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二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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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二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十六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十二

      宋五神宗元丰八则 哲宗元祐八则 绍圣四则 元符三则

    戎政典第二十六卷

    兵制部汇考十二

    宋五

    神宗元丰元年始以两江峒丁补将校兵部请依保甲法编排枪仗手又诏定诸禁军拣选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元丰元年,经略司 请集两江峒丁为指挥,权补将校。奏可。 又按《志》,福 建路枪仗手,元丰元年,转运使蹇周辅言,“廖恩为盗, 以枪仗手捕杀,乃有冒枪仗手之名。乘贼势惊扰村 落,患有甚于廖恩者。”诏犯者特加刺配。周辅请额定 枪仗手人数,岁集阅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请依保甲 法编“排。罢旧法,以隶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为小保, 保有长,五小保为一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副保正。 具教阅、捕盗贼、食直等令颁焉。总一万二百人有奇, 以岁之农隙,部使者分阅,依弓手法赏之。” 又按《志》: 元丰元年,翰林学士权判尚书兵部许将修《开封府 界保甲敕》成书上之,诏皆颁焉。 又按:《志》:元年,知鄂 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军为盗,听捕斩赏钱。”诏坐 条札韶照会,如所犯情重,罪不致死,奏裁。 又按《志》: 元丰元年,诏以马军迁上军。上军选诸班者,并马射 弓一石力。诸班直枪弩手阙,选亲从亲事官,馀并选 捧日龙卫弓箭手。 又按《志》:元丰元年,诏禁军排连 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额外人二分,如令简试。 十二月,诏“诸军军使都头以下并充兵额,正副指挥 使以上置于额外,军行则分押诸队。”又诏:“内殿直以 下、诸班直阙,按籍阙二分者,虚其阙四之一,二分以 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补其半。馀并阙之。”

    元丰二年,分泾原路兵为十一将。诏立河北、陕西、两 广诸州及府界大保长教阅法,又增置土兵、勇捷两 指挥于京西,于岷州置监牧指挥,其永济军以千人 为额。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秋八月辛丑。分泾原路兵为 十一将 按《兵志》:“元丰二年计议措置边防所言,以 泾原路正兵汉番弓箭手为十一将,分驻诸州。从之。”

    又按《志》,“二年,中书枢密院请河北陕西义勇保甲。”

    皆如诸军诵教阅法。从之。 又按《志》:二年诏:广惠、潮、 封、康、端、南恩七州皆并边,外接蛮徼,宜依西路保甲 教习武艺。时又诏:虔州枪仗手以千五百,抚州、建昌 军乡丁、关军枪仗手各以千七百为额,监司以农隙 按阅武艺,如广东制。 又按《志》:二年,广西经略司言: “团结邕钦峒丁为指挥一百七十五,籍武艺上等一 万三千六百七人。”诏下诸臣献议措置峒丁事,付曾 布参酌损益,创为规画,务令详尽,便于施行。布乃请 令镇砦监押、砦主,同管辖兵甲使臣与巡检等,分定 州峒总制,立赏罚惩劝。增置都巡检使两员,分提举, 及增首领丁壮,岁阅之,以武艺绝伦者闻,量材补授。 诏增都巡检使二员,馀下熊本择其可者“施行之。” 又按《志》:二年,福建路枪仗手立法,听自置兵械寄于 官,遇捕盗乃给数外置者从私有法。 又按《志》:“二年, 诏虔州枪仗手五百三十六人,抚州建昌军乡丁关 军各千七百七十八人,为定额。每岁农隙,轮监司提 举司官按阅武艺,以备奸盗。”从前江西转运副使蒋 之奇之请也。 又按《志》: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 大保长法,以昭宣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王中正、东 上阁门使狄咨兼提举府界教保甲大保长,总二十 二县,为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 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凡禁军教头二百七十, 都教头三十,使臣十,弓以八斗、九斗、一石为三等,弩 以二石、四斗、二石”、七斗、三石为三等,马射九斗、八斗 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为出等。当教时月给钱三千, 日给食,官予戎械战袍,又具银楪酒醪以为赏犒。 又按《志》:“元丰二年,又增置土兵勇捷两指挥于京西, 额各四百人,唐州方城为右第十一,汝州襄城为左 第十二,凡马军十二指挥,忠果及土军共十二指挥。”

    又按《志》。二年二月,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岷

    “州床川、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军砦,乞置牧养十监, 募兵为监牧指挥。其营田,乞依官庄例,募永济卒二 百人,其永济卒通以千人为额。”从之。七月,沿边安抚 司言:“北边州军主管刺事人乞给钱三千,选募使臣 职员或百姓为之,以钩致敌情。仍选通判及监官考 其虚实,以行赏罚。”从之。是年,以兖、郓、齐、济、滨、棣、德、博 民饥,募为兵,以补开封府界、京东西将兵之阙。 又按《志》:二年,云骑军阙二千一百,以云捷等军补之。 元丰三年,诏弓箭手如正军法。以马步军司燕达言, 增补退军阙额。又泾原募勇敢如鄜延路额,及立团 教保丁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三年诏:“凡弓箭手 兵骑各以十人为队,置引战旗头、左右傔旗及以本 属酋首将校为拥队,并如正军法。”蕃捉生、蕃敢勇、山 河户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强人、山河户,不以 等样第募。有保任年十七以上,弓射七斗,任负带者。 鄜延路新旧蕃捉生,环庆路强人、诸路汉弓箭手,鄜 延路归明界保毅蕃户弓箭手皆涅于手背。 又按 《志》:三年,诏五路转运提举官巡历所至,按阅见教义 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点刑狱司施行。 又按《志》:三 年,诏府界诸路将下阙禁军万数,有司其速募之。又 诏河北水灾阙食民甚众,宜寄招补军。 又按志:三 年六月,权主管马步军司燕达言“内外就粮退军二 十一指挥八千馀人,以禁军小疾故拣退及武艺浅 弱人配填,既不训练,又免屯戍,安居穴食,耗蠹军储。 若自今更不增补,庶渐销减。候有阙,依禁军选募教 习武艺,不数年闲退军,可尽变锐士。内奉钱七百者, 减为五百,依五百奉钱军等杖招拣。”从之。仍诏上四 军退军改作五百奉钱军额。八月,殿前、步军司虎翼 十指挥出戍归营,闵其劳苦,诏并升补为神勇指挥。 广西路经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挥阙额,请以诸路配 送隶牢城卒,所犯稍轻及少壮任披带者选补。”从之。

    又按《志》:元丰三年,诏泾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

    “百人为额。”自是以后,蕃部益众,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又按《志》:三年六月,诏军士民兵逃亡随军效用,若

    首获并械送所属,论如法。虽立战功不赏,仍不许以 功赎过,令随军榜谕。 又按《志》,元丰中,或请遣陕西 路骑军五七百戍桂林者,诏遣在京军马以戍之。 又按《志》:三年,大保长艺成,乃立团教法,以大保长为 教头,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 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长艺成者十人 衮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为骑,二为弓,三 为弩。”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举。 河北则狄咨、刘定,陕西则张山甫,河东则黄廉、王崇 拯,以封桩、养赡义勇、保甲钱粮给其费。是岁,引府界 保甲武艺成,帝亲阅,录用能者,馀赐金帛。 又按《志》, 三年,诏荆南雄略军十二营南戍,瘴没者众,“其议优 恤之。军校子孙降授职,有疾及不愿为兵,若无子孙 者,加赐缗钱;军士子孙弟侄收为兵,并给赙。除籍后 仍给粮两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无子孙者,给衣廪 之半终其身。”哲宗即位,悉依旧制。

    元丰四年,诏东南团结诸军为十三将。以经略司都 经制言,“许泾原等路弓箭手收地别募,改开封五路 义勇为保甲。”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四年春二月己卯,分东南团 结诸军为十三将。 按《兵志》:元丰四年,泾原路经略 司言,“本路弓箭手阙地九千七百顷,渭州陇山一带 川原陂地四千馀顷,可募弓箭手二千馀人,或不愿 应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经制司言,“乞依熙河 旧例,许泾原、秦凤路、环庆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换,仍 带旧户田土耕种,二年即入收官,别招弓箭手。”皆从 之。 又按《志》,四年蒲宗孟言,乞开封府五路义勇并 改为保甲。自此以次行于诸路矣。 又按《志》,四年改 五路义勇为保甲。狄咨、刘定部领澶州集教大保长 四百八十二人,见于崇政殿,召执政赐坐阅试,补三 班借职差使。借差凡三十六日,馀赐金帛有差。迁咨 四方馆使,定集贤校理。又诏曰:“三路见训民兵,非久 什长艺成,须便行府界团教之。钱粮官吏并如畿县, 未知及期能办与不,若更稽延日月,必致有误。措置 大法,可令承旨取索会校之。”其年,府界、河北、河东、陕 西路会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长壮丁 凡六十九万一千九百四十五,岁省旧费缗钱一百 六十六万一千四百八十三,岁费缗钱三十一万三 千一百六十六,而团教之赏,为钱一百万有奇不与 焉。凡集教、团教成,岁遣使,则谓之“提举按阅”,率以近 臣挟丙侍往,给赏钱,按格令从事。诸路皆以番次艺 成者为序,率五六岁一遍,独河东以金帛不足,乃至 十一岁。上以晋人勇悍,介辽、夏闲,讲劝宜不可后,诏 赐缗钱十五万。时系籍义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 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云。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 皆以为不便,而安石主议甚力,帝卒从之。今悉著其 论,难使来者考焉。帝尝论租庸调法而善之,安石对 曰:“此法近井田。后世立事粗得先王遗意,则无不善。 今亦无不可为,顾难速成尔。”及帝再问,则曰:“人主诚 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谓害者,制法而加于兼并之 人,则人自不敢保过限之田;以其所谓利者,制法而 加于力耕之人,则人自劝于力耕,而授田不能过限。 然此须渐,乃能成法。使人主诚知利害之权,因以好恶加之,则所好何患人之不从,所恶何患人之不避! 若人主无道以揆之,则多为众议所夺,虽有善法,何 由立哉!”帝谓府兵与租庸调法相须,安石则曰:“今义 勇、土军上番供役,既有廪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 出戍,虽无租庸调法,亦自可为。第义勇皆良民,当以 礼义奖养。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阅而靡费 也,使之运粮也。三者皆人所不乐,若更驱之就敌,使 被杀戮,尢人所惮也。”冯京曰:“义勇亦有以挽强得试 推恩者。”安石曰:“挽强而力有不足,则绝于进取,是朝 廷有推恩之滥,初非劝奖使人趋武用也。今欲措置 义勇,皆当反此,使害在于不为义勇,而利在于为义 勇,则俗可变而众技可成。臣愿择乡闲豪杰以为将 校,稍加奖拔,则人自悦服。矧今募兵为宿卫,及有积 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况不至如此 费官禄已足,使人乐为哉!陛下诚能审择近臣,皆有 政事之材,则异时可使分将此等军矣。今募兵出于 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厢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及此辈! 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长计也。”帝以为然。时有欲以 义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为置义勇弓手,渐可以省 正兵。安石曰:“诚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适足以伤农。” 富弼亦论京西弓手非便,安石曰:“揆文教,奋武卫,先 王所以待远迩者固不同。今处置江淮,与三边事当 有异。”帝又言节财用,安石对以减兵最急。帝曰:“比《庆 历》数已甚减矣。”因举河北、陕西兵数,虑募兵太少,又 训择不精,缓急或阙事。安石则曰:“精训练募兵,而鼓 舞三路之民习兵,则兵可省。”臣屡言:“河北旧为武人 割据,内抗朝廷,外敌四邻,亦有御奚、契丹者,兵储不 外求而足。今河北户口蕃息,又举天下财物奉之,常 若不足以当一面之敌,其施设乃不如武人割据时, 则三路事有当讲画者,在专用其民而已。”帝又言:“边 兵不足以守,徒费衣廪,然固边圉又不可悉减。”安石 曰:“今更减兵,即诚无以待缓急;不减,则费财困国无 已时。臣以为傥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强 之理。”帝曰:“唐都长安,府兵多在关中,则为强本。今都 关东而府兵盛,则京师反不足待四方。”安石曰:“府兵 在处可为,又可令入卫,则不患本不强。”韩绛、吕公弼 皆以入卫为难。文彦博曰:“如曹、濮人专为盗贼,岂宜 使入卫?”安石曰:“曹、濮人岂无应募?皆暴猾无赖之人, 尚不以为虞。义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户为将校,岂当 复以为可虞也?”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安石 曰:“陛下若欲去数百年募兵之弊,则宜果断,详立法 制,令本末备具。不然,无补也。”帝曰:“制而用之,在法当 预立条制,以渐推行。”彦博等又以为土兵难使千里 出戍。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讨党项,岂非土兵乎?”帝曰: “募兵专于战守,故可恃;至民兵,则兵农之业相半,可 恃以战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战 守。臣以谓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如何尔。将 帅非难求,但人主能察见群臣情伪,善驾御之,则人 材出而为用,不患无将帅;有将帅则不患民兵不为 用矣。”帝曰:“经远之策,必至什伍其民,费省而兵众,且 与募兵相为用矣。”安石对曰:“欲公私财用不匮,为宗 社长久计,募兵之法,诚当变革。”帝曰:“密院以为必有 建中之变。”安石对曰:“陛下躬行德义,忧勤政事,上下 不蔽,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德宗用卢杞之徒而 疏陆贽,其不亡者幸也。”时开封鞫保户有质衣而买 弓箭者,帝恐其贫乏,难于出备。安石曰:“民贫宜有之, 抑民使置弓箭,则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阅及巡检番 上,唯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于质衣也。然 自生民以来,兵农为一,耒耜以养生,弓矢以免死,皆 凡民所宜自具,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给百姓者也。然 则虽使百姓置弓矢,亦不为过,第陛下优恤百姓甚 至,故今立法,一听民便尔。”且府界素多群盗,攻劫杀 掠,一岁之闲至二百火,逐火皆有赏钱。备赏之人,即 今保丁也。方其备“赏之时,岂无卖易衣服以纳官赏 者?然人皆以谓赏钱宜出于百姓。夫出钱之多,不足 以止盗,而保甲之能止盗,其效已见。则虽令民出少 钱以置器械,未有损也。”帝曰:“赏钱人所习惯则安之, 如自然,不习惯,则不能无怨。如河决坏民产,民不怨; 决河以坏民产,则怨矣。”帝尝批陈留县所行保甲,每 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须要弓箭,县吏督责,无 者有刑。百姓买一弓至千五百,十箭至六七百,当青 黄不接之际,贫下客丁安能出办?又每一小保用民 力筑射垛,又自备钱粮起铺屋,每保置鼓,遇贼声击, 民居远近不一,甲家遭贼,鼓在乙家则无缘声击。如 此须人置一鼓,费钱不少。可速指挥令止如元议。团 保觉察盗贼,馀无得施行。乡民既忧无钱买弓箭,加 以传惑,徙之戍边,是以父子聚首号泣者,非虚也。”安 石进呈不行。帝谓安石:“保甲诚有斩指者,此事宜缓 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帝曰:“然亦不可遽恐却沮事。” 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权知开封府韩维等言:“诸 县团结保甲,乡民惊扰祥符等县已毕,其馀县乞候农闲排定。”时府界诸县乡民或自残伤,以备团结,安 石辩说甚力。时曾孝宽为府界提点,榜募告捕扇惑 保甲者,虽甚严,有匿名书封丘郭门者,于是诏重赏 捕之。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愿上番状,然后使之, 宜于人情无所惊疑。且今居藏盗贼及为盗贼之人, 固不便新法。陛下观长社一县,捕获府界剧贼,为保 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见捕 于辅郡,其计无聊,专务扇惑。比闻为首扇惑者已就 捕,然至京师,亦止有二十许人。以十七县十数万家, 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许人,不可谓多。自古作事,未有 不以势率众,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今联十数万人为 保甲,又待其应募,乃使之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 至令保甲番上捕盗,若任其自去来,即孰肯听命?若 以法驱之,又非人所愿。且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 所愿而已,则何必立君而为之张官置吏也!今辅郡 保甲,宜先遣官谕上旨,后以法推行之。”帝曰:“然。”一日, 帝谓安石曰:“曾孝宽言民有”斩指诉保甲者。安石曰: “此事得于蔡骃。赵子几使骃验问,乃民因斲木误斩 指,参证者数人。大抵保甲法,上自执政大臣,中则两 制,下则盗贼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乡人问 之,皆以为便,则虽有斩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况保 甲非特除盗,固可渐习为兵,既人皆能射,又为旗鼓 变其耳目,且约以免税上番代巡检兵。又自正长而 上能捕贼者,奖之以官,则人竞劝。然后使与大兵相 参,则可以销募兵骄志,且省财费,此宗社长久之计。” 帝谓:“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难成,不如便团结成指挥, 以使臣管辖。”安石曰:“陛下诚能果断,不恤人言,既便 团结指挥,亦无所妨。然指挥是虚名,五百人为一保, 缓急可唤集。虽不名为指挥,与指挥使无异,乃是实 事。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骇扰而事集,为上策。”帝遂 变三路义勇如府畿保甲法。冯京曰:“义勇已有指挥 使,指挥使即其乡里豪杰,今复作保甲,令何人为大 保长?”安石曰:“古者民居则为乡,伍家为比,比有长。及 用兵,即五人为伍,伍有伍,司马二十五家为闾,闾有 闾胥,二十五人为两,两有两司马,两司马即闾胥,伍 司马即比长,第随事异名而已”,此乃三代六乡、六军 之遗法,其法见于《书》,自夏以来至周不改。泰虽决裂 阡陌,然什伍法尚如古制,此所以兵众而强也。征伐 唯府兵为近之,今舍已然之成宪,而乃守五代乱亡 之馀法,其不足以“致安强无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 循为可忧者,所见浅近也。”安石又奏:“义勇须三丁以 上,请如府界两丁以上,尽籍之,三丁即出戍,诱以厚 利,而两丁即止令于巡检上番,如府界法,大略不过 如此。当遣人与经略、转运司及诸州长吏议之,及访 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帝曰:“河东修义勇、强 壮法,又令团集保甲,如何?”安石对曰:“义勇须隐括丁 数,若因团集保甲,即一动而两业就。今既遣官隐括 义勇,又别遣官团练保甲,即分为两事,恐民不能无 扰。”或曰:“保甲不可代正军上番否?”安石曰:“俟其习熟, 然后上番,然东兵技艺,亦弗能优于义勇、保甲。臣观 广勇、虎翼兵固然,今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顽猾不 能自振之人,为农者皆朴力一心听令之人,则缓急 莫如民兵可用。”冯京曰:“太祖征伐天下,岂用农兵?”安 石曰:“太祖时接五代,百姓困极,豪杰多以从军为利。 今百姓安业乐生,而军中不复有如向时拔起为公 侯者,即豪杰不复在军,而应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 自振之人尔。”帝曰:“兵之强弱在人。五代兵弱,至世宗 而强。”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强梁之人。”文 彦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安石曰:“以兵 强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刚,能弱能强。 方其能刚强,必不至柔弱张皇六师,固先王之所尚 也,但不当专务兵强尔。”帝卒从安石议。帝曰:“保甲、义 勇,刍粮之费,当预为之计。”安石曰:“当减募兵之费以 供之。所供保甲之费,才养兵十之一二。”帝曰:“畿内募 兵之数,已减于旧,强本之势,未可悉减。”安石曰:“既有 保甲代其役,即不须募兵。今京师募兵,逃死停放,一 季乃数千,但勿招填,即为可减。然今厢军既少,禁兵 亦不多,臣愿早训练民兵,民兵成,则募兵当减矣。”又 为上言:“今河北义勇虽十八万,然所可奖慰者,不过 酋豪百数十人而已,此府兵之遗意也。”帝以为然,令 议其法。枢密院传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虑太 促,无以精武事,其以一月为一番。安石奏日:“今保甲 十日一番,计一年馀八月当番,若须一月,即番愈疏。 又昨与百姓约十日一番,今遽改命,恐愈为人扇惑, 宜俟其习熟,徐议其更番。且今保甲阅艺八等,劝奖 至优,人竞私习,不必上番然后就学。臣愚愿以数年, 其艺非特胜义勇,必当胜正兵。正兵技艺取应官法 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劝心也。” 又按《志》,四年又诏 “团结东南路诸军,亦如京畿之法,共十三将,自淮南 始,东路为第一”,西路为第二,两浙西路为第三,东路 为第四,江南东路为第五,西路为第六,荆湖北路为第七,南路潭州为第八,全、邵、永州应援广西为第九, 福建路为第十,广南东路为第十一,西路桂州为第 十二,邕州为第十三,总天下为九十二将。而鄜延五 路又有汉、蕃弓箭手,亦各附诸将而分隶焉。凡诸路 “将各置副一人,东南兵三千人以下唯置单将。凡将 副皆选内殿崇班以上尝历战陈亲民者充,且诏监 司奏举。又各以将兵多寡,置部将、队将、押队使臣各 有差。又置训练官次诸将佐,春秋都试,择武力士,凡 千人选十人,皆以名闻,而待旨解发。其愿留乡里者 勿强遣。此将兵之法也。” 又按《志》:元丰四年,诏升南 京青郓邓曹济濮州有马教阅厢军及真定府北砦 劲勇下环州蕃落未排定指挥,并为禁军。 又按《志》, 元丰四年,诏五路衮转土军,与诸路不衮转禁军法。 十将副都头、副兵马使、都军头使并如令。自副都指 挥使至都虞候尝转资者,闲以赐帛,已赐帛乃迁。 又按《志》,四年,京东西路以调“发兵将,累请增戍。朝廷 以兵员有数,多寝其章。然州郡实有负山带海,奸盗 所窥,亦当过为之虑,其令益广,应募者与免贴军及 他役。一年六月,诏在京奉钱七百以下,选募马步军 万五千人。开封府界及本路共选募义兵保甲万人, 如泾原五千人,不足,于秦凤路选募。” 又按《志》:四年 诏沈括奏以军“前士卒逃亡,溃散在路,本非得已,须 当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云闻战士止是不 禁饥寒,逃归其家,可各随所在城砦,权送纳器甲,请 给粮食,听归所属,节次具招抚数以闻。” 又:按《志》,四 年四月,提举河北义勇保甲狄咨言:“旧制,诸指挥兵 给内,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侄子孙及等杖者, 令承替名粮,其闲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 许令承替。”诏河北马步诸军依此。十二月,诏诸班直 上四军,毋得简尝有罪改配人。

    按《燕翼贻谋录》,“元丰四年三月乙卯,诏东南团练诸 军为十三将。”盖太祖皇帝初下江南,虑人心未一,分 禁旅以戍之,岁月寖久,与州郡之兵无别“故也。淮东 第一,淮西第二,浙西第三,浙东第四,江东第五,江西 第六,湖北第七,湖南第八,全邵永第九,准备广州应 援福建第十,广东第十一,桂州第十二,邕州第十三。” 廪给特厚,与禁卫比。若江上诸军,乃诸郡兵额,因勤 王入援,失其土地,故以“驻札”名下。其廪给与将兵不 同,况州郡之兵乎?

    元丰五年,募弓箭手耕种米脂诸寨,收复新地。皆差 官分画经界。于秦、熙等州置车铺二十八,招刺兵士。 诏令诸厢军赴陕西团结。又诏教习诸路厢军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五年正月,鄜延路 经略司乞以新收复米脂、吴堡、义合、细浮国、塞门五 砦地,置汉蕃弓箭手,及春耕种,其约束补职并用旧 条。从之。二月,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 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四月,诏:“蕃弓箭手阵亡,依 汉弓箭手给赙;弓箭手出战因伤及病羸不能自还 者,并依军例赐其家。”七月,提举熙河路弓箭手营田 蕃部司康识兼提举营田张大宁言:“乞应新收复地, 差官分画经界,选知农事厢军耕佃顷一人,其部押 人员、节级及雇助人工,岁入赏罚,并用熙河官庄法, 馀并招弓箭手,营田每五十顷为一营,差谙农事官 一员干当。”从之。 又按《志》:五年,诏广南保甲如戎泸 故事,自置裹头无刃枪、竹标棑、木弓刀蒿矢等习武 技,遇捕盗则官给器械。 又按志:五年五月,同提举 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里 远近险易,置车铺二十八,招刺兵士。从之。八月,诏开 封府界、京西招军,依式赐外,仍增钱千。十二月,诏京 城四面巡检募士于四门,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 诏河北立额步军,各于逐指挥额外招百人。 又按 《兵志》:五年三月,以西边用兵,诏诸处役兵并罢。令诸 路转运司划刷京东西、河东北、淮南厢军,又令都水 监刷河清及客军共三万馀人,赴陕西团结。十月,诏 “诸路教阅厢军,于下禁军内增入指挥名额,排连并 同禁军。”于是马步排定有马厢军二十二指挥,无马 厢军二百二十九指挥。元丰之末,总天下厢兵马步 指挥凡八百四十,其为兵凡二十二万七千六百二 十七“人,而府界及诸司或因事募兵之额不与焉。” 又按《志》,元丰五年,诏“以诸路教阅厢军为下禁军,排 连如禁军法。” 又按《志》:元丰五年十月,“诏诸路教阅 厢军,于下禁军内增入指挥名额,排连并同禁军。”盖 熙宁之籍,天下禁军凡五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八 人。元丰之籍,六十一万二千二百四十三人。哲宗即 位,四方用兵,增戍益广。

    元丰六年,以诸路保甲充弓箭手,诏用广西土丁、峒 丁法。以经略制置使李宪言:“熙河兰、会五郡蕃兵自 为一将。”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六年,鄜延路经略 司言,弓箭手于近里县置田两处,立户及四丁已上, 乞取一丁为保甲,一丁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诏保甲愿充弓箭手者听,其见充弓 箭手与当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陕西、河东亦如之。 又按《志》:六年,广西经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馀 人,缓急可用。欲令所属编排,分作都分,除防盗外,缘 边有警,听会合掩捕。”从之。 又按《志》:六年,诏枢密承 旨司讲议广西峒丁如开封府界保甲集教团教法。 是年,提点广西路刑狱彭次云言:邕苦瘴疠,请量留 兵更戍,馀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给禁军钱粮。诏许彦 先度之。彦先等言:若尽以代正兵,恐妨农。请“计戍兵 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轮二千赴邕州肄习武事。”从之。

    又按《志》:“六年诏蕃官虽至大使,犹处从官小使臣。”

    “之下,朝廷赏功增秩,以为激劝,乃尔卑抑,则孰知迁 官之荣?宜定蕃、汉官序位。”后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 堡塞兵出战,尝以汉官驱策,恐不当与汉官序位。”而 兵部请蕃汉非统辖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兰会路 经略制置使李宪言:“治蕃兵,置将领,法贵简而易行, 详而难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兰会五郡,各置 都同总领蕃兵将二人。本州诸部族出战蕃兵及供 赡人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为一 将,出战则以正兵继之,旗帜同色。蕃兵以技艺功劳 第为四等,蕃官首领推迁如之。”八月,宪又言:“汉、蕃兵 骑杂为一军,语言不通,居处饮食悉不便利。昔李靖 以蕃落自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为”一将,釐汉蕃为 两军,相参号令,军事惟所使焉。 又按《志》,六年诏一 岁内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东路经略司 请以麟州飞骑、府州威远子弟二十五以下刺为兵。

    又按《志》,六年,“骑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

    可以肄习者,并以为步军。 又按《志》:六年,熙河路经 略制置李宪言:“本路虽有九将”之名,其实数目多阙, 缓急不给驱使。又蕃汉杂为一军,嗜好言语不同,部 分居止悉皆不便。今未出战,其害已多,非李靖所谓 “蕃汉自为一法之意。若将本路九将并为五军,各定 立五军将副及都同总领蕃兵将,使正兵合汉弓箭 手自为一军,其蕃兵亦各自为一军。临敌之际,首用 蕃兵,继以汉兵,必有成效。兼可减并将、副及部队将 员,于事为便。”诏从之。

    元丰七年,罗始、党生界八姓皆团义军,招补广西土 兵。诏捧日诸军置军使等官,以处诸班直。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七年,泸南缘边安 抚司言,“罗始党生界八姓,各愿依七姓十九姓刺充 义军,团结为三十一指挥,凡一万五千六百六十人。” 从之。 又按《志》:七年,广西都钤辖司言,“本路土兵阙 额数多,乞选使臣往福建、江南、广东招简投换兵四 千人。”诏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换。 又按《志》:元丰七 年,枢密院言:“骑军诸营、诸班直以年劳升至军使者 甚众,无阙可补。”诏捧日、龙卫、拱圣、骁骑、云骑、骁胜权 置下名军使,凡二百四十员,拱圣、骁骑、云骑权置副 兵马使,凡九十员以处之。

    元丰八年,诏秦凤等路置场,教弓箭手者罢之。知陈 州司马光疏罢《保甲》。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八年,诏罢秦凤路 置场集教弓箭手,令经略司购求土人习教,所宜立 法。 又按《志》:八年哲宗嗣位,知陈州司马光上疏乞 罢保甲。曰:“兵出民闲,虽云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闲民甚多。三时务农,一时 讲武,不妨稼穑。自两司马以上皆选贤士大夫为之, 无侵渔之患,故卒乘辑睦,动则有功。今籍乡村之民, 二丁取一,以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战阵,是农民半 为兵也。三四年来,又令河北、河东、陕西置都教场,无 问四时,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比监司专切提举,州 县不得关预。每一丁教阅,一丁供送。”虽云五日,而保 正长以“泥堋除草”为名,聚之教场,得赂则“纵,否则留 之”,是三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也。自唐开元 以来,民兵法坏,戍守战攻尽募长征兵士,民闲何尝 习兵?国家承平百有馀年,戴白之老,不识兵革,一旦 畎亩之人,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耆旧叹息,以为不 祥。事既草创,调发无法,比户骚扰,不遗一家。又巡检、 指使按行乡村,往来如织,“保正、保长依倚弄权,坐索 供给,多贵赂遗,小不副意,妄加鞭挞,蚕食行伍,不知 纪极。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无以供亿,愁苦 困弊,靡所投诉,流移四方,襁属盈路。又朝廷时遣使 者遍行按阅,所至犒设赏赉,靡费金帛,以巨万计。此 皆鞭挞平民,铢两丈尺而敛之,一旦用之如粪土。而 乡村之民”,但苦劳役,不感恩泽。农民之劳既如彼,国 家之费又如此,终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盗贼,卫乡里, 则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边境,事征伐,则彼远方之 民以骑射为业,以攻战为俗,自幼及长,更无他务。中 国之民,大半服田力穑,虽复授以兵械,教之击刺,在 教场之中坐作进退,有似严整,必若使之与敌“人相 遇,填然鼓之,鸣镝始交,其奔北溃败可以前料,决无 疑也,岂不误国事乎?”又悉罢三路巡检下兵士及诸县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县尉,但主草市以里。其 乡村盗贼悉委巡检兼掌巡按保甲教阅,朝夕奔走, 犹恐不办,何暇逐捕盗贼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为 盗者,亦有乘保马行劫者,然则设保甲保马本以除 盗,乃更资盗也。自教阅保甲以来,河东、陕西、京西盗 贼已多,至敢白昼公行,入县镇杀官吏,官军追讨,经 历岁月,终不能制。况三路未至大饥,而盗贼猖炽已 如此,万一遇数千里之蝗旱,而失业饥寒武艺成就 之人,所在蜂起以应之,其为国家之患,可胜言哉!此 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夺其衣食,使无以为生,是驱民 为盗也;使比屋习战,劝以官赏,是教民为盗也;又撤 去捕盗之人,是纵民为盗也。谋国如此,果为利乎害 乎?且向者干进之士说先帝以征伐开拓之策,故立 保甲、户马、保马等法。近者《登极赦书》有云:“应缘边州 军,仰逐处长吏并巡检使臣钤辖兵士及边上人户, 不得侵扰外界,务要静守疆场,勿令骚扰。”此盖圣意 欲惠绥殊方,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归戴?然则保 甲户马,复何所用?或今虽罢户马,宽保马,而保甲犹 存者,盖未有以其利害之详奏闻者也。臣愚以为悉 罢保甲使归农,召提举官还朝,量逐县户口,每五十 户置弓手一人,略依缘边弓箭手法,“许荫本户田二 顷,悉免其税役,除出贼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 捕贼给赏。若获贼数多,及能获强恶贼人者,各随功 大小迁补职级,或补班行,务在优假弓手,使人劝募, 然后募本县乡村户有勇力武艺者投充。”计即今保 甲中有勇力武艺者,必多愿应募。若一人缺额,有二 人以上争投者,即委“本县令尉选武艺高强者充,或 武艺衰退者,许他人指名与之比较。若武艺胜于旧 者,即令充替,其被替者终不得荫田。如此则不必教 阅,武艺自然精熟。一县之中,其壮勇者既为弓手,其 羸弱者虽使为盗,亦不能为患。仍委本州及提点刑 狱常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严行典宪。若召募不 足,且即于乡村户上依旧条权差,候有投名者,即令 充替。其馀巡检、兵士、县尉、弓手、耆老、壮丁逐捕盗贼, 并乞依祖宗旧法。”五月,以光为门下侍郎。光欲复申 前说,以为教阅保甲,公私劳费而无所用。是时,资政 殿学士韩维、侍读吕公著欲复上前奏,先是,进呈乞 罢团教。诏府界、三路保甲自来年正月以“后并罢团 教,仍依旧。每岁农隙,赴县教阅一月。其差官置场,排 备军器,敢阅法式番次,按赏费用,令枢密院一省同 立法。”后六日,光再上奏,极其恳切,蔡确等执奏不行。 诏保甲依枢密院已得指挥,保马别议立法。九月,监 察御史王岩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汤火,未 必皆法之弊盖由提举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 近日指挥,虽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则所以为保甲之 害者十分之六七,犹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 非饰过,而巧辞强辩,以欺惑圣听,将至深之病略示 更张,以应副陛下圣意而已,非至诚为国家去大害, 复大利,以便百姓,为太平长久之计者也。”此忠义之 良心,所以“犹抑,奸邪之素计所以尚存。天下之识者, 皆言陛下不绝害源,百姓无由乐生;不屏群邪,太平 终是难致。臣愿陛下奋然独断,如听政之初行数事, 则天下之大体无亏,陛下高枕而卧矣。”十月,诏提举 府界、三路保甲官并罢,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点司 兼领,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诏逐县监教官并罢, 委令佐监教。十一月,岩叟言:“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 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诏,蠲疾病,汰小弱,释 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亩者,省一月之六教,而为三 月之并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终在。今以臣 之所见者为陛下言,不敢隐其实以欺朝廷,亦不敢 饰其事以罔成法。夫朝廷知教”民以为兵,而不知教 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别为一司以总之,而不知扰 之太烦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为用也,而使之至于 怨,则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民 之言曰:“教法之难不足以为苦,而羁縻之虐有甚焉; 羁縻不足以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 为苦,而诛求之”无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罢,方干方 营而去,此羁縻之所以为苦也。其教也,“保长得笞,保 正又笞之;巡检之指使与巡检者,又交挞之;提举司 之指使与提举司之干当公事者,又互鞭之;提举之 官长又鞭之;一有逃避,县令又鞭之;人无聊生,恨不 得死。”此鞭笞之所以为苦也。创袍、市巾,买弓、绦箭,添 弦、换包指、治鞍辔、凉棚、画象法、造队牌、缉架、僦椅、棹 围、典纸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缗、纳鞂粒之类,其名百 出,不可胜数。故父老之谚曰:“儿曹空手,不可以入教 场。”非虚语也。都副两保正、大小两保长,平居于家,婚 姻丧葬之问遗,秋成夏熟,丝麻谷麦之要求,过于城 市饮食之责望,此迫于势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 意,即以“艺不如法”为名,而捶辱之,无所不至。又所谓 巡检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贪而冒法,不顾后祸,有 逾于保正、保长者,此诛求之所以为甚苦也。又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 目、断其指、灸其肌肤,以自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 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 逃,则法当督其家出赏钱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 出,当未至于逃。至于逃,则其困穷可知,而督取十千, 何可以得?故每县常有数十百家老弱,嗟咨于道路, 哀诉于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圣,知之 当如何也。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马,皆令借供,逐 场教“骑,终日驰骤,往往饥羸,以至于毙,谁复敢言!其 或主家傥因他出,一误借供,遂有追呼笞责之害;或 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则有抑令还取之苦,故 人人以有马为祸,此皆提举官吏倚法以生事,重为 百姓之扰者也。”窃惟古者未尝不教民以战,而不闻 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为法也。夫缘情以推法,则愈 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则愈严而愈悖,此自然之理 也。兽穷则搏,人穷则诈,自古及今,未有穷其下而能 无危者也。臣观保甲一司,上下官吏无毫发爱百姓 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积愤衔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执指使,逐巡检,攻提举司干当官,大狱相 继,今犹未已,虽民之愚,顾“岂忘父母妻子之爱,而喜 为犯上之恶以取祸哉?盖激之至于此极尔。激之至 深,安知其发有不甚于此者?情状如此,不可不先事 而虑,以保大体而图安静。夫三时务农,一时讲武,先 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闲并教三日,不若一岁之中并 教一月。农事既毕,无他用心,人自安于讲武而无憾。” 遂可罢提举司,废巡教官,一以隶州县,而俾逐路安 抚司总之。每俟冬教于城下,一邑分两番,当一月起 教则与正长论阶级,罢教则与正长不相谁何。庶使 百姓得以优游治生,无终年遁逃之苦,无侵渔苛虐 之患,无争陵犯上之恶矣。且武事不废,威声亦全,岂 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计远虑,断在必行,以“省多 事,以为生灵安乐之惠,以为国家安静之福。”又:乞罢 三路提举保甲钱粮司及罢提举教阅。及每岁分保 甲为两番,于十一十二两月上教,不必分为四番,且 不必自京师遣官视教,止令安抚司差那使臣为便。 并从之。 又按《志》:八年四月,河东路安抚使吕惠卿 言,河东敢勇以三百人为额,请给“微薄,应募者少。臣 顷在鄜延路日,奏请增三等请给,借支省马,给七分 草料,置营教习。自后应募者众,愿依陕西路已得指 挥。”从之。

    哲宗元祐元年诏诸路提举保甲依提刑例各为一司又以河北保甲充禁军阙额选廉勇者专充蕃将并定诸军将致仕例及南北番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元年正月,枢密院 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罢团教,其教阅器械悉上送官。 仍立禁约。”闰二月,诏河北、河东西路、永兴、秦凤等路 提点刑狱兼提举保甲,并依提刑司例,各为一司。三 月,王岩叟劾狄咨、刘定奸赃状。御史孙升亦言“刘定 上挟章惇之奸党,下附狄咨之庸材,大肆凭陵,公行 恐喝,故真定获鹿之变起于后,澶、滑之盗作于前,愿 早正其罪。”于是咨、定皆罢,与在外宫观。十一月,诏府 界、三路保甲人户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虽 三丁以上并免教。从殿中侍御史吕陶之请也。 又 按《志》,元祐元年三月,寄招河北路保甲,充填在京禁 军阙额,龙神卫以年二十以下,中军以下以年二十 五以下者,虽短小一指,并招刺焉。 又按《志》:元年,御 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盗召募枪手,多至数 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岁监司亲至按试犒赏,比 至阅视,其老弱不闲武技者十七八。监司所至,多先 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数,冒受支赏,徒有呼集之 劳,而无校试之实。欲乞重行考核,不必充满旧数,庶 几得实。” 又按《志》:元年,臣僚言:泾原路蕃兵人马凡 众,遇临敌与正兵错杂非便。诏下其章,四路都总管 详议。环庆范纯粹言:“汉蕃兵马诚不可杂用,宜于逐 将各选廉勇晓蕃情者一员,专充蕃将,令于平日钤 束训练,遇有调发,即令部领为便。”又言:“顷兵部议乞 蕃汉官非相统辖者,并依官序相压。其城砦等管辖 蕃官,即依旧在本辖汉官之下。”诏从其请。且诸路蕃 官,不问官职高卑,例在汉官之下,所以尊中国、制远 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与不相统辖之官依品 序位。即边上使臣及京职官,当在蕃官之下十有八 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凶骄,岂可辄启?宜悉依旧制, “并序汉官之下。”从之。 又按《志》:元祐元年,枢密院奏, “诸军将年七十,若有疾假满百日不堪疗者,诸厢军 指挥使除诸卫大将军致仕,诸军都指挥使,诸班直 都虞候带遥郡除诸卫将军致仕,诸班直上四军除 屯卫,拱圣以下除领军卫。仍并以有功劳者为左,无 功劳者为右。”从之。 又按《志》:元祐元年,诏罢提举熙 河等路弓箭营田蕃部司。 又按《志》,元年三月,诏河 北保甲愿投军人及得上四军等杖事艺者,特许招 填,合给例物外,更增钱五千,中军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并许招刺。从右司谏苏 辙请也。六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言:诸州军兵马全欠, 不足守御之处,量与立额招添。 又按《志》,元年六月, 右谏议大夫孙觉言:“将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责所在 守臣与州郡兵官,可令乘时广行召募,稍补前日之 额。循祖宗之法,使屯驻三边及川广福建诸道州军, 往来道路,足以服习劳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劳佚。” 诏陕西、河东、广南将兵不轮戍他路,河北轮近里一 将赴河东府界。诸路逐将与不隶将兵并更互差拨 出戍。别路赴三路者,差全将或半将,馀路听全指挥 分差,仍不过半将。十月,枢密院言:“东南一十三将,自 团将以来,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隶将兵。内有出 戍窠名数少,所管指挥数多去处,未得均当。欲除广 南东、西两路驻札三将只充本路守御差使,虔州第” 六将、全永州第九将,准备广南东、西路缓急勾抽策 应,并不差戍他路外,馀八将及不隶将兵,依均定路 分都钤辖司驻泊分擘差使。内将兵不隶将兵路分, 却于自京差拨步军前去补戍,候将兵回日,却行勾 抽。从之。十二月,广西经略安抚使、都钤辖司言:“乞阙 三字“宜、融、钦、廉州系将、不系将马步军轮差。邕州极 边水土恶弱砦镇监栅及巡防并都、同巡检等处,并 乞依邕州条例,一年一替。其馀诸州差往邕州永平、 古万、太平、横山、迁隆砦镇及左、右江溪洞巡检并钦 州如昔峒驻札抵棹砦,并二年一替。其诸州巡检下, 一年一替。”从之。 又按《志》:元祐元年,司马光言:“近岁 灾伤,盗贼颇多,州郡全无武备,长吏侍卫单寡,禁旅 尽属将官,多与州郡争衡。长吏势力,远出其下,万一 有李顺、王伦、王均、王则之寇,乘闲窃发,攻陷郡县,岂 不为朝廷忧?祖宗以来,诸军少曾在营,常分番出戍, 盖欲使之劳筋骨,知艰难,轻去其家,习知山川险阻 也。自置将以来,惟是全将起发,然后与将官偕行,其 馀常在本营饮食嬉游,养成骄惰,岁月滋久,不可复 用。又每将下各有部队将、训练官等一二十人,而诸 州又自有总管、钤辖、都监、监押,设官重复,虚破廪禄, 知兵者皆知其非。臣愚欲乞尽罢诸路将官,其禁军 各委本州长吏与总管、钤辖、都监等。如未置将已前, 使州郡平居武备有馀,然后”缓急可责以守死。谏议 大夫孙觉亦以为言。于是诏陕西、河东、广南将兵不 出戍他路,其馀河北差近里一将更赴河东,而诸路 逐将与不隶将之兵,并更互出戍,稍省诸路钤辖及 都监员,仍以将官兼州都监职事。卒不能尽罢将、副, 如光等言。其年八月,枢密院言:“近边州军及边使经 由道路,而减”本处兵官,非是。于是边州及人使经由 道路,将官仍不兼都监。至绍圣闲,枢密院言:“往时军 士犯法,将官得专决遣,故事无留滞。自州县官预军 事以来,动多牵制,不得自裁。欲仍依旧法,及诸军除 转排补,并隶将司,州县无得辄预。其非屯驻所在,当 俟将、副巡历决之,馀委训练官行焉。”诏从之。至是,州 县一无关预,兵愈骄,无复可用矣。

    按《玉海》:“元祐元年三月五日,定监司按土兵赏格行 之。”

    元祐二年置涟水军。诏防拓禁军雇役。复置河北等 路马步军。又泸南备土丁及试验诸路武艺人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十一月丙辰,复置涟水军。十 二月赐诸军及贫民钱。 按《兵志》:二年,诏西关堡防 拓禁军和雇入役。复置河北、河东、陕西府界马步军。

    又按《志》。二年。河东经略安抚使曾布言。河外上番。

    “四将,每将内抽减步军赴岚、石州,分擘沿河等处差 使,代开封府界等五将兵马归营,及赴岢岚火山军 驻札,代东兵两指挥赴太原府就食。”从之。是月,枢密 院言:“昨为熙河兰会路戍兵数多,寻以年满二千馀 人节次抽减归营,兼本路即目见管戍兵比额尚多 一千三百馀人。今朝旨令熙河兰会路都总管司遇 本路缓急阙人,许于秦凤路勾抽一将应副。缘本路 即目事宜,虑向秋阙人防守。欲熙河兰会路都总管 司遇本路缓急阙人,听全勾抽秦凤路九将应副差 使,从京东差步军五指挥赴永兴军商虢州权驻札, 以备秦凤路勾抽。”从之。 又按《志》:元祐二年,太师文 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部。且本兵之 府,岂可无籍。枢密院亦以为言。乃诏本部自今进册, 以其副上枢密院。 又按《志》,元祐二年,泸南沿边安 抚使司言,请应泸人因边事补授班行,自备土丁子 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无廪给酬赏。若遇贼,临 时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寘于法。从之。 又按《志》,元 祐二年七月,诏诸路每岁于八月后解发试武艺人 到阙,殿前司限次年正月,军头司限二月以前试验 推恩呈试武艺人同。 又按《志》:元祐二年,枢密院言, 旧例行门对御呈试武艺,并临时特旨推恩,前期未 尝按试,至日旋乞增加斗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请 于转员前一日,按定斗力。从之。四月,枢密院言,旧例 诸班直长行补“诸军员僚,并取入班及转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迨元丰四年,以阙额数多,乃特诏减 五年,系一时之命。今诸军员僚溢额,傥不定制,即异 时迁补不行。若便依限年旧法,又虑未有合该出职 之人,请于三次增及旧例年限。”从之。

    元祐三年,诏“天下州郡置壮城兵,复置荆门军。”又括 陇山地,招弓箭手。

    按《宋史哲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子。诏天下郡城以 地里置壮城兵额。禁勿他役。秋八月复置荆门军。十 月诏罢新创诸堡砦。废渠阳军。十一月丁卯。诏岁以 十月给巡城兵衣裘 按《兵志》。“三年兵部言泾原路 陇山一带系官地。例为人侵冒。略无色役。非自朝廷 置局招置摽拨。无以杜绝奸弊。”从之。其后殿前司副 都指挥使刘昌祚奏:“根括陇山地凡一万九百九十 顷。招置弓箭手人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赐敕书奖 谕。 又按《志》:三年闰十二月,枢密院言,“在京诸军兵 额多阙,而京东西路就粮禁军往往溢额。”诏差官往 逐路同长使。选发遣以补其数。 又按《志》,三年诏 京西路厢军以三万五百人为额,又诏天下州郡以 地里置壮城兵。

    元祐四年,减鄜延等路戍兵归营。诏“陇山弓箭手别 置一将。”右丞王存奏举保甲教阅。

    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十二月甲寅,减鄜延等路戍 兵归营。 按《兵志》:“四年诏将陇山一带弓箭手人马 别置一将管干,仍以泾原路第十二将为名。” 又按 志:四年诏今后岁拣禁军节级筋力未衰者,年六十 五始减充剩员。

    按《玉海》:元祐四年,范纯仁奏畿内保甲更不教阅。右 丞王存言,“京师之地,四达而平,非有重山峻岭之崄, 金城汤池之固,所以维御四方,威制边裔,为根本之 固者,以营卫严也。”庆历、治平闲,禁厢之籍至百馀万, 新城里外,连营相望。其后论者以兵穴费广,乃议并 营中外禁兵,以五十八万为额,而京师兵籍益削。于 “是三路添籍民兵,畿内亦置保甲,四时教阅,使人为 胜兵,平日不费钱粮,缓急得为武备,此先帝之意也。 陛下即位之初,罢三时之阅,止冬闲一教,若遂不教, 即其法遂废。”

    元祐五年,以违制买蕃田者刺弓箭手,遣官。熙河兰 岷路措置弓箭手、土田,又权置军使等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五年七月“壬申,泾原路经略司言, 诸人违制典买蕃部田土,许以免罪。自二顷五十亩 以下,责其出刺弓箭手及买马备边用,各有差。” 按 《兵志》:五年,诏户部遣官往熙河兰岷路代孙路措置 弓箭手土田。 又按《志》:“五年,枢密院言,转员马军指 挥使以下至副兵马使,人数溢额,转迁不行。”诏权置 下名军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马使一百七十五人。又 言禁军大阅。请以匹帛银楪支赐。罢转资。从之 按《玉海》。元祐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枢密院修将官敕 书成。

    元祐六年,以枢密院请,定计功转员。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元祐六年,枢密院 言,“应排连长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 有战功公据者,仍以战功多少得功先后、伤中轻重 为次,事等而俱无伤中,则以事艺营名为次。”从之。 元祐七年,以河东、陕西诸帅府敢勇隶经略司,又选 差邵州邵阳等县下户充土丁弩手。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七年,河东陕西路 诸帅府,敢勇以一百人为额,专隶经略司。 又按《志》, 七年,选差邵州邵阳、武冈、新化等县中等以下户充 土丁弩手,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故 年,分作两番,边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军例 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有私役,并论如私役禁军 敕。

    元祐八年,训练新兵,又以剩员补阙额。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八年,枢密院言,今 新招兵士,多是饥民,未谙教阅。乞自今住营州军,差 官训练,候十年发遣赴军前。 又按《志》,八年,泾原路 经略司奏,拣选诸将下剩员,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 仍充军以补阙额。从之。陕西诸路如之。 又按志,元 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苏轼言,“北边久和,河朔无事, 沿边诸郡,军政少弛,将骄卒惰,缓急恐不可用。”武艺 军装,皆不逮陕西、河东远甚。虽据即日边防事势,三 五年闲必无警急,然居安虑危,有国之常备,事不素 讲,难以应变。臣观祖宗以来,沿边要害,屯聚重兵,止 以壮国威而消敌谋,盖所谓先声后实、形格势禁之 道耳。若进取深入,交锋两阵,犹当杂用禁旅,“至于平 日保境,备御小寇,即须专用极边土人,此古今不易 之论也。”晁错与汉文帝画《备边策》,不过二事:其一曰, 徙远方以实空虚;其二曰,制边县以备敌国。宝元、庆 历中,赵元昊反,屯兵四十馀万,招刺宣毅保捷二十 五万人,皆不得其用,卒无成功。范仲淹、刘沪、种世衡 等专务整缉蕃汉熟户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砺其人者非一道。藩篱既成,贼来无所得,故元昊复臣。 今河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 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又自相推 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 带弓而锄,佩剑而樵,出入山坂,饭食长技,与敌国同。 私立赏罚,严“于官府,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 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遇其警急, 击鼓顷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马,常若寇至。盖亲戚坟 墓所在,人自为战,敌深畏之。”先朝名臣帅定州者,韩 琦、庞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 又增损其约束赏罚。熙宁六年,行《保甲法》,强壮、弓箭 社并行废罢。熙宁七年,应两地供输人户,除元有弓 箭社强壮并义勇之类并依旧存留外,更不编排保 甲。看详上件两次圣旨,除两地供输村分方许依旧 置弓箭社,其馀并合废罢。虽有上件指挥,公私相承, 元不废罢,只是令弓箭社两丁以上人户兼充保甲, 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盗贼,并皆驱“使弓箭社人户,用 命捉杀。见今州县,全借此等夤夜防拓,灼见弓箭社 实为边防要用,其势决不可废,但以兼充保甲之故, 召集追呼,劳费失业。今虽名目俱存,责其实用,不逮 往日。臣窃谓陕西、河东弓箭手,官给良田,以备甲马, 今河朔沿边弓箭社皆是人户祖业田产,官无丝毫 之损,而捐躯捍边,器甲鞍马与陕西、河东无异,苦乐 相远,未尽其用。近日霸州文安县及真定府北砦,皆 有北贼惊劫人户,捕盗官吏拱手相视,无如之何,以 验禁军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县逐处皆有弓箭社 人户,致命尽力,则北贼岂敢轻犯边砦,如入无人之 境?臣已戒饬本路将吏,申严赏罚,加意拊循其人辄 复拾用庞籍旧奏约束,稍加增损,别立条目。欲乞朝 廷立法,少赐优异,明设赏罚,以示惩劝。今已密切取 会到本路极边定、保两州,安肃、广信、顺安三军边面 七县一砦,内管自来团结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 百五十一火,共计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 以为可行立法之后,更敕将吏常加拊循,使三万馀 人分番昼夜巡逻。盗边小寇,来即擒获,不至埋伏,以 生戎心。而事皆循旧,无所改作,敌不疑畏,无由生事, 有利无害,较然可见。”奏凡两上,皆不报。

    绍圣元年许熙河兰岷弓箭手亲属承刺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绍圣元年,枢密院 言,“熙河兰岷路经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来, 累经战斗,内有战功补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并遣 归所属差使,仍以其地令亲属承刺,如无即别召人 承之。” 又按《志》:元年,枢密院乞立招禁军官员赏格, 如不及数,罚亦随之。

    绍圣二年,荆湖安抚奏“置缘边堡砦弩手。”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绍圣二年,枢密院 言,“荆湖南路安抚、转运、提刑、常平司奏请邵州管下 缘边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丰六年诏。于 五等户轮差。并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许家人 少壮有武艺者代充。”从之。 又按志。绍圣二年七月, 帝问义勇保甲数。宰臣章惇曰:“义勇自祖宗以来旧 法。治平中,韩琦请遣使诣陕西,再括丁数添刺。熙宁 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馀万丁。设官 教阅,始于府界,众议沸腾。教艺既成,更胜正兵。元丰 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阅,艺精者厚赏,或 擢以差使、军将名目,而一时赏赉,率取诸封桩,或禁 军阙额,未尝费户部一钱。元祐弛废,深可”惜也。 又 按《志》:“绍圣二年,诏将来转员换前班人,并从元丰转 员令,仍不得过一百二十人。元祐所限人数比试家 状指挥勿用。”

    绍圣三年,诏“汉、蕃人不许互投弓箭手,以在京枪手 改充,兼习蕃枪。”又定诸军迁补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三年正月诏自今 汉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违者杖一百。 五月,诏在京府界诸路马军枪手并改充弓箭手,兼 习蕃枪。 又按志,绍圣三年,枢密院进呈转员及行 门试武艺换前班留住等条例,曾布言,“国初以来,皆 面问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换官,或迁将校,或再任。此 则威福在人主,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视其情 状而操纵之。”元祐改法,乃令大阉与三司、军头司先 指试定,但对御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驭 众之法,不许唐突,例坐徒罪。兼决责人员皆非旧法, 唐突人虽有理,亦不施行。缘情轻者放罪,重者取旨, 自有旧额。先朝燕达、林广尝唐突当降配,“先帝释之, 后皆为名将,至情重则杖脊配岭表者。”有王明者,住 留叫呼云:“若不得换前班,乞纳命管军;贾达乞重配, 先帝亦贷之,但降一等,与换外官。如此,故人知恩威 皆出人主,岂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悦,诏令并依元丰 以前条例施行。五月,马步军司言:“三路衮转军员,请 依元丰七年诏,应三月一日后,续有得功嵌补升名 并改转名职自充下名者,并依先补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为高下,审会给据。候再经衮转,即依嵌补、升 转名次高下转那。自今三路军员衮转亦如之。”诏侍 卫马步军司自今开具合转补职名,申枢密院降宣, 馀并从之。七月,军头司引见殿前马步军司,拣到御 龙诸直人“材事艺应格,并补逐直将虞候,赐杖子一 名,开弓偃身。不应法,黜之。”八月,枢密院言:“转《员旁通 格》,捧日、天武不带遥刺军都指挥使,换左藏库使,仍 除遥刺;殿前班;不带遥刺都虞候,换左藏库使。看详 殿前班带遥郡都虞候,系与捧日带遥郡军都指挥 使理先后相压转迁。其不带遥郡殿前班都虞候、捧 日军都指挥使换官班合一等推恩。欲殿前班不带 遥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带遥郡军都指挥使换官。又 《拱圣》、神勇与骁骑以下军分有异,其逐军都虞候、指 挥使理难一等换官。欲《拱圣》《神勇》都虞候依旧换供 备库使外,骁骑、《云骑》、宣武都虞候换左藏库副使,拱 圣、神勇指挥使换内殿承制,捧日、天武、神、龙卫指挥 使皆系上四军,其捧日、天武换西京左藏库副使,龙、 神卫换内殿承制,比捧日、天武隔两官,理有未均。欲 神、龙卫指挥使换供备库副使。又殿前班上名副都 知换供备库副使,下名副都知换内殿承制。自来以 左右第一、第二班为资次,欲第一班换供备库副使, 第二班换内殿承制,又换前班差遣。州总管以下,并 以五路缘边为优,诸路为次。”正团练使,州总管;正刺 史,州钤辖,诸司使副都巡检使,驻泊都监,内殿承制; 崇班、巡检,州都监,供奉官至借职、教押军队指使。看 详诸司使、副已上差遣,见依格施行外,承制以下,欲 依今来转员所差遣例。又拱圣、神勇、骁骑、《云骑》、宣武 军都指挥使换文思,仍除遥刺,已带者依旧御龙直 都虞候,文思使带遥刺者依旧。内殿直两次都虞候 换左藏库使一次,文思使带遥刺者依旧。看详拱圣、 神勇与骁骑以下军分有异,兼御龙直都虞候遇转 员合次神勇军都指挥使转行及系环卫诸直人员 最上名人兼内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转员无 阙,合随龙卫军都指挥使转行,理难于骁骑、云骑、宣 武军都指挥使之下换官。欲御龙直、内殿直都虞候 依格合换官外,并除遥刺。骁骑、云骑、宣武军都指挥 使止与换文思使,更不除遥郡刺史。内已带遥刺者, 并依旧。内殿前班副都知并与换供备库副使。今马、 步军诸指挥,事艺高强,十将引见取拣充员僚。内弓 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军安排。弩手括不发,事体 颇同,并弩手堕箭,与括不发亦同。欲并降一军安排。” 从之。十一月,枢密院言:“转员旁通册内御龙直都虞 候至副都头换官,惟指挥使上两直与文思副使系 降两资,馀止降一资。散员至金枪都知、副都知皆换 内殿承制,不惟职名有差,自副都知约六迁方转都 知,兼东西班散直、钧容直系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 都知一等,换内殿崇班。其东西班散直、押班与副都 知职名不等,两经转迁,方入近下班分,副都知理难 与都知一等换内殿崇班。”《散指挥》至钧容直指挥使 并换供备库副使,缘东西班散直、钧容直“遇转员止 是迁入上班,亦难一等换官。”诏:“御龙下两直指挥使 换左藏库副使,散员散指挥、散都头、散祗候、金枪都 知换供备库副使,东西班散直押班换东头供奉官, 东西班指挥使换官依旧外,散直、钧容直指挥使换 左藏库副使。”缘转员旁通册内未载云武骑军都指 挥使转迁换官并恩例等,诏“并依《骁骑军都指挥使 格》。”

    绍圣四年,诏“江淮依旧法招置土兵,陕西添置蕃落 马军十指挥。”又诏括安西、金城地,招弓箭手。

    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二月,诏江淮巡检依旧法招 置土兵。五月壬戌,诏陕西添置蕃落马军十指挥。 按《兵志》:四年,诏张询巴宜专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 顷亩,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团结以闻。 又按 《志》:四年,熙河兰岷路都总管提点熙河兰岷等路汉 蕃弓箭手司言,“兰州金城关欲招置步军保捷四指 挥,马军蕃落一指挥。”从之。诏“陕西路添置蕃落军十 指挥,各以五百人为额,于永兴军、河中、凤翔、同华州 各置两指挥,并隶住营州军将下统制训练,委逐路 所属都总管同选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 民牧养马,久而未集,曾布以谓不若增骑兵为简便, 兼土兵乃劲兵,又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议,众翕 然皆以为允,帝亦乐从之。盖收租见存者七百万,岁 额一百七十万,而十指挥之费二十五万而已,故可 与募人养马之法兼行也。 又按《志》:四年,枢密院言, 龙骑系杂犯军额,阙数尚多。今欲将禁军犯徒兵及 经断者,岁拣以填阙。从之。 又按《志》:绍圣四年,陕西 路增置蕃落马军。是年,兰州、金城置步军保捷马军 蕃落。 又按《志》:四年,枢密院备吕惠卿所言:“比缘边 谍报,西界点集本路叛卒,见阙守御人兵,兼土兵未 填阙额,并蕃兵弓箭手比元丰元年少二千二百有 馀。东兵马步军比元丰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挥。乞于东兵步人内差拨一十六指挥,添助防守。兼本路自 去岁泛差过军马三十六指挥,比之他路已是倍多, 即今戍兵二万六千馀人,比之元丰四年人数,亦不 至阙少,自可那融使唤。”诏:鄜延路都总管司详此照 会,如遇贼兵犯塞,或本路举兵,委是阙人。其年满人 指挥、兵级,令相度事宜,权留三两月,候事宜稍息遣 还。是月,诏河东路总管司那融替换土蕃兵马,无令 戍边日久,致有劳弊。如无人替换,候春月事宜稍息, 即先后上番四将抽减一番兵马归营。 又按《志》,四 年二月,军头司引见捧日等兵试艺,帝于行闲召邢 斌、韩扆问曰:“开弓犹有馀力乎?”各对愿增二石二斗 弓。遣内侍监定斗力授之,射皆应法,并特充殿前指 挥使,赐缗钱。

    按《玉海》,“绍圣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置兵籍。具京师诸 道兵数奏御。别申枢府。”

    元符元年增置各路马步军及弓箭手又枢密院奏定将校转补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元符元年,利州路 兴元府、阆州各增置就粮武宁,又湖北江东各增置 有马雄略。泾原路新筑南牟会,赐名西安州,戍守共 以七千人为额,仍招置马军蕃落、步军保捷。天都临 羌砦,戍守各以三千人为额,仍各置马军蕃落、步军 保捷。永兴军等路创置蕃落。”河北大名府等二十二 州共创置马军广威、步军保捷,以河北人水招刺流 民故也。 又按志,元符元年,章楶又请增置泾原第 十二将。 又按志,元符元年二月,枢密院言,“锺传奏, 近往泾原与章楶讲究进筑天都山南牟等处。今相 度,如展置青南讷心,须置一将。乞权于熙秦两路辍 那。新城内土田并召弓箭手,仍置提举官二员。熙秦 两路弓箭手每指挥以三百人为额,乞作二十指挥 招置,不一二年闲,须得数千民兵以充武备。”从之。七 月,诏陕西河东路新城砦,令招弓箭手投换。其元祐 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挥勿用。 又按《志》: 元年,枢密院言,就粮禁军阙额,于厢军内拣选年四 十以下者填。从之。 又按《志》:元符元年,诏罪人应配 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 二千人止。 又按《志》:元符元年七月,枢密院言,“将校 军头十将各转补者,委本将体量,不掩眼试五次,二 十步见。若一次不同,减五步掩一眼再试,但两眼共 见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见二十步。仍试上下马,如无 病切弓,射五斗弩,踏一石五斗,枪刀摽牌手各不至 生疏,并与转补。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将校年六 十九,或经转补后犯奸盗赃罪,情罪重以上,虽该降, 并隔下奏听旨。如差出者,勾赴本将体量,在别州者, 报所在州体量。排连长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 十五以下、有两次以上战功人填阙,六人更取一名, 馀取年四十以下,武艺高强、无病切人,试两眼各五 次,二十步见者选拍”内步军以阙六分为率,先取弓 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枪牌刀手二分,更有零 分者,依六分为率,资次取拣,周而复始。长行犯徒经 决及二年,或军人因犯移配杖罪经三年、徒罪经四 年,或已升拣军分又经一年,各无过犯,并“听排连。不 应充军人,已投状后,审会取放逐便。虽未给公凭,其 请给、差使并罢。有违犯,加凡人二等。不应充军人,于 法许逐便者,追纳元请投军例物讫,报合属去处,给 公凭,放逐便。如非品官之家,无例物回纳,愿依旧充 军者听。”从之。三月,礼部言:“检会故事,臣僚申请,诸州 军府管押进奉衙校等,祖宗以来,并加散官,自更官 制,阶散并罢。既罢阶、散,若与转资,似属太优。欲每转 一资,支赐绢一十疋。如一名管押两处,只许就一处 支给。或一州一军,差二人同押,亦共与上件支赐。若 一员官两处进奉,只随本官合推恩处,从一支给。今 押进奉皇帝登宝位礼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并 从之。

    元符二年,置神臂弓,建葭芦戍为“晋宁军”,又置环庆 诸路马步军。诏河北置广威、广捷指挥。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二月辛巳,增置神臂弓。八月 甲午,建葭芦戍为晋宁军。十月壬子,诏河北大名二 十二州军置马步军指挥,以广威广捷为名。 按《兵 志》:二年正月,环庆增置敢勇二百人。四月,环庆路都 总管司言,“本路新展定边城北之横山、兴平等处,城 砦尢深,乞增置住营马军蕃落步军保捷。”六月,环庆 路都总管司言,展筑庆州白豹城,合增置住营马步 军。又鄜延路都总管司言,本路新筑米脂等八堡砦, 合增置土兵马步军。皆从之。 又按《志》:二年,广西察 访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缘边防拓,差及单丁,乞差 两丁以上之家。从之。 又按志,二年三月,泾原经略 司言,乞将东西路蕃兵将废罢,仍于顺便城“砦隶属 逐将统领,与汉兵相兼差使。秦凤路如之。”四月,环庆 路经略安抚司言,“新筑定边城,有西夏来投蕃部甚 众。欲自今将归顺之人,就新城收管给田,仍乞选置总领蕃兵正副二员。”从之。 又按《志》:二年,枢密院言, 已诏诸路并废堡砦,减罢兵将。鄜延、秦凤路已减并, 馀路未见施行。诏泾原、熙河兰会、环庆、河东路速议 以闻。 又按志:二年闰九月,遣秦凤戍兵十指挥应 副熙河新边戍守。十一月,以吕惠乡奏,减鄜延戍兵 五十指挥。 又按志:元符二年九月,御史中丞章惇 奏,乞教习保甲,月分差官按试。曾布言:“保甲固当教 习,然陕西、河东连年进筑城砦,调发未已。河北连年 水灾,流民未复,以此未可督责训练。”帝曰:“府界岂不 可先行?”布曰:“熙宁中教保甲,臣在司农。是时,诸县引 见保甲,事艺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 殿侍军将,然俱更差充巡检司指挥。”以此,仕宦及有 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鞯 华楚,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知县、巡检又皆得转官 或减年,以此上下皆踊跃自效。然是时司农官亲任 其事,督责检察极精密,县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装非 理骚扰者,亦皆冲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后乃令上 番。帝曰:“且与先是府界检举施行。”蔡卞曰:“于先朝法 中稍加裁损,无不可之理。”布以为甚便,容检寻文字 进呈。十一月,蔡卞劝上复行《畿内保甲教》阅法,帝屡 以督曾布。是日,布进皇畿内保丁二十六万,熙宁中 教事艺者凡七万,因言:“此事固当讲求,然废罢已十 五年,一旦复行,与事初无异。当以渐行,则人不至于 惊扰。”帝曰:“固当以渐行之。”布曰:“圣谕如此,尽之矣。若 便以元丰成法一切举行,当时保丁存者无几。以未 教习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则人情汹汹,未易安也。 熙宁中施行亦有渐,容臣讲求施行次第。”退以语卞, 卞殊以为不快,乃云:“熙宁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 目已习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元符三年,河北增置马步军。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三年,枢密院奏“河 北增置马军广威步军保捷二万馀人,欲令拣选升 换在京阙额军分。”从之。自绍圣以来,陕西、河东连用 兵六年,进筑未已,覆军杀将,供给不可胜纪。 又按 《志》:三年,罢都护府安抚使,隶河兰州,以省馈运。诏边 帅减额外戍兵。 又按《志》:三年八月,诏遣虎翼军六 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还家休息。十二月, 诏边帅减额外戍兵。” 又按《志》,三年,“诏拨陕西保宁 指挥入诸路厢军额。