定为考成治痊。病犯数多者,照六年已满定例,咨授吏目,如治死数多者,责革另行咨换。

    又覆准:各关办铜,不拘板块及废钱器皿,以堪用者解送。如解送不堪者,不收仍行治罪。又议准:凡支给各省驻防及绿旗官兵米豆草束,除折价地方不议外,如支本色地方,尽本省所收支给不敷,令照时价估题给发。官兵自行采买,折价浮多者,照现定例处分。

    谕巡城御史:司坊官“设厂煮赈时亲视散给,毋得假。”

    手。胥役侵渔虚冒,违者参究。

    又议准:司、道、府官未奉督、抚发行拏禁无罪属官,并罪不至《拏禁》之属官者,俱革职。

    又议准:凡失主所报盗犯,止令存案,不为确数。俟严审初获之盗,供出真盗,方为确数,依限缉捕。如限内不能拏获者,照定例计数处分。又议准:强盗杀人,除下手主谋者不准自首外,若未曾下手杀人自首者,将本犯监候。俟拏获同伙之人,审明果无下手主谋情由,准免死,发边卫充军。

    又议准:凡强盗伤人致死者,仍照律科断外,其伤人未死,又未得财者,应照《抢夺伤人律》拟罪。

    《户部则例》
    又一件回空粮船夹带私盐殴死汛

    兵事长芦盐院《喇》“题报浙江杭州帮回空漕船运丁张成等夹带私盐” 一案,经户部议覆,于康熙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奉

    旨“将静海县主簿章《才鼎》”、故城县知县白《方鸿》等四

    十六员,天津卫守备冯国宁等二十九员,交与吏兵二部议处。其静海县知县曹元、《故城县典》

    史李文祥等、王《庆坨》营都司李仪等十八员,俱系因公出境,未经议处

    又一件禀报事:“长芦盐院喇题报浙江海宁所回空粮船运丁张起凤等夹带私盐” 一案,经户部议覆,于康熙二十三年五月初十日奉

    旨“将沧州州判余其偁等十二员、天津卫”守备冯国

    宁等十员、交与吏兵二部议处。其沧州知州李勋、《兼辖沧州右营》游击刘举文等十员、俱系因公出境。未经议处

    又一件,粮船夹带盐斤事:长芦盐院喇题报浙江衢州卫水手曹之成“违例买盐夹带” 一案,经户部议覆,于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奉

    旨“将天津卫守备冯国宁等十四员、沧州州判”余其

    “偁等十九员交与吏、兵二部议处。其沧州知州李勋、故城县知县白方鸿等,兼辖王庆坨营都司李仪等十八员,俱系因公出境,未经议处。又《八月一定例》内应行完结之钱粮不行分晰明白,混行转报,州县官降一级调用。” 今武陵革职知县李为观侵蚀库银,勒取里民借领,见任知县吴德风不行查明,遽认承追,应降一级调用。奉

    旨:“依议。”

    又九月,一吏部覆安抚薛柱斗题,“为钦奉”

    “恩诏”事:徽、庐、凤三府属,康熙十年起至十七年止,未

    完《地丁屯折》等项,前银拖欠已久,若照限题参无益。

    国课。应将新旧官役并里民,分别州县,逐一分案。

    审明着落完纳。仍将承追府州县官限一年全完。如不完比常例加倍参处。并将布政司一例停陞督催完日开复定例。承追侵那银两官员初限不完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又一年限内不完罚俸一年等语。今应如该抚所题,如限满不完照此例汇行题参加倍议处可也。奉。

    旨:“依议。”

    一、户部题,“嗣后各省驻防官兵、绿旗官兵米豆草束概行停其采买支给,令该督抚每年照时价估计题明给发,官兵自行采买,将此题折价值,出示晓谕官兵。如该督抚折价之时徇庇弁兵,将价值浮折具题者,或臣部查出,或科道纠参,将该管官弁督抚照现行例处分。” 康熙二十三年九月内奉。

    旨:“依议。”

    《礼部则例》
    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巡方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及父母祖孙兄弟应流徙,及修造”

    宫殿

    陵寝冒破钱粮,工程不固,修筑河工不行坚固,失陷城

    池行间获罪官吏衙役,枉法受赃,监守自盗,叛逆财产人口侵蚀入己,诬告叛逆,发掘坟冢,略卖人口及光棍,亦俱不赦。其馀自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昧爽以前,死罪军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内外文武官员》现应议处者俱著宽免。” 一吏部《为请》

    旨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查历年

    恩赦。臣部“除承缉叛犯官员仍照例停陞缉拏盗犯”

    令照案缉拏叛犯、令严行缉拏、获日俱照律治罪外。其承缉接缉盗案、并接缉协缉叛案各官、革职降级戴罪住俸停陞之案、请

    旨“移咨兵、刑二部,将《档案》移送臣部确查销案。”今康

    熙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恩赦内开、“内外文武官员、现应议处者、俱著宽免”等

    语。除盗案、叛案初参限满,官员现应议处者,遵

    赦宽免外,至于先经为此事革职降级、戴罪住俸

    “停陞” 之案,原系一事,又在

    “赦前应否遵照历年题免注销” 等因。康熙二十三

    年十二月初二日奉

    旨:“著注销。钦此。”钦遵抄部送司,相应移咨前去遵奉 旨内事理,钦遵施行。

    《刑部则例》
    康熙二十三年五月一兵部议河间

    卫守备张国干、私纵军犯王二脱逃隐匿不报。官员并无处分定例。相应比照。凡官员将所属见任官潜逃不行申报、罚俸一年。奉

    旨:“依议。”

    又八月一定,例内官员将重犯不行羁禁,以致脱逃者革职。今溆浦知县潘眉不即看验尸伤,

    又将人命重犯,并不严挐,纵令脱逃,应照此例革职。奉

    旨:“依议。”

    又八月一定例:“直隶各省地方,如有抢夺等事,不行严禁之州县,捕官罚俸一年。”

    又九月,一吏部“为请核赎锾” 等事,奉:

    旨:“《杨廷翰》一案,该抚穆尔赛等迟延至热审减等完”

    “结显有情弊。著俟察取职名到日,该部一并严加议处具奏。” 钦此咨行。今据该抚将承审职名具题前来。查该抚以杨廷翰斗殴小事审明杖八十热审减等杖七十实无情弊等语。但太原府通判张谦将正月批词延至热审始行审结应照例革职。按察司库尔康不行详查不合。又《定例》内应放人犯不即查放该管上司不行详查揭参者,俱降二级调用,督抚俱降一级留任。查署司事守东道张《大本》,按察司库尔康,各有加级,应销去《加二级》。巡抚穆《尔赛》,应销去“《纪录》四次。” 奉

    旨:“依议。”

    一、刑部议得:“拏获强盗,并未开明本犯有无捕役私拷伤痕之处,应将州县官照《由单》舛错遗漏之例,罚俸六个月。”康熙二十三年缺。月内奉

    旨“依议。”

    一、河抚王日藻将贼犯孙旺宇等淹禁多年,俱未详确题明,即行混入《秋审册》内,不合应将承“各官职名、并该抚一并议处”事:“在”

    赦前相应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