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十三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三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九

      宋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四则 淳熙十五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

      四则 开禧二则 嘉定七则 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一则 端平一则 嘉熙一则 淳

      祐六则 宝祐四则 景定二则 度宗咸淳七则

      金穆宗一则 康宗一则 太祖收国一则 天辅三则 太宗天会五则 熙宗天眷二

      则 皇统一则 废帝天德一则 贞元一则 正隆六则 世宗大定二十五则 章宗明

      昌六则 承安四则 泰和八则 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五则 元光二则 哀宗天兴一

      则

    祥刑典第二十三卷

    律令部汇考九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壬申申严铺翠销金及神祠僭拟之禁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隆兴二年。正月癸巳。修三省法。九月丁酉。严赃吏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三年春正月甲辰诏廷尉大理官毋以狱情白宰执探刺旨意为轻重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三年诏曰:‘狱,重 事也。稽者有律,当者有比,疑者有谳。比年顾以狱情 白于执政,探取旨意,以轻为重,甚亡谓也。自今其祗 乃心敬于刑,惟当为贵,毋习前非,不如吾诏,吾将大 寘于罚,罔攸赦’。”

    乾道四年四月戊午,诏“贩牛过淮者,论如兴贩军需 之罪。”七月壬戌,申禁异服、异乐。十月甲午,禁归正人 藏匿金人者。十一月甲戌,严盗贼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六年正月,诏强盗复用旧法。闰五月,诏监司所 举失实,依举清要官法定罪。八月,复置敕令所。又虞 允文上《乾道敕令格式》。是年,又诏:“大辟但奏为首,应 坐者为从,不应坐而奏者罪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六年正月丁巳,复强盗旧法, 其四年十一月指挥勿行。五月闰月壬午,诏监司、帅 臣举守令臧否失实,依举清要官法定罪。八月癸丑, 复置详定一司敕令所。是月,虞允文上《乾道敕令格 式》。按《刑法志》:六年,臣僚请今后大辟,只以为首应 坐死罪者奏为从,不应坐死者先次决遣,及流徒罪 不许作情重取旨;不然,则坐以“不应奏而奏之罪。”从 之。绍兴以来续降指挥,诏大理寺官详定可否。六 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书,号《乾道敕令格式》。 按《玉海》,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虞允文言,“将《绍兴敕》与 《嘉祐敕》及建炎四年至乾道四年续旨参酌删修,今 成《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百 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诏以“乾道重修”为名, 自八年正月朔行之。

    按:《文献通考》:六年,秘书少监、权刑部侍郎汪大猷等 重修《敕令格式》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诏 以《乾道重修敕令格式》为名。

    乾道八年正月,班《乾道敕令格式》。是年,诏徒以上罪 入禁。三月,刑部置籍以督之。又诏大臣按阅,以察刑 寺稽违。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八年正月庚午朔,班《乾道敕 令格式》。按《刑法志》: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 书,号《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颁之。当是时,法令虽具,然 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 甚至隐例以坏法,贿赂既行,乃为具例。又时州县狱 禁淹延八年,诏:徒以上罪入禁三月者,提刑司类申 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后又诏中书置禁,奏取会 籍大臣按阅,以察刑寺稽违。与夫不应问难而问难, 不应会而会者。

    淳熙元年正月禁淮西诸关采伐林木又禁两淮耕牛出境五月班检验格目十月诏除乾道刑名断例及获盗推赏例外并不许用例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元年正月“乙未,禁淮西诸关 采伐林木。丙午,禁两淮耕牛出境。”“五月壬寅,班郑兴 裔所创检验格目。”按《刑法志》:“淳熙初,浙西提刑郑 兴裔上《检验格目》,诏颁之诸路提刑司,凡检覆必给 三本,一申所属,一申本司,一给被害之家。”淳熙初, 诏除刑部许用乾道刑名断例、司勋许用获盗推赏 例并乾道经置条例事指挥,其馀并不得引例。

    按《文献通考》:淳熙元年五月,诏颁浙西提刑郑兴裔
    考证
    《检验格目》于诸路提刑司。初,兴裔言诸州县检验之

    弊,遂措置格目行下所属州县,每一次检验,依立定 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 申本司,照会州县受词差官、检官受牒起发,皆注日 时于上,关防详密,州县不得为欺。”朝廷善之,乃行于 诸路。十月,诏六部:除刑部许用乾道所修《刑名断例》 及《司勋许用编类获盗推赏例》并乾道元年四月十 八日《经置修例敝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馀并 依成法,不许用例。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问法之 当否,又问例之有无。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而例之 有无,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阻坏良法,甚者贿 赂既行,乃为具例,为患不一。请诏有司,应事有在法, 灼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无例废法。”事下六 部看详,至是来上,乃有是诏。

    淳熙二年十二月丙申,更定《强盗赃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三年三月,置六部编敕司。十月,严禁逾侈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三年三月己未,置六部编敕 司。十月丁丑,命临安守臣严禁逾侈。按《刑法志》:臣 僚言,《乾道新书》尚多抵牾。诏户部尚书蔡恍详定之, 凡删改九百馀条,号《淳熙敕令格式》。帝复以其书散 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 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前此法令之 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颁之。

    按《玉海》,“淳熙三年,以《乾道新书》编削未尽,多有抵牾, 诏刊修。明年书成,一百四十八卷。”

    淳熙四年二月戊子,立边人逃入溪洞及告捕法。七 月辛丑,禁江上诸军盗易战马。甲寅,申严四川入蕃 茶禁。甲子,班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八月辛巳,禁耕牛 过淮。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孝宗究心庶狱, 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 决遣。法司更定律令,必亲为订正之。丞相赵雄上《淳 熙条法事类》,帝读至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曰:“恐后世 有算及舟车之讥。”户令:户绝之家,许给其家三千贯 及二万贯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绝,及二万贯乃 取”之,是有心利其财也。又《捕亡律》:“公人不获盗者罚 金。”帝曰:“罚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财纵盗也。”又监司、 知州无额上供者赏。帝曰:“上供既无额,是白取于民 也,可赏以诱之乎?”并令削去之。其明审如此。

    按:《玉海》四年八月三日戊子,进《重修敕令格式》。御笔 圈去户令一条,捕亡令一条,及无额上供赏,并删去。 淳熙五年二月辛未,诏二广毋以摄官人治狱。丁丑, 禁解盐入京西界。五月丁未,禁诸路州军责属县进 羡馀。六月庚午,饬百官及诸监司毋得请托。癸未,诏 京西、湖北商人以牛马负茶出境者罪死。七月癸未, 禁砂毛钱。十月乙卯,军民讙呶者,执送大理寺鞫之。 十一月丙寅,诏军民喧哄者并从军法。史浩言民不 宜律以军法,不听。庚辰,复《监司互察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六年正月,诏纂《淳熙条法事类》。二月,诏毋拟贷 逃军犯强盗者。十二月,班重修《敕令格式》。又诏鞫赃 吏毋以原贷坐失入。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六年二月丙午。诏逃军犯强 盗者。毋拟贷。十二月丙戌。班重修《淳熙敕令格式》。己 亥。诏自今鞫赃吏后虽原贷者,毋以失入坐狱官。 按《玉海》,六年正月庚午,赵雄奏“士大夫罕通法律。吏 得舞文。今若分门编次。聚于一处。则遇事悉见。吏不 能欺。”乃诏敕局取《敕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 法总类》,随事分门,纂为一书

    淳熙七年五月,申擅刻书籍禁上《淳熙条法事类》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饬书坊擅 刻书籍之禁。

    按:《玉海》六年,诏敕局取敕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 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纂为一书。七年五月二十八 日成书四百二十卷,为总门二十三,别门四百二十。 以明年三月一日颁行,赐名《条法事类》。

    淳熙八年四月,复强盗配隶法。是年,又诏强盗抵死 贷命者,刺“强盗”二字于额上。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四月庚申,复以强盗配 隶诸军重役。”

    按:《文献通考》:八年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 于额上刺“‘强盗’二字,馀字分刺两颊”

    淳熙九年八月壬子,定诸州官捕蝗之罚。十一月戊 辰朔,禁臣庶之家妇饰僭拟。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年六月戊戌,监祭御史陈贾请禁伪学。庚申, 严《赃吏禁》。九月丙寅,严盗贩解盐法。丁亥,禁内郡行 铁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一年四月癸未,重班绍兴《申明刑统》。五月癸卯,命刑部、大理寺议减刺配法。十一月壬寅,禁福建 民私有兵器。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淳熙十一年,臣僚言:“《刑统》繇开宝、元符间申 明订正,凡九十有二条,目曰《申明刑统》,同绍兴格式、 敕令为一书。自乾道书成,进表虽有遵守之文,而此 书印本废而不载。《淳熙新书》不载遵守之文,而印本 又废而不存。谳议之际,无所据依。乞仍镂板附淳熙 随敕申明之后。”

    淳熙十二年三月辛卯,禁习渤海乐。

    淳熙十三年二月甲寅,诏“强盗两次以上,虽为从论 死。”九月乙巳,诏“伪造会子,凡经行用,并处死。”

    按:以上俱《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四年,诏:“有司决罪人不当,仍于案后收坐;小 节不完,不逮狱吏;囚有死者,必究其致死之由。”又敕 裁定配隶黥面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绍兴法,鞫狱官 推勘不得实,故有不当者,一案坐之。”乾道法,又恐有 移替事故者,即致淹延,乃令先决罪人不当,官吏案 后收坐。至是,所司请更定死罪依绍兴法,馀依乾道 施行,从之。其后有司以覆勘不同,则前官有失入之 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其弊,十四年,诏特免一案推 结一次,于是小大之狱多得其情。二、广州军狱吏畏 宪司点检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毙于狱,臣僚以为 请,乃诏:“二广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 逮,狱吏委本州究实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 致死。”南渡后,诸配隶,《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庆历 中增至百七十馀条。至于淳熙,又增至五百七十条, 则四倍于庆历矣。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 至充斥。淳熙十一年,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 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 “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 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 力,有过无由自新。检照《元丰刑部格》,诸编配人自有 不移不放及移放条限。《政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 情轻稍轻四等,若依仿旧格,稍加参订,如入情重,则 仿旧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则止刺额角 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轻,则与免黥刺,用不刺面 役满放还之格;其次最轻,则降为居役,别立年限纵 免之格。傥有从坐编管,则置之本城,减其放限。如此, 则于见行条法,并无抵牾。且使刺面之法,专处情犯 凶蠹,而其他偶丽于罪,皆得全其面目,知所顾藉,可 以自新。省黥徒,销奸党,诚天下之切务。”即诏有司裁 定,其后迄如旧制。

    淳熙十六年二月。诏官吏赃罪无贷是年臣僚奏请 申明法令。无得于状外别求他罪。违者重寘于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光宗本纪》。淳熙十六年 二月己卯。诏官吏赃罪显著毋贷。

    按《文献通考》:淳熙十六年,臣僚言:“在律,鞫狱者皆须 依所告状鞫,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 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于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 平生,旁及他人,干连禁系,岂无冤滞乞申明法令,自 今狱事无得于状外求罪,如有故行违戾者,请重寘 于法。”从之。

    光宗绍熙三年二月丁酉申严钱银过淮之禁闰月丙午禁郡县新作寺观壬戌诏州县未断之讼监司毋得移狱违者许执奏六月辛丑朔诏禁民奢侈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宁宗庆元二年二月复置编修敕令所五月申严狱囚瘐死之罚

    按:《宋史宁宗本纪》:庆元二年五月“乙酉,申严狱囚瘐 死之罚。”

    按《玉海》,庆元二年二月丙辰,复置编修敕令所,遂抄 录乾道五年正月至庆元二年十二月终续降指挥, 得数万事,参酌淳熙旧法五千八百条,删修为书,总 七百二册,《敕令格式》及《目录》各百二十二卷,《申明》十 二卷,《看详》四百三十五册,四年九月丙申上之。 庆元三年三月壬寅,诏“自今有司奏谳死罪不当者, 论如律。”六月,闰月,甲戌,内出铜器,付尚书省毁之。命 申严私铸铜器之禁。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元年正月丁卯命路钤按阅诸州兵士毋受馈遗及擅招军违者寘诸法四月甲申命临安府察奸民纵火者治以军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二年六月,禁都民以火说相惊。八月,上《庆元条 法事类》。是年,请降旨凡有杀伤受财、私和者,计赃论 罪。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二年六月辛卯,禁都民以火 说相惊者。八月甲午,谢深甫等上《庆元条法事类》。 按《玉海》,嘉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庆元条法事类四百三十七卷。《书目》云八十卷,元年诏编是书。 按《文献通考》:宁宗嘉泰二年,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凶 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财物, 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视之费,避证佐 之劳,次则巡尉惮于检覆,又次则县道惮于鞫勘结 解。上下蒙蔽,只欲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今 若纵而不问,则是被杀人者反为妻子、亲戚乞钱之 资,甚可痛也。请明降旨挥,凡有杀伤人处,如都保不 曾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色 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其行财受和会之人,更合计 赃论罪。”从之。

    嘉泰三年七月辛未,颁《庆元条法事类》。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立《避亲格》。五月,诏“坐举将材不如所 举者。”七月,命措置保伍法。十二月,禁挟私没民产。是 年,分配隶为两等。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四年二月己未。立试刑法避 亲格。五月乙亥。诏诸军主帅各举部内将材三人。不 如所举者坐之。七月戊子。命诸路提刑提举司措置 保伍法。十二月壬寅。禁州县挟私籍没民产按《刑 法志》。嘉泰四年,臣僚言“配隶之人盖有两等。其乡民 一时斗殴杀伤。及胥徒犯赃贷命流配等人。设使逃 逸。未必能为大过,止欲从徒,配本州牢城重役,限满 给据,复为良民。至于累犯强盗及聚众贩卖私商,曾 经杀伤捕获之人,非村民胥吏之比,欲并配屯驻军, 立为年限,限满改刺从正军。”从之。其所配之地,自高 宗来,或配广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汉、四川,迄度宗之 世无定法,皆不足纪也。

    开禧元年三月辛未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六月己巳右执法陈自强等上新修淳熙以后吏部七司法七月壬午诏诸路提刑提举司措置保甲九月庚

    子,诏“官吏犯赃,追还所受如旧法。”十一月,乙未,申严 告讦之禁。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 其家,著为令。”三月甲午,颁《开禧重修七司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三年六月己卯诏三衙江上四川诸军主帅核实军籍欺冒者以赃论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四年二月,诏《重罪格振恤令》及不即捕盗者。是 年,又诏以绢计赃,照铁钱二当铜钱一。又颁正背人 形,诸路检验。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四年二月闰月辛亥,诏诸路 帅臣、监司守令,格朝廷振恤之令,及盗发不即捕者 重罪之。按《刑法志》:嘉定四年,诏以绢计赃定罪者, 江北铁钱依四川法,二当铜钱一。江西提刑徐似道 言: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吏奸 出入人罪。乞以湖南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令于伤 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署 押。诏从之颁之天下。

    嘉定六年六月,诏“岁终上未决狱罪其最久者。”十月, 申严互送禁。是年,起居舍人奏释楮币苛禁,又太学 博士奏请删定近制。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六年六月乙亥,诏刑部岁终 上诸州未决之狱于尚书省,择其最久者罪之。十月 丁酉朔,申严互送之禁。”

    按:《续文献通考》:“宋宁宗嘉定六年,起居舍人真德秀 奏释楮币苛禁,其略曰:‘顷者朝廷以楮币日轻行新 令,虑士大夫奉行不恪,于是威之以禠夺窜斥之刑; 虑民之亏减牟利,于是儆之以没入家货之罚。中外 有司,苟能体朝廷之意,择其甚者而加惩,则人孰不 畏’?”迺有未尝玩令而以玩令言,未尝误国而以误国 “劾,或因僚属之谗而不究其实,或因豪强之谤而辄 徇其私,是岂朝廷立法之本意耶?至若籍没之刑,尤 多滥及。盖有胥吏利其多赀而因以倾夺者矣,有闾 巷平时睚眦而因以中伤者矣。夫估籍之祸,甚于刑 诛。刑诛虽酷,痛止其身,赀财一空,尽室沟壑。今乃不 量其轻重而骤施之,亦岂朝廷立法之本意耶?伏望 深诏辅臣,稽参众论,凡州县官有因奉行新券,为监 司、守臣按刻追削居住,其倚法渔利、重为公私之蠹 者,自无足议。其间咎犯稍轻,及止缘才术短拙、情在 可矜者,当此郊霈之馀,量行牵复,许之自便。至于估 籍一节,虽令申审,然展转经营,纵幸获免,已亡其半。 谓宜明敕监司、守令”,自今民间有违犯约束谕告勿 悛者,止当严寘典宪,不许更籍其家,亦足以广圣朝 维新之泽。太学博士许应龙奏请删定近制,其略 曰:“臣闻有法之弊,有例之弊。法之弊易见,例之弊难 革。法而用例,此今日之大患也。夫著而为律,疏而为 令,编次成书,各有条目,盖截然而不可易也。是虽有 旁照、有通用,舞文弄法者,固未免轻重出入于其间然使有司精明详考而熟究之,其奸莫能逃也。岂不 曰法之弊易见乎?”乃若例者,或出于一时之特恩,或 出于一时之权宜,有徇亲故而开是例者,有迫于势 要而创是例者。揆之于法,大相抵牾,而后来者扳援 不已。案牍在俗吏之手,有司不可得而知也;求者执 已行之比,有司不得而拒也。岂不曰“例之弊难革乎?” 今百司庶府,循积习之弊,舍法而用例焉,非不知“三 尺之皆违也,执而不行,恐至于拂人情,甚至招众怨, 遂使胥吏得以执其柄而容其私。厚赂以贾之,则以 为有例之可行;请求之未至,则匿其例而不用。长吏 知之而不能禁,天下交病之而不敢言。昔韩琦目击 其弊,取其可用者而删其冗缪,是以吏无所容其奸。 今莫若明诏有司,搜求前后已用”之例,公其参酌,可 行者留之,不可行者去之,使轻重得宜,于法意不相 违戾,编为成书,藏之有司。凡有陈启,据此施行。若是 书所不载者,皆抑而不予。庶几“权不在吏,而奔竞妄 求者无所容其巧矣。”

    嘉定八年正月戊子,申严销金铺翠之禁。五月甲申, 诏赃吏毋得减年参选,著为令。七月甲申,诏职田蠲 放如民田,违者坐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七月庚子,诏“诸军将佐有罪者,送屯驻州 鞫之,罢军士淫刑。”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三年,诏:“凡在官财物,不应用而用之,依律科 罪。”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定十三年 诏:“凡在官财物不应用而用之,依律科坐。赃罪之人, 自今私自入己者为赃罪,私自馈遗者为私罪,用充 公用者为公罪,创始者为首,坐以全罪,循行者为从, 与减一等。”

    嘉定十六年正月,诏官犯赃毋免。二月,臣僚奏请检 验失实,不许原免。八月,申严舶船铜钱禁。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十六年正月“戊申,诏命官犯 赃,毋免约法。八月癸未,申严舶船铜钱之禁。”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二月,臣寮奏:“检验不同要害, 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 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 “检验不实,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看详命官检验 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馀并依旧法施行。”从 之。

    理宗宝庆元年八月丁巳诏戒贪吏十二月甲辰诏删修敕令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理宗宝庆初,敕 令所言:“自《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挥殆非 一事,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用续降参酌者; 或旧法原无,而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已有旧法而 续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者。条 目滋繁,无所遵守,乞考定之。”

    宝庆三年五月闰月己卯朔,诏:“郡县系囚干实书历, 未经结录,守臣辄行特判。宪司其详覆所部狱案,岁 月淹延者,重寘于宪。”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绍定二年二月庚戌诏举廉吏或犯奸赃保任同坐监司守臣其申严觉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端平元年四月申严州郡不赡给宗亲者制其刑十一月诏诸路奏谳以所发日月申御史台究省部寺之违慢者

    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四月丁丑。诏:“比年宗亲 贫窭,或至失所,甚非国家睦族之意。大宗正司、南外、 西外宗正司,其申严州郡,以时赡给,违者有刑。”按 《刑法志》:理宗时往往谳不时报,囚多瘐死。监察御史 程元凤奏曰:“今罪无轻重,悉皆送狱,狱无大小,悉皆 稽留。或以追索未齐而不问,或以供款未圆而不呈, 或以书拟未当而不判,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 狱吏留以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牍,既下刑部,迟 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详,亦复如之。寺回申部,部 回申省,动涉岁月。省房又未遽为呈拟,亦有呈拟而 疏驳者,疏驳岁月又复如前。展转迟回,有一二年未 报下者。可疑可矜,法当奏谳,矜而全之,乃反迟回。有 矜贷之报下,而其人已毙于狱者;有犯者获贷而干 连病死不一者,岂不重可念哉!请自今诸路奏谳,即 以所发月日申御史台,从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从 之。而所司延滞,寻复如旧。

    按:《续文献通考》:“端平元年十一月诏:诸道申奏狱案 未断、已断、未下者,于都司、刑部、大理寺各委官立限, 催督稽考,其经由去处,严立程限,月申御史台。其申 宪司详覆而别无疑虑者,不许规避。”

    ====嘉熙二年二月癸巳大宗正丞贾似道又奏裕财之道莫急于去赃吏艺祖治赃吏杖杀朝堂孝宗真决====《刺面》。今日行之,则财自裕。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二年三月诏州县有罪毋杖责四月上淳祐敕令格式

    按《宋史理宗本纪》,淳祐二年三月戊子,诏今后州县 官有罪,诸帅司毋辄加杖责。按《刑法志》:理宗宝庆 初敕令所言,“自《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挥 殆非一事。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用续降参 酌者。或旧法原无而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已有旧 法而续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 者。条目滋繁,无所遵守,乞考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 令所上其书名《淳祐敕令格式》。

    淳祐三年五月,诏“诸路毋籍没民家。”七月,奏定引用 恩赦限制,违者《以故出入人罪条制》施行。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七月, 臣寮奏“乞今后疏决,先期降旨下临安府、三衙,应犯 罪在指挥前,许引用恩赦,如指挥后有犯,虽已停决, 不在原减之数。其合引赦人,不许于停决前轻行断 遣。如或违戾,并从故出入人罪条制施行。令刑部详 度,上于尚书省。”是年五月,诏诸路监司、郡守毋得籍 没“民家。”

    淳祐五年三月庚子,诏严《赃吏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六年五月,奏定吏赃败露罪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五月, “右正言何琮奏,自今官吏赃状败露,经台谏监司奏 劾分明者,即下所属州郡拘赃,听朝廷议罚,或移为 他用,并籍其家。从之。”

    淳祐十年。以《词诉法》谕辅臣。又诏兵官毋杖脊 按《宋史理宗本纪》。淳祐十年十月辛酉。诏诸主兵官。 今后行罚。毋杖脊以伤人命。

    按:《续文献通考》:淳祐十年七月,上谕辅臣曰:“在法,词 诉须经次第官司,其台部受词,所当参酌两造,岂宜 据凭单词剖决,致使所属观望,曲直倒置可令御史 台及刑部遵守。”按杖脊条通考作十一年

    淳祐十一年夏四月丁未,进《淳祐条法事类》,凡四百 三十篇。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十一年又取庆 元法与《淳祐新书》删润,其间修改者百四十条,刱入 者四百条,增入者五十条,删去者十七条,为四百三 十卷。”

    宝祐二年九月丙寅诏戒外戚毋干请十月庚午朔谢方叔等进宝祐编吏部七司续降条令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三年五月。以监司州郡辟书冗滥。诏申严禁止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四年十一月,诏“四川诛求百姓者罪无赦。”又戒 群臣贪贿不悛者,举行淳熙成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四年十一月戊戌,诏:“蜀罹兵 革,吾民重困,所当劳来抚摩,使之乐业。比闻官吏乃 肆诛求,殊失培植邦本之意。自今四川制司戒饬属 郡,违者罪无赦。癸丑,诏戒群臣洗心饬行,毋纵于货 贿。其或不悛,举行淳熙成法。”

    宝祐五年正月丙午,禁奸民作白衣会监司、郡县官 等失觉察者坐罪。九月壬子,诏:“今后台臣迁他职辄 出关,以违制论,仍著为令。”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景定三年七月丙辰诏州县官廪禄不时给者御史台觉察或以他物折支计赃论罪癸未诏申严诸路郡县苛取苗米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景定四年春正月壬午朔,诏侍从、台谏、给舍、卿监、郎 官以上及制、总、监司各举所知,不拘员限。不如所举, 行连坐法。十二月己未,诏“在京置窠栅,私系囚并非 法狱具,台宪其严禁戢,违者有刑。”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景定四年十二月,诏刑部下诸路宪 司所部州县,不许惨酷棰楚及毁除非法狱具,违者 重寘于罚。”

    度宗咸淳元年八月丁亥诏有司收民田租或掊克无艺监司其严禁戢违者有刑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二年十二月丁丑,申严“戢贪”之令。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诏“郡县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 嬴,违者论罪。”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四年六月,罢公田庄,又禁易田违制者。十一月, 诏严铨注之令。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四年六月“辛巳,诏罢浙西诸 州公田庄官,募民自耕输租,租减什三,毋私相易田违制以盗卖官田论。”十一月辛未,以文武官在选,困 于部吏,隆寒旅琐可闵,诏吏部长贰郎官日趣铨注, 小有未备,特与放行,违者有刑。自是隆寒盛暑,申严 诫饬。

    咸淳八年正月,禁以珠翠、销金为首饰服用。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八年春正月庚申,诏:“朕惟崇 俭必自宫禁始。自今宫禁敢以珠翠销金为首饰服 用,必罚无贷。臣庶之家咸宜体悉,工匠犯者,亦如景 祐制,必从重典。”

    咸淳九年五月丁卯,申禁“奸民妄立经会、私刱庵舍, 以避征徭,保伍容芘不觉察坐之。”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十年二月辛酉,诏:“诸制阃就任升除恩数,其告 命、衣带、鞍马,阁门勿差人给赐,往要厚赂,以失优宠 制臣之意,违者有刑。”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穆宗严擅置牌号法令

    按《金史世纪》:“初,诸部各有信牌,穆宗用太祖议,擅置 牌号者寘于法。自是号令乃一,民听不疑。景祖以来, 两世四主,志业相因,卒定离析,一切治以本部法令。”

    康宗七年减盗贼征偿法

    按《金史太祖本纪》:康宗七年,岁不登,民多流莩,强者 转而为盗。欢都等欲重其法,为盗者皆杀之。太祖曰: “以贼杀人不可财者,人所致也。”遂减盗贼征偿法,为 征三倍。

    太祖收国二年二月诏立折身为奴者以人对赎法按金史太祖本纪收国二年二月己巳诏曰比以岁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

    “莫办”折身为奴者,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为 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 从《元约》。

    天辅元年五月丁巳诏自收宁江州已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

    按《金史太祖本纪》云云。

    天辅三年正月甲寅,“东京人为质者永吉等五人,结 众叛,事觉,诛其首恶,馀皆杖百,没入在行家属资产 之半。”诏知东京事斡论继有犯者,并如之。

    按《金史太祖本纪》云云。

    天辅七年正月,诏谙班勃极烈曰:“比遣昂徙诸部民 人于岭东,而昂悖戾,骚动烦扰,致多怨叛,其违命失 众,当寘重典,若或有疑,禁锢以待。”

    按《金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天会二年二月诏有盗发辽诸陵者罪死

    按《金史太宗本纪》云云。

    天会三年,诏定“胁买贫民为奴刑制。”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三年七月“己卯,诏权势之家 毋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 人偿二人,皆杖一百。”

    天会七年,定《窃盗律》。

    按:《金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刑志》:金国旧俗,轻罪则 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 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 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怨无辨 于齐氏,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 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 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 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

    天会八年五月癸卯,禁私度僧尼及继父继母之男 女无相嫁娶。

    按《金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五月,禁继父继母之男女无相 嫁娶,违者杖而离之。”

    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中外公私禁酒。”

    按《金史太宗本纪》不载按《熙宗本纪》云云。

    熙宗天眷元年十月己巳始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按刑志熙宗天眷元年十

    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实自此始。 天眷三年,诏用刑法,皆从律文。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刑志》:“天眷三年,复取河 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 刑具,以从宽恕。”

    皇统 年颁行皇统制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刑志》:“皇统间,诏诸臣以 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 曰《皇统制》,颁行中外。”

    废帝天德三年闰四月诏朝臣称疾不实者有罚

    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三年四月闰月“戊戌,诏朝臣 称疾不治事者,尚书省令监察御史与太医同诊视, 无实者坐之

    贞元三年九月严预泄机密之禁

    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三年九月,上谓宰臣及左司 官曰:“朝廷之事,尢在慎密。昨授张中孚、赵庆袭官,除 书未到,先已知之,皆汝等泄之也。敢复尔者,杀无赦。”

    正隆元年十一月癸巳禁二月八日迎佛

    正隆二年十月丁未,禁卖古器入他境。

    正隆四年正月庚申。更定私相越境法。并论死 按以上俱《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五年二月,诏盗贼并处死十二月严犯酒禁法 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五年二月甲戌。遣引进使高 植。刑部郎中海狗。分道监视所获盗贼。并凌迟处死。 或锯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户谋克等。后有获 者并处死。总管府官亦决罚。十二月戊辰。禁朝官饮 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正隆六年三月己卯,改河南、北邙山为“太平山”,称旧 名者以违制论。癸巳,禁扈从毋辄离次及游赏饮酒, 犯者罪皆死,而莫有从者。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 年,除杖脊刑,又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刑志》:“皇统间制,杖罪至 百,则背臀分决。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 主决奴婢,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正隆间,著 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

    世宗大定元年立军前权宜条理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刑志》:“世宗即位,以正隆 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 为军前,权宜条理。”按续文献通考直作大定元年 大定三年四月丁丑,诏“吏犯赃罪,虽会赦不叙。”五月 辛亥,更立《出征军逃亡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四年九月,诏禁权势家属、官吏屈法。是年,又诏: “愚民不识典法,减死论。”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四年九月乙酉,上谓宰臣曰: “形势之家,亲识诉讼,请属道达,官吏往往屈法徇情, 宜一切禁止。”按《刑志》: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 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 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刑,以减 死论。”

    大定五年,命删定条理。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刑志》:“大定五年,命有司 复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

    大定六年四月甲戌朔,禁屠宰。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七年七月,诏“织卖金线者抵罪。”是年,又禁护卫 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七年七月戊申,禁服用金线, 其织卖者皆抵罪。《按刑志》:“大定七年,左藏库夜有 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 执其可疑者八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 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刺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阿 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棰楚之下何求 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 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 直日不得带刀入宫。

    大定八年三月,诏禁护卫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七 月,制盗群牧马者死。是年,又诏“品官犯赌博,赃不满 五十贯者,初犯听赎。”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八年三月丁丑,命护卫亲军 百户五十户,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七月甲子,制盗 群牧马者死,告者给钱三百贯。按《刑志》:八年制:品 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 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 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按《续文献通考》:“世宗大定八年,时焦旭摄左警巡事, 以杖亲军百夫长,有司议其罪当杖决。上曰:‘旭亲民 吏也,若因杖有官人,复行杖之,何以行事?其令收赎’。”

    按禁带刀入宫一条本纪作八年刑志作七年今两存之

    大定九年二月,定妄言边兵罪,三月更定网捕走兽 法。十二月制职官犯罪去官犹论。是年又诏制无正 条者以律文为准,复命杖臀背分受以民不欲罢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九年二月庚寅,制妄言边关 兵者徒二年三月丁卯,以尚书省定网捕走兽法,或 至徒。上曰,以禽兽之故而抵民以徒,是重禽兽而轻 “民命也,岂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释之。”十二月丙 午,制:职官犯公罪,在官已承伏者,虽去官犹论。按 《刑志》,大定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曰:“近闻法官或 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 律文为准。”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 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恐至深”重,乃令复旧。 “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

    大定十年四月,制命妇犯奸法。七月,敕定扈从纵畜践禾稼之罪。十一月,制定盗太庙物罪。是年,又诏“自 言复父仇者,减死。”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年四月丁酉,制:命妇犯奸, 不用夫荫以子封者,不拘此法。七月乙巳,敕扈从人 纵畜牧蹂践禾稼者,杖之,仍偿其直。十一月辛巳,制 盗太庙物者与盗宫中物论同。按《刑志》:大定十年, 尚省书奏,“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 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

    大定十一年八月。诏官赎放被掠人。隐匿者论违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一年八月庚戌。诏曰:“应因 窝干被掠女直。及诸色人。未经刷放者。官为赎放。隐 匿者以违制论。”

    大定十二年二月,诏:“僚佐不能纠正官长,又不言其 不法于上者,与官长并坐。”五月,禁扈从践民田。又禁 百官及承应人服纯黄油衣。是年,又诏:“乞取之赃,毋 赦原。告捕发冢盗者,量与给赏。”又诏禁宗室宗女算 命。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二年二月丙辰。诏自今官 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五月 戊寅,禁扈从蹂践民田。禁百官及承应人不得服纯 黄油衣。按《刑志》: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 补自科部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馀钱二百馀贯,罪 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以贪伪勿叙。且曰: “乞取之赃,若以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 惟应入官者免征。”尚书省奏盗发冢者,上曰:“功臣坟 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 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刺以赃死于 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 得已。三品职官以赃致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 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 按《宗望传》,大定十二年诏曰:“德州防御使文,北京曹 贵,鄜州李方,皆因术士妄谈禄命,陷于大戮。凡术士 多务苟得,肆为异说。自今宗室宗女有属籍及官职 三品者,除占问嫁娶、修造葬事,不得推算相命,违者 徒二年,重者从重。”

    大定十三年正月,诏“州县坊里为民害者,有司严禁 之。”四月,诏定“出继子不以所继财产与本家均分者 治罪。”更定《盗宗庙祭物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三年正月“癸酉,诏有司严 禁州县坊里为民害者。四月己巳,定出继子所继财 产不及本家者,以所继与本家财产通数均分。辛巳, 更定盗宗庙祭物法。”

    按:《续文献通考》:“大定十三年四月定出继子所继财 产不及本家者,以所继财产与本家通计均分,违者 治罪。”

    大定十四年三月,诏“禁饮会日限,犯者抵罪。”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四年三月“甲午,又诏猛安 谋克之民,今后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 许得饮会。自二月一日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亦不 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 罪,可遍喻之。”

    大定十五年,诏“轻盗赃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刑志》:“十五年诏有司曰: ‘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 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定榷场香茶罪赏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七年十月,更定护送逃亡制。十二月,诏“婚娶 不以礼者,以奸论。”是年,诏颁《大定重修制条》。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七年十月癸未,更护送罪 人逃亡制。“十二月戊辰,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 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其犯者以奸论。”《按 刑志》:“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 失。尚书省议,以谓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 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时济南尹梁 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 奸恶。不从,当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 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录之 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 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 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 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谓宰臣曰:“比闻 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 刺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 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送尚 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 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 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今 当勿复尔。”又曰:“故广宁尹高祯为政尚猛,虽小过有 杖而杀之者,即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 其小过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轻哉!”上以正隆续降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制并用,是非淆 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 移刺慥,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统、正隆之制 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伦其轻重,删繁 正失。制有阙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阙及疑而不能 决者,则取旨画定。军前权行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 亦为定法;馀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 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 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焉。

    大定十八年正月,定杀周亲奴婢卑幼及杀妻者罪。 七月,诏“官再犯赃者,并除名。”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八年正月壬寅,定杀异居 周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 者罪。七月丙子,上谓宰臣曰:“职官始犯赃罪,容有过 误,至于再犯,是无改过之心。自今再犯,不以赃数多 寡,并除名。”

    大定十九年三月,定纠弹官不举犯法者罪。六月,诏 更定条制。十月,严服内成亲之律。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九年三月己卯,制:“纠弹之 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罪一等科之。六月戊 子朔,诏更定条制。”十月辛亥,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 自首仍依律坐之。”

    大定二十年三月,诏“官犯罪被问,不以赦原。”四月,定 冒荫罪赏。是年,又定《践民田刑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年三月己未,诏犯罪被 问之官,虽遇赦不得复职。四月丁亥,定冒荫罪赏。 按《刑志》:大定二十年,上见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今 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糓者杖八十,并偿其直。” 大定二十二年三月,定以行幸妄取于民者罪。十二 月,立强取羊马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谕户部, “今岁行幸山后所须,不得取之民间。虽所用人夫,并 以官钱和雇,违者杖八十。十二月辛酉,立强取诸部 羊马法。”

    大定二十五年二月,诏“妇人免输作分决杖。”又诏“后 族不得议亲免罪。”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刑志》:大定二十五年二 月。上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 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臀背分决。时 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八议奏上曰:“法者公天下 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 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州节 度使乌林达钞兀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是 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以议亲,尊天 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重, 至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也。夫有功于 国,议勋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缘 坐,则固当减请也。”

    大定二十六年八月,诏“痛绳女直人出职犯赃贿者。” 十月,定官犯赃纠察法。又诏决罚教练弛慢过期,及 不亲监视者。是年,又诏改定伦而不伦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六年八月丁丑,上谓宰 臣曰:“亲军虽不识字,亦令依例出职,若涉赃贿,必痛 绳之。”太尉左丞相克宁曰:“依法则可。”上曰:“朕于女直 人未尝不知优恤,然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恕。 太尉之意,欲姑息女直人耳。”十月戊寅,定职官犯赃 同职相纠察法。庚寅,上谓宰臣曰:“西南、西北两路招” 讨司,地隘猛安,人户无处围猎,不能闲习骑射,委各 猛安谋克官依时教练,其弛慢过期,及不亲监视,并 决罚之。按《刑志》: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 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 上谓宰臣曰:“法有伦而不伦者,其改定之。”

    大定二十七年十二月戊子,禁女直人不得改称汉 姓,学南人衣装,犯者抵罪。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十月,诏停止糠禅、瓢禅者抵罪。十一 月,诏删正旧律,务令明白。又诏修宫殿,虚华无实,相 为侵克者,重抵以罪。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八年十月乙丑,禁糠禅、 瓢禅,其停止之家抵罪。十一月戊申,上谓宰臣曰:“制 条以拘于旧律,间有难解之辞。夫法律历代损益而 为之,彼智虑不及而有乖违本意者,若行删正,令众 易晓,有何不可。宜修之务令明白。”有司奏重修上京 御容殿,上谓宰臣曰:“宫殿制度,苟务华饰,必不坚固。” 今仁政殿辽时所建,全无华饰,但见他处岁岁修完, 惟此殿如旧,以此见虚华无实者,不能经久也。今土 木之工,灭裂尤甚。下则吏与工匠相结为奸,侵克工 物;上则户、工部官支钱度材,惟务苟办,至有工役才 毕,随即欹漏者。奸弊苟且,劳民费财,莫甚于此。自今 体究,重抵以罪。按删定旧律刑志同

    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定提刑司所掌之条。九月,制捕盗闻奏法。禁强族大姓与所属官吏交往。十一月,定 不举贤者罪,又制转递文字法。十二月,禁网捕野物 及放群雕枉害物命,又禁上直官及承应人饮酒。是 年,许民得藏制书,旋复禁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 年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格及提刑司 所掌三十二条。九月甲子。制诸盗贼聚集至十人或 骑五人以上,所属移捕盗官捕之,仍递言省部。三十 人以上闻奏,违者杖百。丁卯制强族大姓不得与所 属官吏交往,违者有罪。十一月戊辰,谕尚书省,自今 五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岁限所举之数,如不举者,坐 以蔽贤之罪。仍依唐制,凡五品以上官到任即举自 代,并从提刑司采访之。己巳,初制转递文字法。十二 月壬辰,谕有司,女直人及百姓,不得用网捕野物,及 不得放群雕,枉害物命,亦恐女直人废射也。戊戌,是 日,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等毋得饮酒。按《刑志》: 旧制,禁民不得收制书,恐滋告讦之弊。章宗大定二 十九年,言事者乞许民藏之,平章张汝霖曰:“昔子产 铸《刑书》,叔向讥之者,盖不欲预使民测其轻重也。今 著不刊之典,使民晓然知之,犹江河之易避而难犯, 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众议多不欲,诏姑令仍旧禁 之。

    大定  年,奏“请敕按察官检察决杖不如法者,令 依已定程式。”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贾铉传》:贾铉迁左谏议 大夫,兼工部侍郎,上书曰:“亲民之官,任情立威,所用 决杖,分径长短,不如法式,甚者以铁刃置于杖端,因 而致死。间者阴阳愆戾,和气不通,未必不由此也。愿 下州郡申明旧章,检量封记,按察官检察不如法者, 具以名闻。内庭敕断,亦依已定程式。”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三月定不举廉能者罪六月定王府家人有犯失觉察罪是年又命审定律令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三月癸酉,诏内外五品 以上,岁举廉能官一员,不举者坐蔽贤罪。六月己丑, 制定亲王家人有犯,其长史府掾失觉察故纵罪。 《按刑志》:明昌元年,上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 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 律决之。今国家制律混淆,固当分也。”遂置详定所,命 审定律令。

    明昌二年二月,更定奴诱良人法。四月,严诸部内以 灾伤而生弊者。又禁民庶服色违制。六月,禁称本朝 为番。七月,禁职官妄受献遗。九月,定诈为制书罪。十 月,禁司狱与地方官交及私建庵室者。十一月,禁女 直人姓氏用汉字,伶人以历代帝王为戏,称“万岁”及 投匿名书者。十二月,定边将致盗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二年二月“戊戌,更定奴诱良 人法。四月戊子,制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 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 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征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 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不输法。庚寅,禁民庶 不得服纯黄银褐色,妇人勿禁,著为永制。”六月癸巳, 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番,违者杖之。七月己巳, 禁职官元日、生辰受所属献遗,仍为永制。九月己未, 定诈为制书未施行罪。十月甲午,敕司狱毋得与府 州司县官筵宴还往,违者罪之。禁以太一混受录、私 建庵室者。十一月丙午朔,制诸女直人不得以姓氏 译为汉字。甲寅,禁伶人不得以历代帝王为戏及称 万岁,犯者以不应为事重法科。《甲子》。制投匿名书者, 徒四年。十二月己卯,定镇边守将致盗贼罪。

    明昌三年六月辛酉,诏定《内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 呈罪罚格》。十一月丙子,诏臣庶名犯古帝王而姓复 同者,禁之。周公、孔子之名亦令回避。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四年三月壬申,制定“民习角抵枪棒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五年正月。禁遣官劝农之扰。三月始定限钱禁。 是年。又请敕定徒年决杖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五年正月己巳,又言遣官劝 农之扰。命提刑司禁止之。三月壬申,初定限钱禁。 按《刑志》:明昌五年,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 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 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 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遂以徒二年以下者 杖六十。二年以上者,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著 于《敕条》。

    明昌六年五月乙巳,诏:“诸路猛安谋克农隙讲武,本 路提刑司察其惰者罚之。”八月乙亥,敕:“宫中承应人 出职后三年内犯赃罪者,元举官连坐,不在去官之 限。著为令。”十一月壬寅,禁射粮军应役但成队伍,不 得持兵器,及凡可以伤人者。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考证

    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刑志》:承安二年,制“军前 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 承安三年三月,定申报盗贼强窃多少有无,无实征 者罪。十一月,定属托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三年三月丁巳,敕随处盗贼 毋以强为窃,以多为少,以有为无,啸聚三十人以上 奏闻,违者杖百。十一月辛亥,定属托法。”

    承安四年六月丁亥定“宫中亲戚非公事传达语言 转递诸物及书简出入者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五年正月庚戌,定猛安谋克军前怠慢罢世袭 制。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四月丙午,尚 书省进《律义》。五月乙卯朔,定猛女谋克斗殴杀人,遇 赦免死罢世袭制。己未,敕诸路按察司,纠察亲民官 以大杖棰人者。庚辰,定进纳官有犯决断法。七月癸 亥,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八月戊申,更定镇、防 军犯徒配役法。九月己未。定皇族收养异姓男为子 者徒三年。姓同者减二等。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十二 月乙未。定管军官受所部财物辄放离役。及令人代 役法。癸卯。定造作不如法。三年内损坏者罪有差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按《刑志》。五年五月。刑部员 外郎马复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 多致人死。”诏令按察司纠劾黜之。先尝令诸死囚及 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以下逮及二 十人以上者,并令其官就谳之。刑部员外郎完颜纲 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 如北京留守司,亦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 旧令,委官追取鞫之。十二月,翰林修撰杨庭秀言:“州 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 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 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条约, 违者按察司纠之。且谓宰臣曰:“长贰官委幕职及司 吏推问狱囚,命申御史台,闻奏之制,当复举行也。”又 命编前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验。

    泰和元年正月禁杀含胎兔二月去造土茶律三月禁文字犯庙讳五月削卑幼捕尊长罪律六月尚书省言申明旧制敕举行风俗奢靡之禁七月禁放良

    人应诸科举及庙讳同音字。八月,制:“猛安谋克并隶 按察司,监察御史纠举,有罪并坐监临。”十二月,新定 《律令敕条格式》成,诏颁行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正月辛未,上以方春禁 杀含胎兔,犯者罪之,告者赏之。二月壬辰,去造土茶 律。三月辛巳,敕官司私文字避始祖以下庙讳小字, 犯者论如律。五月戊寅,削尊长有罪卑幼追捕律。六 月己亥,尚书省言:“申明旧制,猛安谋克户每田四十 亩,树桑一亩,毁树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 污莱,人户阙乏,并坐所临长吏。按察司以时劝督,有 故慢者量决罚之。”仍减牛头税三之一。敕尚书省举 行风俗奢僭之禁。七月辛酉,禁放良人不得应诸科 举,子孙不在禁限。己巳,初禁庙讳同音字。八月壬寅, 制猛安谋克并隶按察司,监察御史止按部纠举,有 罪则并坐监临之官。十二月丁酉,司空襄等进《新定 律令敕条格式》五十二卷。辛丑,诏颁行之。《按刑志》, “泰和元年十二月所命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 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 兴》,七曰《盗贼》,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 《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 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 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 二条,馀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其一为二, 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 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 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八条,学 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 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 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 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 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 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 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 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 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蕃部三十九条,曰《新定 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进,诏以明年 五月颁行之。

    泰和二年。奏请敕付所司。校正律令。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刑志》:泰和二年,御史台 奏,“监察御史史肃言,大定条理,自二十年十一月四 日以前,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并准已娶为定。若夫亡 拘放,从其主离夫摘卖者,令本主收赎,依旧与夫同 聚。其放良从良者,即听赎换。如未赎换间,与夫所生男女并听为良。”而《泰和新格》,复以夫亡服除,准良人 例“离夫摘卖,及放夫为良者,并听为良。若未出离,再 配与奴。或杂奸所生男女,并许为良。如此不同,皆《编 格》官妄为增减,以致随处诉讼纷扰,是涉违枉。”敕付 所司正之。初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 “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如禁 屠宰之类,当着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 矣。

    泰和三年三月,定卖毁铜牌罪赏制。五月,定宫门锁 钥擅自增减罪。七月,诏重校律文。九月,诏定千户谋 克受捕盗公移迟慢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三年三月丁亥。定从人铜牌 卖毁罪赏制。五月壬辰,定擅增减宫门锁钥罪。九月 壬辰,诏定千户谋克受随处捕盗官公移。盗急不即 以众应之者罪有差按《刑志》:“三年七月,右司郎中 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既而诸篇皆成。复命 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 泰和四年五月,定省令史诡称妄易罪。七月,定《申报 盗贼制罢限钱法》。八月,定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 劾罪。十月,定私碱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四年五月丁亥,定省令史关 决公务,诡称已禀擅退六部大理寺法状,及妄有所 更易者罪。七月丁卯,定申报盗贼制。甲戌,罢限钱法。 八月丁未,以安州军事判官刘常言,“诸按察司体访 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论,仍勒停。若事涉 私曲,各从本法。”十月甲午,定私碱法。

    泰和五年正月,复命钩校《制律》。二月,制鞫勘官受饮 宴者罪。又制“盗用伪造都门契者,罪减宫城门一等。” 六月,制镇、防军逃亡罪,诏罚不依本朝拜礼者。七月, 定罪赏奸细法。又定围场误射中人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五年二月癸巳。定鞫勘官受 饮宴者罪。甲寅,制盗用及伪造都门契者罪视宫城 门减一等。六月己酉,制镇防军逃亡致边事失错陷 败户口者罪。甲寅,诏拜礼不依本朝者罚。七月乙亥, 宣抚使揆奏,定奸细罪赏法。丙子,定围场误射中人 罪。按《刑志》:泰和五年正月,令钩校制律,即付详定 所。时详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增减,罪 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复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 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定,历 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褕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 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 事,集为敕条。”宰臣谓:“先所定令文尚有未完,俟皆通 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人,则止习旧律。”遂以知大兴 府事尼庞古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奥屯忠 孝小字牙哥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撒剌、刑部 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止为校定官,大理卿阎 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 修新律焉。时奏狱而法官有独出情见者,上曰:“或言 法官不当出情见,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 干法外,但折衷以从法尔。”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 二十三年罢之,然律有起请诸条,是古亦许情见矣。” 上曰:“科条有限,而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 泰和六年正月,更立保伍法。三月,敕再议远游失养 罪。六月,定军前差发受赃法,除蝗入境坐罪法。七月, 严卖马入外境之禁。十一月,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六年正月辛丑,更定保伍法。 三月甲辰,敕尚书省,“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而子孙 远游至经岁者,甚伤风化。虽旧有徒二年之罪,似涉 太轻。其考前律再议以闻。”六月乙卯,定军前差发受 赃法。除飞蝗入境,虽不损苗稼亦坐罪法。七月丙申, 诏禁卖马入外境,但至界欲卖而为所捕,即论死。十 一月,庚子,初定茶禁。

    泰和七年正月己亥,更定茶禁。三月壬辰,初定虫蝻 生发地主及邻主首不申之罪。六月乙巳朔,诏朝官 六品、外官五品以上及亲王,举通钱糓官一人,不举 者罚,举不当者论如律。七月乙未,诏核西夏人口,尽 赎放还,敢有藏匿者,以违制论。九月戊戌,更定受制 忘误及误写制书事重加等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八年四月闰月甲戌,制“诸州、府、司、县造作,不得 役诸色人匠,违者准私役之律计佣,以受所监临财 物论。”七月庚子,更定《蝗虫生发坐罪法》。十月癸未,更 定《安汨强窃盗罪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贞祐元年十一月乙未定亡失告身文凭格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贞祐三年三月,禁置刃于杖。四月,诏差遣官中道稽 留者,罪之。七月,诏:“亡失告身妄冒者,以诈伪法论罪。” 八月,谕职官犯罪,大者即行,小者事定论罪。是年,又 诏定监察官犯罪刑制。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三月己丑,禁州县置刃于杖,以决罪人。四月乙卯,诏检核朝廷差遣官券历, 无故稽留中道者罪之。七月甲戌,诏职官更兵,亡失 告身,见任者保识,即重给之,妄冒者从诈伪法。八月 丙申,谕尚书省,职官犯罪,大者即施行之,小者籍之, 事定始论其罪。按《刑志》:贞祐三年,上谓宰臣,“自今 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国利害者,并笞决之。”

    贞祐四年诏定监察失纠劾。外使通本国宿卫近侍。 灾伤检核不实。转运有私。考试不严。并决罚至两次。 治罪论赎。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从降罚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刑志》。贞祐四年诏。凡监 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 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 有司检“核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 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 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馀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若 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 者从降罚。”

    兴定元年三月定收溃军亡马法六月诏行院严兵守冲要饮宴者以军律论八月制增定擒捕逃军赏格及居停人罪又诏定应议之人毋即减等九月更

    定御史失察法。十月,定职官不求仕不赴任法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三月壬午,定民间收溃 军亡马之法,及以马送官酬直之格。六月丙辰,诏枢 密院遣经历官分谕行院,严兵利器以守冲要,仍禁 饮宴,违以军律论。”八月乙丑,制增定擒捕逃军赏格 及居停人罪。九月丁丑,更定监察御史失察法。十月 丙寅,定职官不求仕又规避不赴任法。按《刑志》:兴 定元年八月,上顾谓宰臣曰:“律有八议,今言者或谓 应议之人即当减等,何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 坐及应议之状以请,必议定然后奏裁也。”上然之曰: “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 何以堪”

    兴定二年二月甲辰,定“奴婢救主法。”十一月丙申,定 京师失火法。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兴定三年正月,定六部禀议之制。二月,严军中诛赏 之法。诏“陕西行省七品以下官,有罪许决罚,徒以上 及怠慢军事者,巡按御史按治。”闰三月,申《屠牛罪律》。 五月,定沿河戍兵逃亡罪,又定将校击球饮燕之罚。 十月,定赃吏以银计罪。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三年正月乙未,敕尚书省:“自 今六部禀议常事,但可再送,不得趣召辩正,馀应入 法寺定断而再送犹未当者,具以闻,下吏治之。宰相 执政以下皆不得召部寺官,部寺官亦不得诣省,犯 者论违制。”二月甲辰,胥鼎言:“军中诛赏近制,须闻朝 廷赏由中出,示恩有归。可部分失律,主将不得即治 其罪,不可。”诏尚书、枢密杂议。宰臣请城守野战将校, 有罪从七品以下许便宜决罚,馀悉奏裁。上曰:“七品 以下,财令治之,将权太轻,或至误事。自今四品以下 听决。”甲寅,诏陕西行省从七品以下官许注拟,有罪 许决罚,丁忧待阙,随宜任使。军官徒以上罪及军事 怠慢者,巡按御史治之。闰三月丙申朔,申明《屠宰牛 罪律》。六月壬申,制“沿河戍兵逃亡罪,并同征行军人 例。”甲戌,定防秋将校击球、饮燕之罚。十月壬申,定赃 吏计罪以银为则。

    兴定四年九月癸丑,更定“安泊逃亡出征军人罪及 捕获赏格。”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兴定五年九月甲申,更定监察御史违犯的决法。十 二月辛未,定宋人来归赏格及诈诱征防军人逃亡 罪法。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元光元年二月壬寅权定行省枢府元帅府辄授左右司经历司官罪法八月甲申增定藏匿逃亡亲军罪及告捕赏格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元光二年三月,申茶禁。十二月,诏“有司以情破法,不 遵本条者,以故入人罪论。”又诏:“直言虽涉讥讽,并不 坐罪。”

    按《金史宣宗本纪》,元光二年三月辛酉,禁荼按《哀 宗本纪》,元光二年十二月庚寅,宣宗崩。辛卯,奉遗诏, 即皇帝位于柩前。壬辰,诏大赦。略曰:“朕述先帝之遗 意,有便于时,欲行而未及者,悉奉而行之。国家已有 定制,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罔遭刑宪。今后有本 条而不遵者,以故入人罪罪之。草泽士庶,许令直言 军国利害。虽涉讥讽,无可采取者,并不坐罪。”

    哀宗天兴二年七月丁卯定括马罪格九月辛酉禁公私酿酒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