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六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六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二

    皇清康熙二则

    祥刑典第五十六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二

    皇清

    康熙十一年

    《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十一年闰七月十四日奉

    上谕谕刑部:“设立《刑法》,原以戢奸禁暴。必事情重大”,

    “方可用刑严讯近见内外问刑衙门、常有滥用夹棍致毙人命者朕心殊为不忍以后审问事情尔等务加详慎勿得轻听问官不分轻重动辄夹讯。希图草率结案仍将审事官员严加申饬不时稽察其有任情作弊者即行指实题参务使重刑不得滥及无辜以副朕矜恤民命至意若有不应来讯之人” 、擅用夹“棍及罪不至死,径行夹死者,应作何处分,尔部会同吏、兵二部定议具奏,特谕,钦此。” 钦遵。嗣后除谋反等十恶,并真犯死罪,及抢夺、窃盗、蠹役人命、光棍、贪污、赌博等情罪重大正犯,干连人犯之内,虽有罪不至死者,仍用夹棍审问。别项小事,应不用夹棍。内外问刑官员,若将案内应夹、罪不至死干连之人,夹讯即时身死,及将案内不应夹讯之人夹讯,被夹之人即时身死,并恣意叠夹致死者,将审问官交与该部。若有别项情由,照情由议罪。若将不应夹讯之人回堂夹讯,将堂上官以不行详慎,亦交与该部。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议定,“凡谋反、谋叛之罪,始行”

    连坐籍没,其馀情罪,俱照律议。若有官员承审人犯,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诬以朋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又题准:凡护军兵丁逃走,被获解来,或自行投回。若带有兵器及逃走日久,奴仆隐匿本主财物不实,供同“逃妻子住处。窝逃之人不行招认,逃人串通别人,供系伊主二主相争,谎扳窝家衙役,解役受贿疏脱逃人及窝隐逃人被人挐获,谎供系伊挐获等事,应夹讯。” 若将案内不应夹讯之人错行夹讯或应夹讯而罪不至死之人,夹讯身死及恣意叠夹致死者,照定例议处。又题准:凡将军、城守尉等每年四月内将逃册咨送督捕,其挐获鞭刺逃人之姓名、本主旗色、佐领,挐获年月日期及官员职名,该督抚

    盛京刑部,每年三月内备造清册。咨送督捕。于《叙》

    功时磨对议叙

    又题准、凡投递逃牌、各省驻防旗下所属者、递与该将军城守尉等、用印文转送督捕存案。其

    盛京所属者送

    盛京刑部存案

    又题准:“凡宁古塔逃人,令宁古塔将军审理。” 又题准:凡各省驻防旗下人逃走者,俱交该督抚审理。其有窝家,具文申报督捕。其无窝家之逃人,于彼处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仍照例咨报督捕,覆议具题,交刑部。

    又题准:“奉天府《逃人会》。”

    盛京刑部审理

    又覆准:军犯免其墩锁,令该管官曲意防范,无令至于饥寒。若致脱逃,该管官罚俸六个月,统辖官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中途脱逃,不差的役,押解之官,住俸勒限一年督缉。限内不获,该抚题参罚俸一年,行文各省照案缉挐。”

    又题准:“土司地方失事,土官免议,责令缉贼。如土司地方与民人杂处,有官兵设防之处失事者,兼辖统辖官照例议处。若无民人居住,官兵设防之处失事者,兼辖官停陞,勒限一年缉挐。如缉获一半,免议。全未获者,兼辖官罚俸一年,免其停陞,仍照案缉拏。如大伙盗贼,劫掠村庄,杀掳男妇者,兼辖官降一级留” 任,总兵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盗贼行劫失主,即于本日呈报;夜间被盗,于次日呈报。如呈报后,该管官不速行接续前报,或不亲行驰追,止差末弁追缉,或追及脱逃者,俱革职。若止逐离本汛,不行穷追者,降一级留任。至附近地方官失主呈报,不行接受者。

    革职。如以非其汛地,不亲身追捕,或追及不能擒获,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俱降一级调用。其经过地方官不亲身驰追,或追及脱逃,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亦降一级留任。该督提镇具题之日,务将某官曾否驰报,曾否亲身追捕,经过地方曾否穷追,情由逐一开明。如含糊具题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盗贼伪称名号,侵犯城池,专汛兼辖各官俱革职,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降二级,戴罪图功。聚集一二百人,焚毁乡村,劫掳男妇,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总兵官降二级,提督降一级,俱戴罪图功。聚集六七十人,焚毁乡村,劫抢财物,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总兵官” 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罚俸一年。至于盗贼啸聚邻近之提督总兵官并将军城守及副、参、游等不亲领兵剿灭,止遣守备、千、把等官往剿者,各降二级调用。其专汛官及副、参、游等闻贼不递为申报者,俱革职。督提、镇闻报不速发兵会剿,以致贼势蔓延、官兵失利者,俱降三级调用。

    又议准:“城外村庄道路失事者,除提、镇例不议及外,专汛文武官俱住俸,兼辖文武官俱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拏。一年内拏获一半者免罪,馀贼照案缉拏。如不获,专汛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盗贼照案缉拏。如有加级荐纪,准其抵销。若贼在别处地方行劫,其原住地方,该管官不行察拏者,题参。到日” ,失事地方官住俸缉拏,原住地方官令其协缉。如一年不获,罚俸六个月。兼辖副将等官亦照此例议处。又题准:该管官因公他出后失事者,概行免议。凡武弁为盗,旧例效用官为盗者,该管官降三级调用。

    又题准:提镇标下效用官为盗者,该提镇降三级调用。若营弁为盗,该管官降三级调用,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总兵官降一级留任。又题准:捕役伙盗,该管官革职。其捕役雇觅之人,持票伙盗者,罪同。

    又题准:“海贼侵犯城池,杀伤兵民,专汛兼辖各官俱革职,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降二级,戴罪图功。焚毁乡村、劫掳男妇、杀伤兵民者,文职州县官、同城知府各罚俸一年,同城道员罚俸六个月,照案缉挐。武职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总兵官降二级,提督降一级,俱戴罪图功。若兼辖各官闻报退缩不” 前者,俱革职;提督总兵官闻报不即领兵会剿者,降二级调用。若贼船突出劫掠,同行镇将等不相救援,率师径返,以致官兵损伤者,革职提问,专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总兵官罚俸一年。“海贼” 乘夜入城,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降二级,兼辖统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

    又议准:窃盗犯至二次者,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其司坊巡捕营步军校等,在该汛自行挐送或别汛官挐送者,免议。若被他人挐送者,将失察之专汛官罚俸三个月,兼辖官罚俸一个月,步军校等亦照此例。值日番役兵丁责二十板,步兵拨什库兵丁鞭五十。

    又覆准: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其家仆、雇工人盗家长财物者,旗下民人不便互异,俱照律一体拟罪。

    又议准:窃盗三次者,照律拟绞监候。若窃盗二次,抢夺一次,或抢夺二次,窃盗一次者,免其并拟,各照所犯之罪发落。

    又题准:“专汛官同城兼辖官,一月内缉贼一半者,免罪停陞,限一年缉挐;如不全获,罚俸一年;馀贼照案缉挐,不停陞。其不同城之文武兼辖官,照地方失事例处分。”

    又题准:“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外关厢被盗者,巡捕营各官照城内失事例议处。”

    凡讳盗不报旧例,地方失事,隐讳不报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知而隐讳不报者,降二级调用。不知者,降一级调用。督提镇不行查明纠参者,降一级留任。其挐获盗贼,供出先次行劫之处,虽失主未报,专汛官仍革职,兼辖官降一级调用。若贼全获者,免议。又题准:兼辖官同城不知者,降一级调用;不同城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委用汛地土弁押运者,出结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运弁完粮,如遇别事诖误应降调者,除从前加衔不准抵销外,其现在应叙准其抵销所降之级,若罪至革职者,不准抵销。

    又题准:“运官缘事,如应革职究拟,未及起程者,另佥他员领运;已起程者,革职带罪押运,俟交粮完日,押回究拟。”

    又题准:“卫官捏报运官侵欠粮石,希图夺运,迟误漕粮者,将原告之官革职,其运官已经佥运,抗违规避,误漕者,革职。” 又,运官以私事不亲押运,起卸后始行赶至,及运竣南旋,托故回籍者,俱革职。

    又题准:“领运官朘削运丁,或将应给行月钱粮及修艌等银侵克不发,或勒索不遂,酷打运丁者,俱革职究拟。”

    又题准:运官抗不赴次,及赴次索勒淋尖,殴辱粮官,并不严饬运丁,争索斛面酒席,噪辱粮官,及沿途生事,阻压行船,欺侮官员,殴毙民命,及回空时,纵丁殴打催攒官兵者,俱革职究拟。又题准:运官停泊漕船,不听督催,陵辱闸官,责打闸夫,带去闸板,泄水误漕者,革职究拟。不挨程速进,沿途脱帮迟误者,降二级,戴罪督催。若谎报水浅搪塞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白昼抢夺至二次者,将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

    又议准:凡抢夺三次者,照例立绞。若抢夺二次,窃盗一次,或窃盗二次抢夺一次者,免其并拟,各照所犯之罪发落。

    又题准:营兵为盗窝盗,若在该管官因公他出之后,事发于未回之前者,免议。

    又题准:“官员约束不严,以致招抚兵丁复聚为盗者,专管官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完粮在原限三月之外,违限不及一月者,领运官罚俸三个月。一月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二月以上者,罚俸一年。三月以上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漕船不足应运,该管官不早为佥丁补造,又不设处雇募以竣运者,降一级调用。经管官造船玩误者,罚奉一年。

    又题准:“卫所官解送漕剥船只,迟误朽烂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运官自揽客货,与私载己货装运私盐者,俱革职;运丁私揽客货,及私载己货装运私盐者,运官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回空漕船赴次迟延者,随帮外委官责逐。”

    又题准:“运官欠粮脱逃者,出结委用官罚俸一年。”

    又覆准:“州县侵那钱粮,司道府官本年及次年,查出免议;如违至三四年始行查出,仍照失察例议处。”

    又题准:凡官员犯赃革职,其祖父

    诰敕、仍行追夺。若别项革职者、免止追夺本身封典

    又题准:“私差营兵未至生事扰民者,专管官革职免提问,兼辖官不行揭报者,降二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荐举后,现任内有劣迹,原荐举之督提镇即行题参者免罪,如不题参,照例议处。至荐举时有不肖之官,亦令一并纠参。

    又题准:“该管官将属员事迹错开,以致本官革职者,申报官降二级调用,督提镇降一级留任。降级者,申报官降一级调用,督提镇罚俸一年。罚俸者,申报官罚俸六个月,督提镇罚俸三个月。如未经处分之先,经部查出系革职降级者,申报官罚俸一年,督提镇罚俸六个月。系虚革、虚降及住俸罚俸者,申报官罚俸六个月,督提镇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提督贪婪,总督不行纠参;总兵贪婪,提督不行纠参。发觉审实之日,不论同城不同城,各降三级调用。副将、参将以下贪婪,该管各官不行揭报,被督、提、镇访察题参者,同城该管官降三级调用。不同城该管官失察者,降一级留任。知而徇庇者,亦降三级调用。如已经督、提、镇题参后,续行具揭者,俱不准行。” 若署印官不揭报者,罚俸一年。其督、提、镇题参贪劣官员时,不将未揭报之该管官职名指参者,亦罚俸一年。如督、提、镇并该管官开送文册,以优为劣、以劣为优者,该管官降二级调用,督提、镇降一级调用。如官员互揭,该管官不行申报及督、提、镇行查,故意迟延者,罚俸一年。或督、提、镇行查优劣,该管官迁延不报,或督提镇密行查访,该管官泄漏,以致本官自尽或脱逃者,亦罚俸一年。其自尽情由,如系威逼,经部行查,取其妻子口供,审实后,将威逼之官革职提问。若该管官奉督提镇行文,擅将属官提挐羁候者,革职,掌印都

    司卫所等官、俱照此例处分

    又题准:“赍奏本章,装填小匣,骑马背包,不得过十斤,若送册籍,用马驼载,不过六十斤,其所负大皮箱,永行禁止。违者,该州县驿各官验实指名申报议处。若该州县驿各官徇隐不报,本部查出,经过府州县等官一并参处。”

    又题准奉

    旨差遣、及紧急军情。差遣官役、闭门不容进城、抗不

    应付、或殴打差官者、俱革职提问。若系赍送

    上用物件,应付稽迟者,州县驿递官降二级调用。违

    误《平常奏章》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州县等官,若不详请督抚驿道咨部,私自买马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有以枉道扰驿指参者,系官,降一级调用;系差役,杖八十。”

    又题准:官兵不扣朋银者,该管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如无提督省分总兵官罚俸六个月。

    凡领解营马旧例,绿旗各营官兵马匹缺额,赴部领解,官员于沿途倒毙过多者,罚俸一年。又题准:领解马匹,如十分内倒毙三分以上者,罚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八分以上者,革职。如将马匹私卖私给,并缺马仍支草料者,革职提问。

    又题准:“官员将民间马匹充驿马驱使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驻防官不呈明该将军报部,私差家人来京买马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官员出征,在家规避不起身者,革职,在外违约者,革职提问。护军、拨什库兵丁等,在家规避不起身者,鞭一百,仍发往军前。在外违约者,鞭一百,所获人口入官。若系差遣之处,不遵号令违误者,鞭一百。出兵之处,不遵号令妄行者,为首人正法,馀俱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该管官罚俸一年。”

    又覆准:凡以财物打马吊斗混江者,照赌博例治罪。其赌饮食等物者,照“不应重律,系民折责三十板,系旗下鞭八十,系官罚俸一年,俱以现发有据” 为坐。

    又题准:“督、提、镇将使令之人挂名食粮者,各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不准题补省分投诚官内,如果立有功迹,才技优长、弓马娴熟者,该督提等保题,令其赴部考验。如与保题相符,准照投诚年月先后推用。如与保题不符,提督等照徇庇例议处。又题准:奉差及赴任官员被劫、无护送官兵者,专汛兼辖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有护送官兵者,若在本汛地方,又系本汛官兵护送被劫者,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若被贼杀掳,无护送官兵者,仍照旧例。有护送官兵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统辖官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武途冒滥,巡抚知情,不行题参者,照例议处。若巡抚不知,止照保结考试者,罚俸一年,原出结之官,降二级调用,转结官,降一级调用。又题准:贪酷者革职提问,不谨罢软者,革职,年老患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浮躁者,降一级调用。至外委署等官,亦照例注考,另造一册,分送部院衙门。其老病休致各官、无容注考

    又题准:官员具告通政使鼓厅,审无冤枉者,罚俸六个月,若又称冤枉具告者,降一级调用,系已经革职之官,交刑部议罪,呈辩冤枉。初次叩

    阍审虚者罚俸九个月

    又题准:擅行委署,不报上司者,降一级调用。又题准:委署官有纵兵殃民,克饷违法者,本官照例议处。保举官降三级调用,提督降一级留任。若保举官察出者免议,提督题参亦免议。又覆准:推补提镇等官,自奉

    旨之日为始、定限一月内出京赴任。违限者、兵部题

    参议处

    又题准:“镇店路途劫失饷鞘,护送官革职。失事地方文武各官,俱住俸,限一年缉挐,尽获开复。若限内不获,各降一级调用。限内挐获一半者,免罪停陞。缉挐兼辖武官,同城知府亦照此例。不同城之知府,免议。该提镇道官各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挐。限内不获,各罚俸一年。有加级纪录,俱准抵销。如失事时邻汛官员及地方各官挐获盗贼一半” ,失事地方官免罪,停陞缉挐。若限内邻汛官全行挐获,失事地方官免其住俸。

    又题准:“提、镇将不应具题之事会题者,如承行具题官革职者,列名具题,官降四级调用;如承行具题官降级调用者,列名具题,官降一级留任;如承行具题官降级留任者,列名具题官罚俸一年;如承行具题官罚俸一年者,列名具题官罚俸六个月;如承行具题官罚俸六个月者,列名具题官罚俸三个月;如承” 行具题官罚俸三个月者,列名具题官免议。如督提镇将应会议事件并未会同议妥,遽称合词题覆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内外大小武职官员、有降级留任者、三年无过、准与题

    请开复。如三年内复有过被降,即以后降之日为

    始计满三年方与题

    请开复。其三年内有过罚俸,仍照日月扣除。若拖

    欠钱粮。能作速完解。缉挐盗贼。能依限捕获者。俱即题

    请开复。至“戴罪图功” 之武弁,或另立有军功或将

    原案盗贼挐获、即准开复。若三年内原案盗贼挐获一半、而地方宁谧、并无罪过者、亦准题

    《请开复》。“若三年内获贼一半,复有罪过,议降议罚。”

    者,以后议之日为始,三年无过,亦准开复。至于应降级戴罪图功、有军功荐纪抵销者,免议。又题准:官员将自畜马匹发州县驿递勒令输价者,降二级调用。督抚不行访察题参,罚俸一年。

    又题准:提督总兵官俱令自陈。副将以下经制把总以上官,令兼辖将领注考呈该。总兵官不属总兵管辖者,令各该兼辖副将、参将清造《五花文册》,填注考语,送该提督注考后,转送总督,严加考核,确定去留,造册送部。其贤不肖之尤者,仍照例另揭巡捕三营各官,令督捕填注考语,造册开送。其内外各官注考,如前后互异,及将离任官应注考而不注、不应注而注,或开报年貌舛错,或失注去留者,俱罚俸一年,督抚提、镇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土司袭职子弟年满十五岁,方许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司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年岁满时,督抚题

    请承袭。每承袭世职一员、给与钤印号纸一张。将

    次宗派及职守事宜,填注于后。后遇子孙袭替,本省都司验明起文。如无都司,由布政司起文,并号纸送部查对无异、即与题。

    请袭替。将袭替年月顶辈、填注于后。填满另给。如

    遇有水火盗贼损失者,于所在官司告给执照,赴部查明,另行补给。如有犯罪革职故绝等项,都司、布政司开具情由,将号纸缴部查销。如宗派混冒,查出参究。

    又题准:“在外副将以下官员,因病请告者,该督、抚、提、镇委该管官确验果真具题,免其赴部,并原籍官员验看。若捏称有病具题,当时被人纠参首告,提取到部验看果虚,本官革职,验病官、出结官,俱降二级调用。代题督、抚、提镇罚俸一年。提督患病,总督验明具题。若无总督之省,巡抚验明具题。若捏称有病,当时” 被人纠参首告,提取到部,验看果虚,本官降二级调用。代题督抚,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土司吓诈部民,恣意侵害者,革职。又覆准:土舍因夺职伤人,该管土司照例议处。又议准:除谋叛等十恶并真正死罪及抢夺、窃盗、蠹役、人命、光棍、贪污、赌博等情罪重大正犯,并干连犯证奸恶不吐真情难以定案者,仍应夹讯外,别项小事,俱不得夹讯。若内外问刑官,将案内应夹罪不至死之人夹讯致死者,罚俸一年。将不应夹讯之人擅行夹讯者,降一级留任。或被夹之人即时身死者,降三级调用。或叠行夹讯致死者,革职。若有别项情由,按罪定拟。其司官有“将不应夹讯之人回堂,堂上官不行详慎,轻听夹讯者,罚俸六个月。”

    凡营兵噪变旧例,官员如有稽迟兵饷、侵克暴虐等弊,许兵丁赴督抚提镇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哗者,为首之人正法。若该管官亡故,营兵借言吓诈者,为首之人亦正法。若营兵鼓噪逃走,该管官降一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营兵鼓噪作乱,该管官及总兵官各降二级留任,该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又题准:“提镇标兵噪变,该管官及提镇俱降二级调用。至中军承理钱粮,如本营兵变,革职,别营兵变,与该管官一体降二级调用。” 总兵官所辖营兵噪变,总兵官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提镇徇隐不行题参,及参不以实者,降二级调用。兵丁赴督抚提

    镇具告,不准者,许赴部具告,越诉者不准。又题准:“营兵反叛,该管各官俱革职,统辖官降二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

    又议准:“革职降级等官称冤控告者,该督、提、镇察明具题。如将无冤枉之事,称为冤枉,朦混具题者,督提镇降一级留任代申各官降二级调用;朦混咨部者,督提、镇罚俸一年。”

    又题准:“贪虐官员,无总督省分,听提督查参;无提督省分,听总兵查参。”

    又题准:“借名杀良,谎报为功者,转报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不行参出,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地方失事不查参经制专汛官,以外委官塞贵题参者,呈报官降二级调用,转报官降一级留任,提镇罚俸一年。”

    又题准:各标中军不作兼辖;如系伊专汛地方,照例处分。

    凡营兵结党欺官。旧例,兵丁抗粮,地方官追比时,众兵拥夺人犯,该管官革职提问,兼辖官降三级调用。又题准:该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不知情者革职,兼辖官知情者革职,不知情者降二级留任。

    又题准:“提、镇标下效用人员,有才技优长,弓马娴熟,亦得选用。把总功加守备职衔以上,给与部札者,俱令赴部补用,不准以千、把总调用。功加千总者,仍以千总补用。若提、镇将部册无名之人选补把总者,降一级留任,该管官详报提镇补授者,详报官降一级留任,提镇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五城应结杖笞等罪,俱停送部。又议准:逃人犯白昼抢夺或为窃盗,罪止鞭一百者,刑部枷号刺臂鞭责,送督捕,免其鞭责。其不至鞭一百者,刑部刺臂免责,送督捕,照例议逃走之罪。

    又题准:停止差官查验,各营内如有老弱兵丁倒毙马匹,即行申报,听该督、抚、提、镇按季造册报部。如有兵马不强、盔甲不齐、营伍不实、克扣兵饷等弊,该督、提不时密访,若互相徇庇,事发,该管官并督、抚、提、镇等分别治罪。

    又覆准:犯赃官役,分别枉法、不枉法,照数多寡、轻重拟罪之条,俱仍照律行。

    又题准:“私给外国接壤边口印票者,革职挐问,其馀边口私给印票者,止革职。”

    又题准:“奏报军功不实者,将军、提督降二级,总兵官降三级,俱留任。谎报官革职。”

    凡妄冒军功。又题准、将他人之军、妄作己功者、降三级调用

    又题准:“营千总降一级,以本省内把总用。把总无级可降,革职。”

    又题准:“凡贻误军务,兼辖统辖官不行查参者,俱照揭报劣员例处分。”

    又题准:“凡将已闭城门之锁扭坏逃走者,城守官革职。当时全获者,免议。挐获一半者,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律例》内开载“未尽折赎” 之条,问刑官临时详审情罪应准折赎而自愿者准其折赎。有不应准者仍的决。如滥准折赎并多取肥己者,该督抚指名纠参。

    凡营兵私逃,旧例,该管各官,降一级留任。若虐兵致逃者,降一级调用。护解兵丁,与逃人同逃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又题准:“营兵私逃,专管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六个月。若该管官苦累兵丁,以致逃走者,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官员将不应给驿之人滥给勘合,或多支驿站钱粮者,降一级调用。如多支随即扣解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督、抚、提、镇奉行。”

    钦部事件、俱以文到日为始。通限四个月具题。总督

    驻札本省地方,仍照巡抚限期外,所管隔省地方,亦以文到日为始,限六个月具题。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违限一个月者,罚俸三个月。两个月者,罚俸六个月。三个月者,罚俸九个月。四五个月者,罚俸一年。半年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二年以上者,革职。倘有重大事情,限内难完者,许其题明宽限。若承管官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结情由不预行申详,经督抚提镇题参者,违限一月以内罚俸三个月,一月以外罚俸一年。

    又议准:“凡粮船并《回空》船,责令各该押运官及千总、百总将人数写给印票,严加稽察。若有窝隐逃人者,将船主断作窝家,责四十板,并妻子流徙尚阳堡。同船运丁各责四十板,船丁屯丁”

    头目照地方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领运千总照“失察例革职。押空百总,责三十五板,革去百总。” 其河南、山东之押运粮道,罚俸一年。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江安、苏、松等处押运通判,亦罚俸一年。

    又题准:“恶棍借端挟诈,勒骗钱财,公行抢夺,搅扰市肆者,责成巡捕三营司坊官员并五城御史督捕官不时巡缉。如知有恶棍,不行缉挐,及得财私纵,徇庇,谎称失脱者,革职,总甲衙役、兵丁、番役等,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如不知失察者,督捕官罚俸两个月。该城御史、巡捕三营参将游击俱罚俸一年,司坊官把” 总俱降一级调用。若司坊官、把总已经挐获,不即呈送该城该营者,司坊官罚俸一年,把总降一级调用。该城御史、该营参将、游击不速送刑部督捕,及刑部督捕不速行收审者,俱照迟延事例处分。总甲、衙役、兵丁、番役等,俱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闽、广地方,严禁出海;其馀地方,止令木筏捕鱼,不许小艇出海。”

    又题准:凡有大小船只出海贸易,及迁移在海岛盖房种地者,不论官兵民人,俱以通贼论,处斩。货物家产,俱给首告之人。该地方保长知情同谋故纵者,斩。知情不首者,绞。不知情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该汛守官兵知情故纵者,亦以同谋论,俱处斩。其不知情者,文职知县知州革职,永不叙用。府道降三级调用专“汛武官革职,与兵丁一并治罪。兼辖副将等官革职,该管总兵官降三级留任;该督提各降二级留任,巡抚降一级留任。” 有能挐获本汛出海之人,文武各官均应免罪。挐获别汛出海之人十名以上者,挐获之文武官员纪录一次,一百名以上者,加一级。该管文武官员,或兵民拿获者,督抚、提、镇、道、府副将,均应免议。若官兵民人私造出海船只者,处斩。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保甲长同谋者,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文职州县官所属民人,武职专汛官,所管兵丁,私造船只不行察出者,革职。兼管文职知府,武职副将等官,降三级调用。该管总兵官,该道官,降二级留任。该督抚提,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该汛官拏获出海奸民,止报该镇,不报督提,及该镇不即报督提者,俱降二级留任。又题准:官员造报各项文册,或遗漏重开,数目舛错,或多开少造,及遗漏职名者,罚俸三个月,转报官罚俸一个月。提、镇奏疏内或字样差讹,或奏疏内所有字样,贴黄内舛错遗落,或贴黄内所有字样,奏疏内舛错遗落,或册疏互异者,罚俸三个月。

    又覆准:在京部院衙门书办,指伊本司事犯赃,刑部审实,赃至十两以上者,将该管司官各降一级留任。不及十两者,罚俸一年。无司分衙门书办犯赃,将该管官亦照此例议处。

    又议准:“官员将永不叙用之人私委官职者革职。”

    又题准:“关差回京,原领。”

    《敕书精微》,批文亲缴,部科。违限一月以内,免议一月。

    以外照例议处

    又题准:凡承审各官将正犯取定口供,限内不行题结,于一案内监毙一二人者,免议。三四人者,罚俸三个月。五六人者,罚俸六个月。七八人者,罚俸一年。九人十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若在具题之后监毙者,免议。

    又题准:“运军犯徒罪,责四十板发遣者,遇热审减等,责三十五板,并妻发二千里内卫充军。” 又题准:“蒙古擅进内地,杀人抢掠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总兵官降二级,提督降一级,俱戴罪图功。”

    又覆准:州县驿递各官,将私牌申送报部者,即令离任。于升任缺内,不论俸满,即陞至督、抚提镇会题,紧急军务,方准用部发火牌。司道副将以下官员,有申报上司紧急军务,于牌票内开明缘由,填马不过二匹,年终送部查核。如督、抚、提、镇以下各官,私用驿递夫马,并私发牌票,索取夫马者,各降二级调用。其司道副将以下各官,私发牌票,索取夫马者,本官降二级调用。督抚、提镇,降一级留任。驿传道,降一级调用。州县驿递官,不行盘诘,即行应付者,革职。

    又覆准:颜料等项,该抚委的当官役,批内注定到京月日,赴崇文门挂号,限五日内交纳,户部照批查验。逾限者,领解官役参处。如已解到京,不即交纳,或恶棍包揽,及崇文门役需索勒掯者,照“侵欺例处分。”

    又题准:官员将拨应之船不详上司,私自拨给,或擅行估价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勘合火牌》,多填马一匹者罚俸六个月,二匹者罚俸一年,三匹者降一级调用,再多填者,照例递降。

    又题准驻札

    盛京官员拿获偷参之人、得财私放者、革职交刑

    部。若偷参之人同屯居住知而不举者,降一级,罚俸六个月。其采捕人役,将采捕之物隐藏私带者,头目及噶喇大守、《山海关》官员,罚俸一个月。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

    上谕刑部:“自古帝王钦恤民命,务期狱无枉纵谳决。”

    明允以成刑措之治朕每于秋决重犯特为详慎惟恐一夫有冤以伤和气向来朝审之例先期进呈招册然后九卿科道会审覆奏完结乃外省秋审奏本内止有节略观览永能明晰又有屡经续到之案为期甚迫以致过期复俟来年殊为不合以后外省秋审应令预期照在京朝审例造册进呈亦著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其造进招册及奉旨结案行咨,俱应限定日期,尔部一并详议定例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钦奉

    谕旨:“近闻尔部报缢死者甚多。关系人命、深为可悯。”

    “著将缢死人数,月终汇写启奏,不必用印。” 钦此。又题准:州县卫所官干没钱粮者,照贪赃例革职提问。追赃衙役侵欺,提审追赃,该管官照纵役贪赃例革职。如州县官有干没侵欺等情,上司预先不行查出,或据详代为开销者,司道府都司各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若前任州县等官干没后任官不行查出,或代为开销者,各降一级调用。前任官那移,后任官不行查出者,罚俸一年。布政司、都司掯勒州县、卫所官改那钱粮者,照那用正项例处分。督抚不行题参,照徇隐例议处。其州、县侵那司道府官察出者,无论年分远近,俱免议。

    又覆准:凡追比侵盗钱粮犯人赃私,如果家产尽绝、不能完纳,该督抚取结具题、免其追赃、并免其入官流徙。若家产未尽、徇庇捏结者,从重议处。其追赃限期、俱改限一年

    又议准:“官员虽无钱粮盗案,而未能力行教化,督、抚、司、道、府等官滥举,亦照例罚俸。”

    又覆准:芦课钱粮未完,大小各官或初参或限满题参者,俱照徐淮等仓钱粮未完,官员初参及限满例参处。

    又题准:州县官将已征钱粮作为民欠,恣意那用者,革职挐问。司道府官朦隐不报者,革职。如已申报,而督抚不行题参者,降五级调用。又覆准:“巡抚布政使年限钱粮,原欠不及一分者,初参限内不完,降一级;二次限内不完,降二级,俱戴罪。督催三次,限满不完,降三级调用。原欠一分以上,俱照例处分。其督催都司,限一年半,卫所官限一年。初次限内未完,不及一分,各罚俸一年,停其陞转。二次限内不完,各降一级戴罪督催。三次限内不完,各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前任官有侵那拖欠者,署印新任官交代时,即通报督抚上司题参。如徇隐不报,交代后察出者,罪坐接管官。如已通报而上官不详报题参,徇庇旧官、逼勒受代者,许新任官据实报部,逼勒上官,以徇庇例议处,本官赴部另补。又题准:承缉盗案各官病故或因事革职离任,停其具题。俟限期满日,该督抚查明按缉官员职名,咨部查核,馀贼照案缉挐。

    又题准:在工匠役偷盗者,监工官罚俸六个月。外人偷盗者,罚俸一个月。不应在内行走之人偷盗者,守门官罚俸六个月。应行走之人偷盗者,罚俸一个月。

    又题准:“窃盗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罚俸一个月;三次者,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窃盗被获,系某栅栏走出者,该管步兵鞭一百。”

    又题准:每佐领下一年,内十人以上为强盗者,佐领降一级,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二十名以上者,佐领革职,骁骑校革职,鞭一百,折赎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

    又覆准:凡审问强盗,有供出在先行劫之处,即行咨查督抚当日失主,曾经报官者,即将该地方官照讳盗例处分。若失主未报,无有实据者,令该督抚取地方官并无讳盗印结报缴。若具结之后别有发觉,确查隐讳属真者,仍坐以“讳盗不报” 之罪。

    又题准:“失主被盗,不报该管官者,照不应重律治罪。”

    又题准:家仆为强贼者,将伊自置奴仆财物尽行赔偿所劫之数;如不足者,将案内无主赃物赔补。倘仍不足,将贼犯自买之妻变价赔偿,其本主所娶之妻免其变价。至另户强盗赔偿赃物,将伊抢劫财物,所娶之妻及家产、奴仆等物尽行变价赔偿;如不足,将案内无主入官之赃变价赔补。其原定妻子变价之例、应停止。又题准、凡德州、昌平等城

    盛京、宁古塔、《山海关》等处驻防官兵闲散人,及内府各王、贝勒、贝子、公等下人,并八旗屯拨什库

    所管之人有生事扰害者,将该管各员役、俱照旗下人为盗处分之例治罪

    又题准:直省秋审,令该督、抚会拟情真、缓决、矜疑,分别具题,每年于七月十五日内到部。若限内不到者,将该督抚交该部议处。各犯原案,俱在刑部将该督、抚所题贴黄加“三法司会议” 看语,并该督、抚会审情真、缓决、矜疑看语,刊刷招册进呈。

    御览后、分送九卿科道官员各一册。八月内在

    天安门外会议、情真缓决矜疑分拟具题、请

    旨定夺。俟

    命下之日、咨行直隶各省、“将情真犯人、于霜降以后”

    冬至以前正法: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建俱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俱限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广俱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山西俱限九日,直隶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将《咨文》封面上。

    明注所到限期发行。若沿途该地方官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查明题参。至直省督抚将情真缓决矜疑者、审拟具题之后有续发事件不必具题。俟来年秋审其

    盛京等处监禁重犯。亦造黄册、入在直省秋审内

    具题完结

    又题准:凡解役两名同押逃人,致有疏脱者,一并流徙。或一名有事在后,一名看守疏脱逃人者,将所脱之解役流徙,其在后者免罪。

    又题准:“凡解役在店房歇宿,不投文,挨过三日者,免其流徙,责四十板。过十日者,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房主留住过十日者,责四十板,系旗下人,鞭一百。”

    又题准:“凡旗下人挐获逃人,过十五日方准追给银两。”

    又题准:“凡遗漏逃牌之主,鞭七十。”

    又题准:凡逃牌已给拨什库而遗漏不递者,拨什库鞭一百,逃人免入官,仍给原主。若逃人自回投主,未销逃册又复逃者,将不递新档逃人之主鞭七十。

    又题准:“凡窝逃之罪,其同居族人及主仆互相出首者,窝主亦免罪。”

    又题准:凡逃人之祖父母、父母或子孙出首者,不论初次二次,将逃人照自首例免鞭刺,不算逃走次数。地方官亦不记功,于申解逃人时,取实系祖父母、父母、子孙甘结及地方官印结,一并申送。情虚者,将为首之保人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其馀保人责四十板,地方官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旗下人民人雇觅逃人做工,及赁房与住过十日者,方断为窝家。其保人亦过十日者,断为窝家。其房地卖与逃人,有保人者,将保人作为窝家。如无保人,将引进之人作为窝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该管官照例免议。如无保人及引进之人,将房地之主仍作窝家,或将房地卖后,搬移别处居住,事发,房地之主免罪。邻佑十家长、地方及该管官、仍照例议处

    又题准、凡十五岁以下窝逃者、免流徙。十六岁以上者、仍照例流徙尚阳堡

    又题准:“凡未到家逃走之人,窝家不知俘获者免责。”

    又题准:“凡窝逃正犯并妻流徙,其祖父、父、子孙有愿随去者,听留下房地,免入官,财物亦听其自便。无祖父、父、子孙者,房地入官,两邻免枷号,责四十板;十家长地方各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另户人窝隐逃人者,鞭一百,罚银十两。其馀窝隐逃人者,照例追罚银两,俱行入官。其不能纳者,仍照例枷号。

    又题准:“奉天锦州二府属民人,及尚阳堡、宁古塔民人,并水手、炮手人等,窝隐逃人者,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又议准:“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职官逃走,自行投回者,革职免议;被人挐获者,革职鞭一百。”

    又题准:“凡逃人在逃走处犯事,如一并发觉,已经刑部鞭责、咨送督捕者,免其重责,仍照例刺字。”

    又题准:“凡逃人被获过十五日者,鞭刺。”

    又题准:凡逃人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者,免鞭刺。其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俱免刺字,鞭一百。若只身逃走之妇女,仍行鞭刺。

    又议准:凡护军兵丁及另户闲散人逃走者,免刺字,鞭一百;如系奴仆兵丁,照例鞭刺。其出兵处逃走之护军兵丁,亦免刺字。

    又题准:“凡逃人之主,不许私自差挐,逃人准在督捕衙门控告行提,或告附近地方官挐解。” 若违例私自往挐地方官及窝家,免议。逃人之主系常人,鞭一百,系官罚俸一个月。私差家人往窝主家取讨衣物者,亦罚俸一个月。

    又题准:“凡拏获逃人解部,审系实有窝家者,方行文地方官提取窝家审理。”

    又题准:“凡口外蒙古人逃进腹地娶妻者,照公主人役例,断给伊夫。”

    又题准:凡逃人从伊主家带逃之妻,有所生之女已聘嫁民人者,追银四十两给逃人之主。若不能纳银者,其女给与伊主。倘伊主已将逃人转卖于人,其聘娶之女非所买数内者,不断银于后买之主。

    又题准:“逃人告有外生子女,行提审虚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职官逃走,该管官捏作常人,投递逃牌者,罚俸一年。递过逃牌,谎供不曾逃走者,罚俸六个月。在屯庄居住,不曾逃走而谎递逃牌者,其主系常人,鞭七十。系官,交该部议处。

    又议定:凡将民人冒认逃人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谎称卖身之人,责四十板,并妻流徙尚阳堡。若民人冒抵逃人姓名,谎称系某家逃人者,亦照此例治罪。其祖父、父及子孙有愿随去者,听。

    又题准:凡官员错写逃牌投递者,罚俸一年,又令逃人十五岁以下者,尚属愚蒙,逃走三次亦免死。

    又题准:凡流徙人犯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倚,家无以次成丁,有控告者,咨查该抚取印结到部,照律责四十板。馀罪收赎,存留养亲。若谎报者,该部议处。

    又题准:“假称逃人,免其子女给与为奴,止将本身责四十板,并妻给与宁古塔穷兵。其幼小子女愿带去者,一并给发。”按:康熙九年题准:“凡民人假称逃人行诈者,责四十板,并妻子给发宁古塔穷兵为奴。”

    又覆准:招抚兵一千名以上,船三十只以上者,作为五等军功;兵一千五百名,船四十只以上者为四等军功;兵二千名,船五十只以上者,为三等军功;兵二千五百名,船六十只以上者为二等军功;兵三千名,船七十只以上者为头等军功;兵三千五百名,船八十只以上者为头等第一军功。如招抚伪王居住之府城者,作为《头等第一军功》,府作为头等军功,州作为二等军功,县作为三等军功,卫所作为四等军功,有名寨崖作为五等军功,其参赞之都统、护军统领、副都统,分发将领与将领下遣去头目以及预事等官,俱准议叙。如以少称多,以空城作实城者,照例治罪。

    又题准:“如未经效力,假称咨送,及尚堪披甲,捏词退甲者,该管佐领、骁骑校罚俸六个月。不行详查之参领、协领罚俸三个月,都统、将军、副都统罚俸一个月。”

    又题准:“不系阵亡,朦混咨送者,该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参领罚俸两个月,都统、副都统罚俸一个月。”

    又题准:“披甲违例者,该参领罚俸一个月,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

    又题准:“流徙人犯,遇热审减等拟定徒罪,若年老有病及妇人,俱照律折赎。”

    又覆准:“官员将军器私卖、私给喀尔喀、厄尔特者革职,其物入官人,交刑部治罪。”

    又题准:“民间养马仍行禁止。”

    又议准:“叙功时,将攻战未劳而谎称劳、敌寡而谎称众者,将兵主此次功绩俱不准,仍行革职。” 又题准:在洋行走船只,经过地方并贸易货物地方各官知而故纵者革职,不知者免议。

    又议准:凡另户人在外省贩马者,将该管之佐领、骁骑校及五城司坊等官,俱议处拨什库鞭责系家仆,将伊主鞭一百,该管人员免罪,于贩子名下追银十两给挐首之人。

    又题准:“提镇疏内无贴黄者,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守门官将无印票盔甲私行放出者,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鞭五十。

    凡各直省到任官员、该管官按季造册报部科。如有册报违限、照

    钦部事件、违限者例处分。又题准:如春季到任者、夏

    季,造册具报。迟至秋季者,除夏季外。计月照例处分。馀照此例。

    又题准:武官将族人之子称为“亲兄弟之子” ,或将抚养之子及在民间族中之子送为荫监或荫监生已经袭职复行补送荫监,或将年岁未满,荫监生诈称年满咨送者,俱罚俸一年。该佐领、骁骑校各罚俸六个月,都统、副都统各罚俸两个月。如武官出征,或公差,或因年老,免其上。

    朝恭遇

    恩诏、应得荫监、而该佐领不行传知、结称“无子者、罚”

    俸一年。或该佐领遗漏者,罚俸两个月。

    凡搜获私带禁物。又题准、搜获不即报知者、罚俸六个月按:顺治初定:“朝鲜人私带硫黄等项及违禁货物,守关官员搜获不即报部者,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佐领隐占房地者,革职,失查者,罚俸一年。如止买人口并田产造入册内者,亦革职。” 又题准:“受贿纵放者,守关官员革职,兵丁交刑部治罪。”

    又题准:“外国人私自进口,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报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

    又题准:外国人不论蓄发不蓄发,俱不许放进边内。违者,守边口官及该管官,一并从重议处。凡出征所得世职又题准:除犯死罪及赌博、宿媢等枷号以上之罪者,革职,馀事俱免。按:顺治初定:“本身出征所得世职,不缘他事黜革。”

    又题准:“看守人犯,官员得财释放者,革职交刑部,重犯自尽者,罚俸一年。”

    凡点验官员军器。旧例:点验官员军器时,如盔甲弓矢等项全无,又不亲到者,革职。军器缺额者,罚俸一个月。箭上无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罚俸两个月。又题准:军器缺额及不堪者,罚俸两个月。聚集之处及射期不到者,罚俸一个月。又题准:将所雇民人称为奴仆,具告者,罚俸一年。

    凡侵欺赏给旧例,该管官将兵丁赏给侵欺者,革职交刑部,同官知情不实供者,罚俸一个月。又题准:同官不知情者,罚俸一个月,知情不实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承问官将正犯及牵连无干之人,迟延监毙者,查系某官承审,止将承审之官议处。又题准:凡被参官员于本案内革职者,罪名折赎俱免。若别案革职,仍照律拟死。

    又题准:民人犯事,谎称系旗下人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又题准:“凡直省人命强盗事件一切拟罪等案,将全招画一开列疏内,并另造清册,投送三法司衙门查核。”

    凡遗失锁钥。旧例守门护军校遗失锁钥者,该班护军校罚俸六个月。同班护军校罚俸两个月。错给钥匙者、亦罚俸六个月。失误关锁

    殿门者革去衣度、额真、罚俸一年。该班侍卫亦罚

    俸一年如遇

    皇上陞殿、将应开之门不开者、护军统领罚俸两个

    月。该值衣度大护军参领降一级,罚俸一年。其馀值班护军参领俱罚俸一年,护军校罚俸三个月。又题准:遗失锁钥者,值班护军校罚俸一年,同班护军校罚俸六个月。

    凡擅打值宿兵丁。旧例:官员将看街步兵擅令家人殴打者,革职,拿至家中殴打者,革职,交刑部。若因有事夜行,兵丁留难殴打,致伤损者,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官员将看街步兵拿至家中殴打者,革职,致伤损者革职交刑部。如果有视病、祭祀、嫁娶、宴会等事,兵丁故意留难者,兵丁鞭五十。

    又题准:凡自尽人命呈报到部、即差本部员役相验。查无打死伤痕及别情者、俱取尸亲与本佐领下拨什库甘结存案。若相有重伤及别情者、发司审理。

    又题准、凡民人犯军流徒罪者、俱俟到配所之日决杖

    又覆准:除“《反叛》案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 外,其

    馀决过人犯日期,概于年终汇报。

    又覆准:凡司、道府厅批审州县事件,将人犯发该州县监禁。其自审事件,将人犯即在本衙门监禁。本衙门无监者,方发州县。若有监而故发州县者,督抚查参议处。

    又题准、凡关系强盗人命等重罪人犯、脖项手足、应用铁锁杻镣各三条。其馀人犯、用铁锁杻镣各一条

    又题准:民人犯赌博者,照旗下人例,分别枷号,责四十板,免其军流。

    又议准:凡奸家下有夫之仆妇者,照“不应轻” 律,笞四十。人民有犯,亦照此例。

    又定:“旗下本主强逼奴婢殉葬者,严行禁止。” 又题准:“匠艺将他人盗来之金银器皿容隐倾销者,减窃盗一等拟罪。”

    又题准:凡贪赃官役,流徒杖罪、俱不准折赎。又题准:凡婪赃官员,审系那用钱粮、私自加派、公用科敛、坐赃致罪革职者、其徒杖等罪、折赎俱免

    又题准:保人歇家与衙役不同,其犯事治罪,照“不系在官人役,受有事人财” 律条科断。

    又覆准:“凡勒诈取财者,其说事过钱之人,亦照与财人免其拟罪。”

    又覆准:凡以扑项药饼、邪术迷拐男妇子女者,俱照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仆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之律遵行。

    又题准凡跪

    午门长安等门控告照擅入

    午门、《长安门叫诉冤枉律》治罪;

    又题准跳

    《堂子》控告者,严行禁止。若违禁控告,系旗下人,鞭一。

    《百》,系民责四十板。所告之事,概不准行。

    又覆准奸徒身藏利刃行欲叩

    阍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者、不问事之虚实、概不准行。系民

    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凡在

    《长安门左右》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追究教

    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二年

    又覆准:凡人有实系切己之事,许本身呈告。若将弁克饷事情,须营伍、营队头目率领兵丁公同陈告;州县征派事情,须州县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审理。如怀挟私仇,改捏姓名、砌款粘单,妄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外,仍照律治以诬告之罪。

    又覆准:凡官员出受封之妻,先呈明刑部审理,应离异者,呈明吏部,削去所封,听其离异。其夫妻不和,两情愿离者,准照律行。若系三不去者,不准强离者,依律治罪。

    又题准:凡有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现在之衣饰嫁装,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罪。有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亦依律治罪。

    又题准:凡旗下民人家仆所盗赃物,将伊自置物件赔偿。其另户旗下民人,尽其家产变价赔补。若果家产尽绝,不能赔偿,该管官出具印结免追。其窃盗本身,并妻子变价赔偿,及令伊主代赔之例,俱停止。若该管官徇庇出结者议处。其犯抢夺之赃,亦照此例。

    又题准:旗下另户人在外行劫被获者,本犯依律治罪外,每一佐领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从重治罪。其佐领、骁骑校出征,及奉差在外,有佐领下人行劫者,俱免议。将护军校并该管各项匠役,有顶带头目,俱照骁骑校例议处。系平人,照拨什库例治罪。其差遣在外之人行劫者,将该管头目等,照佐领、骁骑校例分别议处。至

    内府包衣大、并各王、贝勒、贝子、公等下包衣大管

    庄拨什库、及八旗屯拨什库等、该管人役有犯,将

    内府包衣大、各王包衣大、照骁骑校例议处。贝勒

    贝子公等家下包衣大管屯、拨什库屯拨什库等、俱照拨什库例治罪。其在

    京旗下官员人等家仆有犯、本主系官、照骁骑校

    例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例治罪。” 在外驻防官

    员并披甲家下人为盗者,其本主亦照此例处分。该管官员头目俱免议。一年内每佐领下有为盗十人以上者,将佐领降一级,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二十人以上者,将佐领革去职任,骁骑校革职,鞭一百,折赎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

    又题准:凡在部现审人犯,内有年老残疾者照律完结外,其直省督抚具题案内有此等人犯流罪者,不必解部,该督抚查明取地方官印结,具题收赎,免其发遣。如徇情捏报事发,将出结地方官并督抚一并议处。其人犯已经咨解到部,告称年老残疾者,概不准行。

    又题准:凡端公道士私行跳神医人者,免死,杖一百。虽曾禀过礼部,有作为异端跳神医治,致人于死者,照斗欧杀人律拟罪。其私请之人,系官议处,系平人,照违令律治罪。

    又覆准:凡白役随正身衙役吓诈,未经查出之官,罚俸六个月。又官员于定数外,留用白役承票差遣,累民婪赃者,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若正役犯赃事发,官员饰称白役,自图脱卸失察之罪者,革职。

    又题准:凡外官有失察衙役犯赃、吏部已经革职者、俱免其拟杖折赎

    又题准:凡衙门供役,止许正身。有私用白役者,将正身及白役俱杖一百、革役。其白役犯赃,正身知情同行者,照衙役犯赃例治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又覆准:白役犯赃,正身虽不同行,亦照亲身犯赃例治罪。

    又题准、凡朝贺、常朝、及接

    驾送。

    驾日、官员无故不到者、俱罚俸一个月。诈称上朝者

    罚俸一年。捏供同上朝之官,罚俸两个月。其已注病不在家,查出罚俸一年。

    又定:官员应用镶貂朝服及应具朝服日期,不遵例服用者,俱罚俸一个月。

    又覆准:凡人持凶器自伤者,杖一百。棍徒聚众行凶,无故抬人乱打,为首者系民,责四十板,徒三年,系旗下枷号四十日,鞭一百。馀人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人,鞭一百。若罪有重于此者,仍照律科罪。

    又题准:“各官销引欠八分以上者革职。其戴罪督催者,限一年销完。如未完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

    又题准:各官任内盐课未完,别案降调,丁忧离任者,俱罚俸一年。盐池墙垣倒坏,行盐无术,商贩不前,或食盐不遵旧例,借口不行盐者,均罚俸一年。

    又题准:“前官已完销引,责成后官一年内缴部。如不行送部,及题报盐引迟延,或申报盐引前后” 不符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巡盐御史兼管盐法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盐引不行题明,私自那拨者,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巡盐御史降一级留任,兼管盐法巡抚罚俸一年,或将此县引卖与别县,未经查报者,府厅官罚俸一年,布政使、按察使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旗下家仆之女私嫁与人过五年者,停其赔偿妇人之例,令给银四十两,如不能给银,仍令离异。其有明知辛者库人之女及旗下家仆私嫁之情,而说媒聘娶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不知情者不坐。

    又题准: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节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至家,仆亡故,其妇听原主给还财礼领回。若仆妇有子,愿守节者,不许复配与人,亦不准原主领回。违例复配者,妇人断归原主,不追财礼。

    又覆准:恶棍勒写文约,吓诈财礼,聚众殴打,致死人命,审有实据,为首者立斩,为从助殴伤重者,拟绞监候,馀仍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其家主父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系官议处。如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议,本犯仍照例治罪。凡城内夜禁,旧例城内起更后,栅栏关闭,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来。步军校等分定街道。轮班值宿。步军副尉等仍行巡逻。兵部不时差官查验。若栅栏不行关闭。官兵旷班及不支更者。步军副尉一并议处。除奉

    旨差遣、及部院衙门差遣外、如有丧事生产、及问疾

    请医、祭祀嫁娶宴会往来者、许步军官兵等详问事故、及本都统佐领姓名、开栅放出、仍递交

    附近。该值兵丁,次日即报步军总尉步军副尉,详问果实,免其送部。如无事诈称者,送部议处。起更之后,私自夜行者,系王贝勒贝子公等,应记名报部。系官员或妇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邻佑说知挐获时辰,次日报部。若系民人,即行羁留。其挐获时辰,亦向邻佑说知。王以下及官员,请

    旨:“交部议处,民人鞭二十七,被获之人各罚银一两。”

    “给与挐获兵丁。若步军官兵或徇隐不报,或受贿纵放,或被傍人挐获出首者,步军校从重议处,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罚银三两给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挐挨至起更后方向邻佑说知,或竟不向邻佑说知者,拨什库兵丁及步军校,亦照此例议处。” 又题准:“官员无故夜行,罚俸一个月,街道栅栏不行” 关闭,值宿拨什库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挐获之人脱逃者,值宿步军校值巡步军副尉,俱罚俸一个月,拨什库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将挐获之人得财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挐不向邻佑说知者,值宿步军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兵丁俱鞭一百。该管官知情扶同者革职。

    又议准:“无为、白莲、焚香、闻香,混元、龙元、洪阳、圆通、大乘等” 邪教惑众,聚会念经,执旗鸣锣,聚众拈香者,通行八旗、直省严行禁饬,违者,照例鞭责枷号。

    又议准:“凡隐匿入官财产,及反叛籍没入官人口者,俱照律行。”

    又题准:“提学考试迟延限内不能完结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咨文投部违限者,照赴任违限例议处。” 又题准:凡部院衙门书办因病退役,或因不谙文移退役而更名复入别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

    又题准:“失火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交该城照律发落。”

    又议准: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其妻子亦免流徙。又覆准:总河题补及保留久住官员,若无裨河务,将该督照依《劣员举贤能》例议处。

    又覆准:凡家仆告主系谋反、大逆、谋叛、隐匿奸细者,方许首告。其馀概不准行。将控告之人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

    又题准:“生员越关赴京,在各衙门谎捏控告,或跪牌渎奏者,所告不准革去。生员照违。”

    《制律》,杖一百。

    又题准:“凡在瀛台、景山”

    皇上行幸之处跪诉者、照迎

    车驾申诉之律治罪。在郊外迎

    驾跪诉者、照“冲突仪仗律治罪。”

    又题准:除军器不准典当外,其貂、鼠、猞、猁、狲等物,对明各主,方许典当,违者俱照例治罪。又覆准:凡丧葬之家,雇人抬送,俱听本家自便。若仵作行等强分地界,分外勒索者,系旗下,送部按律问拟。系民,该城依律治罪。

    又题准:赤子关系,人命抛残,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贫穷不能抚养其子者,许送育养婴儿之处,听其抚养。如有轻弃道涂,致伤生命,及家主逼勒家仆抛弃婴儿者,责令八旗佐领、五城御史,严行禁饬。

    又议准:凡丈夫出外,妇人私请喇嘛班第到家者,照“不应重” 律,杖八十。若禀过该佐领、骁骑校请来者,无罪。其妇人私入寺庙烧香者,照律治罪。挐首之人,照例给赏。若家仆出首者,照首主例治罪。

    又覆准:“销毁制钱” 者,犯人与失察官员,俱照“私铸” 例治罪。官员挐获,每一起纪录一次,至四起加一级。傍人首告者,所获铜一半入官,一半给赏。除红铜锅及现存铜器不禁外,其铸造一应铜器,止许五斤以下。违禁者,系官革职,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所获铜入官,骁骑校失察,照“知县例,佐领照知府例,参领照司道例” ,都统、副都统照巡抚例议处。《拨什库》每一起鞭一百。

    又题准:布按以下各官,丁忧俱令解任,不准题留,违者议处。

    又题准看守

    御门旷班者、革职。若有父母之丧、及偶染重疾、不

    向该管官呈明,以致旷班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佐领不因公事,将佐领下男妇无故责打者,罚俸一年。挟仇责打者,降一级,罚俸一年。需索财物不遂责打者革职。

    又题准:“请假官员,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违限。”

    一月者,罚俸一个月。二月者,罚俸二个月。三月者,罚俸三个月。四五月以上,罚俸六个月。六七月以上,罚俸九个月。八九月以上,罚俸一年。一年以上,降一级。一年六个月以上,降二级。二年以上,革职。如果有患病阻滞情由,取具将军、城守尉及府州县印结,免议。

    又题准:“佐领、骁骑校本身冒领口粮者,革职。佐领下人冒领,失察者,佐领骁骑校罚俸一年,都统、副都统罚俸两个月。” 蒙古护军兵丁,应在游牧地方驻札,而私留在京披甲支粮,及额外披甲多支粮者,该管官俱降一级,罚俸一年。又题准:“直省督抚有平常小事差役害民,经科道纠参,或部内查出者,议处。”

    又题准:凡免死拟流人犯,有告称“祖父母、父母” 老疾无倚、家无以次成丁者,移文该地方官查取印结,照旗下人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准其存留养亲。若地方官不行详审,结报不真者,议处。

    凡补官争告旧例,补授官员时,有向宗人府、兵部衙门争告者,务将本身冤抑,并该旗徇情妄送缘由开明,审系真情,即将争告缘由准行,仍将徇情妄送之都统等罚俸六个月。又题准: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等,将不堪任之人徇情妄送者,降一级,罚俸一年。若具告涉虚者,原告系官,降二级;系平人,交刑部议处。凡妄行奏告《旧例》官员引

    见时不候

    俞旨、“即将所得功牌、妄行渎奏者、罚俸六个月。”如于

    议政王会推时妄告者革职。又题准:“官员果有行间效力之处,不候会推即行妄告” 者,罚俸六个月。若无效力之处诬告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世职官员应降级者,除有加级准其抵销外,应降一级者降半俸三年;应降二级者住俸三年。三年无过,准其开复。如三年内又有过犯,以后议之日为始。其议处时,不论世职大小,俱照职任议处。如无职任,仍照世职议处。又议准:奴仆偷采人参,本主知情者,杖八十;谎供不知者,杖一百。

    又题准:“守边口官员笔帖式,将与蒙古结好之人纵令出口买马者,俱革职。” 所买之马入官至未进

    贡之先入馆偷买

    贡马官员降一级,罚俸一年,平人鞭一百。《守馆监》

    卖官,俱罚俸六个月。如抢夺偷盗者,革职,交刑部。

    又覆准:人命重情,务必检验尸伤,方行定拟。嗣后初检伤真,即行定拟。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再行复检定拟,毋得复行三检,以致拖累犯证。如有疑似之处,委别县审理者,委官即带仵作,亲诣尸所检验,不得擅行吊尸。

    又题准: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未曾插血焚表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八十。

    又议准:“凡有克饷情弊,城守尉、防守尉不行申报者,亦照例议处。”

    《刑部则例》
    康熙十二年三法司为禀报事议覆

    霸州盗犯陈五等,于十一年三月初五日行劫刘润家,打死旗人董四,分赃远遁。后有民人刘文登诬良民艾明亭等为行劫真盗,拿至拷打承认,随经行劫。此案真贼刘悬投到州衙,将伊伙盗出首,查拿伙盗,审系情真。《定例》内开,“强盗杀人,不准自首” 等语,刘悬应照例不免。但先拿民人艾明亭等七人认盗之后,若刘悬不行出首,而许多良民俱作强盗身死,自刘悬首明,各命俱免。刘悬情有可矜,查《热审例》内,重犯内有矜疑者,奏

    “请定夺” 等语。刘悬出首,伊伙各犯得免与单身投

    首盗贼有别,应免死、减等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