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三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二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肃宗

      上元一则 德宗贞元一则 穆宗长庆一则 文宗太和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

      中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二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出帝天福一则 开运一则

      后汉高祖天福一则

      辽总一则 圣宗开泰一则 清宁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雍熙三则 端拱一则

      淳化三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四则 仁宗天圣四则

      明道一则 景祐二则 庆历三则 至和二则 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三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二则 宣和一则 高宗绍兴九则

       孝宗乾道一则 淳熙四则 宁宗庆元四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三则 嘉定四则 理

      宗绍定二则 淳祐二则 景定一则

    祥刑典第三卷

    祥刑总部汇考三

    唐始设刑部尚书、侍郎及御史中丞、大理寺,为“三司 使。”

    按《唐书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 而大抵皆沿隋。故尚书省其属有六,尚书五曰刑部。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 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 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 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凡鞫大狱”, 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国有 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听。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 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门主事二人。龙朔二年,改刑 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计,司门曰司关。光 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宝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 比部曰司计。有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 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 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 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 四人。”

    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 而理其诉免。凡反逆相坐,没其家,配官曹长役为官 奴婢。一免者,一岁三番役,再免为“杂户”,亦曰“官户”,二 岁五番役,每番皆一月三免为“良人。”六十以上及废 疾者为官户,七十为良人。每岁孟春上其籍,自黄口 以上印臂,仲冬送于都官,条其生息而按比之。乐工、 “兽医、骗马、调马、群头栽接”之人皆取焉。附贯州县者, 按比如平民,不番上。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丁婢 中男,五输其一;侍丁残疾,半输。凡居作者,差以三等: 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丁奴 三当二役,中奴;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二当一役。 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 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 和籴、屯收所入。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 四时句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句前季。诸州则岁终总 句焉。”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 之物。凡著籍,月一易之。“流内记官爵、姓名,流外记年 齿、貌状,非迁解不除。凡有名者,降墨敕勘铜鱼、木契, 然后入。监门校尉巡日送平安。凡奏事,遣官送之,昼 题时刻,夜题更筹。命妇、诸亲朝参者,内侍监校尉莅 索。”凡苇軬车不入宫门,阑遗之物揭于门外,榜以物 色,期年没官。天下关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 司给过所,出塞逾月者,给行牒。猎手所过给长籍,三 月一易。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馀关不讥。 御史台,大夫一人,中丞三人。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 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 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 监察御史隶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 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 侍御史六人,掌纠举百寮,及入阁承诏知推弹杂事。 凡三司理事,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若三司 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 评事往讯。

    监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 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决囚徒,则与中书舍人、 金吾将军莅之。 大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 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系者五日一虑。龙朔二年, 改曰详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时,废 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 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囚,则呼与 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吏抵罪及 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十 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掌率狱史知囚徒贵贱,男女异狱。五品以 上月一沐,暑则置浆,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囚 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司直六人,评事八 人,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吏,当停务禁锢者,请 《鱼书》以往。录事二人。

    高祖武德二年正月诏正五九月不行刑

    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太宗贞观二年春三月诏自今大辟并令两省四品及尚书议之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通鉴纲目》”云云。

    贞观五年。冬十二月丁亥。诏“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 州三覆奏。其日尚食。毋进酒肉。”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五年,河内人李 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 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 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 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 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 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 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 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 罪三覆奏,其日亦疏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中宗嗣圣三年即太后垂拱二年三月置铜匦受密奏按唐书武后本纪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铜匦按旧唐书本纪二年三月初置匦于朝堂有进书言事

    者听投之。由是人间善恶,多所知悉。按《刑法志》:垂 拱初年,令镕铜为匦,四面置门,各依方色,共为一室。 东面名曰“延恩匦”,上赋颂及许求官爵者封表投之。 南面曰“招谏匦”,有言时政得失及直言谏诤者投之。 西面曰“申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北面曰“通元匦”, 有元象灾变及军谋秘策者投之。每日置之于朝堂, 以收天下表疏。既出之后,不逞之徒,或至攻讦阴私, 谤讪朝政者。后乃令中书门下官一人专监其所投 之状,仍责职官,然后许进封。

    元宗开元二十五年春正月诏犯死刑除十恶罪宜详所犯轻重奏闻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十 五年春正月壬午,制:“朕猥集休运,多谢哲王。然而哀 矜之情,小大必慎。自临寰宇,子育黎烝,未尝行极刑, 起大狱。上天降鉴,应以祥和,思协平邦之典,致之仁 寿之域。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恶罪,宜令中书门下与 法官详所犯轻重,具状奏闻。”

    肃宗上元元年四月闰月己卯复死刑三覆奏

    按:《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德宗贞元十二年十二月己未上著刑政箴一篇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穆宗长庆 年 月置参酌院寻复罢之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穆宗童昏,然颇 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 轻重之,号参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 祖、太宗制二百馀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 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 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 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 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 乃罢之。

    文宗太和八年诏笞罪毋鞭背俄以京兆尹奏复之按唐书文宗本纪太和八年四月诏笞罪毋鞭背

    按《旧唐书刑法志》: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 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 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韦长奏:“京 师浩穰,奸豪所聚。终日惩罚,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 难禁戢。若恭守敕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 违诏命。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从之。

    武宗会昌五年六月敕刑狱亦先令法官详议然后申刑部参覆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五年六月 丙子敕:“汉魏以来,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详议,博求理 道,以尽群情。所以政必有经,人皆向道。此后事关理 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书都省,下礼官参议。如 是刑狱,亦先令法官详议,然后申刑部参覆。”

    宣宗大中四年敕法司书罪定刑不得舞文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四年四月敕:“法司用刑,或持巧诈,分律两端,遂成其罪。既奸吏 得计,则黎庶何安?自今后应书罪定刑,宜直指其事, 不得舞文,妄有引援。”

    后唐

    庄宗同光二年六月诏轻罪即时疏理重罪须秋分后行法

    按《五代史后唐庄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同光 二年六月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 淹滞。若或十人之中,正为一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 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 重,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 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 谋逆恶,或蓄奸邪,或行杀劫人,难于留滞,并不在此 限。”按文献通考六月诏作三年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复置匦函

    按《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按《萧希甫传》:明宗 即位,召为谏议大夫。是时复置匦函,以希甫为使。建 言:“自兵乱相乘,王纲大坏,侵欺陵夺,有力者胜。凡掠 人之妻女,占人之田宅,奸赃之吏,刑狱之冤者,何可 胜纪。而匦函一出,投诉必多。至于功臣贵戚,有不得 绳之以法者。”乃自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爽以 前,大辟以上,皆赦除之,然后出《匦函》以示众。

    天成二年六月,大理奏。“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 覆奏。”

    按:《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 二年六月,大理少卿王郁奏:准贞观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敕:极刑虽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 三奏,次日两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著于令格。又准 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应决大辟罪在京者,宜 令行决之司三覆奏,决前两奏,决日一奏。又谨按《断 狱律》: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 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 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 或蒙赦宥,已被诛夷。伏乞敕下所司,应在京有犯极 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 者,亦许临时一覆奏。应诸州府,乞别降“敕指挥”《奏敕》 宜依。

    后晋

    高祖天福 年奏准能雪活冤狱者不限中外官并加旌赏庶使内外同律

    按《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不载按《宋史赵上交传》: “交晋初为刑部侍郎,尝上言,伏睹长兴中诏书,州县 官在任详谳刑狱,昭雪人命者,不限岁月赴选,许令 超资注官,仍赐章服。诸道州府给付公验,躬赴刑部 投状,随给优牒,庶绝欺罔,以存激劝。载详元诏,止言 州县,未该内外职司。乞自今但能雪活冤狱,不限中 外官,并加旌赏。诸道州县委长吏抄案以闻。俟本人 考满,即诣刑部投状,毋得隔越年岁,庶使内外同律。” 诏从之。

    出帝天福七年十二月诏四京诸道州府决大辟罪起今后宜令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夏雨雪未晴已上并不得行极刑如有已断案可取次日及雨雪

    定后施行,仍付所断。

    按《五代史出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开运 年始禁淫刑

    按《五代史出帝本纪》,不载。按《宋史窦俨传》:俨拜左 拾遗。开运中,诸镇恣用酷刑。俨上疏曰:“案《名例律》,死 刑二,绞斩之谓也。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 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之兴,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 守通规,或长钉贯人手足,或短刀脔人肌肤,迁延信 宿,不令就死。冤声上达,和气有伤,望加禁止。”上从之。

    后汉

    高祖天福十二年重盗贼法汉仍晋年号

    按《五代史后汉高祖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汉天 福十二年。敕应天下凡关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 按验不虚。并宜处死。时四方盗贼多。朝廷患之。故重 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苏逢吉自草诏意云。应贼及 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众以为盗犹不可族。况邻保 乎。逢吉固争。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贼使者 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逢吉为人,文深好杀,在河 东幕府,尝令帝静狱祈福,逢吉尽杀狱囚还报。 汉法既严,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宠任孔 目官解晖,凡入军狱者,使之随意锻链,无不自诬。及 三叛连兵,民间震动惊讹。弘肇掌部禁兵巡逻京城, 得罪人,不问情轻重,于法如何,皆专杀不请,或决口、 断舌、斮筋、折胫,无虚日,虽奸盗屏息,而冤死者甚众。

    辽制,设夷离毕,掌刑狱之事。

    按《辽史百官志》:“夷离毕院,掌刑狱。”

    夷离毕

    左夷离毕

    右夷离毕

    知左夷离毕事

    知右夷离毕事

    敞史

    选底掌狱

    圣宗开泰三年四月诏南京管内毋淹刑狱以妨农务七月壬辰诏政事省枢密院酒间授官释罪毋即奉行明日覆奏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清宁四年二月丙午诏夷离毕诸路鞫死罪仍令别州县覆案无冤然后决之称冤者即具奏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四年复诏左夷 离毕曰:“比诏外路死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 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服。仍令附近官司覆 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

    宋仍设刑部及监察御史、大理寺官属,以掌刑狱。 按《宋史职官志》:“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 事。其属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门。设官十有一,尚书 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 司官各一人。”国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 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 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凡狱具 上,先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 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大中祥 符二年,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二人,以两制以上充。 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时以报。若理有未尽,或置淹 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凡大辟皆录问。熙宁三 年,诏: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任,次以三十 月为任,欲出者听前任满半年指关注官,满三任者 堂除。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案,止合节略付吏, 仍减议官一、断官二。元丰二年,知院安焘言:“天下奏 案,益多于往时。自熙宁八年,减议官、断官,力既不足, 故事多疏谬,增详议官”一,刑部增详断官一。三年八 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 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审刑 议官为刑部详议官。官制行,悉罢归刑部。元祐元年, 省比部郎官一员,以都官兼司门。五月,三省言:“旧制, 纠察在京刑狱,以察违慢。自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 举之制。请以御史台刑察兼领,其御史台刑狱,令尚 书省右司纠察。”从之。刑部旧有详覆案,自官制行,归 诸路提刑司,至是复置。四年,并置勘量为一案。绍圣 元年,诏都官司门互置郎官一员。崇宁二年十二月, 诏刑部尚书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 如独员,即通治。馀并依《官制格令》。

    尚书,“掌天下刑狱之政令。”凡丽于法者,审其轻重,平 其枉直,而侍郎为之贰。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 则尚书专领之。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则长贰治 之,而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条法,则覆议 其当否。凡听讼狱,或轻重失中,有能驳正,诏其赏罚。 若颁赦宥,则纠官吏之稽违者。大祀,则尚书莅誓。荐 熟,则奉牲;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付有司宣读,承 旨释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绍兴后,分案十三: 曰制勘,掌凡根勘诸路公事;曰体量,掌凡体究之事; 曰定夺,掌诉雪除落过名;曰“举叙”,掌命官叙复;曰纠 察,掌审问大辟;曰检法,掌供检条法;曰颁降,掌颁条 法降赦;曰追毁,掌断罚追毁宣敕;曰《会问》,掌批会过 犯。曰《详覆》,掌诸路大辟帐状。曰《捕盗》。曰《帐籍》,掌行在 库务理欠帐籍;曰《进拟》,掌进断案刑名文书。裁减吏 额,置三十五人。

    侍郎旧制,“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尚书专领之。 若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长贰通治之。”南渡,长贰 互置,隆兴常置一员。淳熙十六年,依崇宁专法奏狱 及法令事,请大理寺官赴部共议之,用侍郎吴博古 之说也。

    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厅,掌详覆、叙雪之事。建 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员为额,关掌职事,初无分异。 绍兴二十六年,诏依元丰旧法,分厅治事。先是,右司 汪应辰言:“刑部郎官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雪, 同僚异事,祖宗有深意。倘初无分异,则有不当于理 者,孰为追改乞遵用旧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见, 参而用之,以称钦恤之意。”从之,仍令今后仿此。 都官郎中、员外郎,掌徒流配隶。凡天下役人与在京 百司吏职,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损、废置之数。若 定差副尉,旧为军大将则计其所历而以役之轻重均其 劳逸,给印纸书其功过,展减磨勘岁月。元祐八年,以 纲运差使关归吏部,省副尉员三百。绍圣间,复其额。 及《元丰押纲法》,归都官。崇宁二年二月,复配隶案。先 是,元丰中,都官有吏籍、配隶案,元祐中罢之。因刑部 有请,乃诏如旧。六月,侍郎刘赓奏:“副尉差遣有立定 优重等第,都官条虽特旨亦许执奏,乞申严其禁。”从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门。隆 兴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部司 门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隶,曰知 杂,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置十二人。淳熙十 二年减三人。

    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出 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 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纳 钩考,百司经费,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旧 《帐案》隶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宁初凡四年,帐未钩考 者已逾十有二万,钱帛刍粟,积亏不可胜计。五年十 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财赋当有簿书文籍,以钩考其 给纳登耗多寡。”遂置提举帐司,选人吏二百人驱磨 天下帐籍,并选官吏审覆。七年二月,诏帐司每岁具 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以闻。元丰初年,诏诸路财赋出 入,自今三年一供,著为令。官制行,釐其事归比部。元 祐元年七月,用司马光奏,悉总于户部。三年,厘正仓 部勾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政和六 年,诏“寺、监先期检举,如库务监官所造文帐委无未 备,方许批书,违者御史台奏劾。”用郎官梅执礼之请 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后,或都官兼比部司 门之事。

    司门郎中员外郎“掌门关、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废 置移复之事。应官吏、军民、辇道、商贩,讥察其冒伪违 纵者。凡诸门启闭之节及关梁馀禁,以时举行。”分案 二,置吏五。

    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检法一人, 掌检详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稽簿书。宋初, 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 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员。 元丰《官制》行,定员分职,里行推直等官悉罢。绍兴初, 诏检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绍熙中,侍御史 林大中以论事不合去所奏,辟检法官李谦、主簿彭 龟年亦乞同罢。嘉定元年,刘矩除检法官,范之柔除 主簿,以后二职皆阙。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二年,以 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 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 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 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 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 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法 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元 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 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 狱、详刑、鞫谳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 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 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 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 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 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对奏裁。 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 六十有九。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 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官 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 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 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稽参故事,宜 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 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 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 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 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 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 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 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 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公 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 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 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 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 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 部、吏部同著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 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 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 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 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 失断徒以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旧条失断徒以上三 人或死罪一人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 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 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 之。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 处取索。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 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 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 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 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 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 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 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 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 较法以惩差失。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 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 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 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 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 厅点检,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 定逐季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 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左断 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 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 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 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 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 书史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 楷书十四人,《隆兴》共减七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 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 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 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 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 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 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共 减五人。

    太祖建隆三年诏郡国大辟须刑部按覆

    按《宋史本纪》:建隆三年三月己巳,谕郡国犯大辟者, 刑部审覆。按《刑法志》: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 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覆之职废矣。建隆三年,令 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 而后覆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 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惧刑 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吏一坐深,或 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

    按宋王栋《燕翼贻谋录》:“五代诸侯跋扈,枉法杀人,主 家得自杀其奴仆。太祖建国,首禁臣下不得专杀。至 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国断大辟录案,朱书格 律断词,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闻,取旨行之。自后生 杀之权出于上矣。然主家犹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 忿毒。”

    开宝八年谕诸州大辟录案闻奏

    按《宋史太祖本纪》:帝晚好读书,尝读二典,叹曰:“尧舜 之罪,四凶止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乎?”谓宰相曰: “‘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 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 奏,付刑部覆视之’。遂著为令。”按《刑法志》:八年,有司 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 意刑辟,哀矜无辜,尝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于 投窜;先王用刑,盖不获已,何近代宪网之密耶?”故自 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按此条本纪无

    年可考。依《刑法志》作“八年。”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五月己未雨降死罪囚流以下释之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平兴国 年,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七月改匦院为登闻鼓院西申冤匦为申明检院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臣按巡诸道。刁衎奏“除酷法非律文 所载者,御前不可行决罚。”又请减除劫盗亡命刖足 钉身之法,诏褒答之。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八月 复分遣使臣按巡诸道。帝曰:“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 劳。虑有冤滞耳。”十月亲录京城系囚。遂至日旰。近臣 或谏劳苦过甚。帝曰:“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 枉桡。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因谓宰相曰:“中外臣 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 一郡,使飞蝗避境,猛虎渡河,况能惠养黎庶,申理冤 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 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是,若以 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上达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 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诸道则遣官按决,率 以为常。后世遵行不废。见《各帝纪》。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阙, 配务役。神京,天子所居,岂可使流囚于此聚役!《礼》曰: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则知黄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 刑之所。望自今外处罪人,勿许解送上京,亦不留于 诸务充役,御前不行决罚之刑。殿前引见司钳黥法 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 具礼监科,以重明刑谨法之意。帝览疏甚悦,降诏褒 答,然不能从也。按《刁衎传》,衎出知睦州桐庐县,会 诏群臣言事,衎上谏,刑书谓:“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载 者,望诏天下悉禁止之。巡检使臣捕得盗贼亡卒,并 送本部法官讯鞫,无得擅加酷虐。或有犯劫盗亡命 罪重者,刖足钉身,国门布令。此乃小民昧于刑宪,逼 于衣食,偶然为恶,义不及他,被其惨毒,实伤风化,亦 望减除其法。如此则人情不骇,各固其生,和气无伤, 必臻上瑞。”

    雍熙三年,置刑部详覆官六员,御史台推勘官二十 人,大狱则乘传就鞫,大理杖罪以下,刑部详覆。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雍熙三年,置刑 部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遣鞫狱吏。 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 有大狱则乘传就鞫,陛辞日,帝必临遣,谕之曰:“无滋 蔓,无留滞。”咸赐以装钱。还必召问所推事状,著为定 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须刑部详覆;又所驳天下 案牍未具者,亦令详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龄言:“旧制, 大理定刑送部,详覆官入法状,主判官下断语,乃具 奏。至开宝六年,阙法直官,致两司共断定覆词。今宜 令大理所断案牍,寺官印署送详覆,得当则”送寺共 奏,否即疏驳以闻。

    端拱元年春正月乙酉禁用酷刑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元年令置详覆官五员推勘官二十人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淳化元年,令 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 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 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陛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 “无滋蔓,无留滞。”咸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 状,著为彝式。

    淳化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 不断极刑。五月,置诸路提刑官。八月置审刑院。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二年夏五月庚子,置诸路提 点刑狱官。秋八月己卯,置审刑院。按《刑法志》:淳化 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 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 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吏、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帝又 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 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 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 刑院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 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盖重慎之至也。“凡大理 寺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 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按《李昌龄传》:“淳化二年,昌龄为枢密直学士。” 是秋。

    初,置审刑院于禁中,凡狱具上奏,先申审刑院,印付 大理、刑部断覆以闻,又下审刑申覆裁决,以付中书, 当者行之,否则宰相闻以论决。命昌龄知院事。 按《文献通考》: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 一日及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 不断极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晋天福七年诏书,应大 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 决。自今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 罚,馀如故。”从之。

    按《渑水燕谈录》:“太宗慎刑罚,淳化二年,始置审刑院, 以覆大理奏案,以近臣一人知院事,设详议六人,择 京朝晓律常任法寺官者为之。每奏,一人从知院上 殿,例得赐绯。故士大夫以审刑”为朝官染院。

    淳化三年四月,上作《刑政诗》。五月,置理检司。十月,罢 诸路提点刑狱司。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三年夏四月癸未,上作《刑政 诗》赐近臣。五月辛亥,置理检司,按《刑法志》。三年,诏 御史台鞫徒以上罪狱具,令尚书丞郎两省给舍以 上一人亲往虑问。寻又诏狱无大小,自中丞以下皆 临鞫问,不得专责所司。自端拱以来,诸司理参军皆 帝自选择,民有诣阙称冤者,亦遣台使乘传按鞫。数 年之间,刑法清省矣。既而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 所平反,诏悉罢之,归其事转运司。

    按《文献通考》: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 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十月,诏曰:“比者申 命使臣分定听狱讼,徒终岁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 祗增烦扰,其诸路提点刑狱司宜罢,以其事归转运 司。”

    ==至道元年夏六月诏诸州长吏决徒罪皆亲临监决==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燕翼贻谋录》,州长吏不 亲监决,中唐以来为然。遇引断,皆牙校监决于门外。 太宗恤刑,虑有冤滥,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诏诸州长 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因太常博士王杕有请也。今 州郡杖罪悉委职幕官,而徒罪必自监决,帅府则以 徒罪委通判。圣朝谨严于用刑,盖以人命为重也。

    真宗咸平元年谕宰相以慎刑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真宗性宽慈,犹 慎刑辟,尝谓宰相曰:“执法之吏,不可轻授,有不称职 者,当责举主,以惩其滥。”审刑院举详议官,就刑部试 断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详明者。审刑院每奏案,令先 具事状,亲览之,翼日,乃候进止,裁处轻重,必当其罪。

    景德二年六月己卯命法直官用士人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景德二年,诏 大理寺、刑部所举详断、详覆官,止试断狱按五道差 官,与二司互考。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 直官,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干无过, 工书判官具名引对,试断按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 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无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 令史递补。端拱中,寇准典选,奏用士人,至是复举前 诏。

    景德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引对长春殿遣之。 法司请以杀人贼付脔呙,强盗付凌迟,诏皆不许。又 毁诸道刑具非法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四年七月癸巳,复置诸路提 刑典狱。十月乙卯,毁诸道官司非法讯囚之具。按 《刑法志》: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先是帝出笔记 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隐,遴柬庶官,朕无日不念也。所 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今 军民事务虽有转运使,且地远无由周知,先帝尝选 朝’”臣为诸路提点刑狱,今可复置,仍以使臣副之,命 中书、枢密院择官。又曰:“河北、陕西,地控边要,尢必得 人,须性度平和,有执守者。”亲选太常博士陈纶、李及 自馀拟名以闻,咸引对于长春殿遣之。内出御前印 纸为历,书其绩效,代还议功行赏。如刑狱枉滥不能 擿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寘以深罪。知 审刑院朱选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证左明白,望论 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从之。御史台尝鞫杀人 贼,狱具,知杂王随请脔呙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 为惨毒也。”入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盗贼,因 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凶恶。诏捕 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凌迟者,先断其支体, 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盖真宗仁恕,而惨酷之刑, 祖宗亦未尝用。初,殿中侍御史赵湘尝建言:“圣王行 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此古之善 政,当举行之。且十二月为承天节,万方祝颂之时,而 大辟决断如故。况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议狱 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 大辟未结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 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防护无致 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 京大辟人,既当孟春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 机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 泽于无穷。况愚民之抵罪,未断两月亦非淹延。若用 刑顺于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谷丰实,水旱 不作矣。”帝览奏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 行之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丁巳置纠察在京刑狱司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 京,凡有刑按之处,今特置司纠察。令金部员外郎、知 制诰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 尽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词,详阅驳奏。”卫尉卿、权判 刑部慎从吉言:“准淳化三年敕,诸路所奏狱空,须司 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系囚。又准后敕,诸路自今狱 空,更不降诏奖谕。奏至,委刑部以逐处旬奏禁状,点 勘不谬,即具以闻。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多不 应旧敕,外州妄觊奖饰,沽市虚名。近者邠、沧二州勘 鞫大辟囚,干诖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前代京师决 狱,尚五覆奏,盖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 朝廷比务审详,恐有冤滥,非求急速。州府不体朝旨, 邀为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 奖谕。其诸州府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 事多处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 院、倚郭县全无禁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委 提点刑狱司据等第目数,勘验诣实,书于卯历。”从之。 按《渑水燕谈录》:大中祥符二年,朝廷以京狱讼之繁, 惧有冤滞,始置纠察在京刑狱司,以省冤滥,命知制 诰周起、侍御史赵湘为之。凡在京刑狱,御史、开封府 皆得纠之。起虑抑屈者不能尽知,乞许令纠察陈状。 从之,但不鞫狱大中祥符三年春二月乙酉,丁谓请承天节禁屠宰 刑罚,从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令法官慎刑名,有情轻法 重者以闻。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十月。闰月壬申。立先天降圣节。五日 辍刑。十二月丙戌。诏天庆节日。民犯罪情轻者释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庚午诏开封府每岁正旦冬至禁刑三日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四年三月甲申,诏转运使、提点刑狱。五月,诏:“大 辟疑者奏谳,有司毋辄举。”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狱疑者,谳所从 来久矣。汉尝诏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所以广听 察,防缪滥也。时奏谳之法废。初,真宗尝览囚簿,见天 下断死罪八百人,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 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 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而有司终 虑淹系,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肃奏曰:“唐大辟罪, 令尚书九卿谳之。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 奏。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 八。今天下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 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京师大辟虽一覆奏,而 州郡狱疑上请,法寺多所举驳,率得不应奏之罪,往 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望准唐故 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议者必曰:‘待报淹延。汉律皆 以季秋论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未闻淹留 以害汉、唐之治也’。”下其章中书。王曾谓:天下皆一覆 奏,则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得决。诸狱疑若 情可矜者,听上请。天圣四年,下诏曰:“朕念生齿之蕃, 抵冒者众。法有高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 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 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其 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 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制,请谳者多得减死矣。 天圣六年正月戊午,罢提点刑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八年六月,诏御史台狱勿报纠察司。九月,复置 诸路提点刑狱。是年,又诏盗剥桑柘至死者上请。 按《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八年六月己亥,诏御史台勿 关纠察司。九月癸丑,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按《刑 法志》:初,真宗时,以京师刑狱多滞冤,置纠察司,而御 史台狱亦移报之。八年,御史论以为非体,遂诏勿报。 祖宗时,重盗剥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 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请得以减死 论。下法官议,谓当如旧。帝意欲宽之,诏死者上请。

    明道二年六月癸卯命审刑大理评定配隶刑名十二月丙申复置提点刑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初令配隶罪人 皆奏待报,既而系狱淹久,奏请烦数。明道二年,乃诏 有司参酌轻重,著为令。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则于 外州编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多杖黥配远州 牢城,经恩量移,始免军籍。”

    按《玉海》,“景祐二年十一月,诏审刑大理别减定配隶 刑名。”按玉海年月与本纪不同

    景祐二年八月己卯置提点刑狱官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 年,诏:“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宋自祖宗以来, 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 景祐中,言者以为三王岁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兴 兵以后,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 罪者宽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 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 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 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 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疏奏。朝廷 重其事,第诏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然亦未尝 行。按论赦一条志无年月可考按本纪景祐二年十一月乙未祀天地于圜丘大赦疑宜作景祐二年

    庆历四年八月辛卯命范仲淹领刑法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诏“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 疾无期亲者,列所犯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庆历七年五月戊寅,诏“武臣非历知州军无过者,毋 授同提点刑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元年三月壬申置京畿提点刑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至和二年十月己丑。罢京畿转运使、提点刑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五年三月壬子诏仍敕转运使提点刑狱八月乙酉罢诸路提点刑狱使臣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元年三月丙戌诏恤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二年十一月丙子,罢诸路提刑“武臣。”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三年三月丙辰,立试刑法及详刑官。九月己亥, 始试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四年春正月乙未,诏详定《大辟详覆法》。夏四月 丙辰朔,恤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六年三月丁卯,诏“进士、诸科并试明法注官。”戊 辰,置刑狱检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元年十二月戊午置大理寺狱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帝以国初废大 理狱,非是。元丰元年诏曰:“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 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囚既猥多,难于隔讯,盛 夏疾疫,传致瘐死,或主者异见,岁时不决,朕甚愍焉。 其复大理狱,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鞫讯, 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 俟追究者,听即决,馀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 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按》,亦上之。

    元丰二年四月甲子,诏增审刑院详议、详断官,罢刑 部检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五年,分命大理少卿“左断刑、右治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元丰五年,分命 少卿左断刑,右治狱。断刑则评事检法,丞议正审,治 狱则丞专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 焉。”

    元丰六年,分大理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 司。”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元丰六年,刑部 言:“旧详断官分公按讫,主判官论议改正,发详议官 覆议,有差失问难,则书于检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 审定,然后判成。自详断官归大理,为评事、司直,议官 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类多差忒。迺定制分评事、 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正先 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覆议,有辩难,乃 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辛未置诉理所许熙宁以来得罪者自言癸酉置开封府界提点刑狱一员七月丁巳置检法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三年八月丙戌,罢《吏试断刑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五年,中丞言:“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 密院同进取旨。”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元祐五年,诏命 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 院。中丞苏辙言:“旧制,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归中书,武 臣军士归枢密,而断例轻重悉不相知。元丰更定官 制,断狱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书省,然后上中书 省取旨。自是断狱轻重比例始得归一,天下称明焉。” 今复分隶枢密,必有罪同断异,失元丰本意。请并归 三省,其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取旨,则事 体归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职。

    元祐六年四月,诏恤刑。是年,诏“命官犯罪,干边防军 政者,刑部定断,枢密院同取旨。”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六年四月丙申,诏恤刑。按 《刑法志》:元祐六年“乃诏文武官有犯同案,干边防军 政者,刑部定断,仍三省枢密院同取旨。”

    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诏“刑部不得分禁系人数瘐死 数多者申尚书省。”四月癸丑,诏恤刑。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八年,中书省言, “昨诏内外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而诸路所上,遂以 禁系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岁系二百人,许以十 人狱死,恐州县弛意狱事,其非钦恤之意。”诏刑部自 今不许辄分禁系之数。

    绍圣元年四月丙午以旱诏恤刑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二年七月,大理寺复置右治狱。是年,户部置推 勘检法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二年秋七月丙辰,诏大理寺 复置右治狱,仍依元丰例添置官属。按《刑法志》:“绍 圣二年,户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检法官,应在京诸司事干钱谷当追究者,从杖以下即定断。”

    绍圣三年八月,复置检法官。是年,诏:“自今枉法自盗 罪至死赃多者,并取旨。”又复大理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三年八月己卯,复置检法官。 按《刑法志》:绍圣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艺祖初 定天下,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 废也。其后用法稍宽,官吏犯自盗,罪至极法,率多贷 死,然甚者犹决刺配岛。钱仙芝带馆职,李希甫历转 运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宽,主典人吏军司有犯, 例各贷死,略无差别。欲望讲述祖宗故事,凡自盗计 赃多者,间出睿断,以肃中外。”诏今后应枉法自盗,罪 至死,赃数多者,并取旨。三年,复置大理寺右,治狱 官属视元丰员,仍增置司直一员。大理卿路昌衡请: “分大理寺丞为左右推,若有翻异,自左移右,再变即 命官审问,或御史台推究,不许开封府互勘及地分 探报,庶革互送挟仇之弊。徒以上罪,移御史台。命官 追摄者,悉依条。若探报涉虚,用情托者,并收坐以闻。”

    元符元年三月令吏三岁一试刑法是年置看详元祐所理局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符元年三月壬子,令三省、枢密 吏三岁一试刑法。按《刑法志》:元符元年,中丞安惇 言:“神宗厉精图治,明审庶狱,而陛下未观政时,奸臣 置诉理所,凡得罪熙宁、元丰之间者,咸为除雪,归怨 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详从初加罪之意,复依 元断施行。”时章惇犹豫未应,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 言“迫之。”惇惧,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详案内 文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于先朝言语不顺者,具名 以闻。自是以伸雪、复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徽宗崇宁四年正月丙申诏京畿路改置转运使提点刑狱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五年。十一月辛亥。并京畿提刑入转运司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三年正月己未诏淮南江东福建各权添置武臣提刑一员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二年七月罢淮东路提刑官是年又诏知州兼统兵者非出师临阵勿用重刑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年七月“甲戌,罢淮东路提 点刑狱司。”

    按《文献通考》:绍兴二年,诏知州兼统兵去处,非出师、 临阵,自今毋得轻用重刑。先是,秘书少监傅嵩卿言: “军国异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军法从事。比闻州军 有捕获军兵劫盗杀人者,至族其家,望加戒饬。”故有 是诏。

    绍兴三年正月乙丑,诏:“中外刑官各务仁平台宪检 察,月具所平反以闻,岁终考察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六年正月丁丑,诏“凡入粟补官者,毋授亲民、刑 法之职。”五月壬午,诏:“大理寺议狱不合,即诣刑部关 决;刑部不能定,同赴都堂禀议。”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七年八月甲寅,诏:“命官犯赃,刑部不得擅黥配, 听朝廷裁断。”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十一月戊寅,命刑部、大理官编次《刑名断 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六月戊申,诏“诸路提刑岁举部内廉明 平恕狱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乙酉,命敕令所编辑《中兴以后 宽恤诏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许就类省 试院。校试刑法。九月丁巳。秦桧上绍兴宽恤诏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诏刑部郎官仍分左右厅治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旧法,刑部郎官 四人,分左右厅,或以详覆,或以叙审,同僚而异事,有 防闲考覆之意。南渡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一 员,刑部郎中初无分异,狱有不得其情,法有不当于 理者,无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言 之。诏刑“部郎官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

    孝宗乾道二年三月壬子诏戒饬刑狱官六月丙子刑部上乾道新编特旨断例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乾道二年下诏 曰:“狱,重事也,用法一倾,则民无所措手足。比年以来, 治狱之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 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罚必当罪,用 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按《文献通考》: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乾道 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

    淳熙六年七月戊辰班隆兴以来宽恤诏令于诸路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六月壬寅,诏试刑法官。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四月乙卯。诏诸路提刑文武臣通置一员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二年四月戊辰,班《淳熙宽恤诏令》。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宁宗庆元二年十一月庚寅诣寿康宫上太上皇宽恤诏令壬辰京镗等上孝宗皇帝宽恤诏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三年六月戊辰,颁《淳熙宽恤诏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四年九月丁未,颁《庆元重修敕令格式》。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淳熙末,议者犹 以新书尚多遗阙,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复令 刑部详定,迄光宗之世未成。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 始上其书为百二十卷,号《庆元敕令格式》。

    庆元六年五月丙辰,有司上《庆元宽恤诏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元年三月戊辰颁庆元宽恤诏令五月丁卯令有司举行宽恤之政十有六条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二年三月己未,初命诸路提刑以五月按部理 囚。七月己巳,命有司举行《宽恤之政七条》。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九月丙戌。戒饬两淮州县。遵守宽恤旧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元年十二月庚午诏两淮京西监司帅守讲行宽恤之政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三月丙寅,有司上《开禧刑名断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三年二月甲子,命诸路提刑司从宜断疑狱。辛 未,命有司举行《宽恤之政八条》。

    嘉定二年七月癸巳命有司举行宽恤之政五条

    嘉定三年六月壬戌,命有司举行《宽恤之政》十有九 条。

    按:以上俱《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六年。五月戊辰。脩庆元六年以来宽恤诏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四年五月乙巳,颁《庆元宽恤诏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二年正月庚辰大理司直张衍上检验推鞫四事诏刑狱人命所关其令有司究行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绍定五年五月戊戌,诏:“今后齐民有罪,监司、守臣毋 得籍没其家,必具闻俟命。”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四年正月帝制训廉谨刑二铭戒饬中外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八年二月,陈垓言“检覆决狱、疏决、推勘、拘锁、剌 环、奏裁、详覆、重勘、追证十弊。”从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景定四年秋七月壬辰敕令所进宁宗以来宽恤诏令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