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三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五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三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五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一

      明律例二

    祥刑典第三十五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一

    户律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 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 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 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 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 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若隐漏 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 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 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若隐蔽他人丁口,不 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 当差。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 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 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 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 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 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 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 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 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 乱版籍者,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一,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 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 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 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一、各处卫所并护卫仪卫司官军舍馀人等,及灶户 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 包赔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 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 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 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 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 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 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 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 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 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一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 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诈番人 者、发边远充军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 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 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 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 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 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 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 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 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一、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 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 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 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 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 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 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 给亲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 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 “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留为 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 者,俱不坐,追价还主。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 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 奴婢者,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 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害贫 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 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 重论。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 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 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 加增馀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 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听抚、按等 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 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 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 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 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 不著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 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 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 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 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 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 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徒有妄称主保、小 里长、保长、主守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 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 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 该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 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 蔽在己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 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 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 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若丁夫杂匠 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 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 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 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 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 擒挐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 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 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顾工钱六十文。 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 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如违者,即以私役 论。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 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弟兄 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 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 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 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 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田宅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 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 纳。若将田土移丘换段,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漏粮 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 改正收科,当差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其还乡 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 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馀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 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 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 付耕种。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 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 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 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 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复检踏官吏不行 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 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 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 致枉有所征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 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 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 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告灾 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 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 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 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 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 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 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若 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 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 年。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 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 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

    “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 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 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 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 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 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 者,悉照前例问发。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 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 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 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 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 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 “者,纠奏治罪。”

    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 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个 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 边,分守守备、备御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 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发 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文官革职为 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 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任所置卖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 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 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 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 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 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 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 追征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 不拘此律。

    一、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 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 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 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 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 “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 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限种田者,依 律问拟,追征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 民系外处者,发榆林卫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充 军。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钦此。”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 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 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 为首,佐职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 类,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 纳税粮还官。

    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绵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 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 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茔内碑 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 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 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瓜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 如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 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 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 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 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 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 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 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 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 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 “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 奸盗者,不用此律。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

    谓如“女有残疾。” 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 女“成婚” 之类。

    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

    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

    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其应 为婚者,虽以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 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 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 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 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雇典女 者,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 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 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一、凡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 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 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 人财者,除真犯死罪外,有馀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 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妇人有犯, 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 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 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 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

    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 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 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 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 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 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 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 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 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 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 十。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 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 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 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 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 违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 人,悉遵《成宪》,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 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拟,揆于 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 衙门临时斟酌议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 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 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 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 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 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若娶同宗缌麻以 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 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 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 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 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 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势豪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 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 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 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 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 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己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 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 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 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 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 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 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 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 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条,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 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若犯义绝 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 离者,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 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 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若婢背家 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 知者,俱不坐。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 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 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 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 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 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 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 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 各减已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 等,不知者不坐。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 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人并归宗财礼若娶者 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仓库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 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盐茶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 受。违者杖一百。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 色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于钞背 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辨验,收受 伪钞,及挑剜描辏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 “追所纳钞贯。”谓误收伪钞并挑描剜辏钞一贯倍追宝钞二贯伪挑钞贯烧 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 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 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一在外衙门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项课钞者、 问罪。卖钞之人、发边卫充军。《钞贯入官》官员纵无赃 私、奏请降用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 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 数准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 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军民之家,除 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馀应有废铜, 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 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 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 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 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 欠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 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 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 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 充军。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

    一、“各处势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 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 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 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 软事例罢黜。”

    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 数支销,依令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 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馀粮数计,赃 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 罪。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 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 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 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 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 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 充军。干系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 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 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 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而隐匿费 用不纳,或诈作损失,欺妄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 准《窃盗》论,免刺。其部运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 坐。

    揽纳税粮

    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 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其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辏数,于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 论。

    一、各处司府州县,每岁将应解钱粮起数先后编次 在册。务要差委的当人员依次起解。其兑头水脚等 项,照数交领。不许分毫侵克。仍将起解日期预先报 部,以凭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滥差积年无藉之徒,及 捏称把总杂职阴阳省祭等项名色领解,致侵银一 千两以上者,降一级。若应解钱粮不即起解,因而别 项那用,一千两以上者,亦降一级。五千两以上者,照 不谨事例罢黜。其册报钱粮,已经解出,违限一年以 上,不行追取批回者,官住俸承行,该吏革役。若听内 外势要官豪揽纳者,问发为民。干碍势豪,参纠治罪。 “一、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 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 上,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 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陪纳,发边卫充军。经 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 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 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

    一、“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 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挐 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 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群,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 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 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听经该及缉事衙门挐 送法司,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发遣。

    虚出通关朱钞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不足,而监临主守, 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者,计所虚出之数并 赃,皆以监守自盗论。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 同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 论。其监守不收本色,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 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 知者不坐。其赃还主。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 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一、凡各处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盘所属地方 钱粮,及点闸驿递夫马等项。事完之日,各委官将查 点过缘由,并问过罪名,通申巡抚知会。内有与各差 御史事体相关者,摘申各差御史知会,从一归结。不 必另委官查点,致滋烦扰。亦不许委州县正官,致妨 职业。若不委官,不悉心查点审究赃数的确,但凭吏” 书、故入人罪者,听抚按官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 奏请提问,降一级调用。情重者,革职闲住

    附馀钱粮私下补数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馀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 白正收作数。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 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 论。若内府承运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许令 附簿寄库。若有馀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 户部作数。若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斩。守门官 《失于盘获搜捡》者,杖一百。

    私借钱粮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 人者,虽有文字,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 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若将自己物件抵换 官物者,罪亦如之。

    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 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坐 赃论减二等。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

    那移出纳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监临主 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赃准“监 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若不给半印 勘合,擅出权帖,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不 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其出 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即时应 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者,杖 六十。

    《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贷, 移易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 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申报,瞒 官及不首告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冒支军粮入己者,计赃准“窃 盗”论,免刺。

    钱粮互相觉察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 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 百。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其斗级、 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 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 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 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 盗同罪。若被强盗者,勿论。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 经该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 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 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真 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认盗贼,追赔 者,亦问罪降调。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所收钱粮官物,并 令守支尽绝。若无短少,方许给由。其有应合相沿交 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 交割。违者,各杖一百。若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 原封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出纳官物有违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应受上物而 受下物之类,及有司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 增减不实者,计所亏欠及多馀之价,坐赃论。若应给 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其监临官吏,知而 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 粮米,遇有事故调用等项,五斗以上失于还官者,事 发止问不应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追问

    收支留难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留难刁蹬,不即 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 一年。《守门人》留难者,罪亦如之。若领物纳物之人,到 有先后,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一各处司府州县、“并各钞关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 部给文,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各色,掯勒 解户,诓诈财物者,听巡视库藏科道官、及该部委官, 挐送法司究问,不分军民匠役,俱发边卫充军。”干碍 内外官员,一体参奏处治。

    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 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 还官。

    损坏仓库财物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 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坐赃论,着落均赔 还官。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盗贼劫夺,事出不 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 其监临主守,若将侵欺、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 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者,并计赃, 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 坐。

    转解官物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 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 交收,差人转解,勒令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 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 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其起运官 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 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波, 及失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 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 有侵欺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起运官物,不运本 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赃以 “《监守自盗》论。”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及指 以供办等费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粮与船料等项, 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 俸差操。如未及三十两者,止照常科断。其跟官书算 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己,赃至二十两以 上,发边卫充军。

    一、凡漕运官军,敢有水次折干,及中途粜卖,以致抵 坝起欠,及临仓挂欠者,即系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 问拟外,其馀官旗,仍各总计名下欠数,“总小旗欠一 百石,问发哨了。百户,镇抚欠二百五十石,千户欠五 百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欠一千石,把总 官欠三千石,俱问罪降一级,发原卫所带俸差操。”有 能临时设法买补完足,止坐折卖正犯。各官旗免罪。 其虽不系侵盗、但有亏折,俱照前例拟断。若总欠数 多、及粗恶不堪、至三万石以上,总督总兵等官另行奏请定夺

    “一、京、通仓完粮违限三个月者,把总官以下,罚俸半 年;五个月者,罚俸一年。蓟州、昌、密各仓完粮违限者, 查照递减一等”,止行各该卫所罚俸,免其提问。违至 次年二月终限者,俱问罪降二级。若又挂欠数多,把 总名下三千石或银一千五百两以上,指挥名下及 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银五百两以上,千户 “五百石,银二百五十两以上;百户镇抚等官,二百五 十石,银一百二十两以上。仍于违限上各递降一级。 每一倍加一等。把总指挥千户,降至总旗而止,百户 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数者,照常发落。”有能当年补 完者,通免降级。如愿下年领运至京补完,许奏复原 职,仍以十分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复原降一级。 三年之内尽数补完,亦准奏复原职。其一应提问官 旗,各省及直隶、江南卫分行各该巡按御史,南京并 江北卫分行漕运衙门,各就近提问,以便完结。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把总 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千户 五百石、百户、镇抚二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职级 上降一级。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馀,当年处补 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复职。 止完一半,准复一级。三年内尽数补完,亦准复原职。 一,卫所官完粮后,备造支销数目,呈报稽考。若有造 报不明,及侵欺靠损情弊,许运军指实首告,各查照 律例从重问拟。把总官失于觉察、参问治罪。

    “一,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 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 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 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 赍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 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 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以长奸恶。前后 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 令帮赔十分之三。

    一、漕运粮米漂流万石以上,漕运都御史、总兵官听 科道官纠劾,该部具奏定夺。三千石以上,提问把总 官,不及数者,止提问本管官旗。各该巡抚亦有漕司 之责,系本境内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一体参究, 出境不必概及。

    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 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 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但有人守掌在官, 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一、“各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关出粮料布花等物”,若 指以公用为由,因而扣减入己粮料至一百石,大布 棉花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追赃完日 军职发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 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墩台守哨,五年满日疏放。

    隐瞒入官家产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 律抄没,其馀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 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若抄札入官家产, 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 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 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 供报之人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 与同罪。计所隐,赃重者,坐赃论,全科。受财者,计赃以 枉法各从重论。失觉举者,减三等,罪止笞五十。

    课程

    盐法

    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 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 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 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 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事 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辗转攀指,违者以 故入人罪论。

    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灶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馀盐出场、及私 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 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 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 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 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概管地面 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 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 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 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 论。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 诬平人者,加三等。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钤束者,百户初 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 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 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 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馀盐者,同私盐法。若 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摰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 验

    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 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 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 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官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 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 坐。其盐入官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 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 参究治罪。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 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 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 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 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 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依律处斩。下手之人, 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其不曾下 手者、仍为从论罪。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 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 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 买馀盐,买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 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 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 发。

    一凡两淮等处运司中盐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 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故捏守支年久等 项、虚词奏扰者,依律问罪。仍照各处盐场无籍之徒 把持诈害事例发遣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 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买诓骗财物。 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 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 出场、俱发边卫充军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 填给通关。若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 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 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 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

    “监临、《势要》” 、《中盐》

    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 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阻坏盐法

    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 卖,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 货价钱并入官。其铺户转买拆卖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 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论》。

    一、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九日,节该“钦奉宪宗皇 帝圣旨:‘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见行私盐例, 押发充军。钦此’。”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 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 俱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 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 以上发边卫,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 两个月。军官将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 “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原 卫所带俸差操。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 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边卫。在西宁、甘肃 洮、河、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陕西洮州、河州、西宁等处行茶地方,但有顶冒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官军调别 处极边卫分,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馀人等,发附近 卫分充军。”“冒支茶引,俱入官。参将抚夷等官本身,并 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 体问调边卫,带俸差操。医兽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 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 发附近,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各充军。店户窝顿 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 落。

    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

    匿税

    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 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 告人,充赏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 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买头匹不税契 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 省“令客商人等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 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 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 停塌洽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 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 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人户亏兑课程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 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 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 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 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若有隐 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钱价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 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馀利计赃 论,罪止杖一百。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 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馀利计赃重者,以不 枉法论,并追馀利给主。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 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 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 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若豪势之人,不告官 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 本利者,计多馀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若准折人妻 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 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一、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挐官军,绑 打陵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 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 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 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 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诈欺。”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 名

    一、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 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 执当之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债追入官”

    一、内外放钱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系在京住坐军 匠人等揭借者,止许于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 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单、《勘合》等项公文者,提 问,债追入官。

    一、凡负欠私债,两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 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 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若两京别衙门 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私债不追。

    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减一等。诈言 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 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

    一,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并与凡人一体科罪,追物还 主,不必论服制递减。

    得遗失物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 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 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 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于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 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 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 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 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 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 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其为罪人, 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 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 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 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 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 准《窃盗》论,免刺。

    一、光禄寺买办一应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内,节该 钦奉孝宗皇帝圣旨:“奸顽之徒,称是报头等项名色, 在街强赊、作弊害人的,挐来枷号三个月,满日还,从 重发落。钦此。”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 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一、凡夷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 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 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 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 诱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 人等照前枷号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 “人起送赴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 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 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 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挐来, 处以极刑。钦此’。”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 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 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 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 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 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 圣旨:“辽东开设马市,许令海西并朵颜等三卫夷人 买卖。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开一次,广宁每月 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 将马匹并土产物货,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 货物之人入市,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 将各夷欺侮愚弄,亏欠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 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 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 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事发问拟明白, 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并不原宥。钦此。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 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 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 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 俱充军。”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 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 卫充军。

    一凡捏称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 财物者、俱挐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 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 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 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 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 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 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 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 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 止杖一百。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 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礼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 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 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 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 知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 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 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 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 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 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 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 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馀条准此。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 等。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 误毁者,各减三等。

    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馀地、 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 个月发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 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 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 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 八十。

    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 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亵渎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 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 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若有官 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 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 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 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若军民人 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 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 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 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 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 “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 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 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 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 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 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挐者,各参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 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 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 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 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 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 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 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 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 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门官及 “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 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 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 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 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误不 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 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 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元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 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 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告人充赏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 杖一百、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 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失仪

    凡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 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 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 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 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 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 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 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 在外从按察司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 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 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其陈言事理,并要直 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 假以上书为名,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若称 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 借与者,皆斩。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 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 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 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 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 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历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 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 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 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 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退发赴京,籍充 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 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一各王府郡主仪宾该钑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 宾钑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 仪宾钑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 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 三年,方许复职。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 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 许乘轿。违者参问。其馀军职,若上马挐交床,出入抬 小轿者,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 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 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 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 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 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镯钏者, 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黄紫三色及蟒龙、飞 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 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 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 䌷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 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 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 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 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 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 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 规避者,从重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其 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 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 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 问发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 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 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 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 并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 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 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 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 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 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 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