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七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十七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

      宋武帝永初二则 文帝元嘉五则 孝武帝大明四则 明帝泰始二则 顺帝升明一

      则

      南齐高帝建元一则 武帝永明四则 明帝建武一则

      梁武帝天监九则 大同三则 中大同一则 太清一则

      陈武帝永定二则 文帝天嘉一则 宣帝大建四则

    祥刑典第十七卷

    律令部汇考三

    武帝永初元年夏六月诏犯清议赃污淫盗悉与更始亡官禁锢依旧准秋七月诏劫贼没徙者听还本土又诏除峻重法一遵旧条八月诏亡叛听赦限内

    《首出,又除补冶士之条》。

    按:《宋书武帝本纪》,“永初元年夏六月丁卯,诏有犯乡 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长徒之 身,特皆原遣。亡官失爵禁锢夺劳,一依旧准。秋七月 丁亥,原放劫贼馀口没在台府者,诸徙家并听还本 土。壬子,诏曰:‘往者军国务殷,事有权制,劫科峻重,施 之一时。今王道维新,政和法简,可一除之,还遵旧条’。” 反叛、淫盗三犯补冶士,本谓一事三犯,终无悛革。主 者顷多,并数众事,合而为三,甚违立制之旨,普更申 明。八月辛酉,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 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又制“有无故自残伤者 补冶士。”实由政刑烦苛,民不堪命,可除此条。

    永初二年春正月,禁丧事用铜钉。夏四月,禁淫祀。六 月,诏定杖罚之科,署吏四品以下听统府寺行杖。冬 十月,诏“犯罪充兵者,罪止一身。”

    按:《宋书武帝本纪》,永初二年春正月己卯,禁丧事用 铜钉。夏四月己卯,初禁淫祀,除诸房庙。其先贤以勋 德立祠者,不在此例。六月壬寅,诏曰:“杖罚虽有旧科, 然职务殷碎,推坐相寻,若皆有其寔,则体所不堪,文 行而已,又非设罚之意。可筹量觕为中否之格。”甲辰, 制诸署敕吏四品以下,又府署所得辄罚者,听统府 寺行四十杖。冬,十月,丁酉,诏曰:“兵制峻重,务在得宜。 役身死叛,辄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遂令冠带 之伦,沦陷非所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 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谪止一 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

    文帝元嘉六年王弘议士人亲犯盗赃宜依科律纠责不得复加恩宥从之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王弘传》,弘为侍中司徒。 元嘉五年春,大旱,弘引咎逊位,降为卫将军,开府仪 同三司。六年,弘表乞解州录,以义康代为司徒。又表 留职僚同事资实送司徒。诏割二千人资储,不烦事 送。弘博练治体,留心庶事,斟酌时宜,每存优允。与八 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诘 谪,辄有请诉。若垂恩宥,则法废不可行;依事纠责,则 物以为苦怨。宜更为其制,使得忧苦之衷也。又,主守 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议者咸以为重。宜进 主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既得小 宽民命,亦足以有惩也。想各言所怀。”左丞江奥议:“士 人犯盗,赃不及弃市者,刑竟,自在赃污淫盗之目,清 议终身,经赦不原。当之者足以塞愆,闻之者足以鉴 诫。若复雷同群小,谪以兵役,愚谓为苦。符伍虽比屋 邻居,至于士庶之际,实自天隔,舍藏之罪,无以相关。 奴客与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 客,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如其无奴,则不 应坐。”右丞孔默之议:“君子小人,既杂为符伍,不得不 以相检为义。士庶虽殊,而理有闻察。譬百司居上,所 以下不必躬亲而后同坐。是故犯违之日,理自关今。 罪其养子典计者,盖义存戮仆如此,则无奴之室,岂 得宴安!但既云复士,宜令输赎。常盗四十匹,主守五 匹,降死补兵,虽大存宽惠,以纾民命,然官及二千石 及失节”士大夫,时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补兵 也。谓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还用旧律。尚书王淮之 议:“昔为《山阴令》,士人在伍,谓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 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纠之。此非士庶殊制,寔使即刑 当罪耳。夫束脩之胄,与小人隔绝,防检无方,宜及不 逞之士。事接群细,既同符伍,故使纠之。于时行此,非 唯一处。”左丞议:“奴客与邻伍相关,可得检察。符中有 犯,使及刑坐,即事而求,有乖实理。有奴客者,类多使 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 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奴客坐伍,滥刑 必众,恐非立法,当罪本旨。”右丞议:士人犯偷,不及大 辟者,宥补兵。虽欲弘士,惧无“以惩邪。乘理则君子,违 之则小人。制严于上,犹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众, 使畏法其心,乃所以大宥也。且士庶异制,意所不同。”

    殿中郎谢元议谓:“宜先治其本,然后其末可理。本所
    考证
    以探士大夫于符,而末所以检小人邪?可使受检于

    小人邪?士犯坐奴,是士庶天隔,则士无弘庶之由;以 不知而押之于伍,则是受检于小人也。”然则小人有 罪,士人无事,仆隶何罪,而令坐之?若以实相交关,贵 其闻察,则意有未因。何者?名实殊章,公私异令。奴不 押符,是无名也;民之赀财,是私贱也。以私贱无名之 人,豫公家有实之任,公私混淆,名实非允。由此而言, 谓不宜坐,还从其主,于事为宜。无奴之士,不在此“例。 若士人本检小人,则小人有过,已应获罪,而其奴则 义归戮仆。然则无奴之士,未合宴安,使之输赎,于事 非谬。二科所附,唯制之本耳。此自是《辩章》二本,欲使 各从其分。至于求之管见,宜附前科,区别士庶,于义 为美。盗制,按左丞议,士人既终不为兵革,幸可同宽 宥之惠,不必依旧律。”于议咸允。吏部郎何尚之议:“按 孔右丞议,士人坐符伍为罪,有奴罪奴,无奴输赎,既 许士庶缅隔,则闻察自难,不宜以难知之事,定以必 知之法。夫有奴不贤,无奴不必不贤。今多僮者傲然 于王宪,无仆者怵迫于时网,是为恩之所霑,恒在程 卓;法之所设,必加颜原。求之鄙怀,窃所未愜。谢殿中 谓奴不随主,于名分不明,诚是有理。然奴仆实与闾 里相关,今都不问,恐有所失。意同左丞议。”弘议曰:“寻 《律令》既不分别士庶,又士人坐同伍罹谪者,无处无 之,多为时恩所宥,故不尽亲。谪吴及义兴,适有许、陆 之徒,以同符合,给二千石论启,丹书已未问。会稽士 人云:十数年前,亦有四族,坐此被责,以时恩获停。而 王”尚书云:“人旧无同伍,坐所未之解”,恐莅任之日,偶 不值此事故邪?圣明御世,士人诚不忧至苦,然要须 临事论通,上干天听为纷扰,不如近为定科,使轻重 有节也。又寻《甲符制》蠲,士人不传符耳。《金史》复除,亦 得如之,共相押领,有违纠列,了无等衰,非许士人闾 里之外也。诸议云:士庶缅绝,不相参知,“则士人犯法, 庶民得不知。若庶民不许,不知何许士人不知?小民 自非超然简独,永绝尘秕者,比门接栋小以为意,终 自闻知,不必须日夕来往也。”右丞百司之言,粗是其 况如衰陵士人,实与里巷关通,相知情状,乃当于冠 带小民。今谓之士人,便无小人之坐;署为小民,辄受 士人之罚,于情于法,不其颇欤。且《都令》不及士流,士 流为轻,则小人令使征预,其罚便事至相纠。闾伍之 防,亦为不同,谓士人可不受同伍之谪耳。罪其奴客, 庸何伤邪?无奴客,可令输赎。又或无奴僮,为众所明 者,官长二千石,便当亲临列上,依事遣判。“偷五匹、四 十匹”,谓应见优量者,实以小吏无知,临财易昧,或由 疏慢,事蹈重科,求之于心,常有可愍,故欲小进匹数, 宽其性命耳。至于官长以上,荷蒙禄荣,付以局任,当 正己明宪,检下防非。而亲犯科律,乱法冒利五匹,乃 已为弘矣。士人无私,相偷四十匹理,就使至此,致以 明罚,固其宜耳,并何容复加哀矜。且此辈士人,可杀 不可谪,有如诸论本意,自不在此也。近闻之“道路,聊 欲共论,不呼乃尔难精。既众议纠纷,将不如其已。若 呼不应停寝,谓宜集议奏闻,决之圣旨。”太祖诏卫军 议为允。

    元嘉十二年夏六月,宋大水,设酒禁。秋七月,宋禁擅 铸像造寺者。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 江西并禁酒。”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二十二年秋九月乙未,开酒禁。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三十年夏四月己巳,孝武皇帝即皇帝位。秋七 月辛酉,诏“江海田池,公家规固者,详所开弛;贵戚竞 利,悉皆禁绝。”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大明四年刘秀之请改定制令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孝武大明 四年,尚书左仆射刘秀之请改定制令,隶杀长吏科。 议者谓值赦宜加徙送。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显民杀 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与悠悠杀人,曾无一 异。民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长附 尚方,穷其天命,家口补兵。从之。”

    大明六年冬十月丁巳,令“上林苑内民庶丘墓欲还 合葬者勿禁。”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七年夏四月,诏“非临军不得专杀。”秋七月,诏申 明江海田池与民夺利之禁。八月,诏省律令。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七年夏四月甲子,诏曰:自 非临军战陈,一不得专杀,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 上须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罪论。”秋七月丙 申,诏曰:“前诏江海田池,与民共利,历岁未久,浸以弛 替,名山大川,往往占固,有司严加检纠,申明旧制。”八 月丁巳,诏刺史并讯,省律令大明八年春正月,诏弛商货以杖自防之禁。三月,诏 温拯不时以至捐弃者,严加纠劾。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八年春正月甲戌,诏曰:‘东 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者,可停道中杂 税,其以杖自防,悉勿禁。二月壬寅诏曰:去岁东境偏 旱,田亩失收,可出仓米,随宜赡恤。若温拯不时,以至 捐弃者,严加纠劾’。”

    明帝泰始三年秋八月丁酉诏自今鳞介羽毛肴核众品非时月可采器味所须可一皆禁断严为科制按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泰始四年秋九月,诏“盗贼五人以下相逼夺黥刖远 徙。”

    按:《宋书明帝本纪》,“‘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诏曰:‘夫愆有 大小,宪随宽猛,故五刑殊用,三典异施。而降辟次网, 便暨钳挞,求之法科,差品滋远。朕务存钦恤,每有矜 贷。寻创制科罪,轻重同之大辟,即事原情,未为详衷。 自今凡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 者,凡此诸条,悉依旧制。五人以下相逼夺者,可特赐’” 黥刖,投畀四远,仍用代杀,方古为优。全命长户,施同 造物。庶简惠之化,有孚群萌,好生之德,无漏幽品。 按《文献通考》,明帝泰始四年,诏定黥刖之制。有司奏: 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 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 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 五人以下共相逼夺者,亦依黥作“劫”字,断去两脚筋, 徒付远州。若遇赦原,断徙犹黥面,依旧补冶士家口 应及坐,悉依旧结谪。及帝崩,其例乃寝。

    顺帝升明二年南齐高帝表禁民间奢侈

    按《宋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南齐书高帝本纪》。“泰始 以来。相承奢侈。百姓成俗。太祖辅政。罢御府省二尚 方诸饰玩。至是又上表。禁民间华伪杂物不得以金 银为箔。马乘具不得金银度。不得织成绣裙。道路不 得着锦履。不得用红色为幡盖。衣服不得剪彩帛为 杂花。不得以绫作杂服饰。不得作鹿行锦。及局脚柽 柏床、牙箱笼杂物,彩帛作屏鄣;锦缘荐席;不得私作 器仗;不得以七宝饰乐器。又诸杂漆物,不得以金银 为花兽;不得辄铸金铜为像。”皆须《墨敕》,凡十七条。其 中宫及诸王服用,虽依旧例,亦请详衷。

    南齐

    高帝建元二年诏检定民籍一听首悔违者治罪

    按《南齐书高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建元二年 春二月。检定民籍。”宋自孝建以来,政纲弛紊,簿籍 讹谬。至是,诏黄门郎虞玩之等更加检定。玩之上表 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更立名科,一听首悔, 迷而不返,依制必戮。若有虚昧,州县同科。”从之。

    武帝永明五年夏四月诏系囚见徒四岁刑以下悉原遣五年减为三岁京邑罪身应入重降一等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云云。

    永明七年夏四月,诏婚礼过侈者,绳之以法。诏“车服 茔域,过为奢靡,违犯条制者,依事纠奏。”是年,以王植 奏,诏公卿参议律章。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七年夏四月戊寅,诏曰:“婚 礼下达,人伦攸始,《周官》设媒氏之职,《国风》兴及时之 咏。四爵内陈,义不期侈;三鼎外列,事岂存奢。晚俗浮 丽,历兹永久,每思惩革,而民未知禁。乃闻同牢之费, 华泰尤甚,膳羞方丈,有过王侯。富者扇其骄风,贫者 耻躬不逮。或以供帐未具,动致推迁,年不再来,盛时 忽往,宜为节文,颁之士庶,并可拟则。公朝方樏供设, 合卺之礼无亏,宁俭之义斯在。如故有违,绳之以法。” 冬,十月己丑,诏曰:“三季浇浮,旧章陵替,吉凶奢靡,动 违矩则。或裂锦绣以竞车服之饰,涂金镂石以穷茔 域之丽。乃至班白不婚,露棺累叶,苟相姱炫,罔顾大 典。可明为条制,严勒所在,悉使画一。”如复违犯,依事 纠奏。 按《孔稚圭传》,江左相承用晋世张、杜律二十 卷。世祖留心法令,数讯囚徒,诏狱官详正旧注。先是 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撰定律章,表奏之曰:“臣寻晋 律,文简辞约,旨通大纲,事之所质,取断难释。张、裴、杜 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自晋泰始以来,唯斟酌参 用。是则吏挟威福之势”,民怀不对之怨。所以温舒献 辞于失政,绛侯忼慨而兴叹。皇运革祚,道冠前王。陛 下绍兴,光开帝业。下车之痛,每恻上仁;满堂之悲,有 矜圣思。爰发德音,删正刑律,敕臣集定张杜二注,谨 砺愚蒙,尽思详撰,削其烦害,录其允衷。取张注七百 三十一条,杜注七百九十一条,或二家两释,于义乃 备者,又“取一百七条;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条。集为 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条,为二十卷。请付外详校, 擿其违谬。”从之。于是公卿八座参议考正旧注,有轻 重处,竟陵王子良下意,多使从轻。其中朝议不能断 者,制旨平决。

    永明八年十月,令却籍戍边者各还本。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永明八年冬十月,免前坐却籍戍边者。齐自校籍谪戍,百姓怨 望。至是乃诏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其调役者各 许还本。此后有犯。严加翦治。”

    永明九年十二月,律书成。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按《孔稚圭传》。“永明九年,稚圭上表曰:‘臣闻匠万物者。 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 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 明刑赏以树功也。伏惟陛下蹑历登皇,乘图践帝。天 地更筑,日月再张。五礼裂而复缝。六乐颓而爰缉’。”乃 发德音,下明诏,降恤刑之文,申慎罚之典,敕臣与公 卿八座,共删注律。谨奉圣旨咨审,司徒臣子良,禀受 成规,创立条绪,使兼监臣宋躬、兼平臣王植等抄撰 同异,定其去取,详议八座裁正大司马臣嶷。其中洪 疑大议,众论相背者,圣照元览,断自天笔,始就成立 《律文》二十卷,《录叙》一卷,凡二十一卷。今以奏闻,请付 外施用,宣下四海。又闻《老子》仲尼曰:“古之听狱者,求 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与杀不辜,宁失 有罪?”是则断狱之职,自古所难矣。今律文虽定,必须 用之,用失其平,不异无律。律书精细,文约例广,疑似 相倾,故误相乱,一乖其纲,枉滥横起,法吏无解,既多 谬僻,监司不习,无以柑断,则“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 犹结于狱中。”今府州郡县,千有馀狱,如令一狱岁枉 一人,则一年之中,枉死千馀矣。冤毒之死,上于和气, 圣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由,又非但律吏之咎,列 邑之宰,亦乱其经。或以军勋馀力,或以劳吏暮齿,犷 情浊气,忍并生灵,昏心狠态,吞剥氓物。虐理残其命, 曲文被其罪冤,积之兴,复缘斯发。狱吏虽良,不能为 用,使于公哭于边城,孝妇冤于遐外。陛下虽欲宥之, 其已血溅九泉矣。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释之、定 国,声光汉台;元常文惠,绩映魏阁。今之士子,莫肯为 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良由空勤永岁,不逢一朝之 赏;积学当年,终为闾伍所蚩,将恐此书,永坠下走之 手矣。今若弘其爵赏,开其劝慕,课业宦流,班习胄子, 拔其精究,使处内局;简其才良,以居外任,方岳咸选 其能,邑长并擢其术,则皋、繇之谋,指掌可致;杜、郑之 业,郁焉何远?然后奸邪无所逃其刑,恶吏不能藏其 诈,如身手之相驱,若弦括之相接矣。臣以疏短,谬司 大理。陛下发自圣衷,忧矜刑网,御“延奉训,远照民瘼。 臣谨仰述天官,伏奏云陛所奏缪允者,宜写律上,国 学置律学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 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诏报从纳。事 竟不施行。

    明帝建武元年诏定莅民之司含枉不申怀直不举之失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建武元年十二月壬子,诏曰:“上 览《易》遗,下情难达,是以甘棠见美,肺石流咏,自月一 视黄辞,如有含枉不申,怀直未举者,莅民之司,并任 厥失。”

    武帝天监元年夏四月诏立赎刑条格又诏置谤木肺石函又诏定笞捶法八月诏参定律令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元年夏四月丙寅,即皇帝位。 己巳,诏曰:“金作赎刑,有闻自昔,入缣以免,施于中代。 民悦法行,莫尚乎此。永言叔世,偷薄成风,婴愆入罪, 厥涂匪一。断弊之书,日缠于听览;钳釱之刑,岁积于 牢犴。死者不可复生,生者无因自返。由此而望滋实, 庸可致乎!朕夕惕思治,念崇政术,斟酌前王,择其令 典,有可以宪章邦国,罔不由之。释愧心于四海,昭情 素于万物。俗伪日久,禁网弥繁。汉文四百,邈焉已远。 虽省事清心,无忘日用,而委衔废策,事未获从。可依 周汉旧典,有罪入赎外,详为条格,以时奏闻。”癸酉,诏 曰:“商俗甫移,遗风尚炽,下不上达,由来远矣。升中驭 索,增其懔然。可于公车府谤木肺石傍各置一函。若 肉食莫言,山阿欲有横议,投谤木函。若从我江汉,功 在可策,犀兕徒弊,龙蛇方县。次身才高妙,摈压莫通, 怀傅、吕之术,抱屈、贾之叹,其理有皦然,受困包匦。夫 大政侵小,豪门陵贱,四民已穷,九重莫达。若欲自申, 并可投肺石函。”甲戌,诏曰:“《礼》闱文阁,宜率旧章,贵贱 既位,各有差等,俯仰”拜伏,以明王度,济济洋洋,具瞻 斯在。顷因多难,治纲弛落,官非积及,荣由幸至,六军 尸四品之职,青紫治白簿之劳。振衣朝伍,长揖卿相, 趋步广闼,并驱丞郎。遂冠履倒错,圭甑莫辨,静言疚 怀,思返流弊。且玩法惰官,动成逋弛,罚以常科,终未 惩革。夫“槚楚申威,盖代断趾,笞捶,有令。如或可从,外 详共平议,务尽厥理。”八月丁未,诏中书监王莹等八 人参定律令。 按《隋书刑法志》:梁武帝承齐昏虐之 馀,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者 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人赎,停 罚具,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时欲议定律令,得 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 条。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法度能言之,于是以为兼尚 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天监元年八 月,乃下诏曰:‘律令不一,实难去弊。杀伤有法,昏墨有 刑,此盖常科,易为条例。至如三男一妻,悬首造狱,事 非虑内,法出恒钧。前王之律’”,后王之令,因循创附,良 各有以。若游辞费句,无取于实录者,宜悉除之。求文 指归,可适变者,载一家为本,用众家以附;景丁俱有, 则去丁以存景。若景丁二事,注释不同,则二家兼载, 咸使百司议其可不,取其可安,以为标例。宜云“某等。 如干人同议,以此为长”,则定以为《梁律》,留尚书比部, 悉使备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可无二门侮法之 弊。”法度又请曰:“魏、晋撰律,止关数人。今若皆咨列位, 恐缓而无决。”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 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 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 许懋等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 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 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 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 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 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 其次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 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又 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 疋。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一两。已上为赎 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赎髡钳五岁刑,笞二 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赎四岁刑者,金一 斤八两,男子十二疋。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 十疋。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者, 男子六疋。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罚金四两者,男子 二疋。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 过,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 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 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有八等之差:一曰免 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 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 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 就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 隔。若人士犯罚,违捍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 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 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杻,升械及钳,并 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 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 靻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 广三寸,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 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 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 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馀半后决。中分鞭杖老小,于 《律令》当得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者,以熟 靻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已上及女人应有 罚者,以罚金代之。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 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靻鞭、小杖。其制鞭、 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 者,皆于云龙门行。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其谋反、降 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 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 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黵面为 “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官、冶士、 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士人 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 “耐罪囚八十已上、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 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 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 非槛征者,并颂系之。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 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与尚书 参共录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天监二年春正月。诏敕“诸州折狱。月一临讯。”夏四月。 诏班《新律》。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二年春正月甲寅朔,诏曰:“三 讯五听,著自圣典,哀矜折狱,义重前诰。盖所以明慎 用刑,深戒疑枉,成功致治,罔不由兹。朕自藩部,常躬 讯录,求理得情,洪细必尽。末运弛网,斯政又阙,牢犴 沈壅,申诉靡从。朕属当期运,君临兆亿,虽复斋居宣 室,留心听断,而九牧遐荒,无因临览,深惧怀冤就鞫”, 匪惟一方。可申敕诸州,月一临讯,博询择善,务在确 实。夏四月癸卯,尚书删定郎蔡法度上梁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 按《隋书刑法志》:“二年四月癸 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法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天监三年秋八月,复设徒流之罪。冬十一月,除赎罪 之科。

    按《梁书武帝本纪》,“三年冬十一月甲子诏曰:设教因 时,淳薄异政,刑以世革,轻重殊风。昔商俗未移,民散 久矣,婴网陷辟,日夜相寻。若悉加正法,则赭衣塞路, 并申弘宥,则难用为国。故使有罪入赎,以全元元之 命,令遐迩知禁,圄犴稍虚,率斯以往,庶几刑措。金作 权典,宜在蠲息,可除赎罪之科。”

    按《隋书刑法志》:“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 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法官虞僧 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 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 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 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徒流 之罪。其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于是 除赎罪之科。

    天监五年夏四月诏法官录囚枉滞。以时奏闻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五年夏四月甲寅。诏曰:“朕昧 旦斋居。惟刑是恤。三辟五听。寝兴载怀。故陈肺石于 都街。增官司于诏狱。殷勤亲览。小大以情。而明慎未 洽。囹圄尚拥。永言纳隍。在予兴愧。凡犴狱之所。可遣 法官近侍。递录囚徒。如有枉滞。以时奏闻。”

    天监七年秋九月,诏开“山林薮泽”之禁。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七年秋九月丁亥,诏曰:“刍牧 必往,姬文垂则雉兔有刑,姜宣致贬薮泽山林,毓材 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资。而顷世相承,并加封固,岂 所谓与民同利,惠兹黔首。凡公家诸屯戍见封熂者, 可悉开常禁。”

    天监十一年春,诏“捕谪之家,罪应质作者,老小停其 将送。”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十一年春正月壬辰,诏曰:“夫 刑法悼耄,罪不收孥,礼著明文,史彰前事,盖所以申 其哀矜,故罚有弗及。近代相因,厥网弥峻,髫年华发, 同坐入愆。虽惩恶劝善,宜穷其制,而老幼流离,良亦 可愍。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 将送。”

    按《隋书刑法志》:武帝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 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其缘坐则老幼不 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后帝 亲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 于权贵,非长久之术。”帝于是思有以宽之。旧法,夫有 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十一年正月,乃下诏曰:“自 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天监十四年春正月,诏除劓、墨之刑。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诏曰:‘世 轻世重,随时约法。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犹念改悔,其 路已壅,并可省除’。”

    按:《隋书刑法志》:“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天监十六年。春正月。诏诸州郡县。狱讼。勿使冤滞 按《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天监十七年春正月诏应封籍者,不得悉没田宅车 牛。商贾富室,不得兼并。遁叛之身,许首出复伍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十七年春正月丁巳诏凡坐 为市埭诸职,割盗衰灭。应被封籍者。其田宅车牛,是 生民之具,不得悉以没入。皆优量分留,使得自止。其 商贾富室,亦不得顿相兼并。遁叛之身,罪无轻重,并 许首出,还复民伍。若有拘限,自还本役,并为条格,咸 使知闻。

    大同 年皇太子以囚徒优剧不均请详立条制不许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帝锐意儒 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留意。奸吏招 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已上, 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 械,若疾病,权解之。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 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 权”亲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 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助充使役。自 有刑均罪等,𠍴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 三所,于辛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 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 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 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已来, 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细,义同简 约,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 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

    大同七年十一月,诏禁豪富不得占取公田,给贫民 种粮,共营作者不禁。十二月,诏“禁州牧守宰,无得多 方诛求,百姓,致为怨酷。又复公私传屯邸冶,越界禁 断者,以军法从事。其百姓樵采,勿禁捕诃问不遵承者,罪至死。”

    按《梁书武帝本纪》:“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诏曰:‘用天 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 入者,公创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 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 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 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 作者,不在禁例’。”十二月,壬寅,诏曰:“古人云:‘一物失所, 如纳诸隍’,未是切言也。朕寒心消志,为日久矣。每当 食,投箸方眠,撤枕独坐,怀忧,愤慨申旦,非为一人万 姓故耳。州牧多非良才,守宰虎而傅翼,杨阜是故忧 愤,贾谊所以流涕。至于民间,诛求万端,或供厨帐,或 供厩库,或遣使命,或待宾客,皆无自费,取给于民。又 复多遣游军,称为遏防,奸盗不止,暴掠繁多,或求供 设,或责脚步,又行劫纵,更相枉逼,良人命尽,富室财 殚,此为怨酷,非止一事。亦频禁断,犹自未已,外司明 加听采,随事举奏。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 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 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 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若是公家创内, 止不得辄自立屯与公竞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采 以供烟爨者,悉不得禁及以采捕,亦勿诃问。若不遵 承,皆以死罪结正。

    大同十一年冬十月诏复赎刑之典。

    按《梁书武帝本纪》,大同十一年冬十月己未,诏曰:尧 舜以来,便开赎刑。中年依古许罪身入赀,吏下因此 不无奸猾。所以一日复敕禁断,川流难壅,人心惟危, 既乖内典慈悲之义,又伤外教好生之德。《书》云:“与杀 不辜,宁失不经。”可复开罪身,皆听入赎。

    按:《隋书刑法志》:十一年十月,“复开赎罪之科。”

    中大同元年秋七月诏犯罪非大逆祖父母父母勿坐又诏通用足陌钱犯者男子谪运女子质作

    按:《梁书武帝本纪》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诏曰:“禽兽 知母而不知父,无赖子弟,过于禽兽,至于父母,并皆 不知,多触王宪,致及老人,耆年禁执,大可伤愍。自今 有犯罪者,父母祖父母勿坐,唯大逆不预今恩。”丙寅, 诏曰:“朝四而暮三,众狙皆喜,名实未亏而喜怒为用。 顷闻外间多用九陌钱,陌减则物贵,陌足则物贱。非” 物有贵贱,是心有颠倒。至于远方,日更滋甚。岂直国 有异政,乃至家有殊俗,徒乱王制,无益民财。自今可 通用“足陌钱,令书行后百日为期。若犹有犯,男子谪 运,女子质作”,并同。

    按《随书刑法志》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诏自今犯罪, 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大清元年八月诏民无以私仇相报犯者严加裁问按梁书武帝本纪太清元年秋八月乙丑诏曰今汝南新复嵩颍载清瞻言遗黎有劳鉴寐宜覃宽惠与

    之更始。应是缘边初附诸州部内百姓,先有负罪流 亡,逃叛入北,一皆旷荡,不问往愆,并不得挟以私仇, 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

    武帝永定元年诏定律令

    按《陈书武帝本纪》,永定元年:“冬十月癸未,诏立删定 郎,治定律令。”

    按《隋书刑法志》: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及武帝 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朕闻唐虞道盛,设画象而 不犯;夏、商德衰,虽孥戮其未备。洎乎末代,纲目滋繁, 矧属乱离,宪章遗紊。朕始膺宝历,思广政枢,外可搜 举良才,删改科令,群僚博议,务存平简。”于是稍求得 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 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 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 卷,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制唯 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 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 夺之。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治,听将妻入役, 不为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自馀篇 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 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 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 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 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 二重。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二年,馀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富二年,馀 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 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并著械,徒并 著锁,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 市,脱手械及壶手焉。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晦 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 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

    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御
    考证
    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

    察囚徒冤枉。”

    永定二年春正月,诏严侵扰之法三月诏“申罚不及 嗣有恐胁侵掠者,以劫论。”

    按:《陈书武帝本纪》,永定二年“春正月辛丑,诏曰:‘西寇 自王琳以下,并许返迷,一无所问。近所募义军,本拟 西寇,并宜解遣,留家附业,挽订军资未送者,并停元 年军粮,逋馀者原其半。州郡县军戍并不得辄遣,使 民间务存优养,若有侵扰,严为法制。三月甲午,诏曰: ‘罚不及嗣,自古通典,罪疑惟轻,布在方策。沈泰反复’’” 无行,遐迩所知。昔有微功,仍荷朝寄,剖符名郡,推毂 累藩。汉口班师,还居方岳,良田有逾于四百,食客不 止于三千。富贵显荣,政当如此。鬼害其盈,天夺之魄, 无故猖狂,自投獯丑。虽复知人则哲,惟帝其难。光武 有蔽于庞萌,魏武不知于于禁,但令朝廷,无我负人, 其部曲妻儿,各令复业。所在及军人,“若有恐胁侵掠 者,皆以劫论。若有男女口为人所藏,并许诣台申诉。 若乐随《临川王》及节将立效者,悉皆听许。”

    文帝天嘉元年秋八月诏禁民间奢侈

    按《陈书文帝本纪》,天嘉元年秋八月戊子,诏曰:“污樽 土鼓,诚则难追,画卵雕薪,或可易革。梁氏末运,奢丽 已甚,刍豢厌于胥史,歌钟列于管库,牛木被朱丹之 采,车马饰金玉之珍,逐欲浇流,迁讹遂远。朕自诸生, 颇为内足,而家敦朴素,室靡浮华,观览时俗,常所扼 腕。今妄假时乘,临驭区极,属当沦季,思闻治道,菲食” 卑宫,自安俭陋,俾兹薄俗,获反淳风。维雕镂淫饰,非 兵器及国容所须,金银珠玉,衣服杂玩,悉皆禁断。

    宣帝太建二年秋八月诏安集流民免其课役辄有课订者以扰民论

    按《陈书宣帝本纪》,大建二年“秋八月甲申,诏曰:‘怀远 以德,抑惟恒典,去戎即华,民之本志。顷年江介,襁负 相随,崎岖归化,亭候不绝,宜加恤养,答其诚心。维是 荒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诸州镇,不问远近,并蠲课役。 若克平旧土,反我侵地,皆许还乡,一无拘限。州郡县 长,明加甄别,良田废材,随便安处。若辄有课订,即以 扰民论’。”

    太建六年春正月壬戌,诏“将帅职司,军人犯法,自依 常科。”

    按:《陈书宣帝本纪》云云。

    太建十一年夏五月。诏“诸文案付局参议。凡辩决约 法守制。前后舛互矛楯者。纠听无攸赦。”又诏“不枉法 受财者科同正盗。”冬十二月诏严奢华之禁。

    按《陈书宣帝本纪》,太建十一年“夏五月乙巳,诏曰:昔 轩辕命于风后,力牧放勋,咨尔稷、契朱虎,冕旒垂拱, 化致隆平。爰逮汉列五曹,周分六职,设官理务,各有 攸司,亦几期刑措,卜世弥永,并赖群才,用康庶绩。朕 日昃劬劳,思弘治要,而机事尚拥,政道未凝,夕惕于 怀,罔知攸济。方欲仗玆舟楫,委成股肱,征名责实,取 宁多士。自今应尚书曹、府寺、内省监司文案,悉付局 参议分判。其军国兴造、征发、选序、三狱等事,前须详 断,然后启闻。凡诸辩决,务令清乂,约法守制,较若画 一。不得前后舛互,自相矛楯,致有枉滞。纡意舞文,纠 听所知,靡有攸赦。”甲寅,诏曰:“《旧律》以枉法受财,为坐 虽重,直法容贿,其制甚轻,岂不长彼贪残,生其舞弄, 事涉货财,宁不尤切!今可改不枉法受财,科同正盗。” 冬,十二月己巳,诏曰:“昔尧、舜在上,茅屋土阶;汤禹为 君,藜杖韦带。至如甲帐珠络,华榱璧珰,未能雍熙,徒 闻侈欲。朕企仰前圣,思求讼平,正道多违,浇风又靡。 至今贵里豪家,金铺玉舄,贫居陋巷,彘食牛衣,称物 平施,何其辽远!爟烽”未息,役赋兼劳,文吏奸贪,妄动 科格。重以旗亭关市,税敛繁多,不广都内之钱,非供 水衡之费,逼遏商贾,营谋私蓄。靖怀众弊,宜事改张, 弗弘王道,安拯民蠹。今可宣敕,“主衣尚方诸堂署等, 自非军国资须,不得缮造众物。后宫僚列,若有游长, 掖庭启奏,即皆量遣。”太子秘戏,非会《礼经》,乐府倡优, 不合“雅正,并可删改。市估津税,军令国章,更须详定, 唯务平允。别观离宫,郊间野外,非恒飨宴,勿复修治。 并敕内外文武,车马宅舍,皆循俭约,勿尚奢华,违我 严规,抑有刑宪。所由具为条格,标榜宣示,令喻朕心 焉。”

    太建十四年夏四月诏“禁民间奢僭及左道不依经 律者悉禁绝。”

    按《陈书后主本纪》,太建十四年“春正月丁巳,后主即 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诏曰:朕临御区宇,抚育黔黎。方 欲康济浇薄,蠲省繁费,奢僭乖衷,实宜防断。应镂金 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属,及布帛幅尺短 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蠹患。又僧尼道士挟邪 左道,不依经律。民间淫祀祅书诸珍怪事,详为条制, 并皆禁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