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九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四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五

    《皇清》。总一则 天命三则 天聪七则 崇德六则 顺治二则

    《祥刑典》第三十九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五

    皇清

    《大清会典》。

    国初定:“王、贝勒、贝子等除犯谋叛等重罪外,其馀”

    过犯,或黜夺人丁,或罚赎银两,不拟处死监禁。又

    谕“编审各旗壮丁时。令各该佐领稽察已成丁者”

    增“入《丁册》。” 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系沈阳者,赴沈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有隐匿者,壮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拨什库各罚责有差。又

    谕“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

    者,于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足额。仍将该佐领治罪。嗣后每三年编审一次。

    又定:“凡旗下人远离本佐领居住者,人口财物入官,该佐领拨什库罚责有差。”

    又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后,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数擅分居者,议罚。”

    又定:“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若越至他旗市被执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挐获之人。”

    又定:“满洲壮丁越旗卖出,被首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首告之人,买主无罪,该管佐领知情者治罪,壮丁撤回,拨给本旗;不知情者,壮丁撤回,拨给本佐领下贫人。”

    又定:“有将人父子兄弟夫妇分卖者,所卖之族俱入官。”

    又题准:“阵获人口,有将夫妇分卖者,仍令给还完聚,不入官,卖主鞭责。”

    又定:“凡改造弓箭式样货卖者,鞭五十;将现获弓箭价值一分给与挐获之人,一分入官。箭上不写姓名者,罚银十两给挐获之人。不能给银者,鞭三十。”

    又定:“纵马食人田禾者,阿敦、大阿敦副管等,各鞭责有差,照所践谷数追赔。”

    又定:“采参之人,越自己界分采取者,以偷盗论,参还原主。越禁偷采者,参与人畜俱入官,其主罚责有差。不知情者免拟,率领头目鞭一百,馀俱准《窃盗论》,参入官。”

    又定:“凡官员因夫妇不和,欲出其妻,已受封者,先呈明吏部,削去所封,越刑部呈明,差人押令离异。未受封者,问明情由,系两情愿离者听。若兵民出妻者,任其自便,其中有别项情由,赴部陈告,审理发落。其因夫娶妾而欲求离异者不准,仍听本夫自便。”

    又定:“凡奸有夫之仆妇者,责二十七鞭。”

    又令“旗下人有犯,俱用鞭责。”

    又令有罪之人修盖城楼,准其赎罪。

    又定:“逃人犯至四次者,处死。”

    又定:“凡人斗殴持刀者死罪,于行凶杀人时有能挐获者,除本犯妻子外,将家产尽数给赏。”又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贝子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军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扎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若追赶之人中道而往,为首者罚牲畜一九,馀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 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罚十户,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

    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偿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犙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又定:“擅杀投来逃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 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给出首人命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馀免死,罚三九,俱给所来投。王、贝勒等。若不知所投,则以一半给出首人,馀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将他处逃来人,为首者于二日内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扎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又定:“给有信牌使人,边外得乘驿马宿处,准给食物。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者,罚一九。无信牌,冒索驿马食物者,挐送院治罪。” 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宿处,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非扎萨克贝勒等擅支食物者,罚马一匹。

    又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 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㸽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㸽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人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 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在背后言者,审实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扎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城二旗,不许买汉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者,系王罚一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七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又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杀仇,杀死各属下人及家奴,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三十匹,台吉等罚三九,给死者亲属,旗内听所欲往。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首明情由,将所罚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罚牲畜五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庶人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得愈者,罚一九,伤孕妇致胎坠者,罚一九,打损人牙齿者,罚一九,断人发及帽缨者,罚五头,用拳及鞭杆打人者,罚五头,互打者无罪。” 又定:“熏野兽穴以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致人死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馀误失火者,罚牲畜五头,给见证人。延烧致人死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死牲畜者,照数赔偿。”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数赔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偿与;不致死,罚犙牛。” 又定:“失去牲畜,过三日,向附近扎萨克处禀明缉获。若不禀明缉获,每头匹罚羊一只。亡失牲畜,冒称已有者,罚三九;错认取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辄骑亡失牲畜者,罚一五。” 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盗论。” 又定出首盗贼可疑者,令盗贼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扎萨克贝勒、贝子。”

    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立誓。无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伙隐盗贼不首者,王罚三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凡驼马牛羊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二人盗,斩一人;三人盗,斩二人。众人伙盗者,为首二人斩。馀俱为从,鞭一百,罚三九;家奴偷盗,鞭一百,追取所有,无可追者,于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没为首人妻子家产牲畜,并为从人所罚牲畜,俱给失主。”

    又定:“凡偷盗驼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没,追取所有牲畜,并向该管主罚一九牲畜,给与失主。”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挐解,以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又定:“盗财物者,除照数赔偿外,所盗财物值犙牛以上,价罚三九,值羊价罚一九,以下罚㸽牛一头。”

    又定:“盗贼未至十岁者,不以盗论。”

    又定:“派令出兵不去者,王等罚马一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军法按治。期约处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迟误几日者,按日罚取。”

    又定:“出征将禁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二十匹,台吉罚马十匹。” 又定:“出征围猎各处,不俟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马。”

    又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又定:“远越所分地界另行游牧者,王罚马一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本身并家产俱罚给见证人。” 又定:“凡邻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一百匹,扎萨克贝勒” 、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又定:八旗旧披甲人指称年老规避,令家人顶替披甲,及佐领等官之子徇情不令披甲者,令该都统、佐领详查,如有容隐,一并治罪。

    又定:发兵之时,或在家或在外违限者,该管参领佐领等官,每兵一名罚银五两,若至革职等重罪,候。

    旨定“夺。兵丁不遵约束、违抗者、酌量罪犯责治。”该管

    官仍行议处

    又定:“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遇敌交锋,若七旗败遁,一旗攻战,有裨七旗者,将七旗下七个佐领人丁给与一旗。若一旗败遁,七旗攻战,将败遁人丁分与七旗。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即将败遁人丁拨与本旗攻战之人。如一旗内一半有事他处,未与攻战,其半旗虽败,免其折旗,留给本旗。未战之王、贝” 勒、贝子、公等,其攻战之各旗,酌量给赏。若遇敌猝乘,七旗未及准备,而一旗独能攻战,亦止照功给赏,不在“败遁折旗之例。”

    凡旷野遇敌时,如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

    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迁延趋避,尾附他队,或他队已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凡进兵之际,或有稍先稍后者,克敌后,不许彼此争竞。至敌人败北,势宜追逐者,须选精骑当先,其都统护军统领等,各领本纛,分队随后,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赶时或被伏兵拦截,都统、护军统领等即行迎敌。

    凡出兵时,各认本佐领旗号,依队而行。都统、副都统、护军统领、参领、佐领,各以次第管辖,严行约束,不许离伍乱行,争取遗物。不许酗酒喧哗乱行者,罚银三两给挐获之人。喧哗酗酒者责治。至失火者论死。军士盔甲及军器马绊等项,俱钉字号,马尾后拴牌烙印。马无印者,罚银三两,箭无字者,罚银十两给挐获之人,无银者鞭三十。如偷盗鞍辔笼头等物者,照“偷盗” 例鞭责。至夜间行营,勿得吹哨,违者治罪。

    凡有一二人妄行抢掠、被人伤害者、即将妻子入官。该管官仍治罪

    凡官兵出征,不许拆毁神庙。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

    《拆散夫妻》至“不堪俘获” 者,亦勿得伤害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

    凡出征大臣,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兵丁,不许抢掠。平定之日,论功陞赏。若纵兵抢掠,指良为贱、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

    凡出征败阵者,斩。其免死与不至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凡抢夺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赔还柴草。该管官罚俸一年。

    又定:“《前锋护军拨什库》兵丁阵亡及伤发亡故人之妻子,家无养赡者,该参领、佐领、骁骑校具结送该都统咨部,每月准给一半银米。若非系阵亡,朦混咨送者,该管官治罪。”

    又定:“八旗匠役,若违式私造弓箭货卖者,鞭五十。所卖弓箭,一半给挐获之人,一半入官。” 又定:“凡过失杀伤人者,鞭一百,赔人一口。” 又定:“凡本主私杀家仆者,鞭一百,追人入官。” 又定:“凡在行兵围猎之处失火者,鞭一百。” 又定:“凡家仆将女子私嫁与人,不问本主者,鞭一百。不论年分远近,生子与未生子俱离异,给与” 本主。

    又定:“凡盗宰驼马牲畜者,于犯人名下追价银罪。银以一分入官,一分给失主,一分给出首之人,仍各赔偿牲畜。”

    又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

    太祖高皇帝天命五年

    《大清会典》。天命五年六月初四日钦奉

    太祖高皇帝谕旨、“凡有下情不得上达者、书诉牒悬”诸

    木,朕据其词之颠末,以便审鞫。随竖二木于门外。“钦此。”

    天命六年

    《大清会典》。天命六年五月初一日钦奉

    太祖高皇帝谕旨、“凡遇应死应笞应罚之罪、必追论。”其

    功。如系勤劳有功之人,则当死者赎,当罚者免,当笞者戒饬而释之,功罪令其相准。钦此。又钦奉

    《太祖高皇帝谕旨》:“凡有武功授职者、必行间获罪乃革”

    其官或他事获罪,勿议革,俾自赎。

    天命十一年

    《大清会典》:“天命十一年”

    谕、“凡逃人已经离家被执者、处死。” 其未行者、虽首

    告勿论

    又定:“逃人犯至四次者,处死。”

    又定:“凡有告讦者,所告实,则坐被告之人,虚则反坐。”

    太宗文皇帝天聪三年

    《大清会典》。天聪三年十月二十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违令淫人妇女者,斩,毁庐舍祠宇。”

    及离大纛入村落私掠者,鞭一百。若都统、参领、佐领不行严禁,一并治罪。钦此。

    又十一月初四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掠取归降财物者、死。擅杀降民者”

    抵罪钦此

    天聪五年

    《大清会典》:“天聪五年题准凡违法擅为喇嘛,及私建”

    寺庙者治罪。若已经呈明礼部者、酌议准行。又七月初八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讦告之事、不先取见证口供面鞫”

    致有冤抑者。按事大小罪坐审事各官。钦此。又闰十一月十一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巫觋星士,妄言吉凶,蛊惑妇女、诱”

    取财物者,必杀无赦。该管佐领拨什库及本主各坐应得之罪,其信用之人亦坐罪。钦此。又《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喇嘛班第,居城外清净寺庙,焚修”

    不许容留妇人,违者勒令还俗。其有施斋于喇嘛班第者,许差男人馈送本寺。若妇人私邀喇嘛班第到家者,以奸论。家人出首者,准其离主。钦此。

    天聪六年

    《大清会典》。天聪六年三月十三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家仆讦告伊主二事以上,重罪有实。”

    据而轻罪虚者,不以诬告论,准其出户。如《开列款》内一款有实据者,亦不以诬告论。若各款俱实,原告准出户。各款俱虚,及虚实相半者,原告俱不准出户。如讦告二事以上,轻罪有实据而重罪涉虚,或止告一事而以轻为重者,除实款应坐外,其诬告之款反坐原告,不准出户。如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互相讦告者,惟系谋反大逆等事,许其讦告,其馀有讦告者,除被告犯罪照常审拟外,原告亦同罪之,不准出户。钦

    又四月二十八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军行所至,有离人夫妇及淫人妇女”,

    者死。擅杀不拒敌之人及掠人衣服者,将所得之物赏给首告之人,仍行鞭责。钦此。

    又五月初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遇敌临阵,擅自退缩者,贝勒等夺”

    其部众兵丁处死,妻子没为奴。钦此。

    又定:“僧道不许自买人簪剃,违者治罪。”

    天聪七年

    《大清会典》:“天聪七年,定喇嘛班第出居城外清净处。”

    所有请喇嘛念《经》治病者,家主治罪。

    又定:“喇嘛班第有容留妇女,及不呈明礼部,私为喇嘛,私盖寺庙者,治罪。”

    天聪八年

    《大清会典》:“天聪八年,定妇人有愿殉夫者,止许正妻。”

    殉葬、仍行旌表。一应妾媵不许殉葬。若妻强逼侍女殉葬者,其妻坐死。如违律自殉者,夫族兄弟各议罚。首人许离本主

    天聪九年

    《大清会典》。天聪九年三月十八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管佐”

    领拨什库等俱治罪。“钦此。”

    天聪十年

    《大清会典》:天聪十年

    谕旨:“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等有骄肆慢上、贪”

    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陈毋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

    崇德元年

    《大清会典》。崇德元年

    《谕都察院》:各官、皆系朝廷谏诤之臣。朕躬如有不亲

    “政务,忠良失职,奸邪得位,有罪者录用,有功者降谪等事,尔等有所见闻,即行规谏。” 至于诸王、贝勒大臣,有旷废职掌,耽酒色,好逸乐,取民财物,夺民妇女。或朝会轻慢,冠服不具,及以不适己意,托病偷安,不朝参入署者,礼部稽察。若礼部徇情容隐,尔等察奏。或六部断事偏谬,及事未审结,诳奏已结者,尔等亦稽察奏闻。凡人在部控告、未经审结、又赴告于尔衙门者,尔等公议,应奏者奏、不应奏者逐之。至尔衙门有受贿之弊,须互相防检,若以私仇诬劾,定加尔罪。其馀所奏,是者即为允从、非者亦不加罪,并不令尔等与被劾之人质对。

    又题准:“家仆告主审实者,将原告拨与他人为奴。”

    又五月十二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有传布讹言者,处死。钦此。”

    又定“亲王以下官民人等、俱不许用黄色及五爪龙凤黄段。其马鞍《秋辔䩞坐禁例》并同。” 崇德二年、

    《大清会典》。崇德二年二月初四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有劫掠良民者、该管官《拨什库》”、俱

    治罪。“劫掠之人,置之重典。为首者斩以徇。” 钦此。崇德三年

    《大清会典》凡宗籍纪载:崇德三年定亲王以下至宗

    室所生子女,年及一岁,许将其名并所生年月日、时、母氏某、收生妇某,开列送府,详载册籍。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亦准记籍。如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并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觉罗》子女,年及一岁,照前例记籍。其庶出之子,亦准记籍。如以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

    崇德 年

    《大清会典》:“崇德年间定满洲、蒙古、汉军、巫师、道士跳”

    《神驱鬼逐邪》以惑民心者,处死。其延请跳神逐邪者,亦治以罪。

    又定:“王府不遵定制,台基过高,多盖房屋者治罪。”

    又定:“亲王以下婚娶,如违定例多用者,多用之物入官,两家俱议罪。”

    又定:“自超品公以下至军民人等婚娶,若违定例多用者,多用之物入官,两家俱议罪。”

    崇德七年

    《大清会典》。崇德七年五月初十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老少男妇、有为善友惑世诬民者”

    永行禁止。如不遵禁约,必杀无赦。该管各佐领拨什库及各主不行查究者,一例治罪。钦此。崇德八年

    《大清会典》。崇德八年题准、凡叩

    阍者鞭一百

    又题准:“凡有冲突仪仗者,治以死罪。”

    又二月二十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除部册纪载“寺庙”外,有不遵禁约、新

    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该管佐领《拨什库》亦罪之。“钦此。”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都”

    察院指实纠参。其六部卿寺大小官员,宜从公举劾,贤者务称其贤,内勿避亲,外勿避仇,不肖者实指其不肖,勿徇私情,勿畏权势。如党同伐异,诬陷私仇者,必置重法。

    又题准:“《勘合》火牌” 内,务填写官役姓名,并照例填马数目。如多填马匹者,降一级调用。或应用朱笔,乃用黑笔,或少填官役姓名者,各罚俸六个月。

    又覆准:场灶照额煎盐大使亲验,按月开报运司,如有隐匿,以通同治罪。其商人不许混派杂役行盐水程填明卖销地方,完日同引缴查,不得告改。或盐引焚溺,取具地方官印结,察实买补。

    又题准:官吏征收钱粮,私加火耗者,以犯赃论。又定:凡已拨给晌地之人,冒称新到,重支口粮地亩者,佐领、骁骑校革职,都统、副都统罚俸两个月。

    又定:“悉遵旧制,仍不许用杖。”

    又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违禁多收钱粮火耗者,即以犯赃论。”

    又定:“凡斗殴及户婚、田土细事,止就道、府、州、县官听断归结,重大事情,方赴抚按告理,在京仍投通状,听通政司查实,转送刑部问拟。其五城御史有应受理送问者,方准送问。非系机密重情,入京越诉者,加等反坐。”

    又定:“凡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遇逃人奸宄事故,邻佑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府州县卫核实解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

    又顺治初题准:“武职官傲慢托病,擅离汛地,贻误军务者革职,兼辖官不行查参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营兵为盗,专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三级调用,统辖官罚俸一年,该管官隐匿巧饰者革职,查明呈报者免议。”

    又题准:“营兵窝隐盗贼,专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公出者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贴防兵丁为盗被劫,地方,专汛兼辖统辖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领兵贴防官革职,其贴防驻札地方之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奉差及赴任官,经过地方,被劫杀掳,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投诚官兵携带家口移驻各省垦荒,经过地方,如有不遵约束乱行者,该管将领一并治罪。”

    又定:凡人犯事,用贿求免者,枷号鞭责。受贿之人亦枷号,依盗罪鞭责,财物入官。若本管部内人役馈送礼物,与受者俱问罪。

    又定:“该管官将本佐领下妇女责打者,罚俸一年。怀挟私忿,将该管人丁责打者,罚俸两个月。吓诈财物者,革职交刑部。”

    又定:“黄、运两河堤岸修筑不坚,一年内冲决者,管河同知、通判、州、县等官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官降一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如异常水灾冲决者,专修、督修官俱住俸修筑,完日开复。本汛堤岸冲决隐匿不报,另指别处申报者,加倍议处。如一年外冲决者,管河等官革职戴罪修筑,分司道官住俸督修,完日开复。本汛堤岸冲决,隐匿不报,另指别处申报者,管河等官,降二级调用,分司道官,降一级调用。总河不行详确具题,罚俸一年。如地方冲决少而申报多者,降三级调用。转详官降二级调用,总河不行详查具题,降一级留任。” 至冲决地方,限十日申报,过期始报者,降二级调用。沿河堤岸预先不行修“筑,致漕船阻滞者,经管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总河罚俸六个月”

    又定:该管官扣克兵饷,具告该将军不行审理者,降一级留任,罚俸一年,副都统罚俸一年。又题准:督、提将不应具题之事会题者,列名具题官与承行具题官一体议处。

    又定官员看守

    御门班次、失误巡查者、解任降二级、随旗上

    朝看守

    《紫禁城》、皇城、大城、旷班者、革职不行巡查。以致闲

    人擅入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看守城门官员,纵” 令家仆依城撘盖席棚,赁人取租者,罚俸六个月,奴仆鞭八十。如容留闲人门内歇宿,失火延烧城门者,该班城门尉、城门校、千总各罚俸六个月,拨什库军丁交刑部。

    又题准:“武弁私遣官兵生事扰民者,专管官革职提问,兼辖官罚俸一年,总兵官罚俸九个月。” 又定:本身出征所得世职,不缘他事黜革。又题准:“营兵反叛,该管游击降二级,守备降一级,俱戴罪图功,千、把总罚俸一年。”

    又定:“凡犯赌博者,枷号鞭责,被获财物,一分给首告人充赏,二分入官。”

    又定:“官员将所雇民人转行鬻卖者革职,称为奴仆具告者罚俸六个月,未投充之人作为投充具告,审虚者罚俸一年。”

    又定:“凡至下马牌处,骑马竟过者,鞭五十;看守人不知者,责二十七鞭。”

    又定

    御驾行幸地方、有叩

    阍者。该管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

    个月,该汛步兵鞭八十有人,进

    紫禁城内叩

    阍者、守门官员罚俸六个月。如官员乞求外用、叩阍及遇朝期、叩

    阍或书他人姓名顶替叩。

    阍者俱革职

    又定蒙古除进

    贡马匹外、途间有愿卖者、听其货卖。若旗下人及

    在外官兵或至边界强买、或沿途强买、或抢夺偷盗、或未进

    贡之先入馆购买者,系官罚俸六个月,护军《拨什》

    库,以下俱鞭八十,所买之马入官。若差往验放之部院官员、笔帖式,并旗下护送之官员、笔帖式,将买马之人徇情不挐,通同购买,或差去人员自买者,官员罚俸三个月,笔帖式罚俸两个月,兵丁鞭七十。若守边口官兵,纵令与蒙古结好之人及沿边居民迎接界外私买

    贡马者,“买马之人鞭一百” ,守边口官员笔帖式、兵

    丁,俱从重议处。至《未进》。

    《贡》之先入馆购买者,守馆并监卖官各罚俸三个。

    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兵丁鞭七十。

    又定:“职官逃走,各旗该管官诈称常人投递逃牌者,罚俸两个月;将递过逃牌之逃人谎称不曾逃走者,罚俸一个月。”

    又定:“凡职官将民人冒认为伊家逃人者,降一级罚俸一年。”

    又定

    京城内盗贼伤人劫财者。该汛值宿、步军校罚俸

    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步军总尉罚俸一个月,看街拨什库兵丁鞭一百。如旗下人为盗,听刑部审实,佐领、骁骑校、拨什库等,以约束不严议处。每佐领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从重治罪。其佐领、骁骑校出征及公差在外者,免议。其护军校并各项匠役,有顶带,该管头目,俱照《骁骑校》治罪。无顶带,该管头目,照拨什库治罪。凡差遣之人行劫被获者,该管头目照佐领、骁骑校分别议罪。

    内府、及诸王、贝勒、贝子、公府、总管、屯拨什库庄头

    并《八旗屯拨什库》等、有该管人役生事或为盗者

    内府、王、府总管,照“《骁骑校》议处。” 贝勒、贝子、公府总

    管屯拨什库,照《拨什库》议处。若旗下官员兵丁之奴仆为盗者,其主系官,照《骁骑校》议处。系平人,照《拨什库》议处。该佐领、骁骑校免议。

    又题准:凡光棍借端诈人财物,抢夺市肆,如得财私纵者,步军总尉、步军副尉、步军校等革职,拨什库兵丁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失于觉察者,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步军总尉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兵丁鞭一百。光棍系旗下人,刑部审实,将佐领骁骑校等以约束不严议处。每佐领一年内,如有光棍一二人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

    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九个月,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九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一百。各项匠役,该管头目,俱照骁骑校处分。“管屯庄,拨什库照拨什库处分。” 若奴仆为光棍者,其主系官,照骁“《骑校》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 处分;该管官免议。

    又定:“朝鲜人私带硫黄等项及违禁货物,守关官员搜获不即报部者,罚俸两个月。”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题准直省督抚每年将颁发过”

    勘合火牌、造具清册。年终奏缴。到日分送部科、查明有无违例、据实题参

    又题准:“各官莅任,铺设银两严行禁革,违者究治。”

    又定:刑部专理详谳,例不受词。以后民间词讼,在外归抚按监司,在内归顺天府宛、大二县、五城。如果有冤抑,赴通政司投告审察,送部审理。又禁旗下兵船,不许零星启闸,致妨漕运。又定一应重辟人犯,有奉监候再审之

    旨者、法司转行巡按、会同监司、从公研审、情真罪当

    者、报部复核。其事有冤抑、情可矜疑者、径自奏

    又题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仆、混托厮养或悍奴欺压故主部民,陵厉本官及慢侮缙绅、倾陷富室、占骗人口财物者,事发,治以重罪。

    又定:一、阅卷主考与各房同坐一堂,随分随阅,随取随呈,去取权衡,专在主考,不得但凭房考荐阅。倘有执拗愤争者,即会同监临提调指参。一、生儒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举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如有雇人代进者,倩代与受代之人俱一体枷号问罪。其搜检官役,知情容隐者连坐。又,临场虽有搜检之法,而场内供应员役或有预将文字埋藏号舍及出入处所,或巧为传递,互相容隐,弊窦不易发觉。又有外帘各官与诸生认识者,另外差送茶汤酒饭,入号往来,滋弊难防。监临宜严行禁约,容隐者连坐。

    一、直省府州县地方,每遇乡试年,先期榜示禁约,仍令巡捕员役严加缉访。如有生儒、监生人等营干中举及积年棍徒,假称考官亲识,多方设计诓骗,污累考官者,照例问拟,枷号满日,发烟瘴地方充军。其生儒、监生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亦照例发遣。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如有无籍之徒,挟仇忌才,私写匿名“纸帖,揭于街衢,或编就歌谣,预先传播,以致场中虽取中不敢填榜者。在内听巡城御史及五城兵马司,在外听按察司及应捕人役缉挐,到官依律治罪,见者即便烧毁。亦不许主试官概以避嫌妄退文卷。如生儒因讼牵告,在官审果不系紧关对证,亦许科场毕日问理,毋堕奸计,以长刁风。” 以后部科各衙门察参,须凭实据,不许轻信风闻,辄形章奏。其果有实据者,必鞫审赃证明白,依律处治。士子并过付人等,枷号三月,满日问遣。如有亲识书办家人,指称本官诓骗,本官自能举发,即与纪录,以示优叙。或士子知为棍徒所欺,能自出首,据实报官,特免本生之罪。止重处诓骗之人。若隐忍不报,事发一体枷号究遣。至文体险怪,鉴别不精,又当别论。勿得摘取一二影响字句,混入《关节疏》内,反滋辨端。如场后有生儒,无端造谤,撰构歌谣,士风薄恶,莫此为甚。监生该监访出,申本部究革。生员,院道访出,径革。一、京闱监试御史,定以一月前题

    知。即于。

    钦遣。次日入院、分考用中行及候选进士。如不足、取

    在外推知。到京、即送赴察院衙门。严加扄钥、多拨兵番巡察。候顺天府会宴之日、即于是日伴行入

    朝同主考监临等官

    陛辞入院。江南各省乡试俱如前例。一体遵守。帘

    内官专主较阅,帘外官专主纠察。有越俎侵事,听所司参奏。

    又定:“凡城垣《禁约》,城楼红铺不许闲人登视,违者治罪。”

    又定内外僧道俱给度牒,以防奸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庙庵观若干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查来历,具报投递僧道官。僧道官仍具总结,在京城内外者,俱令报部。在直省者,赴该衙门投递,汇送抚按,转行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又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为僧道者,住持举首,隐匿不举,一体治罪。顶名冒领度牒者,严究治罪。”

    又定: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旧敕,尽行缴部,不许隐藏。又“严禁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僧道住处,不许私自迁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缘簿募化,并不许私自削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体治罪。”

    又题准:凡通接西番关隘处所,拨官军巡守。遇有夹带私茶出境者,挐解治罪。其番僧夹带奸人并私茶,许沿途官司盘检,茶货入官,伴送夹带人送官治罪。若番僧到处,该衙门官纵容私买茶货,及私受馈送、增改关文者,听巡按察究。又进

    贡番僧应赏食茶。须给勘合,付四川布政司拨发。

    有茶仓所,照数支放。不许于湖广等处收买私茶。

    又定:遇乡试年,照各直省每额中举人一名,止许取应试生儒三十名,提学考试精通三场者,方准应试,不得将初学之士冒滥应试。亦不许仕宦子弟,于父兄原任衙门移文起送。多送者,监试官径行裁革,不许入场。如取送过多,查参议处。

    又定:“生童有籍贯假冒,姓系伪谬者,不论已未入学,尽行斥革,仍将廪保惩黜。若有中式者,在内科道,在外抚按,核实题参,革去举人,发回原籍当差。如另有刑丧过犯,诈伪夤缘等情,依律治罪。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取同乡官保结,方许应试。已中科甲者,优免户田,亦不得于祖籍、近籍” 重叠混免。又定“在外督抚镇按臣到任奏报” 及贺捷本章,俱准封进谢

    “恩概免。司道等官一切事情、悉听抚按代题。”总兵官

    陈、事关军机及兵马钱粮外、其馀俱归督抚,违者执法参驳

    又令在外督抚镇按等官,一应汉字本章及在京各衙门除题本外,一切奏本,不分公私,俱赴通政司报进,违式者一体参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