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五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五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五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五十五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四十一

    皇清九康熙十一则

    戎政典第五十五卷

    兵制部汇考四十一

    皇清九

    康熙十年

    八月初八日

    上谕、“吏、兵二部:差官巡察各地方。”及差遣大臣阅视

    兵马等事。前经条奏、俱著候旨举行。今思巡察地方、关系吏治民生、阅视兵马、关系边防军务俱属紧要应差遣何项官员?著九卿科道、会同确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凡按丁披甲。康熙十年议定汉军佐领下:

    壮丁,多者,仍令五名披甲一副,少者照现在数披甲,每佐领下不得过四十副 。凡优恤退甲兵丁,康熙十年题准,委署护军校、《骁骑校及前锋护军、拨什库》兵丁得过军功,有患病退甲,伤残退甲,六十岁以上,年老退甲者,该都统及外省将军、副都统等查验咨送,磨对册籍,果实,咨户部,月给银一两、米一斛。微绩效力者不准。如假冒,咨送该管官及本人,分别议处。至宁古塔

    盛京等处驻防之人、止给银、不给米。其游牧地方

    之人,概不准给 。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十年题准、“内外射箭赏给” 、暂行停止

    康熙十一年

    四月十八日

    上谕吏、兵二部:“陕西幅员辽阔,边疆重地,防御宜周。”

    省城有“将军满兵驻防,总督衙门应移驻近边扼要地方,专管陕西,以便控制。其山西省附近京师,应照山东、河南例,令该抚料理。尔二部会同详议具奏。” 特谕。

    《大清会典》:凡议叙委署,康熙十一年题准总督、提督、

    总兵官标下部册,“有名效用人员,有杀贼功次者,照把总例议叙 。” 凡议叙攻城,康熙十一年题准;“奏报军功不实者,将军、督提降二级,总兵官降三级,俱留任。” 谎报官,革职 。凡妄冒军功,康熙十一年题准,将他人之功妄作己功者,降三级调用 。凡阵亡殉难恤典,康熙十一年题准,阵亡殉难官员,三品职任以上,准荫“子弟一人,以守备用。四品职任以下,把总以上,准荫子弟一人,以卫千总用 。” 凡点验标营,康熙十一年题准停止差官查验,各营内如有老弱兵丁、倒毙马匹,即行申报,听该督抚提镇按季造册报部。如有兵马不强,盔甲不齐,营伍不实,克扣兵饷等弊,该督提不时密访,若互相徇庇,事发,该管官并督、抚、提镇等分别治罪 。凡贻误军务,康熙十一年题准,“兼辖统辖官不行查参者,俱照揭报劣员” 之例处分 。凡营兵私逃,《旧例》该管各官俱降一级留任,若虐兵致逃者,降一级调用。护解兵丁与逃人同逃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康熙十一年题准,营兵私逃,专管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六个月。若该“管官苦累兵丁,以致逃走者,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 凡营兵结党欺官,旧例,“兵丁抗粮,地方官追比时,众兵拥夺人犯,该管官革职提问,兼辖官降三级调用。” 康熙十一年题准“该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不知情者革职,兼辖官知情者革职,不知情者降二级留任 。” 凡营兵生事扰民,康熙十一年题准:“私差营兵,未至生事扰民者,专管官革职,免提问,上司照例治罪。若武弁在地方残害百姓者,革职。致死者,革职提问。兼辖官不行揭报者,降二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 。” 凡营兵反叛,康熙十一年题准“营兵反叛,该管各官俱革职,统辖官降二级留任” ,提督罚俸一年 。凡营兵噪变旧例,官员如有稽迟兵饷,侵克暴虐等弊,许兵丁赴督抚、提镇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哗者,为首之人正法。若该管官亡故,营兵借言吓诈者,为首之人亦正法。若营兵鼓噪逃走,该管官降一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营兵鼓噪作乱,该管官及总兵官各降二级留任,该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康熙十一年题准:提镇标兵噪变,该管官及提镇俱降二级调用。至中军承理钱粮,如本营兵变革职,别营兵变与该管

    官一体降二级调用。总兵官所辖营兵噪变,总兵官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提镇徇隐不行题参及参不以实者,降二级调用。兵丁赴督、抚、提、镇具告,不准者,许赴部具告;越诉者不准。

    凡家人食粮。康熙十一年题准、督提镇将使

    令之人挂名食粮者、各降二级调用 凡兵丁为盗。康熙十一年题准、营兵为盗窝盗、若在该管官因公他出之后、事发于未回之前者免议

    又题准:“官员约束不严,以致招抚兵丁复聚。”

    为盗者,耑管官降一级调用 。凡武弁为盗,旧例效用官为盗者,该提镇降三级调用。康熙十一年题准:提镇标下效用官为盗者,该提镇降三级调用。若营弁为盗,该管官降三级调用,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总兵官降一级留任。凡发兵违约

    国初定、发兵之时、或在家、或在外、违限者、该管参

    领佐领等官、每兵一名罚银五两。若至革职等重罪,候

    旨定“夺。兵丁不遵约束、违抗者、酌量罪犯责治。”该管

    “官仍行议处。” 康熙十一年题准:“官员出征,在家规避不起身者,革职。在外违约者,革职提问。护军、拨什库兵丁等,在家规避不起身者,鞭一百,仍发往军前。在外违约者,鞭一百,所获人口入官。若系差遣之处,不遵号令违误者,鞭一百。出兵之处,不遵号令妄行者,为首人正法。馀俱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该管官罚俸” 一年 。凡军犯发遣,康熙十一年,覆准:“军犯免其墩锁,令该管官曲意防范,无令至于饥寒。若致脱逃,该管官罚俸六个月,统辖官罚俸三个月 。” 又题准:“中途脱逃,不差的役,押解之官住俸勒限一年督缉。限内不获,该抚题参,罚俸一年,行文各省照案缉拿。”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城内夜禁。旧例,城内起更后,栅栏关闭。

    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来。步军校等分定街道、轮班值宿。步军副尉等仍行巡逻。兵部不时差官查验。若栅栏不行关闭。官兵旷班、及不支更者、步军副尉一并议处。除奉

    旨差遣、及部院衙门差遣外、如有丧事生产、及问疾

    请医,祭祀、嫁娶、宴会往来者,许步军官兵等详问事故,及本都统、佐领姓名,开栅放出,仍递交附近该值兵丁,次日即报步军总尉、步军副尉,详问果实,免其送部。如无事诈称者,送部议处。起更之后,私自夜行者,系王、贝勒、贝子、公等,应记明报部。系官员或妇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邻佑说知,拿获时辰,次日报部。若系民人即行羁留。其拿获时辰。亦向邻佑说知。王以下及官员请

    旨:“交部议处,民人鞭二十七,被获之人各罚银一两。”

    给与拿获兵丁。若步军官兵或徇隐不报,或受贿纵放,或被㫄人拿获出首者,步军校从重议处。《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罚银三两给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拿挨至起更后方向邻佑说知,或竟不向邻佑说知者,拨什库兵丁及步军校亦照此例议处。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无故夜行,罚俸一个月,街道栅栏不行关闭,值宿拨什库,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拿获之人逃脱者,值宿步军校值巡步军副尉,俱罚俸一个月,《拨什库》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将拿获之人得财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拿不向邻佑说知者,值宿步军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兵丁俱鞭一百。该管官知情扶同者革职 。凡侵欺赏给旧例,该管官将兵丁赏给侵欺者,革职,交刑部同官知情不行实供者,罚俸一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同官不知情者,罚俸一个月;知情不实供者,罚俸一年 。凡点验官员军器旧例,点验官员军器时,如盔甲弓矢等项全无,又不亲到者,革职。军器缺额者,罚俸一个月。箭上无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罚俸两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军器缺额及不堪者,罚俸两个月。聚集之处及射期不到者,罚俸一个月 。” 凡披甲违例,康熙十二年题准:披甲违例者,该参领罚俸一个月,佐领、骁骑校各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 。凡优恤退甲兵丁,康熙十二年题准:如未经效力,假称咨送,及尚堪披甲,捏词退甲者,该管佐领、骁骑校,罚俸六个月。不行详查之参领、协领,罚俸三个月,都统、将军、副都统,罚俸一个月 。凡克城等第,康熙十二年议准,叙功时,如攻战未劳而谎称劳,敌寡而谎称众者,将兵主此次功绩,俱不准,仍行革职 。凡招抚官兵船只,康熙十二年覆准,招抚兵一千名以上,船三

    考证

    十只以上者作为五等军功;兵一千五百名,船四十只以上者为四等军功;兵二千名,船五十只以上者为三等军功;兵二千五百名,船六十只以上者为二等军功;兵三千名,船七十只以上者为头等军功;兵三千五百名,船八十只以上者为“头等第一军功。如招抚伪王居住之府城者,作为头等第一军功,府作” 为头等军功,州作为二等军功,县作为三等军功,卫所作为四等军功,有名寨崖作为五等军功。其参赞之都统、护军统领、副都统,分发将领与将领下遣去头目,以及预事等官,俱准议叙。如以少称多,以空城作实城者,照例治罪 。凡恤赏身价,康熙十二年题准,都统照一等精奇尼哈番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照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参领、照“一等阿达哈哈番” 例给与身价 。凡优恤阵亡官兵家口

    国初定:前锋护军拨什库兵丁阵亡及伤废亡故。

    人之妻子,家无养赡者,该参领、佐领、骁骑校具结送该都统咨部,每月准给一半银米。若非系阵亡,朦混咨送者,该管官治罪。康熙十二年题准:不系阵亡,朦混咨送者,该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参领罚俸两个月,都统、副都统罚俸一个月 。凡给发兵丁器械,康熙十二年题准,八旗新披甲兵丁,部发军器马匹,后停给马 ,凡军器出城。康熙十二年题准、守门官将无印票盔甲私行放出者、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鞭五十 。凡军器出边

    国初定:“蒙古差来员役,王等不许赏给军器等物。”

    若经奏请

    俞旨者、方准给与。其边口地方、兵部差官员笔帖式

    前往搜查果系

    钦赏喀尔喀、厄鲁特者、照理藩院所给印文、放出私

    买带去者,不准放出。康熙十二年覆准:官员将军器私卖,私给喀尔喀、厄鲁特者革职,其物入官,平人交刑部治罪。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首先战功,康熙十三年题准:大兵

    所到之处,或敌人挖掘沟堑,安设木栅排列,挨牌相敌,或大列阵势相敌。我兵劳苦攻战,敌人不动时,兵丁有能于众营内挺身前进、众营尾后败敌者,为首人赏银五十两,授为守备;第二人赏银四十两,授为千总;第三人赏银三十两,授为把总。遇该省缺出,即准先用。若齐力交锋之际,有能于本营内越众冲锋,本营尾后克敌者,为首人赏银三十两,授为千总;第二人赏银二十两,授为把总;遇该营缺出,即准先用。若遇敌水战,有能跃入敌船,杀败贼众得获者,验明船只大小,分为三等。如系头等船只,为首人赏银一百两,授为都司佥书;第二人赏银八十两,授为守备;第三人赏银六十两,授为千总;第四人赏银四十两,授为把总,本船首领官加三级,同战官加二级。系二等船只,为首人赏银八十两,授为守备;第二人赏银六十两,授为千总;第三人赏银四十两,授为把总,本船首领官加二级,同战官加一级。系三等船只,为首人赏银六十两,授为千总;第二人赏银四十两,授为把总,本船首领官加一级,同战官纪录一次,各照职衔准其先用。如系空船、小船及败走船只者,不在授官给赏之例。其造册具题时,务将敌兵多寡、船只大小,攻战劳苦情形,并首先官兵姓名,逐一据实开列。若铺饰谎奏者,将军以下照“攻城” 例议处 。凡阵亡加赠,康熙十三年题准,总兵官加赠三级,副将、参将各加赠二级。游击都司、都司佥书、守备,各加赠一级。至加游击衔以上闲散官,亦准加赠一级。应得祭葬,行礼、工二部议奏 。“《凡阵亡徇难恤典》,康熙十三年题准。有部札之闲散各官阵亡者,亦准荫子弟一人,以卫千总用 。” 凡家人食粮,康熙十三年题准。督、提、镇家下,如有熟谙弓马精健人丁,准其入营顶补。兵数。至副、参、游、都、守等官家下,果有熟谙弓马精健人丁,许该督、抚、提、镇保结,准其入营。如将懦弱不谙弓马之人充数者,各弁及该督、抚、提、镇一并从重议处 。凡议叙披甲奴仆,康熙十三年题准;八旗下披甲奴仆得过三个头等功牌,准其开户 。凡恤赏绿旗阵亡殉难官兵,康熙十三年题准提督“恤银八百两,总兵官七百两,副将六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都司四百两,都司佥书三百五十两,守备三百两,守御所千总二百五十两,卫千总二百两,营千总一百五十两,把总一百两,马兵七十两,步兵五十两。外委官员不论大小,照马兵例 。” 凡被伤

    恤赏,康熙十三年题准,头等伤给银三十两,二等伤二十五两,三等伤二十两,四等伤十五两,五等伤十两 。凡军器出城,康熙十三年题准,文武官员带有军器出京者,系旗下人,该都统出给印文。系汉人,本地方官出具保结,若无印文保结,兵部不准给票 。凡披甲奴仆得功,康熙十三年题准,与披甲人一体议叙,应给官职者,照“《登城》例,准其出户。”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委署,康熙十四年题准,部册无名。

    “效用人员初次立功者,该督奖赏,移送姓名到部注册。嗣后立功,照部册有名人员例议叙。” 凡军器出边,康熙十四年覆准:蒙古如有带去人口及军器钢铁等物出边者,务照部内所给印票详对数目相符,方准放出,溢数者拿送。纵令私带者,守关官员议处。直隶、山西地方军民人等,有偷卖人口及军器钢铁等物于蒙古者,该管官及私卖之人一并治罪 。凡炮位,康熙十四年,铸造红衣炮八十位,长七尺三寸,口内径二寸七分,口外径四寸九分,底径六寸七分,铁子重三斤,用火药一斤半,车辆全。

    康熙十五年

    五月初二日

    上谕兵部:“《自逆贼》煽乱以来,各省绿旗官员兵丁剿”

    “御贼寇,恢复地方,戮力行间,著有劳绩,朕心时切轸念。凡以前奉旨事平议叙者,尔部逐一察明功次,即行议叙,以昭朕酬庸鼓励之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

    《大清会典》:“凡制造官弓”、

    国初定、八旗弓匠制造官弓。造成日、每旗令侍卫

    护卫等官到部,分别等第。头等弓,每张匠役赏银一两,二等弓五钱。监造头目头等弓,每张赏银三钱,二等弓一钱五分,三等弓无赏罚。四等弓,每张匠役及头目各责五鞭,五等弓各责十鞭。应得赏银,每鞭抵算银三钱,不足抵算者鞭责。其赏银移咨户部给发。康熙十五年停止给赏 。凡制造官箭箭匠,康熙十五年,裁六名。凡造作不合式

    国初定:八旗匠役,若违式私造弓箭货卖者鞭五。

    十、所卖弓箭,一半给拿获之人,一半入官。康熙十五年题准,“匠役将弓箭不如式制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物入官,匠役从重议处。”

    凡炮位:康熙十五年,铸造红衣炮五十二位。

    钦定名号为“神威无敌大将军。”内铜红衣炮八位。每

    位重二千二百七十四斤,长七尺七寸,底径一尺二寸,口径一尺,膛口三寸七分,铁子重八斤,用药四斤,车辆全。铜红衣炮二十四位,每位重一千六百一十三斤,长七尺六寸,底径一尺一寸,口径八寸五分,膛口三寸三分,铁子重六斤,用药三斤,车辆全。木裹红衣炮二十位,每位重八百一十七斤,式样照前,车辆全。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凡驻防官兵为盗,康熙十六年覆准,奉天、

    “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驻防官兵及家人为盗者,俱照例处分。其将军、副都统免议。佐领、防御、骁骑校照各城防御处分,协领、参领照防守尉处分。至将军、副都统等本管兵丁,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为盗者,罚俸六个月。七人至十人为盗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至十五人为盗者,罚俸一” 年。十六人至二十人为盗者,降一级留任。二十一人至三十人为盗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为盗者,降三级调用。该管官自行拿获,免议。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招抚,康熙十七年题准:现任官员

    如有陆续招抚伪官兵至五百名以上、难民至二千名以上者,准合并议叙。“招抚伪官兵五百名以上,或头号贼船五只以上、二号贼船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二十只以上,或难民二千名以上者,准纪录一次。” “招抚伪官兵二千名以上,头号贼船十只以上、二号贼船二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四十只以上、难民五千名” 以上者,文官加一级,武官加衔一等;招抚伪官兵四千名以上,头号贼船十五只以上,二号贼船三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六十只以上,难民一万名以上者,文官加二级,武官加衔二等;招抚伪官兵六千名以上,头号贼船二十只以上,二号贼船四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八十只以上,难民一万五千名以上者,文官加三级,武官加衔三等招抚伪官兵八千名以上,头号贼船二十五只以上、二号贼船五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一百只以上,“难民。”

    “二万名以上者,文官加四级,武官加衔四等。招抚伪官兵一万名以上,头号贼船三十只以上、二号贼船六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一百二十只以上;难民二万五千名以上者,文官加五级,武官加衔五等;如数多者,照数加级。” 候选文武官文武进士、举人、荫贡、监生、武生,若能照此例招抚者,俱于补官日照例纪录加级。其文生员,如“招抚伪官兵五百名以上,头号贼船五只以上、二号贼船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二十只以上,难民二千名以上者,送礼部移咨国子监读书。” “招抚伪官兵二千名以上,头号贼船十只以上、二号贼船二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四十只以上,难民五千名以上者,授为功贡,免其坐监;准即考” 定,以州同、州判缺用,数多者,照数加级。效用人员:“招抚伪官兵五百名以上,头号贼船五只以上,二号贼船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二十只以上,难民二千名以上,如系《部册》有名人员,文职授为正九品,武职给与千总札付。《部册》无名人员,文职授为从九品,武职给与把总札付。如数多者,俱照所给札” 付品级加级;不及数者,不准议叙,酌量奖赏。其遣发招抚之官,“招抚伪官兵五千名以上,头号贼船十五只以上、二号贼船三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六十只以上,难民一万名以上者,纪录一次。招抚伪官兵一万名以上,头号贼船三十只以上、二号贼船六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一百二十只以上,难民” 二万五千名以上者,加一级。多者照数加级。若以少称多,谎奏请功者,具题官降二级,留任呈报官革职 。凡裁革人役,康熙十七年题准:“直省经制兵丁,不许充伴儅军牢,夜不收刽子手、旗手及马夫、水夫等役。违者,该督抚题参,从重治罪。若不行题参,事发营员从重治罪,督抚照徇庇” 例议处。凡恤赏绿旗阵亡殉难官兵,康熙十七年覆准乡勇助战阵亡者,照步兵例减半给赏 。凡直省兵丁盔甲,康熙十七年题准直省兵丁铁盔甲,每顶副减定三两七钱 。凡武状元铜盔甲,三年一次,本部成造,交送兵部。

    康熙十八年

    正月初五日

    上谕盛京将军安、《褚护》:“今据镇守宁古塔乌喇将军”

    巴海寄字与侍卫《瓢子》对奏云:“副都统布克韬还自盛京,向众宣言,已经迁移盛京之人,出兵不行差遣,凡有事故,俱照宁古塔例,宽至五年,始行结案。迁移之人,皆加级赏赉。其时适值将布克韬补授副都统鄂泰员缺,移文到彼。宣旨毕,布克韬复向达布都、杜牛诺海、祁木讷等言:伊得补副都统之故,尔等亦应迁移。因此达布都、杜牛诺海、祁木讷等俱各率本佐领,于正月初六初十日与从前原欲迁移佐领一同迁移。唯副都统查努喀、瓦柳、杜布达喀、阿巴泰、巴牛堪、屠木柱、贾齐哈七佐领并纳达纳半佐领,仍欲留彼。其先不愿迁者,今既欣然欲迁,望两侍卫转奏” 等语。观此,则达布都、杜牛诺海、祁木讷“等所言迁移是实,若将伊等于盛京安插,则地方窄狭,所分田土遥远,必致糜费钱粮。尔来京师,曾面奏云,欲于山海关以外诸城分设驻防、协领、副都统,将旧官兵归并一处驻札,似为有益。今详绎尔言甚当,应速行之。其地方远近,田土多寡,会同彼处大臣详议具奏。特谕 。” 三月二十一日。

    上谕兵部:“我国家开创大业,军法最为严明。凡击斩”

    贼众,攻取城池,必据实奏报,复行确核,功罪昭著,故能信赏必罚,鼓励戎行,并无虚伪冒功之弊。今自用兵以来,每览各处《奏捷章疏》,其中固有实在建功者,亦有虚词妄报者。如击败贼兵,动称斩杀甚多,或云数千,或云万馀,或云不计其数,甚至贼弃空城,或云如何攻取,如何恢复,妄行谎报,微功小寇任意铺张议叙之时,希冀滥邀陞赏,殊非人臣事上勿欺、实心为国之谊。以后各处领兵大将军、将军、督抚提镇等,务须洗心涤虑,勿蹈前辙。凡于报捷,必确核功绩,据实上闻。如因仍陋习,冒滥军功;或被㫄人举首,或别经发觉,定以军法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部即通加严饬,并晓谕官兵一体遵行。《特谕》。

    《大清会典》:凡奴仆叛主投营,康熙十八年题准奴仆

    “叛主投营” ,耑管官知而不举者,降二级调用。兼辖统辖官各降一级留任。不知者,耑管官罚俸一年,兼辖统辖官罚俸六个月 。《凡军令》,康熙十八年

    谕领兵诸王将军等:“借通贼为名、烧民房舍、掳掠子”

    女、“抢夺财物、或分兵所往之处、私自掳掠者、‘《令》’”

    该督抚题参治罪。如督抚隐匿,事发日督抚革职 。凡《亲随甲兵》,康熙十八年覆准,散秩大臣准随甲兵一名 。凡《八旗甲兵盔甲》,康熙十八年题准,《护军盔甲》,每顶副折给银四两八钱八分三釐。《马步兵盔甲》折给银四两一分五釐。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十九年题准红衣、

    等炮。令每年春秋二季演放 。凡攻城救人

    《国初定》:“攻城不克,将城下被伤之人,有能救回者。”

    “照被伤人应得恤赏” 例减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伤人出一分,给能救之人。如将尸骸救出者,令同领战官给银三十两。康熙十九年题准:或攻城,或野战,如将阵亡尸骸不能救出者,同战之参领、闲散官、护军校、骁骑校,降二级调用。领战之夸兰大,降一级调用。领战之大臣罚俸一年 。凡议叙披甲奴仆,康熙十九年,令得过两个头等功牌者,亦准开户 。凡造作不合式,康熙十九年题准制造盔甲,其铁务要折打锃光。制造箭枝,务要箭心坚长,手钻安钉。如草率造作,匠役人等一并治罪 。凡解送炮位,康熙十九年议定各省大小铜炮,多馀铁炮,俱令查送来京。铁炮朽坏者,销毁作铁备用 。又议准铁炮解“送劳民,多馀者准留原处收贮 。” 又,

    谕直隶沿边及路险地方各炮。不必解送。 凡《禁令》

    康熙十九年,议准“严禁民间私铸大小炮位,犯者与匠役一并处斩,妻子家产入官;邻佑、里长拟绞监候;专汛文武官革职,兼辖文武官降四级调用,督、抚、提、镇降二级留任。”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凡残废恤赏、

    国初定:“出征被伤残废之人,或双目不见,或两手”

    不能展动,或两足不能行走及声哑者,除给一半身价外,加银三十两。一手一足脱落者,加银二十两。若伤一目或两目,或一手不能展动,一足不能行走,或两耳聋蔽者,加银十两。或一手有一二指不能屈伸,难以持弓,或足瘸,或齿折一半,言语不清者,照例给与一半身价。或伤手一、二指,或伤足未瘸,或折伤三四足指、或一耳聋蔽者,照给半价例减银十两。此等伤痕、俱令该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验明具结咨部。康熙二十年题准:出征伤残之人俟回京三年后照该旗咨送缘由验看。伤废果符、分别具题照例恤赏 。凡优恤出征病故兵丁。康熙二十年

    恩诏出征病故文武虚职三四品官、恤银五十两《五》

    六品官四十两,七品以下官三十两 。凡炮位,康熙二十年造铜炮二百四十位。

    钦定名号为“神威将军。”每位重三百九十斤,长六尺。

    六寸。火门后径五寸四分,口径三寸二分。用合膛铅弹,重十八两,用药八两,中鹄至一百弓,用药九两,中鹄至一百五十弓。口箍上立星表,与《甲乙》线相等。车辆全 。凡解送炮位,康熙二十年令松江铜炮本处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